时承永平故事,吏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於重。陈宠上疏曰:“陛下即位,数诏群僚,弘崇晏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於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於诋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今宜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楚,以济群生;全广至德,以奉天心”。帝纳宠言,每事务厚,乃有是诏。 建初五年二月,诏二千石理冤狱,录轻系。三月,诏曰:“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於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 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赎,死罪入缣有差(见《赎罪门》)。 元和二年正月,诏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听顺天气。立秋如故。 七月,诏曰:“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後,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者,稽之典则,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毋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议,陈宠奏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千、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ず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以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三王之春,实颊有违。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书奏,帝纳之,遂不复改。 三年,廷尉郭躬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七月,诏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掠,问也。榜,击也,音彭。《说文》曰:“笞,击也。”立谓立而考讯之)’。又《令丙》,长短有数(长短见景帝时)。自往者大狱以来,掠拷多酷,钻钻之属(大狱,谓楚王英等事。钻,钅取也。《国语》曰:“中刑用钻凿。”皆谓惨酷其肌肤也),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书》曰‘鞭作官刑’,岂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 按:“自建武以来,虽屡有省刑薄罚之诏,然上下相胥,以苛酷为能,而拷囚之际,尤极残忍。《独行传》载楚王英坐反诛,其所疏天下名士,有会稽太守尹兴名,乃徵兴诣廷尉狱。其功曹陆续、主簿梁宏、驷勋等及掾史五百馀人诣洛阳诏狱就拷,诸吏不堪楚痛,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拷五毒,肌肉消烂,终无异词。戴就仕郡仓曹掾,刺史欧阳参奏太守成公浮赃罪,遣部从事按之,收就於钱塘县狱,幽囚拷掠,五毒惨至。又烧钅吴使就挟於肘腋。每上彭考(彭即榜也),因止饭食不肯下,肉焦毁堕地者,掇而食之。又令卧覆船下,以马通薰之(马通,马矢也)一夜一日;不死,又复烧地,以大针刺指爪中,使以杷土,爪悉堕落。讫明公浮之诬乃舍之。且兴不过以姓名,反形未具;公浮为人诬以赃罪,陆续、戴就所坐不过以郡功曹不肯证成太守之罪,及非同谋之人,而乃穷极惨酷如此,则罪情稍重而不肯诬服者,拷死於狴犴之下,盖不可胜计矣。 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馀如七年诏)。”十二月,诏曰:“《书》云:‘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朕甚怜之,非所谓与之更始也。诸以前妖恶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以明弃咎之路,但不得宿卫而已。 章和元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以上,减罪一等,输作。赎缣有差。 ●卷一百六十四 刑考三 ○刑制 和帝永元三年,帝加元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死罪赎缣,至司寇及亡命,各有差。
六年,以旱,诏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 时廷尉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於《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及宠免,後遂寝。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宠子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为比,有《轻侮法》。张敏议以为:“开相杀之路,又《轻侮》之比浸繁,至有四五百科,难以垂训,请除其弊(详见《详谳门》)。” 九年,复置若卢狱官(若卢狱属少府,主鞫将相大臣)。 是後又有黄门北寺、若卢、都内诸狱(都内,主藏官名,《前书》有都内令丞,属大司农)。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未竟三月者,免归田里。 十五年,有司奏,以为夏至微阴起,蘼草死,可以决小事。是岁,初令郡国以日短至按薄刑。 安帝永初二年,旱,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各有差,即日降雨。 和帝末,下令麦秋案验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鲁恭上疏谏曰:“臣伏见诏书敬若天时,忧念万民,为崇和气,罪非殊死,且勿案验。所以助仁德,顺昊天,致和气,利黎民者也。旧制至立秋行薄刑,自永元十五年以来,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追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已。司隶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於春月分行诸部,言劳来贫人,而无隐恻之实,烦扰郡县,廉考非急,逮捕一人之罪根连十数,上逆时气,下伤农业。按《易》,五月《遇》用事。经曰:‘后以施令诰四方。’言君以夏至之日,施命令止四方行者,盖所以助微阴也。行者尚止之,况於逮召考掠,夺其时哉!《月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夫断薄刑者,谓其轻罪已正,不欲令久系,故时断之也。臣愚以为今孟夏之制,可从此令,其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清矣。” 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後论者互多异。邓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鲁恭议曰:“夫阴阳之气,相扶而行,发动用事,各有时节。若不当其时,则物随而伤。王者虽质文不同,而兹道无变,四时之政,行之若一。《月令》,周世所造,而所据皆夏之时也,其变者唯正朔、服色、牺牲、徽号、器械而已。故曰:‘殷因於夏礼,周因於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易》曰:‘潜龙勿用。’言十一月、十二月阳气潜藏,未得用事。虽吹嘘万物,养其根ぼ,犹盛阴在上,地冻水冰,阳气否隔,闭而成冬。故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言五月微阴始起,至十一月坚冰至也。夫王者之作,因时为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著令,冀承天心,顺物性命,以致时雍。然从变改以来,年岁不熟,价常贵,人不宁安。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复谳正。一夫吁嗟,王道为亏,况於众乎?《易》十一月‘君子以议狱缓死’。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後卒施行。 元初二年,诏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女子勿输。亡命死罪以下赎,各有差。其吏人聚为盗贼,有悔过者,除其罪。 顺帝永建元年,诏减死罪以下徙边;其亡命赎,各有差。永和五年、汉安二年,各有此令。
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桓帝建和元年,诏郡国系囚减死一等,勿笞。唯谋反大逆,不用此书。 三年及和平元年,永兴元年、二年,俱有减死罪及赎罪之令。 灵帝建宁元年,令天下系囚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三年,熹平四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和四年,各有此令。 桓帝延熹九年,中常侍侯览等令牢上书告李膺等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帝怒,下郡国,捕党人,布告天下,使同忿疾。案经三府,太尉陈蕃之,曰:“今所按者皆海内人誉,忧国忠公之臣,此等犹将十世宥之,岂有罪不彰而致收掠乎?”不肯平署。帝愈怒,遂下膺等於黄门北寺狱。其辞所连及,杜密、陈翔、陈实、范滂之徒二百馀人。或逃遁不获,皆悬金购募,使者四出相望。陈蕃上言极谏,帝怒,策免之,自後无敢复为党人言者。窦武、霍等复以为言,帝意稍解,乃诏党人二百馀人皆归田里,书名三府,禁锢终身。初,诏书下钩党,郡国所奏相连及者多至数百,唯平原相史弼独无所上。诏书前後迫切州郡,髡笞掾史。从事坐传舍责曰:“诏书疾恶党人,旨意恳恻。青州六郡,其五有党,平原何治而得独无?”弼曰:“先王疆理天下,画界分境,水土异齐,风俗不同。他郡自有,平原自无,胡可相比?若承望上司,诬陷善良,淫刑滥罚,以逞非理,则平原之人,户可为党。相有死而已,所不能也。”从事大怒,即收郡僚职送狱,遂举奏弼。会党禁解,所脱甚众。灵帝初即位,时李膺等虽废锢,天下士大夫皆高尚其道而秽朝廷,希之者唯恐不及,更共相标榜,为之称号,有“三君”、“八俊”、“八顾”、“八厨”之号。及陈、窦用事,复举拔膺等。陈、窦诛,膺等复废。宦官疾恶膺等,每下诏书,辄申党人之禁。侯览怨张俭尤甚,乃令朱并上书告俭与同乡二十四人别相署号,共为部党,图危社稷,而俭为之魁。诏刊章捕俭等。曹节因讽有司奏诸钩党者虞放、李膺、杜密、朱、荀昱、翟超、刘儒、范滂等,请下郡县考治。时上年十四,问节等曰:“何以为钩党?”对曰:“即党人也。”上曰:“党人何用为恶而欲诛之邪?”对曰:“皆相举群辈,欲为不轨。”上曰:“不轨者何?”对曰:“欲危社稷。”上乃可其奏。凡党人死者百馀人,妻子皆徙边。天下豪杰及儒学有行义者,宦官一切指为党人;有怨隙者,因相陷害。州县承旨,或有未尝交关,亦罹祸毒,其死徙废禁又六七百人。张俭亡命困迫,望门投止,莫不重其名行,破家相容。其所经历,伏重诛者以十数,连引收考,布遍天下,宗亲并皆残灭,郡县为之残破。 按:党锢之狱,出於宦官之恶直鬼正,然欲加之罪,则必从而为之辞。灵帝之问曹节曰:“党人何用为恶而欲诛之邪?”善哉,问也!帝时年方童幼,未知奸佞容悦之可亲,忠贤鲠直之可恶,故发此问。至对以“谋不轨,危社稷”,则不复能穷诘其所以谋之说,所以危之状而遽可其奏矣。自昔昏暴之君,诛诤臣,戮直士,若龙逄、比干之俦,皆以谏诤於朝而婴祸,而窃议於野者则未尝罪之也。至李斯始有偶语之禁,张汤始有腹诽之律,皆处以死罪。今观党锢诸贤所坐,即偶语、腹诽之罪;而曹节、王甫辈所为,盖袭斯、汤之故智也。至於根连株逮坐死者,不可胜计。虽曰主昏政乱,凶得以肆其威虐,然亦有由来矣。盖汉家之法以殊死为轻典,而治狱之吏则以深竟党与为能事。义纵为定襄太守,定襄狱中重罪二百馀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馀人,纵一切捕鞫,曰“为死罪解脱”,是日皆报杀四百馀人。成晋为南阳太守,宛富贾张倚恃後宫、中官之势,纵横里中。功曹岑至等劝晋收捕等,既而遇赦,晋竟诛之,并收其宗族宾客,杀二百馀人,後乃奏闻。夫重囚之罪可杀也,张之罪可杀也,至其宗党宾客数百人,岂皆有可死之罪乎而一概杀之?义纵酷吏,所为固不足道。成晋、岑至,名士也,亦复若此。虽曰其心出於嫉恶,然淫酷亦太甚。则夫张俭亡命,其所经历,伏重诛者数十家,至於宗亲歼殄,郡县残破,盖亦汉世之法耳。夫子曰:“始作俑者,其无後乎!”《传》曰:“作法於贪,敝将若之何?”信哉! 崔实《政论》曰:“凡为天下者,自非上德,严之则治,宽之则乱。何以明其然也?近孝宣皇帝明於君人之道,审为政之理,故严刑峻法破奸宄之胆,海内清肃,天下密如,算计见效,优於孝文。及元帝即位,多行宽政,卒以堕损,威权始夺,遂为汉室基祸之主。政道得失,於此可监。夫刑罚者,治乱之药石;德政者,兴平之粱肉也。夫以德教除残,是以粱肉治疾也;以刑罚治平,是以药石供养也。方今承百王之敝,值厄运之会。自数世以来,政多恩贷,驭委其辔,马骀其衔,四牡横奔,皇路险倾。方将扌甘勒以救之,岂暇鸣和鸾、谐节奏哉?昔文帝除肉刑,当斩右趾者弃市,笞者往往致死。是文帝以严致平,非以宽致平也。” 司马公曰:“汉家之法已严矣,而崔实犹病其宽,何哉?盖衰世之君,率多柔懦,凡愚之佐,唯务姑息,是以权幸之臣有罪不坐,豪猾之民犯法不诛;仁恩所施,止於目前;奸宄得志,纪纲不立。故崔实之论,以矫一时之枉,非百世之通义也。” 按:崔实《政论》主於严刑,而其论发於桓帝之初年,司马温公亦以为矫一时之枉。然愚尝考之,汉自冲、质而後,政日以圯,其敝盖原於人主昏庸,戚阉相继秉政,纪纲日乱,刑罚不中,而国随以亡,其咎不在於刑轻也。且二帝之时,屡有诏书轻减死罪,或止於髡钳,或徙边,或赎缣,唯谋反大逆,不用此令。然坐忤梁冀而亡命者死,坐张俭亲知及所经过者死,此二者所诛甚众,岂亦反逆乎!盖牧守皆戚阉之党,故於其所疾恶者,公违诏书而诛歼之。且当时奸凶得志,忠贤受祸,民不见德,亡形已具。犹幸刑制稍宽於西都,时有宽恤之诏,故其所诛殄,及於党锢之清流而不及於无辜之百姓。若使一用武、宣之法,则狼牧虎冠之徒,其作威杀戮,毒四海,必又有不可胜言者。自古人主之淫刑嗜杀者,如汉之孝武、唐之则天,宠用张汤、义纵、王温舒、周兴、来俊臣之徒,恣为威酷,然不旋踵而以法诛灭之。盖二主亦知人之不可多杀,特不能胜其好杀之心,而至於用此曹;旋觉其非,而诛之以谢天下。张而能弛,故不至於亡其国。桓、灵之昏庸,岂足以语此。以昏庸之主而复欲其行严酷之法,则土崩瓦解之势当如亡秦,亦不待建安之末而汉鼎始移矣。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删定律令,为《汉仪》奏之。 劭奏曰:“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问其得失,於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臣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衤复重,为之节文。又集《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伟之士,文章焕炳,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听。”帝善之。
建安中,议者欲复肉刑。孔融建议不可,从之。 融议曰:“古者淳庞,善否不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人。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离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南睢之骨立,卫武之《初筵》,陈汤之都赖,魏尚之守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其後魏公曹操复欲行肉刑,令曰:“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陈群对曰:“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於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且杀人偿死,合於古制,至於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属,虽未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馀逮死者,可易以肉刑。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肢体而轻人躯命也。”当时议者,唯锺繇与群议同,馀皆以为未可行。操以军事未罢,顾众议而止。 按:是时肉刑之不用已三百馀年,而卒欲复之,诚非笃论。然陈群所谓“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是当时伤人者,不过坐髡钳之罪。又言“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肢体而轻人躯命”,盖自孝文立法,以笞代劓非刂,而笞数太多,反以杀人;後虽减笞数,定令,然笞者犹不免於死,於是遂以笞为死刑。其不当死者,则并不复笞之,如孝章以来,屡有宽刑之诏,俱言“减死一等者,勿笞,徙边”,盖惧其笞则必至於死也。然斗很伤人与奸盗不法之徒,若抵以死则太酷,免死而止於髡钳,则裁翦其毛而略不罹楚之毒,又太轻矣。则曷若斟酌笞数,使其可以惩奸而毋至於杀人,乃合中道,而肉刑固不必议复矣。 魏武帝既建魏国,乃定甲子科,犯钛(音弟,又音大)。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讨袁谭时,民惮役而亡,令不得降。顷之,亡民有诣门自首者,公谓之曰:“听汝则违令,杀汝则诛首,归深自藏,毋为吏所得。”民垂泣而去。 文帝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详见《详谳》)。又令: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馀皆勿听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 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代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刑体裸露故也。 时宫室盛兴,而期会迫急,帝亲召问,言犹在口,身首已分。王肃抗疏曰:“陛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知,将为仓卒。愿下之於吏而暴其罪。均之死也,不污宫阙,不为缙绅惊惋,不为远近所疑。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是以圣王重之。孟轲云:‘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 青龙二年,诏曰:“‘鞭作官刑’,所以纠慢怠也,而顷多以无辜死。其减鞭杖之制,著於令。”又令有司删定大辟,减死罪。 四年,诏曰:“有虞氏画象而民弗犯,周人刑错而不用。朕从百王之末,追望上世之风,邈乎何相去之远?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往者按大辟之条,多所蠲除,思济生民之命,此朕之至意也。而郡国毙狱,一岁之中,尚过数百,岂朕训导不醇,俾民轻罪;将苛法犹存,为之陷阱乎?有司其议狱缓死,务从宽简,及乞恩者,或辞未出而狱已报断,非所以究理尽情也。其令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已定,非谋反、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将思所以全之。布告天下,使明朕意。”诏更定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馀篇。 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音恢)。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故其律始於《盗》、《贼》。盗贼须劾捕,故《囚》、《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馀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残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人又反,又女救反)无常。後人生意,各为章句。孙叔宣、郭令卿、马融、郑元诸儒章句,十有馀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馀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於是下诏,但得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馀家。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弃市,而轻枉者相继。是时太傅锺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议又不同。时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又寝。其後,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
其序略曰:旧律所以难知者,由於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後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於律首。《盗律》有劫掠、恐喝(许葛反,相恐也)、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掠律》。《贼律》有欺谩(武安反)、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呼回反)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有劫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兴擅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乏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故别为之《留律》。秦世旧有厩置、乘傅、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後以费广稍省,故後汉但设骑置,无车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音尤)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峰遂二音)及科令者,以为《警事律》。《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於正律九篇为增,於旁章科令为省矣。改汉旧律不行於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刑死有三,髡(苦昆反),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於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潴,或枭菹(侧疏反),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一口反)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於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告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此。 致堂胡氏曰:“怀天下当以仁,理天下当以义。律令者,聊以记刑名之数耳,岂所恃以为治也。惟明於经训者乃能用法,徒贵习法之熟,而无保国化民之本,是李斯所以亡秦者矣。夫业儒之侮经者,尚多有之,况习法而不知仁义之道,其侮法将十人而二五,苟如是,曷若付百官有司於胥吏哉!自後世观魏之所以存,岂系於有律博士,而其所以亡者,岂系於律令之繁省乎!卫觊之言,非经邦之令猷也。” 齐王时,司马师辅政,坐母邱俭以大逆之罪,诛夷之。乃改出女从死之律(见《详谳门》)。 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修律令成,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大赦天下,乃颁新律。 初,文王秉魏政,患前代律令烦杂,陈群、刘劭虽经改革,而科网太密。於是命贾充等定法令,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辩《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三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在於益时。其馀未宜除之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也。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锢相告之条,去捕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小女人,当罚金、杖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为正,不治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二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其後,明法掾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於《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是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法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於法律之中。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因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治似故纵,持质似恐喝。如此之比,为无常之格也。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故律制,生罚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礼乐崇於上,故降其刑;刑法闲於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也。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将中有恶言为恐喝,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後取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於官为擅赋,加殴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於中,而形於言,畅於四支,发於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惧,貌在声色;奸贞猛弱,候在视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喝杀之。贼燔人室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殴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殴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得违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夫理者,精元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俗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取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以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者用法执诠者,幽於未制之中,采其根芽之微,致之机略之上,称轻重於毫铢,考辈类於参伍,然後乃可以理直刑正。夫奉圣谟典者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也,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错之谓之格。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是秋凋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也。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律之义也。 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 颂上言曰:“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於此。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矣,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计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道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日属,贼盗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於此。诸重犯亡者,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於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禁?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其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於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後,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於涂路。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应四、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後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於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蹴(取育反)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疏上,又不见省。 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出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刘颂上疏论之。 讼疏曰:“自近代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徵文,徵文必有乖於情听之断,而上安於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於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於法。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於文,则得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馀皆以律令从事。然後法信於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官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徵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情之所安,自於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於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常全。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至於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後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於徵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於凡听之所安,必守徵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又律法断罪,皆当以律法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明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於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人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为太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於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於无法也。按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已下,应复出法按,随事以闻也。” 怀帝永嘉元年,除三族刑。 东晋元帝为丞相,在江东承制,时百度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主簿熊远奏曰:“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心。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弘大道,以至刑措。律令之作,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军兴以来,法度陵替,至於处事不用律令,竞作厉命,人立异议,曲物情,亏伤大例。府立节度,复不奉用,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於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谘,委之大官,非为政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案法盖粗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法。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为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此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主者唯当徵文据法,以事为断耳。”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摘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近主者所称《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若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设子孙犯事,将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著矣。秦网密文峻,汉兴,扫除烦苛,风移俗易,几於刑措。大人革命,不得不荡其秽匿,通其圯(符鄙反)滞。今诏书宜除者多,有便於当今,著为正条,则法差简易。”元帝令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是以明罚敕法,先王所慎。自元康以来,事故荐臻,法禁滋蔓。大理所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诏书不可用者,此孤所虚心也。”
帝即位,卫展为廷尉,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户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议。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通议。 王导、贺循等议:“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奸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刖之以刑。刑之则止,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於此,岁以巨计。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於政乎!或者乃曰,死犹不惩,而况於刑?然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为改。若刑诸市朝,朝夕鉴戒,刑者诫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足惧也。然後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明诫以惩愚,其理远矣。”尚书令刁协等议,以:“今中兴祚崇,大命惟新,诚宜设肉刑,宽法以育人。然惧群小愚弊,习玩所见而忽异闻,或未能咸服。愚谓行刖之时,先明申法令,乐刑者刖,甘死者杀,则心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惟允。”尚书周ダ等议,以为:“复肉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至德,哀矜之弘覆。然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人少死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死刑而济之。肉刑平代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圣化草创,人有馀奸,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颈,尚不刑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官刑,蹈罪更众,是为轻其刑诱其人於罪,残其身以加楚毒也。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畏重之常人,反为犯轻而致困,此皆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也!恐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多,踊贵屦贱,有鼻者鬼也。徒有轻刑之名,而实开长恶之源。不如杀以止杀,重以全轻,权小停之。须圣化渐著,兆庶易感之日,徐施行也。”议奏,元帝犹欲从展所上,大将军王敦以为:“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必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於是乃止。 大兴四年,著作佐郎郭璞以帝用刑过差,上疏,以为:“阴阳错缪,皆烦刑所致。赦不欲数,然子产知铸刑书非政之善不得不作者,须以救弊也,今之宜赦,理亦如之。” 庾翼言:“大较江东之政,以妪煦豪强,常为民蠹,时有行法,辄施之寒劣。”按史称元帝好刑名,郭璞复有繁刑之谏。《璞传》载全疏数百言,然指陈实事,不过言建兴四年督运令史淳于伯刑於市而血逆上流,以为冤酷之异。盖自江左中兴以来,姑息立国,北征大事,以乏兴杀一督运,未为过也。而当时冤之,史氏书之,以为淫刑。嗣是之後,习为宽弛。刘隗、刁协、庾亮稍欲济以综核,而召变稔祸矣。 明帝太宁三年,复三族刑,惟不及妇人。 咸康之时,庾冰好为纠察,近於繁细,後益矫违,复从宽纵,疏密自由,律令无用矣。 石勒既称赵王,以世乱,律令烦多,命法曹令史贯志采集其要,作《辛亥制》五千文,施行十馀年,乃用律令。以理曹参军上党续咸为律学祭酒,咸用法详平,国人称之。 安帝元兴末,桓元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 蔡廓上议,以为:“肉刑之设,肇自哲王。盖由曩代风淳,人多谨,图像既陈,则机心直戢,刑人在涂,则不逞改操,故能胜残去杀,化崇无为。季末浇伪,设网弥密,利巧之怀日滋,耻畏之情转寡。终身剧役,不足止奸,况乎黥劓,岂能反善?徒有酸惨之声,而无济俗之益。至於弃市之条,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归,轻重均科,减降路塞,锺、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愍今英辟翼赞,道邈伊周,诚宜明慎用刑,爱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滥,移大辟於支体,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於将来。”而孔琳之议不同。时议多与琳之同,遂不行。 ●卷一百六十五 刑考四 ○刑制 宋文帝时,侍中蔡廓建议,以为:“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狱之词,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朝议咸以为允,从之。
卫将军王弘言:“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其法太重。宜进主守偷五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既得小宽人命,亦足以为惩戒。”从之。 明帝太始四年,诏定黥、刖之制。有司奏:“自今凡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及伤害吏人,并监司将吏自为劫,皆不限人数,悉依旧制斩刑。若遇赦,黥及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交、梁、宁州。五人以下止相通夺者,亦依黥作‘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远州。若遇赦,原断徙犹黥面,依旧补冶士。家口应及坐,悉依旧结谪。”及帝崩,其例乃寝。 齐高祖时,丹阳尹王僧虔上言:“郡县狱相承有上汤杀囚,名曰救疾,实行冤暴。岂有死生大命,而潜制下邑。愚谓囚病必先刺郡,求职司与医对共诊验;远县,家人省视,然後处治。”上从之。 武帝永明九年,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千五百三十二条。事未施行,其文殄灭。 初,晋张、杜预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来用之。律文简约,或一章之中,两家所处,生杀顿异,临时斟酌,吏得为奸。上留心法令,诏狱官详正旧注。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乃集定二注,表奏之。诏公卿、八座参议正,竟陵王子良总其事。众议异同不能宜者,制旨平决。是岁书成。廷尉山阴孔稚上表,以为:“律文虽定,苟用失其平,则法书徒明於表里,冤魂犹结於狱中。窃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今之士子,莫肯为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将恐此书永沦走吏之手矣。今若直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高第,即加擢用,以补内外之官,庶几士流有所劝慕。”崔祖恩言:“汉时习律有家,子孙并传其业。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刑之不措,乃此之由。”诏从其请,事竟不行。 梁武帝制,依周、汉故事,有罪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能言齐王植之律,於是使损益旧本,以为《梁律》。天监初又令王亮等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制刑为十五等之差。弃市以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次弃市。刑二岁以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匹。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匹。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匹。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匹。罚金八两者,男子四匹。罚金四两者,男子二匹。罚金二两者,男子一匹。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又九等之差:有一岁,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四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又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四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十。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若人士犯罚,违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後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囚有械、丑、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而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且(之友反)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靶长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头围寸三分,小头八分半。法杖,围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寸一分,小头极杪。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当笞二百以上者,笞半,馀半後决,中分鞭杖。老小於律令当行鞭杖罚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以,熟且鞭、小杖。过五十者,稍行之。将吏以上及女人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其以职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其问事诸罚,皆用熟且鞭、小杖。其制鞭、制杖,法杖、法鞭,自非特诏,皆不得用。诏鞭杖在京师者,皆於龙门行。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其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资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黑詹>音都感反),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配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士人有禁锢之科,亦以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耐罪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下,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槛徵者,并讼系之。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其尚书录人之月者,并与尚书参共录之。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又有令三十卷。 天监十一年,诏:“自今逋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将送。”上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则案之如法。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举家质作。民既穷窘,奸宄益深。尝因郊祀,有秣陵老人遮车驾言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道。”上乃思所以宽之。 十四年,制除<黑詹>面之刑。 帝笃尚文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不以鞫狱为意。奸吏柄权弄法,贿赂成市,枉滥者多。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疾病,权解之。是後囚徒或有优剧。时王侯子弟多骄淫不法。上年老,厌於万几,又专精佛戒,每断重罪,则终日不怿。或谋反逆,事觉,亦泣而宥之。由是王侯益横,或白昼杀人於都街,或暮夜公行剽掠。有罪亡命,匿於王家,有司不敢搜捕。上深知其弊,而溺於慈爱,不能禁也。 中大同元年,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自是禁网渐疏,百姓安之,而贵戚之家,不法甚矣。 陈武帝令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制《律》三十卷,《科》三十卷。其制维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终身不齿。先与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其获贼帅,士人恶逆,虽经赦免死,付治,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之刑。自馀一用梁法。其有赃验昭然而不款伏,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员,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丑。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鞭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者若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寒庶人,准决鞭杖。囚并著械,徒并著锁,亦不计阶品。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手。至市,脱手械及手焉(音拱。两手曰)。当刑於市者,夜须明,雨须晴。朔日、八节、六斋日、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岳,并置正、监、平一。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屈、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後魏昭成帝始制法令。反逆者族。其馀当死者,听入金、马赎罪。杀人者,听与死家马、牛、葬具以平之。盗官物,一备五;私物,一备十。四部大人共坐王庭决词讼,无系讯连逮之苦,境内安之。
道武既平定中原,患旧制太峻,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季年被疾,刑法滥酷。太宗承之,吏文亦深。太武帝神中,诏崔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者に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女焚其家。巫蛊者,负羊抱犬沈诸泉。当刑者赎,负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於山,贫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藁;其痼疾不逮於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後百日乃决。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论刑者,部主言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定案奏闻,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刑之。诸州囚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其後因官吏黩货,太延中,诏吏人得举告牧守之不法。於是凶悖者求得牧宰之失,乃贪暴於闾阎。真君中,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经义论决。初,《盗律》赃四十匹致大辟,人多慢政,乃减至三匹。 大平真君十一年,诛司徒崔浩,清河崔氏无远近,及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皆浩之亲党,尽夷其族。 浩修国史,标立石铭刊《国记》,书事备而不典。既列在衢路,往来行者以为言,浩及秘书郎吏以下并死。浩之将诛也,幽絷置之槛内,送於平城南,使卫士数十人溲其上,呼声嗷嗷,闻於行路。自宰司之被害,未有如浩之酷者。 正平中,又命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凡三百七十条。门房之诛四,大辟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 文成帝太安中,以士民多因酒致斗及议国政,乃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吉凶之会,听开禁,有日程。增置内外候官,伺察诸曹及州镇;或微服杂乱於府寺,以求百官过失。有司穷治,讯掠取服。百官赃满二丈皆斩。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孝文除口误,开酒禁。故事,皆斩裸形伏质,太和初,制不令裸形。又令高闾修旧文,随例增减,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太和五年,沙门法秀谋反诛。诏曰:“法秀妖诈乱常,妄说符瑞;兰台御史张求等一百馀人,招结奴隶,谋为大逆,有司科以族诛,诚合刑宪。但矜愚重命,犹所不忍。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 帝勤於为政,尤重刑罚,大刑多令覆鞫,或囚系积年,群臣颇以为言。帝曰:“滞狱诚非善治,不犹愈於仓猝而滥乎!夫人幽苦则思善,故智者以囹圄为福堂。朕特苦之,欲其改悔而加矜恕耳。”由是囚系虽滞,而所刑皆得其宜。 时法官及州县多为重枷,复以纟追石悬於囚颈,伤肉至骨,勒以诬服。帝伤之,乃诏非大逆有明证而不疑辞者,不得大枷。 太和八年,始班俸禄,以十月为始,季别受之。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仍分命使者,纠察守宰之贪者。秦、益二州刺史恒农李洪之以外戚贵显,为治贪暴,班禄之後,洪之首以赃败。帝命锁赴平城,集百官亲临数之;犹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自馀守宰坐赃死者四十馀人。受禄者无不,赇赂殄绝。然吏民犯他法者,帝率宽之。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都下决大辟,岁不过五六人;州镇亦简。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丁子孙,又无周亲者,仰按後列奏以待报。著之令。” 宣武帝正始初,尚书令高肇等奏曰:“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请造大枷,长丈三尺,喉下长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法例律》:“五等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以上,皆当刑二岁;免官者,三岁之後听仕,降先阶一等。”邢峦奏:“官人若有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馀资,得降阶而叙。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既甄削,便同之除名,於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後,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於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并依此而降,至於散男。其乡男、散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後,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从之。
文帝大统十三年,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亡奴婢应黥者,止简亡罪。” 北齐神武秉魏政,迁都於邺,群盗颇起,遂严立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 文宣受禅後,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又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式。 自六年以後,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任情喜怒。为大镬、长锯、М、碓之属,并陈於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应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递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欢笑。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七年,豫州检使白标为左丞卢斐所劾,乃於狱中诬告斐受金。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乃敕八座议立《按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於是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断。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岁月。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具阙,故时议者窃云:主昏於上,政清於下。 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上《新令》三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に之(に音患),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於乡亭显处。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百,髡之,投於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有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四曰鞭,有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赎罪旧有金,皆代以中绢。死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以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以上,皆名为罪人。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不入奚官、不加宫刑。自犯流罪以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以下,侏儒、笃疾、残废非犯死罪,皆讼系之。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以上枷丑械。死罪者桁之(桁,户郎反)。决流刑鞭笞者,鞭其背。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以下者,杖长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於殿者,复计为负焉。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後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故齐人多晓法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 後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於後主,权幸用事,有不附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周武帝保定三年,司宪大夫拓拔迪奏新律,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千五百三十条。其制罪:一曰杖刑五,自十五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百,笞九十。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百,笞百。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也。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雠者,造於法(造,七报反)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凡死罪,枷而;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以下锁之,徒以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於,而杀之市;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刑,金二斤。鞭者以百为限。加笞者,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以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藩服,藩服以下俱至徒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为盗贼者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百匹。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输者,归於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於齐法,烦而不要。又初除复雠之法,犯者以杀论。帝又以齐之旧俗,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丁五以上,及地顷以上,皆死。自馀依《大律》。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外内不安,俱怀危惧。其後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戮无度,疏斥大臣。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法,政令否塞,下无从。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又作辟历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百二十,云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名曰“天杖”。帝既酣饮过度,有下士杨文因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後更命中士皇甫猛歌,又讽谏,郑译又奏之,又赐猛杖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捶楚,上下愁怨。 隋文帝初令高等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に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又置十恶之条,多采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法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尽除之。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而行杖者不得易人。又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治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治,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帝又每季观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後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百五十四条、徒等千馀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断。其後帝以用律者多致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後上奏取裁。 帝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内外,小有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捶楚不甚,即令斩之。十年,尚书左仆射高、理书侍御史柳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处,阙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法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乞自退屏,以避贤路。”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委所由。後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於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谏,帝不从,竟於殿廷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寮之不谏者也。 开皇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十五年。制死罪三奏而後决。
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後盗边粮者,一斗以上皆死,家口没官。十七年,诏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於律外斟酌决杖。於是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能,以守法为懦弱。 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又定盗一钱弃市法;闻见不告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桶,三人共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耶?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帝常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阳之时震其威怒,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帝猜忌益甚,臣僚用法尤峻。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杀之。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回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时以私受蕃客鹦鹉,帝察知之,并亲临斩决。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常,不复依准科条。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禀性高下,公卿服栗,不敢措言。素於鸿胪少卿陈延不平,蕃客馆庭中有马屎,又庶仆毡上樗蒲。旋以白帝,主客令与掌故皆坐棒杀,而捶陈延殆至於毙。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衙奏狱,能顺帝旨。帝大悦,并遣於殿廷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之所不快,则按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计。远又能附杨素,每於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目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刑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乃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开皇旧制,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先时萧岩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事,家口籍没。岩以中宫故,君绰缘女人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令诸州犯罪赦戮之门,周以下亲,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大业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馀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於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刑,喜於宽刑。後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盗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及杨元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に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脔啖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溃。 ●卷一百六十六 刑考五 ○刑制 唐高祖入关,除苛政,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馀悉蠲之。 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赃、诈冒盗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於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於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後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隶,任之以事,之圜士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於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に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诸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丑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锁长八尺以上,丈二尺以下。 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三分二,小头二分二。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小头一分七。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栲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庭决者,皆背受。 太宗即位,以为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平议之。” 帝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至死?”乃诏罪人毋鞭背。
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时引囚至岐州刺史郑善果,上曰:“善果虽有罪,官品不卑,岂可与诸囚为伍?”乃诏:“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引过,听於朝堂俟进止。” 致堂胡氏曰:“三品以上,贵近之臣也。大臣不欲与诸囚同引,得待臣以耻之道矣。然诸囚蒙引,而贵近之臣反不见引,设有诬陷冤抑欲面诉於君而止於朝堂,无由自进,其所失又多矣。隋史万岁实在朝堂,而杨素以往谒东宫谗之;朝堂虽近天子之居,至是远於万里。故太宗不欲使三品以上与囚同引者,别引可也。” 二年,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律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其後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律令不便者四十馀事,遂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殄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於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七十一条。 既定免死断右趾法,帝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萧、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复生,岂惮断一趾?去趾,所以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其後裴弘献律令,房元龄等又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今肉刑既废,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於是除之。 五年,帝以大理丞张蕴古奏罪不以实,斩之。既而大悔,诏“死罪虽令即决,皆三覆奏。”(见《详谳门》) 六年,帝亲录囚徒,纵死罪三百九十人归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如期皆来,乃赦之。(见《赦门》) 十一年,颁新格於天下,凡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定律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为三十卷;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馀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日月及假日,皆停死刑。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馀皆判官莅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莅之;或赐死於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於京城七里外,圹有砖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入侍。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者,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以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丑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十六年,诏:“盗贼之作,为害最深。州县官人,多求虚誉,苟有盗发,不烦陈告;乡村长正,知其此情,递相劝止,十不言一。假有披论,先劾物主,爰及邻伍,久婴缧绁。有一於斯,实亏正化。自今以後,勿使更然。” 十七年,刑部以反逆连坐律兄弟没官为轻,请改从死。敕八座议之,议者以为:“秦汉魏晋之法,反者皆夷三族,今宜如刑部所请。”给事中崔仁师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酷法变隆周中典?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上从之。 高宗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又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颁格》。龙朔、仪凤中,司刑太常伯李敬元、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 赵冬曦上书言:“臣闻夫今之律者,昔乃有千馀条。近者,隋之奸臣将弄其法,故著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受罚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之恸哭矣。立法者,贵乎下人尽知,则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哉!夫科条省则下人难知,文义深则法吏得便。下人难知,则暗陷机阱矣,安得无犯法之人哉;法吏得便,则比附而用之矣,安得无弄法之臣哉。臣请律、令、格、式,复更刊定其科条,言罪直书其事,无假文饰。其以、准、加、减、比附、量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而为之类,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则相率而远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苟有犯者,虽贵必坐,则宇宙之内,肃肃然咸服矣。故曰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书》曰:‘刑期於无刑。’诚哉是言!”
永徽以後,武氏得志而刑滥,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而法吏以惨酷为能,至不释枷而笞捶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犯者皆至死而杖未毕,乃诏:“内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量留一十二条,自馀四十七条,并宜停。”然无益也。 武后时,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後至於垂拱诏敕为新格,藏於有司,曰《垂拱留司格》。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後至於神龙,为《散颁格》。后自徐敬业之反,疑天下人多图己,又自以久专国事,且内行不正,知宗室大臣怨望不服,欲大诛杀以威之,乃盛开告密之门。时有飞骑十馀人饮於坊曲,一人言:“向知别无勋赏,不若奉卢陵。”一人起,出诣北门告之。座未散,皆捕得,系羽林狱。言者斩,馀以知而不告皆绞;告者除五品官。有告密者,臣下不得问,皆给驿马,供五品食,使诣行在。虽农夫樵人,皆得召见,廪於客馆,所言或称旨,则不次除官,无实者不问。於是四方告密者蜂起,人皆重足屏息。有胡人索元礼,知太后意,因告密召见,擢为游击将军,令按制狱。元礼性残忍,推一人,必令引数十百人。太后数召见赏赐,以张其权。於是尚书都事长安周兴、万年人来俊臣之徒效之,纷纷继起。兴累迁至秋官侍郎,俊臣累迁至御史中丞。相与私畜无赖数百人,专以告密为事。欲陷一人,辄令数处俱告,事状如一。俊臣与司刑评事洛阳万国俊共撰《罗织经》数千言,教其徒网罗无辜,织成反状,构造布置,皆有支节。太后得告密者辄令元礼等推之。竞为讯囚酷法,作大枷,有“定百脉”、“突地吼”、“死猪愁”、“求破家”“反是实”等名字。或以椽关手足而转之,谓之“凤皇晒翅”;或以物绊其腰,引枷向前,谓之“驴驹拔橛”;或使跪捧枷,累甓其上,谓之“仙人献果”;或使立高木之上,引枷尾向後,谓之“玉女登梯”;或倒悬,石纟追其首;或以醋灌鼻;或以铁圈谷其首而加楔,至有脑裂髓出者。每得囚,辄先陈其械具以示之,皆战栗流汗,望风自诬。每有赦令,俊臣辄令狱卒先杀重囚,然後宣示。太后以为忠,益宠任之。中外畏此数人,甚於虎狼。又置制狱於丽景门内,入是狱者,非死不出,人戏呼为“例竟门”。时法官竞为深酷,唯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存平恕,被告者皆曰:“遇来、侯必死,遇徐、杜必生。” 致堂胡氏曰:“自古酷刑,未有甚於武后之时,其技与其具,皆非人理,盖出於佛氏地狱之事也。佛之意本以怖愚人,使之信也。然其说自南、北朝澜漫至唐,未有用以治狱者,何独言武后之时效之也?佛之言在册,知之者少;形於绘画,则人人得见。而惨刻之吏,智巧由是滋矣。阎立本图地狱变相,至今尚有之,况当时群僧得志,绘事偶像之盛,从可知矣。是故惟仁人之言,其利溥。佛本以善言之,谓治鬼罪於幽阴耳,不虞其弊使人真受此苦也。吁,亦不仁之甚矣!” 长寿元年,左台中丞来俊臣罗告同平章事任知古、狄仁杰、裴行本、司农卿裴宣礼、前文昌左丞卢献、御史中丞魏元忠、潞州刺史李嗣真谋反。先是,来俊臣奏,请降敕一问即承反者得减死。及知古等下狱,俊臣以此诱之,仁杰对曰:“大周革命,万物惟新,唐室旧臣,甘从诛戮。反是实!”俊臣乃少宽之。仁杰密裂衾帛书冤状,令其子持之称变,得召见。则天览之,以问俊臣,对曰:“仁杰等下狱,臣未尝褫其巾带,寝处安甚,苟无事实,安肯承反。”太后使通事舍人周往视之,俊臣暂假仁杰等巾带,罗立於西,使视之;不敢视,唯东顾唯诺而已。俊臣诈为仁杰等谢死表,使奏之。乐恩晦男未十岁,没入司农,上变,得召见,太后问状,对曰:“臣父已死,臣家已破,但惜陛下法为俊臣等所弄,陛下不信臣言,可择朝臣之忠清、陛下素所信任者,为反状以付俊臣,无不承反矣。”太后意稍悟,召见仁杰曰:“卿承反何也?”对曰:“不承,则已死於拷掠矣。”太后曰:“何为作谢死表?”对曰:“无之。”出表示之,乃知其诈,於是出此七族,俱坐流贬。 太后自垂拱以来,任用酷吏,先诛唐宗室贵戚数百人,次及大臣数百家,其刺史、郎将以下,不可胜数。每除一官,户婢窃相谓曰:“鬼朴又来矣。”不旬月,辄遭掩捕、族诛。监察御史朝邑严善恩公直敢言。时告密者不可胜数,皆诱人奴婢告其主以希功赏,太后亦厌其烦,命善恩按问,引虚伏罪者八百五十馀人。罗织之党为之不振,乃相与构陷善思,坐流贬。 右补阙新郑朱敬则以太后本任威刑以禁异议,今既革命,众心已定,宜省刑尚宽。乃上疏,以为:“李斯相秦,用刻薄变诈以屠诸侯,不知易之以宽和,卒至土崩,此不知变之祸也。汉高祖定天下,陆贾、叔孙通说之以礼义,传世十二,此知变之善也。自文明草昧,天地屯蒙,三叔流言,四凶构难,不设钩距,无以应天顺人,不切刑名,不可摧奸息暴。故置神器,开告端,曲直之影必呈,包藏之心尽露,神道助直,无罪不除,苍生晏然,紫宸易主。然而急趋无善迹,促柱少和声,向时之妙策,乃当今之刍狗也。伏愿览秦、汉之得失,考时事之合宜,审糟粕之可遗,觉蘧庐之须毁,去萋菲之牙角,顿奸险之锋芒,窒罗织之原,扫朋党之迹,使天下苍生坦然大悦,岂不乐哉!”太后善之,赐帛三百段。侍御史周矩上疏曰:“推劾之吏皆相矜以虐,泥耳笼头,枷研楔彀,摺膺签爪,悬薰耳,号曰‘狱持’。或累日节食,连宵缓问,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号曰‘宿囚’。此等既非木石,且救目前,苟求赊死。臣窃听舆议,皆称天下太平,何苦须反!岂被告者尽是英雄,欲求帝王邪?但不胜楚毒自诬耳。愿陛下察之。今满朝侧息不安,皆以为陛下朝与之密,夕与之雠,不可保也。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太后颇采其言,制狱稍衰。 太后谓侍臣曰:“顷者周兴、来俊臣按狱,多连引朝臣,云其谋反;国有常法,朕安敢违。中疑其不实,使近臣就狱引问,得其手状,皆自承服,朕不以为疑。自兴、俊臣死,不复闻有反者,然则前死者不有冤邪?”夏官侍郎姚元崇对曰:“自垂拱以来坐谋反死者,率皆兴等罗织,自以为功。陛下使近臣问之,近臣亦不自保,何敢动摇!所问者若有翻覆,惧遭惨毒,不若速死。赖天启圣心,兴等伏诛,臣以百口为陛下保,自今内外之臣无复反者;若微有实状,臣请受知而不告之罪。”太后悦曰:“时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闻卿所言,深合朕心。”赐元崇钱千缗。时人多为魏元忠讼冤者,太后复召为肃政中丞。元忠前後坐弃市流窜者四。尝侍宴,太后问曰:“卿往者数负谤,何也?”对曰:“臣犹鹿耳,罗织之徒欲得臣肉为羹,臣安所避之!” 元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著《开元格》。其後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宋著後格,皆以开元名书。天宝初,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增损之。 十年,前广州都督裴伸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兵部侍郎张说进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以其近於君也。故曰‘士可杀,不可辱’。臣今秋巡边,中途闻姜皎朝堂决杖流。皎三品,亦有微功,不宜决杖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议,勋贵在焉。今伸先亦不可轻,不宜决罚。”上然其言。嘉贞不悦,退谓说曰:“何言事之深也!”说曰:“宰臣,时来则为。若贵臣尽当受杖,但恐吾辈行当及之。此言非为伸先,乃为天下士君子也。” 容斋洪氏《随笔》曰:“唐太宗自临治兵,以部陈不整,命大将军张士贵杖中郎将等,怒其杖轻,下士贵吏。魏徵谏曰:“将军之职,为国牙爪,使之执杖,已非治法,况以杖轻下吏乎?”上亟释之。明皇开元三年,御史大夫宋坐监朝堂杖人杖轻,贬睦州刺史,姚崇为宰相,弗能止;卢怀慎亦为相,疾亟,表言明时重器,所坐者小,望垂矜录,上深纳之。太宗、明皇,有唐贤君也,而以杖人轻之故,加罪大将军、御史大夫,可谓失政刑矣。” 吴氏《能改斋漫录》曰:“陈政敏《Т斋闲览》言:杜子美‘脱身簿尉中,始与楚辞’,韩退之‘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楚尘埃’,杜牧之‘参军与簿尉,尘土惊羌,一语不中治,鞭笞身满疮’,谓唐时参军、簿、尉有过,不免受杖。鲍彪谓‘详考杜、韩所言,捶有罪者也。牧之亦言惊见有罪者如此,非身受杖也。退之《江陵途中》云:栖栖法曹掾,何处事卑陬,何况亲犴狱,敲榜发奸偷。此岂身受杖者邪?’然《太平广记》载李逊决包尉臀杖十下,及《旧唐书》于ν为湖州刺史,改苏州,追憾湖州旧尉,封杖以计强决之,则鲍论亦未当。” 按:以裴伸先之事观之,则唐三品官固有受杖者。又张士贵、宋所监莅者,其受刑必皆伸先之流,则捶楚非特簿尉末僚而已。
十六年,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以上方至死刑。即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价为限。”敕依。其应徵赃入公私,依常式。至上元时,敕:“先准格例,每例五百五十价估当绢一匹。自今以後,应定赃数,宜约当时绢估,并准实钱,庶叶从宽,俾在不易。” 十八年,刑部奏天下死罪止二十四人。 致堂胡氏曰:“以文观之,四海九州之大,一岁死罪止有二十四人,几於刑措矣。以实论之,元宗以奢汰逸乐教有邦,则狱讼安得一一伸理,曲直安得一一辨白;无乃慕刑措之名,饰太平之盛,有当死而蒙宥者乎?官吏之惨舒,一视上之好恶。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下从之。故《诗》云:‘诱民孔易。’苟欲措刑不用,虽囹圄常空可也。然讼狱曲直不得其分,奸猾逋诛,蠹害脱死,而平人冤抑者众矣。是故善为治者,必去华而务实,则不为人所罔也。” 三十三年,殿中侍御杨汪为张等所杀。先时父张审素为州都督,人告其赃污,制遣汪按之。总管董元礼将兵七百围汪,杀告者,谓汪曰:“善奏审素则生,不然则死。”会救兵至,击斩之。汪奏审素谋反,审素坐斩,籍没其家。时及弟俱幼,坐流岭表;寻逃归,谋伺便复雠。三月,手杀万顷於都城,系表於斧,言父冤状;欲之江外杀与万顷同谋陷其父者,至汜水,为有司所得。议者多言二子父死非罪,稚年孝烈能复父雠,宜加矜宥;张九龄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以为如此,坏国法;上亦以为然,谓九龄曰:“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启也。”乃下敕曰:“国家设法,期於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雠,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士民皆怜之。 致堂胡氏曰:“复雠固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雠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雠,不与共戴天;君之雠视父。’张审素未尝反,为人妄告,杨汪受命往按,遽以反闻,审素坐斩,此汪之罪也。与忿其父死之冤,亡命报之,其失在不讼於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张九龄欲宥之,岂非为此乎。而裴、李、降敕之言,何其戾哉!设法之意,固欲止杀。然子志不伸,岂所以为教?且曰‘曾参杀人,亦不可恕’,是有见於杀人者死,而无见於复雠之义也。杨汪非理杀张审素,而、杀汪,事均等,但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仍矜其志,则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杀之,是杨氏以一人而当张氏三人之命,不亦颇乎?” 二十五年,夷州刺史杨坐赃当死,上命杖之六十,流古州。左丞相裴耀卿上疏,以为:“决杖赎死,恩则甚优;解体受笞,事颇为辱,止可施之徒隶,不当及於士人。”上从之。 大理少卿徐峤奏:“今岁天下断死刑五十八人,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乌雀不栖,今有鹊巢其树。”於是百官以为几致刑措,上表称贺。 按:《通鉴》纪此事於开元之二十五年,然当时李林甫方用事,崇奖奸邪,屏斥忠直,监察御史周子谅以弹牛仙客杖死殿庐,太子瑛、鄂王瑶、光王琚以失宠被谗,无罪同日赐死,皆是年事也。其为滥刑也大矣,而方以理院鹊巢为刑措之祥,何邪? 天宝初,李林甫为相,起大狱以诬陷异己者,宠任吉温、罗希为御史。二人皆随林甫所欲深浅,锻炼成狱,无能自脱者,时人谓之“罗钳吉网”。所杀数十百人。 六载,敕自今以後所断绞、斩刑者,宜削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 又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或犯非巨蠹而捶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 肃宗至德二载,广平王ㄈ克复东京,百官受安禄山父子官者陈希烈等三百馀人,皆素服悲泣请罪。ㄈ以上旨释之,寻勒赴西京。崔器令诣朝堂请罪,如西京百官之仪,然後收系大理、京兆狱。其府县所由、承人等受贼驱使追捕者,皆系之。上御丹凤楼,下制:“士庶受官禄,为贼用者,令三司条件闻奏;其因战被虏,或所居密近,因与贼往来者,皆听自首除罪;其子女为贼所污者,勿问。”以礼部尚书李岘、兵部侍郎吕为详理使,与御史大夫崔器共按陈希烈等。狱岘以殿中侍御史李栖筠为详理判官,栖筠多务平恕,故人皆怨、器之刻深,而岘独得美誉。器、上言:“诸陷贼官,背国从伪,准律皆应处死。”上欲从之。岘以为:“贼陷两京,天子南巡,人自逃生。此属皆陛下亲戚或勋旧子孙,今一概以叛法处死,恐乖仁恕之道。且河北未平,群臣陷贼者尚多,若宽之,足开自新之路;若尽诛之,是坚其附贼之心也。《书》曰:‘歼厥渠魁,胁从罔治。’、器守文,不达大体。惟陛下图之。”争之累日,上从岘议,以六等定罪:重者刑之於市,次赐自尽,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贬。斩达奚等十八人於城南独柳树下,陈希烈等七人赐自尽於大理寺,应受杖者於京兆府门。 代宗宝应元年,诏:“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至六十。并不至死。”
帝性仁恕,河、洛平,诏河北、河东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馀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谏者常讽帝政宽,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有司言:“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别。京城知是蠹害,决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死。决有两种,法开二门。请详处分。”故有是诏。 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馀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後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敕旨依 贞元八年,敕:“比来所断罪,拘守科条,或至死刑,犹先决杖,处之极法,更此伤残,恻隐之怀,实所不忍。今後罪至死者,先决杖宜停。” 按:鞭扑在有虞为至轻之刑,在五刑之下,至汉文帝除肉刑,始以笞代斩趾,而笞数既多,反以杀人。其後以为笞者多死,其罪不至死者,遂不复笞,而止於徒、流。魏晋以下,笞数皆多,笞法皆重,至唐而後,复有重杖、痛杖之律,只曰一顿,而不为之数,行罚之人得以轻重其手,欲活则活之,欲毙则毙之。夫生之与死,楚之与刀锯,亦大有矣。今重杖、痛杖之法,乃出入乎生死之,而使奸吏因缘为市,是何理也?至於当绞、斩者皆先决杖,或百或六十,则与秦之具五刑何异?建元时始定重杖为死刑,贞元时始令死刑不先决杖,盖革累朝弊法云。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後敕为《开元格後敕》。 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赈饥,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吉甫之言过矣。”帝以为然。司空于ν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ν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 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杖劫京兆界中及他盗赃逾三匹者,论如故。其馀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 《唐史 刑法志》论曰:“刑者,政之辅也。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犹积水而决其防。故自元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穆宗时,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其後罢之。 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馀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子夺系於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乃罢之。 文宗时,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太和格後敕》。 太和九年,李训、郑注谋诛宦官不克,仇士良等擒宰相王涯、舒元舆等入左军,被以桎梏,掠拷不胜苦,自诬服,称与李训谋行大逆,尊立郑注。於是以左神策出兵三百人,以李训首引王涯、王、罗立言、郭行馀,右神策出兵三百人,拥贾饣束、舒元舆、李孝本献於庙社,徇於两市。命百官临视,腰斩於独柳之下,枭其首於兴安门外。亲属无问亲疏皆死,孩稚无遗,妻子不死者没为官婢。
昭义军节度使刘从谏上表请王涯等罪名,且言:“涯等儒生,荷国荣宠,咸欲保身全族,安肯构逆。训等实欲讨除内臣,两中尉自为救死之谋,遂致相杀;诬以反逆,诚恐非辜。设若宰相实有异图,当委之有司,正其典刑,岂有内臣擅领甲兵,恣行剽劫,延及士庶,横被杀伤,流血千门,僵尸万计,搜罗枝蔓,中外恫疑。臣欲身诣阙庭,面陈臧否,恐并陷孥戮,事亦无成。谨当修饬封疆,训练士卒,内为陛下心腹,外为陛下藩垣,如奸臣难制,誓以死清君侧!”士良等甚惮之。 武宗时,诏:“窃盗赃满千钱者死。” 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於饥寒也。武宗有此令,宣宗立,乃罢之。会昌五年制节文:“据律,已去任者,公罪流以下,勿论。公罪之条,情有轻重,苟涉欺诈,岂得勿论?向後公罪有情状难恕,并不在勿论之限。”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大中五年,敕:“今後有官典犯赃及诸色取受,但是全未发觉以前能经官陈首,即准律文与减等;如知事发,已有萌肇,虽未被追捕勘问,亦不许陈首之限。” 七年,敕:“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则吏无逾制,法守常规。” 八年,敕:“估绢结赃,天下一例,依上都以一千一百九十文为陌,计赃绢一匹。” 僖宗乾符四年,敕:“法律有去任勿论之条,颇为侥幸。今後应州县官更所犯诸罪,五年之後去任,勿论;五年内,同见任官例追收,据事定例。” 梁太祖开平四年,中书门下奏:“新删定《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三卷,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颁下施行。”从之。 後唐庄宗同光二年,刑部及御史台奏废伪梁《新格》,行本朝旧章。今集众商量,《开元格》多是条流公事,《开成格》关於刑狱,今欲且请行《开成格》从之。 三年,大理寺奏:“准《断狱律》,诸立春後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案牍,若准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虑刑狱迟滞者。”诏曰:“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於一夫抵罪,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为逆恶,或蕴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於留滞,并不在此限。” 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按《断狱律》,诸死罪不待覆奏报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来,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诛夷。乞敕所司,应在京有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听进止;有凶逆犯军令者,亦详临时一覆奏。”奉敕依。
容斋洪氏《随笔》曰:“五代之际,时君以杀为嬉,视人命如草芥,唐明宗颇有仁心,独能斟酌悛救。天成三年,京师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奏,有百姓二人,以竹竿习战斗之事。帝即传宣令付石敬塘处置,敬塘杀之。次日,枢密使安重诲敷奏,方知悉是幼童为戏。下诏自咎,以为失刑,减常膳十日,以谢幽冤;罚敬塘一月俸;浑公儿削官,杖脊、配流登州;小儿骨肉,赐绢五十匹,粟麦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仍戒诸道州府,凡有极刑,并须子细裁遣。此事见《旧五代史》,《新书》去之。” 长兴四年,大理正张仁彖奏:“伏见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有骨肉寻时,不容收瘗,皆给丧葬行人皆於城外,或残害尸,多致邀求。准《狱官令》,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未後行刑。注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又条,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於官地埋瘗,置砖铭於圹内,立牌於冢上,书其姓名。请依令指挥。”从之。 闽主曦欲杖御史中丞,谏议大夫郑元弼谏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中丞,仪刑百辟,岂宜加之楚!”乃释之。 致堂胡氏曰:“庶人贫贱,不能备礼,故不责以行礼;大夫尊贵,不可加刑,故不使之受刑。非固欲然,因其势也。贾谊得圣人之意,故引投鼠忌器之喻,自是汉不加刑於大臣,大臣有罪,皆自杀。而临川王氏反此义为之说曰:‘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其意非为化民成俗而兴礼教也,直欲杀戮故老以制异己耳,岂非邪说害义之大乎!以区区之闽,无道之曦,犹能为郑元弼正论而自屈;谈经佐王,乃祖韩非、商鞅之术,曾元弼之不若,而世犹尊信之。何哉!” 晋天福十二年,敕:“应天下凡关强盗捉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处死。” 时四方盗贼多,朝廷患之,故重其法,仍分命使者捕。逐苏逢吉自草诏意云:“应贼及四邻同保,皆全族处斩。”众以为:“盗犹不可族,况邻保乎?”逢吉固争,不得已,但省去“全族”字。由是捕贼使者张令柔杀平阴十七村民。逢吉为人文深好杀,在河东幕府,尝令帝静狱祈福,逢吉尽杀狱囚还报。 汉法既严,而侍卫都指挥使史弘肇尤残忍,宠任孔目官解晖,凡入军狱者,使之随意锻炼,无不自诬。及三叛连兵,民震动惊讹,弘肇掌部禁兵,巡逻京城,得罪人,不问情轻重,於法如何,皆专杀不请,或决口、断舌、筋、折胫,无虚日,虽奸盗屏息,而冤死者甚众。 周太祖广顺二年,敕:“民有诉讼,必先历县州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诣台省。或自不能书牒,倩人书者,必书所倩姓名、居处;若无可倩,听执素纸。所诉必须已事,无得挟私妄诉。” 世宗显德四年,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後敕格,差缪重叠,亦难详究。宜令中书门下并行删定,务从简要,所贵天下易为颁行者。伏以今奉制旨删律令之书,求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今古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於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俭阅者或有疑误。加以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伸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等十人编集新格,敕成部帙。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诣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其中有重轻未当,便於古而不便於今,矛相攻,可於此而不可於彼,尽宜改正,无或率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官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从之。至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奏:“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者。”奉敕宜依。 五年,敕:“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闻奏。”又敕:“诸盗经断後仍更行盗,前後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问赦前後、赃少多,并决杀。” 容斋洪氏《随笔》曰:“周世宗英毅雄杰,以衰乱之世,区区五六年,威武之声,震慑夷夏,可谓一时贤主,而享年不及四十,身没半岁,国随以亡。固天方授宋,使之驱除。然考其行事,失於好杀,周法太严,群臣职事,小有不举,往往之极刑,虽素有才声名,无所开宥,此其所短也。居正《旧史 纪》载翰林医官马道元进状,诉寿州界被贼杀其子,获正贼见在宿州,本州不为勘断。帝大怒,遣窦仪乘驿往按之。及狱成,坐族死者二十四人。家仪奉辞之日,帝旨甚峻,故仪之用刑,伤於深刻,知州赵砺坐除名。此事本只马氏子一人遭杀,何至於族诛二十四家,其他可以类推矣(见《窦仪传》)。 又曰:“周世宗用法太严,予既书於《续笔》矣。居正《旧史》记载其事甚备,而欧阳公多芟去。今略记於此。樊爱能、何徽以用兵先溃,军法当诛,无可言者。其他如宋州巡检供奉官竹奉以捕盗不获,左羽林大将军孟汉卿以监纳取耗,刑部员外郎陈渥以检田失实,济州马军都指挥使康俨以桥道不谨,内供奉官孙延希以督修永福殿而役夫有就瓦中啖饭者,密州防御副使侯希进以不奉使者命检视夏苗,左藏库使符令光以造军士衤复襦不办,楚州防御使张顺以隐落税钱,皆抵极刑,而其罪有不至死者。”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定大辟详覆法。 上惩五代藩镇专杀之弊,初令诸州奏大辟案,委刑部详覆;既又令诸州录参与司法掾同断狱。 二月,诏曰:“王者禁人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世属乱离,则纠之以猛;人知耻格,则济之以宽。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於律文,甚非爱人之旨。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 唐建中定令,窃盗满三匹者死。会昌之後,窃盗赃钱一贯以上抵极法。大中初,以其太重,复遵建中之制。汉乾以来,用法严急,民盗一钱者死。周太祖深惩其弊,定令窃盗赃满三匹弃市。建隆二年,增为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至是,又有是诏法,益宽矣。 容斋洪氏《随笔》曰:“国朝削并僭伪,救民水火之中,然亦有因仍旧弊,未暇更张者,故须赖於贤士大夫昌言之。江左初平,太宗选张齐贤为江南西路转运使,谕以民不便事,令一一条奏。先是诸州罪人多锢送阙下,缘路非理而死者,常十五六。齐贤至蕲州,见南剑州吏送罪人,索得州帖视之,二人皆逢贩私盐者,为荷盐笼得盐二斤;又六人皆尝见贩盐而不告者,并黥决传送,而五人已死於路。江州司理院自正月至二月,经过寄禁罪人,计三百二十四人。建州民二人,本田家客户,尝於主家塘内,以锥刺得鱼一斤半,并杖脊、黥面,送阙下。齐贤上言:‘乞俟至京,择官虑问,如显有负屈者,本州官吏量加惩罚。自今只令发遣正身。’及虔州,送三囚,尝市得牛肉,并家属十二人悉诣阙,而杀牛贼不获,齐贤悯之,即遣其妻子还。自是江南送罪人者减大半。是皆相循习所致也,一贤改为,其利民如此。” 三年,定折杖法。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四年,判大理寺窦仪上重定《刑统》三十卷,削去令、式、宣、敕一百九十条,增入制敕十五,又录律内馀律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於《名例》之次。後别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後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编为四卷,曰《新编敕》。其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内类不在焉。诏与《刑统》并刊行。仪等酌参轻重,尤为详备,世称其平允。是後削平诸国,州府皆颁下之。 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丑械。贫不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 八年三月,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邪!”盖有意於措刑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云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令於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秩满,免选赴集。又置判官一员,委诸州於牙校中择局晓法律高赀者为之,给以月俸,秩满,上其殿最,以定黜陟。有逾滥者,坐长吏以下。其後又诏诸州察司理参军有不明推鞫,致刑狱淹滞,具名以闻;蔽匿不举者,罪之。是岁,命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行於世。太平兴国时,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 六年,诏:“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诏:“自今系囚如证左明白而捍拒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讯问之,勿令胥吏拷决。”上颇虑天下有滞狱,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有不须追捕而易决者,不过三日。 九年三月,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加纠察。
时上阅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後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禁系者,有司奏之。 六月,诏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四十人分往江南、江浙、西川、荆湖、岭南等道按问刑狱。情得者,即决之。若须证逮者,并具狱、论如律。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闻。其临事强明、刑狱无滞者,亦以名来上。 十年五月,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本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他如旧制。 九月,诏:“自今京朝、幕职、州县官,并须习读律令格式。秩满至京者,当加试问,其全不明习者,量加殿罚。” 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详覆官五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狱。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无滋蔓,无留滞。”或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状,著为彝式。 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苗守信等,请正月一日及每月八日,太岁、三元、天赦日及上庆诞日,皆不断极刑。事下有司。有司言:“晋天福七年诏书,应大辟罪,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及大雨雪并不论决。自今请太岁、三元及上庆诞日,两京、诸州不决死罚,馀如故。”从之。五月,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常命参官主之,管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有疑狱之未决者,即驰传以视之。州郡敢积稽留大狱,久而不改,及以偏辞按谳,情不得实,并官吏用情者,悉以闻。 八月,始置审刑院於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如命论决。令左右巡使五日一案视开封司录司、左右军巡及四推司系囚,因督促之,有冤滞者以闻。 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 是年春,京西、江、浙大饥,民多相率持杵棒投券富家,取其粟,坐强盗弃市者甚众。蔡州民张绪等二百一十八人,皆当死。知州张策,推官江嗣宗共议取其为首者杖脊,馀悉论杖罪。以其事上闻,上感悟,下诏褒之,令本州大发廪以赈饥民。遂遣使分诣诸道巡抚,自临遣而谓之曰:“彼皆平民,因艰食强取饣侯、粮以圆活命尔。若其情非巨蠹,悉为末减其法,不可从强盗之科。其凶很难制为患闾里者,固便宜从事,务於除恶。”繇是获全活者殆千计。 十月,诏曰:“比者申命使臣分听狱讼,徒终岁序,蔑有平反,曷助哀矜,增烦扰,其诸路提点刑狱司宜罢,以其事归转运司。” 至道二年,敕:“大理寺所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真宗咸平三年,判大理寺王钦若言:“本寺公案常有五七道,今者逾月之内,绝无案牍,足彰耻格之化,式渐太和之风。请付史馆,用昭圣政。”从之。 四年,知黄州王禹奏令诸路置病囚院,持杖劫贼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馀悉责保於外。是年,天下断死罪八百人。
上览囚簿,怃然动容,语宰执曰:“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倘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终虑淹系,不克行。 六年,诏:“有盗主财者,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勿得私黥涅。” 旧制,士庶家僮仆有犯,或私黥其面。上以今之僮仆本佣雇良民,故有是诏。 景德元年,诏:“诸道州军断狱,内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当行极断者,所在即大辟,颇乖平允。自今凡言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未得论决,具狱以闻。” 二年,诏:“大理寺、刑部所举详断、详覆官,止试断狱案五道,差官与二司互考。”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令吏部铨选流内官一任三考以上、谨无过、工书判者,具名引对、试断案五道,中格者授之。三司、大理寺一年,刑部三年无私罪者,授京官。”先是,悉自令史递补。端拱中,寇准典选,奏用士人。至是,复举前诏。 三年四月,枢密院直学士刘综等诣三司、开封府、御史台、殿前侍卫司编叙系囚。翌日。上御崇政殿临决,杀人者论如律;杂犯死罪、流、徒、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日旰既罢,令军头引见司覆奏所决刑名,审视讫,乃施行。是後,每岁暑月,上必亲临虑问,率以为常。 四年,复置诸路提典刑狱司官。所在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州郡不得迎送,相与聚会。内出御宝印纸为历,书其绩效,中书、枢密院籍其名,代还考课,议功行赏。如刑狱枉滥不能摘举,官吏旷弛不能弹奏,务从畏避者,以深罪。 知审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财,许为曲法,决遣之际,依法科行,规避枉法之罪。证左明白者,望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从之。 河北提点刑狱陈纲上言:“杖罪械系者,其枷未有定制,望今特置,以十五斤为准。”从之。 大中祥符二年,诏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刑按之处,今特置司纠察,令金部员外郎、知制诰周起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时具收禁移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追取款词,详阅奏。 尉卫卿、权判刑部慎从吉言:“准淳化三年敕,诸路所奏狱空,须是司理院、州司、倚郭县俱无系囚。又准後敕,诸路自今狱空,更不降诏奖谕;奏至,委刑部以逐处旬奏禁状,点勘不谬,即具以闻。伏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本司比对,多不应旧敕。外州妄觊奖谕,沽市虚名。近者、沧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诖数人,裁一夕即行斩决。伏见前代京师决狱尚五覆奏,盖欲慎重大辟,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朝廷比务审详,恐有冤滥,非有求於急速。其州府不体朝旨,邀为己功,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行奖谕。其诸州府军监,以公事多少分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处,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并须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全无禁囚及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委提点刑狱司据等第目数勘验诣实,书於卯历。”从之。 四年,诏:“自今决杖令众者,旧十日,减为三日;半月以上,勿过五日;暑月免之。”
七年,殿中侍御史曹定上言:“诸州长吏有罪,恐为讼诉,即投牒自首,虽情状至重,亦以例免。”诏:“自今如实未有显露,即以状报转运使;如格当原免,亦书於历。” 十月,御史台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隋请脔割之,上曰:“五刑自有常制,何必为此况此?贼本情已见,一死足矣。”又内供奉官杨守珍使陕西督捕贼,因请“擒获强盗至死者,望以付臣凌迟,用戒後来。”诏:“所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为惨毒。” 按:以此二则观之,则知法外凌迟之刑,祖宗时未尝用也。 天禧二年,上封者言:“今断天下之狱,皆在大理;详天下之法,总在审刑。二者,海内之准绳也。且今之律令则具有明文,制敕则常有更改。凡定罪之要,言敕,则多指故失;言罪,则皆坐公、私。四者定刑,重轻殊邈。犯情轻而法重,则近舞文;按状重而处条轻,则为失实。此之审克,尤在尽心。入私则犯徒追官,为公则赎金记过,称故则不得末减,称失则例有降差。承前断公、私、故、失之名,止是法官临时裁处,既无著定,深虑差殊。欲望令经应历刑法司定公私罪名,参详画一。其违制称失者,亦须审详,失错情轻者,明件条奏,使不能因缘为奸,轻重其法。杜其萌渐,实在於斯。”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开封府同议定以闻。既而法官参详:“自今捕盗掌狱官,不禀长吏而捶囚,不甚伤而得情者,止以违制失公坐;过差而不得情,挟私拷决有所规求者,以违制私坐。又捕盗官承前有捕捉稽时不即闻州者,咸以违制论,罪涉太重,望令犯者以违制失论。又律分公私罪,云私,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不吐实情,心挟隐欺,亦同私罪。公,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者。虽私曲,相须公事,得正违法,犹以公坐。望令断狱,并以上文审定。又律有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今请法官断罪,除每行条贯元敕指定违制外,自馀情轻失错者,止从违制失论;其公私相半而私情重者,奏裁。”从之。四月,敕:“命官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之;私罪,杖以下勿论。” 四年,诏:“自今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馀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 咸平中,殿中侍御史赵湘上言:“圣王行法,必顺天道。汉制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臣窃以为古之善政,亦有当於今,举而行之,无亏大体。伏见十二月,陛下圣诞之月,万方祝颂之时,而大辟罪人决断如故。又十一月一阳始出,其气尚微,以至微之阳,处重阴之下,盖议狱缓刑,所以助阳抑阴也。伏望特降明诏,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正者,更令详覆;已结正者,未令决断。所在州府,厚加矜恤,扫除狱房,供给饮食、薪炭之属,而严防护,无致他故。情可悯者,奏听敕裁。合依法者,尽冬月乃断。在京大辟人,既当春孟之月,亦行庆施惠之时。伏望万机之暇,临轩躬览,情可悯者,特从末减,亦所以布圣泽於无穷,极遇民之抵罪。且未断两月,亦未至淹延。如此则议狱详刑,助顺生气。若用刑顺於阴阳,则四时之气和,气和则百丰实,水旱不作矣。”上览之,曰:“此诚嘉事。然古今异制,沿革不同,行之则虑有淹滞,或因缘为奸矣。”至是,乃有是诏。 ●卷一百六十七 刑考六 ○刑制 仁宗天圣四年,有司言,敕增至六千馀条,请命官删定。从之。 建隆初,《编敕》四卷,才百有六条。太平兴国中,增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芟其繁乱,定其可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条,总十一卷。又别为《仪制令》一卷。当时便其简易。大中祥符七年,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景德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至是後增至六千馀条,命官删定。帝谓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轻易改,信乎?”王曾曰:“此忄佥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中删太宗朝诏令,十有一二,盖去其繁密之文以便於民,何为不可!”帝然之。於是下诏中外,使得言《敕》之得失。时以《唐令》有与本朝事异者,亦命官定。有司乃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馀条,悉附《令》後,号曰《附令敕》。七年,《令》成,颁之。是岁《编敕》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视《祥符敕》损百有馀条。其丽於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诏下诸路阅视,听言其未便者。既而又诏须一年无改易,然後镂版。至明道元年,乃颁焉。 刑部侍郎燕肃奏:“唐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今天下生齿未加於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盖以奏谳之法废,失朝廷钦恤之意。”(详见《详谳门》)。 三年,陕西旱灾,因诏:“民持杖劫人仓库,非伤主者减死,剌隶他州,非首谋者又减一等。”且谕长吏密以诏书从事。自是诸路灾伤即降不下司敕,而民饥盗取食多蒙矜减,赖以全活。 知谏院司马光言:“臣窃闻降敕下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人户委是家贫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未知虚的;若果如此,深为不便。臣闻《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於民,独於盗贼,愈更严急。所以然者,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也。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盗斛斗者,小加宽纵,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是劝民为盗也。百姓乏食,官中当轻徭薄赋,开仓赈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自相劫夺也。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饥民啸聚,不可禁御,又况降敕以劝之。臣恐国家始於宽仁,而终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
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罢覆杖、笞,而徒以上虽不系狱,皆附奏。从之。 先是,天下旬奏狱状,虽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系不以闻。又自定折杖之法,杖之长短广狭,皆有尺度,而轻重无准,官吏得以任情。至是,有司以为言,诏毋过十五两。是岁,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为钱万及伤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者,死;伤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财为钱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剌隶千里外牢城。又诏:“告群盗劫杀人者第赏之,及十人者予钱十万。”既而有司言:“窃盗不用威力,得财为钱五千,即剌为军兵,反重於强盗,请窃盗罪亦第减之,至十千剌为兵。”诏可。 又诏:“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剌为兵。”自是盗法惟京城加重,馀视旧益宽矣。又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募告者,悉畀犯人家资;捕杀者,重其赏。” 先时江、淮捕盗官奏覆,劫盗六人皆凌迟,朝廷以非有司所得专,因诏:“获劫盗,虽情巨蠹,毋得擅凌迟。”凌迟者,先断斫其支体,次绝其吭,国朝之极法也。 诏京师正旦、四立分至、庚戌、己巳日,毋决大辟。 故事,天庆等五节,有司不奏大辟具狱者十日,天圣初,诏止三日,馀罪一日而已。开封府旧禁刑人,正旦、冬至三日,端午节一日,亦诏罢之。国忌日旧亦禁刑,至是,诏听决杖罪。 容斋洪氏《随笔》曰:“《刑统》载唐太和七年敕:‘准令,国忌日惟禁饮酒举乐,至於科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务,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其小小笞责,在礼律固无所妨,从今以後,纵有此类,台府更不要举奏。’《旧唐书》载此事。因御史台奏均王傅王堪儿国忌日於私第科决杖人,故降此诏。盖唐世国忌日休务,正与私忌义等,虽刑狱亦不决断,谓之不合务者此也。今在京百司,唯双忌作假,以其拜跪多,又昼漏已数刻,若单忌独三省归休耳,百司坐曹决狱与常日亡异,视古谊为不同。元微之诗云:‘缚遣推囚名御史,狼籍囚徒满田地,明日不推缘国忌。’又可证也。” 嘉五年,判刑部李纟延言:“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二千五百六十,其杀父母、叔父母、兄弟、兄弟之妻,夫杀妻、杀妻之父母,妻杀夫,凡百四十,故、谋、斗、杀,千有三百,劫、盗九百七十,奸、亡命一百十。夫风俗之薄,无甚於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於盗贼。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而为善欤?愿诏刑部类次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观省。”从之。 七年,断大辟千六百八十三人。 帝慎恤用刑,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入人死,有司当仲约公罪,应赎。帝曰:“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虽废,他日复得叙官,何可不重其罚!”命特停之,会赦未许叙用,尚书比部员外郎师仲说请老,自言恩得任子孙,帝以仲说尝失入人死罪,不予。其重人命如此。 英宗始平二年,断大辟千八百三十二人。 四年十二月(时神宗已即位),令:“应诸州军巡、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者,推吏、狱卒皆杖六十,增一人者,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如五县以上州岁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七人,如死二人法,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仍从违制。大县三万户以上,依五县以上州法。提点刑狱司终岁会死者之数以闻,委中书检察,或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黜责。”
神宗熙宁三年,开封府请以京朝官分治左右厢,凡斗讼。杖六十已下情轻者。得专决。从之。 二年,知金州张仲宣坐受赃论罪。时金州金坑发,仲宣发檄巡检体究,无甚利。土人惮兴作,以金八两求仲宣不差官比较。法官坐仲宣枉法赃抵死,援前比贷死,杖脊、黥配海岛。知审刑院苏颂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条。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车,今刑为徒隶,恐污辱衣冠耳,其人则无足矜也。”仲宣繇是免杖、黥,止流海外。自是命官无杖、黥者。 二年,命尚书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无择於秀州,遣内侍乘驿追逮。监察御史张戬言:“无择三朝近侍而骤系囹圄,非朝廷以廉耻风厉臣下之意,请免其就狱,止就行审问。”不从。诏责戬等。又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景直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於越州。狱成,无择坐贷官钱及借公使酒,责检校工部尚书、忠正军节使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尧罪及所为不法,责复州团练副使。狱半年及决,词所连逮官吏,坐勒停、冲替、编管又十馀人,盖王安石以私怨讽御史王子韶诬其过。自後多兴诏狱矣。 凡因事置推,已事而罢者,诏狱谓之“制勘院”,非诏狱谓之“推勘院”。其体大者则下御史台狱,成即开封府、大理寺究治。 三年,编中书条例所请委逐路提点刑狱司,岁於冬夏上旬检举,牒州长吏勿留狱,牒讫奏闻。祖宗故事,每岁冬夏降诏恤刑,帝遵行之,既委各路提点刑狱,自是不复降诏。八月,诏曰:“在京班直诸军请粮,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仓吏自以在官无禄,恣为侵渔,非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也。”於是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已而中书请主典役人,岁增禄至一万八千九百馀缗。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则加一等;千钱则流二千里,每千钱则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货及过制者,减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赏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赏二百千;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赏三百千,自首者除其罪。凡更定约束十条行之。其後内则政府,外则监司,多仿此法。内外岁增吏禄至百馀万缗,皆取於坊场、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钱。久之,议臣欲稍缓仓法,编敕所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目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问者减半给之。中书请依所定,诏仍旧给全赏,虽系按问,亦全给。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条:其一,岁断死刑几二千,比前代殊多。如强劫盗并有死法,其情状轻重,有绝相远者,使例抵死,良亦可哀。若据为从、情轻之人别立刑等,如前代斩右趾之比,足以止恶而除害。禁军非在边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宽首限,以收其勇力之效。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网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肌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情理轻者复古居作之法,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知改过自新,凶顽者有所拘系焉。其三,剌配之法二百馀条,其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後决剌充军。其配隶并减就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自从旧法,编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无得髡钳。其四,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给付身贴。偶有犯令,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其不悛者,科决。其五,奏裁条目繁多,致淹刑禁,亦宜删定。诏付编敕所详议立法。 韩绛、曾布请用肉刑。布上议曰:“先王之制刑罚,未尝不本於仁,然而有断支体。刻肌肤,以至於杀戮,非得已也。盖人之有罪,赎刑不足以惩之,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劓、非刂、宫、大辟,然审轻重,则又有流宥之法。至汉文帝除肉刑而定笞之令,後世因之以为律令。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劓、墨、非刂、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因而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於古亦轻矣。况折杖之法,於古为鞭扑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於杀戮,是欲轻而反重也。今大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贷者,处之以肉刑,则人之获生者必众。若军士亡去应斩,盗贼赃满应绞,则刖其足;良人於法应死而情轻者,则处以宫刑。至於劓、墨,则用剌配之法。降此而後为流、徒、杖、笞之罪,则制刑有差等。”议既上,帝问可否於执政,王安石、冯京互有论辩,迄不果行。 枢密使文彦博言:“臣闻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唐末、五代,刑用重典,以救时弊,故法律之外,徒、流或加至於死。国家承平百年,当用中典,然犹因循,有重於旧律者,若伪造文书,律止流二千里,今断从绞。近臣僚奏请,凡伪造印记,再犯不至死者,亦从绞坐。若责其不悛,则持杖强盗再犯赃不满者不死,则用刑甚异於律文矣。请检详见用刑名有重於旧律者,以敕律参考,裁定其当。”诏送编敕所。 四年,令:“盗贼、囊橐停宿之家立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馀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犯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以武臣为县尉。盗发十人以上者,限内捕不获半,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或群行於州县之内,掠劫於江海船船之中,非重法之地,亦以从重法论。” 嘉中,始於开封府诸县,後稍及曹、濮、澶、滑等州。是年,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著为令。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亦广矣。 七年,诏:“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系、罢其职俸。”四月,设置律学,设教授四员。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习断案生员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私试,义二道,案一道,刑名五事至三事。先时已置刑法科,诏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奏举京朝官、选人两考者,上等进秩补法官,馀减磨勘,循资,免选射阙,推恩有差。法官阙员,亦以次补之。其考试关防,如诸科法。 元中,司马光论之曰:“律、令、敕、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又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越州馀姚县主簿李逢有逆谋,提点刑狱王廷筠等言其无迹,但谤ゥ朝政,语涉指斥,及妄说休咎,请法外编配,仍治告人之妄。帝疑之,遣权御史推直言官蹇周辅劾治。中书以廷筠等所奏不当并劾之。廷筠惧,自缢死。逢辞连右羽林大将军、秀州团练使世居、医官刘育等。诏捕系御史台狱,令范百禄、徐禧杂治,差官即世居及育家索图识简牍。狱具,世居赐死,逢、育及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并凌迟处死,将作监簿张靖、武举进士郝士宣皆腰斩,司天监学生秦彪、百姓李士宁杖脊,湖南编管。
按:凌迟之法,昭陵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自诏狱既兴,而以口语狂悖者,皆丽此刑矣。诏狱盛於熙、丰之,盖柄国之权臣,藉此以威缙绅。祖无择之狱,王安石私怨所诬也,郑侠、苏轼之狱,杜绝忠言也,世居之狱,则吕惠卿欲文致李士宁以倾王安石,陈世儒之狱,则贾种民欲文致世儒妻母吕以倾吕公著。至王安石欲报吕惠卿而特勘张若济之狱,蔡确欲撼吴充而特勘潘开之狱,其事皆起於纤微,而根连株逮,坐累者甚众。盖其置狱之本意,自有所谓,故非深竟党与,不能以逞其私憾,而非中以危法,则不能以深竟党与,此所以滥酷之刑至於轻施也。 元丰元年,帝以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乃诏曰:“大理有狱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开封诸狱,囚既猥多,难於隔讯,盛夏疾疫,传致瘐死;或主者异见,辄淹岁时不决,朕甚愍焉。其复大理狱,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鞫讯;检法官二人,主簿一人。应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听即决,馀悉送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应天下奏案亦上之。”迁寺於驰道之西。 国朝旧制,刑部、审刑院、大理寺主断内外所上刑狱与凡法律之事,又有纠察在京刑狱司以参稽审覆。官制既行,审刑院、纠察司皆省,而归其职於刑部。四方之狱,非奏谳者,则提点刑狱主焉。官司之有狱者,在开封则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则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外则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诸州军院、司理院,下至诸院皆有之。时官制既行,断谳还大理,於是左断刑,右治狱,以分寺事。断刑则评事、检法详断,丞议,正审;治狱则丞专推劾。主簿掌案籍。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 二年,编敕所上新《敕式》,始分敕、令、格、式为四。 帝熙宁初置局敕,诏中外集议,择其可采者用之,有未便於事理而应改者上之尚书省议奏。即面得旨,若一时巡分,应著为令,及应冲改者,随所属上二府奏审。至是上之。《熙宁敕令》视《嘉》则有减,《元丰敕令》视《熙宁》则有增,而格式不与焉。 容斋洪氏《随笔》曰:“法令之书,其别有四,敕、令、格、式是也。神宗圣训曰:‘禁於未然之谓敕,禁於已然之谓令,设於此以待彼之至谓之格,设於此使彼效之谓之式。’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庶人之等,倍、全、分、之给,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元丰编敕》用此,後来虽数有定,然大体悉循用之。今《假宁》一门,尝载於格,而私文书行移,并名为‘式假’则非也。” 成都府、和州路钤辖司申:“往时川陕绢匹为钱二千六百,以此《编敕》估赃,两铁钱得铜钱之一。近岁绢匹不过千三百,估赃二匹乃得一匹之罪,至多重法。”法寺请以一钱半当铜钱之一。从之。 三年正月,诏审刑院、刑部断议官,自今岁终具尝失入徒罪五人以上或失入死罪者取旨,连名者,二人当一人,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职、州县官展考,或不与任满指射差遣,或罢,本年断绝支赐。去官不免。先是,尝诏岁终比较取旨,而法未备,故有是诏。 七年七月,御史黄降言:“朝廷立敕令,多用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参照。比者议法之官,於敕令文意有疑,或不取看详旧卷参照,多以臆见裁决。请申饬攸司,自今申明敕令及定夺疑议,并须参以看详旧卷,考其意义所归,庶几法定於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据文考察。”从之。八月,诏举故事,大暑大寒或雨雪稍愆,停录囚决狱。十月,牛羊典吏李伟坐赃抵罪,光禄卿吕嘉问言:“朝廷捐数十万缗行一重法於天下,而无忌惮之吏已渐弛於法行之初,盖由本法予钱之人才减取钱之人二等。请定《丐仓法》断遣刑名,自陈告首之赏与引领过度,一切如旧。”下刑部,刑部议如嘉问所定。又诏:“自今应诸州鞫讯强盗,情理无可愍、刑名无疑虑而辄奏,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毋得用例破条。”从司马光之请也。(详见《详谳门》)。 哲宗元元年,诏御史中丞刘挚、右正言王觌等刊《元丰敕令格式》。 先是挚言:“元丰中,命有司编令,凡旧制载於敕者,多移之於令,盖违法敕之法重,违令之罪轻,此足以见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广,乃增多条目,离析旧制,用一言而立一法,因一事而生一条,意苛文晦,不足以该事物之情。行之几时,盖已屡变。今所续降者,半岁一颁,无虑数帙。宜选经术儒臣明於治体、练达民情者,取庆历嘉以来新旧敕,参照去取,略行删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谏议大夫孙觉亦言:“《元丰编敕》细碎烦多,难以检用,甚为今日之患。朝廷立法简易,当使人人通晓。宜特置局,择通经义、明法律者为敕官,命大臣典领,则朝廷仁厚之意可以宣布四方矣。”帝从其请,故有是命。至绍圣以後,诏并用熙宁、元丰旧例。元符中,复参用元、元丰条目。崇宁元年,乃诏编敕所并依《元丰敕令格式》勿复编。其元以後所者,并毁版。 三年,诏罢大理寺右治狱,户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法官,治在京钱事。寻诏:“大理狱既废,开封府军巡院事众,其复置判官一员,府司妨碍公事体小者,送户部取勘。”
先是,元丰初,置大理狱,本以惩革囚系淹滞,事有所统,而崔台符等不能奉承德意,士大夫小有连逮,辄捕系,虽命妇亦不免追摄。逻者所探报,下之於狱。傅会锻炼,无不诬服。人皆惕息。至是,台符等皆得罪,狱亦罢。 五年,诏:“诸路兵官及使臣有罪,自枢密院以下所属鞫治者,奏案申枢密院取旨。”又诏刑部:“命官犯罪,事干边防军政,文臣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 刑部言:“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谋杀盗诈及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不剌面,配邻州,情重者奏裁。”从之。 七年,臣僚言:“法寺断狱,大辟失入有罚,失出不坐。常人之情,自择利害,谁肯公心正法者。请自今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者。著为法。”从之。 八年,中书省言:“往诏内外,岁终具诸狱囚死之数。初无禁系多寡之限,至元七年,诸路所上刑部狱死之数,遂以禁系二十而死一则不具,即是岁系二百人许以十人狱死,恐州县弛意狱事,甚非钦恤之意。”诏刑部自今不许辄分禁系之数。 绍圣四年,治同文馆狱。 章、蔡卞用事,既再追贬吕公著、司马光及谪吕大防等过岭,意犹未快,仍用黄履疏、高士京状追贬王,皆诬以“图危上躬”,其言浸及宣仁,上颇惑之。最後,起同文馆狱,将悉诛元旧臣。时太府寺主簿蔡渭奏:“臣叔父硕,尝於邢恕处见文及甫元中所寄恕书,具述奸臣大逆不道之谋。及甫,彦博子也,必知奸状。”诏翰林承旨蔡京、中丞安同究问。初,及甫与恕书,自谓:“毕礻覃当求外,入朝之计未可必,闻已逆为机阱,以榛塞其涂。”又谓:“司马昭之心,路人所知。”又云:“济之以粉昆,平类错立,欲以眇躬为甘心快意之地。”及甫尝语蔡硕,谓司马昭指刘挚,粉昆指韩忠彦,眇躬,及甫自谓。盖俗称驸马都尉为“粉侯”,人以王师约故,呼其父尧臣为“粉父”,忠彦乃嘉彦之兄也。及甫除都司,为刘挚尝论彦博不可除三省长官,故止为平章重事。及彦博致仕,及甫自权侍郎以撰守郡,母丧除,与恕书请补外,因为讠忿诋毁之辞。及置对,则以昭比挚如旧,眇躬乃以指上,而粉昆乃谓指王岩叟面如傅“粉”,故曰“粉”,焘字况之,以“况”为兄,故曰“昆”,斥挚将谋废立,不利於上躬。京、言:“事涉不顺,及甫止闻其父言,无他证佐,望别差官审问。”诏中书舍人蹇序辰审问,仍差内侍一员同往。蔡京、安等共治之,将大有诛戮,然卒不得其要领。会星变,上怒稍息,然京、极力锻炼不少置。既而梁焘卒於化州,刘挚卒於新州,众皆疑二人不得其死。明年五月,诏:“挚、焘据文及甫等所供言语,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验,明正典刑。挚、焘诸子并勒停,永不收叙。”先时,三省进呈,帝曰:“挚等已谪遐方,朕遵祖宗遗志,未尝杀戮大臣,其释勿治。” 元符元年,置看详元诉理局。 元初,尝置诉理所,申理冤滥。至是,中丞安言:“陛下未亲政时,奸臣置诉理所,凡得罪於熙、丰之者,咸为除雪,归怨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详从初加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时章犹豫未应,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惧,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看详案内文状陈述,及诉理所看详於先朝言语不顺者,具名以闻。自是,申雪复改正或重得罪者八十三家。 三年,诏:“强盗计赃应绞者,赃数并增一倍;赃满不伤人而情轻者,奏裁。其用兵杖汤火之类伤人,及残虐主家情状酷毒,或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寨行劫,不在奏裁之限。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罪不至死,仍奏裁。” 先是,曾布建议:“为盗之罪,情有轻重,赃有多少。若劫贫家,情理虽重,偶以赃少而减免;劫富室,情理虽轻,偶以赃重而论死。是盗之生死,系於主家之贫富也。至於伤人,情状轻重亦殊。其以手足殴人,偶伤肌体,与夫兵刃汤火,固有矣,而均谓之伤残。朝廷虽许奏裁,州郡之吏,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与不幸尔。不若一变旧法,凡以赃定罪及伤人情状不至切害者,皆听从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汤火之类,情状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寨行劫,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不以伤与不伤,凡情不可贷者皆处以死刑。如此则轻重不失其当。”王古、徐彦孚、锺正甫亦以为请。及是,布为相,遂申前议改焉。侍御史陈次升言:“祖宗仁政,加於天下者甚广。刑罚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盖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近者朝廷改法,以强盗计赃应绞者,并增一倍;赃满不伤人而情轻者,奏裁。如闻法行之後,民受其弊。被苦之家,以盗无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邻里亦不为之擒捕,恐怨仇报复,故贼徒益逞,重法地方尤甚。窃恐养成大寇,以贻国家之患,请复行强盗旧法。”又言:“朝廷取诸郡所申盗贼之数,比较新法未行之前为少,遂以为贼盗衰息,刑罚可减,此正与臣之论相反也。夫有盗必申,则刑部之数多;惧有报复,不敢以闻,则刑部之数少。臣恐自此盗贼充斥而朝廷不知也。从官台臣,亦尝论列,非独臣区区之私见也。”曾布罢相,翰林学士徐复言其不便,乃诏:“强盗应绞者,计赃如旧法。前诏勿行。” 刑部言:“祖宗以来,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绍圣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是一岁之中偶失出死罪三人,即抵重谴。夫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请罢理官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之,务尽忠恕。”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五月,大理卿周鼎言:“律,斗杀人者绞,故杀人者斩。盖两相争竞者谓之斗,不历争竞者谓之故,义理甚明。今法寺断案,每於故、斗之际议论不一,盖泥《刑统》所谓‘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殊不知所谓无事而杀者,以言无彼此争斗之事而杀人者,是名故杀。若谓不必斗争,但缘他事而杀者,不当为故,则律之立文,奚不曰‘有事杀人绞’,而曰‘斗杀人绞’,不曰‘无事杀人斩’,而云‘故杀人斩’。以此质之,法意可见。请自今凡断奏故、斗案,并令有司指定两相斗争是否,若止辩说往复,即非忿竞,则故、斗情状判然矣。”刑部亦是鼎议。诏申明行下。 崇宁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後用例。今顾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请取前後所用例,以类编,与法妨者去之。”诏从之。 三年,宰臣蔡京请仿《周官》司圜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详见《徒流门》) 大观元年,诏:“计赃之律,以绢论罪。绢价有贵贱,故论罪有轻重。今四方绢价增贵,而计绢之数犹循旧制,以定一贯三百为率,计价既低,抵罪太重,非仁民恤狱之意。可以一贯五百定罪。” 二年,更定笞法。自今并以小杖行决,笞十为五,二十为七,三十为八,四十为十五,五十为二十,不以大杖比折。永为定制。 八年,大理少卿任良弼言:“州县推勘盗贼,多以止宿林野为词,不究囊橐之家。请自今应推强盗而不究囊橐及所止之地名,各徒二年;不尽者,减二等。为令。”从之。 四年,诏:“河北、河东群贼所经历县及十次以上,知县降一官,冲替,县尉降一官,勒停;不及十次,知县冲替,县尉勒停。” 政和二年,臣僚言:“比来大理迎合观望,曲法用情,例使亻幸免。有犯在开封而愿移大理者,至号法寺为‘休和所’,甚非廷尉持平之义。”诏:“大理少卿罢免。” 四年,诏立聚问审录之限:死囚五日,流罪三日,杖、笞一日。 五年,诏:“令今後不法官吏巳为按察官所劾而辄论告按察官者,虽指斥等事,亦候结勘断罪毕再推勘。如不实,诬告人特於法外别行重断。” 七年,诏:“品官犯罪,三问不承,即奏请追摄;若果情理重害而拒隐者,方许枷讯,所以示别也。迩来有司废法,不候三问追摄,不原轻重枷讯,与常人无异,将使人有轻视爵禄之心。可申明条令,以称钦恤庶狱之意。”又诏:“宗室犯罪,与常人同法,有司承例奏请,不候三问未承,即加讯问,非朕所以笃亲亲之恩也。自今有犯,除涉情理重害别被处分外,馀止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辩,无得辄加捶拷。若罪至徒以上,方许依条置勘。其合庭训者,并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 中书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论。’盖为命官立文。其後敕文相因立,掌典解役,亦用去官免罪例,而有犯则解役归农,幸免重罪。”诏:“《政和敕》掌典解役者听从去官法勿行。”
重和元年二月,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奕言:“州县虐吏,辄借杖为溜筒,用铁钳项,以竹实沙而贯之,非理惨酷。”诏悉禁止,犯者以违制论。四月,诏:“肉刑废而为杖、笞,折杖之数,多寡不伦,民抵虑禁,伤及肌肤,宜约其数,以善天下。自今徒二年半杖九十者,折十七,徒二年杖八十者,十五;徒一年半杖七十者,十三;徒一年杖六十者,十二。笞五十者,十;笞四十者,八;笞三十者,七;笞二十者,六;笞十者,五。” 宣和元年,诏:“虔州近断大辟二人,其元犯人乃於断後首获。人命至重,失刑如此,深可悯伤。其令本路提点、根勘官吏,并先勒停,不以赦原。误断之家,优加存恤。” 二年,右司员外郎翁彦深言:“陛下钦恤庶狱,无所不至,而州郡不能审克,吏得以并缘为奸,刑及贫民,而富者规免,浸失天下之平。今奏牍之首,纤悉毕载,而略其户等。自今奏案,并列其户之高下,察其吏奸而惩之,使寡弱之民不见凌暴。”从之。 臣僚言:“比年官吏希求恩赏,治狱者务作狱空,辄不受辞。又寄留囚徒於他所,致有逃逸。断刑者务作断绝,灭裂卤莽,用刑失当,有以妇人配隶千里者。昨诏大理寺、开封府不得辄奏狱空,近复有旨,不许妄作断绝,然开封府复有断绝狱官吏冒赏者。”诏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故事,法司断绝,必宣付史馆狱空,降诏奖谕,或加秩赐章服。後以冒赏者多,熙宁初,以断绝乃常事,不足书,罢宣付史馆,仍不降诏奖谕。 都曹翁彦深上言:“伏见淮东十一州军,政和六年、七年坐杀人而死者才十有二人,刑几措矣。然计二年之狱,盖一百三十二人,而独此十二人者死。问之有司,则曰:‘不死者,有情理者也。’自五帝、三代至於汉、唐,未有杀人不死之法。在律,詈人者笞四十。借如以一詈之故即遭殴杀,是杀人者不死,詈人者顾当死。轻重倒置,莫此为甚!且百有二十人皆大辟也,州郡奏而免之,可谓仁心矣,彼其遭杀者,受无辜之虐而衔不报之冤,反不足恤乎!廷尉,天下之平,乃仁於强暴,使寡弱者不保其生,乌在其为平也?以一路二年计之已如此,天下复当几何!所谓好生者,将以省刑而召和气也。今舍止杀之具,致被杀者滋多,非所以省刑也;宽杀人之人,使衔冤者益众,非所以召和气也。朝廷见岁断大辟之少,以为刑将措矣,盍亦并奏案而计之乎。致治,犹元气也;刑之禁民为非,犹药疾也。慕措刑之虚名而忘失刑之实患,是犹慕治古之无札瘥而但去其药,民知挤於沟壑矣!今之官吏,外希雪活之赏,内冀阴德之报,递相驱煽,遂成风俗,一作奏案,无敢异议。胥吏乘之,奸弊万态,文致情理,莫可究诘。谳状径上,不由宪司。其就东市者,大抵贫民耳!” 诏:“州县官不亲听囚而使吏鞫讯者,徒二年。” 高宗中兴,著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乾木为之,长者以轻重刻识其上,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火印,从官给。丑、钳、锁、杖,制各如律,不得微有增损。暑月每五日一濯枷、丑,禁囚因得少休。刑、寺遇浣濯之日,轮官一员,躬亲监视。州县狱犴,不得辄为非法之具,违者论如律。制诏诸狱司,并旬申禁状,品官、命妇在禁,别具单状。合奏案,具情款招伏案奏闻,法司朱书检坐条,例推司、录问、检法官吏姓名於後。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各置籍,本州断过编配之数,亦如之。各路提点刑狱司,每年具本路州军断过大辟申刑部,诸州仿此,申提点刑狱司。其狱事,应书禁历而不书,应申所属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检坐开具违令,若回报不圆致妨详覆,与提点刑狱司详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 建炎元年,大理正、权刑部郎官朱端友言:“旧例,以绢计赃者,千三百为一匹。今所在绢直高,合议增估。”乃诏:“自今以绢定罪者,并以二千为准。” 三年,诏:“自今并遵用嘉条法内拟断刑名,嘉与见行条法轻重不等,并从轻,赏格即从重其官制所掌、事务格目及设法等,有引用窒碍各该载未尽者,并有司条具以闻。” 熙宁中,神宗厉精为治,议置局修敕,盖谓律不足以周尽事情,凡邦国沿革之政与人之为恶入於罪戾而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存乎敕之外。自元变熙宁之法,绍兴复熙宁之制,以後冲前,以新改旧,各自为书,而刑书浸繁。至是,乃有此诏。又诏重修敕令所,应仁宗法度,理合举行,自今遵奉嘉条法;将《嘉敕》与《政和敕》对修。绍兴初,张守等上对修嘉、政和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及《看详》六百四卷。诏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为名颁行。於是,熙宁、元、绍圣法制,无所偏循,善者从之。自渡江以来,有司图籍散失,凡所施行,多出百司省记,胥吏因得予夺。至是,监察御史刘一止奏曰:“伏见尚书六曹,下逮百司,凡所用法令,初无画一之论,类以人吏省记,便为予夺。盖法令具存,奸吏犹得而舞之,今乃一切听其省记,顾欺弊何所不有!陛下圣明,灼见此弊,尝见处分,令左右司郎官,以其省记之文刊定颁行。然左右司职事,号为最繁,窃恐於此不能专一,无由速成。伏望改差详定一司敕令所,立限刊定,镂版颁降施行。”诏如其请。 四年二月,诏:“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所降御笔,多出於法令之外,奉行牾,甚非恤刑之意。自今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御笔有出於法之外者,依累降指挥施行;其馀减杖恤刑之类,并合遵守。”
自蔡京当国,请降御笔手诏以快己私,自畔法令,有司莫知从。至是,正之。 八月,诏:“祖宗虽崇好生之德,而赃吏死、徙未尝末减。自今官吏犯赃,虽未欲诛戮,若杖脊流配,决不可贷。”又诏赃罪至死者籍其家。 上宣谕欲极治赃吏,仍欲检举祖宗旧法,详悉告谕,使行之不暴,毋骇闻听。其後三省进呈臣僚论列赃吏弃市事,上曰:“不必至此,但杖遣足矣。”自後赃吏皆杖脊流配。 绍兴二年,诏:“知州兼统兵去处,非出师临阵,自今无得轻用重刑。” 先是,秘书少监傅崧卿言:“军国异容,刑亦殊制,不可概以军法从事。比闻州军有捕获军兵劫盗杀人者,至族其家,望加戒饬。”故有是诏。 三年,诏:“自今犯私盐,并依《绍兴敕》断。其去年十二月甲午敕旨,及今年六月辛丑尚书省批送指挥,更不施行。” 先是,殿中侍御史常同入对,论私贩刑名大重,其略曰:“《绍兴敕》:‘私有盐一斤,徒一年;三百斤,配本城。煎炼者,一两比二两。’刑名不为不重。後来复降指挥,又因官司申请,不以赦原减,虽遇特恩不原,为法可谓尽矣。去年之冬,因大军所屯,尝有军卒私贩,百姓因之,故有亭户不以多寡杖脊配广南指挥,盖一时禁止,非通天下永久之法也。昨因榷货务看详,以为诸路亦各一体施行,遂批状行之。提领官张纯,一堂吏耳,但欲附会去相之意。朝廷不谋之廷臣,不付之户部,不禀之圣旨,遂以批状行之,何其易哉!自此法之行,州郡断配,日日有之,破家荡产,不可胜计。主议之臣但曰:‘刑不峻不足以致厚利。’夫峻刑章而不恤民害,此蔡京、王黼之术也,奈何今遂用之!自古及今,刑之所施,必称罪之轻重,岂有罪无等降,一用重刑之理!今私盐一斤至杖脊配广南,则孰不相率而为百千斤之多哉!祖宗仁德在人,犹人之有元气。今天下之势可为病矣,奈何遂欲伤元气乎?法令之行,系乎国本,不使有识缙绅之士议之,而使刀笔之吏弄其文墨,非国之福也。望付三省熟议。”故有是诏。 诏:“捕获强盗,虽无被主姓名,赃满已经论决者,许推赏。” 太常少卿唐恕言:“旧法,获盗不知被主姓名则不该赏。故江湖有举舟尽遭屠戮,踪迹绝灭,官司虽知,终亦掩蔽。盖既无激劝之方,又欲逃捕盗之责。法久奸生,望赐更改。”故有是诏。 五年,尚书省言:“州县治狱之吏,专事惨酷,待其垂死,皆之疫患杀之,未尝依条医治。乞举行岁终比较计分断罪法。”是年比较,得宣州、衢州、福州无病死囚,当职官各转一官;舒州病死者及一分,惠州病死者二分六,当职官各特降一官。 十年,诏:“诸狱并一更三点下锁,五更五点开锁。定牢违者,杖八十。狱官令佐不亲临,及县令辄分轮馀官,并徒一年。知、通、监司觉察按劾。著为令。” 十八年,抚州、泉州误决重囚,官吏各置重宪。
大理寺丞石邦哲上疏曰:“伏睹《绍兴令》,决大辟皆於市,先给酒食,听亲戚辞诀,示以犯状,不得窒塞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而有司不以举行,视为文具,无辜之民,至是强置之法。如近年抚州狱案已成,陈四闲合断放,陈四合依军法;又如泉州狱案已成,陈翁进合决配,陈进哥合决重杖。姓名略同而罪犯迥别。临决遣之日,乃误以陈四闲为陈四,以陈翁进为陈进哥,皆已配而事方发。倘使不窒塞蒙蔽其面目口耳,而举行给酒辞诀之令,是二人者,岂不能呼冤以警官吏之失哉!欲望申严法禁,否则以违制论。”从之。 臣僚言:“比年诸路推究翻异公事,或朝廷委之鞫勘,例差初官。荫补子及新第进士,於法令实未暇习,其势必委之於下,老胥猾吏,得以为奸。请行下诸路,应有鞫勘公事,并须择曾经历任人。”从之。 二十六年,吏部尚书周麟之言:“臣闻之,传曰:‘非天子不制度,不议礼,不考文。’窃见吏部续降申明条册,乃有顷年都省批状指挥参於其。向之书官有所畏忌,至与成法并立,以理推之,诚为未允。望今选具绍兴二十五年以前批状指挥,令敕令所看详,可削则削,毋令与三尺混淆。”麟之所言,盖指秦桧也。诏依。 秦桧自得政以来,动兴大狱,胁制天下。岳飞狱死,桧势焰愈炽。贤士大夫,时系诏狱,死、徙相继,天下冤之。又置察事卒数百游市,闻言其奸者,即送大理狱杀之。大开告讦之门,至桧老病日深,忌冒愈甚,将除异己者,乃令殿中侍御史徐嘉、右正言张扶论赵汾、张初交结事。先捕汾下大理,考掠无完肤,令汾自诬与张浚、李光、胡寅谋大逆,凡一时贤士大夫五十三人桧所恶者皆与。狱上,而桧已病不能书,事乃寝。 诏刑部郎中依元丰法,分左右厅治事。 先是,右司郎中汪应辰言:“国家谨重用刑,是以参酌古谊,并建官师。在京之狱,曰开封,曰御史,又置纠察司以几其失;断者刑者,曰大理,曰刑部,又置审刑院以决其平。鞫之与谳,各司其局,初不相关,是非可否,有以相济。及赦令之行,有罪者许之叙复,无辜者谓之湔洗,内则命侍从馆阁之臣置司详定,而昔之鞫与谳者,皆无预焉;外之川、陕,去朝廷远,则委之转运、钤辖司,而提点刑狱之官亦无预焉。及元丰更定官制,始以大理兼狱事而刑部如故。然而大理少卿二人,一以治狱,一以断刑;刑部郎官四人,分为左右,或以详覆,或以叙雪,同僚而异事,犹不失祖宗分职之意。本朝比之前世,刑狱号为平治,盖其并建官师,所以防闲考,有此具也。中兴以来,务从简省大理少卿止於一员,而刑部郎中初无分异,则狱之不得其情,法之不当於理者,又将使谁平反而追改之乎?今虽未能尽复祖宗之旧,亦当遵用元丰旧制、庶几官各有守,人各有见,反覆详尽,以称钦恤之意。”上善其言,故有是旨。 孝宗乾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上《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七十卷。 四年正月,臣僚言:“杖笞之制,著令具存,轻重大小之制,不得以私意易也。比年以来,吏务酷虐,浸乖仁恕之意。凡讯囚合用荆子,一次不得过三十,共不得过二百,此法意也。今州县不用荆子而用藤条,或用双荆,合而为一,或鞭股鞭足至三五百,刑罚冤滥,莫此为甚。愿戒有司,申严行下,凡守令与掌行刑狱之官,并令依法制大小杖,当官封押,乃得行用,不得增添、换易、过数讯囚,恣为惨酷。”从之。五月,臣僚言:“民命莫重於大辟。方锻炼时,何可尽察,独在聚录之际,官吏聚於一堂,引囚而读示之;死生之分,决於顷刻,而狱吏惮於平反,摘纸疾读,离绝其文,嘈Γ其语,故为不可晓解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人命所干,轻忽若此!臣窃照聚录之法有曰:‘人吏依句宣读,无得隐瞒,令囚自通重情,以合其款。”此法意盖不止於只读成案而已。臣谓当稽参‘自通重情,以合其款’之文,於聚录时,委长贰点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果无差殊,然後亦点无干碍吏人,依句宣读,务要详明,令囚通晓,流庶几伏辜者无憾,冤枉者获伸。”从之。 六年,秘书少监、权刑部侍郎汪大猷等重敕令格式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诏以《乾道重敕令格式》为名。 淳熙元年五月,诏颁浙西提刑郑兴裔《检验格目》於诸路提刑司。 初,兴裔言诸州县检验之弊,遂措置格目,行下所属州县。每一次检验,依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属州县,一付被害之家,一申本司。照会州县,受词差官,检官受牒起发,皆注日时於上。关防详密,州县不得为欺。朝廷善之,乃行於诸路。 十月,诏:“六部除刑部许用乾道所刑名断例,及司勋许用编类获盗推赏例、并乾道元年四月十八日轻置例敝事指挥内立定合引例外,其馀并依成法,不许用例。”
先是,臣僚言:“今之有司,既问法之当否,又问例之有无,法既当然而例或无之,则事皆沮而不行。夫法之当否,人所共知,而例之有无,多出吏手,往往隐匿其例,以沮坏良法,甚者贿赂既行,乃为具例,为患不一。请诏有司,应事有在法灼然可行而未有此例者,不得以无例废法。”事下六部看详,至是来上,乃有是诏。 六年,知湖州长兴县茹骧坐赃免真决,编管台州,仍籍没家财。参知政事钱良臣奏:“臣昨任淮东总领日,失举茹骧改官,今以赃败,法当同坐。”诏:“览良臣所奏,乃欲以身行法。国有常宪,朕不敢私,勉从所请,可镌三官。”於是陈岘、张宗元、赵老、徐本中并坐举骧各降三官。 八年,诏:“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并於额上剌‘强盗’二字,馀字分剌两颊。” 十六年,臣僚言:“在律,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若於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比年中外之狱,闻於状外求罪,推寻愆咎,鞫勘平生,旁及他人,干连禁系,岂无冤滥!乞申明法令,自今狱事无得於状外求罪。如有违戾,重於法。”从之。 光宗绍熙五年,臣僚言:“广东一路,十有四州,惟英德府烟瘴最甚,有‘人生地狱’之号。诸司分在广、韶二州置司,英德府界乎广、韶之,故诸司凡以公事送狱者,多送英德。人一闻‘生地狱’之名则已心惧,凡罪不至死与未必有罪之人,每至狱则皆引伏。其意以为,久系於狱,未必辩明,而不免於死,不若亟就刑责,犹得一生。由是狱之欲速成者,必之英德,而英德之吏,以善治狱名。今一路之中,东有潮、惠,西有二广,北有南雄、连州,皆风土之不甚恶者。请行下本路诸司,应今後公事合送别州根勘者,不许送英德府,庶狱无冤滥,人获生全。”从之。 宁宗嘉泰二年,臣僚言:“近日大辟行凶之人,邻保逼令自尽,或使之说诱被死家,赂之财物,不令到官。尝求其故:始则保甲惮检验之费,避证佐之劳,次则巡尉惮於检覆,又次则县道惮於鞫勘结解。上下蒙蔽,只欲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为!今若纵而不问,则是被杀人者,反为妻子亲戚乞钱之资,甚可痛也。请明降指挥,凡有杀伤人处,如都保不曾申官,州县不差官检覆,及家属受财私和,许诸色人告首,并合从条究治;其行财受和会之人,更合计赃论罪。”从之。 二年,刑部侍郎林粟言:“嘉泰改元,一年天下所上死案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断死者才一百八十一人,馀皆贷放。夫有司以具狱来上,必皆可论刑之人,陛下贷其罪辜者,凡一千六百三十人,岂为细事!请诏秘书省入日历,上以示陛下好生之德,下以戒有司用刑之滥。”从之。 嘉定四年,诏颁湖南、广西刊印《检验正背人形图》於诸路提刑司。 先是,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推鞫大辟之狱,自检验始。其有因检验官司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奸吏出入人罪,弊亻幸不一。伏见湖南、广西见行刊印《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检验官司,令於伤损去处,依样朱红书画横斜曲直,仍於检验之时,唱喝伤痕,令罪人同共观看。所画图本,众无异词,然後著押,则吏奸难行,愚民易晓。”於是诏行之。 臣僚言:“切见县狱苦无囚粮,而城下之邑尤甚。法许於运司钱内支,往往县道不敢支破,例多陪办於推狱,私取於役户,分甘於同禁之人。箪食入狱,攫纷然,极可怜悯。乞从诸县申州,就於常平米内支拨。”从之。 十三年,诏:“凡在官财物不应用而用之依律科坐赃罪之人,自今私自入己者,为赃罪;私自馈遗者,为私罪;用充公用者,为之公罪。创始者为首,坐以全罪。循例者为从,与减一等。” ●卷一百六十八 刑考七
○徒流(配没) 虞舜流宥五刑(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流共工於幽州(幽州,北裔。水中可居曰洲),放兜於崇山(崇山,南裔),窜三苗於三危(三苗,国名。三危,西裔),殛鲧於羽山(羽山,东裔,在海中),四罪而天下咸服。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放流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 《周官》,大司寇之职,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揭之入於司兵(任器货贿,谓盗贼所用伤人兵器及所盗财物也。入於司兵,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役入县官)。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藁(郑司农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於罪隶、舂人、藁人之官也。今日为奴婢,古之罪也。故《书》曰:‘予则奴戮汝’。《论语》曰:‘箕子为之奴。’罪隶之奴也。《春秋传》:‘斐豹,隶也,著於丹书。’豹耻为奴,欲除其籍,然後杀督戎。”元谓:“奴,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有爵,命士以上。龀,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毁齿)。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弗使冠饰者,著黑,若古人之象刑与?舍,释之也。郑司农云:“罢民,谓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罚人但任之以事耳。郑司农云:“以此知其为民所苦而未入刑者也。故大司寇职曰:‘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又曰:‘以嘉石平罢民。’《国语》曰:‘罢士无伍,罢女无家。’言为恶无所容入也。”元谓:“圜土所收教者,过失害人已丽於法者。”)。 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注见《刑制门》)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谓衣服、兵器之属也)。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门积任器,凡因执人之事(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持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元谓:“任犹用也。”)。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野舍,王行所止舍也。厉,遮列也)。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没,给其小役)。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傍(郑司农云:“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傍,此官主为送致之也。”元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傍之,在前曰牵,在旁曰傍。”疏:“国家以官牛助诸侯及大夫家运物往致任所。”)。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罪隶,盗贼之家为奴者。蛮隶,征南夷所获。闽隶,南蛮之别。夷隶,征东夷所获。貉隶,征东北夷所获。疏:“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子缘坐。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藁。五隶各百二十人者,谓隶中选取善者以为之员役,数为限其馀众以为隶民。罪隶,则中国之以罪为隶者,馀四隶,征伐所获。”)。 秦始皇时,毒作乱,讨诛之。其徒皆枭首、车裂。轻者为鬼薪(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律曰》鬼薪作三岁)。 三十四年,烧《诗》、《书》、百家语,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四岁刑也)。 汉文帝诏除肉刑,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城旦注见上。舂者,妇不预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臣瓒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代髡,以宫代劓,以钛左右趾代刖。令既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完。此当言髡者完也。”);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者,三岁刑)。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师古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如淳曰:“罪降为司寇,故一岁,正司寇,故二岁也)。其亡逃及有耐罪以上,不用此令(於本罪巾又重犯也)。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李奇曰:“谓文帝作此令之前有刑者。”)。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平帝元始二年,令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雇山钱月三百(如淳曰:“已论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雇山遣归。说以为当於山伐木,听使入钱雇功直,故谓之雇山。”应劭曰:“旧刑鬼薪,取薪於山以给宗庙,今使女徒出钱雇薪,故曰雇山也。”师古曰:“说如近之。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妇人。”)。
後汉光武建武三年,诏令女徒雇山归家(注见上)。 七年,诏罪囚非犯殊死,勿按其罪。见徒免为庶人。 二十九年,诏罪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 输作司寇(《前书》谓之罚作一岁刑也)。输作左校(《韦彪传》。注云:“左校,曹名,属将作。”)。输作右校(属将作)。输作若卢(庞参为左校令,犯法,输作若卢)。耐(《光纪》。注云:“一岁刑为罚作,二岁已上为耐。音乃代反。”《前书》又作而)。施刑(《光纪》注云:“施,读曰弛。谓有赦令去其钳钛赭衣。”)。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已卯赦前所犯而後捕系者,悉免其刑。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 肃宗建初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 元和元年,令如前。 和帝永元六年,诏中书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元初二年,诏中书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
延光三年,诏死罪囚系减死一等,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 顺帝汉安二年,令系囚殊死以下入赎。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魏明帝定律,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 晋武帝制《新律》,累作不过十一岁,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 刘颂为廷尉,请复肉刑,疏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县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若是,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曰属,贼盗曰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曰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成帝时,邵广盗官幔二帐,坐死。其子宗、乞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事见《详谳门》) 宋制,为劫者身斩,家人弃市。同籍周亲谪补兵。(见《详谳门》) 梁制,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皆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梁天监十一年,诏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 时百姓有罪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帝思所以宽之,乃下是诏。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病疾,权解之。是後,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视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愆自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於辛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其详立条制,以为永准。”帝手敕报曰:“顷年以来,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繁细,义同茧丝,切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巧,自是为难。更当别思,取其便也。”竟弗之从。 陈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冶,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余居作。
後魏太武定律令,当刑者赎,负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於山,贫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藁;其痼疾不逮平人者,守苑囿。 孝文时,以有罪徙边者多逋亡,乃制:一人逋亡,合门充役。崔挺上书谏曰:“天下善人少,恶人多,若一人有罪,延及阖门,则司马牛受桓之罪,柳下惠婴盗跖之诛,岂不哀哉!”帝善之,乃除其制。 齐神武秉政改制,诸强盗杀人者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武成时制《齐律》:一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百,髡之,投於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二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 周制,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为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孝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後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後,帝欲施轻典於新国,乃诏凡诸新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新户。 隋文帝令高定新律。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犯法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追徒过九年者,徒二千里。其後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唐初,徒流之刑皆因隋制。武德四年,诏裴寂等更定律令。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悉为一岁。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一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倍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於厨膳。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太宗初,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又哀其毁伤支体,乃除断趾流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又比隋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七十一条。贞观二年,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 十四年,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 十五年,敕犯反逆免死配流者,六岁之後,仍不听仕。 武后长寿元年,有人上封事言岭南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摄监察御史案之,若得反状,便许斩决。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拥之水次,以次加戮,三百馀人,一时并命,然後锻炼曲成反状。仍诬奏云:“诸道流人,咸有怨望,若不推究,为变不遥。”后然其奏,又命摄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正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案鞫流人。於是光业诛七百人,德寿五百人,其馀少者不减数百人。 元宗开元十年,敕:“自今以後准格敕合应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敕:“流贬人多在道逗留。自今左降官情罪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自是,流贬者多不全矣。
肃宗乾元元年敕:“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逆、名教、枉法、强盗赃,如有亲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其流移人亦准此。” 德宗建中三年,敕:“诸色贬流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八年,刑部侍郎王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等,臣切见诸处配流人,每逢恩赦,悉得归还,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日。臣又见比年边臣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轻刑,据罪可原,在边无益。请自今流人,准格例满日六年後并许放还,所冀抵法者足以悛惩,满岁者绝其愁怨。”从之。 穆宗长庆元年,制:“应亡官失爵及放还流人,如先有庄田,不经没官,被人请射作主,如本主及子孙已归,并委州府还,务令安业。” 武宗会昌六年赦书节文:“应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官中量借粮种,俾令耕田,以为生业。” 僖宗乾符三年,敕流徒之人,残疾者惩赎(见《赎刑门》)。 後唐清泰三年,尚书刑部郎中李元龟奏:“准《开成格》,应断天下徒流人到所流处,本管画时申御史台,候年月满日申奏,方得放还本贯。近年凡徒流人,所管虽奏,不申御史台,报大理寺,所以不知放还年月。望依律格处分。”从之。 宋太祖皇帝,开宝时定刑制,凡流刑四,徒刑五(详见《刑制门》)。 流配,旧制止於远徙,不刺面。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 开宝五年,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有官当赎铜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兼充内作,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具水火,乏人使令。欲望令大理寺依格断遣徒罪人後,并送作坊应役。”从之。 太宗以国初诸方割据,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然多亡投塞外,诱羌、戎为患,乃诏:“自今当徙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缘边诸州。”时江南、湖广已平,於是罪人皆流南方。 太平兴国五年,诏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
先是,国初以来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皆屯兵使者领护。而通州岛中凡两处,豪强难制者隶崇明镇,懦弱者隶东市州,两处悉官煮盐。是岁,始令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之,而沙门如故。 端拱二年,诏免岭南流配人荷校执役,又令妇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真宗咸平四年。先是,江浙、荆湖、广南远地,应强盗及持仗不死者,并部其属至京师,多殒於道路。乃诏自今止决杖、<黑詹>面,配所在五百里外牢城。 仁宗景中,以罪人贷死者旧多配沙门岛,在登州海中,至者多死,乃诏当配沙门岛者,第配广南、远恶地牢城;广南罪人,乃配岭北。然其後亦有配沙门岛者。 神宗熙宁三年,诏:“决配强盗,无以全党置之一路。” 删定编敕官曾布请复肉刑,略曰:“今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墨、劓、非刂、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重轻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於古亦轻矣。况折杖之法,於古为鞭朴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众,其终必至於杀戮。是欲轻反重也。 六年,审刑院言:“登州沙门岛寨配隶,以二百人为额,馀则移置海外,非禁奸之意。”诏自今以三百人为额。 吴充建请:“流人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请自今非情理巨蠹,过冬月听留役本处,至舂遣之。”奏可。 九年,诏以交趾犯顺,应配广南东、西路罪人,并权配三千里外。 元丰八年,罢就配法,并如旧制行。 初,帝以流人去乡邑,疾死於道,而护送禁卒,往来劳费,用张诚一之议,随所在配诸军重役。至是中丞黄履言其报仇,非便,罢之。 诏:“犯盗,刺环於耳後:徒、流以方,杖以圆;三犯杖,移於面。径不得过五分。”
元六年,刑部言:“配诸隶沙门岛,强盗杀人纵火,赃满五万钱、强奸殴伤两犯至死,累赃至二十万钱、谋杀致死,及十恶至死罪,过蛊已杀人者,不移配。强盗徒党杀人不同谋,赃满二十五万,遇赦移配广南,溢额者配隶远恶。馀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诸州,溢额者配隶广南。在沙门岛满五年,遇赦不该移配与不许纵还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广南;在岛十年者,依馀犯格移配。笃疾在身、年及七十在岛三年以上,移配近乡州军。犯状应移而老病者同。其永不放还者,各加二年移配。”从之。 绍圣三年,诏:“配沙门岛人已溢额者,并配琼州、万安军、昌化、珠崖军,定为令。”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请仿《周官》司圜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夜则拘之,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许出圜土充军,无过者纵释。诏从其请。五年罢之。大观元年复行,四年复罢。 石林叶氏曰:“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监驱之劳,而配隶者有道路亡困踣之患。苏子容元丰中建议,请依古圜土,取当流者治罪讫,髡首钳足,昼夜居作,夜则置之圜土。满三岁而後释,未满岁而遇赦者,不原。既释,仍送本乡,稽察出入又;三岁不犯,乃听自如。崇宁中,初蔡鲁公始行之,人不以为善也。” 高宗建炎二年,以盗贼窃发,所在道梗,乃诏诸州罪人断配讫,权送本处重役,俟盗息路通日遣行。 绍兴四年,诏:“临安府四至州郡,犯罪合配之人,毋得配本府,候回銮日如旧。” 绍兴十九年,刑部看详:“捕获沿海劫盗,并系持杖凶徒,理宜措置关防。今将合该刺配广南及三千里之人断讫,权行刺配鄂州都统制军下;二千五百里以下之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池州、太平州、建康府都统制军下,并收管重役。其配字,欲以配州府屯驻军重役字为文,候盗贼衰息日,依旧例。”从之。 二十四年,诏:“诸路州军,有编管之人愿充厢军者,听。” 上因宣谕大臣曰:“朕昨在元帅府,见河朔州军将编管人穿锁传送旅店,三五相联,乞丐於市,盖缘不给之食,乃至於此,真可悯恻,可申严约束行下。” 孝宗隆兴元年,臣僚言:“诸州断配海贼,例送广南、远恶州军。缘濒海之郡,多为贼船啸聚,虑长奸恶,请自今并分隶两淮水军收管。”从之。 淳熙十一年,校书郎罗点言:“比年以来,所在流配人甚众,强盗之狱,每案必有逃卒,积此不已,为害不细。臣尝推原其端,盖由配法太繁。本朝折杖之制,视前代用刑为轻,而刺配之法,视前代用刑为重。国初敕令尚简,入配者少,承平既久,防禁益密。在仁宗朝,张方平极陈其弊,建议减除。迨今百有馀年,有增无损。切谓欲戢盗贼,不可不销逃亡之卒,欲销逃亡之卒,不可不减刺配之法。望诏有司,将见行刺配情轻者从宽减降,别定居役或编管之令。其应配者,检会淳熙元年五月指挥,择其强壮,刺充屯驻大军,庶几州黥配之卒自此渐少。”上曰:“近岁配隶稍多,久後当如何?”王准等奏:“如杂犯死罪,犹可从轻,至如劫盗六项指挥之行,为盗者莫不晓得,将欲为盗,必先虚立为首之名,杀人奸滥之罪皆归之,以故为首者不获而犯者免死,盗何由惩?”上曰:“可令刑、寺集议奏闻。”既而刑部、大理寺奏言:“‘象以典刑’,墨居其一。流放之法,用宥五刑。是墨刑不施而後宥以流也。‘鞭作官刑’,说者曰‘鞭以为治官事之刑’,是流、墨不施而後及於鞭也。盖曰墨、曰流、曰鞭,三者俱为九刑之一,自帝舜以迄三王,未闻有兼施并用者。汉文帝除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惟劓与刖,方及於笞,则黥之与笞,汉时亦不兼用也。历代遵尚,鞭笞度数虽有不同,止用其一,无复他法。隋文始改百王之制而用其二,然亦不兼施,今简册可考也。流刑徙之远方,则在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之外,止於离其乡井。徒刑役於当处,则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之限,止役作其身。凡是二者,皆不笞决。惟杖刑自六十至百,笞刑自十五至五十。是二者笞决其身,随即纵遣。至唐高祖,加千里之流;大宗申加役之制,馀因隋旧而已。晋天福始创刺配,合用其二,仍役而不决。逮我艺祖,一洗五代之苛,犹以隋制为重。於是悉易以决,为流、徒、杖、笞之法,名存实改。自加役流至流二千里,其刑四,并决脊杖、配役有差。所谓配役,非今之所谓配,古所谓徒役是也。自徒三年至徒一年,其刑有五,并决脊杖有差,而尽免其徒役之年。自杖一百至六十,自笞五十至十,其刑各五,悉易以臀杖而减其数,如杖一百,止决二十,减其八十之数是也。由杖九十以下至於笞十,悉从末减。於是帝舜三居之法,至此始不用,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省刑之意,遂冠百王。其後坐特贷者,方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而舜之九刑,始并用其三。黥为墨,配即流,杖鞭,三者始萃於一夫之身。盖其制将以宥死罪,合三为一,犹为生刑,端未为过。至太宗皇帝,始诏窃盗赃满五贯者,决杖、黥面、配役,其意亦以宥死;盖国初之制,窃盗三贯弃市故也。累圣相承,固未尝有惨於用刑之意。而人情狃於见闻,法令易以滋彰,据张方平所奏,祥符、天圣、庆历,其数至倍是也。今以刑书考之,其丽於配者几五百条,中有数项,比之庆历,又复数倍。积少成多,殆非一朝一夕之故,然回视艺祖创法之始特以宥死者,固已远矣。又有罪不至配而用情重决配者,亦有泛言决配而因以决配者。尝推原其故:爰自建隆以及淳熙,二百年之,决配既多,视以为常,不复知有前代之遗制与夫祖宗之美意;臣僚奏请,动以决配为言,有司建立,亦以决配为可,而配法始滋矣。近者李桩尝建此议,陛下特诏近臣各述所见,其亦有为陛下略言及此者,而讲之不详,亦卒以废格,良可惜也。窃谓今罪之丽於大辟者,宥其一死,俯从决配,乃艺祖之遗制,固不容轻议;自馀流罪以下,情理重害未可遽去者,且仍旧;其次重者,当如方平之请,代以役年;其轻者,并行刊削。如此,既不失艺祖创法之本意,亦稍复前代沿袭之旧章,非细故也。但方平之请,止具四等,而今世配法,乃至十四等。今欲推广方平之意:永不放还者,役终身;海外者,役八年;远恶、广南者,役七年;三千里、二千五百里者,并役六年;二千里、一千五百里者,并役五年;千、五百里者,并役四年;特旨配邻州者,役三年;本州、本城者,并役二年;不刺面者,役一年。免其文面并役当处,虽累会恩,不许原免。则方平之意得矣。”上寻谓辅臣曰:“朕思之配法,杂犯配罪,只配本州牢城;犯私茶、盐之类,不必远配,只刺充本州厢军,令著役;若是劫盗已经三次,便可置之死。可谕刑、寺熟议奏来。” 十四年八月,臣僚言:“刺配之法,始於晋天福。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後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四十六条。至於庆历,已一百七十馀条。今淳熙配法,凡五百七十条。配法既多,犯者自众,黥隶之人,所至充斥。近臣僚建请改定居役之法,已降指挥看详,至今未见定论。盖缘刺配,情理稍轻,既欲降居役,则编管乃为从坐,不应令徙乡。轻重不伦,议乃中格。窃谓前後创立配条,不为无说。若止令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於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检照《元丰刑部格》,诸编记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条限;《政和编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色目。莫若依仿旧格,稍加参订,将犯配法人,如入情重,则依旧刺面,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则止刺额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轻,则与免黥刺面放还之格;其次最轻,则降为居役,别立年限纵免之格。倘使居役本条或有从坐编管,则置之本城,减其放限。如此,则於见行条法并无抵牾,且使刺面之法专处情犯凶蠹,而其他偶丽於罪,皆得全其面目,知有顾藉,可以自新。省黥徒,销奸党,诚天下之切务,惟陛下留神,速诏有司裁定施行。”後迄如旧制。
光宗绍熙二年,知琼州黄揆言:“今中外之奸民以罪抵死而获贷者,必尽投之海外以为兵,是聚千百虎狼而共置之一邱也。今日积者已多,而累累递送者方来未已,一旦稔恶积衅,溃裂四出,臣恐偏州之民,项背不能帖席而卧也。请自今凡凶恶贷死而隶於流籍者,许分之沿江诸屯及其他远恶之地,无专指海外以为凶薮,庶几阴消潜削,不至滋蔓流毒偏方。”从之。 三年,臣僚言:“配法自有年限,方许放停。近来更不照应,一二年,随即放便,是致人皆玩法,以配为常。请行下诸路,应犯法刺配人如至本州,须依条限,方许放停。如限内再有所犯,乞拨入屯驻军中重役,永不放便。”从之。宁宗嘉泰四年正月,臣僚言:“後世衣食之路日蹙,犯法者众,配隶之人,中路多逸;及到配所,州郡惮於赡养,往往故纵不捕。此徒虽幸脱免,而其身实无所容於天地,饥寒切身,若非群众贩买私商,即是聚为强盗。配隶之人盖有两等:其乡民一时斗殴杀伤,及胥吏犯赃贷命流配等人,设使逃逸,未必皆是强勇,能为大过,欲止徒配本州牢城重役,立为条限,限满给据,复为良民;至於累犯强盗,及聚众贩卖私商,曾经杀伤捕获之人,皆能跳梁山,运动兵仗,非村民胥吏之比,欲并配屯驻军,立为年限,限满改刺,从正军衣粮,诚为利便。”从之。 开禧元年闰八月,臣僚言:“国朝品式条章,灿然备具。谓人之难於离乡井也,於是有配隶、羁管、编管之条,然非奸赃、强盗、杀人贷命与夫斗伤情重者,不以是罪之。今世酷吏,曾不是思,於配隶、编管,羁管之外,自创为‘押出外界’之条,使之荡析离居,浮游失所,未免有客死异乡之叹。欲严饬中外,自配隶、编管、羁管之外,惟他郡作过之人,许勒归本贯,其馀悉从本条科罪,不得辄将土著之家人属押出外界。”从之。 ●卷一百六十九 刑考八 ○详谳(平反) 虞舜,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也。灾,害也。肆,缓。贼,杀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刑杀之)。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辜,罪也。经,常也。) 《周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丽,附也。故书“付”作“附”,附犹著也):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元谓:“贤,有德行者。”),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一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劳立功者),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以事国),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欤)。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告也。疏曰:“群臣,士以上。群吏,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万民,民有德行不仕者。”)。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也。三刺法见前)。有旨无简不听(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犹赦之)。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小大,犹轻重。已行故事曰比)。 《君陈》,王曰:“君陈,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穆王《吕刑》,上刑轻下服,下刑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事在上刑而情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是也。若诸罚之轻重,亦皆有权焉。权者,进退推移,以求其轻重之宜也。刑罚世轻世重者,《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随时而为轻重者也。轻重诸罚有权者,权一人之轻重也;刑罚世轻世重者,权一世之轻重也。惟齐非齐者,法之权也;有伦有要者,法之经也。言刑罚虽惟权变是,而齐之以不齐焉,至其伦要所在,盖有截然而不可紊者矣。此两句总结上意也)。 《大戴礼》,刑法者,御人之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古者以法为衔勒,以官为辔,以刑为策,以人为手,而御天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如,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又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者,则曰“簋不饰”;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以正呼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则自冠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ㄏ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汉高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谓处断也)。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传所当比律令以闻。”
文帝时,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 时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於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下公共之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皆用法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其後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帝怒,下廷尉治。释之按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无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置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假令愚民取长陵一А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帝乃白太后,许之。 孝景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後元年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後不当,谳者不为失(师古曰:“假令谳讫,其理不当,所谳之人不为罪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时廷尉上囚访年继母陈论杀访年父,访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命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文帝时,诏除收孥相坐法。 景帝时,诏:“高年、鳏寡、幼弱、孕妇、师、侏儒有罪当鞫系者。颂系之。”(并详见《刑制门》) 武帝时,儿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而深刻吏多为爪牙用者,依於文学之士。 宣帝时置廷平,季秋後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详见《刑制门》) 成帝诏:“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详见《刑制门》) 沛县有富家翁,赀三千馀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父无亲近,其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後果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时太守何武得其条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残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与女,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夫剑者,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关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见申展。此凡庸何能思虑弘远如是哉!”悉取财以与子。曰:“敝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论者大服武。 薛宣为丞相时,弟循为临令,後母常随循居官。宣迎後母,循不遣。後母病死,循去官持服。宣谓循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不可(者,执意不同,犹如色之杂)。循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後宣免丞相,加特进。久之,哀帝即位,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於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复封列侯在朝省。宣子况为右曹侍郎,数闻其语,赇客杨明,钦令创咸面目,使不居位(创谓伤之)。会司隶缺,况恐咸为之,遂令明钦遮斫咸宫门外,断鼻唇,身八创。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等议(史失众姓)奏曰:“况朝臣,父故宰相,封列侯,不相敕承教化,而骨肉相疑,咸受循言以谤毁宣,咸所言皆宣行迹,众人所共见,公家所宜闻。况知咸给事中,恐为司隶举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宫阙,要遮创戮近臣於大道人众中,欲以鬲塞聪明,杜绝论议之端(鬲与隔同。杜,塞也)。桀黠无所畏忌,万众ん讠华,流闻四方,不与凡人忿怒争斗同。臣闻敬近臣,为近主也。礼,下公门,式路马(过公门则下车,见路马则抚式,盖崇敬也。式,车前横木),居处畜产且犹敬之。《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於诛(遂,成也。言举意不善,虽成功犹加诛),上浸之原不可长也(浸,近也。伤戮大臣,有所逼近也。浸,亦作侵,犯也,其义两通。长音竹两反)。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手伤人为功,使人伤人为意),皆大不敬,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廷尉直议曰:“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诏书无以诋欺成罪(诋,毁也,丁礼反)。传曰:‘遇人不以义而见<疒只>者,与<疒只>人之罪钧,恶不直也(以杖手殴击,破其皮,肿起青黑,伤无创瘢者,律谓之<疒只>。遇人不以义为不直,虽见殴罪同殴也。<疒只>音枳。音鲔)。’咸厚善循,而数称宣过恶,流闻不谊,不可谓直言(咸为循而毁宣,是不义而不直)。况以故谋伤咸,计谋已定,後闻置司隶,因前谋而趣明(趣读曰促),非以恐咸为司隶故造谋也。本争私变,虽於掖门外伤咸道中,与凡人争斗无异。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至於刑罚不中,而人无所措手足(措置也)。’今以况为首恶,明手伤为大不敬,公私无差。《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谓寻其本)。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加诋欺,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恐非法意,不可施行。圣王不以怒增刑。明当以贼伤人不直(以其受财),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以其身有爵级,故得减罪而为完也。况身及同谋之人,皆从此科)。”帝以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自将军以下至博士议郎皆是廷尉。况竟减死罪一等,徙敦煌。宣坐免为庶人,归故乡。
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方进、大司空何武议曰:“令,犯法者各以发时律令论之(此其引令条之文也。发时,谓其犯法之时)。明有所讫也(讫止)。长犯大逆时,乃始等见为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後乃弃去,於法无以解(解,免也)。请论。”廷尉孔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後犯法者也(惩,创止之)。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自未知当罪大逆之法,而弃去乃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王尊为美阳令,美阳女子告:“假子以我为妻,妒笞我。”尊验问,辞伏。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言非常刑名,造杀戮之法)。”乃使骑吏五人射杀之。 哀帝时,廷尉梁祖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杂治东平王狱(为息夫躬等诬告不道事),时冬月未尽二旬,而祖心疑冤,狱有饰辞,奏欲传之长安(传谓移其事也)更下公卿覆治。天子以为祖等皆见上体不平,外内顾望,操持两心,幸逾冬,无讨贼疾恶主雠之意,制诏免祖等皆为庶人。後数月大赦,丞相王嘉荐祖等明习治狱,又封还益董贤户事,上发怒,召嘉诣尚书责问。光禄大夫孔光等希旨劾嘉迷国罔上不道,请召嘉诣廷尉诏狱。嘉竟死狱中。 永信少府猛等十人以为:“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衔怨而受罪。明主躬圣德,重大臣刑辟,广延有司议,欲使海内咸服。嘉罪名虽应法,圣王之於大臣,在舆为下,御坐则起(师古曰:“解在《翟方进传》。”),疾病视之无数,死则临吊之,废宗庙之祭,进之以礼,退之以义,诔之以行(师古曰:“言大臣之死,积累其行而为诔也。诔者,累德行之文。”)。按嘉本以祖等为罪,罪恶虽著,大臣括关械、裸躬就笞(师古曰:“括,结也。关,贯也。裸,露也。”),非所以重国褒宗庙也。今春月寒气错缪,露霜数降,宜示天下以宽和。臣等不知大义,唯陛下察焉。”有诏假谒者节,召丞相入廷尉诏狱。使者既到府,掾史涕泣,共和药进嘉,嘉不肯服。主簿曰:“将相不对理陈冤,相踵以为故事(师古曰:“踵由蹑也。”),君侯宜引决。(师古曰:“令自裁也。”)。”使者危坐府门上(师古曰:“以逼促嘉也。”)主簿复前进药,嘉引药杯以击地,谓官属曰:“丞相幸得备位三公,奉职负国,当伏刑都市以示万众。丞相岂儿女子邪,何谓咀药而死(师古曰:”咀,嚼也,音才汝反。“)!”嘉遂装出,见使者再拜受诏,乘吏小车,去盖不冠,随使者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绶,缚嘉载致都舡诏狱。上闻嘉生自诣吏,大怒,使将军以下与二千石杂治。吏诘问嘉,嘉对曰:“按事者思得实。窃见祖等前治东平王狱,不以为不当死,欲关公卿,示重慎;置驿马传囚,不得逾冬月,诚不见其外内顾望阿附为验。复幸得蒙大赦,祖等皆良善吏,臣窃为国惜贤,不私此三人。”狱吏曰:“苟如此,则君何以为罪犹当?有以负国,不空入狱矣。”吏稍侵辱嘉,嘉喟然天叹曰(师古曰:“读作仰。”):“幸得充备宰相,不能进贤退不肖,以是负国,死有馀责。”吏问贤不肖主名,嘉曰:“贤,故丞相孔光、故大司空何武,不能进;恶,高安侯董贤父子,佞邪乱朝,而不能退。罪当死,死无所恨。”嘉系狱二十馀日,不食欧血而死。 後汉制,治书侍御史二人,选明法律者为之。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 明帝永平十四年,楚王英以谋逆废徙自杀。时穷治楚狱,遂至累年。其辞语相连,自京师亲戚、诸侯、州郡豪杰及考案吏,阿附坐死、徙者以千数,而系狱者尚数千人。颜忠、王平辞引隧乡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建等辞未尝与忠、平相见。是时上怒甚,吏皆惶恐,诸所连及,率一切陷入,无敢以情恕者。侍御史寒朗心伤其冤,试以建等物色独问忠、平,而二人错愕不能对。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帝曰:“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对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虚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对曰:“臣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帝怒曰:“吏持两端,促提下棰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帝曰:“谁与共为章?”对曰:“臣独作之。”上曰:“何以不与三府议?”对曰:“臣自知当必族灭,不敢多污染人。”上曰:“何故族灭?”对曰:“臣考事一年,不能穷尽奸状,反为罪人讼冤,故知当族灭。然臣所以言者,诚冀陛下一觉悟而已。臣见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後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皆长跪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莫不知其多冤,无敢为陛下言者。臣今所陈,诚死无悔。”帝意解,诏遣朗出。後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馀人。时天旱,即大雨。马后亦以楚狱多滥,乘为帝言之,帝恻然感悟,夜起彷徨,由是多所降宥。任城令汝南袁安迁楚郡太守,到郡不入府,先往案楚王英狱事,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别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馀家。 肃宗初,陈宠为尚书,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上疏言:“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楚,以奉天心。”帝纳宠言,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於令。 宠曾祖父咸,成哀以律令为尚书,性仁恕,常戒子孙曰:“为人议法,当依於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予人重比。”王莽时谢病,收敛其家律令书文,壁藏之。宠明习法家,少为郡吏,辟司马鲍昱府,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宠子忠为廷尉正,司徒刘凯举忠明习法律,擢拜尚书。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务在宽详。初,父宠在廷尉,上除汉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忠略依宠意为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 元和三年,廷尉郭躬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 明帝时,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固奏彭专擅,请诛之。帝问郭躬曰:“军征,校尉一统於督(督谓大将)。彭无斧钺,何得杀人?”躬曰:“一统於督,谓在部曲也(《前汉书音义》曰:“大将军行有五部,部有曲。”)。今彭专军别将,有异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关督帅。且汉制戟即为斧钺(有衣之戟曰)。”帝从躬议。又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重,死刑)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令之谬,於事为误,误者於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 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均)。’‘君子不逆诈’。且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 躬父弘,习《小杜律》(《前书》,杜周断狱深刻,子延年亦明法律。对父故言小也)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躬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後为郡吏,辟公府。元和初,为廷尉。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 梁人取後妻,後妻杀夫,其子又杀之。孔季彦返鲁过梁,梁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礼,继母如母,是杀母也。”季彦曰:“言如母,则与亲母不等,欲以义督之也。昔文姜与杀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绝不为亲,礼也。’绝不为亲,即凡人尔。且夫手杀重於知情,知情犹不得为亲,则此下手之时,母名绝矣。方之古义,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得为杀母而论以逆也。”梁相从其言。
和帝即位。初,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张敏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路不可开故也。今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遵‘在鬼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议寝不省。敏复上疏曰:“臣伏见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愿陛下考寻利害,广令平议。”和帝从之。 永元十六年,诏一切囚徒於法疑者勿决,以奉敕令。 安帝即位,邓太后临朝。初,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後论者互多异。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鲁恭议曰:“夫王者之作,因时为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定律著令,冀承天心,顺物性命,以致时雍。然後变改以来,年岁不熟,价常贵,人不宁安。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复谳正。一夫吁嗟,王道为亏,况於众乎?《易》十一月‘君子以议狱缓死’。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後卒施行。 吴为胶东太守,安邱男子母邱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捕得之。呼长谓曰:“子母见辱,人情所耻。然孝子忿必虑难,动不累亲。今若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长以械自系(在手曰械),曰:“国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即移安邱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负母应死,当何以报吴君乎?”乃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因投纟而死(谓以绳为纟,投之而缢)。 按:此即所谓遭侮辱而杀人者,肃宗时贳其死刑,和帝时除之。故吴疑此狱,且容其投纟以死而不明正典刑,盖犹在可议之列也。 献帝建安时,应劭删定律令(见《刑制门》)。初,安帝时,河人尹次、颍川人史玉皆坐杀人当死,次兄初及玉母军并诣官曹求代其命,因缢而物故。尚书陈忠以为罪疑从轻,议活次、玉。劭後追之曰:“夫时化则刑重,时乱则刑轻,《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今次、玉以清时逞其私憾,阻兵安忍,︹尸道路。朝恩在宽,幸至冬狱,而初、军愚狷,妄自投毙。昔召忽亲死子纠之难,而孔子曰‘经於沟渎,人莫之知。’晁氏之父非错刻峻,自陨其命,班固亦云‘不如赵母指括以全其宗’。传曰‘仆妾感慨而致死者,非能义勇,顾无虑耳(言无计虑)’。夫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杀戮也;温慈和惠,以放天之生殖长育也。故春一草枯则为灾,秋一木华亦为异。今杀无罪之初、军,而活当死之次、玉,其为枯华,不亦然乎?陈忠不详制刑之本,而信一时之仁,遂广引八议求生之端。夫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岂有次、玉当罪之科哉?若乃小大以情,原心定罪,此为求生,非谓代死可以生也。败法乱政,悔其可追。”凡有《议》三十篇,皆此类。 魏文帝时,有大女刘朱,过(陟瓜反)子妇酷暴,前後三妇自杀,论朱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 按:所谓怨毒杀人者,盖行凶之人遭被杀之人苦毒,故不胜其怨愤,起而杀之。今刘朱之事,史不言子妇有悖逆其姑之迹,则非怨毒杀人也。要之,姑过其妇,妇因过而自杀,非姑手杀之,则可以免死。但以为怨毒,则史文不明,未见其可坐以此律耳。 齐王时,司马师辅政,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母邱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族兄ダ通表乞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女既产育,则他族之母,无辜受戮,伤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独婴戮於二门。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於是诏改定律令。 晋惠帝之时,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出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刘颂上疏论之。见《刑制门》) 元帝承制江左,时主簿熊远上书,以为:“军兴以来,处事不用律令,竞作新意,临事立制,朝作夕改,至於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开谘,非为政之体也。愚谓凡为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也。” 成帝时,廷尉奏殿中帐施吏邵广盗官幔二帐,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弃市。广二子,宗年十三,年十一,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尚书官朱映议以为:“天下之人,无子者少,一事遂行,便成永制,惧死罪之刑,於此而弛。”时议者以广为钳徒,二儿没入,既足以惩,艾使百姓知父子之道,圣朝有垂恩之仁,可特听减广死罪为五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尚书右丞范坚之曰:“自淳朴浇散,刑辟乃作,刑之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虽时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有行不忍而轻易典刑者也。且既许宗等,宥广死罪,若复有宗比而不赎父者,岂得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邪!按主者今奏云,唯听宗等而不为永制。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衰,笑之,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广,正以宗等耳。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许宗之请,将来诉者,何独匪人!特听之意,未见其益;不以为例,交兴怨ゥ。此为施一恩於今,而开万怨於後也。”从之。
宋文帝元嘉七年,剡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後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法徙赵二千外。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礼律之兴,盖本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於载,即载之於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未有分者也。称虽创巨痛深,固无雠祖之义,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也。若云称可杀赵,当何以处载?若父子孙祖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向使石厚之子、日之孙,砥锋挺锷,不与二祖同戴天日,则石昔、宅侯何得纯臣於国、孝义於家矣!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孙祖明矣。赵当避王周功千里外耳。令云:‘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听之。’此又大通情礼,因亲以教爱者也。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行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内愧终身,称当沈痛没齿,孙祖之义不得绝,事理固然。” 孝武於元嘉中出镇历阳,沈亮行参征虏将军事,人有盗发冢者,有罪所近村人,与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亮议曰:“寻发冢之情,事止窃盗,徙以侵亡犯死,故同之严科。夫穿掘之侣,必衔枚以晦其迹;劫掠之党,必ん呼以威其事。故起凶赫者易,应潜深密者难。知且山原为无人之乡,邱垅非常涂所践,至於防救,不得比之村乡。督实劾名,理与劫异,则符伍之坐,居宜降矣。又结罚之科,虽有同符之限,而无远近之断。若不域之以界,则数步之内,与千里之外,便应同罹其责。防人之禁,不可不慎,夫止非之宪,宜当其律。愚谓相去百步内赴告不时者,一岁刑,自此以外,差不及咎。” 孔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黄忿恨自缢死,遇赦。律文:“子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妇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遇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於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同殴伤及骂制则疑轻。准制,唯有於父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遇赦之科。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遇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支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枉正法。”诏如渊之议。 吴兴馀杭人薄道举为劫。劫制,同籍周亲补兵。道举从弟代公、道生等并为大功亲,则应在补谪之例,法以代公等母存为周亲,则子宜随母补兵。何承天议曰:“寻劫制,同籍周亲补兵,大功不在此例。妇人三从,即嫁从夫,夫死从子。今道举为劫,若其叔尚在,制应补谪,妻子营居,固其宜也。但为劫之时,叔父已殁,代公、道生并是从弟,大功之亲,不合补谪。今若以叔母为周亲,令代公随母补兵,既违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由於主者守周亲之文,不辨男女之异,远嫌畏负,以至此疑,惧非圣朝恤刑之旨。谓代公等母子并宜见原。” 吴兴武康县人王延祖为劫,父睦以告官。新制,凡劫身斩刑,家人弃市。睦既自告,於法有疑。时尚书何叔度议曰:“设法止奸,本於情理。非谓一人为劫,阖门应刑,所以罪及同产,欲开其相告,以出造恶之身。睦父子之至,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属,还相缚送,螫毒在手,解腕求全,於情可愍,理亦宜宥。使凶人不容於家,逃刑无所,乃大绝根源也。睦既纠送,则馀人无应复告,并合赦之。” 沛郡相县唐赐,往北村朱起母彭家饮酒,还,得病,吐蛊虫十馀枚。临死语妻张,死後刳腹出病。死後,张手自破视,五脏悉糜碎。郡县以张忍行剖,赐子副又不禁止,事起赦前,法不能决。按律,伤死人,四岁刑,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并非科例。三公郎刘勰议:“妻痛遵往言,儿识不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谓宜哀矜。”吏部尚书顾凯之议曰:“法,移露尸犹为不道,况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不宜曲通小情,当大理为断,谓副不孝,张同不道。”诏如凯之议也。 梁武帝天监三年,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按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诏流於交州。 後魏太武制,论刑者,部主言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定案奏闻。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刑之。诸州囚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真君中,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经义论决。 孝文帝时,吏民犯他法者,帝率宽之,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 宣武帝景明中,冀州人费羌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女子与张回为婢。回转与梁之定而不言状。按律,掠人、和卖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羌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诏曰:“律称‘和卖人者死’,谓两人诈取他财。羌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诚于律俱乖,而各非诈。然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於情固可处绞刑。”三公郎中崔鸿议曰:“按律:卖子,一岁刑,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盖以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又尊卑不同,故殊以死刑。且买者於彼,无天性支属,罪应一例。明知是良,决便真卖,因此流漂,家人不知,追赎无踪,永沈贱隶,按其罪状,与掠无异。”太保、高阳王雍议曰:“检回所买,保证明然,处以和掠,实为乖当。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详沈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和差等。谋杀之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纵令谋杀之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以从轻。其义安在?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此明禁暴掠之源,遏奸盗之本,非谓买之於亲尊之手,而同之於盗掠之愆。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等差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尊卑为轻重。依律:‘诸共犯罪者,皆以发意为首。’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若羌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羌皮为首,回为从可也。且既一为婢,卖与不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而可原,转鬻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卖子葬亲,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加,刑罚之科已及,恐非敦风化之谓。”诏曰:“羌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之於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河东郡人李怜坐行毒药,按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周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及怜母身亡,州断三年服终後乃行决。主簿李阳曰:“按《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周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且怜既怀耽毒之心,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已死,给假殡葬,足示仁宽,不合更延。可依律处斩,流其妻子。”诏从之。
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人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惠猛奸乱,殴主伤胎,遂逃。门下处奏:“容妃、惠猛,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诏曰:“容妃、惠猛恕死,髡鞭付宫,馀如奏。”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辉者,职人赏二阶,白身人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按辉无叛逆之罪,未可募同反者。夫王者理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按《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及爱憎而故杀者,各减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不得非子。又依初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罪死者,皆首末判定,然後处决。’且事必因本,若以辉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按容妃等,罪止奸私,律处不越刑坐,何得同宫振之罪,齐奚官之役?按智寿口诉,妹人,已生二女,是他家之母,他人之妻。昔魏晋末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谓在室之,谓:‘在室之女,从母父之刑,已醮之妇,从夫家之戮。’律许周亲相隐,法奸私之鬼,岂得使同气证之。按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可借失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夫刑人於市,与众弃之,爵人於朝,与众共之,明不私於天下也。”右仆射游肇等奏如纂言。诏曰:‘辉悖法乱理,罪不可纵,厚赏徵募,必冀擒获。容妃、惠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智寿、庆和,初不防禁,招引刘辉,共成淫鬼,败风秽化,岂得同於常人?且古有造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理本,约言所属,弗究悖法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有孤执宪,殊乖任寄。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 隋文帝以用律者多致春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後上取奏裁。 仁寿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後决。” 唐制,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诸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不得过三。 太宗即位,其年九月(武德九年未改元)盛开选举,或有诈为资荫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俄有诈伪事泄,大理少卿戴胄断流。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之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而不可而之於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 贞观元年,同州人房任统军於岷州,以谋反伏诛,任兄强从坐当死。旧条,兄弟分後,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流。帝令百官详议。房元龄等定议曰:“按礼,孙为王父尸。按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反死,据礼论情,深未为惬。请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流。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 帝欲止奸贪,遣人以财物试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上怒,将杀之,民部尚书裴矩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枉法,所谓陷人於罪,恐非导德齐礼之义。”上纳其言。 二年,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问曰:“其罪亦有情可矜容者,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宥罪,非臣下所敢。”上谓侍臣曰:“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匪欲害人,利於售棺故尔。今法司覆理一狱,心求深刻,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奏曰:“但选良善平恕人断狱,允当者赏之,即奸伪自息。”上善之。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何暇思虑?自今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彻乐、减膳之意。”然自蕴古之死,法官以失出为戒,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对曰:“律,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张仲文忽自称天子,口署其流辈数人为官司,大理以为指斥乘舆,虽会赦犹斩。太常卿摄刑部尚书韦挺奏:“仲文所犯,止当妖言,今既会赦,准法免死。”上怒挺曰:“去十五年,怀州人吴至浪入先置钩陈,口称天子,大理、刑部皆言指斥乘舆,咸断处斩。今仲文称妖,乃同罪异罚,卿作福於下而归虐於上邪!”挺拜谢趋退。自是宪司不敢以闻。数日,刑部尚书张亮复奏:“仲文请依前以妖言论。”上谓亮曰:“韦挺不识刑典,以重为轻,朕当时怪其所执,不为处断,卿今日复为执奏,不过欲自取刚正之名耳。曲法要名,朕所不取。”亮默然就列。上因谓之曰:“尔无恨色,而我有猜心,夫人君含容,屈在於我。可申君所请,屈我所见,其仲文宜处以妖言。” 帝尝因录囚谓侍臣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邪?” ●卷一百七十 刑考九
○详谳(平反) 高宗上元三年,左威大将军权善才、右监门中郎将范怀义斫昭陵柏木,大理奏以官减外并除名,上特令杀之。大理丞狄仁杰执奏,称“罪不当死”,上不从。仁杰执奏曰:“法悬象魏,徒罪、死罪,具有差等。古人云:‘假使盗长陵一А土,陛下何以加之?’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杀二将军,千载之後谓何!臣不敢奉诏。”上乃止。 武后谋革命,大开告密之门,以诛异议者,法官竞为深酷,唯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存平恕,被告者皆曰:“遇来、侯必死,遇徐、杜必生。”酷吏所诬构者,有功皆为直之,前後所活数十百家。尝廷争狱事,太后厉色诘之,左右为战栗,有功神色不挠,争之弥切。太后虽好杀,知有功正直,甚敬惮之,尝谓有功曰:“卿比按狱,失出何多?”对曰:“失出,人臣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后默然。司刑丞李日知亦尚平恕。少卿胡元礼欲杀一囚,日知以为不可,往复数四,元礼怒曰:“元礼不离刑曹,此囚终无生理!”日知曰:“日知不离刑曹,此囚终无死法!”竟以两状列上,日知果直。 推事使奏:“瀛州人李仁怛等三十七人被告称谋反,曹断并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有功执曰:“元淑里正,元得户人,缘祖纷争,因相言告,或以反逆相唤,或将奔叛相牵。反逆须有同谋,奔叛宁无叶契;无谋无契,口语口陈,即以实论,颇亦苛酷。抢杆元无影响,星文本自参差,纵使实有反言,只根换其宗姓,因根称有,正是口陈,徒侣绝无,明非实反。《贼盗律》云:‘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流三千里。’疏云:‘口陈欲叛者,杖八十。’准依告状,并是口陈之言,原究犯情,皆非心实之计。忝居商度,用此当宜。如不使推,请从鄙见;如将未允,终须重推。”录奏,赦依:“得宗君哲状,称无反可寻,请依徐丞见流三千里。”奉敕依,会赦免。 魏元忠为张易之等所谮,坐贬官,太子仆崔贞慎等八人饯元忠於郊外,易之诈为告密人柴明状,称贞慎与元忠谋反。太后使监察御史马怀素鞫之,曰:“兹事皆实,略问,速以闻。”中使督促数四,曰:“反状皎然,何稽留如此?”怀素请柴明对质,太后曰:“我自不知柴明处,但据状鞫之,安用告者?”怀素据实以闻,太后怒曰:“卿欲纵反者邪?”对曰:“臣不敢纵反者!元忠以宰相谪官,贞慎等以亲故追送,若诬以为反,臣实不敢。昔栾布奏事彭越头下,汉祖不罪,况元忠之刑未如彭越而陛下欲诛其送者乎!且陛下操生杀之柄,欲加之罪,取决圣衷可矣;若命臣推鞫,臣不敢不以实闻。”太后曰:“汝欲全不罪邪?”对曰:“臣智识愚浅,实不见其罪。”太后意,解贞慎等由是获免。 许州人杨元嗣告“张昌宗尝召术士李弘泰占相,弘泰言昌宗有天子相,劝於定州造佛寺,则天下归心。”太后命韦承庆及司刑卿崔神庆、御史中丞宋鞫之。神庆,神基之弟也。承庆、神庆奏言:“昌宗款称‘弘泰之语,寻已奏闻’,准法首原;弘泰妖言,请收行法。”与大理丞封全慎奏:“昌宗宠荣如是,复召术士占相,志欲何求!弘泰称筮得纯《乾》,天子之卦。昌宗倘以弘泰为妖妄,何不即执送有司!虽云奏闻,终是包藏祸心,法当处斩破家。请收付狱,穷理其罪!”太后久之不应,又曰:“倘不即收系,恐其摇动众心。”太后曰:“卿且停推,俟更检详文状。”退,左拾遗江都李邕进曰:“向观宋所奏,志安社稷,非为身谋,愿陛下可其奏。”太后不听。寻敕扬州推按,又敕按幽州都督屈突仲翔赃,又敕副李峤安抚陇、蜀。皆不肯行,奏曰:“故事,州县官有罪,品高则侍御史、卑则监察御史按之,中丞,非军国大事,不当出使。今陇、蜀无变,不识陛下遣臣出外何也。臣皆不敢奉制。”司刑少卿桓彦范上疏,以为:“昌宗无功荷宠,而包藏祸心,自招其咎,此乃皇天降怒;陛下不忍加诛,则违天不祥。且昌宗既云奏讫,则不当更与弘泰往还,使之求福禳灾,是则初无悔心;所以奏者,拟事发则云先已奏陈,不发则俟时为逆。此乃奸臣诡计,若云可舍,谁为可刑!况事已再发,陛下皆释不问,使昌宗益自负得计,天下亦以为天命不死,此乃陛下养成其乱也。苟逆臣不诛,社稷亡矣。请付鸾台凤阁三司,考竟其罪。”疏奏,不报。崔元亦屡以为言,太后令法司议其罪。元弟司刑少卿,处以大辟。宋复奏收昌宗下狱,太后曰:“昌宗已自奏闻。”对曰:“昌宗为飞书所逼,穷而自陈,势非得已。且谋反大逆,无容首免。若昌宗不伏大刑,安用国法!”太后温言解之。声色逾厉曰:“昌宗分外承恩,臣知言出祸从,然义激於心,虽死不恨!”太后不悦。杨再思恐其忤旨,遽宣敕令出。曰:“圣主在此,不烦宰相擅宣敕命!”太后乃可其奏,遣昌宗诣台。廷立而按之,事未毕,太后遣中使召昌宗,持敕赦之。叹曰:“不先击小子脑裂,负此恨矣!”太后乃使昌宗诣谢,拒不见。 元宗开元十八年,冀州武强县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五千疋,事发,上大怒,令集众杀之。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景仙缘是乞赃,罪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属缔构,首参元勋。载初年中,家陷非罪,凡其兄弟皆被诛夷,唯景仙独存,今见承嫡。据赃未当死坐,准犯犹入议条。十世宥贤,功实宜录;一门绝祀,情或可哀。愿宽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则旧勋不弃,平典斯允。”手诏不许。朝隐又奏曰:“有断自天,处之极法,生杀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疋便抵死刑;乞取者,因乞为赃,数千疋止当流坐。若令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後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所以为国惜法,期守律文,非敢以法随人,曲矜仙命。射兔魏苑,惊马汉桥,初震皇赫,竟从廷议,岂威不能制,而法贵有常。又景仙曾祖,定为元勋,恩倍常数。若寂勋都弃,仙罪特加,则叔向之贤,何足称者;若敖之鬼,不其馁而!舍罪念功,乞垂天听。”遂决杖一百,配流。 张为父复雠杀杨汪事。(见《刑制门》) 肃宗至德二年,将军王去荣以私怨杀本县令,当死。上以其善用炮,壬辰,敕免死,以白衣於陕郡效力。中书舍人贾至不即行下,上表,以为:“去荣无状,杀本县之君。《易》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若纵去荥,可谓生渐矣,议者谓陕郡初复,非其人不可守。然则他无去荣者,何以亦能坚守乎?陛下若以炮石一能即免诛死,今诸军技艺绝伦者,其徒实繁。必恃其能,所在犯上,复何以止之!若止之舍去荣而诛其馀者,则是法令不一而诱人触罪也。今惜一去荣之材而不杀,必杀十如去荣之材者,不亦其伤益多乎!夫去荣,逆乱之人也,焉有逆於此而顺於彼,乱於富平而治於陕郡,悖於县君而不悖於大君欤!伏惟明主全其远者、大者,则祸乱不日而定矣。”上下其事,令百官议之。太子太师韦见素等议,以为:“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犹不敢擅杀,而小人得擅杀,是臣下之权过於人主也。去荣既杀人不死,则军中凡有伎能者,亦自谓无忧,所在暴横,为郡县者,不亦难乎!陛下为天下主,爱无亲疏,得一去荣而失万姓,何利之有!於律,杀本县令,列於十恶。而陛下宽之,王法不行,人伦道屈,臣等奉诏,不知所从。夫国以法理,军以法胜;有恩无威,慈母不能使其子。陛下厚养战士而每战少利,岂非无法邪!今陕郡虽要,不急於法也。有法则海内无忧不克,况陕郡乎!无法则陕郡亦不可治,得之何益!而去荣末技,陕郡不以之存亡;王法有无,家国乃为之轻重。此臣等所以区区愿陛下守贞观之法。”上竟舍之。 德宗时,诏中书门下选律学之士,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 宪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执雠杀人,自投县请罪。敕:“复雠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於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减死,宜决一百,配流循州。”於是史官、职方员外郎韩愈献《复仇议》曰:“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徵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大端。有此异同,固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仇,见於《春秋》,见於《礼记》,见於《周官》,见於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详於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於圣人,然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宁其义於经,而深没其文於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於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也。如百姓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於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又《周官》曰:‘凡报仇者,书於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於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於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於今者。又《周礼》所称,将复仇,先告於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为断於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旨矣。” 柳宗元为柳州刺史,民莫诚救兄莫荡,以竹刺莫果右臂,经十二日身死,其莫诚禁在龙城县。准律,以他物殴伤,十二日辜辜内死者,依杀人论。宗元《上桂管观察府状》:“右奉牒准律文处分者,窃以莫诚赴急而动,事出一时,解难为心,岂思他物。救兄有急难之戚,中臂非必死之疮。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当恭守,抚事似可哀矜。断手方追於深衷,周身不遑於远虑。律宜无赦,使司明至当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惟轻之愿。伏乞俯赐兴哀,特从屈法,去全微命,以慰远黎。”
穆宗长庆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准京兆府申,阳力人张氵位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徵理之,氵位乘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氵位角力人,不敢挥解,遂持木锸击之首见血,後二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则买得合当死刑。伏以律令者用防凶暴,孝行者以开教化。今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氵位是心切,非凶。以髫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职当谳刑,合申善恶。谨先具事由陈奏,伏冀下中书门下商量。”敕旨:“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 长庆二年,白居易上言:“据刑部及大理寺所断:‘准律,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今姚文秀有事而杀者,则非故杀。’据大理寺直崔元式所执:‘准律,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於死;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伤损,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己死,何名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又按《律疏》云:‘不因斗争无事而杀,名为故杀。’此言事者,谓斗争之事,非该他事。今大理、刑部所执,以姚文秀怒妻有过,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此则唯用“无事”两字,不引“争斗”上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足明事谓争斗之事,非他事也。又,凡言斗殴死者,谓事素非憎嫌,偶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以其本原无杀心。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藉,当夜便死,察其情状,不是偶然。此非故杀,孰为故杀?若以先因争骂,不是故杀,即如有谋杀人者,先引相骂,便是交争,一争之後,以物殴杀,即曰:‘我因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况阿王既死,无以辨明;姚文秀自云相争,有何凭据?伏以狱贵察情,法须可久。若崔元式所议不用,大理寺所执得行,实恐被殴死者自此长冤,故杀人者从今得计。”奉敕:“姚文秀杀妻,罪在十恶,若从宥免,是长凶愚。其律纵有互文,在理终须果断。宜依白居易状,委所在重杖一顿处死。” 敬宗宝历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妇致死者,奏请断以偿死。刑部尚书柳公绰议曰:“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遂减死论。 後唐明宗天成二年,御史台、刑部、大理等奏:“准《名例律》:‘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疏云:‘断罪无正条,谓一部律内,犯无罪名者。’准《杂律》:‘不应得为而为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事理不可为者杖八十。’疏云:‘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其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奉敕宜依。 其年七月,州平恩县百姓高弘超,其父晖为乡人王感所杀,弘超挟刀杀感,携其首自陈,大理寺以故杀论。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殷梦复曰:“伏以挟刃杀人,按律处死;投狱自首,降罪垂文。高弘超既遂报仇,固不逃法,戴天罔愧,视死如归。历代以来,事多贷命。长庆二年,有康买得父宪为力人张氵位乘醉拉宪气息将绝,买得年十四,以木锸击氵位,後三日致死。敕旨:‘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沈命之科,恐失度情之义,宜减死处分。’又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杀父之仇,投县请罪。敕旨:‘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伸冤请罪,自诣公门,发於天性,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宜减死。’方今明时,有此孝子。其高弘超若使须归极法,实虑未契鸿慈。”奉敕:“可减死一等。” 长兴二年四月,大理正剧可久奏:“准《开成格》,应盗贼须得本赃,然後科决;如有推勘因而致死者,以故杀论。臣请起今已後,若因而致死,无故,即请减一等。别增病患而死者,从辜限,正贼,减本罪五等。”中书门下覆奏:“今後凡关贼徒,若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故,减一等。如拷次因增疾患,候验分明,如无他故,虽辜内致死,亦以减等论。”从之。至晋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奏:“据《刑法统类》节文云:‘盗贼未见本赃,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又云:‘今後或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或景迹显然,支证不谬,坚恃奸恶,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三等;其或妄被攀引,终是平人,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一等。’臣按上文云‘有故者,以故杀论,’此即是矣。其无者,亦坐减一等罪,即恐未当。假如官司或有刑狱,未见本情,不可全不诘问。据言有故者,则是曾行拷捶及违令式,或粗枷大棒,︹相抑压,以此致死者,并属有故;无故者,则是推勘之司不曾拷掠,又不违法律,亦不坚有抑压,此则并属无故,不可坐刑。假若有犯事人旧患疾病。推勘之际,卒暴身亡,不可亦坐推司减等之罪。又据《断狱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数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邂逅,谓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拷决,尚许勿论,此云无故,令坐罪,事实相背,理有未通。请今後推勘之时致死者,若实无故,请依邂逅勿论之义。”详定院奏:“臣等参详,若违法栲掠及法挟情以致其死,但有情故者,依故杀论。若虽不依法拷掠,非法挟情以致其死,而无情故者,请减故杀一等。若本无情故,又依法栲掠,或未栲掠,或诘问未诘问,及不抑压,因他故致死,并属邂逅勿论之义。”从之。 按:有罪者拘滞囹圄,官不时科决而令其瘐死,此诚有国者之所宜矜悯。然既曰盗贼,则大者可杀,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时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巨蠹也。邂逅致死而以故杀论,过矣! 宋太祖皇帝开宝三年,诏诸道州府,应大辟罪决论,录其案,朱书格律、断辞、禁仪月日、官典姓名以闻,委刑部覆视。 五代用兵以来,藩侯跋扈,率多枉法杀人,朝廷务行姑息之政,多置不问,刑部按覆之制遂废。至是,乃有是诏。又,金州防御使仇超等坐故入人死罪,除名,流海岛。自是,人知奉法矣。 五年,陕州言:民范义超,周显德中,以私怨杀同里人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脱走得免,至是长大,擒义超诉於官。有司引赦当原,上曰:“岂有杀一家十二口而可以赦论?”即命斩之。 太宗兴国二年,泾州言:定县妇人怒夫前妻之子妇,断其喉而杀之。下诏曰:“刑宪之设,盖厚於人伦,孝慈所生,实由乎天性。矧乃嫡继之际,固有爱憎之殊。法贵原心,理难共贯。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姑杀妇者,并以凡人论。” 九年,凤翔司理杨燕阝、许州司理张睿并坐掠治平人及亡命卒致死,大理处燕阝等公罪,刑部覆以私罪。诏曰:“法寺以燕阝等本非用情,宜从公过议法;刑部以其擅行掠治,合以私罪定刑。虽所执不同,亦未为乖当。国家方重惜人命,钦恤刑章,岂忍无辜之人死於酷吏之手!宜如刑部之议,自今诸道敢有擅掠囚致死者,悉以私罪论。”
端拱元年,广安军民安崇绪录禁军,诉继母冯尝与父知逸离,今来占夺父赀产,欲与己子。大理定崇绪讼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寺张亻必固执前断,遂下台省集议。徐铉议曰:“伏详安崇绪词理虽繁,今但当定其母冯与父曾离与不离。如已离异,即须令冯归宗;如不曾离,即崇绪准法诉母处死。今详案内不曾离异,其证有四:崇绪所执父书,只言遂州公论後母冯自归本家便为离异,固非事实;又知逸在京,阿冯来知逸之家,数年後知逸方死,岂可并无论诉遣斥?其证一也。本军初勘,有族人安景泛证云‘己曾离异,诸亲具知’,及欲追寻诸亲,景泛便自引退,其证二也。知逸有三处庄田,冯後来,自占两处,小妻高占一处。高来取冯庄课,曾经论讼,高即自引退。不曾离,其证三也。本军曾收崇绪所生母蒲勘问,亦称不知离绝,其证四也。又自知逸入京之後、阿冯归以来,凡经三度官司勘鞫,并无离异状况。不孝之刑,教之大者,崇绪请依刑部、大理寺元断处死。”右仆射李等四十三人议曰:“据法寺定断,以安崇绪论嫡母冯罪便合处死,臣等深为不当。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虽贱,乃是安崇绪之亲母,崇绪本以田业为冯强占,亲母衣食不充,所以论诉。若从法寺断死,则知逸负何辜而绝嗣?阿蒲处何地而身?臣等参详:田业并合归崇绪,冯亦合与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阙。冯不得擅自货易庄田,并本家亲族亦不得来主崇绪家务。如是,则男虽庶子,有父业可安,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又不乏养。所有罪犯,并准赦原。”诏从等议,铉、亻必各夺一月俸。 真宗咸平四年,天下断死罪八百人,上览囚簿,怃然动容,语宰执曰:“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倘不用心,岂无枉滥邪!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其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终虑淹系,不克行也。 仁宗天圣初,燕肃判刑部,上奏,言:“唐大理卿胡演进月囚帐,太宗曰:‘其有可矜者,岂宜一以律断?’因诏:凡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又诏:凡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奏。自是全活甚众。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财五十八。今天下生齿未加於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京师大辟虽一覆奏,而州郡之狱有疑及情可悯者,至上请,而法寺多所举驳,官吏率得不应奏之罪,故皆增饰事状,移情就法,失朝廷钦恤之意。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一覆奏。议者必曰‘待报淹延’,臣则以为,汉律皆以季秋论囚,又唐自立春至秋分不决死刑,未闻淹延以害汉、唐之冶也。”下其章中书,王曾以谓:“天下皆一覆奏,则必死之人,徒充满狴犴而久不得决。请狱疑若情可矜者,听上请。”遂下诏曰:“朕念生齿之蕃,抵冒者众。法有高下,情有重轻,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岂称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时天圣四年也。其後,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草,率以恩释,著为例,名曰“贴放”。於是吏无所牵制,请谳者率多为减死,赖以生者,盖莫胜数焉。 庆历,宁州童子年九岁,殴杀人,当弃市。帝以童孺争斗,无杀心,止命罚金入死者家。开封民聚童子教之,有因夏楚死者,为其父母所讼。府上具狱,当民死。宰相以为可矜,帝曰:“情虽可矜,法亦难屈。”命杖脊,舍之。 神宗熙宁元年,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初,登州言:有妇云於母服嫁韦,恶韦寝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审刑、大理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贷之。知州许遵言:“当减谋杀罪二等,请论如敕律。”乃送刑部刑部,断如审刑、大理。遵不服,请下两制议。诏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不同,遂各为奏。光言:‘凡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然後可以断狱。’按律:‘其於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释谓‘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者,盖以与人损伤,既不在自首之例,而别因有犯,如为盗、劫囚、略卖人之类,本无杀伤之意而致杀伤人者,虑有司执文,并不许首,故申明‘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然杀伤之中,自有二等:其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则谓之谋;直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杀害,则谓之故。谋者重,故者轻。今因犯他罪致杀伤人,他罪得首,杀伤不原,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参酌其中,从故杀伤法也。其直犯杀伤,更无他罪者,惟未伤可首,已伤不在首限。今许遵欲以谋与杀分为两事。按谋杀、故杀皆是杀人,若以谋与杀为两事,则故与杀亦为两事也。彼平居谋虑,不为杀人,当有何罪而可首者?以此知‘谋’字止因‘杀’字生文,不得别为所因之罪。若以劫、斗与谋皆为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则是斗伤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云获贷死,已是宽恩;遵为之请,欲天下引以为例,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非教之善者也。臣愚以为宜如大理寺所定。”安石言:“《刑统》杀伤罪名不一,有因谋,有因斗,有因劫囚窃囚,有因略卖人,有因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有因强奸有因厌魅咒咀,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故《刑统》‘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其意以为,於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许首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唯有故杀伤为无所因而杀伤,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因犯过失杀伤而自首,则所因之罪已免,唯有伤杀之罪未除。过失杀伤,非故杀伤,不可亦从故杀伤法,故《刑统》令过失者,从本过失法。至於斗杀伤,则所因之罪常轻,杀伤之罪常重,则自首合从本法可知。此则《刑统》之意,唯过失与斗当从本法。其馀杀伤,得免所因之罪,皆从故杀伤罪科之,则於法所得首之罪皆原,而於法所不得首之罪皆不免;其杀伤之情本轻者,自从本法,本重者,得以首原。今刑部以因犯杀伤者,谓别因有犯,遂致杀伤。窃以为律但言‘因犯’,不言‘别因’,则谋杀何故不得为杀伤所因之犯?又刑部以始谋专为杀人,即无所因之罪。窃以为,律:‘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谋杀与已伤、已杀自为三等刑名,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然後有已伤、已杀绞、斩之刑名,岂得称别无所因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谋杀,与法不得首免之已伤合为一罪,其失律意明甚。臣以为亡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合从谋杀减二等论。然窃原法寺、刑部所以自来用例断谋杀已伤不许首免者,盖为《律疏》但言‘假有因盗杀伤,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遂引为所因之罪,止谓因盗杀伤之类,盗与杀伤为二事,与谋杀杀伤类例不同。臣以为,《律疏》假设条例,其於出罪,则当举重以包轻,因盗伤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於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然议者或谓,谋杀已伤,情理有甚重者,若开自首,则或启奸。臣以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於下,人无所措手足矣。”御史中丞滕甫犹请再选官定议,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於是公著等言:“安石、光所论,敕律悉己明备,所争者,惟谋为伤因不为伤因而已。臣等以为,律著不得自首者凡六科,而於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释谓‘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盖自首者,但免所因之罪,而尚从故杀伤法,则所因之谋罪虽原免,而伤者还得伤之罪,杀者还得杀之刑也。且律於器物至不可备偿则不许首,今於人损伤,尚有可当之刑,而必使偿之以死,不已过乎!古初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抵罪。後世因劫杀而伤者,则增至於斩,因谋杀而伤者,则增入於绞。倘有不因先谋,则不过徒、杖三等之科而已,岂深入於绞斩乎?若首其先谋,则伤罪仍在,是伤不可首,而因可首,则谋为伤因,亦已明矣。律所以设首免之科者,非独开改恶之路,恐犯者自知不可免死,则欲遂其恶心至於必杀。今若由此著为定论,塞其原首之路,则後之首者,不择轻重,有司一切按文杀之矣,朝廷虽欲宽宥,其可得乎!苟以为谋杀情重,律意不通其首,则六科之中,当著谋杀已伤不在自首之例也。《编敕》所载,但意在致人於死并同,己及伤与不伤,情理、凶恶不至死者,许奏裁。今令所因之谋,得用旧律而原免,已伤之情,复以後敕而奏决,则何为而不可也!臣等以为宜如安石所议便。”制曰:“可。”大理寺、审刑、刑部法官皆释罪。於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安石与师元、冠卿反覆论难,师元等益坚其说。明年二月庚子,诏:“自今谋杀人已死自首及按问欲举,并奏取敕裁。”而判部刘述、丁讽奏庚子诏书未尽,封还中书。於是安石奏以为:“律意,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若己杀,从故杀法,则为首者必死,不须奏裁;为从者,自有《编敕》奏裁之文,不须复立新制。”与唐介等数争议於帝前,卒从安石议。是月甲寅,诏:“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欲举,并以去年七月诏书从事。其谋杀人已死,为从者虽当首减,依《嘉敕》:凶恶之人,情理巨蠹及误杀人伤与不伤,奏裁。”收还庚子诏书。刘述等又奏,以为不当以敕颁御史台、大理寺、审刑院及开封府而不颁之诸路,入误引刑一司敕,请中书、枢密院合议。中丞吕诲、御史刘琦、钱ダ皆请如述等奏,下之二府。帝以为律文甚明,不须合议。而曾公亮等皆以博尽同异、厌塞言者为无伤,乃以众议付枢密院。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也,即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於律不可首。请自今已後,杀伤依律,其从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陈升之、韩绛议与安石略同。时富弼入相,帝令弼与安石议。弼谓安石以“谋与杀分为二事,以破析律文,盍从众议”,安石不可,弼乃辞以病。八月,遂诏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诏开封府推官王尧臣劾刘述、丁讽王师元以闻,述等皆贬。司马光言:“阿云之狱,中材之吏皆能立断,朝廷命两制、两府定夺者各再,敕出而复收者一,收而复出者一,争论从横,至今未定。夫执条据例者,有司之职也;原情制义者,君相之事也。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陛下试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彼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所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所争,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邪!今议论岁馀而後成法,终为弃百代之常典,存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岂非徇其枝叶而忘其根本之所致邪!不报。初,安石议行,司勋员外郎崔台符举首加额曰:“数百年误用刑名,今乃得正!”安石喜其附已,明年六月,擢判大理寺。 苏州民张朝之同堂兄以枪戳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死罪。案即上,参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杀之,罪止加役流,会赦应原。”帝从安石议,特释朝不问。 初,曾公亮以中书论正刑名为非,安石曰:“有司用刑名不当,则审刑、大理当论正;审刑、大理用刑名不当,则差官定议;议既不当,即中书自宜论奏,取决人主。此乃所谓国体。岂有中书不可论正刑名之理。” 五年,洪州民有犯徒而断杖者,其馀罪会恩免。官吏失出,当劾。中书堂後官刘衮议,以为:“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遇恩者,准罪人原法。洪州官吏当原。”又请自今官司出入人罪者,皆用此令。而审刑院、大理寺以谓:出入人罪,乃官司误致罪於人,难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衮议。”从之。 六年,御史台言:“大理寺断邵武军、兴元府奏案,刑部郎中杜议以为不当。诏下御史台审定,自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皆无所可否,独献议。”诏台符等各罚金,初,邵武军奏谳,妇与人奸,谋杀其夫已定,夫因醉归,奸者杀之。法寺当妇谋杀为从,而议妇加功,罪应死。又兴元府奏谳,梁怀吉往视出妻之病,因寄粟,其子辄取食之,怀吉殴其子死。法寺以盗粟论,而当怀吉杂犯死罪,引赦原。而议出妻受寄粟,而其子辄费用,不入捕法。议既上,御史台论议不当,亦诏罚金,仍展年磨勘。 八年,尚书省言:“诸获盗,有已经杀人,及元犯强奸、强盗贷命断配之人再犯捕获者,有司例用知人欲告或按问自首减免法。且律文‘知人欲告’及‘按问者欲举自首’之类减等断遣者,为其情非巨蠹,有改过自新之心,故行宽贷。至於奸、盗,与馀犯不同,难以例减。请诸强盗已杀人,并强奸或元犯强盗贷命,若持杖三人以上,知人欲告、按问欲举而自首,因人首告应减者,并不在减等之例。”从之。 元丰八年诏:“自今应诸州鞫讯强盗,情理无可愍,刑名无疑虑,而辄奏请,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无得用例破条。”从司马光之请也。 光言:“杀人不死,伤人不刑,尧、舜不能以致治。近刑部奏钞兖、怀、耀三州之民有斗杀者,皆当论死,今乃妄作情理可悯或刑名疑虑奏裁,刑部即引旧例一切贷之。凡律、令、敕、式或不尽载,则有司引例以决。今斗杀当死,自有正条,而刑部承例,不问可否,尽免死决配,作奏钞施行,是杀人者不死,其斗杀条律无所用也。请自今诸州所奏大辟,情理无可悯,刑名无疑虑,令刑部还之,使依法处断。实有可悯、疑虑,令刑部具其实於奏钞後,先拟处断,令门下省审覆。如或不当,及用例破条,即令门下省奏,取旨勘之。从之。
元元年闰二月,给事中范纯仁言:“四方奏谳,去年未改法以前,岁奏大辟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活垂及九分。自去年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案凡一百五十四,死者乃五十七人,所活才及六分已上。臣固知未改法前全活数多,其间必有曲贷,然犹不失‘罪疑惟轻’之仁。自改法後,所活数少,其间必有滥刑,则深亏‘宁失不经’之义。请自今四方奏大辟案,并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审覆,略具所犯及元奏因依,令执政取旨裁断,或所奏不当,亦原其罪。如此则无冤滥之狱。”诏:“大辟刑名疑虑、情理可悯,令刑部看详,无得枉滥。”四月,尚书省言:“远方奏谳待报,淹系甚众,请川、广、福建、荆南路罪人,情轻法重当奏断者,申安抚或钤辖司酌情决断讫奏。”从之。 门下侍郎韩维言:“天下奏案,必断於大理,详议於刑部,然後上之中书,决於人主。近岁有司昧於知法,便文自营,但因州郡所请,依违其言,即上中书贴例取旨,故四方奏谳日多於前。欲望刑清事省,难矣。自今大理寺受天下奏案,其有刑名疑虑、情理可悯,须具情法轻重条律,否则,指所断之法,令刑部详审,次第上之。”诏刑部立法以闻。 绍圣元年,权刑部侍郎杜言:“诸州大辟,本非疑虑,其间有因奏裁遂获免死,而已决者不得蒙宥,是因之生死,惟奏与否而已。”诏刑部、大理寺申明立法。 徽宗崇宁三年,大理寺言:“熙宁四年,诏狱案不当奏而奏者,大辟疑虑、可悯,免勘,其馀并具官吏所坐刑法於案後,取旨原之。元初,流罪以下,不应奏而奏者,勿坐。故有司皆知免戾,不复详法用刑,率多奏上,是致奏牍滋多,有烦朝廷处断。请自今并依熙宁法。”从之。 五年,诏:“民以罪丽法,情有重轻,则法有增损。故情重法轻,情轻法重,旧有取旨之令。今有司惟以情重法轻则请加罪,而法重情轻则不闻奏减,是乐於罪人,而难於用恕,非所以为钦恤也。自今宜遵旧法取旨,使情法轻重,各其中,否则以违制论。” 宣和六年,臣僚言:“元丰旧法,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若大辟刑名疑虑,并许奏裁。比来诸路以大辟疑虑决於朝廷者,大理寺类以‘不当’劾之。夫情理巨蠹,罪状明白,裁奏以幸宽贷,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难决者,一切劾之,则官吏莫不便文自营。臣恐天下无复以疑狱奏矣。愿诏大理寺并依元丰法。”从之。 高宗绍兴元年,以道路不通,诸死囚应奏谳者,权令降等断遣,虑滞狱也。 三年,诏诸路大辟应奏者,从提刑司具因依缴奏。 四年,诏宣州奏檀偕杀人疑虑狱案,令刑部重行拟断,申尚书省。 初,宣州民叶全三者,盗檀偕窖钱,偕令耕夫阮授、阮捷杀全二等五人,弃尸水中,当斩,尸不经验,奏裁。诏授、捷并杖脊,流三千里,偕贷死,杖脊,配琼州。孙近为中书舍人,之命更拟。始近之提点浙东刑狱也,绍兴民俞富捕盗而并杀盗妻,近奏富与盗别无私仇,愿贷死。诏从之。法寺援以为比,执前拟不变。近又言:“富执本县判状捕劫盗,杀拒捕之人并及妻;偕乃私用威力,被杀者五人,所犯不同。”乃诏御史台看详。侍御史辛炳等言:“偕系故杀,众证分明,以近降申明条法,不应奏裁。”辅臣进呈,朱胜非曰:“疑狱不当奏而辄奏者,法不论罪。”缘近以宣州有观望,欲并罪之。上曰:“宣州可贷,今若加罪,则後来实有疑虑者,亦不复奏陈矣。”乃诏偕论如律,法寺当职丞、评,刑部郎官,各赎金有差。 二十六年,诏申严州郡妄奏出人死罪之禁。 右正言凌哲上疏曰:“臣闻高祖入关,悉除秦法,与民约三章耳。所谓杀人者死,实居其首焉。司马光有言:‘杀人者不死,虽尧、舜不能致治。’斯言可谓至当矣。臣窃见诸路州军勘到大辟,虽刑法相当者,类以为可悯奏裁,遂获贷配。前此臣僚累当论列,而比年尤甚。无他,居官者无失入坐累之虞,为吏者有放意鬻狱之幸,上下相蒙,莫之悛革。贷死愈众,杀人愈多,殆非以辟止辟之道也。臣尝取会到自去岁郊祀後距今大辟奏裁者,无虑五十有馀人,姑抚其略而言之,汀州雷七、处州徐环儿、常州郭公彦、夔州冉皋,此四人者,情理凶恶,实犯故杀、斗杀之条,盖常赦所不原者,於法既无疑虑,於情又无可悯。今各州勘结,刑、寺看详,并皆奏裁贷减。彼杀人者可谓幸矣,顾被杀者衔恨九原,不知何时而已也!臣恐强暴之风,日益滋长,善良之人,莫能自保,其於刑政,为害非细。欲望特降睿旨,应今後诸州军大辟,若情犯委实疑虑,方得具奏。其情法相当,实无可悯者,自合依法申本路宪司详覆施行,当职官吏及刑、寺,日後将别无疑虑、情非可悯奏案辄引例减贷以破正条,并许台臣弹劾,严置典宪,庶使用刑平允,恶人重於犯法。”上览奏曰:“但恐诸路灭裂,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令刑部坐条及前後指挥行下。
容斋洪氏《随笔》曰:“州郡疑狱许奏谳,盖朝廷之仁恩。然不问所犯重轻及情理蠹害,一切纵之,则为坏法。耿延年提点江东刑狱,专务全活死囚,其用心固善。然南康妇人谋杀其夫甚明,曲贷其命,累勘官翻以失入被罪。予守赣,一将兵逃至外邑,杀村民於深林,民兄後知之,畏申官之费,即焚其尸,事发系狱,以杀时无证、尸不经验奏裁,刑、寺辄定为断配。予持敕不下,复奏论之,未下而此兵死於狱。因记元丰中,宣州民叶元,以同居兄乱其妻而杀之,又杀兄子,而强其父与嫂约契不讼於官。邻里发其事,州以情理可悯,为上请。审刑院奏欲贷,神宗曰:‘罪人已前死,奸乱之事,特出於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虽为无知,抵冒法禁,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杀其兄,仍戕其侄,又罔其父,背逆天理,伤败人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此旨可谓至明矣。” 二十七年十月,盗发乌江县王公衮母冢,有司释之,公衮手杀盗。事闻,其兄佐为吏部员外郎,乞纳官以赎公衮之罪。诏令给、舍议。时给、舍杨椿等大略谓:“发冢开棺者,律当绞。公衮始获盗,不敢杀而归之吏,狱成而吏出之,使扬扬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人子者,尚得自比於人!椿等谓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罪,宜如律。”上是之。诏公衮降一官,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 孝宗乾道六年,臣僚言:“国家立法,议罪最为详备。大抵共殴伤杀人,必有首有从,甲为首,则乙以下皆从,甲於法合坐死罪,自乙而下并当先次决遣。在外州郡,如甲情理可悯,方许奏裁;如驻跸之地,凡罪应死者必奏;徒、流以下,申御史台取旨施行。此定制也。今有司不务遵行成法,才事涉大辟,不问首从俱奏。又流、徒以下,多作情重看详取旨,则合先次决遣之人,岂得不例遭禁系。请今後大辟,只许以为首坐应死罪者奏,为从而不应坐死者,先次决遣;流、徒罪不许牵引,情重取旨。不然,则坐以不应奏而奏之罪。”从之。 淳熙十三年,臣僚言:“恭睹国朝法令,诸大辟情理昭然不应奏者,具奏款申提刑司详覆论决;其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刑名疑虑应奏裁者,径从本州申奏,录副本申提刑司。访闻诸路宪臣,间有固执偏见,凡所部狱案不问应奏,皆令申上俟其看详之後,方许闻奏。推其本心,固欲审克,力不逮志,竟成淹滞,至有一郡之狱凡十八案申上,累月不报,遂致一路之狱积四百馀件,终岁待报而不决。请令刑部检坐《庆元敕令》,遍符诸路州军,合应奏者,州郡径自照条闻奏,不必俟宪司回报,庶使狱无淹滞。”从之。 中书舍人葛必阝言:“乾道六年指挥,强盗并依旧法。议者以为,持杖胁人以盗财者亦死,是胁人与杀人等死,恐非所以为良民地。後来遂立六项并依旧法处断外,馀听依刑名疑虑奏裁。自此指挥已行之後,非特刑名疑虑者不死,而在六项者亦为不死。法出奸生,徒为胥吏受赃之地。若犯强盗者不别轻重而一於死,则死者必多,又非所以示好生之德也。乞下有司详议,立为定法。”从之。其後言者又谓,强盗苟不犯六项,虽累行劫至十数次以上,并赃至百千贯,皆可以贷命。谓宜除六项指挥外,其间行劫至两次以上,虽是为从,亦合依旧法处断。乃诏:“自今应强盗除六项指挥外,其间有累行劫至两次以上,虽是为从,亦依旧法处断。有情实可悯者,方行奏裁。”所谓六项者,谓为首及下手伤人、下手放火、因而行奸、杀人加功、已曾贷命再犯之人也。 宁宗开禧元年八月,知衡州张言:“国家断狱,备极详审,苟有疑虑,奏裁别推。又有杀人无证一条,《断狱》注云:‘杀人尸不经验与无证佐者,若勘鞫证佐逃、死,及虽有证而於法不许为证者,同夫尸不经验与证佐逃、死。’事因显然,往往州郡引用失当,遂致牾。盖谋杀、劫杀则有佐而必无证,斗杀、故杀则有证必无佐。夫谓之证者,旁证之谓也,谓之佐者,助已之谓也。曰证曰佐,自是二事,苟有其一,皆可以表杀人之然否。至於不许为证,正谓杀害人亲属等人,虑其私於党与,法故不许。近日曲法者,凡是重囚,多作无证具奏。且行凶之时相助协力,到官之後自相供通,谓之有佐可也,何必更求有证。至如行凶之人,亲属旁援,到官固无由证之理,例拘亲属,不许为证。承舛袭讹,浸失本意。请行下刑、寺及敕令所,明施行。”刑、寺奏:“实如请,行下诸路,自今後不许将无证有佐、无佐有证之狱入疑虑之色奏裁。”从之。 三年三月,吴曦以反逆诛族属悉当连,坐诏付从官给、舍、刑部、法寺集议合得刑名。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等议曰:“窃详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於流三千里。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於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於流罪上议刑。窃缘上条所载,止为谋反,疏文云:‘臣下将图逆节者。’今吴曦建号称元,备极僭拟,反逆已成,上件条未足以尽其罪,请特出睿断施行。”诏:“吴曦叛逆,族属悉合诛戮,朕念其先世,不忍夷灭,除曦妻男并决重杖处死外,其男十五以下并女及生子之妾,并分送二广远恶州军编管,内女已出嫁者免,亲兄弟有官人除名勒停;应吴位下子孙,并移徙出蜀,分往湖广诸州居住;吴位下子孙与免连坐,通主吴坟墓祭祀,令四川宣抚制、置司取见服属官职,照应施行讫闻奏。” ●卷一百七十一上 刑考十上 ○赎刑 虞舜,金作赎刑(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周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於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货,泉贝也。罚,赎也。《书》曰“金作赎刑”是也)。 穆王《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刑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注并见《刑制门》)。 蔡氏曰:“《舜典》之‘金作赎刑’,盖官府学校鞭扑之刑尔。夫刑莫轻於鞭扑,入於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犹有可议者,则是无法以治之,故使之赎,特不欲遽释之也。五刑之宽,惟处以流;鞭扑之宽,方许其赎。今穆王赎法,则皆及五刑,虽大辟亦许其赎免矣。汉张敞以讨羌兵食不继,建为入赎罪之法,初亦未尝及夫杀人及盗之罪,而萧望之等犹以为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恐开利路,以伤治化。曾谓唐虞之时而有是赎法哉?”
愚论见《刑制门》。 汉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应劭曰:“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令赎罪入三十疋缣矣。”师古曰:“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 孝文时,纳晁错之说,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 武帝天汉四年,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时大司农陈藏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有司请令民得买爵、赎禁锢、免赃罪。 宣帝时,西羌反,遣师征之京兆尹张敞议:“国兵在外,吏民并给转输,田事颇废,虽羌虏已破,来春民食必乏,县官度不足以振之。愿令各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此八郡赎罪(差,次也。八郡者,陇西以北,安定以西)。务益致以豫备百姓之急。”事下有司,左冯翊萧望之等以为不可,乃止。 望之等言:“今欲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壹也。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得以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戚。一人得生,十人以丧,如此,伯夷之行坏,公绰之名灭。政教一倾,虽有周召之佐,恐不能服。古者藏富於民,不足则取,有馀则与。《诗》曰‘爰及矜人,哀此鳏寡’,上惠下也。又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下急上也。今有西边之役,民夫作业,虽户赋口敛以赡其困乏(师古曰:“率户而赋,计口而敛也。”),古之通义,百姓莫以为非。以死救生,恐未可也(师古曰:“子弟竭死以救父兄,令其生也。”)。陛下布德施教,教化既成,尧舜亡以加也。今议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臣窃痛之。”於是天子复下议两府。丞相、御史以难问张敞,敞曰:“少府、左冯翊所言,常人之所守耳。昔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馀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今羌虏一隅小夷,跳梁於山谷,汉但令罪人出财减罪以诛之,其名贤於烦扰良民,横兴赋敛也(师古曰:“横音胡孟反。”)。又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赎;首匿、见知纵、所不当得为之属,议者或颇言其法可蠲除(师古曰:“以其罪轻而法重,故常欲除此条科。”),今因此令赎罪,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乱?《甫刑》之罚,小过赦,薄罪赎(师古曰:“吕侯为周穆王司寇,作赎刑之法,谓之《吕刑》。後改为甫侯,故又称《甫刑》。”),有金选之品(应劭曰:“选音刷,金铢两名也。”师古曰:“音刷是也。字本作锊,锊即锾也,其重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一曰重六两。《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是其品也。”),所从来久矣,何贼之所生?敞备皂衣二十馀年(如淳曰:“虽有五时服,至朝皆著皂衣。”),尝闻罪人赎矣,未闻盗贼起也。窃怜凉州被寇,方秋饶时,民尚有饥乏,病死於道路,况至来春将大困乎!不早虑所以振救之策,而引常经以难,恐後为重责。常人可与守经,未可与权也。敞幸得备列卿,以辅两府为职,不敢不尽愚。”望之、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惟边竟之不赡(师古曰:“惟,思也。竟读曰境。其下亦同。”),故《金布令》甲曰(师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师古曰:“离,遭也”),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师古曰:“同共给之也。自此以上,《令甲》之文。”)’,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师古曰:“卒读曰猝。言此令文专为军旅猝暴而施设。”)。闻天汉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万钱减死罪一等,豪︹吏民请夺假,(师古曰:“音士得反。”)至为盗贼以赎罪。其後奸邪横暴,群盗并起(师古曰:“横音胡孟反。”),至攻城邑,杀郡守,充满山谷,吏不能禁,明诏遣绣衣使者以兴兵击之(师古曰:“军兴之法也。”),诛者过半,然後衰止。愚以为此使死罪赎之败也,故曰不便。”时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为羌虏且破,转输略足相给,遂不施敞议。 元帝时,贡禹上疏,请除赎罪之法。 禹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赏善罚恶,不阿亲戚,罪白者伏其诛(师古曰:“白,明也。”),疑者以与民(师古曰:“罪疑从轻也。”),亡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天下断狱四百,与刑措亡异。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辟地广境数千里,自见功大威行,遂从耆欲(师古曰:“从读曰纵。耆读曰嗜。”)。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於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师古曰:“上府谓所属之府。右职,高职也。”);奸轨不胜则,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师古曰:“操,持也。切,刻也。操音干高反。”)。故亡义而有财者显於世,欺谩而善书者尊於朝(师古曰:“谩,诳也。谩音慢,又武连反。”),讠孛逆而勇猛者贵於官。(师古曰:“讠孛,乱也,音布内反。”)故俗皆曰:‘何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勇猛而临官。’故黥劓而髡钳者犹复攘臂为政於世,行虽犬彘,家富势足,目指气使,是为贤耳(师古曰:“动目以指物,出气以使人。”)。故谓居官而置富者为雄桀,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兄劝其弟,父勉其子,俗之坏败,乃至於是!察其所以然者,皆以犯法得赎罪,求士不得真贤,相守崇财利(师古曰:“相,诸侯相也。守,郡守也。崇,尚也。”),诛不行之所致也。今欲兴至治,致太平,宜除赎罪之法。相守选举不以实,及有赃者,辄行其诛,亡但免官(师古曰:“不止免官而已。”),则争尽力为善,贵孝弟,贱贾人,进真贤,举实廉,而天下治矣。” 後汉光武建武二十九年,令天下罪囚殊死以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 明帝即位,诏罪囚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又诏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疋,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疋。其未发觉,诏书到日先自告者,半入赎。 八年,诏犯罪亡命者赎罪各有差。
十五年,诏亡命殊死以下赎:死罪缣四十疋,右趾及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至司寇五疋;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 十八年,诏天下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罪缣三十疋,右趾、髡钳以下各有差。 肃宗建初七年,诏亡命赎:死罪入缣二十疋,馀各有差。 永元六年,廷尉陈宠言:“今律令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七十九事(详见《刑制门》)。” 顺帝汉安二年,令罪囚殊死以下出缣赎,各有差;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桓帝建和三年,诏死罪及亡命以下赎,各有差。 灵帝建宁元年,令天下系囚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熹平三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和四年俱有此令。 桥元乞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下其章。 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代金。 太和四年,令罪非殊死听赎各有差。 魏律,赎刑十一,赎金六。
晋《新律》,意善功恶,以金赎之。金等不过四两。 梁武帝依周、汉故事,有罪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扑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疋。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疋。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疋。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疋。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疋。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疋。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疋。罚金八两者,男子四疋。罚金四两者,男子二疋。罚金二两者,男子一疋。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四等之差。将吏以上及女子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致堂胡氏曰:“按《舜典》五刑之目,一曰‘象以典刑’,二曰‘鞭作官刑’,三曰‘扑作教刑’,四曰‘金作赎刑’,五曰‘怙终贼刑’何为设赎?谓罪之疑者也。三代相承,至周穆王,其法尤密,乃有罚锾之数,皆为疑刑也。鞭施於官,盖胥吏徒隶也。扑施於教,盖学校夏楚也。是则鞭重而扑轻,鞭以痛惩,扑以愧耻而已。夫当官典刑教,临时之用,有何可疑,而使赎乎?无疑而赎,则顽者肆,怠者纵,法不严而人易犯,其末流乃至於惟赎之利,变乱正刑,其弊有不可胜言者。且使士流与卒伍同条,岂‘刑不上大夫’之义乎? 案:《虞书》言“金作赎刑”而已,九峰蔡氏则以为赎特为鞭扑轻刑设,五刑本无赎法,而以穆王赎锾之事为非;致堂胡氏则以为赎本为五刑之疑者,而鞭扑轻刑,则无赎法。二论正相反。然以《书》之本文考之,固未见其专为五刑设或专为鞭扑设也。愚尝论之,五刑,刑之大者,所以惩创其罪愆;鞭扑,刑之小者,所以课督其慵怠。五刑而许之论赎者,盖矜其过误之失,《书》所谓“罪疑惟轻”,所谓“五刑之疑有赦”是也。鞭扑而许其论赎者,盖养其愧耻之心,《记》所谓“刑不上大夫”,东坡所谓“鞭挞一行,则豪杰不出於其间”,故士之刑者不可用,用者不可刑是也。二者皆圣人忠厚之意也。 天监三年,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於是除赎罪之科。十一年,复开赎罪之科。 陈存赎罪之律。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 後魏起自朔方,其初刑法甚峻,死罪致多,後乃令当死者,其家献金、马以赎。 北齐律,赎罪旧有金,皆代以中绢。死百疋,流九十二疋,刑五岁七十八疋,四岁六十四疋,三岁五十疋,二岁三十六疋。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疋。鞭杖每十,赎绢一疋。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以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疋及杖十以上,皆各为罪人。 後周制,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赎死刑,金二斤。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疋。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疋。死罪者百疋。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输者,归於法。贫者请而免之。 隋志,官品第九以上犯罪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千里则百斤。绞、斩二死刑,皆赎铜百二十斤。 炀帝即位,以文帝禁网深刻,每加减降,然斗秤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其实不异开皇旧制。 唐元宗天宝六载敕节文:“其赎铜如情愿纳钱,每斤一百二十文。若久负官物、应徵正赃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其物虽多,止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绢四疋。若会恩旨,其物合免者,停役。
僖宗乾符三年,敕:“应残疾笃疾犯徒、流罪,或是连累,即许徵赎;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准律文处分。” 晋天福六年,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奏:“请今後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军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已下,依决罚例,徒罪已上,仍依当赎法。” 宋太祖皇帝开宝四年,大理正高继申上言:“准《刑统》,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用荫减赎。伏恐年代已深,子孙不肖,为先祖曾有官品,不畏宪章。欲请自今犯罪人用祖、父亲属荫减赎者,即须祖、父曾任望朝官,据品秩得使;前代官,即须有功及国,有惠及民,为时所推,官及三品,方得上请。”从之。 端拱二年,诏:“诸州民犯薄罪,或入金以赎,长吏得以任情而轻重,自今後并决杖遣之,不得以赎论。” 真宗景德二年,审刑院、大理寺上折杖赎金条:犯加役流而下,一罪先发,已经论罚,馀罪後发,又计前杖科决。上以细民肤革荐伤,殊非哀矜之意,诏申定其制,止赎金以满馀数;若情理凶恶者,即复决杖。 仁宗庆历三年,诏曰:“先王用法简约,使人知禁而易从。後代设茶、盐、酒税之禁,夺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编敕》,皆出律外,又数改更,官吏且不能晓,百姓安得闻之?而一陷於理,身体肤以之毁伤,父母妻子以之离散,情虽可哀,法不得赎。岂礼乐之化未行,而专用刑罚之敝欤?孔子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汉文帝使天下人入粟於边,以受爵免罪,而几於刑措。其後京师之钱累百巨万,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其议科条有非著以律者,或细民难知,或人情不免,或冒利犯禁,或奢侈违令,或过误可闵之类,别为赎法。乡民以麦,市人以钱帛。使人重帛,免刑罚,则农桑自劝,富寿可期矣。”诏下,论者以为富人皆得赎罪而贫者不能以自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不果行。 至和初,诏:“前代帝王後,尝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听赎。虽不仕而尝被赐予者,有罪,非巨蠹,亦如之。” 神宗熙宁四年,前单州砀山县尉王存立言:“嘉中,同学究出身,以父坐事配隶,纳官赎自便,而乡县不免丁役,愿同举人例。”诏复赐出身,仍注合入官。 中书言刑名未安者五条。其四,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给付身贴。偶有犯令,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其不悛者,科决。後竟不行。 ●卷一百七十一下 刑考十下 ○赦宥宽恤 虞舜,眚灾肆赦(眚,过。灾,害也。肆,缓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
《周官》,司敕掌三敕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剌曰讯群臣,再剌曰讯群吏,三剌曰讯万民(注见《刑制门》)。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亡(郑司农云:“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元谓:“识,审也。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亡,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愚。(愚,生而痴童昏者。郑司农云:“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年、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杀(上服,杀与墨、劓;下服,宫、刖也。司约职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後行之)。 穆王《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详见《刑制》及《赎刑门》)。 《王制》,疑狱,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管仲曰:“文有三侑,武无一赦。赦者,先易而後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後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人之仇雠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无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盗贼不胜则良人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烦。故赦者,奔马之委辔也。” 楚陶朱公中子杀人系狱,乃令其长子赍千金遗楚王所信善庄生请之。庄生入见楚王,言“某星宿某,独以德为可以除之。”王乃使使者封三钱之库。楚人告朱公长男曰:“王且赦。”曰:“何以也?”曰:“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昨暮王使使封之(钱币至重,虑人或逆知故盗窃之,故以封库,备窃盗也)。”朱公长男以为赦,弟固当出,重千金虚弃庄生,以为殊无短长也。乃复见庄生,以为王且赦。庄生乃还其金,羞为所卖,复入言王曰:“臣前言某星,王言欲修德报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杀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钱赂王左右,王非为楚国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大怒,令论杀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 按: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之可矜,或以其事之可疑,或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议之列,然後赦之。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至後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诘。於是赦遂为偏枯之物,长奸之门。今观管仲所言及陶朱公之事,则知春秋战国时已有大赦之法矣。 秦二世元年,陈涉将周文兵至戏下,二世大惊,少府章邯曰:“盗已至,众︹,今发近县不及矣。骊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军,大破之。 汉高帝二年正月,赦罪人。六月,立太子,赦罪人。五年正月,兵事毕,赦天下殊死以下。六月,都长安,大赦天下。六年,以豪杰未习法令故犯法,其赦天下。九年正月丙寅前有罪殊死以下,皆赦之。十一年正月,立代王,大赦天下。七月,征央布,赦天下死罪以下,令从军。十二年,帝崩,发丧,大赦天下。 右高帝在位十二年,凡九赦。 惠帝四年,皇帝冠,赦天下。 右惠帝在位七年,唯此一赦。 吕太后临朝称制,大赦天下。六年,赦天下。八年,遗诏大赦天下。
右吕后临朝八年,凡三赦。 文帝初即位,赦天下。七年,赦天下。十五年,郊见五帝,赦天下。後四年,日食,赦天下。 右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凡四赦。 景帝元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中元年,赦天下。五年,赦天下。後元年,赦天下。 右景帝在位十六年,凡五赦。 武帝建元元年,赦天下。元光元年,赦天下。四年,地震,赦天下。元朔元年,赦天下,与民更始。三年,赦天下。六年,赦天下。元狩元年,赦天下。三年,赦天下。元鼎元年,赦天下。五年,赦天下。元封二年,甘泉产芝,赦天下。 五年,修封禅,赦天下。天汉元年,赦天下。三年,修封禅,赦天下。太始元年,赦天下。四年,修封,还,赦天下。征和三年,赦天下。後元元年,郊泰,赦天下。 右武帝在位五十五年,凡十八赦。 昭帝始即位,赦天下。始元元年,赦天下。四年,立皇后,赦天下。元凤元年,赦天下。二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六年,赦天下。 右昭帝在位十三年,凡七赦。 宣帝即位,大赦天下。本始元年,凤凰集,赦天下。四年,立皇后,赦天下。地节二年,凤凰集,赦天下。三年,立皇太子,赦天下。元康二年,赦天下,与士大夫厉精更始。神爵二年,凤凰甘露降集,赦天下。四年,嘉瑞并见,赦天下。五凤三年,娄蒙嘉瑞,赦殊死以下。甘露二年,赦天下。 右宣帝在位二十五年,凡十赦。 元帝初元元年,大赦天下。三年,地动,赦天下。三年,白鹤馆灾,赦天下。永光元年,赦天下。二年二月,大赦天下。六月,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建昭二年,赦天下。四年,斩郅支,赦天下。五年,赦天下。
右元帝在位十五年,凡十赦。 元帝时,匡衡上疏曰:“陛下躬圣德,开太平之路,闵愚吏民触法抵禁,比年大赦,使百姓得改行自新,天下幸甚。臣窃见大赦之後,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始导之未得其务也。盖保民者,‘陈之以德义’,‘示之以好恶’,观其失而制其宜,故动之而和,绥之而安。今天下俗贪财贱义,好声色,上侈靡,廉耻之节薄,淫僻之意纵,纲纪失序,疏者逾内,亲戚之恩薄,婚姻之党隆,苟合徼幸,以身设利。不改其原,虽岁赦之,刑犹难使错而不用也。” 成帝即位,大赦天下。建始元年,火灾,大赦天下。河平元年,赦天下。阳朔二年,大赦天下。四年,赦天下。鸿嘉三年,赦天下。永始元年,赦天下。元延元年,赦天下。绥和元年,大赦天下。 右成帝在位二十六年,凡九赦。 成帝时,王尊劾奏“丞相衡、御史大夫谭、知中书谒者令显等专权擅势,皆不道,在赦令前。赦後,衡、谭举奏显”云云。天子下御史问状。劾奏尊“妄诋欺非谤赦前事”。有诏左迁。 哀帝即位,大赦天下。建平元年,赦天下。二年六月,改元,赦天下。元寿元年,大赦天下。 右哀帝在位六年,凡四赦。 平帝即位,诏有司无得举赦前往事。 平帝即位,大赦天下。元始元年,日食,大赦天下。四年,立皇后,大赦天下。 五年,帝崩,大赦天下。 右平帝在位五年,凡四赦。 帝即位,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审刑,洒心自新之意也。自今以来,有司毋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定著令,布告天下,使明知之。” △赦徒
文帝二年,民谪作县官及货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景帝中四年,赦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武帝元封二年,封泰山,赦所过徒。 宣帝元康元年,凤凰集,赦天下徒。五凤元年,赦徒作杜陵者。 元帝初元四年,祠后土,赦汾阴徒。永光元年,幸甘泉,赦阳徒。 成帝建始二年,祀南郊,赦奉郊县及中都官而彡罪徒。三年,赦天下徒。河平四年,单于朝,赦天下徒。阳朔元年,赦天下徒。鸿嘉元年,幸初陵,赦作徒。 哀帝建平二年,赦天下徒。 平帝元始元年,赦天下徒。二年,赦天下徒。 △别赦 汉高帝五年,遣使者赦田横。八年,吏有罪未发觉者,赦之。十年,太上皇崩,葬万年,赦栎阳囚死罪以下(臣瓒曰:“万年陵有栎阳县界。”)。十二年,击卢绾居,去来归者,赦之。 惠帝六年八月,赦降。(司马氏《大事记》) 文帝三年七月,诏:济北吏民兵未至先自定,及以军城邑降者,皆赦之,复官爵。与王兴居去来者,亦赦之。八月,赦诸与兴居反者。
景帝三年,赦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六月,诏:吴王濞已灭,吏民当坐濞等及逋逃亡军者,皆赦之。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元光六年,赦雁门、代郡军吏不循法者。 元封四年,祭后土,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益州、昆明反,赦京师亡命,令从军。太初二年,用事介山,祭后土,赦汾阴、安邑殊死以下。 昭帝元凤元年,赦燕王太子建、公主子文信及宗室子与燕主、上官桀等谋反父母同产当坐者,皆免为庶人。其吏为桀等所诖误,未发觉在吏者,除其罪。 宣帝地节四年,诸为霍氏所诖误未发觉者,皆赦之。元康二年,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 後汉光武建武元年,大赦天下(即位)。二年三月,大赦天下。六月戊戌,大赦天下(立太子)。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六月壬戌,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七年四月,大赦天下(日食)。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封禅)。 明帝永平二年,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皆赦除之(祀明堂)。十年四月,大赦天下。十五年四月,大赦天下,其谋反大逆及诸不应宥者,皆赦除之。 章帝建初三年,大赦天下(祀明堂)。元和二年,大赦天下(祀明堂)。 时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郭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伏惟天恩莫不荡宥,死罪已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边。”肃宗善之,即下诏赦焉。 和帝永元十一年,大赦天下。十四年三月,大赦天下(临辟雍)。元兴元年,大赦天下(改元)。 殇帝延平元年,大赦天下。 安帝永初元年,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加元服)。四年四月,大赦天下。元和三年二月,大赦天下。永宁元年,大赦天下(立太子)。建光元年,大赦天下。延光元年,大赦天下(改元)。四年六月,大赦天下。 顺帝永建元年,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阳嘉元年,大赦天下。三年五月,大赦天下。永和三年四月,大赦天下。汉安元年,大赦天下(改元)。 建康元年,大赦天下。
质帝即位,大赦天下。本初元年六月,大赦天下。 桓帝建和元年,大赦天下。二年,大赦天下(加元服)。和平元年,大赦天下。 元嘉元年,大赦天下。永兴元年,大赦天下。永寿元年正月,大赦天下(改元)。 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延熹元年六月,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六月,大赦天下。六年三月,大赦天下。八年三月,大赦天下。九年六月,大赦天下。 灵帝建宁元年,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熹平元年五月,大赦天下。二年二月,大赦天下。三年二月,大赦天下。四年五月,大赦天下。五年四月,大赦天下。六年正月,大赦天下。光和元年三月,大赦天下。二年四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四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六年三月,大赦天下。中平元年十二月,大赦天下。三年二月,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六年四月,大赦天下。八月辛未,大赦天下。 献帝初平元年,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兴平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建安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 光武时,吴汉言:“愿陛下谨勿赦而已。” 安帝永初中,尚书陈忠上言:“母子兄弟相代死者,听,赦所代者。”从之。 王符《述赦篇》曰:“凡疗病者,必知脉之虚实,气之所结,然後为之方,故疾可愈而寿可长也。为国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祸之所起,然後为之禁,故奸可塞而国可安也。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数赦赎。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何以明之哉?夫谨敕之人,身不蹈非,又有为吏正直,不避︹御,而奸猾之党横加诬言者,皆知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怨而能至阙庭自明者,万无数人;数人之中得省问者,百不过一;既对尚书而空遣去者,复十六七矣。其轻薄奸宄,既陷罪法,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愤,而反一概悉蒙赦释,令恶人高会而夸咤,老盗服臧而过门,孝子见雠而不得讨,遭盗者睹物而不可取,痛莫甚焉!夫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寿命也;贵威奸惩恶,除人害也。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寇贼奸宄,难为法禁,故不得不有一赦,与之更新,颐育万民,以成大化。非以养奸活罪放纵大贼也。夫性恶之民,民之豺狼,虽得放宥之泽,终无改悔之心。旦脱重梏,夕还囹圄,严明令尹,不能使其断绝。何也?凡敢为大奸者,才必有过於众,而能自媚於上者也。多散诞得之财,奉以谄谀之辞,以转相驱,非有第五公之廉直,孰不为顾哉?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宄炽而吏不制,宜数肆眚以解散之。’此未昭乱之本源,不察祸福之所生也。” 昭烈章武元年,即皇帝位,大赦。 後主元年,即位,大赦。建兴十二年,丞相亮北征,卒於军中,师还,大赦。延熙元年,立皇后,大赦。九年秋,大赦。 大司农河南孟光责大将军费曰:“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衰敝穷极,必不得已,然後乃可权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贤,百僚称职,何有旦夕之急而数施非常之恩,以惠奸宄之恶?”谢之。初,丞相亮时,有言公惜赦者,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於治!’”由是蜀人称亮之贤,知不及焉。 陈寿评曰:“诸葛亮为政,军旅数兴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 致堂胡氏曰:“赦之无益於治道也,前贤言之多矣,而终不能革,至按以常典而行之於其,有吉庆、克捷、祥瑞、祈祷之事,则又赦焉。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後世之制是何也?其说多矣。始受命则赦,改年号则赦,获珍禽奇兽则赦,河水清则赦,刻章玺则赦,立皇后则赦,建太子则赦,生皇孙则赦,平叛乱则赦,开境上则赦,遇灾异则赦,有疾病则赦,郊祀天地则赦,行大典礼则赦。或三年一赦,或比岁一赦,或一岁再赦三赦。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负者蠲之,有滞者通之;或得以荫补子孙,或得以封爵祖考,大概如是而已耳。明哲之君则赦希而实,昏乱之世则赦数而文。希者尚按故事而不能尽去也,数者则意在邀福而归诸已也;实者有罪必除有负必蠲也,文者虽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泽也。复有奸宄擅权者,以急征暴赋多狱无罪归之上,而施行宽宥,布宣惠心,自我请之。由是数者而论,赦为有益乎?为无益乎?人君诚以明哲自期而以昏乱为戒,则所谓按故事而释有罪者尚在所议。故事有是有非,岂可尽循?罪人若审有罪,岂可尽贷有罪,岂可而贷?则善人奈何?甲杀乙而遇赦,乙巳不可复生,而甲得不死,以赦为偏枯者,此也。若曰乙巳不辜而死矣,吾未知甲之果当杀之乎,抑疑似也,则援‘宁失不经’之文而赦之,以为从厚,而终不恤乙之无辜,以赦为偏枯者,此也。百姓负租,或以旱,或以贫,或以已纳而不为之除籍,或为官司所抑,代人而输,其事非一。每下赦令,未尝不蠲也,而百姓有‘黄纸放,白纸催’之言,自古如此。则以著於甲令者曰:‘凡蠲旱税,不得过若干分。’而赦令则曰:‘岁大旱,其尽蠲之。’百姓喜於尽蠲之文,而不知令甲之有限也,则相与怨其上曰:‘黄纸之放,特绐我耳!’此又偏枯之甚者也。奸宄乱贼之人,知赦之可拟也。则甫期而为奸宄乱贼之事,侥亻幸贷释,不可胜数矣。亦或病其然,则下令曰:‘凡距赦若干日而杀人,是待赦也,不得以赦原。’先为远期焉。而奸宄乱贼之人,有财可行,有力可援,有反可恃,有来可使。一入囹圄,用是数者,迁延稽故,终以无事。而捕寇之吏,被伤之主,发觉之人,往往反坐。於是良善困於奸宄,闾里怵於乱贼,喑鸣饮气,无路伸吐,此又偏枯之甚者也。灵帝行冠礼,大赦天下,而党人不与焉。自是後凡五赦,而益增五族之锢,又五赦而黄巾起。不得已,乃赦党人。党人纵有罪,不轻於十赦之恶逆乎?况党人无罪,而愿忠於君,志除奸凶,以清天下者也;乃经十赦,不得已而後赦,此岂直偏枯而已!举四肢皆废矣。四肢尽废,头首兀然,其能不为人所ㄏ击曳挽而仆乎?於是董卓角之,袁绍掎之,曹操靡之。献帝为所挟而不得赦,伏后为所弑而不得赦,二皇子为所弑而不得赦。语赦至此,无益明矣。明哲之君,监失而思得,舍非而从是,莫若兼用虞舜、《大易》、《吕刑》、《周官》之法,则虽旷岁而不一赦,一年而十百赦,无不可者。舜之法曰‘眚灾肆赦’,谓有目病而害加乎人者也。《大易》之法曰‘君子以赦过宥罪’,过误则直肆之,罪咎则稍宽之而已。《吕刑》之法曰,五刑五罚之疑而不明者则赦,无疑则不赦矣。周公之法曰,赦幼弱、老耄、{春心}愚,非此三者则不赦矣。鲁国肆大眚,《春秋》非之以,其无谓而尽赦也。取正乎孔子,略法乎虞、周、《大易》之训,则刑罚尽道,可以代天之春生秋杀矣。夫吴汉,攻战之士也,临终献言,劝光武以勿赦;陈寿,於孔明有憾者也,而称誉不赦之卓。况为天下国家者,可不如吴汉、陈寿之见乎!”
十二年四月,大赦。十四年冬,大赦。十七年春,大赦。十九年,大赦。二十年,大赦。景耀元年,大赦(改元)。四年冬,大赦。六年,大赦(改元炎兴)。 ●卷一百七十二 刑考十一 ○赦宥 魏文帝即位,改元黄初,大赦。五年,东巡,幸许昌宫。为水军,亲御龙舟,循蔡、颍,浮淮,幸寿春。扬州界将吏士民,犯五岁刑以下,皆原除之。至广陵,赦青、徐二州。 明帝即位,大赦。二年,赦系囚非殊死以下。五年,皇子生,大赦。青龙二年,大赦。景初元年,大赦。二年,大赦。 齐王即位,正月大赦。八月,以帝亲政,大赦。四年,立皇后,大赦。嘉平元年,诛曹爽,大赦。三年,大赦。四年,立皇后,大赦。六年二月,诛李丰、夏侯元大赦。四月,立皇后,大赦。 高贵乡公即位,大赦。二年,诛母邱俭、文钦,特赦淮南士民为俭、钦所诖误者。又以陇右四郡及金城连年受敌,或亡叛投贼,其亲留在本土不安者,特赦之。 甘露二年五月,诛诸葛诞,赦淮南将吏士民为诞所诖误者。九月,大赦。 陈留王即位,大赦。景元四年,平蜀,特赦益州士民。咸熙元年,诛锺会,特赦诸在益土者。二年,大赦。 晋武帝泰始元年,受禅即位,大赦。逋债负皆勿收,除旧嫌,解禁锢,亡官失爵者悉复之。四年,大赦。五年,曲赦交、九真、日南五岁刑。六年,赦五岁刑以下。七年,雍、梁、秦三州饥,赦其境内殊死以下。又曲赦益州南中四郡殊死以下。八年,大赦。咸宁元年春,大赦,改元。二年二月,赦五岁刑以下。十月,立皇后,大赦。五年,大赦。太康元年,平吴,大赦。五年,大赦。十年,太庙成,祭,大赦。 惠帝即位,大赦。永平元年,诛杨骏,大赦。二年,大赦。四年,赦寿春、上谷居庸、上庸地震被灾者。六年,大赦。十年,曲赦雍、凉二州。八年,大赦。永康元年正月,大赦。四月,赵王伦等废贾后,大赦。八月,曲赦洛阳。十一月,立皇后,大赦。永宁元年四月,赵王伦诛,帝复位,大赦。六月,立皇太孙,大赦。 八月,大赦。泰安元年,赦司、冀、兖、豫四州。十二月,河间王表诛齐王ぁ。大赦。二年,赦五岁刑。九月,张方入京师,大赦。十二月,张方杀长沙王,大赦。 永兴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三月,立成都王颖为皇太弟,大赦。七月戊戌,陈讨颖,大赦。庚申,颖败王师,大赦。八月,张方迎帝幸其营,大赦。十一月,方劫帝幸长安,大赦。十二月,立豫章王炽为太弟,大赦(是岁大赦凡七)。二年,大赦。光熙元年,大赦。 怀帝即位,大赦。永嘉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三月,立皇太子,大赦。二年正月,大赦。十二月,大赦。三年,曲赦河南郡。四年正月,大赦。 愍帝,永嘉六年,入长安为皇太子,大赦。建兴元年,即位,大赦。二年,大赦。三年四月,大赦。六月,大赦。
元帝建武元年,即晋王位,大赦。大兴元年,即皇帝位,大赦。二年,大赦。永昌元年,大赦,改元。四月,王敦反,入石头。大赦。 明帝即位,大赦。二年正月,赦五岁刑以下。十月,诛王敦,大赦;惟敦党不原。三年,立皇太子,大赦。 成帝即位,大赦。咸和元年二月,大赦,改元。十月,赦百里内五岁以下刑。三年二月,苏峻反,入石头,大赦。四年,诛苏峻,大赦。五年正月,大赦。七年正月,大赦。八年正月,赦五岁刑以下。咸康元年,加元服,大赦。二年,立皇后,大赦。五年正月,大赦。六年三月,大赦。八年正月,大赦。 康帝即位,大赦。建元元年十一月,大赦。 穆帝即位,大赦。永和二年正月,大赦。三年,大赦。五年正月,大赦。九年正月,大赦。升平元年正月,帝加元服,大赦。八月,立皇后,大赦,逋租宿负皆勿收。五年正月,大赦。 哀帝即位,大赦。隆和元年正月,大赦。兴宁元年二月,大赦。 废帝即位,大赦。太和元年,曲赦梁、益二州。三年三月,大赦。六年四月,大赦。 简文帝即位,大赦。 孝武帝即位,大赦。宁康二年正月,大赦。三年正月,大赦。太元元年正月,帝加元服,大赦。五月,以地震大赦。四年正月,大赦。五年四月,赦五岁刑以下。六月,以比岁荒歉,大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债蠲除之。六年赦五岁刑以下。七年八月,大赦。八年三月,大赦。十二月,以破苻坚,大赦。 九年十月,以元象乖度,大赦。十一年三月,大赦。十二年正月,大赦。十五年三月,大赦。十七年正月,大赦,除逋租宿债。 安帝即位,大赦。隆安二年十月,大赦。四年正月,大赦。七月,大赦。元兴元年正月,大赦。十二月,桓元擅政,曲赦广陵、彭城大逆以下。三年三月,刘裕讨桓元,置留台,承制大赦,惟桓元一族不宥。五月,帝反政於江陵,大赦,凡诸畏逼屈事逆命者,一无所问。义熙元年,大赦,改元,唯桓元、桓振一族及同党不在原例。三年春,大赦。五年正月,大赦。六年五月,大赦。八年九月,大赦。十一年正月,大赦。九月,大赦。十二年,以伐姚泓,大赦。十四年正月,大赦。 恭帝即位,大赦。 宋武帝即位,大赦,改元。逋租宿债勿收。其犯乡论清议、赃淫盗,一皆荡涤,与之更始。长徒之身,特皆原遣。亡官失爵,禁锢夺劳,一依旧准。
裴子野论曰:“昔重华受终,四凶流放;武王克殷,顽民迁洛:天下之恶一也。乡论清议,除之过矣。” 其年八月,立皇太子,赦见罪人。二年正月,祀南郊,大赦。 裴子野曰:“夫郊祀天地,修岁事也。赦彼有罪,夫何为哉!” 三年,诏刑罪无轻重,悉原之。 少帝即位,大赦。景平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二年五月,傅亮等以太后令废帝,是日,赦死罪以下。 文帝即位,大赦,改元。元嘉二年,帝亲政,祀南郊,大赦。三年正月,讨谢晦,大赦。四年正月,曲赦建业百里内。六年,立皇太子,大赦。八年六月,大赦。 十年正月,大赦。七月,曲赦梁、益、秦三州。十一年,曲赦梁、南秦二州剑阁以北。十二年正月,大赦。十三年三月,大赦。十四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十六年,皇太子冠,大赦。十七年十月,大赦。十九年四月,大赦。二十一年,亲耕籍田,大赦。二十三年四月,大赦。二十四年正月,大赦。二十六年三月,大赦。二十七年十一月,大赦。 孝武以元嘉三十年四月即位,大赦。五月,曲赦建业二百里内。孝建元年,大赦,改元。三年,皇太子纳妃,大赦。大明元年,大赦,改元。三年,讨诛竟陵正诞,大赦。七年二月,大赦。十一月,曲赦南豫州殊死以下。十二月,大赦。 前废帝即位,大赦。景和元年正月,大赦,改元。十一月,大赦。 明帝即位,大赦。三年,曲赦豫、南豫、青、冀四州。 後废帝即位,大赦。元徽元年,大赦,改元。 顺帝即位,大赦。 齐高帝受禅即位,大赦。弛逋债及犯乡论清议、赃淫盗者,荡涤如宋初。二年,大赦。
武帝即位,大赦。永明元年,祀南郊,大赦,改元。三年,祀南郊,赦三百里内,罪应入重者降一等,馀依赦制。四年,宥殊死以下。七年,祀南郊,大赦。八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南兖、兖、豫、司、徐五州。 废帝即位,大赦。隆昌元年,大赦,改元。 海陵王即位,大赦。 明帝即位,大赦,改元。建武四年,大赦。 东昏侯永元元年,大赦,改元。二年,曲赦都下及徐、兖二州。三年,祀南郊,大赦。和帝即位,大赦。 梁武帝受禅即位,大赦一如宋齐。天监二年,祀南郊,降死囚以下,曲赦益州。三年,大赦。四年,祀南郊,大赦。五年,大赦。七年,以皇子绎生,赦大辟以下未结正者。八年,祀南郊,大赦。十年,祀南郊,大赦。十一年,曲赦扬、徐二州。十二年,祀南郊,赦大辟罪以下。十四年,皇太子冠,大赦。 十六年,耕籍田,赦罪人。十七年,大赦。十八年,受佛戒,赦罪人。普通元年正月,大赦。二年,祀南郊,大赦。三年,大赦。四年,祀南郊,大赦。六年正月,祀南郊,大赦。七月,大赦。七年,赦死罪以下。大通元年,曲赦东豫州。中大通元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十月,设无遮会,大赦。三年,祀南郊,大赦。五年,祀南郊,大赦。大同元年,大赦。三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八月,设无碍食,大赦。四年,大赦。六年,曲赦司、豫、徐、兖四州及都下。十年,大赦。中大同元年,大赦。太清元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四月,舍身,大赦。二年,曲赦交、爱、德三州及南豫州。 简文帝即位,大赦。大宝元年,大赦,改元。 元帝即位,大赦。 敬帝即位,大赦。太平元年,大赦。 陈武帝受禅即位,大赦一如宋、齐、梁故事。永定二年,祀南郊,大赦。 文帝即位,大赦。天嘉元年,大赦,改元。三年,大赦。四年九月,曲赦都下。 十二月,大赦。五年,曲赦都下及建安、晋阳二郡。六年,曲赦都下。天康元年,大赦。废帝即位,大赦。光大元年,大赦。改元。 宣帝太建元年,即位,大赦。二年,大赦。三年,大赦。四年,大赦。六年,赦江右、淮北诸州。十年,大赦。十一年,大赦。
後主太建十四年正月即位,大赦。七月,大赦。至德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十一月,大赦。三年,大赦。四年,大赦。正明元年,大赦。 後魏道武帝天兴元年,定国号为魏,大赦,改元,迁都平城。二年,曲赦京师。天赐元年,大赦。 明元帝永兴元年即位,大赦,改元。神瑞元年,大赦。泰常元年,大赦。 太武帝即位,大赦。神元年,大赦。延和元年,大赦。二年,大赦。太延元年,大赦。四年,大赦。太平真君元年,皇孙生,大赦。九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定、冀、相三州死罪以下。正平元年,大赦。 文成帝即位,大赦。兴光元年二月,曲赦京师。七月,皇子生,大赦。太安元年,曲赦京师死囚以下。二年,立皇太子,大赦。四年,大赦。五年,赦京师死罪已下。和平元年,大赦,改元。六年,大赦。 献文帝即位,大赦。天安元年,大赦,改元。皇兴元年,皇子生,大赦,改元。四年,大赦。 孝文帝元兴二年,曲赦京师及河西,秦、泾、χ、凉州及诸镇。四年,曲赦仇池。 五年,曲赦京师死罪。承明元年六月,大赦。九月,曲赦京师。太和元年,大赦。二年,曲赦京师。三年三月,曲赦京师。十月,大赦。四年,曲赦京师。 五年,大赦。七年,皇子生,大赦。十年,大赦。十二年,大赦。十六年,颁新律令,大赦。十九年,曲赦徐、豫、梁、相四州。二十年,曲赦京师。二十三年,大赦。 宣武景明元年,大赦,改元。二年二月,大赦。七月,大赦。正始元年,大赦。三年正月,皇子生,大赦。八月,曲赦泾、秦、岐、凉、河五州。永平元年,大赦。三年,皇子生,大赦。延昌元年,大赦。 孝明帝即位,正月,大赦。八月,大赦。熙平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大赦。神龟二年,大赦。正光三年,大赦。五年,大赦。孝昌元年,大赦。二年,大赦。武泰元年,大赦。 敬宗即位,大赦,改元。二年七月,大赦。三年,诛尔朱荣,大赦。 节闵帝即位,大赦,改元。 废帝即位,大赦,改元。
孝武帝即位,大赦,改元。永熙三年,入长安,大赦。 文帝即位,大赦,改元。大统三年,以获神玺大赦。四年,立皇后,大赦。九年,大赦。十三年,大赦。十四年,皇孙生,大赦。十六年,大赦。 孝静帝即位,大赦,改元。天平三年,大赦。四年,大赦。元象元年,大赦。兴和元年五月,立皇后,大赦。十一月,新宫成,大赦。二年,大赦。武定元年,大赦。三年,大赦。五年,大赦。六年,以旱赦罪人有差。七年,大赦。 齐文宣帝天保元年五月,即位,大赦,改元。十月,曲赦并州。 北齐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於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阙前,挝鼓千声,脱枷锁遣之。 九年四月,大赦。十一月,大赦。 废帝即位,大赦。 孝昭帝即位,大赦。 武成帝即位,大赦。河清元年,立皇后、太子,大赦。四年,传位太子,大赦。 後主天统三年二月,加元服,大赦。十一月,以大明殿成,大赦。四年,太上皇崩,大赦。武平元年,皇子生,大赦。三年,立皇后,大赦。五年,大赦。七年正月,大赦。十二月,大赦。 周孝闵帝即位,大赦。 孝明帝即位,大赦。二年,大赦。武成元年,大赦。
武帝即位,大赦。保定四年,大赦。天和三年,大赦。建德元年三月,大赦,改元。 四月,立皇太子,大赦。三年,大赦。五年,以取齐并州,大赦。六年,平齐,诏去年大赦颁宣未及之处悉从赦例。 宣帝大成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二月,传位皇太子,大赦。 时帝以高祖《刑书要制》为太重而除之,又数行赦宥。京兆郡丞乐运上疏,以为:“《虞书》所称‘眚灾肆赦’,谓过误为害,当缓赦之。《吕刑》云‘五刑之疑有赦’谓刑疑从罚,罚疑从免也。谨寻经典,未有罪无轻重溥天大赦之文,岂可数施非常之惠,以肆奸宄之恶乎!”帝不纳。 静帝二年,天元崩,大赦。 隋文帝受禅即位,大赦,改元。开皇三年正月,将迁新都,大赦。九月,大赦。 六年,大赦。七月,曲赦江陵及同州。八年,以伐陈曲赦陈国。九年,以平陈大赦。十五年正月,大赦。四月,大赦。十九年,大赦。 开皇末,王伽为齐州参军,被州使送流囚李参等七一馀人诣京师。时流人并枷锁传送。次荥阳,伽悯其辛苦,悉呼而谓之曰:“卿辈既犯国刑,亏损名教,身婴缧绁,此其职也。今复重劳援卒,岂独不愧於心哉!”参等辞谢。伽曰:“汝等虽犯宪法,枷锁亦大辛苦。吾欲与汝等脱去,行至京师总集,能不违期不?”皆拜谢曰:“必不敢违。”伽於是悉脱枷,停援卒,与期曰:“某日当至京师,如致前,吾当为汝受死。”舍之而去。流人感悦,依期而至,一无离叛。上闻而惊异,召见与语,称善久之。於是悉召流人,并令携负妻子俱入,赐宴於殿庭而赦之。乃下诏曰:“凡在有生,含灵禀性,咸知好恶,并识是非。若临以至诚,明加劝导,则俗必从化,人皆迁善。往以海内乱离,德教废绝,官人无慈爱之心,兆庶怀奸诈之意,所以狱讼不息,浇薄难理。朕受命上天,安养万姓,思导圣法,以德化人,朝夕孜孜,意本如此。而伽深识朕意,诚心宣导。参等感悟,自赴宪司。明率土之人,非为难教,良是官人不加示晓,致令陷罪,无由自新。若使官尽王伽之俦,人皆李参之辈,刑措不用,其何远哉!”於是擢伽为雍令,政有能名。 仁寿元年,大赦。二年,曲赦益州。 炀帝大业元年正月,大赦,改元。十月,赦江、淮以南。三年,颁律令,大赦。五年,大赦。九年,大赦。十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太原、雁门死罪以下。 恭帝即位,大赦,改元。 唐制,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於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阙前,挝鼓千声讫,宣制放。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律》曰:“曾赦及降者,盗、者、准、枉法,犹徵正赃,馀赃非见在,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诸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处重为轻,即依轻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谓虽会大赦犹处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移乡者。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不待引律比附入重,违者各以故失论)。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徵收及追见赃之类。) 唐高祖武德元年五月,上受隋禅,即皇帝位,大赦,改元。四年七月,以王世充、窦建德既平,天下略定,大赦。 时赦令既下,而王、窦馀党尚有远徙者。治书侍御史孙伏伽请曰:“今兹大赦,既云常赦不原者皆赦除,非直赦其有罪,亦是与天下更新,因何既赦而复徙之?且世充尚蒙宽宥,况於馀党,所宜纵释。”上从之。
九年六月,秦王世民诛太子建成、齐王元吉,大赦天下。八月,太宗即皇帝位,赦天下。贞观四年,以克突厥,赦天下。六年,上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於家,令明年秋来就刑。其後应期毕至,乃诏悉赦之。 欧阳氏曰:“信义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馀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後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於人情?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九年,赦天下。十四年,赦雍州、长安系囚大辟以下。十七年,立晋王治为皇太子,赦天下。二十三年三月,赦天下。六月,上崩。高宗即位,赦天下。 上尝谓侍臣曰:“凡赦唯及不轨之辈。古言曰:‘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也。’‘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夫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静,礼义兴行,数赦即愚人常冀侥亻幸,唯欲犯法,不能改过,当须慎赦。” 高宗永徽三年,立陈王忠为皇太子,赦天下。六年,立武氏为皇后,赦天下。 显庆元年,改元,赦天下。四年,太子加元服,赦天下。五年,平百济,赦天下。 龙朔二年,赦天下。乾封元年,封泰山,赦天下。咸亨元年,赦天下。上元元年,赦天下。二年,立雍王贤为皇太子,赦天下。仪凤元年,赦天下。三年,赦天下。调露元年,赦天下。永隆元年,立英王哲为皇太子,赦天下。永淳元年,赦天下。弘道元年,赦天下。 武后光宅元年正月,改元,赦天下。二月,睿宗立,赦天下。九月,赦天下。垂拱元年,赦天下。二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天授元年十一月,赦天下。 九月,改唐为周,赦天下(是年用周正,以十一月为岁首)。长寿元年,赦天下。延载元年,赦天下。天册万岁元年正月,大赦。九月,加尊号,赦天下。 获嘉县主簿刘知几上表言:“皇业权舆,天地开辟,嗣君即位,黎元更始,则时藉非常之庆,以申再造之恩。今六合清晏而赦令不息,近则一年再降,远则每岁无遗,至於违法悖礼之徒,无赖不仁之辈,编户则寇攘为业,当官则赃贿是求。而元日之朝,指期天泽,重阳之节,伫降皇恩,如期忖度,咸乐释免。咸为各垂结正,罪当断决,窃行货贿,方便规求,故致稽延,毕г宽宥。用使俗多顽悖,时罕廉隅,为善者不预恩光,作恶者独承徼幸。若乃方正直言之士,守善嫉恶之夫,每欲揽辔埋轮,效鹰而报国;褰帷露冕,去蝥贼以安人。而遇赦无以效其功,阅恩无所施其巧。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斯之谓也。望今後颇节於赦,使黎民知禁,奸宄肃清。又海内具僚九品以上,每岁逢赦,必赐阶勋,遂使绯服众於青衣,象版多於木笏;皆荣非德举,位罕才升。稍息私恩,使有善者愈效忠勤,无才者咸知勉励。”疏奏,太后颇嘉之。 万岁通天元年,赦天下。神功元年,赦天下。圣历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九月,复立庐陵王为皇太子,赦天下。二年,赦天下。久视元年五月,赦天下。 十月,赦天下。长安元年,赦天下。二年,祀南郊,赦天下。 中宗神龙元年正月壬午朔,赦天下。甲辰,太子监国,赦天下。丙午,中宗复位,赦天下。二年,甲子立皇后,赦天下。二年,赦天下。景龙元年,赦天下。 二年二月,赦天下。十一月,赦天下。三年,祀南郊,赦天下。 睿宗即位,赦天下。二年,制太子监国,赦天下。三年正月,耕籍田,赦天下。 五月,祭北郊,赦天下。 元宗即位,八月,赦天下(即神龙三年改先天元年)。十月,谒太庙,赦天下。开元元年,诛太平公主,赦天下。五月,赦天下。九年,赦天下。十一年,祀南郊,赦天下。十三年,封泰山,赦天下。十七年,赦天下。二十年祀后土汾阴,赦天下。二十七年,赦天下。天宝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二月,合祀天地南郊,赦。 三载,祀九宫贵神,赦天下。六载,合祭南郊,赦天下。七载,上尊号,赦天下。 十载,合祭南郊,赦天下。 肃宗即位於灵武,赦天下。二载,克复两京,赦天下,惟与安禄山同反及李林甫、王钅共、杨国忠子孙在不免例。乾元元年二月,赦天下,改元。四月,新太庙成,享庙,赦天下。上元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赦天下。宝应元年,上皇崩,赦天下。
代宗即位,赦天下。广德元年,上尊号,改元,赦天下。二年,赦天下。永泰元年,改元,赦天下。大历元年,赦天下,改元。五年,诛鱼朝恩,赦京师囚系。七年,赦天下。九年,赦天下。 德宗即位,赦天下。建宗元年,改元,赦天下。兴元元年正月,上在奉天,大赦。七月,平朱Г,复长安,大赦。贞元元年,赦天下,改元。四月,赦天下。九年,祀圜丘,赦天下。 顺宗即位,赦天下。 德宗之末,十年无赦,群臣以微过谴逐者,皆不复叙用,至是,始得量移。 宪宗元和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三年,受尊号,赦天下。十三年,赦天下。十四年,受尊号,赦天下。 穆宗长庆元年正月,赦天下,改元。七月,受尊号,赦天下。 敬宗即位,赦天下。宝历元年,赦天下,改元。 文宗太和元年,赦天下,改元。三年,祀圜丘,赦天下。开成元年,赦天下,改元。 武宗即位,赦天下。会昌元年,祀圜丘,赦天下。二年,受尊号,赦天下。五年,赦天下。 宣宗即位,赦天下。大中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受尊号,赦天下。四年,赦天下。七年,祀圜丘,赦天下。十三年,赦天下。 懿宗即位,赦天下。咸通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三年,受尊号,赦天下。四年,祀圜丘,赦天下。十一年,受尊号,赦天下。 僖宗即位,赦天下。乾符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中和元年,上在成都,赦天下,改元。光启元年,上还京,赦天下。文德元年,赦天下,改元。
昭宗龙纪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赦天下。景福元年,大赦,改元。乾宁元年,大赦天下。光化元年五月,赦天下。天复元年,赦天下。 ●卷一百七十三 刑考十二 ○赦宥 梁太祖开平元年即位,大赦,改元。开平三年正月,祀圜丘,大赦。十一月,告谢圜丘,大赦。乾化元年,大赦。郢王友即位,大赦。 均王乾化三年,祀圜丘,大赦。 唐庄宗同光元年即位,大赦。二年,祀南郊,大赦。 容斋洪氏《随笔》曰:“赦过宥罪,自古不废,然行之太频,则惠奸长恶,引小人於大谴之域,其为害固不胜言矣。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恶、五逆、屠牛、铸钱、故杀人、合造毒药、持杖行劫、官典犯赃,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当乱离之朝,乃能如此,亦可取也,而今时或不然。” 明宗天成元年即位,大赦。长兴元年,祀圜丘,大赦。 闵帝即位,大赦。 潞王清泰元年即位,大赦。 晋高祖天福元年十一月即位,大赦。十二月,入洛阳,大赦。二年,至汴州,大赦。三年,大赦。 左散骑常侍张允进《赦论》,曰:“窃观自古帝王,皆以水旱,则降德音而宥过,开狴牢而放囚,冀感天心,以救其灾者,非也。假有二人讼,一人有罪,一人无罪,遇赦则有罪者幸免,无罪者衔冤。衔冤者何疏,见赦者何亲,冤气升闻,乃所以致灾,非弭灾也。小民遇天灾则喜,皆劝为恶,曰:‘国家好行赦,必赦我以救灾。’如此,则赦者教民为恶也。且天道福善祸淫,若以赦为恶之人而变灾为福,是则天助恶民也。或曰天降之灾,警诫人主,岂以滥舍有罪而能救其灾乎!”上嘉纳之。中书舍人李详上疏,以为:“十年以来,赦令屡降,诸道职掌,皆许推恩,而藩方荐,论动逾数百,乃至藏典、书吏、优伶、奴仆,初命则至银青阶,被服皆紫袍象笏,名器僭滥,贵贱不分。请自今诸道主兵将校之外,节度州听奏朱记大将军以上十人,他州止听都押牙、都虞候、孔目官,自馀但委本道迁职名而已。”
按:赦之为言,宥有罪之谓也。後来之赦,非独宥罪而已,又从而推恩焉。於是有罪者幸免,无功者超迁,刑赏俱失,皆由於赦,其无益而有害也明矣。 齐王即位,大赦。开运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大赦。四年,契丹主入汴,大赦。 汉高祖即位,大赦。乾佑元年,大赦,改元。 隐帝即位,大赦。二年,大赦。 周太祖广顺元年即位,大赦。显德元年,祀圜丘,大赦。 世宗即位,大赦。二年克凤州,曲赦秦、凤、阶、成境内。三年,赦淮南诸州系囚。 恭帝即位,大赦。 宋朝赦宥之制,其非常覃庆,则常赦不原者咸除之;其次释杂犯死罪以下,皆谓之大赦,或止谓之赦。杂犯死减等,而馀罪释之;流以下减等,杖、笞释之,皆谓之德音;亦有释杂犯罪至死者。其恩霈之及,有止於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之地者,则谓之曲赦。 太祖皇帝建隆元年,受周禅,大赦,改元。二年,以皇太后疾,赦。乾德元年四月,平荆、湖,赦其地。十一月,郊,大赦。 诏:“两京、诸道,自後犯窃盗不得预郊祀之赦,所在长吏当告谕下民,毋令冒法。”是後,将祀郊丘,必申此诏。 三年,平蜀,赦其地。开宝元年,郊,大赦。四年二月,平广南,赦其地。十一月,郊,大赦。八年,平江南,赦其地。九年,郊,大赦。 太宗即位,大赦,改元。太平兴国三年,郊,大赦。
诏:“自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後(即登极赦),京朝幕府州县官犯入已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 帝尝因郊礼议赦,有秦恩者,上书愿勿赦,引诸葛亮佐刘备数十年不赦事。上颇疑之。时赵普对曰:“凡郊肆眚,圣朝彝典,其仁如天,尧舜之道也。若刘备区区一方,臣所不取。”上善其对,赦宥之文遂定。 四年,平河东,赦其地。六年五月,以旱大赦。十一月,郊,大赦。雍熙元年,郊,大赦。端拱元年,大赦。 少府监言:“犯赃配役人郭冕等九人皆尝任京朝官,会赦,当叙用。”上曰:“冕等赃吏,不可复齿仕版。”止令释遣之。 淳化四年,郊,大赦。五年,大赦。至道元年,立皇大子,大赦。二年,郊,大赦。 真宗即位,大赦。咸平二年,郊,大赦。 诏:“如闻小民知有恩赦故为劫盗,自今不在原免之限。” 五年,郊,大赦。景德元年,大赦。二年正月,大赦。十一月,郊,大赦。 大理寺言:“郊礼在近,诸州奏按多不精详,冀於覆延留,以俟恩宥。请自今有侵损赃私,事状明白,公然抗拒,当退者,即具情实定断,以绝侥亻幸。”诏可。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以天书降,大赦。十月,封禅礼成,大赦。四年,祀后土睢上,大赦。五年,圣祖降,大赦。七年,恭谢东郊,大赦。八年正月,上玉皇圣号,大赦。闰六月,以日食大赦。天禧元年,上玉皇、圣祖宝册,大赦。 江南提点刑狱范应辰上言:“伏睹辛亥制书:‘常赦不原者咸除之。’谨按《吕刑》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繇是,‘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来详矣。臣今所部州军,过误而被宥者虽多,窃害而蒙释者亦众。盖以奸凶之辈,密断赦期,百计是为,万端斯起,发其夙憾,狃於忿心,单弱受辜,强梁肆暴。或举家陨命,罄室虏财;或持刃杀人,肝脑涂地;或纵火焚舍,蕴蓄荡空。至有纠轻生之徒,为强剽之盗,公行戕害,以夺资储。巡警之官,上逼下逐,设谋缉捕,冒险斗敌,科罚耆伍,薄责令尉,以兹败获,合正典刑。逢此霈恩,亦蠲其罪,悉又配为卒伍,咸给衣粮。今力耕之人有受其寒馁者,而此辈季赐以服,月赋以粟,又何异赏人为盗者邪?与夫疑则赦之言殊矣!望自今应有知赦在近而固为罪戾,若赦後彰显情理切害者,死罪以下,止递减一等;赦前杀人剽财,赦後虽不复为,若因事捕获,决隶远恶州军;其杀人放火、虏劫财货已依赦配本城者,如更配逃亡饮博之罪,依禁军例科断;其重罪该原而情理切害者,所在长吏籍其犯由,若再黩宪纲,不以罪之大小,禁锢奏裁;其州县官吏侮刑受赂,望止原其罪,而削其官,以申警戒焉。”上览之,颇嘉其尽心,然以赦数则不可,无之实难也。 二年七月,彗见,大赦。八月,立皇太子,大赦。三年八月,以天书再降,大赦。十一月,郊,赦。四年,大赦。五年,赦。乾兴元年,大赦。
仁宗即位,大赦。天圣二年,郊,大赦。五年,郊,大赦。八年,郊,大赦。明道元年八月,大赦。十一月,大赦,改元。二年二月,躬耕籍田,大赦。三月,以皇太后不豫,大赦。景元年,以星变大赦。二年,郊,大赦。宝元元年,郊,大赦。庆历元年,郊,大赦。四年,郊,大赦。五年,大赦。皇二年,大享明堂,大赦。五年,郊,大赦。至和二年八月,赦京辅。 先是,正月已降德音,知谏院范镇言:“京辅岁一赦而去岁再赦,今岁三赦;又在京诸军岁再赐缗钱,姑息之政,无甚於此。夫岁一赦者,细民谓之“热恩”,以其必在五、六月间也,奸猾为过,指以待免,况再赦三赦乎!今备塞之兵五六十万,使闻京师端坐受赐者,能不动心哉。请自今罢所请一赦,以摧奸猾而使善良得以立也,罢兵士之特赐,以均内外而使民得以宽也。” 嘉元年正月,大赦。七年,大享明堂,大赦。八年,上不豫,大赦。 帝在位久,明於人之情伪,尤恶人讦阴事,一时士大夫亦习为厚。而小人乘间,密上书,疏人过失,又数按人赦前事。翰林学士张方平言:“中外官多发人积年罪状,及奏劾事,辄请不以赦原,咸快一时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相沿敝迹,浸成险俗,弃瑕录善,义则不然。自今有类此者,请以故违制书坐之。”其後,御史吕诲复以为言。诏曰:“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过失,暴扬难验之罪,告案无证之辞,或外公言,内缘私忿,诋欺暧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而有司多举按赦前事,殆非信命令,重刑罚,使人洒心自新之意也。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讯之。至於言事之官,宜务大体,非关朝政,自馀小过细故,勿须察举。” 英宗即位,大赦。治平二年,郊,大赦。三年,大赦。 仁宗世,大赦二十二,曲赦五,德音十五,录系囚五十八。英宗世,大赦二,德音三,录系囚七。其赦常赦所不原罪,唯仁宗、英宗即位及明道中太后不豫行之。然明道所行,人以为滥,既而诏杀人者虽会前赦皆刺隶千里外牢城。世或谓三岁一赦,於古未有。景中,言者以为:“三王岁亲祀圜丘,未尝辄赦。自唐兵兴以後,事天之礼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荡乱狱。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愿罢三岁一赦,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或谓未可尽废,即请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过误者,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仿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诏:“自今罪人情重者,毋得一以赦免。”然亦未尝行。 神宗即位,大赦。 诏曰:“夫赦令,国之大恩,所以荡涤瑕秽,纳於自新之地,是以圣王重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兴起讼狱;苟有诖误,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谊,使吾号令不信於天下。其申诏内外言事、按察官司,毋得依前举劾,具按取旨,否则科违制之罪。” 知谏院司马光上言:“窃惟按察之官以赦前事兴起狱讼,枉系平民,及以轻浅之罪奏乞不原,圣恩禁之,诚为大善。至於言事之官,事体稍异,恐难以一例指挥。何则?御史之职,本以绳按百辟,纠レ隐伏。奸邪之状,固非一日所为。国家素尚宽仁,数下赦令,或一岁之间,至於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则其可言者无几矣。万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误加进用,御史欲言,则违今日之诏,若其不言,则陛下何从知之?臣恐因此言者得以箝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惧。此乃人臣之至幸,非国家之长利也。请追改前诏,刊去‘言事’两字。”光论复数至再,帝谕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诬人”,光曰:“若言之得实,诚所欲闻;若其不实,当罪言者。”帝命光送诏於中书。 熙宁元年,郊,大赦。四年,大享明堂,大赦。 七年,帝以旱,欲降赦,时已两赦,王安石曰:“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欤?’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非所以弭灾也。”乃止。 七年,郊,赦。八年,彗出,大赦。十年,郊,赦。元丰三年,大享明堂,赦。五年,景灵宫成,大赦。六年,郊,赦。
大理少卿刘衮言:“赦书以赦降日昧爽以前为限;非次恩霈,人难预期,请依德音例,以赦到日为限。”从之。 八年,上不豫,大赦。立皇太子,大赦。 哲宗即位,大赦。元元年,大享明堂,赦。 门下省言:“当官以职事旷隳,虽去官不免,犹可言;至於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所留尚多,所删尚少,请更删改存留。”从之。 四年,大享明堂,赦。七年,郊,大赦。八年,赦。 门下侍郎韩维言:“请自今每近郊赦,令刑部、大理寺、开封府并依当时决遣狱讼,不减日限,其情重难释者,别为一等奏断。”从之。 绍圣二年,大享明堂,赦。四年四月,西边进筑,赦陕西、河东。九月,彗出氐,赦。元符元年,郊,赦。二年,以西边进筑毕功,赦陕西、河东。三年,上不豫,大赦。 中书省言:“《元编敕》惟传习妖教、幻变之术及故盗决河堤堰不以赦降原减,馀犯一再遇非次赦,或两经大礼者,听从原免。元符新敕删去,遂使犯法者无由自新。”诏依元法。 徽宗即位,大赦(元符三年正月)。四月,皇太子生,大赦。建中靖国元年,郊,赦。 崇宁二年,大赦。三年,郊,赦。五年,彗出西方,赦。大观元年正月,大赦。九月,大享明堂,赦。二年,受八宝,赦。四年五月,星孛奎、娄,大赦。十一月,郊,赦。 政和二年,受元圭,大赦。三年四月,赦梓夔路。十一月,郊,赦。四年,祭地,赦。五年,立皇太子,赦。 知兴仁府夏鳍言:“诸路奏狱,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多免流配;若遇赦则不复奏裁,即作斗杀情理减等流配。是不遇赦者为幸,遇赦者为不幸。请自今虽遇赦,亦令奏裁。”从之。 六年,上玉皇号,大赦。修京西大内成,赦京西路。十一月,郊,赦。七年,大享明堂,赦。重和元年,受定命宝,大赦。六月,赦四川及陕西、河东。九月,大享明堂,赦。十一月,改元,大赦。宣和元年,赦陕西、河东。三年,讨方腊,大赦。方腊平,赦江、浙、淮南等路。四年,郊,赦。五年,入燕,赦两河、燕、路。六年,大赦。七年五月,赦京东、河北。十一月,郊,赦。 钦宗即位,大赦。靖康元年五月,赦河北。
神宗大赦凡十一:即位覃恩一,南郊四,明堂二,星变一,景灵宫成,奉安一,帝不豫祈福一,立皇太子一。曲赦凡十一:两京、郑州、河阳以山陵毕功,河北诸州以水灾、地震,西京以奉安二后神御,河东、陕西以师旅,熙河、秦凤以恢复而熙河独再,广东、西、湖南以交趾平,颍昌府以帝藩邸受封,梓州路以夷人平。德音凡八:以冬无雪,以皇子生,以日食正阳之月者再,以奉安中太一,以慈圣光献皇后弗豫,以山陵复土,以四后升。亲录在京系囚凡十五,及诸路者一,及西京者二。 哲宗大赦凡八:即位覃恩一,南郊二,明堂三,太皇太后不豫一,星变一,帝不豫一。德音凡九:两京畿、河阳以永裕陵复土,西京以修奉应天禅院会圣宫影殿成,两京、畿、河阳、郑州以宣仁皇后山陵复土,陕西、河东两路以西边进筑九城,以建西安州,而连雪久阴、上清储祥宫成、受传国宝、皇子生,皆及天下。 徽宗大赦二十六:即位覃恩一,南郊八,明堂三,皇子生,亲谒原庙,九鼎成,星变二,受八宝,受元圭,立皇子,上玉皇尊号,受定命宝,太一宫成,罢方田,收复燕。曲赦十四:荆湖北路以平荆湖犭贼,熙河、秦凤、永兴军路以收复湟州,熙河兰湟路以抚定鄯、廓,熙河、陕西、河东、京西路以兴复解盐池宝,广西以夜郎、康居之属纳土,熙河兰湟、秦凤、永兴军路以辟陕西疆土,四川以平西南夷,淮南西路以平淮南贼,陕西、河东路以破西夏,陕西、河东路以夏人纳款,河北、河东路以收复燕京、燕山府、中路。德音二十七:四京、畿内以日食,以皇太后罢同听政,两京、畿、河阳、郑州以永泰陵复土,以升端州为肇庆府,以皇太后服药,以日食正阳之月,两京、畿、河阳以钦圣宪肃皇后园陵复土,四京、畿内以景灵西宫成,西京、畿内、河阳、郑州以钦成皇后园陵复土,西京、畿以哲宗神御殿成,四京、畿内以延福宫火,以升澶州为开德府,真、光、寿、舒、和、宿、泗、楚、扬、亳、苏、常、湖、润、杭、秀、越、颍、徐、拱州,高邮、无为军,江宁、颍昌府,河南、应天府及陈留县管内以妖贼张怀素平,两京、河阳、郑州以帝疾康宁,以收复溱、播州梓夔路,两京、畿,河阳、郑州管内以昭怀皇后圆陵复土,河北、京西、京东路以修三山河桥成,两浙、江东、福建、淮南路以方腊伏诛,京东、河北路以盗贼;而北郊凡三,以禁中神御成,以皇帝元命之月,以神霄宫成,皆及天下。 钦宗大赦二:即位覃恩,金国讲和。德音一:河北路以金人出境。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即位於南京,大赦,改元。六月,以皇长子生,大赦。 右仆射李纲言:“登极赦独遗河东、北而不及勤王之师。夫两路为朝廷坚守而赦令不及,勤王之师虽未尝用,然在道半年,亦已劳矣,况疾病死亡者不可胜数,恩恤不及,後复有急,何以使人!”上嘉纳。故此赦於二者特详。 二年十一月,郊,赦。三年二月,上如杭州,大赦。三月,苗傅、刘正彦叛,请太后听政,大赦。四月,上复位,大赦。 四年三月,以虏退,大赦。绍兴元年正月,上在越州,大赦,改元。九月,大享明堂,大赦。二年九月,以彗出大赦。四年,大享明堂,大赦。七年,大享明堂,大赦。九年正月,以大金讲和大赦,十年,大享明堂,大赦。十二年,以皇太后至临安,大赦。十三年,郊,赦。十五年四月,以彗出东方,大赦。十六年,郊,赦。十九年,郊,赦。二十二年,郊,赦。二十五年,郊,赦。 右正言凌哲言:“陛下深念比年臣僚有缘诬告不测之罪投窜遐裔,无路自明,因郊祀赦,旷然与之昭雪,或除罪籍,或复元官,冤愤既伸,万物吐气,甚盛德也。至於奸赃狼籍巳经按治,迹状显著人所共知者,亦复巧饰词理,公肆诞谩,咸以违忤权臣为辞。今陛下方开公正之路,小人乃欲启侥亻幸之门,此正清议之所不容也。又况此曹嗜利之人,与生俱生,未易悛革,倘复齿仕途,再临民社,且益务掊克以残虐吾民,其害将又甚於前日矣。请特诏有司,应自今陈雪过名之人,并须检会元犯事因,如系赃罪已经勘劾者,乞止依元断条法施行。”诏刑部看详。本部言:“命官犯罪,若元因论诉按发鞫勘赃证结录别无番异者,并欲具元断因依告示。其馀特放罪,或因缘连坐之人,後来有司看详,委有冤抑者,即行开具因依,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二十八年,郊,赦。二十九年,以太后不豫,大赦。三十一年,大享明堂,赦。十二月,以虏渝盟,上亲征,赦新复州军。 孝宗受内禅,即位,大赦。隆兴二年十二月,赦沿边诸州。乾道元年正月,郊,赦。八月,立皇太子,大赦。三年七月,以皇太子疾,大赦。十一月,郊,赦。六年十一月,郊,赦。七年二月,立皇太子,大赦。淳熙二年,行上皇庆寿礼,大赦。三年十一月,郊,赦。六年大,享明堂,赦。九年,大享明堂,赦。 大理卿王尚之言:“近以民间词诉,官司按劾多有连及赦前事者,复送有司根勘。如此则与不曾经大赦无以异,非所以示信也。请降指挥,应今後送所司推勘者,只合将大赦後罪犯依法结断;若所犯在大赦前,苟非恶逆以上,并不许推究。”从之。 十年,行太上皇帝庆寿礼,赦。十二年,郊,赦。十三年,行上皇后庆寿礼,赦。十四年,上皇违豫,大赦。十五年,大享明堂,大赦。
光宗受内禅,大赦。绍熙二年,郊,赦。 殿中侍御史张釜言:“国家三岁一郊,霈旷荡之泽以幸天下,德至渥也。然赦文与令甲牾者有失参考。乞预饬省、部,令将各按具到赦文内合行事件逐一比照见行条法,法意宽而条或从窄,则改定赦文,令舍窄而就宽;赦文本宽而法或从窄,则明载赦书,令舍法而从赦。毋令引法以沮赦,毋令因赦以伤恩,如此,则国家旷荡之泽不为虚文。”从之。 容斋洪氏《随笔》曰:“熙宁七年旱,神宗欲降赦,时已两赦矣。王安石曰:‘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与?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非所以弭灾也。’乃止。安石平生持论务与众异,独此说为至公。近者六年之间,再行覃霈。婺州富人卢助教,以刻核起家,因至田仆之居,为仆父子四人所执,投杵臼内,捣碎其躯为肉泥,既鞫治成狱,而遇巳酉赦恩获免。至复登卢氏之门,笑侮之曰:‘助教何不下庄收?’兹事可为冤愤,而州郡失於奏论。绍熙甲寅岁至四赦,凶盗杀人一切不死,惠奸长恶,何补於治哉?”又曰:“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极赦》:‘凡民间所欠债负,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遂有方出钱旬日,未得一息,而并本尽失之者,人不以为便。何澹为谏大夫,尝论其事,遂令只偿本钱,小人无义,几至喧讠。绍兴五年七月覃赦,乃只为蠲三年以前者。按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云:‘私下债负取利及倍者并放。’此最为得。又云:‘天福五年终已前,残税并放。’而今时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为断,则民已输纳,无及於惠矣。唯民间房赁欠负,则从一年以前皆免。比之区区五代翻有所不若也。” 五年,寿皇不豫,赦天下。 宁宗七月即位,赦天下。九月,合祭天地於明堂,大赦。 是岁五月,以孝宗大渐,尝肆赦。七月,上登极。九月,宗祀明堂。尚书省契勘:“一岁之间三行赦放,恐有凶恶累犯之人指恩作过。内曾犯徒流罪巳经登极赦恩免罪,後再犯徒流,以情理深重者未曾断遣,别听朝廷指挥。”其指挥与赦文同降,但以白纸连书於黄牒前云。盖前所未有。 庆元三年十月,以冬雷,赦。十一月,郊,赦。六年八月,以太上皇违豫,赦。九月,祭明堂,赦。嘉泰三年十一月,郊,赦。开禧二年六月,以北伐曲赦泗州。 九月,祭明堂,赦。三年四月,以诛吴曦,曲赦四川。五月,以皇太后违豫,赦天下。十一月,以立皇太子,赦天下。嘉定二年,祀明堂,赦天下。五年,郊,赦。八年,祀明堂,赦。十一年,祀明堂,赦。十四年,祀明堂,赦。十五年,受玉宝,大赦。十七年,上违豫,赦。 ●卷一百七十四 经籍考一 ○总叙 伏牺氏始画八卦,造书契(书者,文字;契者,刻木而书其侧。故曰:书契也。一云:以书契约其事也。郑元:以书书木边言其事,刻之木,谓之书契也),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伏牺、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坟,大也),言大道也。少昊、颛顼、高辛、唐、虞之书,谓之《五典》,言常道也。至於夏、商、周之书,虽设教不伦,雅诰奥义,其归一揆,是故历代宝之,以为大训。八卦之说,谓之《八索》(索,求也),求其义也。九州之志,谓之《九邱》。邱,聚也。言九州所有,土地所生,风气所宜,皆聚此书也。 按:古书之流传於今者惟《六经》,《六经》之前,则《三坟》、《五典》、《八索》、《九邱》是已。《周官》外史掌三皇五帝之书,则国家之所职掌者此也。楚左史倚相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邱》,则学士大夫之所诵习者此也。今其书亡,而其义则略见於孔氏《尚书》之序,故录之以为经籍之始。《索隐史记三皇纪》言:“《春秋纬》称自开辟至於获麟,凡二百二十六万七千岁,分为十纪,凡世七万六百年。一曰九头纪,二曰五龙纪,三曰摄提纪,四曰合雒纪,五曰连通纪,六曰序命纪,七曰循蜚纪,八曰因提纪,九曰禅通纪,十曰疏仡纪。”则上古之书盖不可胜计,然其说荒诞,故无取焉。 《周官》:太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八法,以逆官府之治;八则,以逆都鄙之治(太史,日官也)。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六官各有一通,此太史亦副写一通,故云“以贰六官”)。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志,犹记也。《春秋传》所谓《周志》,《国语》所谓《郑书》之属是也。史官主书,故韩宣子聘於鲁,观书太史氏。系世,谓《帝系》、《世本》之属是也。小史主定之)。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国法:六典、八法、八则);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叙,六叙也。纳访,纳谋於王也。六叙六曰:以叙听其情)。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如《春秋》王命内史兴父策命晋侯之类),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若今尚书入省事),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赞为之,为之辞也。以方版书而出之),赏赐亦如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副写藏之)。
外史掌书外令(王令下畿外),掌四方之志(志,记也。谓若鲁之《春秋》,晋之《乘》),掌三皇、五帝之书,掌达书名於四方(若谓《尧典》、《禹贡》,达此名使知之)。若以书使於四方,则书其令(书王令以授使者)。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王所以治之,令冢宰掌王治)。凡治者受法令焉(为书写其治之法)。 小行人掌五物者(谓国札丧、凶荒、师役、福事、灾祸,共五者),及其万民之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犹犯令者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凡此五物者,每国辨异之,以反命於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按:成周之时,自太史以至小行人,皆掌官府之典籍者也,其名数亦多。今除《宝训》及《太平六典》之外,亦无可考者矣。 孔子生於周末,睹史籍之繁文,惧览之者不一,遂乃定礼乐,明旧章,删《诗》为三百篇,约史记而修《春秋》,赞《易》道以黜《八索》,述职方以除《九邱》,讨论《坟》、《典》,断自唐、虞以下,讫於周。 程子曰:所谓大道,若性与天道之说,圣人岂得而去之哉!若言阴阳、四时、七政、五行之道,亦必至要之理,非如後世之繁衍末术也。固亦常道,圣人所以不去也。或者所谓羲、农之书,乃後人称述当时之事,失其义理,如许行为神农之言,及阴阳、权变、医方称黄帝之说耳,此圣人所以去之也。《五典》既皆常道,又去其三,盖上古已有文字,而制立法度,为治有迹,得以纪载,有史官以识其事,自尧始耳。 九峰蔡氏曰:今按《周礼》:外史掌三皇五帝之书,周公所录,必非伪妄。而春秋时《三坟》、《五典》、《八索》、《九邱》之书,犹有存者,若果全备,孔子亦不应悉删去之;或其简编脱落,不可通晓,或是孔子所见,止自唐、虞以下,不可知耳,今亦不必深究其说也。 《礼记经解》: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观其风俗,则知其所以教)。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静精微,《易》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属,犹合也。《春秋》多记诸侯朝聘会同,有相接之辞,争辨之事)。故《诗》之失,愚;《书》之失,诬;《乐》之失,奢;《易》之失,贼;《礼》之失,烦;《春秋》之失,乱(失,谓不能节其教也。《诗》,敦厚,近愚;《书》,知远,近诬;《易》,精微,爱恶相攻,远近相取,则不能容人,近於伤害;《春秋》,习战争之事,近乱)。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於《诗》者也;疏通知远而不诬,则深於《书》者也;广博易良而不奢,则深於《乐》者也;静精微而不贼,深於《易》者也;恭俭庄敬而不烦,深於《礼》者也;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於《春秋》者也(言深者,既能以教,又防其失也。《疏》皇氏六云:《解》者,分析之名;此篇分析《六经》,体致不同,故名曰《经解》也。《六经》,其教虽异,总以礼为本,故纪者录入於《礼》)。 长乐刘氏曰:此经言周衰之时,诸侯之国虽不能逮文、武之时,犹能各通一经,以化其民,故孔子历聘之时,入其国而其教可知。 山阴陆氏曰:不言“失之”而言“之失”者,《六经》无失也,学者之失而已。 金华应氏曰:醇厚者未必深察情伪,故失之愚;通达者未必笃确诚实,故失之诬;宽博者未必严立绳检,故失之奢。沉潜思索,多自耗蠹,且或害道;弄笔褒贬,易紊是非,且或召乱。乐正崇四术以训士,则先王之《诗》、《书》、《礼》、《乐》,其设教固已久。《易》虽用於卜筮,而精微之理非初学所可语。《春秋》虽公其纪载,而策书亦非民庶所得尽窥。故《易象》、《春秋》韩宣子鲁始得见之,则诸国之教未必尽备六者。盖自夫子删定赞系笔削之馀,而後传习滋广,经术流行。夫子既广其传而又虑其所敝,故有此言。然入其国即知其教,非见远察微者不能也;观其教即防其失,非虑远防微者不能也。 《庄子 天下篇》:古之人其备乎!配神明,醇天地,育万物,和天下,泽及百姓,明於本数,系於末度,六通四辟,小大精粗,其运无乎不在。其明而在数度者,旧法世传之史尚多有之。其在於《诗》、《书》、《礼》、《乐》者,邹鲁之士、绅先生多能明之。《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其数散於天下而设於中国者,百家之学时或称而道之。天下大乱,贤圣不明,道德不一,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犹百家众技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虽然,不该不遍,一曲之士也。判天下之美,析万物之理,察古人之全,寡能备於天地之美,称神明之容。是故内圣外王之道,“ウ而不明,郁而不发”,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悲夫!百家往而不反,必不合矣!後世之学者,不幸不见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道术将为天下裂。
按:庄生之时,六籍未经秦火,其书具在也,而诸子百家,各以其说舛驰而淆乱之,是以有ウ而不明,郁而不发之忧。周以荒唐谬悠之言著书,盖亦百家之一也,而此段议论诚醇正,无异圣贤之格言。东坡谓庄子盖助孔子者,於此见之。所谓“後之学者,不幸不见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道术将为天下裂”。似逆知将有坑焚之祸,而深悲之矣。呜呼! 秦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上书曰:“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臣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者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有藏《诗》、《书》、百家语者,皆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而不举,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学法令,则以吏为师。”制曰:“可。” 魏人陈馀谓孔鲋曰:“秦将灭先王之籍,而子为书籍之主,其危哉!”子鱼曰:“吾为无用之学,知吾者惟友。秦非吾友,吾何危哉?吾将藏之以待其求,求至,无患矣。” 夹氵祭郑氏曰:陆贾,秦之巨儒也。郦食其,秦之儒生也。叔孙通,秦时以文学召待诏博士。数岁,陈胜起,二世召博士、诸儒生三十馀人而问其故,皆引《春秋》之义以对。是则秦时未尝不用儒生与经学也。况叔孙通降汉时,自有弟子百馀人,齐、鲁之风亦未尝替。故项羽既亡之後,而鲁为守节礼义之国。则知秦时未尝废儒,而始皇所坑者,盖一时议论不合者耳。 又曰:萧何入咸阳,收秦律令图书,则秦亦未尝无书籍也。其所焚者,一时间事耳!後世不明经者,皆归之秦火,使学者不睹全书,未免乎疑以传疑。然则《易》固为全书矣,何尝见後世有明《易》之人哉!臣向谓“秦人焚书而书存,诸儒穷经而经绝”,盖为此发也。《诗》有六亡篇,乃“六笙”诗,本无辞;《书》有逸篇,仲尼之时已无矣。皆不因秦火。自汉以来书籍,至於今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学者自亡之耳。 按:秦虽出自於西戎,然自非子、秦仲以来,有国於丰、岐者数百年。春秋之时,盟会聘享,接於诸侯,《秦誓》纪於《书》,《车邻》、《小戎》之属列於《诗》,其声名文物盖蔼然先王之遗风矣。今下令焚《诗》、《书》,而曰“史官非秦记皆烧之”,则《秦誓》、《秦风》亦秦记也,独非《诗》、《书》乎?李斯者,袭流血刻骨之故智,而佐之以人头畜鸣之伪辩,固世所羞称者。然斯学於荀卿,卿之道,盖祖述六经,宪章仲尼者也,是其初亦自儒者法门中来。然则始皇既非声教不通之编夷而骤有中华,李斯亦非椎朴少文之俗物而盲处高位,今乃以焚灭经籍、坑戮儒生为经国之远猷者,其说有二:曰愧,曰畏。愧则愧其议己也,畏则畏其害己也。自载籍以来,《诗》、《书》所称桀有暴德而天下归殷,纣有暴德而天下归周,幽、厉有暴德而周室东迁,浸微浸灭,五霸迭兴,七雄分据。始皇既已习闻其说矣,今虽诿曰:“德兼三皇,功过五帝”,而其所行,则袭桀、纣、幽、厉之迹耳,夫岂不自知之?而儒者记纂,明以语人曰:如是而兴,如是而亡,不啻烛照、数计龟卜而示後来以轨范。盖始皇之所愧而畏者此也。自夫子历聘列国,孟氏以儒术游於诸侯,思济天下之溺而引时君於当道者,至拳拳也;虽不肯枉道以求售,然思济天下之溺,至拳拳也。继而苏、张之徒,专以口舌干时君,虽其所持者诡遇之术,妾妇之道,与孔、孟之学如黑白薰莸之相反,然其汲汲皇皇、求以用世之意则类也。而范睢之於魏冉,蔡泽之於范睢,皆逞其辩口,扼其吭而夺之位。於是士生斯时,皆以读书游说为可以得志而取高位。李斯亦以说客进身者也,故韩非入秦,以策干始皇,则忌而诛之。天下岂无尚如非者欲睨其後乎?盖李斯之所愧而畏者此也。《诗》、《书》、百家语之在人间者焚之,其在博士官者存之,盖亦知其本不可废也。罢俟置守者,私其土地於己也;焚书而独存博士官者,又欲私其经术於己也。主相之心,务欲灭经籍以愚天下,峻法律以威天下,而使之“莫予毒”,以为巩固不拔之计。然陈胜、项梁、项籍、刘季之徒,本非有祖述汤武、弘济苍生之夙志,俱以罹於禁网,遁迹亡命,出万死不顾一生之计,奋梃而起,以成土崩瓦解之势。赵高熏腐小鬼,亦非有文墨词辩,足以倾动上听;徒以少习深文,依於忮忍,故陷扶苏、蒙恬,戮诸公子,夷李斯,如出一律。盖犯法而作乱者,陈、吴、刘、项也,倚法而作奸者,赵高也。然则隳秦七庙而具斯五刑者,非《诗》、《书》也,乃秦之法律也。 秦以儒者为博士,每国家有大事,则下博士议之。然因淳于越进议封建,而下焚书之令;因卢生辈窃议时事,而下坑儒之令。盖此二事者,皆激於博士之正论。然则其所进用者,必皆得面谀顺指如周青臣、叔孙通辈,然後能持禄苟免耳。稍引古义持正论,则批逆鳞、触奇祸。是书虽存而实亡,博士官虽设而实废矣。又按《史记》言:始皇闻卢生窃议亡去,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然则始皇所谓不中用者,所焚之六籍是也;所谓召文学、方术士求奇药者,所存之医药、卜筮等书是也。然六籍虽厄於煨烬,而得之口耳所传,屋壁所藏者,犹足以垂世立教千载如一日也。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当时虽未尝废锢,而并未尝有一卷流传於後世者。以此见圣经贤传,终古不朽,而小道异端,虽存必亡,初不以世主之好恶而为之兴废也。 《西汉书 儒林传》序曰:秦始皇兼天下,燔《诗》、《书》,杀术士,文学从此阙矣。陈涉之王也,鲁诸儒持孔子礼器往归之,於是孔甲为涉博士,卒与俱死(师古曰:《孔光传》云:“鲋为陈涉博士,死陈下。”今此云孔甲,将名鲋而字甲也)。陈涉起匹夫,驱戌以立号(师古曰:驱,与驱同。,读曰谪),不满岁而灭亡,其事至微浅,然而绅先生负礼器往委质为臣者,何也?以秦禁其业,积怨而发愤於陈王也。及高皇帝诛项籍,引兵围鲁,鲁中诸儒尚讲诵习礼,弦歌之音不绝,岂非圣人遗化好学之国哉?於是诸儒始得修其经学,讲习大射、乡饮之礼。叔孙通作汉礼仪,因为奉常,诸弟子共定者,咸为选首,然後喟然兴於学。然尚有干戈,平定四海(师古曰:言陈、卢绾、韩信、黥布之徒相次反叛征伐也),亦未遑庠序之事也。孝惠、高后时,公卿皆武力功臣,孝文时颇登用(师古曰:言少用文学之士),然孝文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窦太后又好黄老术,故诸博士具官待问,未有进者(师古曰:具官,谓备员而已)。汉兴,言《易》,自淄川田生;言《书》,自济南伏生;言《诗》,於鲁则申培公,於齐则辕固生(师古曰:培、固者,其人名;公、生者,其号也。他皆类此。培,音陪),燕则韩太傅(师古曰:名婴也);言《礼》,则鲁高堂生;言《春秋》,於齐则胡母生,於赵则董仲舒。及窦太后崩,武安君田为丞相,黜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以百数,而公孙弘以治《春秋》为丞相,封侯,天下学士靡然乡风矣。 《西汉书 艺文志》序曰:昔仲尼没而微言绝(李奇曰:微不显之言也。师古曰:精微要妙之言耳),七十子丧而大义乖(师古曰:七十子,谓弟子达者七十二人。举其成数,故言七十)。故《春秋》分为五(韦昭曰:谓《左氏》、《公羊》、《梁》、《邹氏》、《夹氏》也),《诗》分为四(韦昭曰:谓《毛氏》、《齐》、《鲁》、《韩》),《易》有数家之传。战国从衡,真伪分争(纵,音於容反),诸子之言,纷然ゾ乱。至秦患之,乃燔灭文章,以愚黔首。汉兴,改秦之败,大收篇籍,广开献书之路。迄孝武世,书缺简脱,礼坏乐崩(师古曰:编绝散落,故简脱,脱,音吐活反),圣上喟然而称曰:“朕甚闵焉!”於是建藏书之策(如淳曰:刘歆《七略》曰:“外则有太常太史、博士之藏,内则有延阁、广内、秘室之府。”)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至成帝时,以书颇散亡,使谒者陈农求遗书於天下,诏光禄大夫刘向校经、传、诸子、诗赋,步兵校尉任宏校兵书,太史令尹咸校数术(师古曰:占卜之书),侍医学柱国校方技(师古曰:医药之书也)。每一书已(师古曰:已,毕也),向辄条其篇目,撮其指意,录而奏之(师古曰:撮,总取也,音於括反)。会向卒,哀帝复使向子侍中奉车都尉歆卒父业(师古曰:卒,终也)。歆於是总群书而奏其《七略》,故有《辑略》(师古曰:辑,与集同,谓诸书之总要),有《六艺略》(六艺,六经也),有《诸子略》,有《诗赋略》,有《兵书略》,有《数术略》,有《方技略》。今删其要,以备篇籍(师古曰:删去浮冗,取其指要也。其每所条奏及篇数,有与总凡不同者,转写脱误,年代久远,无以详知)。 夹氵祭郑氏曰:班固《艺文志》出於《七略》者也。《七略》虽疏而不滥,若班氏步步趋趋,不离於《七略》,未见其失也;有《七略》所无,而班氏杂出者,则踬矣。扬雄所作之书,刘氏盖未收,而班氏始出,若之何以《太元》、《法言》、《乐箴》,三书合为一,总谓之扬雄所序三十八篇,入於儒家类?按儒者旧有五十二种,固新出一种,则扬雄之三书也。且《太元》,《易》类也;《法言》,诸子;《乐箴》,杂家也;奈何合而为一家?是知班固中元无伦类。 刘歆为侍中,迁光禄大夫,领《五经》,卒父前业,欲建立《左氏春秋》及《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列於学官。哀帝令歆与《五经》博士讲论其义,诸博士或不肯置对(师古云:并不与歆意同,故不肯立其学也。置对,置辞以对也)。歆因移书太常博士,责让之曰:“昔唐、虞既衰,而三代迭兴(师古曰:迭,互也。音大结反),圣帝明王,累起相袭,其道甚著。周室既微,而礼乐不正,道之难全也如此。是故孔子忧道之不行,历国应聘,自卫反鲁,然後乐正,《雅》、《颂》乃得其所;修《易》,序《书》,制作《春秋》,以纪帝王之道。及夫子没而微言绝,七十子终而大义乖,重遭战国,弃笾豆之礼,理军旅之陈,孔氏之道抑,而孙、吴之术兴。陵夷至於暴秦,燔经书,杀儒士,设挟书之法,行是古之罪(师古曰:以古事为是者,即罪之),道术由是遂灭。汉兴,去圣帝明王遐远,仲尼之道又绝,法度无所因袭。时独有一叔孙通,略定礼仪,天下唯有《易》卜,未有他书。至孝惠之世,乃除挟书之律,然公卿大臣绛、灌之属,咸介胄武夫莫以为意。至孝文皇帝,始使掌故晁错从伏生受《尚书》。《尚书》初出於屋壁,朽折散绝,今其书见在,时师传读而已。《诗》始萌芽。天下众书,往往颇出,皆诸子传说,犹广立於学官,为置博士。在汉朝之儒,唯贾生而已。至孝武皇帝,然後邹、鲁、梁、赵颇有《诗》、《礼》、《春秋》先师(师古曰:前学之师也),皆起於建元之。当此之时,一人亦能独尽其经,或为《雅》,或为《颂》,相合而成。《泰誓》後得,博士集而读之。故诏书称曰:‘礼坏乐崩,书缺简脱,朕甚闵焉!’时汉兴已七、八十年,离於全经,固已远矣(师古曰:言废绝己久,不可得其真也)。及鲁恭王坏孔子宅,欲以为宫,而得古文於坏壁之中,《逸礼》有三十九,《书》十六篇。天汉之後,孔安国献之,遭巫蛊仓卒之难,未及施行。及《春秋》左氏邱明所修,皆古文旧书,多者二十馀通,藏於秘府,伏而未发。孝成皇帝闵学残文缺,稍离其真,乃陈发秘藏,校理旧文,得此三事,以考学官所传,经或脱简,传或编(师古曰:脱简,遗失也。编,谓旧编烂绝,就更次之,前後错乱也。,音古竟反),传问民,则有鲁国桓公、赵国贯公、胶东庸生之遗学,与此同抑而未施。此乃有识者之所惜闵,士君子之所嗟恸也。往者缀学之士,不思废绝之阙,苟因陋就寡,分文析字,烦言碎辞,学者罢老且不能究其一(师古曰:罢,读曰疲。究,竟也)。信口说而背传记,是末师而非往古。至於国家将有大事,若立辟雍、封禅、巡狩之仪,则幽冥而莫知其原(师古曰:幽冥,犹暗昧也)。犹欲保残守缺,挟恐见破之私意,而无从善服义之公心。或怀妒嫉,不考情实,雷同相从,随声是非,抑此三学,以《尚书》为备(苏林曰:备之而已。臣瓒曰:当时学者谓《尚书》唯有二十八篇,不知本有百篇也。师古曰:瓒说是也),谓《左氏》为不传《春秋》,岂不哀哉!今圣上德通神明,继统扬业,亦闵文学错乱,学士若兹,虽昭其情,犹依违谦让(师古曰:依违,言不专决也),乐与士君子同之。故下明诏,试《左氏》可立不,遣近臣奉指衔命,将以辅弱扶微,与二三君子比意同力,冀得废遗(师古曰:比,合也。经有废遗者,冀得兴立之也。比,音频寐反)。今则不然,深闭固拒而不肯试,猥以不诵绝之(师古曰:猥,苟也。苟不诵习之,而欲绝去此学),欲以杜塞馀道,绝灭微学。夫可与乐成,难与虑始,此乃众庶之所为耳,非所望於士君子也。且此数家之事,皆先帝所亲论,今上所考视,其古文旧书,皆有徵验,外内相应,岂苟而已哉!夫礼失求之於野,古文不犹愈於野乎?往者博士《书》有欧阳,《春秋》公羊,《易》则施、孟,然孝宣皇帝犹广立梁《春秋》,梁邱《易》,大小夏侯《尚书》,义虽相反,犹并置之。何则?与其过而废之也,宁过而立之。《传》曰:‘文、武之道未坠於地,在人;贤者志其大者,不贤者志其小者。’今此数家之言,所以兼包大小之义,岂可偏绝哉?若必专已守残(师古曰:专执已所偏见,苟守残缺之文也),党同门,妒道真(师古曰:党同师之学,妒道艺之真也),违明诏,失圣意,以陷於文吏之议,甚为二三君子不取也。” 刘歆总群书,著《七略》,大凡三万三千九十卷,王莽之乱,焚烧无遗。
程氏《演繁露》曰:汉世藏书,旧知有禁中、外台之别。今读刘向叙载所定《列子》之书,而知中书之外,又有太常太史、与中秘而三也。向言所校三藏本篇章,大率中书多,外书少,知汉留意中秘,故比他本特备也。史迁纟由金匮石室以成《史记》,岂尝许其稽阅中秘邪?或太史所藏,於汉家事实则金匮石室以加严邪?然不知正在何地也。 光武中兴,笃好文雅,明、章继轨,尤重经术。四方鸿生钜儒,负帙自远至者,不可胜算,石室兰台,弥以充积。又於东观及仁寿阁集新书,校书郎班固、傅毅等典掌焉,并依《七略》而为书部。明帝幸三雍,尊养三老五更。飨射礼毕,帝正坐自讲,诸儒执经问难於前,冠带绅之人,圜桥门而观听者,盖亿万计。建初中,大会诸儒於白虎观,考详同异,连月乃罢。肃宗亲临称制临决,如石渠故事(前书甘露二年,诏诸儒讲《五经》同异,萧望之等平奏其议,上亲制临决焉。又曰:施仇甘露中论《五经》於石渠阁。《三辅故事》曰:石渠阁在未央殿北,藏秘书之所),顾命史臣,著为《通议》(即《白虎通议》是)。孝和亦数幸东观,览阅书林。灵帝熹平时,诏诸儒正定《五经》,刊於石碑,为古文、篆、隶三体书法,以相参检,树之学门(古文,谓孔子壁中书。篆,秦始皇使程邈所作也。隶书,亦程邈所献也。主於徒隶,从简易,谢承《书》曰:碑立太学门外,瓦屋覆之,四面拦障,开门於南。河南郡设吏卒视之。扬龙骤《洛阳记》载朱超石《与兄书》云:《石经》文都似碑,高一丈许,广四尺,骈罗相接),使天下咸取则焉。初,光武迁还洛阳,其经牒秘书,载之二千馀两。自此以後,参陪於前。及董卓移都之际,吏民扰乱,自辟雍、东观、兰台、石室、宣明、鸿都诸藏典策文章,竞共剖散。其缣帛图书,大则连为帷盖,小乃制为囊(,亦┮也。音徒恒反。《说文》曰:┮,囊也)。及王允所收而西者,裁七十馀乘,道路艰远,复弃其半矣。後长安之乱,一时焚荡,莫不泯尽焉。 魏氏代汉,采掇遗亡,藏在秘书中、外三阁。魏秘书郎郑默,始制《中经》。秘书监荀勖,又因《中经》,更著《新簿》,分为四部,总括群书。一曰甲部,纪六艺及小学等书;二曰乙部,有古诸子家、近世子家、兵书、兵家、术数;三曰丙部,有史记、旧事、皇览簿、杂事;四曰丁部,有诗赋、图赞、《汲冢书》。大凡四部,合二万九千九百四十五卷。但录题及言,盛以缥囊,书用缃素。至於作者之意,无所论辩。 晋惠、怀之乱,京华荡覆,石渠阁文籍,靡有子遗。 东晋之初,渐更鸠聚。著作郎李充以勖旧簿校之,其见存者,但为三千一十四卷。充遂总没众篇之名,但以甲乙为次。自尔因循,无所变革。其後中朝遗书,稍流江左。宋武帝入关,收其图籍,府藏所有,才四千卷,赤轴青纸,文字古拙。文帝元嘉八年,秘书监谢灵运造《四部目录》,大凡六万四千五百八十二卷,元徽元年,秘书丞王俭又造《目录》,大凡万五千七百四卷。俭又别撰《七志》:一曰《经典志》,纪六艺、小学、史记、杂传;二曰《诸子志》,纪今古诸子;三曰《文翰志》,纪诗赋;四曰《军书志》,纪兵书;五曰《阴阳志》,纪阴阳图纬;六曰《术艺志》,纪方技;七曰《图谱志》,纪地域及图书。其道、佛附见,合九条。然亦不述作者之意,但於书名之下,每立一传,而又作九篇条例,编乎首卷之中,文义浅近,未为典则。 齐永明中,秘书丞王亮、监谢フ,又造《四部书目》,大凡一万八千一十卷。齐末兵火,延烧秘阁,经籍遗散。 梁初,秘书监任,躬加部集,又於文德殿内列藏众书,华林园中总集释典,大凡二万三千一百六卷,而释氏不与焉。梁有秘书监任、殷钧《四部目录》,又《文德殿目录》。其术数之书,更为一部,使奉朝请祖恒撰其名,故梁有《五部目录》。普通中,有处士阮孝绪,沉静寡欲,笃好坟史,博采宋、齐已来王公之家凡有书记,参校官簿,更为《七录》:一曰《经典录》,纪六艺;二曰《记传录》,纪史传;三曰《子兵录》,纪子书、兵书;四曰《文集录》,纪诗赋;五曰《技术录》,纪数术;六曰《佛录》;七曰《道录》。其分部题目,颇有次序,割析辞义,浅薄不经。梁武敦说诗书,下化其上,四境之内,家有文史。元帝克平侯景,收文德之书及公私经籍,归於江陵,大凡七万馀卷,周师入郢,咸自焚之。 陈天嘉中,又更鸠集,考其篇目,遗阙尚多。 後魏始都燕、代,南略中原,初收经史,未能全具。道武尝问博士李先曰:“天下何物最善,可以益人神智?”对曰:“莫若书籍。”帝曰:“书籍凡有几何?如何可集?”对曰:“自书契以来,世有滋益,以至於今,不可胜计。苟人主所好,何忧不集。”乃命郡县大收书籍,悉送平城。孝文徙都洛邑,借书於齐,秘府之中,稍以充实。暨於尔朱之乱,散落人。 後齐迁邺,颇更搜聚,迄於天统、武平,校写不辍。 後周始基关右,外通强邻,戎马生郊,日不暇给。保定之始,书止八千,後稍加增,方盈万卷。武帝平齐,先封书府,所加旧本,才至五千。 隋文帝开皇三年,秘书监牛弘表请分遣使人,搜讨异本。每书一卷,赏绢一疋,校写既定,本即归主。於是民异书,往往出。
牛弘上表,请开献书之路。曰:“昔周德既衰,旧经紊弃。孔子以大圣之才,开素王之业。宪章祖述,制《礼》刊《诗》。正五始而修《春秋》,阐《十翼》而弘《易》道。及秦皇驭宇,吞灭诸侯,先王坟籍,扫地皆尽。此则书之一厄也。汉兴,建藏书之策,置校书之官。至孝成之代,遣谒者陈农,求遗书於天下,诏刘向父子,仇校篇籍。汉之典文,於斯为盛。及王莽之末,并从焚烬。此则书之二厄也。光武嗣兴,尤重经诰,未及下车,先求文雅。至肃宗亲临讲肄,和帝数幸书林。其兰台、石室、鸿都、东观,秘牒填委,更倍於前。及孝献移都,吏人扰乱,图画缣帛,皆取为帷囊,所收而西,才七十馀乘,属西京大乱,一时燔荡。此则书之三厄也。魏文代汉,更集经典,皆藏在秘书内、外三阁,遗书郎郑默删定旧文。论者美其朱紫有别。晋氏承之,文籍尤广晋。秘书监荀勖,定魏《内经》,更著《新簿》,属刘、石冯陵,从而失坠。此则书之四厄也。永嘉之後,寇窃竞兴,其建国立家,虽传名号,宪章礼乐,寂灭无闻。刘裕平姚,收其图籍,五经子史,才四千卷,皆赤轴青纸,文字古拙,并归江左。宋秘书丞王俭,依刘氏《七略》,撰为《七志》;梁人阮孝绪,亦为《七录》。总其书数,三万馀卷。及侯景渡江,破灭梁室,秘省经籍,虽从兵火,其文德殿内书史,宛然犹存。萧绎据有江陵,遣将破平侯景,收文德之书及公私典籍,重本七万馀卷,悉送荆州。及周师入郢,绎悉焚之於外城,所收十才一二。此则书之五厄也。後魏爰自幽方,迁宅伊、洛,日不暇给,经籍阙如。周氏创基关右,戎车未息,保定之始,书止八千,後加收集,方盈万卷。高氏据有山东,初亦采访,验其本目,残阙犹多。及东夏初平,获其经史,四部重杂,三万馀卷,所益旧书,五千而巳。今御出单本,合一万五千馀卷,部帙之,仍有残缺,比梁之旧目,止有其半。至於阴阳《河》、《洛》之篇,医方图谱之说,弥复为少。臣以经书自仲尼迄今,数遭五厄,兴集之期,属膺圣代。今秘藏见书,亦足披览,但一时载籍,须令大备,不可王府所无,私家乃有。若猥发明诏,兼开购赏,则异典必致,观阁斯积。”上纳之。 汉世,郑元并为众经注解,服虔、何休,各有所说。元《易》、《诗》、《书》、《礼》、《论语》、《孝经》,虔《左氏春秋》,休《公羊传》,大行於河北;王肃《易》亦行焉。晋世,杜预注《左氏》。预元孙坦,坦弟骥,於宋朝并为青州刺史,传其家业,故齐地多习之。自魏末,大儒徐遵明门下讲郑元所注《周易》,遵明以传卢景裕及清河崔瑾。景裕传权会、郭茂。权会早入邺都,郭茂恒在门下教授。其後能言《易》者,多出郭茂之门。河南及青、齐之,儒生多讲王辅嗣所注,师训盖寡。齐时,儒士罕传《尚书》之业,徐遵明兼通之。遵明受业於屯留王聪,传授浮阳李周仁及勃海张文敬、李铉、河权会,并郑康成所注,非古文也。下里诸生,略不见孔氏注解。武平末,刘光伯、刘士元始得费《义疏》,乃留意焉。其《诗》、《礼》、《春秋》,尤为当时所尚,诸生多兼通之。《三礼》并出遵明之门,徐传业於李铉、祖隽、田元凤、冯伟、纪显敬、吕黄龙、夏怀敬。李铉又传授刁柔、张买奴、鲍季详、邢峙、刘昼、熊安生。安生又传孙灵晖、郭仲坚、丁恃德。其後生能通《礼经》者,多是安生门人。诸生尽通《小戴礼》,於《周》、《仪礼》兼通者,十二三焉。通《毛诗》者,多出於魏朝刘献之。献之传李周仁,周仁传董令度、程归则,归则传刘敬和、张思伯、刘轨思。其後能言《诗》者,多出於二刘之门。河北诸儒能通《春秋》者,并服子慎所注,亦出徐生之门。张买奴、马敬德、邢峙、张思伯、张奉礼、张雕、刘昼、鲍长宣、王元则并得服氏之精微。又有卫觊、陈达、潘叔虔,虽不传徐氏之门,亦为通解。又有姚文安、秦道静,初亦学服氏,後兼更请杜元凯所注。其河外儒生,俱服膺杜氏。其《公羊》、《梁》二传,儒者多不厝怀。《论语》、《孝经》,诸学徒莫不通讲。诸儒如权会、李钦、刁柔、熊安生、刘轨思、马敬德之徒,多自出义疏,虽曰专门,亦皆相祖习也。大抵南北所为章句,好尚互有不同。江左:《周易》则王辅嗣,《尚书》则孔安国,《左传》则杜元凯;河洛:《左传》则服虔子慎,《尚书》、《周易》则郑康成,《诗》则并主於毛公,《礼》则同遵於郑氏。南人约简,得其英华;北学深芜,穷其枝叶。考其终始,要其会归,其立身成名,殊方同致矣。 右《北史 儒林传》序,言南北诸儒明经传授学术之详,最为明备,故录於此。 隋平陈已後,经籍渐备。检其所得,多大建时书,纸墨不精,书亦拙恶。於是总集编次,存为古本。召天下工书之士,京兆韦霈、南阳杜κ等,於秘书内补续残缺,为正副二本,藏於宫中,其馀以实秘书内外之,凡三万卷。炀帝即位,增秘书省官百二十员,并以学士补之。帝好读书著述,自为扬州总管,置王府学士至百人,常令撰,以至为帝前後近二十载,撰未尝暂停。自经术文章、兵农地理、医卜释道,乃至捕搏鹰狗,皆为新书,无不精洽,共成三十一部,万七千卷。初,西京嘉则殿有书三十七万卷,帝命秘书监柳顾言等诠次,除其衤复重猥杂,得正御本三万七千馀卷,纳於东都文殿。又写五十副本,分为三品:上品红琉璃轴,中品绀琉璃轴,下品漆轴。於东都观文殿东西厢构屋以贮之。东屋藏甲、乙,西屋藏丙、丁。又聚魏以来古迹名画,於殿後起二台:东曰妙楷台,藏古迹;西曰宝台,藏古画。又於内道场集道、佛经,别撰目录。其正御书,皆装翦华净,宝轴锦标,於观文殿前为书室十四,窗户、床褥、厨幔,是咸极珍丽。每三开方户,垂锦幔,上有二飞仙,户外地中施机发。帝幸书室,有宫人执香炉前行,践机则飞仙下,收幔而上,户扉及厨扉皆自启。帝出,则复闭如故。 唐分书为四类,曰:经、史、子、集,而藏书之盛,莫盛於开元。其著录者,五万三千九百一十五卷,而唐之学者自为之书者,又二万八千四百六十九卷。呜呼!可谓盛矣。《六经》之道,简严易直而天人备,故其愈久而愈明。其馀作者众矣,质之圣人,或离或合,然其精深闳博,各尽其术,而怪奇伟丽,往往震发於其,此所以使好奇博爱者不能忘也。然凋零磨灭,亦不可胜数,岂其华文少实,不足以行远欤?而俚言俗说,猥有存者,亦其有幸不幸者欤?今著於篇,其有名而忘其书者,十盖五六也,可不惜哉!初,隋嘉则殿书三十七万卷。至武德初,有书八万卷,重衤复相糅。王世充平,得隋旧书八千馀卷,太府卿宋遵贵监运东都,浮舟溯河,西致京师,经砥柱舟覆,尽亡其书。贞观中,魏徵、虞世南、颜师古继为秘书监,请购天下书,选五品以上子孙工为书者手缮写,藏於内库,以官人掌之。元宗命左散骑常侍、昭文馆学士马怀素为修图书使,与右散骑常侍、崇文馆学士褚无量整比。会幸东都,乃就乾元殿东序检校。无量建议御书以宰相宋、苏同署,如贞观故事。又借民异本传录。及还京师,迁书东宫丽正殿,置修书院於著作院。其後大明宫光顺门外、东都永福门外,皆创集贤书院,学士通籍出入。既而太府月给蜀郡麻纸五千番,季给上谷墨三百三十六丸,岁给河、景城、清河、博平四郡兔千五百皮为笔材。两都各聚书四部,以甲、乙、丙、丁为次,列经、史、子、集四库。其本有正有副,轴带帙签,皆异色以别之。安禄山之乱,尺简不藏。元载为相,奏以千钱购书一卷,又命拾遗苗发等使江、淮括访。至文宗时,郑覃侍讲,进言经籍未备,因诏秘阁搜采,於是四库之书复完,分藏於十二库。黄巢之乱,存者盖鲜。昭宗播迁,京城制置使孙惟晟敛书本军,寓教坊於秘阁,有诏还其书,命监察御史韦昌范等诸道求购,及徙洛阳,荡然无遗矣。 後唐庄宗同光中,募民献书,及三百卷,授以试衔。其选调之官,每百卷减一选。天成中,遣都官郎中庾傅美访图书於蜀,得九朝《实录》及杂书千馀卷而已。明宗长兴三年,初令国子监校定《九经》,雕印卖之。 石林叶氏曰:唐以前凡书籍皆写本,未有摹印之法,人以藏书为贵。人不多有,而藏者精於仇对,故往往皆有善本。学者以传录之艰,故其诵读亦精详。五代时,冯道始奏请官镂板印行。国朝淳化中,复以《史记》、《前》、《後汉》付有司摹印,自是书籍刊镂者益多,士大夫不复以藏书为意。学者易於得书,其诵读亦因灭裂。然板本初不是正,不无讹误,世既一以板本为正,而藏本日亡,其讹谬者遂不可正,甚可惜也。余襄公靖为秘书,尝言《前汉书》本谬甚,诏与王原叔同取秘阁古本参校,遂为刊误三十卷。其後刘原父兄弟《两汉》皆有刊误。余在许昌,得宋景文用监本手校《西汉》一部,末题用十三本校,中有脱两行者,惜乎今亡之矣! 又曰:世言雕板印书始冯道,此不然。但监本《五经》板道为之尔。柳比《家训序》言其在蜀时,尝阅书肆,云“字书、小学,率雕板印纸”。则唐固有之矣,但恐不如今之工。今天下印书,以杭州为上,蜀本次之,福建最下。京师比岁印板,殆不减杭州,但纸不佳。蜀与福建多以柔木刻之,取其易成而速售,故不能工。福建本几遍天下,正以其易成故也。 致堂胡氏曰:《易》、《书》、《诗》、《春秋》,全经也。先贤以之配皇帝王霸,言世之变,道之用,不出乎是矣。《论语》、《孟子》,圣贤之微言,诸经之管辖也。《孝经》非曾子所为,盖其门人缵所闻而成之,故整比章指,又未免有浅近者,不可以经名也。《礼记》多出於孔氏弟子,然必去吕不韦之《月令》及汉儒之《王制》,仍传集名儒,择冠、婚、丧、祭、燕飨、相见之经,与《曲礼》以类相从,然後可以为一书。若《大学》、《中庸》,则《孟子》之伦也,不可附之《礼》篇。至於《学记》、《乐记》、《居》、《燕居》、《缁衣》、《表记》,格言甚多,非《经解》、《儒行》之比,当以为《大学》、《中庸》之次也。《礼运》、《礼器》、《玉藻》、《郊特牲》之类,又其次也。若《周官》则决不出於周公,不当立博士使学者传习,姑置之足矣。古者经而无数,逮孔子删定系作,然後《易》、《诗》、《书》、《春秋》成焉。然孔、孟之门,经无五六之称,其後世分《礼》、《乐》为二,与《四经》为六欤?抑合《礼》、《乐》为一,与《四经》为五欤?废仲尼亲笔所注之《春秋》,而取刘歆所附益之《周礼》,列之学官,於是《六经》名实益乱矣。有天下国家,必以经术示教化,不意五季之君,夷、狄之人,而知所先务,可不谓贤乎!虽然,命国子监以木本行,所以一文义,去舛讹,使人不迷於所习,善矣。颁之可也,鬻之非也。或曰:天下学者甚众,安得人人而颁之?曰:以监本为正,俾郡邑皆传刻焉,何患於不给?国家浮费,不可胜计,而独靳於此哉!此冯道、赵凤之失也。 後汉乾中,礼部郎司徒调请开献书之路。凡儒学之士,衣冠旧族,有以三馆亡书来上者,计其卷帙,赐之金帛,数多者授以官秩。时戎虏猾夏之後,官族转徙,书籍罕存。诏下,鲜有应者。 周世宗以史馆书籍尚少,锐意求访。凡献书者,悉加优赐,以诱致之。而民之书,传写舛误,乃选常参官三十人校仇刊正,令於卷末署其名衔焉。自诸国分据,皆聚典籍,惟吴、蜀为多,而江左颇为精真,亦多修述。 宋建隆初,三馆有书万二千馀卷。乾德元年,平荆南,尽收其图书,以实三馆。三年,平蜀,遣右拾遗孙逢吉往收其图籍,凡得书万三千卷。四年,下诏购募亡书。《三礼》涉弼、《三传》彭、学究朱载等,皆诣阙献书,合千二百二十八卷。诏分置书府,弼等并赐以科名。闰八月,诏史馆:凡吏民有以书籍来献,当视其篇目,馆中所无者收之,献书人送学士院试问吏理,堪任职官者,具以名闻。开宝八年冬平江南,明年春,遣太子洗马吕龟祥就金陵籍其图书,得二万馀卷,悉送史馆,自是群书渐备。两浙钱ㄈ归朝,又收其书籍。先是,朱梁都汴,正明中,始以今右长庆门东北庐舍十数列为三馆,湫隘卑庳,才蔽风雨。周庐徼道,出於其侧,卫士驺卒,朝夕喧杂,历代以来,未遑改作。每诸儒受诏有所论撰,即移於他所,始能成之。太平兴国初,太宗因幸三馆,顾左右曰:“若此之陋,岂可以蓄天下图籍,延四方之士邪!”即诏经度左龙门东北旧车路院,别建三馆,命中使督其役,栋宇之制,皆亲所规画。三年二月书院成,诏曰:“国家聿新崇构,大集群书,宜锡嘉名,以光策府。其三馆新修书院,宜目为崇文院。”自经始至於毕功,临幸者再,轮奂壮丽,甲於内庭。西序启便门,以备行幸,於是尽迁旧馆之书以实之。院之东廊为昭文书库,南廊为集贤书库,西廊有四库,分经、史、子、集四部,为史馆书库。六库书籍正副本,凡八万卷,策府之文,焕乎一变矣。九年正月诏曰:“国家宣明宪度,恢张政治,敦崇儒术,启迪化源,国典朝章,咸从振举,遗编坠简,当务询求,眷言经济,无以加此。宜令三馆以开元四部书目,阅馆中所阙者,具列其名,诏中外购募。有以亡书来上,及三百卷,当议甄录酬奖;馀第卷帙之数,等级优赐。不愿送官者,借本写毕还之。”自是四方书籍,往往出。端拱元年,诏分三馆之书万馀,别为书库,目曰秘阁。以礼部侍郎李至兼秘书监,右司谏、直史馆宋泌兼直秘阁,右赞善大夫、史馆检讨杜镐为校理。淳化二年五月,以史馆所藏天文、历算、阴阳、术数、兵法之书凡五千十二卷,天文图画一百十四卷,悉付秘阁。八月,赐宴於秘阁。右仆射李,吏部尚书宋琪,左散骑常侍徐铉,及翰林学士、诸曹侍郎、给事中、谏议舍人等皆预焉。大陈图籍,令观之。翌日,又诏御史中丞王化基及直馆并赐宴,复令观书。是岁李至等上言曰:“王者藏书之府,自汉置未央宫,则有麒麟、天禄阁,命刘向、扬雄典校其书,皆在禁中,谓之中书,即内库书也。後汉之东观,亦禁中也。至桓帝始置秘书监,掌禁中图书秘记,谓之秘书。及魏文帝分秘书立中书,而秘书监专掌艺文图籍之事。後以秘书属少府,王肃为秘书监,表论曰:‘魏之秘书,即汉之东观也。’由是不属少府,而兰台亦藏书,故薛夏云:‘兰台为外台,秘书为内阁。’然则秘阁之书,藏之於内明矣。晋、宋以还,皆有秘阁之号。故晋孝武好览文艺,敕秘书郎徐广料秘阁四部书三万馀卷;宋谢灵运为秘书监,补秘阁之遗逸;齐末,兵火延烧秘阁,经籍遗散;梁江子一亦请归秘阁观书;隋炀帝写秘阁之书,分为三品,於观文殿东西廊贮之。然则秘阁之设,其来久矣。及唐开元中,缮写四部书以充内库,命散骑常侍褚无量、秘书监马怀素总其事,事成,列於乾元殿之东廊。然则秘阁之书,皆置之於内也。自唐室陵夷,中原多故,经史文籍,荡然流离,仅及百年,斯道几废。国家承衰敝之季,开政治之源,三馆之书,购求渐广,经籍之道,於是复兴。陛下运独见之明,下惟新之诏,复建秘阁,以藏奇书,总群经之博要,资乙夜之观览,斯实出於宸心,非因群下之建议也。况睿藻神翰,盈溢编帙,其所崇重,非复与群司为比。然自创置之後,载离寒暑,而官司所处,未有定制。望降明诏,令与三馆并列,叙其先後,著为永式。其秘书省既无籍,元隶百司,请如旧制。”诏可其奏,列秘阁次於三馆。三年八月,馆阁成,上制赞亲书,并篆额勒石,立於阁前。
容斋洪氏《随笔》曰:国初承五季乱离之後,所在书籍,印板至少,宜其焚荡,了无孑遗。然太平兴国中,编次《御览》,引用一千六百九十种,其纲目并载於首卷,而杂书、古诗赋又不及具录,以今考之,无传者十之七八矣,则是承平百七十年,翻不若极乱之世。姚铉以大中祥符四年集《唐文粹》,其序有云:“况今历代坟籍,略无亡逸。”观铉所类文集,盖亦多不存,诚为可叹! 祖宗藏书之所,曰三馆、秘阁,在左龙门北,是为崇文院。自建隆至大中祥符,著录总三万六千二百八十卷。八年,馆阁火,移寓右掖门外,谓之崇文外院。借太清楼本补写,既多损蠹,更命缮还。天圣三年,成万七千六百卷,归於太清。九年冬,新作崇文院,馆阁复而外院废。时巳增募写书史,专事完缉。景初,命翰林学士张观,知制诰李淑、宋郊,编四库书,判馆阁官覆视录校。二年,上经、史八千四百二十五卷;明年,上子、集万二千三百六十六卷。差赐官吏器币,就宴辅臣、两制、馆阁官,进管句内侍官一等。诏购求逸书,复以书有谬滥不完,始命定其存废。因仿《开元四部录》为《崇文总目》。庆历初,成书,凡三万六百六十九卷。然或相重,亦有可取而误弃不录者。嘉四年,右正言、秘阁校理吴及言:“内臣监馆阁久不更,书多亡失,补写不精。请选馆职,分吏编写,重借书法,求访所遗事。”并施用。令陈襄、蔡抗、苏颂、陈绎编定四馆书,不兼他局,二年一代。遂用黄纸写印正本,以防蠹败。又选京朝官、州县官四人编校,二年迁馆职,阙即随补。岁馀,诏曰:“国初承五代之後,简编散落,三馆聚书仅才万卷。其後平定列国,先收图籍,亦尝分遗使人,屡下诏令,访募异本,校定篇目,听政之暇,无废览观。然比开元,遗逸尚众,宜加购赏,以广献书。中外士庶,并许上馆阁阙书,卷支绢一疋,五百卷与文资官。”明年冬,奏黄本书六千四百九十六卷,补白本二千九百五十四卷,赐宴如景,自是编写不绝。收献书二百一十七部,千三百六十八卷,合《崇文总目》除前志所载,删去重衤复讹谬,定注一千四百七十四部,八千四百九十四卷。熙宁四年,集贤院学士、史馆修撰宋敏求言:“前代崇建策府,广收典籍,所以备人君览观,以成化天下。今三馆、秘阁各有四部书,分经、史、子、集,其书类多讹舛,累加校正,尚无善本。盖逐馆几四万卷,校仇之时,务存速毕,每帙止用元写本一册校正而已,更无兼本照对,第数既多,难得精密,故藏书虽富,未及前代。欲乞先以《前汉书 艺文志》所载者,广求其本,令在馆供职官重衤复校正,校正既毕,然後校後汉时诸书。窃缘战国以後,及於两汉,皆是古书,文义简奥,多有脱误,须得他本参定。乞依昨来《七史》例,於京师及下诸路藏书之家,借本讠誊写送官,俟其已精,方及魏、晋,次及宋、齐,至唐则分为数等,取其堪传者,则校正,庶几秘府文籍,得以全善。”事虽不行,然补写校定,访求阙遗,未尝废也。七年,命三馆秘阁编校所看详成都府进士郭有直及其子大亨所献书三千七百七十九卷,得秘阁所无者五百三卷。诏官大亨为将作监主簿。自是中外以书来上,凡增四百四十部,六千九百三十九卷。元丰三年,改官制,废馆职,以崇文院为秘书省。刊写分贮集贤院、史馆、昭文馆、秘阁。经籍图书,以秘书郎主之;编缉校定,正其脱误,则校书郎、正字主之。岁於仲夏曝书,则给酒食费,谏官、御史及待制以上官毕赴。元中,诏秘书省见校对黄本书籍,可添一员,以选人秦观充。黄本书,即嘉中写印正本。绍圣初,罢不复置。崇宁中,诏两浙、成都府路有民镂板奇书,令漕司取索,上秘书省。大观二年,诏大司成分委国子监、太学、辟雍等官,校本监书籍,候毕,令礼部覆校。四年,秘书监何志同言:“汉著《七略》,凡为书三万三千九百卷,隋所藏至三十七万卷,唐开元八万九千六百卷。庆历,常命儒臣集四库为籍,名曰《崇文总目》,凡三万六百六十九卷。庆历距今未远也,按籍而求之,十才六七,号为全本者,不过二万馀卷,而脱简断编,亡散缺逸之数浸多。谓宜及今有所搜采,视旧录有未备者,颁其名数於天下,选文学博雅之士,求访《总目》之外,别有异书,并借传写或官给,即其家传之,就加校正,上之策府。”即从其请。政和七年,校书郎孙觌言:“太宗皇帝建崇文殿为藏书之所。景中,仁宗皇帝诏儒臣即秘书所藏编次条目所得书,以类分门,赐名《崇文总目》。神宗皇帝以崇文院为秘书省,正官名,独四库书尚循《崇文》旧目。顷因臣僚建言访求遗书,今累年所得《总目》之外,已数百家,几万馀卷。乞依景故事,诏秘书省官,以所访遗书,讨论撰次,增入《总目》,合为一书。乞别制美名,以更《崇文》之号。”命觌及著作佐郎倪涛、校书郎汪藻、刘彦通撰次,名曰《秘书总目》。宣和初。提举秘书省官建言,置补写御前书籍所於秘书省,稍访天下之书,以资校对。以侍从官十人为参详官,馀官为校勘官。进士以白衣充检阅者数人,及年,皆命以官。四年四月诏曰:“朕惟太宗皇帝底宁区宇,作新斯文,屡下诏书,访求亡逸。策府四部之藏,庶几乎古,历岁浸久,有司玩习,多致散缺,私室所,世或不传。可令郡县谕旨访求,许士民以家藏书在所自陈,不以卷帙多寡,先具篇目,申提举秘书省以闻,听旨递进,可备收录,当优与支赐。或有所秘未见之书,有足观采,即命以官,议加崇奖其书录竟给还。若率先奉行,访求最多州县,亦具名闻,庶称朕表章阐绎之意。”又诏曰:“三馆图书之富,历岁滋久,简编脱落,字画讹舛,校其卷帙,尚多逸遗,甚非所以示崇儒右文之意。”命建局,以补全校正文籍为名,设官总理,募工缮写,一置宣和殿,一置太清楼,一置秘阁,俾提举秘书省官兼领。“凡所资用,悉出内帑,毋费有司,庶成一代之典。”三诏同日而下,四方奇书,自是出。五年二月,提举秘书省言:“有司搜访士民家藏书籍,悉上送官,参校有无,募工缮写,藏之御府。近与三馆参校荣州助教张颐所进二百二十一卷,李东一百六十二卷,皆系阙遗,乞加褒赏。”诏颐赐进士出身,东补迪功郎。七年,提举秘书省又言:“取索到王阐、张宿等家藏书,以三馆、秘阁书目比对,所无者凡六百五十八部,二千四百一十七卷。及集省官校勘,悉善本,比前後所进书数稍多。”诏阐补承务郎,宿补迪功郎。然自熙宁以来,搜访补缉,至宣和盛矣。至靖康之变,散失莫考。今见於著录,往往多非曩时所访求者,凡一千四百四十三部,二万五千二百五十四卷。高宗渡江,书籍散佚。献书有赏或以官,故家藏者或命就录,鬻者悉市之。乃诏分经、史、子、集四库。仍分官日校。又内降诏,其略曰:“国家用武开基,右文致治。藏书之盛,视古为多。艰难以来,网罗散失,而十不得其四五。令监司郡守,各谕所部,悉上送官,多者优赏。”又复置补写,所令秘书省提举,掌求遗书,诏定献书赏格。自是多来献者。淳熙四年,秘书少监陈癸等言:“中兴馆阁藏书,前後搜访,部帙渐广,乞仿《崇文总目》类次。”五年,书目成。计见在书四万四千四百八十六卷。较《崇文》所载,实多一万三千八百一十七卷;复参三朝所志,多八千二百九十卷;两朝所志,多三万五千九百九十二卷。嘉定十三年,以四库之外书复充斥,诏秘书丞张攀等续书目,又得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三卷,而太常太史博士之藏,诸郡诸路刻板而未及献者不预焉。盖自绍兴至嘉定,承平百载,遗书十出八九,著书立言之士又益众,往往多充秘府。绍定辛卯火灾,书多阙。今据《书目》、《续书目》及搜访所得嘉定以前书,诠校而志之。 叶氏《过庭录》曰:前世大乱之後,书籍散亡,时君多用意搜求。自汉成帝遣谒者陈农求遗书於天下,而命刘向等校之,至隋炀帝设二台,募以金帛,开元後,元载当国,亦命拾遗苗发等为江、淮括图书使,每以千钱易书一卷,故人以嗜利伪作争献。时无刘向辈论考,即并藏之,但以卷帙多为贵。往承平时,三馆岁曝书,吾每预其。凡世所不传者,类冗陋鄙浅无足观,及唐末五代书尤甚。然好奇者或得其一,争以夸人,不复更考是非,此亦藏书一僻也。汉武帝时,河献王以乐书来献,乃《周官 大司乐章》。当时《六经》犹未尽出,其误固无足怪。齐高帝时,雍州发古冢,得十馀简,以示王僧虔,云是蝌蚪书《考工记》,《周官》所阙文。世既无此书,僧虔何从证之乎?此亦好奇以欺众尔!本朝公卿家藏书,惟宋宣献最精好而不多。盖凡无用与不足观者,皆不取,故吾书每以为法也。 又曰:古书自唐以後,以甲、乙、丙、丁略分为经、史、子、集四类。承平时,三馆所藏不满十万卷,《崇文总目》所载是也。公卿名藏书家如宋宣献、李邯郸,四方士民如亳州祁氏、饶州吴氏、荆州田氏等,吾皆见其目,多止四万许卷,其颇有不必观者。惟宋宣献家择之甚精,止二万许卷,而校仇详密,皆胜诸家。吾旧所藏,仅与宋氏等,而宋氏好书,人所未见者,吾不能尽得也。自《六经》、诸史与诸子之善者,通有三千馀卷。读之固不可限以数,以二十年计之,日读一卷,亦可以再周,其馀一读足矣。惟《六经》不可一日去手。吾自登科後,每以五月以後,天气渐暑,不能泛及他书,即日专诵《六经》一卷,至中秋时毕,谓之“夏课”,守之甚坚。宣和後始稍废,岁亦必一周也。每读不唯颇得新意前所未达者,其先日差误所获亦不少,故吾於《六经》似不甚灭裂。《南史》记徐盛年过八十,犹岁读《五经》一遍,吾殆不愧此。前辈说刘原父初为穷经之学,寝食坐卧,虽谒客,未尝不以《六经》自随。蝇头细书为一编,置夹袋中,人或效之。後佣书者遂为雕板,世传“夹袋《六经》”是也。今人但随好恶,苟诵一家之说,便自立门户,以为通经。内不求之己,外不求之古,可乎?後生稔习闻见,所以日趋於浅陋也。 王氏《挥麈录》曰:承平时,士大夫家如南都戚氏、历阳沈氏、庐山李氏、九江陈氏、鄱阳吴氏,俱有藏书之名,今皆散逸。近年所至郡府,多刊文籍,且易得本传录。仕宦稍显者,家必有书数千卷,然多失於仇校也。吴明可帅会稽,百废具举,独不传书。明清尝启其故,云“此事当官极易办。但仆既得书期会,宾客应接,无暇自校;子弟又方令为程文,不欲以此散其功;委之他人,孰肯尽心?漫盈箱箧,以误後人,不若已也。” 又曰:唐著作郎杜宝《大业幸江都记》云:炀帝聚书至三十七万卷,皆焚於广陵,其目中盖无一帙传於後代。靖康ㄈ扰,中秘所藏与士大夫家者,悉为乌有。南渡後,惟叶少蕴少年贵盛,平生好收书,逾十万卷,之川弁山山居,建书楼以处之,极为华焕。丁卯年,其宅与书俱荡一燎。李泰发家旧有万馀卷,亦以是岁火。岂厄会自有时邪? 东坡作《李氏山房藏书记》曰:象犀、珠玉、怪珍之物,有悦於人之耳目,而不於用。金石、草木、丝麻、五、六材,有於用,而用之则敝,取之则竭。悦於人之耳目而於用,用之而不敝,取之而不竭,贤不肖之所得各因其才,仁智之所见各随其分,才分不同而求无不获者,惟书乎!自孔子圣人,其学必始於观书。当是时,惟周之柱下史聃为多书。韩宣子鲁,然後见《易象》与鲁《春秋》;季札聘於上国,然後闻《诗》之《风》、《雅》、《颂》;而楚独有左史倚相,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邱》。士之生於是时,得见《六经》者盖无几,其学可谓难矣!而皆习於礼乐,深於道德,非後世君子所及。自秦、汉已来,作者益众,纸与字画日趋於简便,而书益多,世莫不有,然学者益以苟简,何哉?余犹及见老儒先生,自言其少时欲求《史记》、《汉书》而不可得;幸而得之,皆手自书,日夜诵读,惟恐不及。近岁市人转相摹刻诸子百家之书,日转万纸。学者之於书,多且易致如此,其文词学术,当倍蓰於昔人,而後生科举之士,皆束书不观,游谈无根,此又何也?余友李公择,少时读书於庐山五老峰下白石庵之僧舍。公择既去,而山中之人思之,指其所居为李氏山房,藏书凡九千馀卷。公择既巳涉其流,探其源,采剥其华实,而咀嚼其膏味,以为己有;发於文词,见於行事,以闻名於当世矣。而书固自如也,未尝少损,将以遗来者,供其无穷之求,而各足其才分之所当得。是以不藏於家,而藏於其故所居之僧舍,此仁者之心也。余既衰且病,无所用於世,惟得数年之闲,尽读其所未见之书,而庐山固所愿游而不得者,盖将老焉,尽发公择之藏,拾其馀弃以自补,庶有益乎!而公择求余文以为记,乃为一言,使来者知昔之君子见书之难,而今之学者有书而不读为可惜也。 右历代收书之数,藏书之所,备见前志;而叶氏、王氏所言,又近代士大夫藏书之大概也。坡翁一记,可以警蓄书而不读者,故并载焉。 ●卷一百七十五 经籍考二 ○经(易) 昔伏牺氏始画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盖因而重之为六十四卦。及乎三代,是为《三易》。夏曰《连山》(言似山内出气),殷曰《归藏》(言万物莫不归而藏於其中。杜子春曰:《连山》伏牺,《归藏》黄帝。○《周礼疏》按:今《归藏 坤》开筮:帝尧降二女为舜妃。又见《节》卦云:殷王其国,常母谷若。依子春说《归藏》黄帝,何得有帝尧及殷王事?盖子春之意,伏牺、黄帝造其名,夏、殷因其名以作《易》也),周文王作《卦辞》,谓之《周易》。周公作《爻辞》。孔子为《彖辞》、《象辞》、《系辞》、《文言》、《序卦》、《说卦》、《杂卦》,谓之《十翼》。班固曰:“孔子晚而好《易》,读之,韦编三绝,而为之传。”即《十翼》也(先儒说重卦及爻辞并《十翼》不同)。自鲁商瞿子木受《易》孔子(商瞿,姓),以授鲁桥庇子庸(姓桥,名庇,字子庸),子庸授江东干臂子弓(干,姓也,音韩),子弓授燕周鬼子家,子家授东武孙虞子乘,子乘授齐田何子装。及秦焚书,《周易》独以卜筮得存,唯失《说卦》三篇,後河内女子得之。汉初,传《易》者有田何,何授丁宽,宽授田王孙,王孙授沛人施仇、东海孟喜、琅邪梁邱贺,由是有施、孟、梁邱之学。又有东郡京房,自云受《易》於梁国焦延寿,别为京氏学,尝立,後罢。後汉施、孟、梁邱、京氏,凡四家并立,而传者甚众。汉初又有东莱费直传《易》,其本皆古字,号曰《古文易》,以授琅邪王璜,璜授沛人高相,相以授子康及兰陵母将永,故有费氏之学行於人,而未得立。後汉陈元、郑众,皆传费氏之学。马融又为其传,以授郑元,元作《易注》,荀爽又作《易传》,魏代王肃、王弼并为之注。自是费氏大兴,高氏遂衰。梁邱、施氏、亡於西晋,孟氏、京氏有书无师,梁、陈郑元、王弼二注列於国学。齐代唯传郑义。至隋,王注盛行,郑学浸微,今殆绝矣。《归藏》,汉初已亡,按晋《中经》有之,唯载卜筮,不似圣人之旨。唐开元中,备有《三易》。至宋,惟《归藏》略存而不传习。汉募群书多散逸,而《易》独完,学者传之,遂分为三。一曰田何之《易》,始自子夏,传之孔子,《卦》、《象》、《爻》、《彖》与《文言》、《说卦》等离为十二篇,而说者自为章句,《易》之本经也。二曰焦赣之《易》,无所师授,自本言得之隐者,第述阴阳灾异之言,不类圣人之经。三曰费直之《易》,亦无师授,专以《彖》、《象》、《文言》等参卦爻。凡以《彖》、《象》、《文言》杂入卦中者,自费氏始。田何之学,施、孟、梁邱之徒最盛。费氏初微,但传民。至後汉时,陈元、郑众之徒皆学费氏,费氏兴而田何遂息,古十二篇之《易》遂亡其本。及王弼为注,亦用卦、《象》相杂之经,自晋之後,弼学独行,遂传至今。 《西汉志》:《易》十三家。二百九十四篇。
《隋志》:六十九部,五百五十一卷(通计亡书,合九十四部,八百二十九卷)。 《唐志》:七十六家。八十八部,六百六十五卷(失姓名一家,李鼎祚以下不著录十一家,三百二十九卷)。 《宋三朝志》:二百七部,二百四十卷。 《宋两朝志》:十一部,七十三卷。 《宋四朝志》:三十七部,二百一十九卷。 《宋中兴志》:一百四十家。一百八十四部,一千三百六十六卷。 ※丁宽《易》 本传:初,梁项生从田何受《易》,时宽为项生从者,读《易》精敏,材过项生,遂事何。学成,何谢宽,宽东归,何谓门人曰:“《易》已东矣!”宽至雒阳,复从周王孙受古义,号《周氏传》。景帝时,宽为梁孝王将军距吴、楚,号丁将军。作《易说》三万言,训诂举大义而已,今《小章句》是也。宽授同郡砀田王孙,王孙授施仇、孟喜、梁邱贺,由是《易》有施、孟、梁邱之学。 ※孟喜《易》 本传:喜从田王孙受《易》,好自称誉,得《易》家候阴阳灾变书,诈言师田生且死时独传喜,诸儒以此耀之也(耀,荣也)。同门梁邱贺疏通证明之(疏通,犹分别。证明,明其伪也),曰:“田生绝於施仇手,中时喜归东海,安得此事?”又蜀人赵宾,好小数书,後为《易》,饰《易》文,以为“箕子明夷,阴阳气亡箕子;箕子者,万物方ぼ滋也”(师古曰:《易 明夷》:“箕子之明夷,利贞。”此箕子者,谓殷父师说《洪范》者也,而宾妄为之说。ぼ滋,言其根ぼ滋茂也。ぼ音该,又音皆)。宾持论巧慧,《易》家不能难,皆曰“非古法也”(心不服)。云受孟喜,为名之(名之者,承取其云,实授宾也)。後宾死,莫能持其说。喜因不肯仞(仞,亦名也),以此不见信。 ※京房《易传》四卷 本传:房治《易》,事梁人焦延寿字赣。赣常曰:“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其说长於灾变,分六十四卦,更直日用事,以风雨寒温为候(孟康曰:分卦直日之法:一爻王一日,六十四卦为三百六十日,馀四卦《震》、《离》、《兑》、《坎》为方伯监司之官。所以用《震》、《离》、《兑》、《坎》者,是二至二分用事之日,又是四时各专王之气。各卦主时,其占法各以其日观其善恶也),各有占验,房用之尤精。
晁氏《读书记》曰:《汉艺文志》、《易》京氏凡三种,八十九篇。《隋经籍志》有京氏《章句》十卷,又有占候十种,七十三卷。《唐艺文志》有京氏《章句》十卷,而占候存者五种,二十三卷。今其《章句》亡矣,乃略见於僧一行及李鼎祚之书。今传者曰:京氏《积算易传》三卷,《杂占条例法》一卷,名与古不同。所谓《积算易传》,疑《隋》、《唐志》之《错卦》是也;《杂占条例法》者,疑《隋》、《唐志》之《逆刺占灾异》是也。景迂尝曰:是书兆《乾》、《坤》之二象以成八卦,卦凡八变六十有四,於其往来升降之际,以观消息盈虚於天地之元,而酬酢乎万物之表者,炳然在目也。大抵辨《三易》,运五行,正四时,谨二十四气,悉七十二候,而位五星,降二十八宿,其进退以几,而为一卦之主者,谓之“世”。奇耦相与,据一以超二,而为主之相者,谓之“应”。世之所位,而阴阳之肆者,谓之“飞”。阴阳肇乎所配(《乾》与《坤》、《震》与《巽》、《坎》与《离》、《艮》与《兑》),而终不脱乎本(以飞某卦之位,乃伏某宫之位),以隐赜佐神明者,谓之“伏”。起乎世,而周乎内外,参乎本数以纪月者,谓之“建终”。终始极乎数而不可穷以纪日者,谓之“积含”(於中而以四为用。一卦备四卦者,谓之互。《乾》建甲子於初,《坤》建甲午於上,八卦之上,乃生一世之初)。初一世之五位,乃分而为五世之位;其五世之上,乃为游魂之世;五世之初,乃为归魂之世;而归魂之初,乃生後卦之初;其建刚日则节气,柔日则中气,其数虚则二十有八,盈则三十有六。盖其可言者如此,若夫象遗乎意,意遗乎言,则错综其用,唯变所。苟非彰往而察来,微显而阐幽者,曷足以与此!《易》学自商瞿至孟喜,授受甚明,房受之喜,而瞿牧、自生者不肯仞。京房曰:“京非孟氏学也。”刘向亦疑京之孟氏,予不知当时为何说也。今以当时之书验之,盖有《孟氏京房》十一篇,《灾异孟氏京房》六十六篇,同为一家之学,则其源委孰可诬哉! 石林叶氏曰:世传京房《易》学,据《汉书 传》:《易》自商瞿至田王孙,皆自有次第。故言《易》者,以田王孙为正。孟喜从王孙学,好自称誉,得《易》家候阴阳灾变书,诈言王孙死时,枕喜股膝,独传己,为梁邱贺所排矣。京房受学焦延寿,延寿受学孟喜,孟喜且不为当时所信,况延寿乎?史谓延寿独得隐士之说,之孟氏。《易》家不相同,皆京氏为异党,而受梁邱贺学者,亦京房。颜师古谓别一人,亦受学田何。今世有《京房易》,皆阴阳历数之书。又有《京房杂算数》十篇,其言庞杂,专主占筮,两人莫知为谁审为受延寿学者。今考《京房传》,本以卦气直日为说,与其书不类。占事知来,房力犯弘恭、石显,自不能保其身,亦何贵於占乎?《易》於他经,孔子最所致意。盖言五十而学《易》,可以无大过。而自司马迁以来,学者皆言孔子传商瞿,瞿本非门人高弟,略无一言见於《论语》。性与天道子贡且不得闻,而谓商瞿得之乎? 《朱子语录》曰:京房卦气用六日七分,季通云:“康节亦用六日七分”,但不见康节说处。 又曰:京房辈说数,捉他那影里才发见处,便算将去。且如今日一个人来相见,便就那相见底时节,算得这个是好人不是好人,用得极精密。他只是动便算得,静便算不得。 陈氏《书录解题》曰:京房《易传》三卷,《积算杂占条例》一卷,吴郁林太守陆绩注。京氏学废绝久矣,所谓《章句》者,既不复传,而占候之存於世者仅若此。校之前志,什百之一二耳。今世术士所用“世、应、飞、伏、游魂、归魂、纳甲”之说,皆出京氏。晁景迂尝为京氏学也,用其传为《易式》,云或作四卷,而《条例》居其首。又有《参同契》、《律历志》,见阴阳家,专言占候。 ※焦氏《易林》十六卷 说见占筮门。 ※费直《易》 本传:直长於卦筮,亡章句,徒以《彖》、《象》、《系辞》十篇《文言》解说上下经。琅邪王璜平中(音仲)能传之。 ※郑康成《易注》 《崇文总目》:今唯《文言》、《说卦》、《序卦》、《杂卦》,合四篇,馀皆逸。指趣渊确,本去圣之未远。 ※王弼《易注 略例 系辞注》十卷
晁氏曰:《上下经》魏尚书郎王弼辅嗣注;《系辞》、《说卦》、《杂卦》、《序卦》,弼之门人韩康伯注;又载弼所作《略例》,通十卷。《易》自商瞿受於孔子,六传至田何,而大兴为施仇、孟喜、梁邱贺。其後焦赣、费直始显,而传受皆不明,由是分为三家。汉末,田、焦之学微绝,而费氏独存。其学无章句,惟以《彖》、《象》、《文言》等十篇解上下经。凡以《彖》、《象》、《文言》等参入卦中者,皆祖费氏。东京荀、刘、马、郑,皆传其学,王弼最後也,或用郑说,则弼亦本费氏也。欧阳公见此,遂谓孔子古经已亡。按刘向以中古文《易经》校施、孟、梁邱经,或脱去“无咎”“悔亡”,惟费氏《经》与古文同,然则古经何尝亡哉! 陈氏曰:自汉以来,言《易》者多溺於象占之学。至弼始一切扫去,畅以义理,於是天下宗之,馀家尽废。然王弼好老氏,魏、晋谈元,自弼辈倡之。《易》有圣人之道四焉,去三存一,於道阙矣,况其所谓辞者,又杂异端之说乎。范甯谓其罪深於桀、纣,诚有以也。 ※《连山》十卷 北史 刘炫传:时牛弘奏购求天下遗逸之书,炫遂伪造书百馀卷,题为《连山易》、《鲁史记》等,录上送官,取赏而去。後人有讼之,经赦免死,坐除名。 夹氵祭郑氏曰:夏后氏《易》,至唐始出,今亡。 ※《归藏》三卷 《崇文总目》:晋太尉参军薛正注。《隋志》有十三篇,今但存《初经》、《齐母》、《本著》三篇。文多阙乱,不可详解。 夹氵祭郑氏曰:《连山》,亡矣。《归藏》,唐有司马膺注十三卷。今亦亡。隋有薛正注十三卷,今所存者,《初经》、《齐母》、《本著》三篇而已。言占筮事,其辞质、其义古,後学以其不文,则疑而弃之往往。《连山》所以亡者,复过於此矣。独不知後之人能为此文乎!子曰:“周监於二代,郁郁乎文哉!”以《周易》校《商易》,则周、商之文质可知也;以《商易》校《夏易》,则商、夏之文质又可知也。三《易》皆始乎八,而成六十四;有八卦,即有六十四卦;六十四卦非至周而备也。但法之所立,数之所起,皆不相为用。《连山》用三十六策,《归藏》四十五策,《周易》四十九策。诚以人事代谢,星纪推移,一代一谢,渐繁渐文。又何必近耳目而信诸,远耳目而疑诸? 按:《连山》、《归藏》,乃夏、商之《易》,本在《周易》之前。然《归藏》,《汉志》无之;《连山》,《隋志》无之。盖二书至晋、隋始出,而《连山》出於刘炫之伪作,《北史》明言之;度《归藏》之为书,亦此类耳。夹氵祭好奇,独尊信此二书与古《三坟》书,且咎世人以其晚出而疑之。然殊不知《毛氏诗》、《左氏春秋》、《小戴氏礼》与《古文尚书》、《周官六典》,比之当时,皆晚出者也;然其义理,其文辞,一无可疑,非《二易》、《三坟》之比,不谓之《六经》,可乎?故今叙《二易》,不敢遽指为夏、商之书,姑随其所出之时,置之汉之後唐之前云。 ※孔颖达《正义》十四卷 晁氏曰:唐国子祭酒孔颖达与颜师古、司马才章、王恭、马嘉运、赵乾叶、王谈、于志宁等同撰,苏德融、赵弘智覆审。序称江南义疏有十馀家,辞尚虚诞,皆所不取,唯王弼之学独冠古今,以弼为本,采诸说附益之。 《崇文总目》:唐太尉长孙无忌与诸儒刊定,宋朝端拱初,国子司业孔维等奉诏是正。其言主申王学云。
陈氏曰:序云十四卷,《馆阁书目》亦云,今本止十三卷。按《五经正义》本唐贞观中,颖达与颜师古等受诏撰《五经义赞》,後改不《正义》,博士马嘉运驳正其失。永徽二年,中书门下于志宁等考正增损,书始布下,其实非一手一足之力,世但称《孔疏》耳。其说专释一家注文为正。 ※《甘棠正义》三十卷 《崇文总目》:梁陕州大都督府左司马任正一撰。以孔颖达《正义》为本,申演其说。 ※李鼎祚《周易集解》十卷 晁氏曰:鼎祚,唐人。《集解》经皆避唐讳,又取《序卦》,各冠逐卦之首。所集有子夏、孟喜、京房、马融、荀爽、郑康成、刘表、何晏、宋衷、虞翻、陆绩、干宝、王肃、王辅嗣、姚信、王е、张、向秀、王凯冲、侯果、蜀才、翟元、韩康伯、刘、何妥、崔憬、沈麟士、卢氏、崔觐、孔颖达三十馀家,又引《九家易》、《乾凿度》义。所谓蜀才者,人多不知,按颜之推云,范长生也。其序云:“自卜商之後,传注百家,唯王、郑相沿,颇行於代。郑则多参天象,王乃全释人事,《易》之道,岂偏滞於天人哉!而天象难寻,人事易习,折杨黄华,学徒多从之。今集诸家,刊辅嗣之野文,辅康成之逸象,以贻同好。”盖宗郑学者也。《隋书 经籍志》所录《易》类六十九部,公武今所有,五部而已。关朗《易》不载於目,《乾凿度》自是纬书,焦赣《易林》又属卜筮,子夏书或云张弧伪;为然则《隋志》所录,舍王弼书皆未得见也。独鼎祚所集诸家之说,时可见其大旨。《唐录》称鼎祚书十七卷,今所有止十卷,而始末皆全,无所亡失,岂後人并之邪? 陈氏曰:隋、唐以前,《易》家诸书逸不传者,赖此书犹见其一二,而所取於荀、虞者尤多。九家者,汉淮南王所聘明《易》者九人,荀爽尝为之集解,陆氏《释文》。所载《说卦》逸象,本於《九家易》。 《中兴艺文志》:李鼎祚《易》,宗郑康成,排王弼。 ※《易举正》三卷 《崇文总目》:唐苏州司户参军郭京撰。京世授《五经》,得王辅嗣、韩康伯手写《易经》,比世所行,或颇差,故举正其讹而著於篇。 晁氏曰:京自称家藏王、韩手札《周易》及石经,校正一百三十五处,二百七十三字。盖以爻彖相正,有阙漏处可推而知,云得王、韩手札与石经耳。 容斋洪氏《随笔》曰:《易举正》三卷,云:曾得王辅嗣、韩康伯手写注定传授真本,比校今世流行本,及国学、乡贡、举人等本,或将经入注,用注作经。《小象》中,以下句反居其上,《爻辞》注内,移後义处於前,兼有脱遗、两字颠倒、谬误者,并依定本举正其讹,凡一百三节。今略取其明白者二十处载於此:《坤》,初六,“履霜,坚冰至。”《象》曰:“履霜,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今本於《象》文“霜”字下误增“坚冰”二字。《屯》,六三,《象》曰:“即鹿无虞,何以从禽也。”今本脱“何”字。《师》,六五,“田有禽,利执之,无咎。”元本“之”字误作“言”,观注义亦全不作“言”字释也。《比》,九五,《象》曰:“失前禽,舍逆取顺也。”今本误倒其句。《贲》,“亨不利有攸往。”今本“不”字误作“小”字。“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注云:“刚柔交错而成文焉,天之文也。”今本脱“刚柔交错”一句。《坎》卦“习坎”上脱“坎”字。《后》,九四,“包失渔”,注“二有其渔,故失之也。”今本作“无鱼”。《蹇》,九三,“往蹇来正。”今本作“来反”。《困》,初六,《象》曰:“入於幽谷,不明也。”今本“谷”字下多“幽”字。《鼎》,《彖》:“圣人亨以享上帝,以养圣贤。”今本正文多“而大亨”三字,故注文亦误增“大亨”二字。《震》,《彖》曰:“不丧七鬯,出可以守宗庙社稷,以为祭主也。”今本脱“不丧七鬯”一句。《渐》,《象》曰:“君子以居贤德,善风俗。”今本正文脱“风”字。《丰》,九四,《象》:“遇其夷主,吉,志行也。”今文脱“志”字。《中孚》,《彖》:“豚鱼吉,信及也。”今本“及”字下多“豚鱼”二字。《小过》、《彖》:“柔得中,是以可小事也。”今本脱“可”字,而“事”字下误增“吉”字。六五,《象》曰:“密不雨,已止也。”注:“阳已止下故也。”今本正文作“已上”,故注亦误作“阳已上故止也。”《既济》、《彖》曰:“既济,亨小,小者亨也。”今本脱一“小”字。《系辞》:“二多誉,四多惧。”注云:“惧,近也。”今本误以“近也”字为正文,而注中又脱“惧”字。《杂卦》:“蒙稚而著。”今本“稚”误作“杂”字。予顷於福州《道藏》中见此书而传之,及在後省见晁公武所进《易解》多引用之,世罕有其书也。 巽岩李氏曰:京此书使经传不相混乱,残阙复为真全,颇有益於学者。然“能研诸侯之虑”,衍“侯之”字;“成言乎艮”,当作“诚”。若此等,京盖未知,岂王、韩旧本固不免讹舛邪?京,开元後人,故所为书不得著录,本末亦未详,要可惜云。
※陆希声《易传》 《崇文总目》:唐右拾遗陆希声撰。希声作《易传》十篇,《易图》、《指说》、《释变》、《微旨》四篇。初,陇西李阮学其说,以为《上》、《下经》传二篇,思属近妙,故希声自为之解;馀篇差显,不复为注。盖近世之名家欤?今二篇外,馀篇逸。 晁氏曰:《微旨》三卷,皆设问答。 陈氏曰:按《唐志》有《易传》二卷,《中兴书目》作六卷,别出《微旨》三卷。今所谓《解说》者,上、下经共一册,不分卷。有序言著《易传》十篇。七篇以上,解《易》义之渊微;八篇以下,广《易》道之旁行,第为六卷。又撰《易图》、《指说》、《释变》、《微旨》各一卷,通为十卷。其《上》、《下经》,盖第一、第二篇。经文一句,传亦一句。门人以为难晓,故复为之解。然则其全书十卷,不尽传矣。家旧惟有《微旨》,续得《解说》一编,始知其详。 ※卫元嵩《元包》十卷 《崇文总目》:元嵩,唐人。撰武功苏源明传,赵郡李江注。《包》以《坤》为首,因八纯之宫以生变,极於六十四,自系其辞,言外卦体,不列爻位,以谓《易》首《乾》尚文,《包》首《坤》尚质。夏《连山》、商《归藏》、周《易》、唐《包》,其实一也,虽欲驰骋而放言,趋理近止,《易》家之区鄙云。 陈氏曰:其书以八卦为八篇,首而“一世”至“归魂”,各附其下。先《坤》,次《乾》、《兑》、《艮》、《离》、《坎》、《巽》、《震》。《坤》曰太阴,《乾》曰太阳,馀六子有孟、仲、少之目。每卦之下,各为数语,意僻怪,文险涩,不可深晓也。 张氏曰:卫元嵩作《元包》,义取於《归藏》。《元包》粗赞卦名之大指,未极人事之精义,辞略数隐,世多不传。乃作《元包数义》二卷,以明卫元嵩之《易》(详见《七易序》)。 ※子夏《易》十卷 《崇文总目》:此书篇第,略依王式,决非卜子夏之文。又其言近而不笃,然学者尚异,颇传习之。 晁氏曰:旧题卜子夏传。《唐艺文志》子夏书已亡,今此书约王弼《注》为之者,止《杂卦》。景迂云:“张弧伪作。”陈氏曰:按《隋》、《唐志》有《卜夏传》二卷,残阙。陆德明、李鼎祚亦时称引。考《汉志》初无此书。有孙坦者,为《周易析蕴》,此汉杜子夏也,未知何据。使其果然,何为不见於《汉志》?其为依明矣。隋、唐时止二卷,已残缺,今安得有十卷?且其经文、《彖》、《象》、《爻辞》相错,正用王弼本,决非汉世书。以陆德明所引,求之今传,则皆无之,岂惟非汉世书,亦非隋、唐所传书矣。其文辞浅俚,非古人语,姑存之以备一家。按晁以道《传易堂记》曰:“古今咸谓子夏受於孔子而为之传,然太史公、刘向父子、班固皆不论著。唐刘子元知其伪矣。书不传於今,今号为子夏《传》者,《崇文总目》知其为伪,而不知其所作之人。予知其为唐张弧之《易》也。”晁之言云尔。张弧有《王道小疏》五卷,见《馆阁书目》云唐大理评事,亦不详何时人。 容斋洪氏《随笔》曰:孔子弟子,惟子夏於诸经独有书。虽传记杂言未可尽信,然要为与他人不同矣。於《易》则有传,於《诗》则有序,而《毛诗》之学,一云子夏授高行子,四传而至小毛公;一云子夏传曾申,五传而至大毛公。於《礼》则有《仪礼 丧服》一篇,马融、王肃诸儒多为之训说。於《春秋》所云不能赞一辞,盖亦尝从事於斯矣。公羊高实受之於子夏,梁赤者,《风俗通》亦云子夏门人。於《论语》则郑康成以为仲弓、子夏等所撰定也。後汉徐防上疏曰:“《诗》、《书》、《礼》、《乐》,定自孔子;发明章句,始於子夏。”斯其证云。
※周易新论传疏 《崇文总目》:唐阴洪道撰。洪道世其父显之学,杂采子夏、孟喜等十八家之说,参订其长,合七十二篇,於《易》有助云。 ※《周易物象释疑》一卷 《崇文总目》:唐东乡助撰。取卦互体,开释言象,盖未始见康成之学,而著此书焉。 陈氏曰:东乡,一作东阳。《馆阁书目》又云:“守江陵尹。”东阳、东乡皆衤复姓也。其序言随事义而取象,若以龙叙《乾》,以马明《坤》。凡注疏未释者,标出为此书。 ※《周易口诀义》六卷 《崇文总目》:河南史证撰。不详何代人,其书直钞孔氏说,以便讲习,故曰口诀。 晁氏曰:唐史证撰。钞《注疏》以便讲习,田氏乃以为魏郑公撰,误也。 陈氏曰:《三朝史志》有其书,非唐则五代人也。避讳作证字。 ※《周易正义补阙略例疏》一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其说自谓裨颖达之阙。 陈氏曰:唐四门助教邢撰。按蜀本《略例》有所注,止有篇首释“略例”二字,文与此同,馀皆不然。此本亦浅近无理,姑存之。
※关子明《易传》一卷 晁氏曰:魏关朗撰。元魏太和末,王虬言於孝文,孝文召见之,著成《筮论》数十篇。唐赵蕤云:“恨书亡半,随文诠解,才十一篇而已。”李邯郸始著之目云。王通赞《易》,盖宗此也。 《朱子语录》:关子明《易》,伪书也。 陈氏曰:唐赵蕤注。然《隋》、《唐志》皆不录,或云阮逸伪作。 ※周易启源十卷 晁氏曰:蔡广成撰。李邯郸云唐人,田伟置於王昭素之下,今从李说。巷首《德恒》、《德言》、《德肤》、《德翰》四篇,皆设为问对。凡三十六篇。 ※《周易开元关》一卷 晁氏曰:唐苏鹗撰。自序云:五代祖晋,官至吏部侍郎,学兼天人,尝制《八卦论》,为世所传,遭乱遗坠,而漏简尚有存者,鹗乃略演其旨於此。 ※《周易流演》五卷 晁氏曰:唐成元英撰。错综六十四卦,演九宫,以直年月日,推国家之吉凶。元英,道士也,故道藏录之。或云释仁英撰。未知孰是。 ※《周易穷微》一卷 陈氏曰:称王辅嗣。凡为论五篇。《馆阁书目》有王弼《易辩》一卷,其论《彖》、论《象》,亦类《略例》,意即此书也。又言弼注此书已亡,至晋得之,王羲之承诏录藏於秘府,世莫得见。未知何所据而云。
※《周易释文》一卷 陈氏曰:唐国子博士陆德明撰。本名元朗,以字行。多授汉、魏以前诸家说,盖唐初诸书皆在也。卦首注某宫某世,用京房说。 ※石经《周易周易指略例》共十一卷 晁氏曰:伪蜀广政辛亥孙逢吉书。广政,孟昶年号也。《说卦》“乾,健也”以下有韩康伯注,《略例》有邢注。此与国子监本不同者也。以蜀中印本校邢注《略例》,不同者,又百馀字。详其意义,似石经误,而无他本订正,姑两存焉。 夹氵祭郑氏曰:按石经之学,始於蔡邕。始也,秦火之後,经籍初出,诸家所藏,传写或异;笺传之儒,皆冯所见,更不论文字之讹谬。邕校书东观,奏求正定《六经》文字,灵帝许之。乃自为书,而刻石於太学门外,後儒晚学,咸所取正。奈当汉之末祚,所传未广,而兵火无存,後之人所得者亦希矣。今之所谓石经者,但刻诸石耳,多非蔡氏之经。 ※《易轨》一卷 晁氏曰:伪蜀蒲乾贯撰,专言流演。其序云:“可以知否泰之原,察延促之数”,盖数学也。 ※王昭素《易论》三十三卷 晁氏曰:昭素居酸枣,太祖时,尝召令讲《易》。其书以注疏异同互相诘难,蔽以己意。昭素隐居求志,行义甚高,史臣以王烈、管宁比之。 ※《易证坠简》一卷 晁氏曰:皇朝天禧中,毗陵从事范谔昌撰。其书酷类郭京《举正》。如《震》卦《彖辞》内云,脱“不丧匕鬯”四字,程正叔取之;《渐》卦上六,疑“陆”字误,胡翼之取之。自谓其学出於湓浦李处约、庐山许坚,意者岂果有师承,故程、胡取之? 陈氏曰:其上卷如郭京《举正》,下卷辨《系辞》非孔子命名,止可谓之“赞”,系今《爻辞》乃可谓之《系辞》。又重定其次序。又有《补注》一,辨周、孔述作,与诸儒异。为《乾》、《坤》二传,末有《四时晷刻图》一篇。《馆阁书目》止一卷。又有《源流图》一卷,言纳甲、纳音者,即此下卷《补注序》中语也。世或言刘牧之学出於谔昌,而谔昌之学亦出种放,未知信否?晁以道、邵子文、朱子发皆云尔。
※陆秉《周易意学》十卷 晁氏曰:秉字端夫,旧名东。宝元,以此书奏御,敕书嘉奖。秉尝通判蜀州。首篇论《易》之名,颇采《参同契》之说。 陈氏曰:其说多异先儒,穿凿无据。 ※胡安定《易传》十卷 晁氏曰:此解甚详,盖门人倪天隐所纂,非其自著,故序首称“先生曰”。又曰:新安王炎晦叔尝问南轩曰:“伊川令学者先看王辅嗣、胡翼之、王介甫三家《易》,何也?”南轩曰:“三家不论互体,故云尔。然杂物撰德,具於中爻,互体未可废也。”南轩之说虽如此,要之,程氏专治文义,不论象数。三家者,文义皆坦明,象数殆於扫除略尽,非特互体也。 ※《周易言象外集》(《古易》) 《崇文总目》:皇朝王洙原叔撰。洙以通经侍讲天章阁,乃集前世诸儒《易》说,折衷其理,依卦变为类。其论以王弼《传》为内,故自名曰《外传》。 陈氏曰:其序言学《易》於处士赵期,论次旧义,附以新说,凡十二篇,十卷。 又曰:《古易》十二卷,亦出王原叔家。上、下经惟载《爻辞》,外《卦辞》一、《彖辞》二、《大象》三、《小象》四、《文言》五、《上系》六、《下系》七、《说卦》八、《序卦》九、《杂卦》十。叶石林以为此即《艺文志》所谓《古易》十二篇者。按《隋》、《唐志》皆无《古易》之目,当亦後人依仿录之耳。 ※邵古周易解五卷 晁氏曰:古字天叟,雍之父也。世本范阳,而卒於洛。其学先正音文云。 ※皇甫泌《易解》十四卷
晁氏曰:泌官至尚书右丞,有《述闻》一卷、《隐诀》一卷、《补解》一卷、《精微》三卷,又有《纪师说》、《辨道》,通为八卷。陈氏曰:其学得之常山抱犊山人,而莆阳游中传之。刘彝、钱藻皆为之序。山人不知名,盖隐者也。泌尝守海陵,治平以前人。 ※石徂徕《易解》五卷 晁氏曰:景迂云:“《易》古文十二篇,先儒谓费直专以《彖》、《象》、《文言》参解《易》爻,以《彖》、《象》、《文言》杂入卦中者,自费氏始。孔颖达云:‘王辅嗣又分爻之《象辞》各附当爻。’则费氏初变古制时,犹若今《乾》卦《彖》、《象》系卦之末欤!古经始变於费氏,卒大乱於王弼,惜哉!今学者曾不之知也。石守道亦曰:‘孔子作《彖》、《象》於六爻之前,《小象》系逐爻之下,惟《乾》悉属之於後者,让也。’呜呼!他人尚何责哉!”家本不见此文,岂介後觉其误改之欤? 陈氏曰:所解止六十四卦,亦无大发明。晁景迂言守道曰云云(见前段)。今观此《解义》,言王弼注《易》,欲人易见,使相附近,他卦皆然,惟《乾》不同者,欲存旧本而,已更无他说,不知景迂何以云尔也。按宋咸补注首章,颇有此意,晁误记耳。 ※刘长民《易解》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刘牧长民撰。仁宗时,言数者皆宗之。庆历初,吴秘献其书於朝,优诏奖之,田况为序。又有《钩隐图》三卷,皆《易》之数也,凡五十五图,并遗事九。有欧阳永叔序,而其文殊不类。 陈氏曰:黄黎献为之序。又为《略例图》,亦黎献所序。又有三衢刘敏士刻於浙右庾司者,欧公序,文浅俚,决非公作。其书三卷,与前本大同小异。牧《易》学盛行於庆历时。 ※删定《易论》一卷 陈氏曰:直讲盱江李觏泰伯撰,凡六篇,盖删刘牧《易图》而存之者三焉。《馆阁书目》作六卷,十九篇。觏先注《易论》十九篇,皆见集中,与此自为二书,当是合为十九也。 ※宋咸《易训》、《易补注》,王刘《易辨》 晁氏曰:咸自序云:“予既以《补注易》奏御,而男亿请馀义凡百馀篇,端因以《易训》名之。”盖言不敢以传世,特教其子而已。凡三卷,颇论陆希声、刘牧、鲜于亻先得失云。 陈氏曰:咸尝撰《易明》,凡一百九十三条,以正亡误。及得郭京《举正》於欧阳公,遂参验为《补注》十卷,皇五年表上之。别有《易训》,未见。《易辨》凡二十篇,为一卷。刘牧之学,大抵求异先儒,穿凿破碎,故李、宋或删之,或辨之。
※《周易圣断》七卷 晁氏曰:皇朝鲜于亻先子骏撰。本之王弼、刘牧,而时辨其非。且云众言淆乱,折诸圣,故名其篇曰《圣断》。 陈氏曰:其书《乾》、《坤》二卦,不解爻象,欲学者观《彖》、《象》、《文言》而自得云。 ※《易意蕴凡例总论》一卷 晁氏曰:皇朝徐庸以《春秋》凡例,《易》亦有之,故著书九篇,号《意蕴凡例总论》。其学祖刘牧、陆秉云。 陈氏曰:庸,皇时人。凡为论九篇。《馆阁书》又有《卦变解》,未见。 ●卷一百七十六 经籍考三 ○经(易) ※伊川《易传》十卷 《程子》序: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观会通以行其典礼,则辞无所不备。故善学者求言必自近,易於近者,非知言者也。予所传者辞也,由辞以得意,则在乎人焉。 《遗书》:张闳中以书问《易》之义本起於数。程子答曰:“谓义起数,则非也。有理而後有象,有象而後有数,《易》因象以知数,得其义,则象在其中矣。必欲穷象之隐微,尽数之毫忽,乃寻流逐末,术家所尚,非儒者之务也。管辂、郭璞之学是已。”又曰:“理无形也,故因象以明理。理见乎辞者也,则可由辞以观象。故曰: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门弟子请问《易传》事,虽有一字之疑,伊川必再三喻之。盖其潜心甚久,未尝容易下一字也。 伊川以《易传》示门人曰:亦只说得七分,後人更须自体究。
朱子曰:自秦、汉以来,考《象辞》者,泥於术数,而不得其弘通简易之法;谈义理者,沦於空寂,而不乎仁义中正之归。求其因时立教,以承三圣,不同於法而同於道者,则惟伊川先生程氏之书而已。後之君子,诚能日取其一卦若一爻者,熟复而深玩之。如已有疑,将决於筮而得之者,虚心端意,推之於事,而反之於身,以求其所以处此之实,则於吉凶消长之理,进退存亡之道,将无所求而不得,迩之事父,远之事君,亦无处而不当矣。 程子高弟尹公尝谓:“《易传》乃夫子自著,欲知道者,求於此足矣,不必旁观他书。盖语录或有他人所记,未必尽得先生意。”又言:“先生践履尽一部《易》,其作传,只是因而写成。”此言尤有味。 又曰:《易传》不看本文,亦自成一书。 又曰:《易传》明白,无难看处。但此是先生以天下许多道理,散入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之中。将作《易》看,无意味,须将来作事看,即句句字字有用处耳。程先生《易传》,义理精,字数足,无一毫欠缺,只是於本义不相合。《易》本是卜筮之书,程先生只说得一理。 程《易》言理甚备,象数欠在。 按:伊川之《易》,精於义理,而略於卜筮、象数,此固先儒之说,然愚尝以为《易》之象数、卜筮,岂出於义理之外。盖有此理,则有此象,有此数。而卜筮之说,其所谓趋吉避凶,惠迪从逆云者,又未尝不一出於义理。平时本诸践履,则观象玩辞,此义理也。一旦谋及卜筮,则观变玩占,亦此义理也。初不必岐而二之。然言出圣贤之口,则单辞片语,皆有妙理;假借旁通,悉为至教。往往多借《易》以明理,初不拘於说《易》也,自夫子而然矣。何也?“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宽以居之,仁以行之,”为《乾》九二而言也。而《乾》之九二,岂有学问宽仁之义乎?“日往则月来,月往则日来,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成焉。”为《咸》九四而言也。而《咸》之九四,岂有岁时代谢之义乎?盖其初因讲《易》,遂借《易》以言理,言理虽精,而於《易》此卦此爻之旨则远矣。如程子因“君子豹变”而发为“自暴、自弃”之论,因“君子得舆”而发为“《匪风》、《下泉》”之论,亦是意也。晦庵所谓“不看本文,自成一书”者是已。 晁氏曰:朱震言颐之学出於周敦颐,敦颐得之穆修,亦本於陈搏,与邵雍之学本同。然考正叔之解,不及象数,颇与胡翼之相类。景迂云胡武平、周茂叔同师润州鹤林寺僧寿涯,其後武平传其学於家,茂叔则授二程。与震之说不同。 按:伊川之学出自濂溪,此先儒通论也。而晁、朱之说以为濂溪所师,本於希夷及一僧,则固老、释之宗旨矣,此论未之前闻。 陈氏曰:伊川止解六十四卦,不解《大传》,而以《序卦》分置诸卦之首。唐李鼎祚《集解》亦然。 ※王介甫《易解》二十卷,龚原、耿南仲注《易》各二十卷 晁氏曰:介甫《三经义》,皆颁学官,独《易解》,自谓少作未善,不专以取士。故绍圣後与龚原、耿南仲注《易》,三书偕行於场屋。 ※东坡《易传》十一卷
晁氏曰:东坡自言其学出於父洵。且谓卦不可爻别而观之。其论卦必先求其所齐之端,则六爻之义,未有不贯者,未尝凿而通之也。 《朱子语录》曰:“老苏说《易》,专得於‘爱恶相攻而吉凶生’以下三句。他把这六爻似那累世相仇相杀底人相似,看这一爻攻那一爻,这一画克那一画,全不近人情。东坡见他恁地太粗疏,添得些佛、老在里。其书自做两样,亦有取王辅嗣之说,以补老苏之说;亦有不晓得他说了,乱填补处。老苏说底,亦有去那物理上看得著处。” 又《杂学辨》曰:“《乾》上《彖辞》,发明性命之理,与《诗》(《民》、《维天之命》)《书》(《汤诰》、《泰誓》)《中庸》、《孟子》相表里,而《大传》之言亦若符契。苏氏不知其说,而欲以其所臆度者言之,又畏人之指其失也,故每为不可言不可见之说以先後之,务为闪倏漾不可捕捉之形,使读者茫然,虽欲攻之,而无措其辨。殊不知性命之理甚明,而其为说至简今将言之而先曰不可言,既指之而又曰不可见,足以眩夫未尝学问之庸人矣。由学者观之,岂不所以为未尝见未尝知之验哉!然道衰学绝,世颇惑之,故为之辨,以待後之君子。而其他言死生鬼神之不合者,亦并附焉。 ※横渠《易说》十卷 晁氏曰:其解甚略,《系辞》差详。 ※温公《易说》一卷 晁氏曰:杂解《易》义,无铨次,盖未成书也。 ※《乾生归一图》二卷 晁氏曰:皇朝石汝砺撰。先辨卦、彖、爻、象之别,後列数图,颇杂以释、老之说。 陈氏曰:嘉初人。序取《乾》为生生之本,万物归於一也。有论有图,亦颇与刘牧辨,然或杂以释、老之学。其所谓一者,自注云:“一则灵寂。”其《元首篇》论道,专以灵明(灵字恐误,或当作虚)无体无生为主。又曰:“因灵不动,而生寂体。”非异端之说乎? ※《周易义海》一百卷 晁氏曰:皇朝房审权撰。集郑元至王安石凡百家,摘取其专明人事者为一编。或诸家说有异同,辄加评议,附之篇末。
陈氏曰:审权编《义海》凡四卷。近时江都李衡彦平删削,而益以东坡、伊川、汉上之说,为《撮要》十卷。若房氏百卷之书,则未见也。衡,乾道中由侍御史为起居郎。 ※张弼《葆光易解》十卷 晁氏曰:弼,莆田人,字舜元。绍圣中,章荐於朝,赐号葆光处士。後黄裳等再荐,诏以为福州司户、本州教授。其学颇宗郑氏。 陈氏曰:其学多言取象。 ※郑扬庭周易传十三卷 邵伯温《辨惑》云:沈存中《笔谈》言:“江南人郑,字扬庭,曾为一书谈《易》其一说曰:‘《乾》、《坤》,大父母也;《复》、《后》,小父母也。《乾》一变生《复》,得一阳;《坤》一变生《后》,得一阴,云云。至《乾》六变生《归妹》,本得三十二阳;《坤》六变生《渐》,本得三十二阴。《乾》、《坤》错综,阴阳各得三十二,生六十四卦(即邵氏《先天图》)。’之为书,皆荒唐之论,独有此变卦之说,未知其是非。予後见兵部员外郎秦论所谈,骇然曰:‘何处得此法?’云:‘尝遇一异人,受此历数,推往古兴衰运历,无不皆验。尝恨不能尽其术。西都邵雍亦知大略,已能洞知吉凶之变。此人乃形之於书,必有天谴。此非世人所得闻也。’”窃惟我先君《易》学,微妙元深,不肖所不得知也。其传授本末,则受《易》於李之才挺之,挺之师穆修伯长,伯长师陈抟图南。先君之学,虽有传授,而微妙变通,则其所自得也。平时未尝妄以语人,惟大名王天悦、荥阳张子望尝从学,又皆蚤死。秦、郑尝欲从先君学,先君以颇好任数,志在口耳,多外慕,皆不之许。尝语以王天悦传先君之学,力求之,天悦不许。天悦感疾且卒,赂其仆於卧内窃得之,遂以为已学。著《易传》、《易测》、《宋范》、《五经明用》数书,皆破碎妄作,穿凿不根。尝以《变卦图》示秦。窃天悦书入京师,补国子监解试。策问八卦次序,以所得之说对,有司异之,擢在优等。既登第,以所著书投贽公卿之门,後以赃罪窜。秦谓“必有天谴”,恐指此。秦既知窃书,乃谓“何处得此法。”,又谓“西都邵某闻大略”,近乎自欺矣。然谓“得之异人”,盖指希夷而言也。 晁氏曰:姚嗣宗谓刘牧之学受之吴秘,秘受之,又作《明数》、《明象》、《明传道》、《明次例》、《明范》五篇。 ※《周易析蕴》二卷 陈氏曰:孙坦撰。凡二卷。其首言子夏辞不甚粹,或取《左氏传》语证之。晚又得十八占。称天子曰县官。尝疑汉杜子夏之学,及读杜《传》,见引《明夷》对策,疑始释然。坦不知何人,《国史志》及《中兴书目》皆不著。 ※阮逸《易筌》六卷 陈氏曰:逸字天隐。每一爻各以一古事系之,颇多牵合。 ※《易童子问》三卷
陈氏曰:欧阳永叔撰。设为问答,其上、下卷,专言《系辞》、《文言》、《说卦》而下皆非圣人之作。 ※《周易义类》三卷 陈氏曰:顾叔思撰。未详何人。序言先儒论说甚众,而其旨未尝不同;卦爻或有不同,而辞意固常不一。名立标目,总而聚之。 ※沈存中《易解》二卷 陈氏曰:所解甚略,不过数卦,而於《大、小畜》、《大、小过》独详。 ※陈了翁《易说》一卷 陈氏曰:了翁晚年所著,止解六十四卦,辞旨深晦。 ※王逢《易说》十卷 晁氏曰:逢尝为国子直讲。著《易传》十卷,其学宗王弼。 ※龚原《易讲义》十卷 陈氏曰:原字深之,嘉八年进士。初以经学为王安石引用,元符後入党籍。 ※吕氏《易章句》一卷
晃氏曰:吕大临与叔撰。其解甚略,有《统论》数篇。 ※吕微仲《周易古经》二卷 陈氏曰:吕大防微仲所录上、下经,并录《爻辞》、《彖》、《象》,随经分上、下,为六卷,上、下《系》二卷,《文言》、《说卦》各一卷。 晁氏曰:其序云:“《彖》、《象》所以解经,始各为一书。王弼专治《彖》、《象》,以为注,乃分於卦爻之下,学者於是始不见完经,而文辞次第贯穿之意,亦缺然不属。因按古文而正之。”凡十二篇,别无解释。 ※晁以道《古易》十二卷 晁氏曰:从父詹事公讳说之撰。以诸家《易》及许慎《说文》等九十五书,是正其文,字且依汉田何本,分《易经》上、下并《十翼》通为十二篇,以矫费氏、王弼之失。谓刘向尝以中古文《易经》校施、孟、梁邱经,至蜀李讠巽又尝注古文《易》,遂名曰《古易》。 陈氏曰:以道之说曰:“以《彖》、《象》、《文言》杂入卦中自费氏始。孔颖达又谓辅嗣之意,《象》本释经,宜相附近,分爻之《象》辞,各附逐爻。则费氏初变古之时,犹若今《乾》、《坤》欤!古经始变於费氏,而卒大乱於王弼,奈何後之儒者尤而效之,杜预分《左氏传》於经,宋衷、范望散《太元》、《测》、《赞》於八十一首之下,是其明比也。揆观其初,乃如《古文尚书》、迁、固叙传,扬雄《法言》叙篇云尔。”卷首列名氏二十馀家,文字异同则散见於诸卦云。 巽岩李氏曰:晁氏专主北学。凡故训多取许叔重《说文解字》、陆德明《章义》;僧一行、李鼎祚、陆希声及本朝王昭素、胡翼之、黄聱隅辈所论,亦时采掇。吕公书,则文字句读,初无增损。景迂则辑诸家异同,或断以已意,有增有损;篇第则放费长公,未解辅嗣未注以前旧本,并十二篇为八篇。吕、晁各有师承,初不祖述,而其指归则往往暗合。 ※晁以道《太极传》、《外传》、《因说》共八卷 陈氏曰:其学本康节。自言学京氏《易》,绍圣遇洛阳杨贤宝,得康节二《易》图,又从其子伯温得其遗编,始作《易》传,名曰《商瞿传》,兵火後失之,晚年复为此书。又有《易元星纪谱》、《易规》二书,见本集中。又有《传易堂记》,述汉以来至本朝传授甚详。 ※《汉上易集传》、《易图》、《丛说》共十五卷 晁氏曰:朱震子发撰。自谓其学以程颐为宗,和会邵雍、张载之论,合郑元、王弼之学为一云。其书多采先儒之说以成,故曰“集解”,然颇舛误。
陈氏曰:《汉上经筵表》中具述源流云:“陈抟以《先天图》传种放,放传穆修,穆修传李之才,之才传邵雍。放以《河图》、《洛书》传李溉,溉传许坚,许坚传范谔昌,谔昌传刘牧。穆修以《太极图》传周敦颐,敦颐传程颢、程颐。是时张载讲学於二程、邵雍之。故雍著《皇极经世书》,牧陈天地五十有五之数,敦颐作《通书》,程颐著《易传》,载造《太和》、《三两》等篇。臣今以《易传》为宗,和会雍、载之论,上采汉、魏、吴、晋,下逮有唐及今,包括异同,庶几道离而复合。”盖其学专以王弼尽去旧说,杂以庄、老,专上文辞为非是,故其於象数颇加详焉。序称九卷,盖合《说》、《序》、《杂卦》为一也。 《朱子语录》曰:《汉上易》卦变,只变到三爻而止,於卦辞多有不通处,某更推尽去方通。如《无妄》“刚自外来而为主於内”,只是初刚自《讼》二移下来。《晋》“柔进而上行”,只是五柔自《观》四挨上去。此等类按《汉上》卦变,则通不得。王弼破互体,朱子发用互体。朱子发互体,一卦中自二至五,又自有两卦,这两卦又伏两卦,林黄中便倒转推成四卦,四卦里又伏四卦,此谓互体。这自那“风为天於上”,上有个《艮》之象来。互体自左氏已言,亦有道理,只是今推不合处多。一卦互换是两卦,伏两卦是四卦,反看又是两卦,又伏两卦,共成八卦。 ※梁《易传 内》、《外篇》共十九卷 陈氏曰:丞相昭武李纲伯纪撰。按序,《内》、《外篇》凡二十三卷。《内篇》训释上下经、《系辞》、《说》、《序》、《杂卦》,并《总论》合十卷。外篇《释象》七、《明变》一、《训辞》二、《类占》一、《衍数》二,合十有三卷。今《内篇》阙《总论》,《外篇》阙《训辞》及《衍数》下卷,存者十卷。盖罢相迁谪时所作。其书未行於世,馆阁亦无之,莆田郑寅子敬从忠定之曾孙得其藏本。顷ヘ莆日,借郑本传录。今考《梁集》,绍兴十三年所编,其《训辞》二,序已云有录无书,则虽其家,亦亡逸久矣。岂其有序而书实未成邪?其书於辞、变、象、占,无不该贯,可谓博矣。 ※吴园《易解》十卷 陈氏曰:秘阁修撰鄱阳张辗知常撰。卷後有《序论》五篇,《杂说》、《泰论》各一篇。 ※《先天易钤太极宝局》二卷 晁氏曰:皇朝牛师德撰。自云传邵雍之学於司马温公。其说近於术数,未知其信然否? 陈氏曰:未详何人,盖为邵氏之学,而专乎术数者也。 ※兼山《易解》二卷,《传家易说》十一卷 晁氏曰:郭忠孝撰。忠孝字立之,河南人。颇明象数,自谓得李挺之《卦变论》於陈子惠,因亟读,有得焉。靖康中,持宪关右,死於难,故其书散落大半。 陈氏曰:《传家易说》十一卷,冲晦处士郭雍颐正撰。自言其父忠孝受学於程伊川,伊川示以《易》之《艮》,曰:“艮,止也。学道之要,无出於此。”自是方觉读《易》有味,榜其室曰“兼山”,立身行道,皆自“止”始。兵兴之初,先人旧学扫地,念欲补续其说。中心所止者,“艮,止也”。潜稽《易》学,以述旧闻,用传於家。忠孝字立之,名将枢密逵之子。自言得先天卦变於河阳陈安民子惠,其书出李挺之,由是颇通象数。仕为永兴军路提刑,死於狄难,其书散逸。雍隐居陕州长阳山中,帅守屡荐,召之不至,由处士封颐正先生。其末,提举赵善誉言於朝,遣官受所欲言,得其《传家兵学》六卷以进,时淳熙丙午也。
※王《易学》一卷 晁氏曰:皇朝王,同州人,早潜心於康节之学。其序曰:“康节有云:‘理有未见,不可强求使通。’故愚於《观物篇》之所得,既推其所不疑,又存其所可疑。亦以先生之言自慎,不敢轻其去取故也。” ※《河图解》二卷 晁氏曰:皇朝康平撰。凡五十二篇。 ※《麻衣道者正易心法》一卷 李潜序曰:此书顷得之庐山一异人(或云许坚)。或有疑而问者,余应之云:“何疑之有?顾其议论可也。”昔黄帝《素问》、孔子《易大传》,世尚有疑之,尝曰:“世固有能作《素问》者乎?固有能作《易大传》者乎?虽非本真,是亦黄帝、孔子之徒也。”余於《正易心法》亦曰:“世固有作之者乎?虽非麻衣,是乃麻衣之徒也。”胡不观其文辞议论乎?一滴真金,源流天造,前无古人,後无来者,翩然於羲皇心地上驰骋,实物外真仙之书也。读来十年方悟,浸渍触类,以知《易》道之大如是也。得其人,当与共之。 南轩张子曰:呜呼!此真麻衣道者之书也。其说独本於羲皇之画,推《乾》、《坤》之自然,考卦脉之流动,论反对变复之际,深矣!其自得者欤?希夷隐君,实传其学。二公高视尘外,皆有长往不来之愿,抑列御寇,庄周之徒欤?虽然,概以吾圣门之法,则未也。形而下者谓之器,或者有未察欤!其说曰:“六十四卦,惟《乾》与《坤》,本之自然,是名真体。”又曰:“六子重卦,《乾》、《坤》杂气,悉是假合,无有定实。”予则以为六子重卦,皆《乾》、《坤》杂气之妙用,真实自然,非假合也。希夷述其说曰:“学者当於羲皇心地上驰骋,无於周、孔脚足下盘旋。”予则以为学《易》者,须於周、孔脚足寻求,然後羲皇心地上可得而识,推此可概见矣。然其书之传,固非牵於文义,凿於私意者所可同年而语也。 朱子曰:此书词意凡近,不类一二百年文字。如所谓“雷自天下而发,山自天上而坠”,皆无理之妄谈;所谓“一阳生於子月,而应於卯月”,乃术家之小数;所谓“由破体之乃成全体”,则炉火之末技;所谓“人万事,悉是假合”,乃佛者之幻语。必近年术数末流,道听涂说,掇拾老佛医卜诸说之陋者,以成此书。後二年,守南康,有前湘阴主簿戴师愈者求谒,即及《麻衣易》,因复扣之,宛然此老所作。欲驰报敬夫,敬夫已下世。时当涂守李侍郎寿翁,雅好此书,亟以书来曰:“即如君言,斯人而能为此书,亦吾所愿见,幸为津致之。”戴不久即死,而寿翁亦得请西归矣。《麻衣易》是戴师愈所作,太平州刊本第二跋即其人也。昨亲见之,甚称此《易》,以为得之隐者,问之,不肯明言其人。某到其家,见有一册《杂录》,乃戴公自作,其言皆与《麻衣易》说相类。及戴死,其子弟将所作《易》图来看,乃知真戴所自作也。 陈氏曰:旧传麻衣道者授希夷先生,崇宁,庐山隐者李潜得之,凡四十二章。盖依也。朱侍讲云:“南康戴主簿师愈撰,乃不唧留底禅不唧留底修养法,不唧留底时日法。”王炎曰:“洛水李寿翁侍郎喜论《易》,灾尝问曰:‘侍郎在当涂版行《麻衣》新说如何?’李曰:‘程沙随见属’。炎曰:‘恐托名麻衣耳!以扑钱背面,喻八卦阴阳纯,此鄙说也。以泉、、雨为阳水,以泽为阴水,与夫子不合。’李曰:‘然。然亦有两语佳。’炎曰:‘岂非“学者当於羲皇心地上驰骋,不当於周、孔脚迹下盘旋”邪?然此二语亦非也。无周、孔之辞,则羲皇心地,学者何从探之?’李无语”。李名椿。 ※《易正误》一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作,也称其名曰阳,又称元以来云云,则近世人也。据序,为书三篇,曰《正误》,曰《脱简》,日《句读》。今所存惟《正误》一篇。大抵增益郭、范之说,故并附二书册後。 ※《周易外义》三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作,载於《三朝史志》,则其来亦久矣。大抵於《易》中所言及於制度、名物者,皆详注之,於《易》之本旨,无所发明,故曰“外义” ※《广川易学》二十四卷 陈氏曰:中书舍人东平董彦达撰。 ※《周易窥馀》十五卷 陈氏曰:资政殿学士金华郑亨仲撰。兼取象义,不解《乾》、《坤》二卦,独自《屯》卦始。刚中尝得罪秦桧,岂其于《乾》、《坤》之义有所避邪? ※郑东卿《易卦疑难图》二十五卷 自序:富沙邱先生告某曰:“《易》尽在画中,当求诸画中,始得其理。若《易》之用,则画有所不尽。”於是画一卦置之座,则六十四卦周而复始,积日累月,几五年而後有所入。医卜算历之书,黄老丹灶之说,经传子史,凡与《易》相涉者,皆博观之。不泥於文字,而一采其意旨,以求於吾之卦画。则始之六十四卦,皆一理也。一理皆本於吾之一心,心外则无理,理外则无心,心理混融,与象数体用冥而为一言乎!天地之大,蚊虻之细,皆不出於吾之心内焉。圣人岂欺我哉! 陈氏曰:其书以六十四卦为图,外及《六位》、《皇极》、《先天》、《卦气》等图,各附一论说,末有《系辞解》。自言其学出於富沙邱先生,以为《易》、理皆在於画中,於是日画一卦,周而复始,久而後有所入。沙随程迥可久曰:邱程字宪古,尝有诗曰:“《易》理分明在画中。”又曰:“不知画意空笺注,何异丹青在画中。”其学传之东卿云。永嘉所刊本作二册,不分卷,无《系辞解》。东卿,三山人,字少梅。 先君曰:此书本五行卦气之说,而象数义理出焉。无朱子发之琐碎,戴师愈之矫伪,读之时有会心者,必宿儒所著。 ※张汝明《易索》十三卷 陈氏曰:汝明字舜文。撰上、下《经》六卷,外《观象》三,《观变》、《玩辞》、《玩占》、《丛说》各一。汝明,元壬申进士,大观初为御史、省郎。游酢定夫志其墓。 ※凌公弼《易解义》十卷
陈氏曰:其书十卷。善解析文义,颇简洁,有所发明。《馆阁书目》有《集解》六卷,称朝奉大夫凌唐佐撰,亦不著本末,岂即其人耶? ※沈该《周易小传》六卷 陈氏曰:专释六爻,兼论变卦,多本《春秋左氏传》占法。卦为一论。又有《系辞》补注十馀则,附之卷末。 ※昭德《易故训传》十八卷 陈氏曰:晁氏武子正撰。博采古今诸家,附以已闻,又考载籍行事,以明诸爻之变。其文义音读之异者,别之逐条,曰《同异考》。乾道中上之。其议论精博,不主一家,然亦略於象数。 ※《读易老人解说》十卷 陈氏曰:参政李光泰发撰。光忤秦桧,谪海外,为此书。李尝受学於刘元城。 ※《易传拾遗》十卷 陈氏曰:敷文阁直学士胡铨邦衡撰。铨谪新州,作此书。大概宗主程氏,而时出新意於《易传》之外。李泰发为之序。其曰“拾遗”,谦辞也。 ※逍遥公《易解》八卷,《疑问》二卷 陈氏曰:直学士院李椿年仲永撰,其门人鄱阳吴说之景传所述,胡邦衡为作序。《疑问》者,说之所录其问答之语也。 ※晦庵《易传易本义易学启蒙传》十一卷,《本义》十二卷,《启蒙》一卷
《朱子语录》曰:《易》只是卜筮之书,今人说得来太精了,更八粗不得。如某之说虽粗,然入得精,精义皆在其中。若晓得某一人说,则晓得伏羲、文王之《易》本是如此,元来有许多道理在,方不失《易》之本意。今未晓得圣人作《易》之本意,便要说道理,纵饶说得好,只是与《易》元不相干。圣人分明说“昔者圣人之《易》,观象、设卦、系辞焉以明吉凶。”几多分晓。某所以说《易》只是卜筮书者,此类可见。问读《本义》所释《卦辞》,若看得分明,则《彖辞》之义亦自明,只须略提破此是卦义,此是卦象、卦体、卦变,不必更下注脚矣。曰:某当初作此文字时,正欲如此。盖彖辞本是释经之卦辞,若看卦辞分明,则《彖》亦可见。但後来要重整顿过,未及,不知解者能如此本意否?又曰:某作《本义》,欲将文王卦辞只大纲依文王卦辞略说,至其所以然之故,於孔子彖辞中发之。且如“《大畜》,利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只是占得《大畜》卦者为利正,不家食而吉,利於涉大川。至於“刚上而尚贤”等处,乃孔子发明,各有所主,《爻》、《象》亦然。如此则不失文王本意,又可见孔子之意,但而今未暇整顿耳。 某之《易》简略者,当时只是略搭记,兼文义伊川及诸儒皆已说了,某只就语脉中略牵过这意思。近得赵子钦书云:“《语》、《孟》说极详,《易》说大略。”此譬如烛笼,添一条骨,则障了一路明。若能去其障,使之统体光明,乃更好,盖著不得详说也。上经犹可晓易解,下经多有不可解难晓处。不知是某看到末梢懒了解不得,为复是难解?又曰:《系辞》也如此,只是《上系》好看,《下系》没理会。 陈氏曰:晦庵初为《易传》,用王弼本。复以吕氏《古易经》为《本义》,其大指略同,而加详焉。首列九图,末著揲法,大略兼义理、占象而言。《启蒙》之目曰《本图书》、《原卦画》、《明著筮》、《考变占》凡四篇。 ※《周易变体》十六卷 陈氏曰:吏部郎中都洁圣与撰。用蔡墨言《乾》六爻之例,专论之卦为主。 ※《系辞精义》二卷 陈氏曰:吕祖谦伯恭集程氏诸家之说,程《传》不及《系辞》故也。《馆阁书目》以为祖谦之名。 ※《大易粹言》十卷 陈氏曰:知舒州曾童献之集二程、张载、游酢、杨时,外及二郭之学为一书。童尝受学於郭白。 ※吕伯恭《古易》、《音训》共十四卷 陈氏曰:伯恭所定,篇次与吕微仲同,《音训》则其门人王莘叟笔受。晦庵刻之临漳、会稽,益以程氏是正文字及晁氏说,所著《本义》,据此本也。 ※吴仁杰《古周易》十二卷 陈氏曰:仁杰所录,以《爻》为《系辞》,今之《系辞》为《说卦》。其言《十翼》谓《彖传》、《系辞传》上下、《说卦》上中下、《文言》、《序卦》、《杂卦》、并上、下经为十二篇。按汉世传《易》者,施、孟、梁邱、京、费。费最晚出,不得立於学官,其学亡章句,惟以《彖》、《象》、《文言》等解上、下经。自刘向校中古文《易经》,诸家或脱“无咎”、“悔亡”,惟费氏与古文同。东京名儒马、郑皆传之。其後,诸家皆废,而费学孤行,以至於今。其合《彖》、《象》、《文言》於经,盖自康成、辅嗣以来,展转相传,学者遂不识古文本经,甚至於今世考官命题,或连《彖》、《象》、爻辞为一,对大义者,志得而已,往往穿凿傅会,而经旨破碎极矣。凡此诸家所录,虽颇有同异,大较经自为经、传自为传,而於传之中《彖》、《象》、《文言》,亦各不相混,稍复古文之旧,均有补於学者,宜并存之。又有九江周燔所次附见吴氏书篇末,今古文参用,视诸本为无据云。又有程迥可久《古易考》十二篇,见後。
※《程大昌易原》十卷 陈氏曰首论天地五十有五之数,参之《河图》、《洛书》大衍之异同,以此为《易》之原也,以及卦变、揲法,皆有图论,往往断以已见,出先儒之外。 ※《李舜臣隆山易本传》三十三卷 陈氏曰:其自序以为《易》起於画,舍画无以见《易》。因画论心,以中为用如舍本卦而论他卦,及某卦从某卦来者,皆所不取。洪景卢为之序。 ※《沙随易章》十卷,《外篇》一卷,《占法》一卷,《古易考》一卷 陈氏曰:程迥可久撰。其论占法,杂记占事尤详。迥尝从喻樗子才学,登科,仕至邑宰。及与前辈名公交游,多所见闻,故其论颇有源流根据。《古易考》十二篇,阙《序》、《杂卦》。 ※《杨诚斋易传》二十卷 陈氏曰:其序以为《易》者,圣人通变之书。惟中为能,中天下之不中;惟正为能,正天下之不正;中正立而万变通。又言古未有字,八卦之画即字也。 ※《林黄中周易经传集解》三十六卷 《朱子语录》曰:林黄中以互体为四象八卦。林侍郎来言,论“《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就一卦言之,全体为太极,内外为两仪,内外及互体为四象,又颠倒取为八卦。”先生曰:“如此则不是生,是包也。始画卦时,只是阴阳奇耦,一生两,两生四,四生八而已。方其为太极,未有两仪也,由太极而後生两仪;方其为两仪,未有四象也,由两仪而後生四象;方其为四象,未有八卦也,由四象而後生八卦;此之谓生。若以为包,则是未有太极,已先有两仪;未有两仪,已先有四象;未有四象,已先有八卦矣。”林曰:“惟其包之,所以生之也。”先生曰:“包,如母之怀子,子在母中;生,如母之产子,子在母外。” 陈氏曰:黄中淳熙中表进其书。末卷为《六十四卦立成图》。言圣人以八卦重为六十四,未闻以《复》、《后》、《泰》、《否》、《临》、《Т》变为六十四也。以辨邵尧夫、朱子发之说。其与朱侍讲违言,以论《易》不合,为朱公所辟也。 ※《数学》一卷
陈氏曰:杂录象数诸图说,不知何人所录。 ※《赵善誉易说》二卷 陈氏曰:善誉为潼川漕,进《易说》,每卦为论一篇。 ※《何万易辩》三卷,《渊源录》三卷 陈氏曰:万为《辩》三十三篇,大抵多与先儒异。《渊源录》者,盖其《易解》未成书,仅有《乾》、《坤》二卦而已。万受知阜陵,官至右司郎中、知漳州。 ※《戴溪易总说》二卷 陈氏曰:每卦为一篇。溪,嘉定初为东宫端尹,作此以授景献。 ※《项安世周易玩辞》十六卷 陈氏曰:安世当庆元中得罪时论,居江陵。杜门潜心不出。诸书皆有论说,而《易》为全书。其自序以为读程《易》三十年,此书无一字与之合;合则无用乎此书矣。世之君子,以《易传》之理观吾书,则本末条贯,无一不本於程氏者。以《易传》之文观吾书,则恐有“西河疑女”之诮。大抵程氏一於言理,尽略象数,而此书未尝偏废。程氏於小象颇欠发明,而此书爻象尤贯通。盖亦遍考诸家,断以已意,精而博矣。 ※《林至易禅传》二卷,《外篇》一卷 陈氏曰:至撰。凡三篇:曰《法象》,本之太极;曰《极数》,本之天地之数;曰《观变》,本之揲蓍十八变。《外篇》则曰《反对》、《世应》、《互体》、《纳甲》、《卦气》之类,凡八条。 ※《述释叶氏易说》一卷
陈氏曰:叶正则为《习学记言》,《易》居其首。门人建安袁聘儒述而释焉。聘儒,绍熙进士。 ※《王炎易笔记总说》共九卷 陈氏曰:炎尝以《上、下经解》进表,作十卷,今但六卷,并《系辞》二卷为八,关《说卦》。於象数颇有发明。 ※《郑汝谐易翼传》二卷 陈氏曰:“翼”云者,所以为程《传》之辅也。大抵以程《传》为主,而附以已见之异。然汝谐立朝,多为善类所不可,至互相排击。仕至吏部侍郎。 ※《赵南塘易说》三卷 陈氏曰:专辨《十翼》非夫子所作,其说多自得之见也。 ※《真西山复卦说》一卷,《吴如愚准斋易说》一卷,《冯椅厚斋易学》 《中兴艺文志》:椅为《辑注》、《辑传》、《外传》。盖以程沙随、朱文公虽本《古易》为注,犹未及尽正《孔传》名义,乃改“彖曰”、“象曰”为“赞曰”,以系卦之辞即为《彖》,系爻之辞即为《象》。王弼本“彖曰”、“象曰”,乃孔子释《彖》、《象》,与商飞卿说同。又改《系辞》上下为《说卦》上中,以《隋经籍志》有《说卦》三卷云。 ●卷一百七十七 经籍考四 ○经(书) 孔安国《尚书序》曰:先君孔子,讨论《坟典》,断自唐虞以下,讫於周。芟夷烦乱,翦截浮辞,举其宏纲,撮其机要,足以垂世立教。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凡百篇,所以恢弘至道,示人主以轨范也。帝王之制,坦然明白,可举而行,三千之徒,并受其义。及秦始皇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天下学士,逃难解散,我先人用藏其家书於屋壁(颜师古曰:“《家语》云:‘孔腾,字襄,畏秦法峻急,藏《尚书》、《孝经》、《论语》於夫子旧堂中’。而《汉记 尹敏传》云孔鲋所藏。二说不同,未知孰是。”)。汉室龙兴,开设学校,旁求儒雅,以阐大猷。济南伏生,年过九十,失其本经,口以传授,裁二十馀篇。以其上古之书,谓之《尚书》。百篇之义,世莫得闻。(《汉 艺文志》云:“《尚书经》,二十九卷。”注云:“伏生所授者。”《儒林传》云:“伏生名胜,为秦博士。以秦时禁书,伏生壁藏之。其後大兵起,流亡。汉定,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二十九篇,即以教於齐、鲁之。孝文时,求能治《尚书》者,天下无有。闻伏生治之,欲召,时伏生年九十馀,老不能行,於是诏太常,使掌故晁错往受之。”颜师古曰:“卫宏《定古文尚书序》云:‘伏生老,不能正言。言不可晓,使其女传言教错。齐人语多与颍川异,错所不知凡十二三,略以其意属读而已。’”陆氏曰:“二十馀篇即马、郑所注二十九篇是也。”孔颖达曰:“《泰誓》本非伏生所传,武帝之世始出而得行,史因以入於伏生所传之内,故云二十九篇也。”今按此序言伏生失其本经,口以传授。《汉书》乃言初亦壁藏,而後亡数十篇。其说与此序不同,盖传闻异辞尔。至於篇数亦复不同者,伏生本但有《尧典》、《皋陶谟》、《禹贡》、《甘誓》、《汤誓》、《盘庚》、《高宗彤日》、《西伯戡黎》、《微子》、《牧誓》、《洪范》、《金》、《大诰》、《康诰》、《酒诰》、《梓材》、《召诰》、《洛品》、《多方》、《多士》、《立政》、《无逸》、《君》、《顾命》、《吕刑》、《文侯之命》、《贾誓》、《秦誓》,凡二十八篇,今加《泰誓》一篇,故为二十九篇耳。其《泰誓》甚伪之说,详见本篇,此未暇论也)。至鲁恭王,好治宫室,坏孔子旧宅,以广其居,於壁中得先人所藏古文虞、夏、商、周之书,及《传》、《论语》、《孝经》,皆科斗文字。王又升孔子堂,闻金石丝竹之音,乃不坏宅,悉以书还孔氏。科斗书废已久,时人无能知者,以所闻伏生之《书》考论文义,定其可知者,为隶古定,更以竹简写之,增多伏生二十五篇。伏生又以《舜典》合於《尧典》,《益稷》合於《皋陶谟》,《盘庚》三篇合为一,《康王之诰》合於《顾命》,复出此篇,并序,凡五十九篇,为四十六卷。其馀错乱摩灭,弗可复知,悉上送官,藏之书府,以待能者(陆氏曰:恭王,汉景帝子,名馀。《传》,谓《春秋》也。一云《周易十翼》非经,谓之《传》。科斗,虫名,虾子,书形似之。为隶古定,谓用隶书以易古文。吴氏曰:伏生传於既耄之时,而安国为隶古,文特定其所可知者,而一篇之中,一简之内,其不可知者盖不无矣,乃欲以是尽求作书之本意,与夫本末先後之义,其亦可谓难矣。而安国所增多之书,今篇目具在,皆文从字顺,非若伏生之书,诘曲聱牙,至有不可读者。夫四代之书,作者不一,乃至二人之手,而遂定为二体乎?其亦难言矣。二十五篇者,谓《大禹谟》、《五子之歌》、《允征》、《仲虺之诰》、《汤诰》、《伊训》、《太甲》三篇、《咸有一德》、《说命》三篇、《泰誓》三篇、《武成》、《旅獒》、《微子之命》、《蔡仲之命》、《周官》、《君陈》、《毕命》、《君牙》、《ぁ命》也,复出者,《舜典》、《益稷》、《盘庚》三篇、《康王之诰》,凡五篇。又百篇之《序》自为一篇,共五十九篇,即今所行五十八篇,而以《序》冠篇首者也。为四十六卷者,《孔疏》以为同序者同卷,异序者异卷。同序者,《太甲》、《盘庚》、《说命》、《泰誓》,皆三篇共序,凡十二篇,只四卷。又《大禹》、《皋陶谟》、《益稷》、《康诰》、《酒诰》、《梓材》亦各三篇共序,凡六篇,只二卷。外四十篇,篇各有序,凡四十卷,通共序者六卷,故为四十六卷也。其馀错乱摩灭者,《汨作》、《九共》九篇、《槁饫》;《帝告》、《沃》、《汤征》、《汝鸠》、《汝方》;《夏社》、《疑至》、《臣扈》、《典宝》、《明居》、《肆命》、《徂后》、《沃丁》、《咸》四篇、《伊陟》、《原命》、《仲丁》、《河甲》、《祖乙》、《高宗之训》;《分器》、《旅巢命》、《归禾》、《嘉禾》、《成王政》、《将蒲姑》、《贿肃慎之命》、《亳姑》。凡四十二篇,今亡)。承诏为五十九篇作传,於是遂研精覃思,博考经籍,采摭群言,以立训传。约文申义,敷畅厥旨,庶几有补於将来。《书序》序所以为作者之意,昭然义见,宜相附近,故引之各冠其篇首,定五十八篇(详此章虽说《书序》序所以为作者之意,而未尝以为孔子所作。至刘歆、班固始以为孔子所作)。既毕,会国有巫蛊事,经籍道息,用不复以闻,传之子孙,以贻後代。若好古博雅君子与我同志亦,所不隐也。
《隋 经籍志》曰:汉济南伏生口传二十八篇。又河内女子得《泰誓》一篇,献之。伏生作《尚书传》四十一篇,以授同郡张生,张生授千乘欧阳生,欧阳生授同郡儿宽,宽授欧阳之子,世世传之,至曾孙欧阳高,谓之《尚书》欧阳之学。又有夏侯都尉,受业於张生,以授族子始昌,始昌传族子胜,为大夏侯之学。胜传子建,别为小夏侯之学。故有欧阳,大、小夏侯,三家并立。讫汉东京,相传不绝,而欧阳最盛。初,汉武帝时,鲁恭王坏孔子旧宅,得其末孙惠所藏之书,字皆古文。孔安国以今文校之,得二十五篇。其《泰誓》与河内女子所献不同。又济南伏生所诵,五篇相合。安国并依古文,开其篇第,以隶古字写之,合成五十八篇。其馀篇简错乱,不可复读,并送之官府。安国又为五十八篇作傅,会巫蛊事起,不得奏上,私传其业於都尉朝,朝授胶东庸生,谓之《尚书古文》之学,而未得立。後汉扶风杜林传《古文尚书》,同郡贾逵为之作训,马融作传,郑元亦为之注。然其所传,唯二十九篇,又杂以今文,非孔旧本。自馀绝无师说。晋世秘府所顾,有《古文尚书》经文,今无有传者。及永嘉之乱,欧阳,大、小夏侯《尚书》并亡。济南伏生之传,唯刘向父子所著《五行传》是其本法,而又多乖戾。至东晋,豫章内史梅赜,始得安国之传,奏之,时又阙《舜典》一篇。齐建武中,吴姚方兴於大航头得其书,奏上,比马、郑所注多二十八字,於是始列国学。梁、陈所讲,有孔、郑二家,齐代唯传郑义。至隋,孔、郑并行,而郑氏甚微。自馀所存,无复师说。又有《尚书逸篇》,出於齐、梁之,考其篇目,似孔氏壁中书之残缺者,故附尚书之末。 孔颖达曰:“孔君作传,值巫蛊,不行以终。前汉诸儒知孔本五十八篇,不见孔传,遂有张霸之徒伪作《舜典》、《汨作》、《九共》九篇,《大禹谟》、《益稷》、《五子之歌》、《允征》、《汤诰》、《咸有一德》、《典宝》、《伊训》、《肆命》、《原命》、《武成》、《旅獒》、《ぁ命》二十四篇,除《九共》九篇共卷,为十六卷,盖亦略见百篇之序。故以伏生二十八篇者,复出《舜典》、《益稷》、《盘庚》三篇,《康王之诰》及《泰誓》,共为三十四篇,而伪作此二十四篇,十六卷,附以求合於孔氏之五十八篇,四十六卷之数也。刘向班固刘歆贾逵马融郑元之徒,皆不见真古文,而误以此为古文之书,服虔杜预亦不之见,至晋王肃始似窃见。而《晋书》又云郑冲以古文授苏愉,愉授梁柳,柳之内兄皇甫谧又从柳得之,而柳又以授臧曹,曹始授梅赜,赜乃於前晋奏上其书而施行焉(《汉书》所引《泰誓》云:诬神者殃及三世。又云:立功立事,惟以永年。疑即武帝之世所得者。《律历志》所引《伊训》、《毕命》,字画有与古文异同者,疑伏生口传,而晁错所属读者。其引《武成》,则伏生无此篇,必张霸所伪作者也)。 九峰蔡氏曰:按汉儒以伏生之书为今文,而谓安国之书为古文,以今考之,则今文多艰涩,而古文反平易。或者以为今文自伏生女子口授晁错时失之,则先秦古书所引之文皆已如此,恐其未必然也。或者以为记录之实语难工,而润色之雅词易好,故训、诰、誓、命有难易之不同,此为近之。然伏生倍文暗诵,乃偏得其所难,而安国考定於科斗古书,错乱摩灭之馀,反专得其所易,则又有不可晓者。至於诸序之文,或颇与经不合,而安国之序又绝不类西京文字,亦皆可疑。独诸序之本不先经,则赖安国之序而见。 石林叶氏曰:《书》五十八篇,出於伏生者,初二十三篇,出於鲁恭王所坏孔子宅壁中者,增多二十六篇。伏生书後传欧阳歙,鲁恭王壁中《书》,孔安国为之传。汉兴,诸儒传经,次第各有从来。伏生当文帝时年已老,口授晁错,颇杂齐鲁言,或不能尽辨。他经专门,每辄数家,惟《书》传一氏。安国无所授,独以隶古易科斗,自以其意为训解,不及列於学官。故自汉讫西晋,言《书》惟祖欧阳氏。安国训解晚出,皇甫谧家所谓二十六篇者,虽当时大儒杨雄、杜预之徒,皆不及见。刘向以鲁恭王书校伏生本,《酒诰》亡简一,《召诰》亡简二,字之不同者尤多。《书》非一代之言也,其文字各随其世不一体,其授受异同复若此,然大抵简质渊悫,不可遽通,自《立政》而上,非伊尹、周公、傅说之辞,则仲虺、祖乙、箕子、召公,後世以为圣贤不可及者也。其君臣相与往来,告戒论说,则尧、舜、禹、汤、文、武是也,是以其文峻而旨远。自《立政》而下,其君则成王、穆王、康王、平王,其臣则伯禽、君陈、君牙,下至於秦穆公,其辞则一时太史之所为也,视前为有矣,是以其文亦平易明白,意不过其所言,孔子取之,特以其有合於吾道焉尔。自安国学行,欧阳氏遂废,今世所见,惟伏生大传,首尾不伦,言不雅驯,至以天、地、人、四时为七政,谓《金》作於周公没後,何可尽据?其流为刘向《五行传》,夏侯氏灾异之说,失孔子本意益远。安国自以为博考经传,采摭群言,其所发明,信为有功,然余读《春秋传》、《礼记》、《孟子》、《荀子》,与今文异同。《孟子》载《汤诰》“造攻自牧宫”,不言“鸣条”;《春秋传》述《五子之歌》,衍“率彼天常”一句;证《康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今文乃无有,疑亦未能尽善。若荀卿引《仲虺》曰“诸侯能自得师者王,得友者霸”,引《康诰》“惟文王敬忌,一人以怿”,其谬妄有如此者。《礼记》以“申劝宁王之德”为“田观宁王”,以“庶言同则”亡“绎”字,其乖误有如此者。微孔氏则何所取正?余於是知求《六经》残缺之馀,於千载淆乱之後,岂不甚难而不可忽哉! 先公曰:欧阳公《日木刀歌》云:“传闻其国居大海,土壤沃饶风俗好。前朝贡献屡往来,士人往往工词藻。徐福行时书未焚,逸《书》百篇今尚存。令严不许传中国,举世无人识古文。先王大典藏夷貊,苍波浩荡无通津。令人感激坐流涕,钅肃涩短刀何足云。”详此诗,似谓徐福以诸生带经典入海外,其书乃始流传於彼也。然则秦人一烬之烈,使中国家传人诵之书皆放逸,而徐福区区抱编简以往,能使先王大典独存夷貊,可叹也,亦可疑也。然今世经书,往往有外国本云。 《汉志》:凡《书》九家,四百一十二篇(入刘向《稽疑》一篇。师古曰:此凡言入者,谓《七略》之外班氏新入之也。其云出者与此同)。 《隋志》:三十二部,二百四十七卷(通计亡书,合四十一部,共二百九十六卷)。 《唐志》:二十五家,三十三部,三百六卷(王元感以下,不注录四家,二十卷)。 《宋三朝志》:十一部,一百一卷。 《宋两朝志》:二部,一十三卷。 《宋四朝志》:一十二部,一百二十卷。 《宋中兴志》:四十二家,五十一部,七百一十六卷。
※《尚书大传》三卷 《崇文总目》:汉济南伏胜撰。後汉大司农郑元注。伏生本秦博士,以章句授诸儒,故博引异言授,援经而申证云。 黾氏曰:胜,孝文时年且百岁,欧阳生、张生从学焉。音声犹有讹误,先後犹有差舛,重以篆隶之殊,不能无失。胜终之後,数子各论所闻,以已意弥缝其阙,而别作章句。又特撰大义,因经属指,名之曰传。刘向校书,得而上之。 陈氏曰:凡八十有三篇。当是其徒欧阳、张生之徒杂记所闻,然亦未必当时本书也。印板元刂阙,合更求完善本。 ※《牟长章句》 本传:长习《欧阳尚书》,建武时,为博士,迁河南太守。注《尚书章句》,皆本之欧阳氏,俗号为《牟氏章句》。 ※周防《尚书杂记》 本传:防师事徐州刺史盖豫,受《古文尚书》。建武时以明经举孝廉,拜郎中。撰《尚书杂记》三十二篇,四十万言。後仕至陈留太守。 ※《孔安国尚书注》十三卷 晁氏曰:安国《古文尚书》至晋、齐始显(详见总论)。唐孝明不喜古文,以今文易之,又颇改其辞。如旧“无颇”,今改“无陂”之类是也。按安国既定古文,会有巫蛊事,不复以闻,藏於私家而已。是以郑康成注《礼记》、韦昭注《国语》、杜预注《左氏》、赵岐注《孟子》,遇引今《尚书》所有之文,皆曰“逸《书》”,盖未尝见古文故也。然尝以《礼记》较《说命》,《孟子》较《泰誓》,大义虽不远,而文不尽同,意者安国以隶古定时失之耳。 陈氏曰:考之《儒林传》,安国以《古文》授都尉朝,第第相承,以及涂恽、桑钦。至东都,则贾逵作训,马融、郑元作传、注解,而逵父徽实受《书》於涂恽,逵传父业,虽曰远有源流,然而两汉名儒皆未尝实见孔氏《古文》也。岂惟两汉,魏、晋犹然,凡杜征南以前所注经传,有援《大禹谟》、《五子之歌》、《允征》诸篇,皆曰逸《书》,其援《泰誓》,则云今《泰誓》无此文,盖伏生《书》亡《泰誓》,《泰誓》後出。或云武帝末民有献者,或云宣帝时,河内女子得之,所载白鱼火乌之祥,实伪书也。然则马、郑所解,岂真《古文》哉!故孔颖达谓贾、马辈惟传孔学三十三篇,即伏生书也,亦未得为孔学矣。颖达又云,王肃注《书》,始似窃见孔《传》,故於乱其纪纲,以为太康时。皇甫谧得《古文尚书》於外弟梁柳,作《帝王世纪》,往往载之。盖自太保郑冲授苏愉,愉授梁柳,柳授臧曹,曹授梅赜,赜为豫章内史,奏上其《书》,时已亡《舜典》一篇。至齐明帝时,有姚方兴者,得於大航头而献之,隋开皇中搜索遗典,始得其篇。夫以孔注历汉末无传,晋初犹得存者,虽不列学官,而散在民故邪?然终有可疑者。 石林叶氏曰:今孔氏《尚书》,本所谓《古文尚书》,出鲁恭王毁孔子宅所得也。孔安国为之传,会巫蛊事作,不得列於学官,故汉儒虽扬雄之徒,多未之见。西汉所传欧阳、大小夏侯三家而已。扬雄《法言》称《酒诰》之篇俄亡矣。《艺文志》所谓“刘向以中古文校欧阳、大小夏侯经文,《酒诰》脱简一,《召诰》脱简二”者也。惟太史公尝从安国授《书》,故班固云“迁书载《尧典》、《禹贡》、《洪范》、《微子》、《金》诸篇,多古文说。”今《史记》所引《书》及《叙》,皆与孔氏本合,其馀诸儒所引字与训诂,或不同者,皆出欧阳、大小夏侯氏三家也。
容斋洪氏《随笔》曰:孔安国《古文尚书》,自汉以来,不列於学官,故左氏《传》所引者,杜预辄注为《逸书》。刘向《说苑 臣术》篇一章云:“《泰誓》曰:‘附下而罔上者死,附上而罔下者刑。与闻国政而无益於民者退,在上位而不能进贤者逐。’此所以劝善而黜恶也。”汉武帝元朔元年,诏责中外不兴廉举孝。有司奏议曰:“夫附下罔上者死”云云,其语与《说苑》所载正同。而诸家注释,至於颜师古,皆不能援以为证。今之《泰誓》,初未尝有此语也。汉宣帝时,河内女子得《泰誓》一篇献之,然年月不与序相应,又不与《左传》、《国语》、《孟子》众书所引《泰誓》同,马、郑王肃诸儒皆疑之,今不复可考。 《朱子语录》:孔安国解经最乱道,看得只是《孔丛子》等做出来。盖因说《书》云。某尝疑孔安国《书》是假《书》,比毛公《诗》如此高简,大段省事。汉儒训释文字,多是如此,有疑则阙。今此尽释之,岂有千百年前人说底话,收拾於灰烬屋壁中与口传之馀,更无一字讹舛?理会不得,如此可疑也。兼《小序》皆可疑。《尧典》一篇,自说尧一代为治之次序,至让於舜方止,今说是让,於舜後方作。《舜典》亦是见一代政事之终始,说历试诸难,是为要受让时作也。至後诸篇皆然。况他先汉文章,重厚有力量,他今大序格致极轻,疑是晋、宋文章。况孔《书》是东晋方出,前此诸儒皆不曾见,可疑之甚。 ※孔颖达《尚书正义》二十卷 晁氏曰:颖达因梁费《疏》广之。《唐儒学传》称颖达与颜师古、司马才章、王恭、王琰撰《五经》义训百馀篇,号《义赞》,诏改为《正义》云。虽包贯异家为详博,然其中不能无谬冗,马嘉运正其失。永徽中,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就加增损,始布天下。《艺文志》云:“颖达与李子、王德韶等撰,朱长才、苏德融、隋德素、王士雄、赵弘智覆审,长孙无忌、李等二十四人刊定。”《唐史》志、传记事多参差,此为尤甚。所记撰著人姓氏,颖达往往不同。 陈氏曰:其序云:欧阳、夏侯二家之所说,蔡邕碑石刻之,《古文》安国所注,寝而不用。及魏、晋稍兴,故马、郑诸儒莫睹其学,江左学咸悉祖焉。隋初始流河朔,为《正义》者,蔡大宝、巢猗、费、顾彪,文义皆浅略,惟刘焯、刘炫最为详雅,然焯穿凿烦杂,炫就而删焉。虽复微稍省要,好改张前义,义更太略,辞又过华,未为得也。 ※陆德明《尚书释文》一卷 《崇文总目》:皇朝太子中舍陈鄂奉诏刊定。始,开宝中,诏以德明所释乃《古文尚书》,与唐明皇所定今文异,令鄂删定其文,改从隶书。盖今文自晓者多,故音切弥省。 陈氏曰:德明言伏生二十馀篇,即马、郑所注是也,可证马、郑非见《古文》。又言梅赜所上亡《舜典》一篇,以王肃注颇类孔氏,故取王注,从“慎徽五典”以下为《舜典》,以续孔《传》。又言“若稽古”至“重华协於帝”十二字,是姚方兴所上,孔氏《传》本无,或此下更有“哲文明”至“乃命以位”总二十八字。 ※《石经尚书》十三卷 晁氏曰:伪蜀周德真书。经文有“祥”字皆阙其画,亦阙“民”字之类,盖孟氏未叛唐时所刊也。以监本校之,《禹贡》“土梦作”,倒“土”、“梦”字;《盘庚》“若网在纲”,皆作“纲”字。按沈括《笔谈》云“土梦作,”太宗时得古本,因改正;以“纲”为“网”,未知孰是。 ※《古文尚书》十三卷 晁氏曰:汉孔安国以隶古定五十九篇之《书》,盖以隶写籀,故谓之隶古。其书自汉迄唐,行於学官,明皇不喜古文,改从今文,由是古文遂绝。陆德明独存其一二於《释文》而已。皇朝吕大防得本於宋次道、王仲至家,以较陆氏《释文》,虽小有异同,而大体相类。观其作字奇古,非字书傅会穿凿者所能到。学者考之,可以知制字之本也。
夹氵祭郑氏曰:“按《易》、《诗》、《书》、《春秋》皆有古文,自汉以来,尽易以今文,惟孔安国得屋壁之书,依古文而隶之。安国授都尉朝,朝授胶东庸生,谓之《尚书》古文之学。郑元为之注,亦不废古文,使天下後学於此一书而得古意。不幸遭明皇更以今文,其不合开元文字者谓之“野书”。然易以今文,虽失古意,但参之古书,於理无碍,亦足矣。明皇之时,去隶书既远,不通变古之义,所用今文,违於古义尤多。臣於是考今《书》之文,无妨於义者从今,有妨於义者从古,庶古今文义两不相违,曰《书考》。迨《武成》而未及终编,又有《书辨讹》七卷,皆可见矣。 按:《汉儒林传》言孔氏有《古文尚书》,孔安国以今文读之。《唐 艺文志》有《今文尚书》十三卷,注言元宗诏集贤学士卫包改古文从今文。然则汉之所谓古文者科斗书,今文者隶书也。唐之所谓古文者隶书,今文者世所通用之俗字也。隶书,秦、汉通行,至唐则久变而为俗书矣,何《尚书》犹存古文乎?盖安国所得孔壁之书,虽为之传,而未得立於学官。东京而後,虽名儒亦未尝传习,至隋、唐方显,往往人犹以僻书奥传视之,缮写传授者少,故所存者皆古物,尚是安国所定之隶书,而未尝改以从俗字,犹今士大夫蓄书之家有奇异之书,世所罕见者,必是旧本,且多古字是也。噫!百篇之《书》,遭秦火而亡其半,所存者五十八篇,而其此二十五篇者,书虽传,而字复不谐於俗。传於汉者为科斗书,传於唐者为隶书,皆当时之人所罕习者。盖出自孔壁之後,又复晦昧数百年,而学者始得以家传人诵也。 ※《尚书广疏》 《崇文总目》:伪蜀冯继先撰。以颖达《正义》为本,小加已意。 ※《尚书断章》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按其书略序众篇大旨。 ※《尚书集解》十四卷 晁氏曰:皇朝顾临、蒋之奇、姚辟、孔武仲、刘敞、王会之、周范、苏子才、朱正夫、吴牧所撰。後人集之为一编,然非全书也。 ※《胡翼之洪范解》一卷 晁氏曰:胡瑗翼之撰。皆其门人所录,无铨次首尾。 ※《张晦之洪范解》一卷 晁氏曰:皇朝张景晦之撰。景当景三年为房州参军,著论七篇。
※《杨元素书九意》一卷 晁氏曰:皇朝杨绘元素撰。其序云《诗》、《书》、《春秋》同出於史,而仲尼或删或修,莫不有笔法焉。《诗》、《春秋》先儒皆言之,《书》独无其法邪?故作《断尧》、《虞书》、《夏书》、《禅让》、《稽古》、《商书》、《周书》、《费誓》、《泰誓意》九篇。 ※苏明允《洪范论图》一卷 晁氏曰:三论皆援经系传,斥末以归本。二图,一以指歆、向之谬,一以形其意。或云非洵作。 ※孙莘老《书解》十三卷 晁氏曰:觉仕元。谓康王以丧服见诸侯为非礼。苏氏之说本此。 ※《新经尚书》十三卷 晁氏曰:王元泽撰。熙宁时颁是书於学官,用以取士,或少违异,辄不中程,由是独行於世六十年,而天下学者喜攻其短,自开党禁,世人罕称焉。 陈氏曰:其父安石序之曰:“熙宁三年,臣安石以尚书入侍,遂与政,而子实嗣讲事,有旨为之说以进。八年,下其说太学颁焉。”盖述其父之学,王氏《三经义》,此其一也。熙宁六年,命知制诰吕惠卿充修撰经义,以安石提举修定,又以安石子、惠卿弟升卿为修撰官。八年,安石复入相,新传乃成。盖主是经者也。王氏学独行於世者六十年,科举之士熟於此乃合程度,前辈谓如脱墼然,按其形模而出之尔,士习胶固,更丧乱乃已。 《朱子语录》曰:荆公不解《洛诰》,但云其煞有不可强通处,今姑择其可晓者释之。今人多说荆公穿凿,他有如此处。後来人解《书》,须要尽解。王说伤於凿,然其善亦有不可掩处。 ※《王氏洪范传》一卷 晁氏曰:王介甫撰。以刘向、董仲舒、伏生明灾异为蔽,而思别著此传。以庶徵所谓“若”者,不当训“顺”,当训“如”;人君之五事,如天之雨、、寒、燠、风而已。大意谓天人不相干,虽有变异,不足畏也。
※《东坡书传》十三卷 晁氏曰:熙宁以後,专用王氏之说进退多士,此书异其说为多。 陈氏曰:其於允征,以为羲和贰於羿,而忠於夏;於《康王之诰》,以释衰服冕为非礼。曰:“予於《书》见圣人之所不取而犹存者有二。”可谓卓然独见於千载之後者。又言:“昭王南征不复,穆王初无愤耻哀痛之语;平王当倾覆祸败之极,其书与平康之世无异,有以知周德之衰,而东周之不复兴也。”呜呼!其论伟矣。 《朱子语录》:或问:“诸家《书》解谁最好?莫是东坡?”曰:“然”。又问:“但若失之太简?”曰:“亦有只消如此解者。”东坡《书解》好,他看得文势好。 ※《书义辨疑》一卷 晁氏曰:杨时中立撰。其书专攻王之失。 ※《古三坟书》一卷 晁氏曰:张天觉言得之於比阳民家,《坟》皆古文,而传乃隶书。所谓《三坟》者,山、气、形也。《七略》、《隋志》皆无之,世以为天觉伪撰。 陈氏曰:元丰中,毛渐正仲奉使京西,得之唐州民舍。其辞诡诞不经,盖伪书也。《三坟》之名,惟见於《左氏》右尹子革之言,盖自孔子定《书》,断自唐虞以下,前乎唐虞,无徵不信,不复采取,於时固已影响不存,去之二千载,而其书忽出,何可信也!况“皇”谓之“坟”,“帝”谓之“典”,皆古史也,不当如毛所录,其伪明甚。人之好奇,有如此其僻者。晁公武云张商英伪撰,以比李筌《阴符经》。 石林叶氏曰:《古三坟书》为古文,奇险不可识,了不知其为何语,其妄可知也。 夹氵祭郑氏曰:三皇太古书亦谓之《三坟》。一曰《山坟》,二曰《气坟》,三曰《形坟》。天皇伏羲氏本《山坟》而作《易》,曰《连山》;人皇神农氏本《气坟》而作《易》,曰《归藏》;地皇黄帝氏本《形坟》而作《易》,曰《坤乾》。虽不画卦,而其名皆曰卦爻、大象,连山之大象有八,曰君、臣、民、物、阴、阳、兵、象,而统以山;《归藏》之大象有八,曰归、藏、生、动、长、育、止、杀,而统以气;《坤乾》之大象有八,曰天、地、日、月、山、川、、气,而统以形。皆八而八之,为六十四。其书汉魏不传,至元丰中始出於唐州比阳之民家,世疑伪书。然其文古,其辞质而野,其错综有经纬,恐非後人之能为也。如纬书犹见取於前世,况此乎。且《归藏》至晋始出,《连山》至唐始出,则《三坟》始出於近代,亦不为异事也。 按:夫子所定之《书》,其亡於秦火,而汉世所不复见者,盖杳不知其为何语矣。况《三坟》已见削於夫子,而谓其书忽出於元丰,其为谬妄可知。夹氵祭好奇而尊信之,过矣。又况详孔安国《书序》所言,则坟典,《书》也,盖百篇之类也;《八索》,《易》也,盖彖、象、文言之类也。今所谓《三坟》者,曰《山坟》、《气坟》、《形坟》,而以为《连山》、《归藏》、《坤乾》之所由作,而又各有所谓大象、六十四卦,则亦是《易》书,而与百篇之义不类矣,岂得与五典并称乎?
※《颜吴范司马无逸说命解》三卷 晁氏曰:皇朝吴安诗、范祖禹、司马康元中侍讲筵、颜复说书崇政殿日所进讲说也。 ※《伊川书说》一卷 晁氏曰:伊川之门人记其师所谈四十馀篇。 ※《洪范会传》一卷 晁氏曰:皇朝孙谔撰。谔元中博士,其说多本先儒,颇攻王氏之失。 ※《二典义》一卷 陈氏曰:陆佃农师撰。佃为王氏学,长於考订。 ※《石林书传》十卷 陈氏曰:叶梦得少蕴撰。少蕴博极群书,强记绝人。《书》与《春秋》之学,视诸儒最为精耳。 《中兴艺文传》曰:其为书颇采诸家之说,而折衷其是非。 石林《自序》曰:自世尚经术,博士业《书》十常三四,然第守一说,莫能自致其思,余窃悲之。因参总数家,推原帝王之治,论其世,察其人,以质其所言,更相研究,折衷其是非,颇自纪辑,为书二十卷,十二万有馀言。
※《书裨传》十三卷 陈氏曰:太常丞吴或才老撰。首卷举要曰《总说》,曰《书序》,曰《君辩》,曰《臣辩》,曰《考异》,曰《诂训》,曰《差牙》,曰《孔传》,凡八篇,考据详博。 ※《书辩讹》七卷 陈氏曰:枢密院编修官郑樵渔仲撰。其目曰《纠谬》四,《阙疑》一,《复古》二。樵以遗逸召用,博物治闻,然颇迂僻。 ※《陈博士书解》三十卷 《中兴艺文志》:绍兴时太学始建,陈鹏飞为博士,发明理学,为《陈博士书解》。 陈氏曰:秦桧子喜尝从之游。在礼部时喜为侍郎,文书不应令,鹏飞辄批还之。喜浸不平。鹏飞说书崇政殿,因论《春秋》“母以子贵”,言《公羊》说非是。桧怒,谪惠州以没。今观其书,绍兴十三年所序,於《文侯之命》,其言骊山之祸,申侯启之,平王感申侯之立已,而不知其德之不足以偿怨。郑桓公友死於难,而武公复娶於申。君臣如此,而望其振国耻,难矣。呜呼!其得罪於桧者,岂一端而已哉! ※《无垢尚书详说》五十卷 陈氏曰:张九成子韶撰。无垢诸经解,大抵援引详博,文意澜翻,似乎少简严,而务欲开广後学之见闻,使不堕於浅狭,故读其书者亦往往有得焉。 ※《程大昌书谱》二十卷 陈氏曰:本以解经,而不尽解,有所发明,则篇为一论。 ※《程大昌禹贡论图共》四卷
陈氏曰:凡论五十三篇,後论八篇,图三十一。其於江、河、淮、汉、济、黑、弱水七大川,以为旧传失实,皆辩证之。淳熙四年上进。宇宙广矣,上下数千载,幅员数万里,身不亲历,耳目不亲闻见,而欲决於一心,定於一说,乌保其皆无牾?然要为卓然不诡随传注者也。 ※《东莱书说》十卷 大愚叟《书後》曰:《尚书说》自《秦誓》至《洛诰》,凡十八篇,伯氏太史已亥之冬口授诸生,而笔之册者也。惟念伯氏退休里中之日,居多以《诗》、《书》、《礼》、《乐》训授学者,俾其有以自得乎此,初未尝喜为书也。然听之有浅深,记之有工拙,传习既广,而漫不可收拾,伯氏盖深病之。一日,客有来告者,曰:“记录之易差固也,各述其所闻,而复有详略得失之异,则其差为甚矣。非有以审其是,学者何从而信之?”於是然其言,取《尚书》置几而为之说。先之《秦誓》、《费誓》者,欲自其流而上溯於唐虞之际也。辞旨所发,不能不敷畅详至者,欲学者易於览习而有以舍其旧也。讫於《洛诰》而遂以绝笔者,以夫精义无穷。今姑欲以是而废夫世之所笔录,盖非所以言夫经也。未再岁,伯氏下世。整次《读诗记》,犹未终篇;《书》及《三礼》皆未及次第考论,而《书》则犹口授而非传闻。南康史君曾侯取而刊之学官,书来,求纪其本末,义不得辞也。因书其所知,以附於卷末。 陈氏曰:今世有别本全书者,其门人续成之,非东莱本书也。 《朱子语录》曰:吕伯恭解《书》自《洛诰》始。某问之曰:“有解不去处否?”曰也“无”。及数日後谓某曰:“《书》也,是难说。今只是强解将去尔。”要之,伯恭是伤於巧。 ※晦庵《书说》七卷 陈氏曰:晦庵门人黄士毅集其师说之遗,以为此书。晦庵於《书》一经独无训传,每以为错简脱文处多,不可强通。今惟《二典》、《禹谟》、《召诰》、《洛诰》、《金》有解,及“九江”、“彭蠡”、“皇极”有辩,其他皆《文集》、《语录》中摘出。 ※《书古经》及《序》共五卷 陈氏曰:晦庵所录,分《经》与《序》,仍为五十九篇,以存古也。 ※蔡九峰《书集传》 《自序》:庆元已未冬,先生文公令沉作《书集传》,明年先生没。又十年,始克成,编总若干万言。呜呼!《书》岂易言哉。沉自受读以来,沉潜其义,参考众说,融会贯通,乃敢折衷微辞奥旨,乃述旧闻。《二典》、《禹谟》,先生盖尝是正,手泽尚新(先生改本已附文集中,其亦有经承先生口授指画,而未及尽改者,今悉更定,见本篇)。集传本先生所命,故凡引用师说,不复识别云。 ※《尚书讲义》三十卷
陈氏曰:参政张纲彦正撰。纲政和时及第,仕三朝,历蔡京、王黼、秦桧三权臣,乃不为屈。绍兴末预政。此书为学官时所作。 ※林少颖拙斋《书集解》五十八卷 陈氏曰:少颖从吕紫微本中居仁学,而太史吕祖谦则其门人也。其自序谓,初著之时,每日诵正经自首至尾一遍,虽有他务不辍。平心定气,博采诸儒之说而去取之。苟合於义,虽近世学者之说,亦在所取;苟不合於义,虽先儒之说,亦所不取。 《朱子语录》曰:林书亻尽有好处,但自《洛诰》以後,非其所解。 ※黄度文叔《书说》七卷 陈氏曰:度笃学穷经,老而不倦。晚年制阃江、淮,著述不辍,时得新意,往往晨夜叩书塾,为朋友道之。 ※袁洁斋《家塾书钞》十卷 陈氏曰:其子乔崇谦录其家庭所闻,至《君》而止。 ※袁氏《家塾读书记》二十三卷 陈氏曰:题四明袁觉集。未详何人。大略仿《吕氏读诗记》,集诸说或述已意於後,当是洁斋之族。 ※《尚书精义》六十卷 陈氏曰:三山黄伦彝卿编次,或书坊所。
※梅教授《书集解》 陈氏曰:其书三册,不分卷,不著名,未详何人。 ※柯山《书解》十六卷 陈氏曰:柯山夏亻巽元肃撰。集二孔、王、苏、陈、林、程颐、张九成及诸儒之说,便於举子。 ※《书少传》十八卷 陈氏曰:新安王炎晦叔撰。 ※南塘《书说》三卷 陈氏曰:赵汝谈撰。疑古文非真者五条,朱文公尝疑之,而未若此之决也。然於伏生所传诸篇,亦多所掊击排,则似过甚。 ●卷一百七十八 经籍考五 ○经(诗) 《汉 艺文志》:古者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孔子纯取周诗,上采殷,下取鲁,凡三百五篇,遭秦而全者,以其讽诵,不独在竹帛故也。孔氏曰:《史记 孔子世家》云:“古者《诗》本三千馀篇,去其重,取其可施於礼义者三百五篇。”按《书》、《传》所引之诗,见在者多,亡逸者少,则夫子所录者,不容十分去九,马迁之言,未可信也。据今者及亡诗六篇,凡三百一十一篇。而《史记》、《汉书》云三百五篇,缺其亡者,以见在为数。 欧阳氏曰:迁说然也。今《书》、《传》所载逸诗,何可数也?以郑康成《谱图》推之,有更十君而取其一篇者,又有二十馀君而取其一篇者,由此言之,何啻三千(又曰:删云者,非止全篇删去也,或篇删其章,或章删其句、删其字。如“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此《小雅 唐棣》之诗也,夫子谓其以室为远,害於兄弟之义,故篇删其章也。衣锦尚纟,文之著也。”此《风 君子偕老》之诗也,夫子恶其尽饰之过,恐其流而不返,故章删其句也。“谁能秉国成,不自为政,卒劳百姓。”此《小雅 节南山》之诗也,夫子以“能”之一字为意之害,故句删其字也)。
《隋 经籍志》曰:汉初,有鲁人申公受《诗》於浮邱伯,作诂训,是为《鲁诗》。齐人辕固生亦传《诗》,是为《齐诗》。燕人韩婴亦传《诗》,是为《韩诗》。齐辕固、燕韩生皆为之传,或取《春秋》,采杂说,咸非其本义。与不得已,鲁最为近之(《汉书》师古注曰:“与不得已者,言皆不得也。三家皆不得其真,而鲁最近之”)。三家皆列於学官。又有赵人毛苌善《诗》,自云子夏所传,作《诂训传》,是为《毛诗》,河献王好之,未得立。後汉有九江谢曼卿,善《毛诗》,又为之训。东海卫敬仲,受学於曼卿。先儒相承,谓之《毛诗》。《序》,子夏所创,毛公及敬仲又加润色。郑众、贾逵、马融并作《毛诗传》,郑元作《毛诗笺》。《齐诗》魏代已亡;《鲁诗》亡於西晋;《韩诗》虽存,无传之者。唯《毛诗郑笺》,至今独立。又有《业诗》,宋奉朝请业遵所注,立义多异,世所不行。 石林叶氏曰:《诗》有四家,《毛诗》最後出而独传,何也?曰:岂惟《毛诗》。始,汉世之《春秋》,公为盛,至後汉而左氏始立,而後之盛行者,独左氏焉。《礼》家之学五传弟子分曹教授,盖小戴最为後出,而今之言《礼》者,惟小戴为众所宗。此无他,《六经》始出,诸儒讲习未精,且未有他书以证其是非,故杂伪之说可入,赵宾之《易》,张霸之《书》是也。历时既久,诸儒议论既精,而又古人简书时出於山崖屋壁之,可以为证,而学者遂得即之以考同异,而长短精粗见矣。长者出而短者废,自然之理也。《六经》自秦火後,独《诗》以讽诵相传,《韩诗》既出於人之讽咏,而《齐》、《鲁》与《燕》语音不同,训诂亦异,故其学往往多乖。独《毛》之出也,自以源流得於子夏,而其书贯穿先秦古书,其释《鸱》也,与《金》合;释《北山》、《民》也,与《孟子》合;释《昊天有成命》,与《国语》合;释《硕人》、《清人》、《黄鸟》、《皇矣》,与《左传》合,而序《由庚》等六章,与《仪礼》合,盖当毛氏时,左氏未出,《孟子》、《国语》、《仪礼》未甚行,而学者亦未能信也。惟河献王博见异书,深知其精。迨至晋、宋,诸书盛行,肄业者众,而人始翕然知其说近正。且《左氏》等书,汉初诸儒皆未见,而毛说先与之合,不谓之源流子夏,可乎?唐人有云:“《齐诗》亡於魏,《鲁诗》亡於晋,《韩诗》虽存,无传之者。”今韩氏章句已不存矣,而《齐诗》犹有见者,然唐人既谓之亡,则书之真伪,未可知也。 东莱吕氏曰:《鲁》、《齐》、《韩》、《毛诗》,读异,义亦不同。以《鲁》、《齐》、《韩》之义尚可见者较之,独《毛诗》率与经传合。《关雎》,正风之首,三家者乃以为刺,馀可知矣。是则《毛诗》之义,最得其真也。 ※《诗序》 《释文》:旧说云“《关雎》,后妃之德也”至“用之邦国焉”,名《关雎序》,谓之小序;此以下则大序也。大序是子夏作,小序是子夏、毛公合作,卜商意有未尽,毛更足成之。 《後汉 儒林传》:卫宏从谢曼卿受学,作《毛诗序》,善得《风》、《雅》之旨,至今传於世。 《隋志》:先儒相承,谓《毛诗》。序,子夏所创,毛公及卫敬仲更加润色。 石林叶氏曰:世人疑《诗》序非卫宏所为,此殊不然。使宏凿空为之乎,虽孔子亦不能。使宏诵师说为之,则虽宏有馀矣。且诵宏序,有专取诸书之文而为之者,有杂取诸书所说而重衤复互见者,有委曲宛转附经而成其书者,不可不论也。“《诗》有六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其文全出於《周官》;“情动於中,而形於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其文全出於《礼记》;“成王未知周公之志,公乃为诗以遗王”,其文全出於《金》;“高克好利而不顾其君,文公恶而欲远之不能,使高克将兵而御狄於竟,陈其师旅,翱翔河上,久而不召,众散而归,高克奔陈”,其文全出於《左传》;“微子至於戴公,其礼乐废坏”,其文全出於《国语》:“古者长民,衣服不贰,从容有常,以齐其民”,其文全出于《公孙尼子》。则《诗序》之作,实在数书既传之後明矣。此吾所谓专取诸书所言也。《载驰》之诗,“许穆夫人作也,闵其宗国颠覆”矣,又曰“卫懿公为狄人所灭”。《丝衣》之诗,既曰“绎,宾尸”矣,又曰“灵星之尸”。此盖众说并传。卫氏得善辞美意,并录而不忍弃之,此吾所谓杂取诸书之说,而重衤复互见也。《驺虞》之诗,先言“人伦既正,朝廷既治,天下纯被文王之化。”而复继之以“田以时,仁如驺虞,则王道成。”《行苇》之诗,先言“周家忠厚,仁及草木。”然後继之以“内睦九族,外尊事黄,养老乞言”。此又吾所谓委曲宛转,附经而成其义也。即三者而观之,序果非宏之所作乎。汉氏文章未有引《诗序》者,惟黄初四年,“有共公远君子,近小人”之说,盖魏後於汉,宏之《诗序》,至此始行也。 又曰:世以《诗序》为孔子作,初无据,口耳之传也。惟《隋 经籍志》以为子夏作,先儒相承云,毛公及卫宏润益之。今定为孔子作固不可,若孔子授子夏而传之,是亦尝经孔子所取,亦何伤乎。大抵古书未有无序者,皆系之於篇末,盖以总其凡也。今《书》有序,孔安国以为孔子作,自安国始,迁之逐篇之首。《易》有《序》、《卦》、《彖》、《象》、《爻》辞,王辅嗣迁之逐卦之中。至太史公《自序》、扬子《法言》,皆其遗法。况《诗》皆记其先王之政与列国之事,非见其序,盖有全篇莫知所主意者。孔子虽圣人,人事之实,亦安能臆断於数百载之下,犹之《春秋》,必约鲁《史》而後可为,郑忽与晋文公出入晋、郑,不以告,鲁《史》所不得书,则孔子不能强笔而削之也,而谓卫宏能之,可乎?所谓卫宏从谢曼卿受学而作者,范晔之言尔。据史,毛公,赵人,与河王同时,三传而为徐敖。初无谢曼卿者,独《东汉贾逵传》言“父徽,学《毛诗》於谢曼卿”,“至显宗,令撰《齐》、《鲁》、《韩诗》与《毛氏》同异”。盖汉自中兴後,《毛诗》始见,郑康成与卫宏略先後,岂有不知,而以宏之言为孔子者?此理尤甚明。吾谓古者凡有是诗,则有是序,如今之题目者,故太师陈之,则可以观风俗,遒人采之,则可以知训戒,学者诵之,则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其藏在有司,孔子删《诗》,既取其辞,因以其序,命子夏之徒为之,则於理为近矣。 朱子曰:《诗序》之作,说者不同。或以为孔子,或以为子夏,或以为国史,皆无明文可考。惟《後汉儒林传》以为卫宏作《毛诗序》,今传於世,则《序》乃宏作明矣。然郑氏又以为诸序本自合为一编,毛公始分以诸篇之首,则是毛公之前,其传已久,宏特增广而润色之耳。故近世诸儒,多以序之首句为《毛公》所分,而其下推说云云者,为後人所益,理或有之。但今考其首句,则已有不得诗人之本意,而肆为妄说者矣,况沿袭云云之误哉。然计其初,犹必自谓出於臆度之私,非经本文,故且自为一编,别附经後。又以尚有齐、鲁、韩氏之说,并传於世,故读者亦有以知其出於後人之手,不尽信也。及至毛公引以入经,乃不缀篇後,而超冠篇端,不为注而直作经字,不为疑辞而遂为决辞,其後三家之传又绝,而毛说孤行,则其抵牾之迹,无复可见。故此序者,遂若诗人先所命题,而诗文反为因序以作,於是读者转相尊信,无敢拟议,至於有所不通,则必为之委曲迁就,穿凿而附合之。宁使经之本文缭戾破碎,不成文理,而终不忍明以小序为出於汉儒也。愚之病此久矣,然犹以其所从来也远,其容或真有传授证验而不可废者,故既颇采以附传中,而复并为一编,以还其旧,因以论其得失云。又论《邶 柏舟序》曰:《诗》之文意事类,可以思而得,其时世名氏,则不可以强而推。故凡小序,唯诗文明白,直指其事,如《甘棠》、《定中》、《南山》、《株林》之属;若证验的切,见於书史,如《载驰》、《硕人》、《清人》、《黄鸟》之类,决为可无疑者。其次,则词旨大概可知必为某事,而不可知其的为某时某人者,尚多有之。若为小序者,姑以其意推寻探索,依约而言,则虽有所不知,亦不害其为不自欺,虽有未当,人亦当恕其所不及。今乃不然。不知其时者,必强以为某王某公之时;不知其人者,必强以为某甲某乙之事。於是傅会书史,依名谥,凿空妄语,以诳後人。其所以然者,特以耻其有所不知,而惟恐人之不见信而已。且如《柏舟》,不知其出於妇人,而以为男子;不知其不得於夫,而以为不遇於君,此则失矣。然有所不及而不自欺,则亦未至於大害理也。今乃断然以为卫顷公之时,则其故为欺罔,以误後人之罪,不可掩矣。盖其偶见此诗冠於三卫变风之首,是以求之《春秋》之前,而《史记》所书庄、桓以上,卫之诸君,事皆无可考者,谥亦无甚恶者,独顷公有赂王请命之事,其谥又为甄心动惧之名,如汉诸侯王,必其尝以罪谪,然後加以此谥。以是意其必有弃贤用佞之失,而遂以此诗予之。若将以其多知,而必於取信,不知将有明者从旁观之,则所以暴其真不知,而启其深不信也。凡小序之失,以此推之,什得八九矣。又其为说,必使《诗》无一篇不为美刺时君国政而作,固已不切於情性之自然,而又拘於时世之先後,其或书传所载,当此一时,偶无贤君美谥,则虽有辞之美者,亦例以为陈古而刺今。是使读书疑於当时之人绝无“善则称君,过则称已”之意,而一不得志,则扼腕切齿,嘻笑冷语,以怼其上者,所在而成群,是其轻躁险薄,尤有害於温柔敦厚之教,故予不可以不辩。又论《桑中序》曰:此诗乃淫奔者所自作。序之首句,以为刺奔,误矣。其下云云者,乃复得之《乐记》之说,已略见本篇矣。而或者以为刺诗之体,固有铺陈其事,不加一辞,而闵惜惩创之意,自见於言外者,此类是也。岂必谯让质责,然後为刺也哉。此说不然。夫诗之为刺,固有不加一辞而意自见者,《清人》、《猗嗟》之属是也。然尝试玩之,则其赋之之人,犹在所赋之外,而词意之,犹有宾主之分也。岂有将欲刺人之恶,乃反自为彼人之言,以陷其身於所刺之中,而不自知之哉。其必不然也明矣。又况此等之人,安於为恶,其於此等之诗,计其平日,固已自其口出而无惭矣,又何待吾之铺陈,而後始知其所为之如此。亦岂畏吾之闵惜,而遂幡然遽有惩创之心邪!以是为刺,不唯无益,殆又不免於鼓之舞之,而反以劝其恶也。或者又曰:《诗》三百篇,皆雅乐也,祭祀朝聘之所用也。桑、濮上之音,郑、卫之乐也,世俗之所用也,《雅》、《郑》不同部,其来尚矣。且夫子答颜渊之问,於郑声亟欲放而绝之,岂其删《诗》乃录淫奔者之辞,而使之合奏於雅乐之中乎?亦不然也。雅者,二《雅》是也。《郑》者,《缁衣》以下二十一篇是也。《卫》者,《邶》、《》、《卫》三十九篇是也。《桑》,《卫》之一篇,《桑中》之诗是也。二《南》、《雅》、《颂》,祭祀朝聘之所用也。《郑》、《卫》、《桑》、《濮》,里巷狎邪之所歌也。夫子之於郑、卫,盖深绝其声於乐,以为法,而严立其词於诗,以为戒。如圣人固不语乱,而《春秋》所记,无非乱臣贼子之事,盖不如是,无以见当时风俗事变之实,而垂鉴戒於後世,故不得已而存之,所谓道并行而不相悖者也。今不察此,乃欲为之讳其《郑》、《卫》、《桑》、《濮》之实,而文之以雅乐之名,又欲从而奏之宗庙之中,朝廷之上,则未知其将以荐之何等之鬼神,用之何等之宾客,而於圣人为邦之法,又岂不为阳守而阴叛之邪!其亦误矣。曰:然则大序所谓“止乎礼义”,夫子所谓“思无邪”者,又何谓邪?曰:大序指《柏舟》、《绿衣》、《泉水》、《竹竿》之属而言,以为多出於此耳,非谓篇篇皆然。而《桑中》之类,亦止乎礼义也。夫子之言,正为人有邪正美恶之杂,故特言此,以明皆可惩恶劝善,而使人得其性情之正耳,非以《桑中》之类亦以无邪之思作之也。曰:荀卿所谓“诗者,中声之所止”,太史公亦谓“三百篇者,夫子皆弦歌之,以求合於《韶》、《武》之音,”何邪?曰:荀卿之言,固为正经而发,若史迁之说,则恐亦未足为据也。岂有哇淫之曲,而可以强合於《韶》、《武》之音也邪? 《诗》、《书》之序,自史传不能明其为何人所作,而先儒多疑之。至朱文公之解经,则依古经文析而二之,而备论其得失,而於《诗 国风》诸篇之序,诋斥尤多。以愚观之,《书》序可废,而《诗》序不可废;就《诗》而论之,《雅》、《颂》之序可废,而《十五国风》之序不可废。何也?《书》直陈其事而已,序者後人之作,藉令其深得经意,亦不过能发明其所巳言之事而已,不作可也。《诗》则异於《书》矣,然《雅》、《颂》之作,其辞易知,其意易明,故读《文王》者,深味“文王在上”以下之七章,则“文王受命作周”之语赘矣。读《清庙》者,深味“於穆清庙”之一章,则“祀文王”之语赘矣。盖作者之意已明,则序者之辞可略。而敷衍附会之,一语稍烦,则祗见其赘疣而已。至於读《国风》诸篇,而後知《诗》之不可无序,而序之有功於诗也。盖风之为体,比、兴之辞,多於叙述;风谕之意,浮於指斥。盖有反覆咏叹,联章累句,而无一言叙作之之意者。而序者乃一言以蔽之,曰“为某事也”,苟非其传授之有源,探索之无舛,则孰能臆料当时指意之所归,以示千载乎。而文公深诋之,且於《桑中》、《溱洧》之篇,辨析尤至,以为安有刺人之恶,而自为彼人之辞,以陷於所刺之地而不自知者哉!其意盖谓诗之辞如彼,而序之说如此,则以诗求诗可也,乌有舍明白可见之诗辞,而必欲曲从臆度难信之序说乎?其说固善矣。然愚以为必若此,则《诗》之难读者多矣,岂直《郑》、《卫》诸篇哉。夫《苜》之序,以“妇人乐有子”为“后妃之美也”,而其诗语不过形容采掇苜之情状而已。《黍离》之序,以为闵周室宫庙之颠覆也,而其诗语不过慨叹禾黍之苗穗而已。此诗之不言所作之意,而赖序以明者也。若舍序以求之,则其所以采掇者为何事,而慨叹者为何说乎?《叔于田》之二诗,序以为“刺郑庄公也”,而其诗语,则郑人爱叔段之辞耳。《扬之水》、《椒聊》二诗,序以为“刺晋昭公也”,而其诗语,则晋人爱桓叔之辞耳。此诗之序其事以讽,初不言刺之之意,而赖序以明者也。若舍序以求之,则知四诗也,非子《美新》之赋,则袁宏九锡之文耳,是岂可以训而夫子不删之乎?《鸨羽》、《陟岵》之诗,见於变风,序以为征役者不堪命而作也。《四牡》、《采薇》之诗,见於正雅,序以为劳使臣遣戍役而作也。而深味四诗之旨,则叹行役之劳苦,叙饥渴之情状,忧孝养之不遂,悼归休之无期,其辞语一耳。此诗之辞同意异,而赖序以明者也。若舍序以求之,则文王之臣民亦怨其上,而《四牡》、《采薇》为正雅矣。即是数端而观之,则知序之不可废;序不可废,则《桑中》、《溱洧》何嫌其为刺奔乎?盖尝论之均一劳苦之辞也,出於叙情闵劳者之口则为正雅,而出於困役伤财者之口。则为变风也。均一淫之词也,出於奔者之口则可删,而出於刺奔者之口则可录也。均一爱戴之辞也,出於爱叔段、桓叔者之口则可删,而出於刺郑庄、晋昭者之口则可录也。夫《苜》、《黍离》之不言所谓,《叔于田》、《扬之水》之反辞以讽,《四牡》、《采薇》之辞同变风,文公胡不玩索诗辞,别自为说,而卒如序者之旧说,求作诗之意於诗辞之外矣?何独於《郑》、《卫》诸篇而必以为奔者所自作,而使正经为录淫辞之具乎?且夫子尝删《诗》矣,其所取於《关雎》者,谓其乐而不淫耳,则夫《诗》之可删,孰有大於淫者。今以文公《诗传》考之,其指以为男女淫奔诱,而自作诗以叙其事者,凡二十有四,如《桑中》、《东门之单》、《溱洧》、《东方之日》、《东门之池》、《东门之杨》、《月出》,则序以为刺淫,而文公以为淫者所自作也;如《静女》、《木瓜》、《采葛》、《丘中有麻》、《将仲子》、《遵大路》、《有女同车》、《山有扶苏》、《兮》、《狡童》、《褰裳》、《丰》、《风雨》、《子衿》、《扬之水》、《出其东门》、《野有蔓草》,则序本别指他事,而文公亦以为淫者所自作也。夫以淫昏不检之人,发而为放荡无耻之辞,而其诗篇之繁多如此,夫子犹存之,则不知所删何等一篇也(文公谓:序者之於《诗》不得其说,则一举而归之刺其君。愚亦谓文公之於《诗》不得其说,则一举而归之淫谑。如《静女》、《木瓜》以下诸篇是也。文公又以为序者之意,必以为《诗》无一篇不为刺时君国政而作,轻浮险薄,有害於温柔敦厚之教。愚谓古者庶人谤,商旅议,亦王政之所许,况变风、变雅之世,实无可美者,而礼义消亡,淫风大行,亦不可谓非其君之过。纵使讥讪之辞太过,如《狡童》诸篇之刺忽,亦不害其为爱君忧国,不能自已之意,今必欲使其避讽讪之名,而自处於淫谑之地,则夫身为淫乱,而复自作诗以赞之,正孟子所谓无羞恶之心者,不可以人类目之,其罪浮於讪上矣,反得为温柔敦厚乎)。或曰:文公之说,谓《春秋》所记,无非乱臣贼子之事,盖不如是,无以见当时事变之实,而垂鉴於後,世故不得已而存之,所谓并行而不相悖也。愚以为未然。夫《春秋》,史也;《诗》,文词也。史所以纪事,世之有治,不能无乱,则固不容存禹、汤而废桀、纣,录文、武而弃幽、厉也。至於文辞,则其淫哇不经者,直为削之而已,而夫子犹存之,则必其意不出於此,而序者之说是也。夫後之词人墨客,跌荡於礼法之外,如秦少游、晏叔源辈,作为乐府,备狭邪妖冶之趣,其词采非不艳丽可喜也,而醇儒庄士深斥之,口不道其词,家不蓄其书,惧其为正心诚意之累也。而《诗》中若是者二十有四篇,夫子录之於经,又烦儒先为之训释,使後学诵其文,推其义,则《通书》、《西铭》必与《小山词选》之属兼看并读,而後可以为学也。或又曰:文公又尝云:“此等之人,安於为恶,其於此等之诗,计其平日,固已自其口出而无惭矣,又何待吾之铺陈,而後始知其如此。亦复畏吾之闵惜,而遂幡然遽有惩创之心邪?”愚又以为不然。夫羞恶之心,人皆有之,而况淫之行,所谓不可对人言者。市井小人,至不才也,今有与之语者,能道其宣淫之状,指其行淫之地,则未有不面颈发赤,且惭且讳者。未闻其扬言於人曰“我能奸,我善淫”也。且夫人之为恶也,禁之使不得为,不若愧之而使之自知其不可为,此铺张揄扬之中,所以为闵惜惩创之至也。夫子谓宰我曰:“汝安则为之”,夫岂真以居丧食稻衣锦为是乎。万石君谓子庆曰:“内史贵人,坐车中自如,固当。”夫岂真以不下车为是乎。而二人既闻是言也,卒为之羞愧,改行有甚於被谯让者。盖以非为是,而使之求吾言外之意,则自反而不胜其愧悔矣,此《诗》之训也。或曰:序者之序《诗》,与文公之释《诗》,俱非得於作诗之人亲传面命也。序求《诗》意於辞之外,文公求《诗》意於辞之中,而子何以定其是非乎?曰:愚非敢苟同序说,而妄议先儒也。盖尝以孔子、孟子之所以说《诗》者读《诗》,而後知序说之不缪,而文公之说多可疑也。孔子之说曰:“诵《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孟子之说曰:“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夫经,非所以诲邪也,而戒其无邪;辞,所以达意也,而戒其害意。何也?噫!圣贤之虑远矣!夫诗,发乎情者也,而情之所发,其辞不能无过,故其於男女夫妇之,多忧思感伤之意;而君臣上下之际,不能无怨怼激发之辞。《十五国风》,为《诗》百五十有七篇,而其为妇人而作者,男女相悦之辞,几及其半。虽以二《南》之诗,如《关雎》、《桃夭》诸篇,为正风之首,然其所反覆咏叹者,不过情欲燕私之事耳。汉儒尝以《关雎》为刺诗矣,此皆昧於无邪之训,而以辞害意之过也,而况《邶》、《》之末流乎故。其怨旷之悲,遇合之喜,虽有人心者所不能免;而其志切,其辞哀,习其读而不知其旨,易以动荡人之邪情志,而况以铺张揄扬之辞,而序淫流荡之行乎。然诗人之意,则非以为是而劝之也。盖知诗人之意者莫如孔、孟,虑学者读《诗》而不得其意者,亦莫如孔、孟,是以有无邪之训焉,则以其辞之不能不邻乎邪也。使篇篇如《文王》、《大明》,则奚邪之可闲乎!是以有害意之戒焉,则以其辞之不能不戾其意也。使章章如《清庙》、《臣工》,则奚意之难明乎!以是观之,则知刺奔果出於作诗者之本意,而夫子所不删者,其诗决非淫之人所自赋也(夫子曰:“思无邪。”如序者之说,则虽诗辞之邪者,亦必以正视之。如《桑中》之刺奔,《溱洧》之刺乱之类是也。如文公之说,则虽诗辞之正者,亦必以邪视之,如不以《木瓜》为美齐桓公,不以《采葛》为惧谗,不以《遵大路》、《风雨》为思君子,不以《褰裳》为思见正,不以《子衿》为刺学校废,不以《扬之水》为闵无臣,而俱指为淫奔谑浪,要约赠答之辞是也。且此诸篇者,虽疑其辞之欠庄重,然首尾无一字及妇人,而谓之淫邪者乎)。或又曰:文公尝言:“雅者,二《雅》是也;《郑》者,《缁衣》以下二十一篇是也;《卫》者,《邶》、《》、《卫》三十九篇是也。《桑》,《卫》之一篇《桑中》是也。二《南》、《雅》、《颂》,祭祀朝聘之所用也;《郑》、《卫》、《桑》、《濮》,里巷狭邪之所作也。夫子於《郑》、《卫》,盖深绝其声於乐,以为法,而严立其词於《诗》,以为戒。今乃欲为之讳其《郑》、《卫》、《桑》、《濮》之实,而文以雅乐之名,又欲从而奏之宗庙之中,朝廷之上,则未知其将以荐之於何等之鬼神,用之於何等之宾客乎?”愚又以为未然。夫《左传》言季札来聘,请观周乐,而所歌者,《邶》、《》、《卫》、《郑》皆在焉,则诸诗固雅乐矣。使其为里巷狭邪所用,则周乐安得有之?而鲁之乐工亦安能歌异国淫邪之诗乎?然愚之所论,不过求其文意之指归,而知其得於情性之正耳。至於被之弦歌,合之音乐,则《仪礼》、《左传》所载古人歌诗合乐之意,盖有不可晓者。夫《关雎》、《鹊巢》,闺门之事,后妃夫人之诗也,而乡饮酒、燕礼歌之;《采》、《采蘩》,夫人、大夫妻能主祭之诗也,而射礼歌之;《肆夏》、《繁遏》、《渠》,宗庙配天之诗也,而天子享元侯歌之;《文王》、《大明》、《绵》。文王兴周之诗也,而两君相见歌之。以是观之,其歌诗之用,与诗人作诗之本意,盖有判然不相合者,不可强通也,则乌知《郑》、《卫》诸诗不可用之於燕享之际乎!《左传》载列国聘享赋诗,固多断章取义,然其太不伦者,亦以来讥诮,如郑伯有赋“鹑之奔奔”,楚令尹子围赋《大明》,及穆叔不拜《肆夏》,甯武子不拜《彤弓》之类是也。然郑伯如晋,子展赋《将仲子》;郑伯享赵孟,子太叔赋《野有蔓草》;郑六卿饯韩宣子,子{差齿}赋《野有蔓草》,子太叔赋《褰裳》,子游赋《风雨》,子旗赋《有女同车》,子柳赋《箨兮》。此六诗,皆文公所斥以为淫奔之人所作也,然所赋皆见善於叔向、赵武、韩起,不闻被讥。乃知《郑》、《卫》之诗,未尝不施之於燕享,而此六诗之旨意训诂,当如序者之说,不当如文公之说也。或曰:序者之辞,固有鄙浅附会,居然可见者,先儒疵议之非一人矣,而子信之,何邪?曰:愚之所谓不可废者,谓《诗》之所不言,而赖序以明者耳。至诗之所已言,则序语虽工,不读可也,况其鄙浅附会者乎。盖作序之人,或以为孔子,或以为子夏,或以为国史,皆无明文可考。然郑氏谓毛公始以诸诗之首,则自汉以前,经师传授,其去作诗之时,盖未甚远也。千载而下,学者所当遵守体认,以求诗人之意,而得其庶几,固不宜因其一语之赘疣,片辞之浅陋,而欲一切废之,凿空探索,而为之训释也。姑以近代词人之作譬之。如所谓“皇帝二载初,闰八月初吉”。如所谓“吾闻京城南,兹惟群山囿”。则辞意明白,无俟序说者。也放翁之诗曰:“城上危楼画角哀,沈园非复旧池台。伤心池下春波绿,曾逐孤鸿照影来。”“梦断香销四十年,沈园老柳不吹绵。此身行作稽山土,犹吊遗踪一怅然。”其题曰:“沈园”而已。诚斋之诗曰:“饱喜饥嗔笑杀侬,凤凰未必胜狙公。虽逃暮四朝三外,犹在桐花竹实中。”其题曰“无题”而已。是三诗者,不言所谓,人莫能知其所以作之意也。刘後村《诗话》释之曰:“放翁幼婚某氏,颇倦於学,严君督过之,竟至仳离,某氏别某官。一日,通家於沈园,目成而已。晚年游园,感而赋之。”“诚斋既里居,累章乞休致,不得。命再予祠,有感而赋,以为虽脱吏责,尚縻闲廪,不若相忘於物外也。”然後三诗之意始明。夫後村之说,即三诗之序也。後村之於杨、陆二公,相去不百年,得於长老之所诵说,口耳之所习闻,笔之简册,可以质诸二公而不缪也。倘後乎此千百载,说者必欲外後村之意而别为之说,则虽其体认之精,辩析之巧,亦终於臆说而已。有引文公之於《诗》序,於其见於经传,信而有证者则从之,如《硕人》、《载驰》、《清人》、《鸱》之类是也;其可疑者,则未尝尽断以臆说,而固有引他书以证其谬者矣。曰:是则然矣。然愚之所以不能不疑者,则以其恶序之意太过,而所引援指摘,似亦未能尽出於公平而足以当人心也。夫《关雎》,《韩诗》以为衰周之刺诗;《宾之初筵》,《韩诗》以为卫武公饮酒悔过之诗,皆与《毛序》反者也。而《韩诗》说《关雎》,则违夫子不淫不伤之训,是决不可从者也。《初筵》之诗,夫子未有论说也,则诋毛而从韩。夫一《韩诗》也,《初筵》之序可信,而《关雎》之序独不可信乎?《邶》、《柏舟》,《毛序》以为仁人不遇而作,文公以为妇人之作,而引《列女传》为证,非臆说矣。然《列女传》出於刘向,向上封事论恭、显倾陷正人,引是诗“忧心悄悄,愠於群小”之语;而继之曰:“小人成群,亦足愠也”,则正《毛序》之意矣。夫一刘向也,《列女传》之说可信,而封事之说独不可信乎?此愚所以疑文公恶序之意太过,而引援指摘,似为未当,此类是也。夫本之以孔、孟说《诗》之旨,参之以《诗》中诸序之例,而後究极夫古今诗人所以讽咏之意,则《诗》序之不可废也审矣。愚岂好为异论哉。 或曰:夫子何以删《诗》?昔太史公曰:古诗本三千馀篇,孔子去其重衤复,取其可施於礼义者三百五篇。孔氏曰:“案《书传》所引之诗,见在者多,亡逸者少。则孔子所录,不容十分去九,马迁所言,未可信也。”朱文公曰:“三百五篇,其亦未必皆可施於礼义,但存其实,以为鉴戒耳。”之三说者,何所折衷?愚曰:若如文公之说,则《诗》元未尝删矣。今何以有诸逸诗乎?盖文公每舍序以言《诗》,则变风诸篇,祗见其理短而词哇,愚於前篇已论之矣。但以经传所引逸《诗》考之,则其辞明而理正,盖未见其劣於三百五篇也,而何以删之?三百五篇之中,如诋其君以硕鼠、狡童,如欲刺人之恶,而自为彼人之辞,以陷於所刺之地,殆几不可训矣,而何以录之?盖尝深味圣人之言,而得圣人所以著作之意矣。昔夫子之言曰“述而不作”,又曰“盖有不知而作之者,我无是也”,又曰“多闻阙疑”,异时尝举史缺文之语,而叹世道之不古,存夏五郭公之书,而不欲遽正前史之缺误,然则圣人之意,盖可见矣。盖诗之见录者,必其序说之明白,而旨意之可考者也。其轶而不录者,必其序说之无传,旨意之难考,而不欲臆说者也。或曰:今三百五篇之序,世以为卫宏、毛公所作耳,如子所言,则已出於夫子之前乎?曰:其说虽自毛、卫诸公而传,其旨意则自有此诗而已有之矣。《鸱》之序,见於《尚书》;《硕人》、《载驰》、《清人》之序,见於《左传》,所纪皆与作诗者同时,非後人之臆说也。若序说之意,不出於当时作诗者之口,则《鸱》诸章,初不言成王疑周公之意,《清人》终篇,亦不见郑伯恶高克之迹,後人读之,当不能晓其为何语矣。盖尝妄为之说,曰作诗之人可考,其意可寻,则夫子录之,殆“述而不作”之意也。其人不可考,其意不可寻,则夫子删之,殆“多闻阙疑”之意也。是以於其可知者,虽比兴深远,词旨迂晦者,亦所不废,如《苜》、《鹤鸣》、《蒹葭》之类是也。於其所不可知者,虽直陈其事,文义明白者,亦不果录,如“翘翘车乘,招我以弓。岂不欲往,畏我友朋”之类是也。於其可知者,虽词意流,不能不类於狭邪者,亦所不删,如《桑中》、《溱洧》、《野有蔓草》、《出其东门》之类是也。於其所不可知者,虽词意庄重,一出於义理者,亦不果录,如“周道挺挺,我心扃扃”,“礼义不愆,何恤於人言”之类是也。然则其所可知者何?则三百五篇之序意是也;其所不可知者何?则诸逸《诗》之不以序行於世者是也。欧阳公《诗谱补亡》後序曰:“後之学者,因迹前世之所传,而较其得失,或有之矣。若使徒抱焚馀残脱之经,伥伥然於去圣千百年之後,不见先儒中之说,而欲特立一家之论,果有能哉?”此说得之。盖自其必以为出於卫宏、毛公辈之口,而先以不经之臆说视之,於是以特立之已见,与之较短量长,於辞语工拙之,则祗见其龃龉而不合,疏缪而无当耳夫使序诗之意,果不出於作诗之初,而皆为後人臆度之说,则比兴讽咏之词,其所为微婉幽深者,殆类东方朔“声尻高”之隐语,蔡邕“黄绢幼妇”之氵词,使後人各出其智,以为猜料之工拙,恐非圣经诲人之意也。或曰:诸小序之说,固有舛驰鄙浅而不可解者,尽信之可乎?愚曰:序非一人之言也。或出於国史之采录,或出於讲师之传授,如《渭阳》之首尾异说,《丝衣》之两义并存,则其舛驰固有之,择善而从之可矣。至如其辞语之鄙浅,则序所以释经,非作文也。祖其意足矣,辞不必玩也。夫以夫子之圣,犹不肯杂取诸逸《诗》之可传者,与三百五篇之有序者并行,而後之君子乃欲尽废序以言《诗》,此愚所以未敢深以为然。故复摭述而不作多闻阙疑之言,以明孔子删《诗》之意,且见古序之尤不可废也。
●卷一百七十九 经籍考六 ○经(诗) 《汉志》:六家,四百一十六卷。 《隋志》:三十九部,四百四十二卷(通计亡书,合七十六部,六百八十三卷)。 《唐志》:二十五家,三十一部,三百三十二卷(失姓名三家,许叔才以下不著录三家,三十三卷)。 《宋三朝志》:十三部,一百四十一卷。 《宋两朝志》:一部,一卷。 《宋四朝志》:二十一部,三百二十八卷。 《宋中兴志》:五十三家,六十四部,八百七十一卷。 ※韩婴《诗外传》共十卷 本传:婴,孝文时为博士,景帝时至常山太傅。推诗人之意,而作《内外传》数万言。其语颇与齐、鲁殊,然归一也。 晁氏曰:《汉志》本十篇,《内传》四,《外传》六。隋止存《外传》,析十篇。其及经盖寡,而遗说往往见於他书,如“逶”、“迤郁”夷之类,其义与《毛诗》不同。此书称《外传》,虽非其解经之深者,然文辞清婉,有先秦风。
容斋洪氏《随笔》曰:《艺文志》有《韩家诗经》、《韩故》、《内传》、《外传》、《韩说》五书。今惟存《外传》十卷,庆历中,将作监主簿李用章序之,命工刊刻於杭。其末又题云:“蒙文相公改章三千馀字。”予家有其书,百卷第二章,载孔子南游楚,见处子佩而浣,乃令子贡以微词三挑之,以是说《诗 汉广》游女之章,其谬戾甚矣。他亦无足言。 陈氏曰:今所存惟《外传》,而卷多於旧(旧六卷,今十卷),盖多杂说,不专解《诗》。不知果当时本书否也。 ※《毛诗故训传》二十卷 晁氏曰:毛公《诗》,世谓其解经最密,其序,萧统以为卜子夏所作,韩愈尝以三事疑其非,盖本於《东汉 儒林传》及《隋志》所言。王介甫独谓诗人所自制。《韩诗》序《苜》曰“伤夫也”,《汉广》曰“悦人也”,序若诗人所自制。《毛诗》犹《韩诗》也,不应不同若是。况文意繁杂,其非出一人手明甚。不知介甫何以言之,殆臆论欤! 陈氏曰:毛公者,有大毛公、小毛公。按《後汉 儒林传》称毛苌传《诗》,而孔氏《正义》据郑《谱》云:“鲁人大毛公为诂训,传於其家,河献王得而献之,以小毛公为博士。则未知苌者大毛公欤?小毛公欤?郑氏曰“笺”者,按《正义》云:郑於诸经,皆谓之“注”,独此言“笺”者。《字林》云:“笺,表也,识也。”郑遵毛学,表明毛言,记识其事,故称为“笺”。又按《後汉传》注引张华《博物志》:“郑注《毛诗》曰‘笺’,不解此意。或云毛公曾为北海相,郑是郡人,故以为敬。”虽未必由此,然汉、魏间达上之辞,皆谓之“笺”,则其为敬明矣。其间与毛异义者甚多,王肃盖尝述毛非郑云。 ※《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二卷 《崇文总目》:吴太子中庶子乌程令陆玑撰。世或以玑为机,非也。机自为晋人,本不治《诗》,今应以玑为正。然书但附《诗》释义,窘於采获,似非通儒所为者。将後世失传,不得其真欤? 陈氏曰:《馆阁书目》称玑字元恪,吴郡人,据陆氏《释文》。非晋之士衡,而其书引郭璞注《尔雅》,则当在郭之後,亦未必吴时人也。孔《疏》、吕《记》多引之。 ※《毛诗正义》四十卷 《崇文总目》:唐国子祭酒孔颖达撰,太尉长孙无忌诸儒刊定。国朝端拱初,国子司业孔维等奉诏定正。《诗》学之家,此最为详。 晁氏曰:颖达据刘炫、刘焯疏为本,删其所烦,而增其所简云。自晋室东迁,学有南北之异,南学简约,得其英华;北学深博,穷其枝叶。至颖达始著义疏,混南北之异,虽未必尽得圣人之意,而刑名度数亦已详矣。自兹以後,大而郊社、宗庙,细而冠婚、丧祭,其仪法莫不本此。元丰以来,废而不行,甚无谓也。 ※《诗谱》一卷
《两朝国史志》:欧阳修於绛州得注本,卷首残阙,因补成进之,而不知注者为太叔求也。 欧阳公自序曰:毛、郑於《诗》,其学亦已博矣。予尝依其《笺》、《传》,考之於经,而证以《序》、《谱》,惜其不合者颇多。盖《诗》述商、周,自《生民》、《玄鸟》,上陈稷、契,下迄(一作讫)陈灵公,千五六百岁之间,旁及列国君臣世次、国地山川、封域图牒,鸟兽草木鱼虫之名,与其风俗善恶、方言训故(一作诂)、盛衰治乱、美刺之由,无所不载,然则孰能无失於其间哉?予疑毛、郑之失既多,然不敢轻易者,意其为说不止於《笺》、《传》,而恨己(一作已恨)不得尽见二家之书,未能遍通其旨。夫不尽见其书,而欲折其是非,犹不尽人之辞(一作辨),而欲断其讼之曲直,其能果於自决乎?其能使之必服乎?世传郑氏《诗谱》最详,求之久矣不可得,虽《崇文总目》秘书所藏亦无之。庆历四年,奉使河东,至於绛州偶得焉。其文有注,而不见名氏,然首尾残阙,自“周公致太平”已上皆亡之。其国谱旁行,尤易为讹舛,悉皆颠倒错乱,不可复考。凡《诗》、《雅》、《颂》兼列商、鲁,其正变之风,十有四国,而其次第莫详,其义惟封国、变风之先後,不可以不知。周、召、王、豳同出於周,邶,井於卫,桧、魏无世家,其可考者,陈、齐、卫、晋、曹、郑、秦,此封国之先後也。《豳》、《齐》、《卫》、《桧》、《陈》、《唐》、《秦》、《郑》、《魏》、《曹》,此变风之先後也。《周南》、《召南》、《邶》、《》、《卫》、《王》、《郑》、《齐》、《豳》、《秦》、《魏》、《唐》、《陈》、《曹》,此孔子未删《诗》之前,周大师乐歌之次第也。《周》、《召》、《邶》、《》、《卫》、《王》、《桧》、《郑》、《齐》、《魏》、《唐》、《秦》、《陈》、《曹》、《豳》,此郑氏《诗谱》次第也,黜《桧》後《陈》,此今诗次第也。初,予未见郑《谱》,尝略考《春秋》、《史记》、《本纪》、《世家》、《年表》,而合於毛、郑之说,为《诗图》十四篇,取以补郑《谱》之亡者,足以见二家所说世次先後甚备,因据而求,其得失较然矣。而仍存其《图》,庶几以见予於郑氏之学尽心焉耳。夫尽其说而有所不通,然後得以论正,予岂好为异论者哉。凡补其谱十有五,补其文字二百七(一本注云:谱序自“周公致太平”以上,皆亡其文,予取孔颖达《正义》所载之文补足,因为之注,自周公以下,即周旧注云)。增损涂乙改正者三(一作八)百八十三,而郑氏之《谱》复完(一有矣字)。 ※《毛诗小疏》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因孔《疏》为本,删去要义,辅益经注云。 ※《毛诗指说》 《崇文总目》:唐成伯撰。略序作《诗》大指,及师承次序。 ※《毛诗断章》 《崇文总目》:唐成伯撰。大抵取《春秋》赋《诗》断章之义,钞取《诗》语,汇而出之。 ※《石经毛诗》二十卷 晁氏曰:伪蜀张绍文书。与《礼》记同时刻石。 ※《毛诗解题》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篇端总叙诗义,次述章旨,盖近儒为之者欤?
※《诗折衷》二十卷 陈氏曰:皇中,莆田刘宇撰。凡毛、郑异义,折衷从一。盖仿唐陈岳《三传折衷论》之例,凡一百六十八篇。 ※欧阳《诗本义》十六卷 晁氏曰:欧公解《诗》,毛、郑之说已善者因之不改,至於质诸先圣则悖理,考於人情则不可行,然後易之,故所得比诸儒最多。但平日不信符命,尝著书以《周易》、《河图》、《洛书》为妖妄,今又以《生民》、《玄鸟》之诗为怪说。苏子瞻曰:“帝王之兴,其受命之符,卓然见於《诗》、《书》者多矣。《河图》、《洛书》、《玄鸟》、《生民》之诗,岂可谓诬也哉。恨学者推之太详,流入谶纬,而後之君子亦矫枉过正,举从而废之,以为王莽、公孙述之流缘此作乱。使汉不失德,莽、述何自起?而归罪三代受命之符,亦过矣。” 《朱子语录》曰:欧公《诗本义》煞说得有好处。有《诗本末论》。又有论云:“何者为《诗》之本?何者为《诗》之末?《诗》之本,不可不理会;《诗》之末,不理会也无妨。”近世自集注文字出,此等文字都不见有了,也害事。 陈氏曰:其书先为论,以辨毛、郑之失,然後断以己见。末二卷为《一义解》、《取舍义》,《时世》、《本末》二论,《豳》、《鲁》、《序》三问,而补亡郑《谱》及《诗图总序》附於卷末。 ※《新经诗义》三十卷 晁氏曰:熙宁中置经义局,撰《三经义》,皆本王安石说。《毛诗》,先命王训其辞,复命安石训其义。书成,以赐太学,布之天下云。 ※苏子由《诗解》二十卷 晁氏曰:其说以《毛诗序》为卫宏作,非孔氏之旧,止存其首一言,馀皆删去。按司马迁曰“周道缺而《关雎》作”,扬雄曰“周康之时,颂声作乎下,《关雎》作乎上”。与今《毛诗序》之意绝不同,则知《序》非孔子之旧明矣。虽然,若去《序》不观,则《诗》之辞有溟氵幸而不可知者,不得不存其首之一言也。 ※《伊川诗说》二首 晁氏曰:伊川门人记其师之所谈之经也。
※《毛诗辨疑》一卷 晁氏曰:杨时中立撰,一卷。 ※陈氏《诗解》二十卷 晁氏曰:陈少南撰,凡二十卷。 ※《诗学名物解》二十卷 陈氏曰:蔡卞元度撰。卞,王介甫婿,故多用《字说》。其目自《释天》至《释杂》,凡十类,大略如《尔雅》,而琐碎穿凿,於经无补也。 ※《诗物性门类》八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多取《说文》,今考之,盖陆农师所作《埤雅》也。详见《埤雅》。 ※广川《诗故》四十卷 《中兴艺文志》:董撰。谓班固言《鲁诗》最近,今徒於也书时得之。《齐诗》所存不全,或疑後人为,然章句间有自立处,此不可易者。《韩诗》虽亡阙,《外传》及章句犹存。《毛诗训故》为备,以最後出故独传,乃据毛氏以考正於三家,且论《诗序》决非子夏所作。建炎中,载是书而南,其志公学博,不可以人废也。 陈氏曰:说兼取三家,不专毛、郑。谓《齐诗》尚存,可据。按《藏书志》有《齐诗》六卷,今《馆阁》无之。自言隋、唐亦巳亡久矣,不知今所传何所从来,或疑後世依为之。然则安得便以为《齐诗》尚存也。然其所援引诸家文义,与《毛氏》异者,亦足以广见闻,续微绝云。 ※《毛诗补音》十卷
陈氏曰:吴或撰。其说以为《诗》韵无不叶者,如“来”之为“”,“庆”之为“羌”,“马”之为“姥”之类。《诗》音旧有九家,唐陆德明始定为《释文》。《燕燕》以“南”韵“心”,沈重读“南”作“尼心切”,德明则谓古人韵缓,不烦改字。《扬之水》以“沃”韵“乐”,徐邈读“沃”“郁缚切”,德明亦所不载。颜氏《纠谬正俗》以傅毅《郊祀赋》“穰”有“而成切”,张衡《东京赋》“激”有“吉跃切”。今之所作,大略仿此。其援据精博,信而有证。朱晦翁注《楚辞》亦用或例,皆韵。其韵或又有《韵补》一书,不专为《诗》作也。要之古人韵缓之说,是为确论,不必一一改字。详见《韵补》。 《朱子语录》曰:吴才老《补韵》甚详,然亦有推不去者,某煞寻得,当时不曾记,今皆忘之矣。如“外御其务”叶“也无戎”,才老无寻处,云“务”字古人读做“蒙”,不知“戎,汝也”,“汝”、“戎”二字,古人通用,是叶音“汝”也。如“南仲太祖,太师皇父,整我六师,以我戎。”亦是叶音“汝”也。“下民有严”,叶“不敢迨遑”,才老欲音“严”为“庄”,云避汉讳,无道理。其後读《楚 天问》,见一“严”字乃押从“庄”字,乃知是叶韵,“严”,读作“昂”也。《天问》,才老岂不读,往往无甚意义,只恁他打过去也。或问:“吴氏叶韵何据?”曰:“他皆有据。泉州有其书,每一字引十馀证,少者亦两三证。他说元初更多,後来删去,姑存此耳。然犹有未尽。” ※夹氵祭《诗传》、《辩妄》共二十六卷 自序:《毛诗》自郑氏既笺之後,而学者笃信康成,故此《诗》专行,三家遂废。《齐诗》亡於魏,《鲁诗》亡於西晋,隋、唐之世,犹有《韩诗》可据,迨五代之後,《韩诗》亦亡。致今学者,只冯毛氏,且以《序》为子夏所作,更不敢拟议。盖事无两造之辞,则狱有偏听之惑,今作《诗辩妄》六卷,可以见其得失。 陈氏曰:辩妄者,专指毛、郑之妄。谓《小序》非子夏所作,可也;尽削去之,而以己意为之序,可乎?樵之学虽自成一家,而其师心自是,殆孔子所谓不知而作者也。 按:夹氵祭专诋《诗序》,晦庵从其说,所谓“事无两造之辞,则狱有偏听之惑”者,大意谓《毛序》不可偏信也。然愚以为譬之听讼,《诗》者,其事也;《齐》、《鲁》、《韩》、《毛》则证验之人也。《毛诗》本书具在,流传甚久,譬如其人亲身到官,供指详明,具有本末者也。《齐》、《鲁》、《韩》三家,本书已亡,於他书中间见一二,而真伪未可知,譬如其人元不到官,又已身亡,无可追对,得之风闻道听,以为其说如此者也。今舍《毛诗》而求证於《齐》、《鲁》、《韩》,犹听讼者以亲身到官所供之案牍为不可信,乃采之於傍人传说,而欲以断其事也,岂不误哉。 ※李樗《毛诗详解》三十六卷 陈氏曰:博取诸家之说,训释名物文意,末用已意为论以断之。樗,闽之名儒,於林少颖为外兄。林,李出也。 ※《诗风雅颂》四卷《序》一卷 陈氏曰:晦庵所录。以为《序》出後,不当引冠篇首,故别录为一卷。 ※晦庵《诗集传》、《诗序辨说》共二十一卷 陈氏曰:以《大》、《小序》自为一编,而辨其是非。其序《吕氏读诗记》自谓少年浅陋之说,久而知其有所未安,或不免有所更定。今江西所刻晚年本,得於南康,胡泳伯量校之建安本,更定几什一云。
※《吕氏读诗记》三十二卷 陈氏曰:博采诸家,存其名氏,先列训诂,後陈文义,翦截贯穿,如出一手。已意有所发明,则别出之。《诗》学之详正,未有逾於此书者也。然自《公刘》以後,编纂已备,而条例未竟,学者惜之。 ※岷隐《续读诗记》三卷 陈氏曰:戴溪撰。其书出於吕氏之後,谓吕氏於字训章已悉,而篇意未贯,故以《续记》为名。其实自述已意,亦多不用《小序》。 ※黄度文叔《诗序》三十卷 水心叶氏序曰:公於《诗》,尊叙伦纪,致忠达敬,笃信古文,旁录众善。博厚惨怛而无迂重之累,缉绪悠久而有新美之益。然则性情不蔽,而《诗》之教可以复明,公其有志於是欤!按《易》有程,《春秋》有胡,而《诗》集传之善者亦数家,大抵欲收拾群义,酌其中平,以存世教矣、未知性情何如耳。今公之书既将并行,读者诚思其教,存其性,教明、性明而《诗》复,则庶几得之。 ※项安世《毛诗前说》一卷 陈氏曰:考定风、雅篇次,而为之说。其曰前说者,末年之论,有少不同故也。 ※陈鹏飞《诗解》二十卷 陈氏曰:不解《殷》、《鲁》二《颂》,以为《商颂》当阙,而《鲁颂》可废。 ※王景文《诗总闻》三卷 陈氏曰:自序云“研精覃思,於此几三十年”。其书有《闻音》,谓音韵;《闻训》,谓字义;《闻章》,谓分段;《闻句》,谓句读;《闻字》,谓字画;《闻物》,谓鸟兽草木;《闻用》,谓凡器物;《闻迹》,谓凡在处山川土壤州县乡落之类;《闻事》,谓凡事实;《闻人》,谓凡人姓号。共十闻,每篇为总闻。又有《闻风》、《闻雅》、《闻颂》等。其说多出新意,不循旧传。
※白石《诗传》二十卷 陈氏曰:宗正少卿乐清钱文子撰。所居白石岩,因以为号。 ※《诗古音辨》二卷 陈氏曰:从政郎信安郑犀撰。 ※《诗考》五卷 浚仪王应麟撰。自序汉言《诗》者四家,师异指殊。贾逵撰《齐》、《鲁》、《韩》与毛氏异同,梁崔灵恩采三家本为《集注》。今唯《毛传》、《郑笺》孤行,《韩》仅存《外传》,而《鲁》、《齐诗》亡久矣。诸儒说《诗》,壹以毛、郑为宗,未有参考三家者,独朱公《集传》,闳意眇指,卓然千载之上。言《关雎》则取匡衡;《柏舟》妇人之诗,则取刘向;笙诗有声无辞,则取《仪礼》;“上天甚神”,则取《战国策》;“何以恤我”,则取《左氏传》;“《抑》,戒自警”,“《昊天有成命》道成王之德”,则取《国语》;“陟降庭止”;则取《汉书注》;“《宾之初筵》,饮酒悔过”,则取《韩诗序》;“不可休思”、“是用不就”、“彼矣岐”,皆从《韩诗》;“禹敷下土方”,又证诸《楚辞》。一洗末师专已守残之陋,学者讽咏涵濡,而自得之跃如也。文公语门人,《文选注》多《韩诗》章句,尝欲写出。应麟窃观传记所述,三家绪言,尚多有之,罔罗遗轶,传以《说文》、《尔雅》诸书,萃为一编,以扶微学,广异义,亦文公之意云尔。读《集传》者,或有考於斯。 ●卷一百八十 经籍考七 ○经(礼) 《汉艺文志》曰:帝王质文世有损益,至周曲为之防,事为之制(师古曰:“委曲防闲,每事为制也”)。故曰:“礼经三百,威仪三千(韦昭曰:《周礼》三百六十官也。三百,举成数也。臣瓒曰:礼经三百,谓冠、婚、吉、凶。《周礼》三百,是官名也。师古曰:“礼经三百,韦说是也。威仪三千,乃谓冠、婚、吉、凶,盖《仪礼》是。”)。”及周之衰,诸侯将逾法度,恶其害己,皆灭去其籍,自孟子时而不具,至秦大坏。汉兴,鲁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讫孝宣世,后苍最明。戴德、戴圣、庆普皆其弟子,三家立於学官。《礼古经》者,出於鲁淹中(苏林曰:里名也)及孔氏,学七十篇文相似,多三十九篇。及《明堂阴阳》、《王史氏记》所见,多天子诸侯卿大夫之制,虽不能备,犹仓等推《士礼》而致於天子之说(师古曰:“与愈同。愈,胜也。”刘氏曰:“孔氏学七十篇,即安国所得壁中书也。学七十,当作学十七,五十六篇除十七,正多三十九也。”)。 《隋经籍志》曰:汉初,有高堂生传十七篇,又有古经,出於淹中,而河间献王好古爱学,收集馀烬,得而献之,合五十六篇,并威仪之事。而又得《司马穰苴兵法》一百五十五篇,及《明堂阴阳》之记,并无敢传之者。唯古经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不殊,而字多异。自高堂生至宣帝时,后苍最明其业,乃为《曲台记》。苍授梁人戴德,及德从兄子圣、沛人庆普,於是有大戴、小戴、庆氏三家并立。後汉唯曹元传庆氏,以授其子褒。然三家虽存并微,相传不绝。汉末,郑玄传小戴之学,後以古经校之,取其於义长者作注,为郑氏学。其《丧服》一篇,子夏先传之,诸儒多为注解,今又别行。而汉时有李氏得《周官》,《周官》盖周公所制官政之法,上於河间献王,独阙《冬官》一篇。献王购以千金不得,遂取《考工记》以补其处,合成六篇,奏之。至王莽时,刘歆始置博士,以行於世。河南缑氏杜子春受业於歆,因以教授。是後马融作《周官传》,以授郑玄,玄作《周官注》。汉初,河间献王又得仲尼弟子及後学者所记一百三十一篇,献之,时亦无传之者,至刘向考校经籍,检得一百三十篇,向因第而叙之。而又得《明堂阴阳记》三十三篇、《孔子三朝记》七篇、《王氏史氏记》二十一篇、《乐记》二十三篇,凡五种,合二百十四篇。戴德删其烦重,合而记之,为八十五篇,谓之《大戴记》;而戴圣又删大戴之书,为四十六篇,谓之《小戴记》。汉末马融逐传小戴之学,融又足《月令》一篇、《明堂位》一篇、《乐记》一篇,合四十九篇;而郑玄受业於融,又为之注。今《周官》六篇、古经十七篇、《小戴记》四十九篇,凡三种。唯《郑注》立於国学,其馀并多散亡,又无师说。 ※《汉志》:凡《礼》十三家,五百五十五篇。 按三代之礼,其流传於汉世,《周官》、《仪礼》、《戴记》三书而已,《艺文志》所述皆三书也。然其末则以《古封禅群祀》二十二篇、《封禅议对》十九篇、《汉封禅群祀》三十六篇、《议奏》三十八篇继之,而皆以为《礼》家。按封禅,秦、汉之事,难厕其书於礼经之後,今析入《仪注》门。凡削四家,一百一十五篇云。
《隋志》:一百三十六部,一千六百二十二卷(通计亡书,二百一十一部,二千一百八十六卷)。 《唐志》:六十九家,九十六部,一千八百二十七卷(失姓名七家,元行冲以下不注录十六家,一百九十五卷)。 《宋三朝志》:四十部,一千五十六卷(内十一部入《仪注》门)。 《宋两朝志》:三部,五十二卷(内一部入《仪注》门)。 《宋四朝志》:二十五部,三百六十七卷(内一部入《仪注》门)。 《宋中兴志》:六十四家,九十一部,一千二百六十五卷。 ※《仪礼注》十七卷 韩文公《读仪礼》:余尝苦《仪礼》难读,且又行於今者盖寡,沿袭不同,复之无由,考於今,诚无所用云,然文王、周公之法制具在於是。孔子曰:“吾从周”,谓其文章之盛也。古书之存者希矣,百氏杂家尚有可取,况圣人之制度邪?於是掇其大要,奇辞奥旨著於篇,学者可观焉。惜吾不及其时,揖让进退於其间。呜呼,盛哉! 晁氏曰:《仪礼》十七篇,郑氏注。西汉诸儒得古文礼凡五十六篇,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为《仪礼》,《丧服传》一卷,子夏所为。其说曰:“《周礼》为本,圣人体之;《仪礼》为末,圣人履之。为本则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礼,以吉、凶、宾、军、嘉为次;为末则轻者在前,故《仪礼》先冠、婚,後丧祭。” 《朱子语录》:知看《仪礼》有绪,甚善。此书虽难读,然多是重衤复伦类,若通,则其先後彼此展转参照,足以互相发明,久之自通贯也。礼书如《仪礼》,尚完备如他书。《仪礼》是经,《礼记》是解《仪礼》。且如《仪礼》有《冠礼》,《礼记》便有《冠义》;《仪礼》有《昏礼》,《礼记》便有《昏义》;以至燕、射之礼,莫不皆然。只是《仪礼》有《士相见礼》,《礼记》却无《士相见义》。後来刘原甫补成一篇。学《礼记》下言语,只是解他《仪礼》。《仪礼》,不是古人预作一书如此。初间只是以义起,渐渐相袭,行得好,只管巧,至於情文极细密,极周纟致处。圣人见此意思好,故录成书。今《仪礼》多是士礼。如河间献王得《古礼》五十六篇,乃孔壁所藏之书,其中却有天子、诸侯礼,所以班固言“愈於推《士礼》以致天子、诸侯之礼。”是班固作《汉书》时,其书尚在。郑康成亦及见之,今注疏中有引援处,不知是甚时失了。可惜!汉时,儒者专门名家,自一经之外,都不暇讲。故先儒为圣经不亡於秦火,而坏於汉儒,其说亦好。温公论景帝太子既亡,当时若立献王为嗣,则汉之礼乐制度必有可观。陈振叔亦亻尽得见。其说《仪礼》云:“此乃仪,更须有礼书。《仪礼》只载行礼之威仪,所谓‘威仪三千’是也。礼书如云‘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二’之类,是说大经处。这是礼,须自有个文字。” ※《仪礼疏》五十卷 晁氏曰:唐贾公彦撰。齐黄庆、隋李孟η各有《疏义》,公彦删二疏为此书。国朝尝诏邢是正之。
《朱子语录》曰:《仪礼疏》说得不甚分明。 先公《仪礼注疏》序曰:余生五十八年,未尝读《仪礼》之书。一日,从败箧中得景德中官本《仪礼疏》四帙,正经、注语,皆标起止,而疏文列其下,盖古有明经学究专科,如《仪礼经注》,学者童而习之,不待屑屑然登载本文,而已熟其诵数矣。王介甫《新经》既出,士不读书,如余之於《仪礼》者皆是也。然不敢付之茫昧幽冥,将寻访本书传抄,庶几创通大义。然余老矣,惧其费日力而卒无所补也。长儿《跋》曰:“家有监本《仪礼经注》,可取而附益之,以便观览。”意欣然,命之整缉,为九帙,手自点校,并取朱氏礼书与其门人高弟黄氏、杨氏诸家续补之,编分章析,条题要其上,遂为完书。拊而叹曰:“兹所谓《仪礼》者欤!韩昌黎之言,岂欺我哉!其为书也,於奇辞奥旨中,有精义妙道焉;於纤悉曲折中,有明辨等级焉。不惟欲人之善其生,且欲人之善其死;不惟致严於冠、昏、朝聘、乡射,而尤严於丧、祭。後世徒以其推《士礼》而达之天子,以为残阙不可考之书。徐而观之,一士也,天子之士与诸侯之士不同,上大夫与下大夫不同,等而上之,固有可得而推者矣。周公之经,何制之备也!子夏之传,何文之奇也!康成之注,公彦之疏,何学之博也!小子识之。” ※《古礼》十七卷,《释文》一卷,《释误》三卷 陈氏曰:永嘉张淳忠甫所校,乾道中,太守章贡曾逮仲躬刻之。首有目录一卷,载大、小戴、刘向篇第异同,以古监本、巾箱本、杭细本、严本校定,识其误而为之序,谓高堂生所传《士礼》尔。今此书兼有天子、诸侯、卿大夫礼,决非高堂所传,其篇数偶同。自陆德明、贾公彦皆云然,不知何所据也。 朱子曰:张淳云:“如刘歆所言,则高堂生所得,独为《士礼》。而今《仪礼》乃有天子、诸侯、大夫之礼,居其大半,疑今《仪礼》非高堂生之书,但篇数偶同耳。”此则不深考於刘说所订之误,又不察其所谓《士礼》者,特略举首篇以名之,其曰推而致於天子者,盖专指冠、昏、丧、祭而言,若燕、射、朝聘,则士岂有是礼而可推邪! 《朱子语录》曰:《仪礼》,人所罕读,难得善本。而郑《注》贾《疏》之外,先儒旧说,多不复见,陆氏《释文》亦甚疏略。近世永嘉张淳忠甫校定印本,又为一书,以识其误。号为精密,然亦不能无舛谬。张忠甫所校《仪礼》甚子细,然於目录中《冠礼》玄端处便错了。但此本较他本为最胜。又谓汉初未有《仪礼》之名,疑後学者见十七篇中有仪有礼,遂合而名之。 ※《古礼经传通解》二十三卷 《集传集注》十四卷 陈氏曰:朱熹撰。以古十七篇为主,而取《大》、《小戴》及他书传所载系於礼者附入之。二十三卷巳成书,阙《书数》一篇。其十四卷草定,未删改,曰《集传集注》云者,盖此书初名也。其子在刻之南康,一切仍其旧云。 《中兴艺文志》:熹书为《家礼》三卷、《乡礼》三卷、《学礼》十一卷、《邦国礼》四卷、《王朝礼》十四卷。其曰《仪礼经传通解》者,凡二十三卷,熹晚岁所亲定,惟《书数》一篇缺而未补。其曰《仪礼集传集注》者,即此书旧名,凡十四卷,为《王朝礼》,而《卜筮篇》亦阙。熹所草定,未及删改。 《朱子语录》曰:《仪礼》,礼之根本,而《礼记》乃其枝叶。《礼记》本秦汉上下诸儒解释《仪礼》之书,又有他书附益於其间。今欲定作一书,先以《仪礼》篇目置於前,而附《礼记》於其後。如《射礼》则附以《射义》,似此类巳得二十馀篇。若其馀《曲礼》、《少仪》,又自作一项,而以类相从。若《疏》中有说制度处,亦当采取以益之。礼书异时必有两本,其据《周礼》,分经传,不多取《国语》杂书、迂僻蔓衍之说者,吾书也。其黜《周礼》,使事无统纪;合经传,使书无间别;多取《国语》杂记之书,使传者疑而习者蔽,非吾书也。《答应仁仲书》曰:前贤常患《仪礼》难读,以今观之,只是经不分章,记不随经,而注疏各为一书,故使读者不能遽晓。今定此本,尽去诸弊,恨不得令韩文公见之也。 先公曰:愚按记不随经,注疏各为一书,读者不能遽晓,此犹古《易》之《彖》、《象》、《文言》、《系辞》各自为书,郑康成所以欲省学者两读,而为今《易》也。文公於礼书之离者合之,於《易》书之合者离之,是亦学者所当知也。 ※《古礼经传续通解》二十九卷
陈氏曰:外府丞长乐黄直卿撰。,晦庵之婿,号勉斋。始,晦庵著礼书,《丧》、《祭》二礼未及伦次,以属续成之。 《朱子语录》:贺孙因问:“《祭礼》附《祭仪》,如说孝许多,如何来得?”曰:“便是祭礼难附。兼《祭仪》前所说多是天子礼,若《仪礼》所存,唯《少牢馈食》、《特牲馈食礼》是诸侯大夫礼。兼又只是有《馈食》。若天子祭,便合有初间祭腥等事,如所谓‘建设朝事,燔燎膻芗’。若附《仪礼》,此等皆无入头处。意问欲将《周礼》中天子祭礼逐项作一总脑,以《礼记》附。如疏中有说天子,皆编出。”因云:“某巳衰老,其间合要理会文字,皆起得个头在。及见其成与不见其成,皆未可知。万一不及见此书之成,诸公千万勉力整理,得成此书,所系甚大。”“古礼於今实是难行,当祭之时,献神处少,只说酌奠,卒祝、迎尸以後,都是人自食了。主人献尸,尸又酢主人,酢主妇,酢祝及佐食宰、赞、众宾等,交相劝酬,甚繁且久。所以季氏之祭,至於继之以烛。窃谓後世有大圣人者作,与他整理一过,令人苏醒,不必一一如古人之繁,但放古人大意,简而易行耳。温公《仪》人所惮行者,只为闲辞多,长篇浩翰,令人难读,其实行礼处无多。某尝修《祭仪》,只就中间行礼处分作五六段,甚简易晓。後被人窃去,亡之矣。 信斋杨氏序曰:昔文公朱先生既修《家》、《乡》、《邦国》、《王朝礼》,以《丧》、《祭》二礼属勉斋黄先生编之。先生伏膺遗训,取向来《丧礼》稿本,精专修改。书成,凡十有五卷。复伏读,曰:大哉书乎!秦、汉而下未有也。近世以来,儒生习诵,知有《礼记》,而不知有《仪礼》;士大夫好古者知有唐开元以後之《礼》,而不知有《仪礼》。今因其篇目之仅存者,为之分章句,附传记,使条理明白而易考,後之言礼者有所据依,不至於弃经而任传,遗本而宗末。王侯大夫之礼,关於纲常者为尤重,《仪礼》既阙其书,後世以来,处此大变者,咸幽冥而莫知其原,取具临时,沿袭鄙陋,不经特甚,可为慨叹。今因《小戴 丧大记》一篇,合《周礼》、《礼记》诸书,以补其阙,而王侯大夫之礼,莫不粲然可考,於是《丧礼》之本末经纬,莫不悉备。既而又念《丧礼》条目散阔,欲撰《仪礼 丧服图式》一卷,以提其要,而附古今沿革於其後。草具甫就,而先生没矣。呜呼!此千载之遗憾也。先生所《祭礼》,本经则《特牲》、《少牢》、《有司彻》,《大戴礼》则《衅庙》(以上四卷未分章句,入注疏),所补者,则自天神地、百神宗庙,以至因事而祭者,如建国迁都、巡狩师田、行役祈禳,及祭服祭器。事序始终,其纲目尤为详备。先生尝为复言,《祭礼》用力甚久,规模已定,每取其书纟番阅而推明之,间一二条,方欲加意修定,而未遂也。呜呼!《礼》莫重於《丧》、《祭》,文公以二书属之先生,其责任至不轻也。先生於二书也,推明文王、周公之典,辨正诸儒异同之论,掊击後世蠹坏人心之邪说,以示天下後世,其正人心,扶世教之功至远也。而《丧服图式》、《祭礼》遗稿,尚有未及订定之遗恨,後之君子有能继先生之志者,出而成之,是先生之所望也。抑复又闻之先生曰:“始,余创二礼粗就,奉而质之先师,先师喜谓余曰:‘君所立《丧》、《祭》,礼规模甚善,他日取吾所编《家》、《乡》、《邦国》、《王朝礼》,其悉用此规模更定之。’”呜呼!是又文公拳拳之意,先生欲任斯责而卒不果也,岂不痛哉!同门之士,以复预闻次辑之略,不可以无言也,复因敬识其始末,以告来者。《丧礼》一十五卷,前以缮写,《丧服图式》,今别为一卷,附於正卷帙之外,以俟君子,亦先生平日之志云。 又曰:嘉定己卯,《丧礼》始克成编,以次将修《祭礼》,即以其书稿本授复,曰子其读之。盖欲复通知此书本末,有助纂辑也。复受书而退,启缄伏读,皆古今天下大典礼,其关系甚重,其条目甚详,其经传异同。注疏抵捂,上下数千百载间,是非淆乱,纷错甚众。自此朝披夕阅,不敢释卷。时在勉斋左右,随事咨问抄识,以待先生笔削。不幸先生即世,遂成千古之遗憾。日迈月征,今十馀年,南康学宫旧有《家》、《乡》、《邦国》、《王朝礼》及张侯ж续刊《丧礼》,又取《祭礼》稿本并刊而存之,以待後之学者。故四方朋友,皆有《祭礼》稿本,未有取其书而修定之者。顾复何人,敢任其责。伏自惟念齿浸衰,曩日幸有所闻,不可不及时传述。窃不自揆,遂据稿本,参以所闻,稍加更定,以续成其书,凡十四卷云。 ※《集释古礼》十七卷,《释宫》一卷,《纲目》一卷 陈氏曰:庐陵李如圭宝之撰。绍兴癸丑进士,尝为福建抚。《释宫》者,经所载堂室、门庭,今人所不晓者,一一释之。 《中兴艺文志》:《仪礼》既废,学者不复诵习,或不知有是书。乾道间有张淳始订其讹,为《仪礼识误》。淳熙中李如圭为《集释》,出入经传,又为《纲目》,以别章句之指;为《释宫》,以论宫室之制。朱熹尝与之校定礼书,盖习於礼者。 ※《周礼》十二卷 晁氏曰:郑玄注。汉武帝时,河间献王开献书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冬官》一篇,乃募以千金,不得,取《考工记》以补其阙。至孝成时,刘歆校理秘书,始得序列,著於《录》、《略》,为群儒排弃,歆独以为周公致太平之迹。永平时,杜子春初能通其读,郑众、郑兴亦尝传受,康成皆引之,以参释异同云。 陈氏曰:按《艺文志》曰:“《周官经》六篇”,本注云“王莽时歆置博士”。颜师古曰“即今之《周官礼》也,亡其《冬官》,以《考工记》足之。”愚尝疑《周礼》六典与《书 周官》不同,《周官》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时地利。二官各有攸司,盖自唐、虞九官,禹、契所职,则巳然矣。今《地官》於教事殊略,而田野井牧、乡遂稼穑之事,殆皆司空职耳。《周官》初无邦事之名,今所谓事典者,未知定为何事?书阙亡而以《考工记》足之,天下之事,止於百工而已邪?先儒固有疑於是书者,若林孝存以为武帝知《周官》末世渎乱不经之书,作十论七难以排弃之;何休亦以为六国阴谋之书。甚者或谓刘歆附益以佐王莽者也。惟郑康成博览,以为周公致太平之迹,故其学遂行於世。愚按此书多古文奇字,名物度数,可考不诬,其为先秦古书,似无可疑。愚所疑者,邦土邦事灼然不同,其他繁碎驳杂,与夫刘歆、王安石一再用之而乱天下,犹未论也。玄之学出於扶风马融,而参取杜子春、郑大夫、郑司农之说。子春,河南缑氏人,生汉末,至永平初尚在,年九十馀,郑众、贾逵皆受业焉。大夫者,河南郑兴少赣也。司农者,郑众仲师,兴之子也。融,字季长。 《朱子语录》曰:《周礼》一书好看,广大精密,周家法度在里许,但未敢令学者看。此非是不可学,亦非是不当学,只为学有先後,先须理会自家身心合做底,学《周礼》自後一截事。而今把来说看,还有一句干涉吾人身心上事否《周礼》规模,皆是周公做,但其言语是他人做。如今时宰相提举敕令,岂是宰相一一下笔?有不是处,周公须与改。至小可处,或未及改,或是周公晚年作此书。某所疑者,但恐周公立下此法,不曾行得尽。後世皆以《周礼》非圣人书,其间细碎处虽可疑,其大体直是非圣人做不得。 颖滨苏氏曰:言周公所以治周者,莫详於《周礼》,然以吾观之,秦、汉诸儒以意损益之者众矣,非周公之完书也。何以言之?周之西都,今之关中也;其东都,今之洛阳也。二都居北山之阳,南山之阴,其地东西长,南北短,短长相补,不过千里,古今一也。而《周礼》王畿之大,四方相距千里,如画棋局;近郊远郊,甸地稍地,小都大都,相距皆百里,千里之方,地实无所容之,故其畿内远近诸法,类皆空言耳。此《周礼》之不可信者一也。《书》称武王克商,而反商政,列爵惟五,分土为三。故《孟子》曰:“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不达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郑子产亦云:“古之言封建者,盖若是。”而《周礼》诸公之地方五百里,诸侯四百里,诸伯三百里,诸子二百里,诸男百里,与古说异。郑氏知其不可,而为之说曰:“商野三等,武王增以子、男,其地犹因商之故。周公斥大九州,始皆益之,如《周官》之法。於是千乘之赋,自一成十里而出车一乘,千乘而千成,非公侯之国,无以受之。”吾窃笑之。武王封之,周公大之,其势必有所并,必有所徙。一公之封,而子、男之国为之徒者十有六,封数大国,而天下尽扰,此书生之论,而有国者不为也。《传》有之曰:“方里而井,十井为乘。”故十里之邑而百乘,百里之国而千乘,千里之国而万乘,古之道也。不然,百乘之家,为方百里,万乘之国,为方数圻矣,故无是也。《语》曰:“千乘之国,摄乎大国之间。”千乘,虽古之大国,而於衰周为小,然孔子犹曰“安见方六七十,如五六十而非邦也者”,然则虽衰周,列国之强家,犹有不及五十者矣。韩氏、羊舌氏,晋大夫也,其家赋九县,长毂九百,其馀四十县,遗守四千,谓一县而百乘则可,谓一县而百里则不可,此《周礼》之不可信者二也。王畿之内,公邑为井田,乡遂为沟洫。此二者,一夫而受田百亩,五口而一夫为役,百亩而税之十一,举无异也。然而井田自一井而上,至於一同而方百里,其所以通水之利者,沟、洫、浍三。沟洫之制,至於万夫,方三十二里有半,其所以通水之利者,遂、沟、洫、浍、川五。利害同而法制异,为地少而用力博,此亦有国者之所不为也。楚掩为司马,町原防,井衍沃,盖平川广泽可以为井者井之,原阜堤防之间,狭不可井则町之(杜预以町为小顷町)。皆因地以制广狭多少之异,井田沟洫盖亦然耳,非公邑必为井田,而乡遂必为沟洫,此《周礼》之不可信者三也。三者既不可信,则凡《周礼》之诡异远於人情者,皆不足信也。古之圣人因事立法,以便人者有矣,未有立法以强人者也。立法以强人,此迂儒之所以乱天下也。
五峰胡氏曰:谨按孔子定《书 周官》,六卿,“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者也。今以刘歆所成《周礼》考之,太宰,“掌建邦之六典”。夫太宰统五官之典,以为治者也,岂於五官之外,更有治典哉,则掌建六典,歆之妄也。太宰之属六十,小宰也、司会也、司书也、职内也、职岁也、职币也。是六官之所掌,辞繁而事衤复,类皆期会簿书之末,俗吏掊克之所为,而非赞冢宰,进退百官,均一四海之治者也。古之君国子民者,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故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今《天官》有宰夫者,考郡都鄙县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夫君相守恭俭,不尚末作,使民务本,此足用长财之要也。百官有司,谨守其职,岂敢逾越制度,自以足用长财为事?若刘歆之说,是使百官有司不守三尺,上下交征利,椎剥其民,以危亡其国之道,非周公致太平之典也。古之王者,守礼寡欲,由义而行,无所忌讳,不畏灾患。今《天官 甸师》乃曰:“丧事,代王受眚灾。”此楚昭、宋景之所不为者也,而谓周公立以为训,开後王忌讳之端乎?先王之制,凡官府次舍,列於库门之外,所以别内外,严贵贱也。今宫正乃“比宫中之官府,次舍之众寡”,又曰“去其奇邪之民”,则是嫔妃、宫吏,众庶杂处,帘陛不严,而内外乱矣。“宫伯,掌王宫之士庶子”,郑玄以为诸吏之庶,宿卫王宫者也。天子深居九重,面朝後市,谨之以门卫,严之以城郭沟池,环之以乡遂县都,藩之以侯甸男邦采卫,守之以夷蛮戎狄,周匝四垂,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今周公乃於宫中置诸吏,又以其士庶子卫王宫,何示人不广,而自削弱如此也!王后之职,恭俭不妒忌,帅夫人嫔妇,以承天子、奉宗庙而已矣。今内宰“凡建国,左右立市”,岂后之职也哉。“内小臣掌王后之命”;“后有好事於四方,则使往。有好令於卿大夫,则亦如之”。“阍人掌守王宫中门之禁”。说者以为二官奄者、墨者也。妇人无外事,以贞洁为行。若外通诸侯,内交群下,则将安用君矣。夫人臣尚无境外之交,曾谓后而可乎?古者不使刑人守门,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诸涂,弗与之言。周公作《立政》,戒成王以恤左右,缀衣、虎贲,欲其皆得俊之人。今反以隐宫刑馀近日月之侧,开乱亡之端乎?寺人内竖,贱人,非所贵也。女祝,掌宫中祷祠禳礻会之事。夫祭祀之礼,天子、公卿、诸侯、大夫、士行之於外,后妃、夫人、嫔妇供祭服笾豆於内。凡天地宗庙、山川百神,祀有典常,又安用此么么祷祠禳礻会於宫中?此殆汉世女巫执左道入宫中,乘妃姬争妒,与为厌胜之事耳,刘歆乃以为太宰之属,置於王宫,其诬周公也甚矣。冢宰常以天下自任,故王者内嬖嫔妇敌於后,外宠庶孽齐於嫡,宴游无度,衣服无章,赐与无节,法度之废,将自此始,虽在内庭为冢宰者,真当任其责也。若九嫔之妇法,世妇之宫具,女御之功事,女史之内政,典妇之女功,乃后夫人之职也,王安石以为统於冢宰,则王所以治内,可谓至公而尽正矣。夫顺理而无阿私之谓公,由理而无邪曲之谓正,修身以齐家,此王者治国平天下之定理,所自尽心者也。苟身不能齐家,而以付之冢宰,为王也悖理莫甚焉,又可谓之公正乎?噫!安石真奸人哉!四方贡职,各有定制,王者为天下主财,奉礼义以养天下,无非王者之财也,不可以有公私之异。今大府乃有贰贡之馀财,以供玩好之用,不几有如李唐之君受裴延龄之欺罔者乎!玉府,乃有王之金玉良货贿之藏,不几有如汉桓、灵置私库者乎!内府,乃有四方金玉齿革良货贿之献,而共王之好赐,不几有如李唐之君,受四方羡馀之轻侮者乎!王之裘服,宜夫人嫔妇之任也,今既有司裘,又有缝人、屦人等九官,则皆掌衣服者也。膳夫、酒正之职固不可废,又有腊人、盐人等十有六官,则皆掌饮食者也。医师之职固不可废,又有兽医等五官,皆医事也。帷幕次舍之事固不可废,而皂隶之所作也,亦置五官焉。凡此,既不应冗滥如是,且皆执技以事上役於人者也,而以为“冢宰进退百官,均一四海”之属,何也?汉兴,经五伯七雄,圣道绝灭,大乱之後,陈平为相,尚不肯任廷尉内史之事,周公承文、武之德,相成王为太师,乃广置宫闱,猥亵衣服饮食技艺之官以为属,必不然矣。其末则又有夏采之官焉,专掌王崩复土者也。呜呼!安得是不祥之人哉!礼官临大变,一时行之可矣,乃预置官以俟王崩而行其职,何不祥之甚也。太宰之属,六十有二,考之未有一官完善者,则五卿之属可知矣。而可谓之经,与《易》、《诗》、《书》、《春秋》配乎! 按:《周礼》一书,先儒信者半,疑者半。其所以疑之者,特不过病其官冗事多,琐碎而烦扰耳。然愚尝论之,经制至周而详,文物至周而备,有一事必有一官,毋足怪者。有如阉、阍、卜、祝,各设命官;衣、膳、泉、货,俱有司属。自汉以来,其规模之琐碎,经制之烦密,亦复如此,特官名不袭六典之旧耳,固未见其为行《周礼》,而亦未见其异於《周礼》也。独与百姓交涉之事,则後世惟以简易阔略为便,而以《周礼》之法行之,必至於厉民而阶乱,王莽之王田、市易,介甫之青苗、均输是也。後之儒者,见其效验如此,於是疑其为歆、莽之伪书而不可行;或以为无《关雎》、《麟趾》之意,则不能行。愚俱以为未然。盖《周礼》者,三代之法也,三代之时,则非直周公之圣可行,虽一凡夫亦能行之;三代而後,则非直王莽之矫诈、介甫之执愎不可行,而虽贤哲亦不能行。其故何也?盖三代之时,寰宇悉以封建,天子所治不过千里,公侯则自百里以至五十里,而卿大夫又各有世食禄邑,分土而治,家传世守。民之服食日用,悉仰给於公上,而上之人所以治其民者,不啻如祖父之於其子孙,家主之於其臧获。田土则少而授,老而收,於是乎有乡遂之官。又从而视其田业之肥瘠,食指之众寡,而为之斟酌区画,俾之均平(如上地家七人之类是也)。货财则盈而敛,乏而散,於是乎有泉府之官。又从而补其不足,助其不给,或赊或货,而俾之足用。所以养之者如此。司徒之任,则自卿大夫、州长,以至闾胥、比长,自遂大夫、县正,以至里宰、邻长,岁终正岁,四时孟月,皆徵召其民,考其德艺,纠其过恶,而加以劝惩。司马之任,则军有将,师有帅,卒有长。四时仲月,则有振旅治兵,茇舍大阅之法,以旗致民,行其禁令而加以诛赏。所以教之者如此。上下盖弊弊焉,察察焉,几无宁日矣。然其事虽似烦扰,而不见其为法之弊者,盖以私土子人,痛痒常相关,脉络常相属,虽其时所谓诸侯卿大夫者,未必皆贤,然既世守其地,世抚其民,则自不容不视为一体;既视为一体,则奸弊无由生,而良法可以世守矣。自封建变而为郡县,为人君者宰制六合,穹然於其上,而所以治其民者,则诿之百官有司、郡守县令。为守令者,率三岁而终更,虽有龚、黄之慈良,王、赵之明敏,其始至也,茫然如入异境,积日累月,方能谙其土俗,而施以政令,往往期月之後,其善政方可纪,才再期而已及瓜矣。其有疲懦贪鄙之人,则视其官如逆旅传舍,视其民如飞鸿土梗,发政施令,不过授成於吏手,既授成於吏手,而欲以《周官》之法行之,则事烦而政必扰,政扰而民必病。教养之恩惠未孚,而追呼之苛娆巳极矣,是以後之言善政者必曰事简。夫以《周礼》一书观之,成周之制未尝简也。自土不分胙,官不世守,为吏者不过年除岁迁,多为便文自营之计。於是国家之法制率以简易为便,慎无扰狱市之说,治道去太甚之说,遂为经国庇民之远猷。所以临乎其民者,未尝有以养之也,苟使之自无失其养,斯可矣。未尝有以教之也,苟使之自毋失其教,斯可矣。盖壤土既广,则志虑有所不能周;长吏数易,则设施有所不及竟。於是法立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处以简靖,犹或庶几;稍涉繁夥,则不胜其渎乱矣。昔子产听郑国之政,其所施为者,曰“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此俱《周官》之法也。然一年而舆人诵之曰:“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而诵之曰:“子产而死,谁其嗣之!”按郑国土地褊小,其在後世则一郡耳。夫以子产之贤智,而当一郡守之任,其精神必足以周知情伪,其念虑必足以洞究得失,决不至如後世承流宣化者之以苟且从事也。而周制在当时亦未至尽隳,但未能悉复先王之旧耳。然稍欲更张,则亦未能遽当於人心,必俟磨以岁月,然後昔之谤ゥ者转而为讴歌耳。况贤不及子产,所莅不止一郡,且生乎千载之後。先王之制久废,而其遗书仅存,乃不察时宜,不恤人言,而必欲行之乎,王介甫是也。介甫所行,变常平而为青苗,诿曰“此《周官 泉府》之法也。”当时诸贤极力争之,苏长公之言曰:“青苗虽云不许抑配,然其间愿请之户,必皆孤贫不济之人家。若自有赢馀,何至与官交易?此等鞭挞巳急,则继之逃亡;逃亡之馀,则均之邻保。”苏少公之言曰:“出纳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受责如此,则鞭笞必用,而州县多事矣。”是皆言官与民赊贷之非便也。盖常平者,籴粜之法也;青苗者,赊贷之法也。籴粜之法,以钱与粟两相交易,似未尝有以利民,而以官法行之,则反为简便。赊贷之法,捐钱以予民,而以时计息取之,似实有以济民,而以官法行之,则反为繁扰。然籴粜之说始於魏文侯,常平之法始於汉宣帝,三代之时,未尝有此。而赊贷之法,则《周官 泉府》明言之,岂周公经制,顾不为其简易者,而欲为其繁扰者乎?谓《周礼》为不可信之书,则《左氏传》言郑饥,子皮以子展之命饩国人粟,户一钟;宋饥,司城子罕请於平公,出公粟以贷。使大夫皆贷,司城氏贷而不书;为大夫之无者贷,宋无饥人。齐陈氏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则春秋之时,官之於民,固有赊贷之事也。虽当时未尝取二分之息,如青苗之为,然熙宁诸贤所言,非病其取息之多也,盖以为贫者愿贷,贷无之而不能偿,则亏官;富者不愿贷,抑配予之,而并令保任贫者,代偿所逋,则损民。两无所益,固不若常平之交手相付,听从民便之,为简易两得也。然左氏所述郑、宋、齐之事,谓之善政,以为美谈,未尝见其有熙丰之弊,何也?盖郑、宋、齐,列国也,其所任者,罕氏、乐氏、陈氏,则皆有世食禄邑,与之分土而治者也。介甫所宰者,天下也;其所任者,六七少年,使者四十馀辈,与夫州县小吏,则皆干进徇时之徒也。然非郑、宋、齐之大夫尽贤,而介甫之党尽不肖也。盖累世之私土子人者,与民情常亲,亲则利病可以周知,故法虽繁,而亦足以利民。暂焉之承流宣化者,与民情常疏,疏则情伪不能洞究,故法虽简而犹惧其病民也。以青苗赊贷一事观之,则知《周礼》所载,凡法制之琐碎烦密者,可行之於封建之时,而不可行之於郡县之後。必知时变者,而後可以语通经学古之说也。 ●卷一百八十一 经籍考八 ○经礼 ※《周礼疏》十二卷 晁氏曰:唐贾公彦撰。公彦,州人,永徽中,仕至太学博士。史称著此书四十卷,今并为十二卷。世称其发挥郑学最为详明。 陈氏曰:其序《周礼》废兴,起於成帝刘歆,而成於郑玄。又言郑众以为《书 周官》即此《周官》也,失之矣。《书》止一篇,《周礼》乃六篇,文异数万,非《书》类是则然矣。但《周礼》六官实本於《周官》,《周官》举其凡,《周礼》详其目,则郑众之说,未得为失。而其大可疑者,则邦土、邦事之不同也。《馆阁书目》:“按《艺文志》谓之《周官经》,此《礼器》所谓经礼者是也。”《志》有《周官经》六篇,《传》四篇,但曰经传云尔,便以为经礼,尤为可笑。《广川藏书志》云:“公彦此《疏》,据陈邵《异同评》及沈重《义疏》为之。”二书并见《唐艺文志》,今不复存。 ※《石经周礼》十二卷 晁氏曰:伪蜀孙朋古书,以监本是正。其注或羡或脱,或不同至千数。 ※《新经周礼义》二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王安石介甫撰。熙宁中,设经义局,介甫自为《周官义》十馀万言,不解《考工记》。按秦火之後,《周礼》比他经最後出,论者不一,独刘歆称为周公致太平之迹,郑氏则曰周公复辟後,以此授成王,使居雒邑,治天下:林孝存谓之黩乱不验之书,何休亦云六国阴谋之说。昔北宫问孟子周室班爵禄之法,孟子以谓诸侯恶其害己,灭去其籍,则自孟子时巳无《周礼》矣,况经秦火乎!孝存、休非之,良有以也,不知刘、郑何所据而言,然又自违异不同。王莽尝取而行之,敛财聚货,渎祀烦民,冗碎诡异,离去人情远甚。施於文则可观,措於事则难行,凡莽之驯致大乱者,皆以此。厥後唯苏绰、王通善之,诸儒未尝有言者。至於介甫,以其书理财者居半,爱之,如行青苗之类皆稽焉,所以自释其义者,盖以其所创新法尽傅著之,务塞异议者之口,後其党蔡卞、蔡京绍述介甫,期尽行之,圜土方田,皆是也。周,姬姓,故其女曰王姬,其臣如宋、齐之女,亦不曰姬,而各氏其姓,曰子氏,曰姜氏。赵,嬴姓,京乃令帝女称帝姬。噫!至於姓亦从焉,何其甚也。久之祸难并起,与莽曾无少异,殆《书》所谓“与乱同事”者邪! 陈氏曰:其序言“自周衰至今,历载千数,而太平之遗迹扫荡殆尽,学者所见,无复全经。於是时,乃欲训而发之,臣诚不自揆,知其数也,以训而发之之为难,又知夫立政造事,追而复之之为尤难”。新法误国,於此可推其原矣。熙宁八年,诏颁之国子监,且置之义解之首。
※《周礼辨疑》一卷 晁氏曰:皇朝杨时中立撰。凡一卷,攻安石之书。 ※《周礼中义》八卷 陈氏曰:祠部员外郎长乐刘彝执中撰。彝,诸经皆有《中义》。 ※《周礼详解》四十卷 陈氏曰:王昭禹撰,未详何人。近世为举子业者多用之,其学皆宗王氏新说。 ※《周礼讲义》四十九卷 陈氏曰:林之奇撰。四十九卷。 ※陈君举《周礼说》三卷 陈氏曰:其书曰《格君心》、《正朝纲》、《均国势》,各四篇。 《中兴艺文志》称傅良之言曰:“《周官》之纲领三,养君德、正朝纲、均国势也。郑注之误三,《王制》,汉儒之言,今以释《周礼》;《司马法》,兵制,今以证田制;汉官制皆袭秦,今以比《周官》。”徐筠学於傅良,记所口授,而为书曰《微言》。傅良为《说》十二篇,专论纲领。 《朱子语录》曰:於丘子服处见陈、徐二先生《周礼制度菁华》,下半册徐元德作,上半册即陈君举所奏《周官说》。先生云:孝宗尝问君举:“闻卿博学,不知读书之法当如何?”陈奏云:“臣生平於《周官》粗尝用心推考。今《周官》数篇已属藁,容臣退,缮写进呈。”遂写进御。大概推《周官》制度亦稍详,然亦有杜撰错说处。如云冢宰之职,不特朝廷之事,凡内而天子饮食、服御、宫掖之事,无不毕管。盖冢宰以道诏王,格君心之非,所以如此。此说固是。但云主客行人之官,合属春官宗伯,而乃掌於司寇,宗伯典礼,司寇典刑,土地疆域之事,合掌於司空,乃掌於司马;盖周家设六官互相检制之意。此大不然,何圣人不以君子长者之道待其臣,既任之而复疑之邪?或问:“如何?”先生曰:“宾客属秋官者,盖诸侯朝觐、会同之礼既毕,则降而肉袒请刑,司寇主刑,所以属之,有威怀诸侯之意。夏官掌诸侯土地封疆,如职方氏皆属夏官。盖诸侯有变,则六师移之,所以属司马也。”又问:“冬官司空掌何事?”曰:“次第是管土田之事。盖司马职方氏存其疆域之定制,至於申画井田,创置纤悉,必属於司空,而今亡矣。”
※《周礼井田谱》二十卷 陈氏曰:进士会稽夏休撰,绍兴时表上之。淳熙中,楼钥刻之,永嘉止斋陈氏序曰:“夏君休所著《井田谱》,亦有志矣。郑氏井邑若画棋然,盖祖《王制》,《王制》晚杂出汉文帝时,以海内尽为九州,州必方千里,千里必为国二百一十。其後班固《食货志》亦谓井方一里,八家各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为庐舍盖人二亩半云。凡若此,夏君皆不取,汉以来诸儒鲜或知之者。其说畿内广成万步,谓之都;不能成都谓之鄙,不能成鄙即成县者与之为县,成甸者与之为甸,至一丘一邑尽然。以其不能成都、成鄙,故谓之田;以其不可为军、为师,而无所专系,故谓之闲民。乡遂市官,皆小者兼大者,他亦上下相摄,备其数,不必具其员,岁登下民数於是,损益之,是谓相除之法,皆通论也。馀至纤至悉,虽泥於数度,未必皆叶,然其意要与时务合,不为空言,去圣人远。《周礼》一经,尚多三代经理遗迹,世无覃思之学,顾以说者谬,尝试者复大谬,乃欲一切尽为慊。苟得如《井田谱》与近时所传林勋本《政书》者数十家,各致其说,取其通如此者,去其泥不通如彼者,则周制可得而考矣。周制可得而考,则天下庶几於治矣。” ※《周礼丘乘说》一卷 陈氏曰:项安世撰,一卷。 ※黄度《周礼说》五卷 陈氏曰:度字文叔,不解《考工记》。 水心叶氏《序》曰:《周官》晚出,而刘歆遽行之,大坏矣,苏绰又坏矣,王安石又坏矣。千四百年更三大坏,而是书所存无几矣。《诗》、《书》、《春秋》皆孔子论定,孟轲诸儒相与弼承,世不能知而信其所从;井洌於逵,众酌饮焉,惟其量尔,故治虽不足而书有馀也。孔子未尝言《周官》,孟子亦以为不可得闻,一旦骤至,如奇方大药,非黄帝、神农所名,无制使服食之法,而庸夫鄙人妄咀吞之,不眩乱颠错几希,故用虽有馀而书不足也。虽然,以余考之,周之道固莫聚於此书,他经其散者也;周之籍固莫切於此书,他经其缓者也。公卿敬,群有司廉,教法齐备,义利均等,固文、武、周、召之实政在是也,柰何使降为度数事物之学哉!新昌黄文叔,始述五官而为之说,乎孔、孟之以理贯事者必相发明也,恻恻乎文、武之以己形民者必相纬经也。守天下者非私智也,设邦家非自尊也。养民至厚,取之至薄;为下甚逸,为上甚劳;洗涤三坏之腥秽,而一以性命道德起後世之公心,虽未能表是书而独行,犹将合他经而共存也,其功大矣。同时永嘉陈君举亦著《周礼说》十二篇,盖尝献之绍熙天子,为科举家宗尚。君举素善文叔,论议相出入,所以异者,君举以後准前,由本朝至汉,溯而通之;文叔以前准後,由春秋、战国至本朝,沿而别之。其叙乡遂沟洫,辩二郑是非,凡一字一语,细入毫芒,不可损益也。 ※史浩《周礼讲义》 《中兴艺文志》:孝宗为建王,浩分讲《周礼》,多启发,孝宗称之。然止於《司关》。 ※郑锷《周礼解义》 《中兴艺文志》:《周礼》一经,说者仅一二家,又多舛或凿。淳熙中,锷为《解义》,详制度,明经旨,学者宗其书。 ※《周礼纲目》八卷《摭说》一卷
陈氏曰:绍兴府教授括苍林椅奇卿撰,嘉定初上之朝。 ※鹤山《周礼折衷》二卷 陈氏曰:枢密临邛魏了翁华父之门人税与权所录。条列经文,附以传注。鹤山或时有所发明,止於《天官》,馀未及。凡二卷。 ※《礼记》二十卷《郑玄注》 晁氏曰:汉戴圣纂,郑康成注,即所谓小戴者也。此书乃孔子没後,七十子之徒所共录。《中庸》,孔作;《缁衣》,公孙尼子作;《王制》,汉文帝时博士作;河间献王集而上之。刘向校定二百五十篇。大戴既删,八十五篇;小戴又删,四十六篇。马融传其学,又附《月令》、《明堂义》,合四十九篇。 陈氏曰:汉儒辑录前记,固非一家之言,大抵驳而不纯,独《大学》、《中庸》为孔氏之正传,然初非专为礼作也。唐魏徵尝以《小戴礼》综汇不伦,更作《类礼》二十篇,盖有以也。 夹氵祭郑氏曰:戴圣为九江太守,行治多不法。何武为扬州刺史,圣惧,自免。後为博士,毁武於朝廷,武闻之,终不扬其恶。而圣子宾客为盗,系庐江,圣自以子必死。武平心决之,卒得不死。自是圣惭服,武每奏事至京师,圣未尝不造门谢恩。戴圣为礼家之宗,身为赃吏,而子为贼徒,可不监哉!学者当先其言而已矣。 《朱子语录》曰:《礼记》有说宗庙、朝廷,说得远後杂乱,不切於日用。若欲观《礼》,须将《礼记》节出切於日用常行者,如《玉藻》、《内则》、《曲礼》、《少仪》看。学《礼》,先看《仪礼》,《仪礼》无全书,其全皆是讲说。如《周礼》、《王制》是制度之书,《大学》、《中庸》是说理之书,《儒行》、《乐记》非圣人之书,乃战国贤士为之。有许顺之者说:人谓《礼记》是汉儒说,恐不然。汉儒最纯者莫如董仲舒,仲舒之文最纯者莫如《三策》,何尝有《礼记》中说话来?如《乐记》所谓“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仲舒如何说得到这里。想必古来流传,得此个文字如此。《礼记》有王肃注,煞好。太史公《乐书》载《乐记》全文,注家兼存得王、郑。如陆农师《礼象》、陈用之《礼书》亦该博,陈氏胜陆氏。如後世礼乐,全不足取,但诸儒仪礼,颇有好处,此不可废,当别类作一书。六朝人多精於此,必竟当时此学自专门名家,朝廷有礼事,便用此等人议之。郑康成是个好人,考礼名数,大有功。王肃议礼,必反郑玄。 ※《礼记正义》七十卷 晁氏曰:唐孔颖达等贞观中奉诏撰。其序称:大小二戴,共氏而分门;王、郑两家,同经而异注。爰从晋宋,逮於周、隋,传礼业者,江左尤盛。其为义疏者甚多,唯皇甫侃、熊安生见於世,然皇甫为胜,今据以为本,其有不备,则以熊氏补焉。 《朱子语录》:问:“《礼记》古注外,无以加否?”答曰:“《郑注》自好。看《注》看《疏》,自可了。” ※《礼记外传》四卷
晁氏曰:唐成伯撰。《义例》两卷,五十篇;《名数》两卷,六十九篇。虽以《礼记》为目,通以《三礼》言之。刘明素序,张幼伦注。 ※《唐月令》一卷 晁氏曰:唐明皇删定,李林甫等注。序谓吕氏定以孟春日在营室,不知气逐闰移,节随斗建,於是重有删定,俾林甫同陈希烈等八人为之解。国朝景初改从旧文,由是别行。 《宋三朝国史艺文志》:初,《礼记 月令篇第六》即《郑注》,唐明皇改黜旧文,附益时事,号《御删月令》,升为首篇,集贤院别为之注。厥後学者传之,而释文、义疏皆本《郑注》,遂有别注小疏者,词颇卑鄙。淳化初,判国子监李至请复行《郑注》,诏两制、三馆、秘阁集议,史馆修撰韩丕、张亻必、胡旦条陈唐本之失,请如至奏;馀皆请且如旧,以便宣读时令。大中祥符中,龙图阁待制孙又言其事,群论复以改作为难,遂罢。 ※《石经礼记》二十卷 晁氏曰:伪蜀张绍文所书,不载年月,经文不阙唐讳,当是孟知祥僭位之後也。首之以《月令》,题云“御删定”,盖明皇也;“林甫等注”,盖李林甫也。其馀篇第仍旧。议者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毋不敬,一言足以蔽之,故先儒以为首,孝明肆情变乱,甚无谓也。” ※明道《中庸解》一卷 晁氏曰:程颢撰。陈得之江涛,涛得之曾天隐,天隐得之傅才孺,云李丙所藏。 ※杨中立《中庸解》一卷 晁氏曰:杨时撰。时载程正叔之言,曰“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盖亦犹王氏之说也。 ※晁以道《中庸解》一卷 晁氏曰:叔父詹事公撰。近世学者以中庸为二事,虽程正叔亦然,故说是书者,皆穿凿而二之。於是本诸胡先生、司马温公、程明道、张横渠、王肃、郑玄作是传焉。
※游氏《中庸解》一卷 晁氏曰:游酢定夫,亦程正叔门人。 ※《中庸大学广义》一卷 陈氏曰:司马光撰,一卷。 ※芸阁《礼记解》十六卷 晁氏曰:吕大临与叔撰。与叔师事程正叔,《礼》学甚精博,《中庸》、《大学》,尤所致意也。 陈氏曰:按《馆阁书目》作一卷,止有《表记》、《冠》、《昏》、《乡》、《射》、《燕》、《聘义》、《丧服四制》,凡八篇。今又有《曲礼》上《下》、《中庸》、《缁衣》、《大学》、《儒行》、《深衣》、《投壶》八篇。此晦庵朱氏所传本,刻之临漳射垛书坊,称《芸阁吕氏解》,即其书也,《读书目》始别载之。 ※方悫《礼记解》二十卷 陈氏曰:政和三年表进,自为之序。以王氏父子独无解义,乃取其所撰《三经义》及《字说》申而明之,著为此解,由是得上舍出身。其所解文义亦明白。 《朱子语录》曰:方、马二《解》,合当参考,尽有说得好处,不可以其新学而黜之。 ※马希孟《礼记解》七十卷 陈氏曰:希孟字彦醇,未详何人,亦宗王氏。
※《礼记新义》 《宋中兴艺文志》:陆佃撰。亦牵於《字说》。宣和末,其子宰上之。 ※《破礼记》 《中兴艺文志》:夏休以《礼记》多汉儒杂记,於义有未安者,乃援《礼经》以破之。然《中庸》、《大学》实孔氏遗书也。 ※燕山《中庸说》一卷 陈氏曰:太中大夫河南郭忠孝立之撰。 ※张无垢《中庸说》六卷,《大学说》二卷(少仪解附) 朱子《杂学辩》曰:张公始学於龟山之门,而逃儒以归於释,既自以为有得矣。而其释之师语之曰:“左右既得{列巾}柄,入手开道之际,当改头换面,随宜说法,使殊涂同归,则住世出世间,两无遗恨矣。然此语亦不可使俗辈知,将谓实有恁么事也”(见大慧禅师《与张侍郎书》,今不见於《语录》中,盖其徒讳之也)。”用此之故,凡张氏所论著,皆阳儒而阴释,其离合出入之际,务在愚一世之耳目,而使之恬不觉悟,以入乎释氏之门,虽欲复出,而不可得。本末指意,略如其所受於师者,其二本殊归,盖不特庄周出於子夏,李斯原於荀卿而巳也。窃不自揆,尝欲为之论辩,以晓当世之惑,而大本既殊,无所不异,因览其《中庸说》,姑掇其尤甚者什一二著於篇。其他如《论语》、《孝经》、《大学》、《孟子》之说,不暇遍为之辩,大抵遽急迫,其所以为说,皆此书之类也。 ※吕氏《大学解》 朱子曰:吕氏之先,与二程夫子游,故其家学最为近正。然未能不惑於浮屠、老子之说,故其末流不能无出入之弊(按《正献公神道碑》载:公进读,上语及释、老虚寂之旨,公曰:“尧、舜虽知此,乃以知人安民为急,此其所差之端也。”尧、舜之道,精粗本末,一以贯之,其所知者,似与释、老不相似也。以为所知在此,而所急在彼,是二本也。本原如此,则末流之弊,岂可胜道哉。”)。今论其一二,以补其阙,盖其他说之近正者,则君子犹有取焉。 ※《中庸集解》二卷 陈氏曰:会稽石子重集录。周敦颐、程颢、程颐、张载、吕大临、谢良佐、游酢、杨时、侯仲良、君享,凡十家之说。晦庵为之序。
※《大学章句或问》、《中庸章句或问》各三卷 陈氏曰:朱熹撰。其说大略宗程氏,会众说而折其中。又记所辩论取舍之意,别为《或问》,以附其後。皆自为之序,至《大学》,则颇补正其脱简阙文。 《朱子语录》曰:《大学》一书,有正经,有《或问》,看来看去,只看注解便了;久之,又只看正经便了;又久之,自有一部《大学》在我胸中,而正经亦不用矣。然不用某许多工夫,亦看某底不出;不用圣贤许多工夫,亦看圣贤底不出。伊川旧日教人看《大学》,那时未有解,而今有注解,觉大段分晓了,只在仔细去看。《大学》解本文未详者,於《或问》中详之。《或问》未要看,俟有疑处,方可去看。 又曰:《中庸》一篇,某妄以己意分其章句,是书岂可以章句求哉!然学者之於书,未有不得於辞而能通其意者。《中庸》自首章以下,多对说将来,直是整齐。某旧读《中庸》,以为子思做,又时复有个“子曰”字,读得熟後,方知是子思参夫子之说,著为此书。自是沈潜反覆,遂渐得其旨趣,定得今《章句》,摆布得来,直是恁细密。《中庸》全在章句,其《或问》中皆是辩诸家说,恐未必是。问:《中庸》编集得如何?曰:便是难说。缘前辈诸公说得多了,其间亻尽有差舛处,又不欲尽剥难他底,所以难下手。不比《大学》,都未有人说。 ※《中庸辑略》二卷 陈氏曰:晦庵既为《章句》,复取石子重所集解,删其繁乱,名以《辑略》。其取舍之意,则《或问》详之。 ※《曲礼口义》二卷,《学记口义》二卷 陈氏曰:戴溪撰。 ※《中庸说》一卷 陈氏曰:项安世撰。 《礼记集说》一百六十卷 陈氏曰:直秘阁昆山卫正叔集诸家说,自注疏而下为一书,各著其姓氏。宝庆二年表上,之由是寓直中秘。魏鹤山为作序。
※《孔子居讲义》一卷 陈氏曰:慈湖杨简敬仲撰。 ※《大戴礼》十三卷 晁氏曰:汉戴德纂,亦河间王所献百三十一篇,刘向校定,又得《明堂阴阳记》三十三篇,德删其烦重,为八十五篇。今书止四十篇,其篇目自三十九篇始,无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六十一四篇,有两七十四,盖因旧阙录之。每卷称“今卷第几”题曰“九江太守戴德撰”。按九江太守圣也,德为信都王太傅,盖後人误题。 陈氏曰:汉信都王太傅戴德延君、九江太守圣次君皆受《礼》於后苍,谓《大》、《小戴礼》者也。汉初以来,迄於刘向校定中书,诸家所记殆数百篇,戴德删其烦重,为八十五篇,圣又删为四十九篇,相传如此。今《小戴》四十九篇行於世,而《大戴》之书所存止此。自隋、唐《志》所载卷数,皆与今同,而篇第乃自三十九而下,止於八十一,其前阙三十八篇,末阙四篇,所存当四十三,而於中又阙四篇,第七十二衤复出一篇,实存四十篇。意其阙者,即圣所删邪?然《哀公问》、《投壶》二篇,与今《礼记》亦不异,他亦间有同者;《保傅传》,世言贾谊书所从出也,今考《礼》篇,汤武、秦定取舍一则,尽出谊疏中,反若取谊语剿入其中者;《公符》篇至录汉昭帝《冠辞》,则此书殆後人好事者采获诸书为之,故驳杂不经,决非戴德本书也。题九江太守,戴圣所历官,尤非是。 《朱子语录》曰:《大戴礼》无头,其篇目缺处,皆是元无,非小戴所去取。其间多杂伪,亦有最好处。然多误,难读。《大戴礼》本文多错,注尤舛误,或有注,或无注,皆不可晓。武王诸铭,有直做得巧了切题者,如《鉴铭》是也,亦有绝不可晓者。想他古人只是述戒惧之意,而随所在写记,以自警省耳,不似今人为此铭,便要就此物上说得亲切。其间亦有切题者,如汤《盘铭》之类。至於武王《盥盘铭》,则又切似个船铭,想只是因水起意,然恐亦有错杂处。《大戴礼》冗杂,其好处已被小戴采摘来做《礼记》了,然尚有零碎好处在。 淳问:《大戴 保傅篇》多与贾谊《策》同,如何?曰:“《保傅》中说‘秦无道之暴’,此等语必非古书,乃後人采贾谊《策》为之,亦有孝昭《冠辞》。” 周氏《西麓涉笔》曰:《大戴礼 公冠篇》载汉昭帝《冠辞》及《郊天祀地》、《迎日》三辞,皆典驯简仆,有史佚祭公风味。班固徒取《麟》、《马》以下夜祠诸篇文词峭美者入《礼乐志》,此皆不录,可恨也。 ※《三礼义宗》三十卷 《崇文总目》:梁明威将军崔灵恩撰。其书合《周礼》、《仪礼》、二戴之学,敷述贯穿,该悉其义,合一百五十六篇。推衍闳深,有名前世云。 晁氏曰:灵恩,武城人,少笃学,尤精《礼》、《传》。仕魏,归梁,为博士。甚拙朴,及解析经理,尽极精致。正始之後,不尚经术,咸事虚谈,公卿士大夫盖取文具而已,而灵恩经明行修,制《义宗》、《诗》、《易》、《春秋》百馀卷。终桂州刺史。此书在唐一百五十篇,今存者一百二十七篇。凡两戴、王、郑异同,皆援引古谊,商略其可否,为礼学之最。 陈氏曰:凡一百四十九条。其说推本《三礼》,参取诸儒之论,博而矣。《本传》四十七卷,《中兴书目》一百五十六篇,皆与今卷篇数不同。《书目》又云“庆历中高阳许闻诲为之序”,家本亦无此序也。 ※《礼略》十卷
《崇文总目》:唐京兆府栎阳尉杜萧撰。采古经义,下逮当世,概举沿革,附礼见文。以其言约旨详,故自题略云。 ※《礼粹》二十卷 《崇文总目》:唐宁州参军张频纂。凡一百三十五条,直钞崔氏《义宗》之说,无他异闻。 ※《丧礼极义》一卷 《崇文总目》:唐商价集。杂序先儒五服轻重之论,然首末不伦。 ※《三礼图》二十卷 晁氏曰:聂崇义周世宗时被旨纂集,以郑康成、阮谌等六家图刊定。皇朝建隆二年奏之,赐紫绶犀带,奖其志学。窦仪为之序,有云周世宗暨今皇帝,恢尧、舜之典则,总夏、商之礼文,命崇义者此书,不以世代迁改,有所抑扬,近古云。 陈氏曰:盖用旧图本六参定,故题《集注》。诏国学图於先圣殿後北轩之屋壁,至道中,改作於论堂之上,以笺代壁,判监李至为之记。吾乡郡庠安定胡先生所创论堂缋《三礼图》,当是依仿京监,今堂坏,不存矣。 ※《编礼》 晁氏曰:皇朝吕大临编。三卷。以《士丧礼》为本,取《三礼》附之。自始死至祥练,各以类分,其施於後学者甚惠,尚恨所编者,五礼中凶礼而已。 ※《礼象》十五卷 陈氏曰:陆佃撰。以改旧图之失。其尊、爵、彝、舟,皆取公卿家及秘府所藏古遗器,与聂《图》大异。戴岷隐分教吾乡,作阁斋馆池上,画此图於壁,而以礼象名阁,与论堂《礼图》相媲云。
※《太常礼书》一百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陈祥道用之撰。祥道,元初以左宣义郎仕太常博士,解《礼》之名物,且绘其象,甚精博。朝廷闻之,给札缮写,奏御。今世传止五十卷。予爱之而恨其阙少,得是本於叙州通判卢彭年家,其象且以五采饰之,於是始见其全书云。 陈氏曰:论辩详博,间以绘画。於唐代诸儒之论、近世聂崇义之图,或正其失、或补其阙,元中表上之。 ※《丁丑三礼辩》 《中兴艺文志》:李心传撰。以《仪礼》之说,与郑氏辩者八十四;《周礼》之说,与郑氏辩者二百二十六,皆有据。大戴之书,疑者三十,小戴之书,疑者一百九十八;郑氏之注,疑者三百七十五,亦各辩其所以而详识之。 夹氵祭《乡饮礼》七卷 陈氏曰:郑樵撰,计七卷。 ※《丧服加减》 《崇文总目》:凡一卷,不著撰人名氏。杂记服制增损,文无伦次。 ※《周公谥法》一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谥法始於周,学者录之,因以名篇。 晁氏曰:其序曰:“维周公旦、太公望闻嗣王发建功於牧野,及终,将葬,乃制谥。”计一百九十馀条云。谥,《隋志》附《论语》类中,今迁於此。
※《春秋谥法》一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其法差多于《周公谥法》。 晁氏曰:与《周公谥法》相类,而小有异同。 ●卷一百八十二 经籍考九 ○经(春秋) 《汉 艺文志》曰: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周室既微,载籍残缺,仲尼思存前圣之业,乃称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师古曰:《论语》载孔子之言也。徵,成也。献,贤也。孔子自谓能言夏、殷之礼,而杞、宋之君文章贤材不足以成之,故我不得成此礼也)。”以鲁周公之国,礼文备物,史官有法,故与左丘明观其史记,据行事,仍人道(师古曰:仍亦因也),因兴以立功,就败以成罚,假日月以定历数,藉朝聘以正礼乐。有所褒讳贬损,不可书见,口授弟子,弟子退而异言(师古曰:谓人执所见,各不同也)。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论本事而作传,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其事实皆形於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宜,所以免时难也。及末世口说流行,故有《公羊》、《梁》、《邹》、《夹》之《传》。四家之中,《公羊》、《梁》立於学官,邹氏无师,夹氏未有书。 《隋 经籍志》曰:遭秦灭学,口说尚存。汉初,有公羊、梁、邹氏、夹氏,四家并行。王莽之乱,邹氏无师,夹氏亡。初,齐人胡母子都传《公羊春秋》,授东海嬴公,嬴公授东海孟卿,孟卿授鲁人眭孟,眭孟授东海严彭祖、鲁人颜安乐,故後汉《公羊》有严氏、颜氏之学,与《梁》三家并立。汉末,何休又作《公羊解说》。而《左氏》,汉初出於张苍之家,本无传者,至文帝时,梁太傅贾谊为训诂,授赵人贯公。其後,刘歆典校经籍,考而正之,欲立於学,诸儒莫应。至建武中,尚书令韩歆请立而未行。时陈元最明《左传》,又上书讼之。於是乃以魏郡李封为《左氏》博士。後群儒蔽固者数廷争之,及封卒,遂罢。然诸儒传《左氏》者甚众。永平中,能为《左氏》者擢高第,为讲郎。其後贾逵、服虔并为训解,至魏,遂行於世。晋时,杜预又为《经传集解》。《梁》范甯注、《公羊》何休注、《左氏》服虔、杜预注,俱立国学。然《公羊》、《梁》,但试读文,而不能通其义。後学三传通讲,而《左氏》唯传服义。至隋,杜氏盛行,服义及《公羊》、《梁》浸微,今殆无师说。 先公曰:论《春秋》者,言夫子感麟而作,作起获麟,而文止於所起。逾再岁,而夫子梦奠矣。故欧阳公谓此夫子既老而成之书。《春秋纬演孔图》云:孔子修《春秋》,九月而成。卜之得阳豫之卦,是《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书,以九月而成。 《汉志》:凡《春秋》二十三家,九百四十八篇(省《太公史》四篇)。 按班固《七略》无史门,故以古来及秦、汉之史附於《春秋》之末。後世史书渐多,故志艺文者,以史自为一部,难以厕之圣经之後矣。故今析班志《春秋略》内《世本》十五篇,至《汉大年记》五篇入史门,凡削九家,四百一十一篇云。 《隋志》:九十七部,九百八十三卷(通计亡书,合一百三十部,一千一百九十一卷)。 《唐志》:六十六家,一百部,一千一百六十三卷(失姓名五家,王元度以下不著馀二十三家,四百三卷)。
《宋三朝志》:七十二部,六百五十八卷。 《宋两朝志》:十七部,一百一十四卷。 《宋四朝志》:三十六部,三百七十五卷。 《宋中兴志》:一百二十九家,一百七十四部,二千二百七十一卷。 ※《春秋正经》十二卷 晁氏曰:以《左氏》经为本,其与《公》、《》不同者,注於下。 ※《春秋经》一卷 陈氏曰:每事为一行,广德军所刊古监本。晦庵又刻於临漳四经之一。其於《春秋》,独无所论著,惟以《左氏》经文刻之。李焘仁甫又定《春秋古经》一卷。 眉山李氏《古经後序》曰:《汉艺文志》有《春秋古经》十二篇,《经》十一卷,《隋》、《唐志》同。《古经》十二篇、十一卷者,本《公羊》、《梁》二家所传,吴士始为之注,《隋氏》载焉,又有贾逵《春秋三家经训古》十二卷,宋《三家经》二卷;《唐志》又有李铉《春秋二传异同》十二卷,李氏《三传异同例》十三卷,冯伉《三传异同》三卷,元和国子监修定《春秋加减》一卷。士、贾逵、宋及李、冯、元和诸书今皆不存,独抱遗经者,莫为正。盖《公羊》得立学官最先,《梁》次之,《左氏》最後,故士但注二家,不及《左氏》。贾逵既立《左氏》,始通三家。逵、并宋以下异同加减文字,悉已亡佚,莫知其举厝何也。隋末唐初,《左》学特盛,二家浸微(陆德明《音义》、《隋经籍志》皆云)。自杜预集解《左氏》,合经传为一,贞观十六年,孔颖达承诏修疏,永徽四年,长孙无忌等重上《正义》,丘明传学愈益盛矣。而仲尼遗经无复单行,学者或从《杜解》抄出,独存《左氏》,摈落二家。幸陆德明与颖达同时於太学,自著《音义》,兼存二家本书,仍各注《左氏》别字,顾亦无决择(德明为国子博士,贞观十七年也)。惟贞元末陆淳《纂例》,列三传经文差缪,凡二百四十一条,自言考校从其有义理者,然往往亦言未知孰是,兼恐差缪不止二百四十一条,惜啖、赵集传,今俱失坠,无从审覆耳(《唐志》:陆质集注《春秋》二十卷,又集传《春秋纂例》十卷,《春秋微旨》二卷,《春秋辩疑》七卷。今存者,惟《纂例》、《微旨》、《辩疑》耳)。余患苦此久矣,尝欲即三家所传,纯取遗经,心以为是者,则大书之,仍细书其不然者於其下。数十年间,游走东西,志弗获就。会潼川谢畴元锡来从余游,其治《春秋》极有功,因付以斯事。居三月而书成,旁远引,不一而足,反说以约,厥功弥著。余抚其书喜甚,亟刻板,与学者共之。昔司马迁言《春秋》文成数万,张晏曰《春秋》才万八千字,迁误也。今细数之,更阙一千四百二十八字。数,最易见者,尚尔错误,何况圣人笔削之旨乎!余乡所谓心以为是者,众未必以为是也,亦独纂例考校,从其有义理者云耳。既心以为是,则於证据操舍,必具成说,其说自当别出,兹第刻《春秋》纯经,庶学者相与尽心焉。仍用《汉志》旧名,题曰《春秋古经》,十二公各为一篇,不复分为十一卷,盖卷第於经义初无当也。 按《春秋古经》,虽《汉艺文志》有之,然夫子所修之《春秋》,其本文世所不见,而自汉以来所编《古经》,则俱自三《传》中取出经文,名之曰正经耳。然三《传》所载经文,多有异同,则学者何所折衷?如“公及邾仪父盟於蔑”,《左氏》以为“蔑”,《公》、《》以为“昧”,则不知夫子所书者曰“蔑”乎?曰“昧”乎?“筑”,《左氏》以为“”,《公》、《》以为“微”,则不知夫子所书曰“”乎?曰“微”乎?“会於厥”,《公》、《》以为“屈银”,则不知夫子所书曰“厥”乎?曰“屈银”乎?若是者,殆不可胜数,盖不特“亥豕鲁鱼”之偶误其一二而已。然此特名字之讹耳,其事未尝背驰於大义,尚无所关也。至於“君氏”卒,则以为“声子”,鲁之夫人也;尹氏卒,则以为“师尹”,周之卿士也。然则夫子所书隐三年夏四月辛卯之死者,竟为何人乎?不宁惟是,《公羊》、《梁》於襄公二十一年皆书孔子生。按《春秋》惟国君世子生则书之,子同生是也。其馀虽世卿擅国政如季氏之徒,其生亦未尝书之於册。夫子,万世帝王之师,然其始生,乃鄹邑大夫之子耳,《鲁史》未必书也。《鲁史》所不书,而谓夫子自纪其生之年於所修之经,决无是理也。而《左氏》於哀公十四年获麟之後,又复引经,以至十六年四月书仲尼卒,杜征南亦以为近诬。然则《春秋》本文其附见於三传者,不特乖异未可尽信,而三子以其意增损者有之矣。盖襄二十一年所书者,公、尊其师授而增书之也;哀十六年所书者,左氏痛其师亡而增书之也,俱非《春秋》之本文也。三子者,以当时口耳所传授者各自为传,又以其意之所欲增益者扌入之,後世诸儒复据其见於三子之书者,互有所左右而发明之,而以为得圣人笔削之意於千载之,上吾未之能信也。 《易》有彖象,本与卦爻为二,而王弼合之;《诗》、《书》有序,本与经文为二,而毛苌孔安国合之;《春秋》有三传,亦本与经文为二,而治三传者合之。先儒务欲存古,於是取其巳合者复析之,命之曰古经。然彖象之与卦爻,序之与经,毛、孔、王三公虽以之混为一书,尚未尝以己意增损於其间,苟复析之,即古人之旧矣。独《春秋》一书,三传各以其说与经文参错,而所载之经文又各乖异。盖事同而字异者,“及邾仪父盟於蔑”、“於昧”之类是也;事字俱异者,“尹氏”“君氏”之类是也;元未尝书其事,而以意增入者,“孔子生”、“孔丘卒”是也。然则自三传中所取出之经文,既有乖异,又有增益,遽指以为夫子所修之《春秋》,可乎?然择其差可信者而言之,则《左氏》为优。何也?盖《公羊》、《梁》传直以其所作传文扌入正经,不曾别出,而《左氏》则经自经而传自传。又杜元凯《经传集解》序文以为分经之年与传之年相附,则是左氏作传之时,经文本自为一书,至元凯始以《左氏传》附之经文各年之後,是《左氏传》中之经文可以言古经矣。然获麟而後引经以至仲尼卒,则分明增入,杜注亦自以为《春秋》本终於获麟,弟子欲记圣师之卒,故采《鲁史记》以续夫子之经,而终於此。然则既续之於获麟之後,宁保其不增益之於获麟之前,如《公》、《》所书孔子生之类乎?是亦未可尽信也。 ※《春秋左氏传》三十卷
刘子骏曰:左丘明好恶与圣人同。亲见夫子,而公、在七十子後,传闻之与亲见,其详略不同也。 杜元凯曰:左丘明受经於仲尼,以为经者不刊之书也,故传或先经以始事,或後经以终义,或依经以辩理,或错经以合异,随义而发。其例之所重,旧史遗文,略不尽举,非圣人所修之要故也。身为国史,躬览载籍,必广记而备言之。其文缓,其旨远,将令学者原始要终,寻其枝叶,究其所穷;优而柔之,使自求之,餍而饫之,使自趋之(趋,七住反,又七俱反)。若江海之浸,膏泽之润,涣然冰释,怡然理顺,然後为得也。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其微显阐幽,裁成义类者,皆据旧例而发义,指行事以正褒贬。诸称“书”、“不书”、“先书”、“故书”、“不言”、“不称”、“书曰”之类,皆所以起新旧,发大义,谓之变例。然亦有史所不书,即以为义者,此盖《春秋》新意,故传不言凡,曲而畅之也。其经无义例,因行事而言,则传直言其归趣而已,非例也。 陈氏曰:自昔相传,以为左丘明撰,其好恶与圣人同者也。而其末记晋智伯反丧於韩、魏,在获麟後二十八年,去孔子没亦二十六年,不应年少後亡如此。又其书称“虞不腊矣”,“见於尝酎”及“秦庶长”,皆战国後制,故或疑非孔子所称左丘明,别自是一人为史官者。其释经义例,虽未尽当理,而具得当时事实,则非二传之比也。 《朱子语录》曰:左氏之病,是以成败论是非,而不本於义理之正。尝谓左氏是个猾头熟事,趋炎附势之人。《左氏传》是个博记人做,只是以世俗见识断当世事,皆功利之说。国秀问三传优劣。曰:“左氏曾见国史,考事颇精,只是不知大义,专去小处理会,往往不曾讲学。孔子作《春秋》,当时亦须与门人讲说,所以公、、左氏得个源流,只是渐渐讹舛。当初若全无传授,如何凿空撰得。 ※《石经左氏传》三十卷 晁氏曰:不题所书人姓氏,亦无年月。按文不阙唐讳及国朝讳,而阙“祥”字,当是孟知祥僭位後刊石也。 ※《春秋公羊传》十二卷 晁氏曰:戴宏序云,子夏传之公羊高,高传其子平,平传其子地,地传其子敢,敢传其子寿,至汉景帝时,寿乃与弟子胡母子都著以竹帛。其後传董仲舒,以《公羊》显於朝;又四传至何休,为《经传集诂》,其书遂大传。郑玄曰:“《公羊》善於谶。”休之注,引谶为多。 ※《石经公羊传》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田况皇初知成都日刊石。《国史艺文志》云:“伪蜀刻《五经》,备注传,为世所称”。以此言观之,不应无《公》、《》。岂初有之,後散毁邪? ※《春秋梁传》十二卷 晁氏曰:应劭《风俗通》称梁名赤,子夏弟子,糜信则以为秦孝公同时人,阮孝绪则以为名ㄈ,字元始,皆未详也。自孙卿、申公至蔡千秋、江翁,凡五传,至汉宣帝好之,遂盛行於世。
※《石经梁传》十二卷 晁氏曰:其後不载年月及所书人姓氏。按文不阙唐及伪蜀讳,而阙“恒”字,以故知刊石当在真宗以後,意者亦是田况也。 《朱子语录》:问:“《公》、《》如何?”曰:“据他说亦是有那道理,但恐圣人当初无此等意。如孙明复、赵啖、陆淳、胡文定皆说得好,道理皆是如此。但後世因《春秋》去考时,当如此区处。若论圣人当初作《春秋》时,其意不解,有许多说话。”《公羊》、《梁》考事甚疏,然理义精。此二人乃是经生,传得许多说话,往往不曾见国史。 问:“《公》、《传》大概皆同?”曰:“所以林黄中说止是一人。但看文字,疑若非一手者。”或曰:“疑当时皆有所传授,其後门人弟子始笔之於书耳。”曰:“想得皆是齐、鲁间儒,其所著之书,恐有所传授,但皆杂以己意,所以有差舛。其有合道理者,疑是圣人之旧。” ※《春秋左氏经传集解》三十卷 晁氏曰:晋杜预元凯集刘子骏、贾景伯父子、许惠卿、颖子严之注,分《经》之年,与《传》之年相附,故题曰《经传集解》。其发明甚多,古今称之,然其敝则弃《经》信《传》。如成公十三年麻隧之战,《传》载秦败绩而《经》不书,以为晋直秦曲,则韩役书战。时公在师,复不须告;克获有功,亦无所讳。於《左传》之例皆不合,不曰《传》之缪,而猥称经文阙漏,其尤甚者至如此。 陈氏曰:其述作之意,序文详之矣。专修丘明之传以释经,後世以为《左氏》忠臣者也。其敝或弃经而信传,於传则忠矣,如经何? 夹氵祭郑氏曰:杜预解《左氏》,颜师古解《汉书》,所以得忠臣之名者,以其尽之矣。《左氏》未经杜氏之前,凡几家,一经杜氏之後,後人不能措一辞。《汉书》未经颜氏之前,凡几家,一经颜氏之後,後人不能易其说。纵有措辞易说之者,如朝月晓星,不能有其明也。如此之人,方可以解经,苟为文言多而经旨不见,文言简而经旨有遗,自我说之後,後人复有说者,皆非笺释之手也。传注之学起,惟此二人其殆庶几乎。其故何哉?古人之言,所以难明者,非为书之理意难明也,实为书之事物难明也;非为古人之文言难明也,实为古人之文言有不通於今者之难明也。能明乎《尔雅》之所作,则可以知笺注之所当然;不明乎《尔雅》之所作,则不识笺注之旨归也。善乎二子之通《尔雅》也!颜氏所通者训诂,杜氏所通者星历、地理。当其颜氏之理训诂也,如与古人对谈;当其杜氏之理星历地理也,如羲和之步天,如禹之行水。然亦有所短,杜氏则不识虫鱼鸟兽草木之名,颜氏则不识天文地理。孔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杜氏为星历地理之言,无不极其致,至於虫鱼鸟兽草木之名,则引《尔雅》以释之。颜氏於训诂之言甚畅,至於天文地理则阔略焉。此为“不知为不知”也。其他纷纷,是何为者,释是何经,明是何学。 ※《公羊传诂解》十二卷 陈氏曰:汉司空掾任城何休邵公撰。休为太傅陈蕃属,蕃败,坐禁锢,作解诂,覃思不窥门十七年。又作《公羊墨守》、《左氏膏肓》、《梁废疾》。党禁解,拜议郎,终谏议大夫。其书多引谶纬,其所谓“黜周王鲁”,“变周文、从殷质”之类,《公羊》皆无明文,盖为其学者相承有此说也。“三科九旨”,详具《疏》中。 ※《梁传集解》十二卷 晁氏曰:自汉、魏以来,《梁》注解有尹更始、唐固、糜信、孔演、江熙等十数家,而范甯皆以为肤浅,於是帅其长子参、中子雍、小子凯、从弟邵及门生故吏,商略名例,博采诸儒同异之说,成其父汪之志。尝谓三传之学,《梁》所得最多;诸家之解,范甯之论最善。 陈氏曰:晋豫章太守顺阳范甯武子撰。甯尝谓王、何之罪,深於桀、纣,著论以排之。仕为中书侍郎。其甥王国实惮之,乃相驱扇,因求外补。抵罪,会赦,免。甯以为《春秋》惟《梁氏》无善释,故为之注解。其序云升平之末,先君税驾於吴,帅门生故吏、兄弟子侄研讲六籍三传。盖甯父汪为徐、兖二州北伐失利,屏居吴郡时也。汪没之後,始成此书。所集诸家之说,皆记姓名,其称“何休曰”及“郑君释之”者,即所谓《发墨守》、《起废疾》也;称“邵曰”者,甯从弟也;称“泰曰”、“雍曰”、“凯曰”者,其诸子也。汪,范晷之孙,晷在《良史传》。自晷至泰,五世皆显於时,甯父子祖孙同训释经传,行於後世,可谓盛矣。泰之子晔,亦著《後汉书》,以不轨诛死,其家始亡。
※《春秋繁露》十七卷 晁氏曰:汉董仲舒撰。史称仲舒说《春秋》事得失,《闻举》、《玉杯》、《繁露》、《清明》、《竹林》之属数十篇,十馀万言,皆传於後世。今溢而为八十二篇,又通名《繁露》,皆未详。《隋》、《唐》卷目与今同,但多讹舛。 《崇文总目》:其书尽八十二篇,义或宏博,非出近世,然其问篇第亡舛,无以是正。又即用《玉杯》题篇,疑後人取而附著云。 陈氏曰:按《隋》、《唐》及《国史志》,卷皆十七,《崇文总目》凡八十二篇,《馆阁书目》止十卷,萍卿所刻亦财三十七篇。今本乃楼攻鬼得潘景宪本,卷篇皆与前志合,然亦非当时本书也。先儒疑辩详矣,其最可疑者,本传载所著书百馀篇,《清明》、《竹林》、《繁露》、《玉杯》之属,今总名曰《繁露》,而《玉杯》、《竹林》则皆其篇名,此决非其本真。况《通典》、《御览》所引,皆今书所无者,尤可疑也。然古书存於世希矣,姑以传疑存之可也。又有写本作十八卷,而但有七十九篇,考其篇次皆合,但前本楚庄王在第一卷首,而此本乃在卷末,别为一卷;前本虽八十二篇,而阙文者三,实七十九篇也。 程氏《演繁露》曰:右《繁露》十七卷,绍兴间董某所进。臣观其书辞意浅薄,间掇取董仲舒策语杂置其中,辄不相伦比,臣固疑非董氏本书矣。又班固记其说《春秋》凡数十篇,《玉杯》、《繁露》、《清明》、《竹林》各为之名似非一,书今董某进本,通以《繁露》冠书,而《玉杯》、《清明》、《竹林》特各居其篇卷之一,愈益可疑。他日读《太平寰宇记》及杜佑《通典》,颇见所引《繁露》语言,顾董氏今书无之。《寰宇记》曰:“三皇驱车抵谷口”,《通典》曰:“剑之在左,苍龙之象也;冠之在首,玄武之象也。四者,人之盛饰也。”此数语者,不独今书所无,且其体致全不相似,臣然後敢言今书之非本真也。牛享问崔豹:“冕旒以繁露者何?”答曰:“缀玉而下垂,如繁露也。”则繁露也者,古之冕旒似露而垂,是其所从,假以名书也。以杜、乐所引,推想其书,皆句用一物,以发已意,有垂旒凝露之象焉,则“玉杯”,“竹林”同为物,又可想见也。汉、魏间人所为文,名有“连珠”者,其联贯物象,以达己意,略与杜、乐所引同,如曰“物胜权则衡殆,形过镜则影穷”者,是其凡最也。以连珠而方古体,其殆“繁露”之所自出欤?其名其体,皆契合无殊矣。 又曰:淳熙乙未,予佐达监,馆本有《春秋繁露》,既尝书所见於卷末,而正定其为非古矣。後又因读《太平御览》,凡其部汇列叙古《繁露》语特多,如曰:“禾实於野,粟缺於仓”,皆奇怪非人所意,此可畏也。又曰:“金千土则五伤,土千金则五不成。”张汤欲以鹜当凫祠祀宗庙,仲舒曰:“鹜非凫,凫非鹜,愚以为不可。”又曰:“以赤统者,帻尚赤。”诸如此类,亦皆附物著理,无凭虚发语者,然後益自信予所正定不谬也。《御览》,太平兴国间编辑,此时《繁露》之书尚存,今遂逸不传,可叹也已。 ※《春秋决事比》 《崇文总目》:汉董仲舒撰。丁氏平,黄氏正。初,仲舒既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武帝数遣廷尉张汤问其得失,於是作《春秋决疑》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至吴太史令吴汝南丁季、江夏黄复平正得失,今颇残逸,止有七十八事。 按:此即献帝时应劭所上仲舒《春秋断狱》,以为几焚弃於董卓荡覆王室之时者也。仲舒,通经醇儒,三策中所谓任德不任刑之说,正心之说,皆本《春秋》以为言。至引“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以折江都王,尤为深得圣经贤传之旨趣。独灾异之对,引两观、桓、僖、亳社火灾,妄释经意,而导武帝以果於诛杀,与素论大相反,西山真公论之详矣。《决事比》之书,与张汤相授受,度亦灾异对之类耳。帝之驭下以深刻为明,汤之决狱以惨酷为忠,而仲舒乃以经术附会之。王、何以老、庄宗旨释经,昔人犹谓其罪深於桀、纣,况以圣经为缘饰淫刑之具,道人主以多杀乎!其罪又深於王、何矣! 又按:《汉 刑法志》言: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下,张汤以峻文决理,於是见知腹诽之狱兴。《汤传》又言,汤请博士弟子治《春秋》、《尚书》者补廷尉史。盖汉人专务以《春秋》决狱,陋儒酷吏,遂得以因缘假饰。往往见二传中所谓责备之说、诛心之说、无将之说,与其所谓巧诋深文者相类耳。圣贤之意,岂有是哉!常秩谓孙复所学《春秋》,《商君》法耳,想亦有此意。 ※《春秋释例》十五卷 晁氏曰:晋杜预注。凡四十部。集《左传》诸例及地名、谱第、历数,偕显其同异,从而释之,发明尤多。昔人称预为“《左氏》忠臣”,而预自以为有《传》癖,观此尤信。
陈氏曰:唐刘ナ为之序。 《崇文总目》:凡五十三例。 ※《左氏膏肓》九卷 《崇文总目》:汉司空掾何休始撰。答贾逵事,因记《左氏》所短,遂颇流布,学者称之。後更删补为定。今每事左方辄附郑康成之学,因引郑说窜寄何书云。书今残逸,第七卷亡。 陈氏曰:何休著《公羊墨守》等三书,郑康成作《针膏肓》、《起废疾》、《发墨守》以排之。休见之,曰:“康成入吾室,操吾矛,以伐我乎!”今其书多不存,惟范甯《梁集解》载休之说,而郑君释之,当是所谓《起废疾》者。今此书并存二家之言,意亦後人所录。《馆阁书目》阙第七篇,今本亦正阙宣公,而於第六卷分文十六年以後为第七卷,当并合。其十卷止於昭公,亦阙定、哀,固非全书也。而错误殆未可读,未有他本可正。 ※《春秋述议传》 《崇文总目》:隋东京太学博士刘炫撰。本四十篇,唐孔颖达《正义》盖据以为说而增损之。今三十九篇亡。 ※《春秋正义》三十六卷 《崇文总目》:唐国子祭酒孔颖达撰。按汉张苍、贾谊、尹咸、郑众、贾逵皆为诂训,然参用《公》、《》二家。至晋杜预,专治《左氏》,其後有沈文阿、苏宽、刘炫,皆据杜说。贞观中,颖达据刘学而损益之,长孙无忌等又复损益,其书乃定。皇朝孔维等奉诏是正。 晁氏曰:自杜预专治《左氏》学,其後沈文阿、苏宽、刘炫皆有《义疏》,而炫性矜伐,雅好非毁,规杜氏之失一百五十馀事,义特浅近,然比诸家,犹有可观。今书据以为本,其有疏漏,以沈氏补焉。 陈氏曰:自晋、宋,传杜学为《义疏》者,沈、苏、刘,沈氏义例粗可,经传极疏。苏氏不体本文,惟攻贾、服。刘炫好规杜失,比诸义疏,犹有可观。 ※《春秋公羊疏》三十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援证浅局,出於近世。或云徐彦撰。皇朝邢等奉诏是正。始令太学传授,以备《春秋》三家之旨。 晁氏曰:其书以何氏三科九旨为宗,本其说曰:“何氏之意,三科、九旨,正是一事尔。总而言之,谓之三科,析而言之,谓之九旨。新周故宋,以《春秋》当新王,此一科三旨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此二科六旨也;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此三科九旨也。” 陈氏曰:《广川藏书志》云:“世传徐彦撰,不知何代,意其在贞元、长庆後也。” ※《春秋梁传疏》十二卷 《崇文总目》:唐国子四门助教杨勋撰。皇朝邢等奉诏是正,令太学传授。 ※《春秋摘微》四卷 晁氏曰:唐卢仝撰。其解《经》不用《传》,然旨意甚疏。韩愈谓“《春秋三传》束高阁,独抱遗经究终始。”盖实录也。祖无择得之於金陵。《崇文总目》所不载。 巽岩李氏曰:仝治《春秋》,不以《传》害《经》,最为韩愈所称。今观其书,亦未能度越诸子,不知愈所称果何等义也。旧闻仝解惠公、仲子曰“圣辞也”,而此乃无之,疑亦多所亡逸云。 ※《春秋集传》、《纂例》、《辨疑》共十七卷 《崇文总目》:唐给事中陆淳纂。初,淳以三家之传不同,故采获善者,参以啖助、赵匡之说,为《集传春秋》。又本褒贬之意,更为《微旨》,条别三家,以朱墨记其胜否。又摭三家得失,与经戾者,以啖、赵之说订正之,为《辩疑》。 晁氏曰:啖助,字叔佐,闽人。赵匡,字伯循,天水人。《微旨》自为序。公武尝学《春秋》,阅古今诸儒之说多矣,大抵啖、赵以前学者皆专门名家,苟有不通,宁言《经》误,其失也固陋。啖、赵以後学者喜援《经》击《传》,其或未明,则凭私臆决,其失也穿凿。均之失圣人之旨,而穿凿之害为甚。啖氏制统例,分别疏通其义,赵氏损益,多所发挥。今纂而合之,凡四十篇。 陈氏曰:初,润州丹阳主簿赵郡啖助叔佐明《春秋》,传洋州刺史河东赵匡伯循,质从助及伯循传其学。助考三传,舍短取长,又集前贤注释,补以己意,为《集传》、《集注》。又撮其纲,例目为统。助卒,质与其子异缮录以诣伯循,请损益焉,质随而纂会之。大历乙卯岁,书成。质本名淳,避宪宗讳改焉,故其书但题陆淳。助之学,以为《左氏》叙事虽多,解意殊少;《公》、《》传经密於《左氏》。至赵、陆,则直谓《左氏》浅於《公》、《》,诬谬实繁。皆孔门後之门人,但《公》、《》守经,《左氏》通史,其体异尔。丘明,夫子以前贤人,如史佚、迟任之流。焚书之後,学者见《传》及《国语》俱题左氏,遂引以为邱明。且《左传》、《国语》文体不伦,序事多乖,定非一人所为也。盖左氏广集诸国之史,以解《春秋》,子弟门人见事迹多不入《传》,或复不同,故各随国编之,以广异闻。自古岂止一丘明姓左乎?按汉儒以来,言《春秋》者惟宗三传,三传之外,能卓然有见於千载之後者,自啖氏始,不可没也。《唐志》有质《集注》二十卷,今不存,然《纂例》、《辩疑》中大略具矣。又有《微旨》二卷,未见。质,梁陆澄七世孙,仕通显。党王叔文,侍顺宗东宫,会卒,不及贬。然则其与不通《春秋》之义者,相去无几耳。
※《春秋加减》一卷 《崇文总目》:唐元和时国子监承诏修定,以此经字文多少不同,故志其增损,以防差。陈氏曰:称元和十三年国子监奉敕定,不著人名。校定偏旁,若五经文字之类。此本作小缋册,财十馀板,前有睿思殿书籍印,末称臣雩校定。盖承平时禁中书也,不知何为流落在此。 ※《春秋折衷论》三十卷 《崇文总目》:唐陈岳撰。以三家异同三百馀条,参求其长,以通《春秋》之义。 晁氏曰:其书以《左传》为上,《公羊》为中,《梁》为下,比其异同而折衷之。岳,唐末十上春官,晚乃从锺传,辟为江西从事。 ※《春秋指掌》 《崇文总目》:唐试左武卫兵曹李瑾撰。瑾集诸家之说,为《序义》、《凡例》各一篇;称孔颖达,《正义》,为五篇;采摭馀条,为《碎玉》一篇;集先儒异同,辩正得失,为三篇;取刘炫《规过》,申证其义,为三篇。大抵专依杜氏之学,以为说云。 巽岩李氏曰:其第一卷新编目录多取杜氏《释例》及陆氏《纂例》,瑾所自著无几。而《序义》以下十四卷,但分门抄录孔颖达《左氏正义》,皆非瑾所自著也。学者第观《正义》及二《例》,则此书可无。且瑾之意,特欲以备科试应猝之用耳,初不为经设也。其名宜曰《左氏传指掌》,不当专系《春秋》。本朝王尧臣《崇文总》目及李ㄈ《图书志》皆以先儒《异同》、《规过》、《序》、《例》等篇为瑾笔削,盖误矣。写本或讹舛,复用《正义》删修之,乃可读。惟篇首数序,瑾所自著者,既无参考,亦不敢以意改定,姑仍其误云。 ※《春秋通例》 《崇文总目》:唐陆希声撰。因三家之例,裁正其冗,以通《春秋》之旨。 ※《春秋图》 《崇文总目》:唐张杰撰。以《春秋》所载车服、器用、都城、井邑之制,缋而表之。
※《春秋指元》 《崇文总目》:唐张杰撰。摘《左氏》传文,申释其义。 ※《春秋精义》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汇事於上,分抄杜氏、孔颖达言数家之说,参《释文》。 ※《演左氏传谥族图》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以《左氏》学《世谱》增广之,贯穿系序,差无遗略。 ※《春秋名号归一图》二卷 《崇文总目》:伪蜀冯继元撰。以《春秋》官谥名字,裒附初名之左。 晁氏曰:左氏所书人,不但称其名,或字,或号,或爵、谥,多互见,学者苦之。继元皆取以系之名下云。 巽岩李氏曰:昔丘明传《春秋》,於列国君臣之名字不一其称,多者或至四五,始学者盖病其纷错难记。继元集其同者,为一百六十篇,音同者附焉,於《左氏》抑亦微有所助云。宋大夫庄堇,秦右大夫詹,据《传》未始有“父”字,而继元辄增之,所见异本;若子韩者,盖齐顷公孙,《世族谱》与《传》同,而继元独以为韩子,与楚、郑二公孙黑共篇,盖误也。 陈氏曰:《左传》所载君臣名氏字谥互见错出,故为此图以一之。周一,鲁二,齐三,晋四,楚五,郑六,卫七,秦八,宋九,陈十,蔡十一,曹十二,吴十三,邾十四,杞十五,莒十六,滕十七,薛十八,许十九,杂小国二十。 ※《左氏传引帖新义》
《崇文总目》:伪蜀进士蹇遵品撰。拟唐礼部试进士帖经旧式,经具对。 ※《春秋纂例》 《崇文总目》:伪唐人姜虔嗣撰。以《春秋 左氏》、《公》、《》三家之传学者钞集之文。 ※《帝王历纪谱》三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其序言周所封诸侯,子孙散於他国,孔子修《春秋》而谱其世系。上采帝王历纪而条次之,盖学《春秋》所录今本题云荀卿撰者,非也。 晁氏曰:题曰秦相荀卿撰。载周末列国世家,故一名《春秋公子血脉图》。颇多疏略,决非荀卿所著。且卿未尝相秦,岂世别有一荀卿耶? 巽岩李氏曰:其载帝王历纪殊少,序诸侯卿大夫之世颇详,而《崇文总目》止名《帝王历纪谱》,今从之。旧题云秦相荀卿撰。荀卿未尝相秦,其缪妄立见,盖田野陋儒依以欺末学耳。故笔削最无义例,前後抵牾,不可遍举。而所著族系,又与《世本》不同,质之司马迁、杜预,亦复差异,不知撰者果证据何书也。其血脉间有强附横入灼然非类者,要当正之,顾不敢轻改,姑仍其旧,使学者自择焉。篇首尾杂引《左氏传》中语,事既残缺不属,字画讹舛尤甚,往往不可句读。参考《左氏传》,略加是正,十仅得四五云。其他政如棼丝结,未易一二爬梳也。 ※《春秋论》 《崇文总目》:皇朝秘书监胡旦撰。多摭杜氏之失裨经旨。 ※《春秋龟鉴》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述《春秋》周及诸侯世次,齐、鲁大国公子、公孙。初不详备,其後传写又失其次序,今存以备讨阅。 ※《春秋世谱》一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凡七卷。起黄帝至周见於春秋诸国世系,传久稍失其次矣。按《隋》、《唐》书目,《春秋大夫世族谱》十三卷,顾启期撰。而杜预《释例》自有《世族谱》一卷。今书与《释例》所载不同,而本或题云杜预撰者,非也,疑此乃启期所撰云。 晁氏曰:不著撰人名氏。谱《左氏》诸国君臣世系,独秦无世臣。 ※《春秋宗族名谥谱》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略采《春秋》三传诸国公卿大夫姓名谥号。 ※《春秋二十国年表》一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作。周而下,次以鲁、蔡、曹、卫、滕、晋、郑、齐、秦、楚、宋、杞、陈、吴、邾、莒、薛、小邾。按《馆阁书目》有《年表》二卷,元丰中杨彦龄撰,自周之外,凡十三国,仍总记蛮夷戎狄之事。又按董氏《藏书志》,《年表》无撰人,自周至吴、越凡十国又有附庸诸国,别为表,凡征伐、朝觐、会同皆书。今此表止记即位及卒,皆非二家书也。 ※《春秋集传》十五卷 《崇文总目》:皇朝王沿纂。沿患学者自私其家学,而是非多异,失圣人之意,乃集三传之说,删为一书。又见《秘书目》有先儒《春秋》之学颇多,因启求之,得董仲舒等十馀家。沿自以先儒犹为未尽者,复以己意笺之。 晁氏曰:集三传解经之文。沿字圣源,大名人。好《春秋》,所至以《春秋》断事。此书仁宗朝尝奏御,诏直昭文馆。後官至天章阁待制。 ※《春秋经社》六卷 晁氏曰:皇朝孙觉撰。其学亦出於啖、赵,凡四十馀门。论议颇严。 陈氏曰:觉从胡安定游,门弟子以千数,别其老成者为经社。觉年最少,俨然居其间,众皆相服。此殆其时所作也。
●卷一百八十三 经籍考十 ○经(春秋) ※《春秋经解》十五卷 陈氏曰:孙觉撰。其自序言:“三家之说,《梁》最为精深,且以为本,杂取二《传》及诸儒之说长者从之;其所未安,则以所闻於安定先生者断之。”杨龟山为之後序。海陵周茂振跋云:“先君传《春秋》於孙先生,尝言王荆公初欲释《春秋》以行於天下,而莘老之书已出,一见而忌之,自知不能复出其右,遂诋圣经而废之,曰:‘此断烂朝报也!’不列於学官,不用於贡举云。” ※《春秋尊王发微》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孙明复撰。史臣言明复治《春秋》,不取传注,其言简而义详,著诸大夫功罪,以考时之盛衰,而推见治乱之迹,故得经之意为多。常秩则讥之曰:“明复为《春秋》,犹商鞅之法,弃灰於道者有刑,步过六尺者有诛。”谓其失於刻也。胡安国亦以秩言为然。 石林叶氏曰:孙明复《春秋》专废传从经,然不尽达经例,又不深於礼学,故其言多自抵牾,有甚害於经者。虽概以礼论当时之过,而不能尽礼之制,尤为肤浅。 《朱子语录》曰:近时言《春秋》,皆是计较利害,大义不曾见。如唐之陆淳,本朝孙明复之徒,他虽未曾深於圣经,然观其推言治道,凛凛然可畏,终是得圣人个意思。《春秋》之作,盖以当时人欲横流,遂以二百四十二年行事寓其褒贬,恰如今之事送在法司相似,极是严谨,一字不轻易。若如今之说,只是个权谋智略、兵书谲诈之书尔。圣人晚年痛哭流涕,笔为此书,其肯恁地纤巧,岂至恁地不济事。 陈氏曰:复居泰山之阳,以《春秋》教授,不惑传注,不为曲说,其言简易,明於诸侯大夫功罪,以考时之盛衰,而推见王道之治乱,得於经为多。石介而下皆师事之。欧阳文忠公为作墓志。 ※《春秋演圣统例》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丁副撰。田伟《书目》“副”作“嗣”,未知孰误。其序云:“经有例法,一家所至,较然重轻。杜预《释例》,专主《左氏》而未该;唐陆淳《纂例》,虽举经而未备。”纤悉网罗而咸在者,其惟此书乎? ※《春秋权衡》、《意林》、《刘氏春秋传》共三十四卷
刘敞原父撰。其自序曰:刘子作《春秋权衡》。《权衡》之书始出,未有能读者。自序其首曰:权,准也;衡,平也。物虽重,必准於权;权虽移,必平於衡。故权衡者,天下之公器也,所以使轻重无隐也,所以使低昂中也。察之者易知,执之者易从也。不准,则无以知轻重;不平,则轻重虽出不信也。故权衡者,天下之至信也。凡议《春秋》,亦若此矣。《春秋》,一也,而传之者三家,是以其善恶相反,其褒贬相戾,则是何也?非以其无准失轻重邪?且昔者董仲舒、江公、刘歆之徒,盖常相与争此三家矣,上道尧、舜,下据《周礼》,是非之议,不可胜陈,至於今未决,则是何也?非以其低昂不平邪?故利臆说者害公义,便私学者妨大道,此儒者之大禁也。诚准之以其权,则童子不欺;平之以其衡,则市人不惑,今此新书之谓也。虽然,非达学通人,则亦必不能观之矣。耳牵於所闻,而目迷於所习,恐怀见破之私意,而无从善服义之公心,故亦譬之权衡矣。或利其寡而视权如嬴,或利其多而视权如缩,若此者,非权衡之过也,人事之变也。 晁氏曰:《权衡》论《三传》之失,《意林》叙其解经之旨,《刘氏传》其所解经也。如“桓无王”、“季友卒”、“胥命”、“用郊”之类,皆古人所未言。 石林叶氏曰:刘原甫知经而不废传,亦不尽从传。据义考例,以折衷之,经传更相发明,虽间有未然,而渊源巳正。今学者治经不精,而苏、孙之学近而易明,其失者不能遽见,故皆信之。而刘以其难入,则或诋以为用意太过,出於穿凿。彼不知经,无怪其然也。 陈氏曰:原甫始为《权衡》,以平三家之得失,然後集众说,断以己意,而为之传。传所不尽者,见之《意林》。其传用《公》、《》文体,《说例》凡四十九。 ※黎氏《春秋经解》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黎钅享希声撰。钅享,蜀人,欧阳公之客。名其书为《经解》者,言以经解经也。其後又为《统论》附焉。 ※横渠《春秋说》一卷 晁氏曰:张子厚为门人杂说《春秋》,其书未成。 ※颖滨《春秋集传》十二卷 晁氏曰:苏辙子由撰。大意以世人多师孙复,不复信史,故尽弃三《传》,全以《左氏》为本。至其不能通者,始取二《传》、啖、赵。自熙宁谪居高安,至元符初,十数年矣,暇日辄有改定,卜居龙川,而书始成。 石林叶氏曰:苏子由专据《左氏》言经。《左氏》解经者无几,其凡例既不尽经,所书亦多违牾,疑自出己意为之,非有所传授,不若《公》、《》之合於经。故苏氏但以《传》之事释经之文而巳,《传》事之误者,不复敢议,则迁经以成其说,亦不尽立凡例於经义,皆以为求之过。 《朱子语录》曰:苏子由解《春秋》,谓其从赴告,此说亦是。既书“郑伯突”,又书“郑世子忽”,据史文而书耳。定、哀之时,圣人亲见,据实而书;隐、桓之时,世既远,史册亦有简略处,夫子据史册写出耳。
陈氏曰:其书专取《左氏》,不得巳乃取二《传》、啖、赵,盖以一时谈经者不复信史,或失事实故也。 ※伊川《春秋传》二卷 程子自序曰:後世以史视《春秋》,谓褒善贬恶而已,至於经世之大法,则不知也。《春秋》大义数十,其义虽大,炳如日星,乃易见也,惟其微辞隐义,时措从宜者为难知也。或抑或纵,或与或夺,或进或退,或微或显,而得乎义理之安,文质之中,宽猛之宜,是非之公,乃制事之权衡,揆道之模范也。夫观百物,然後识化工之神;聚众材,然後知作室之用。於一事一义而欲窥圣人之用心(一本无心字),非上智不能也。故学《春秋》者,必优游涵泳,默识心通,然後能造其微也。後王知《春秋》之义,则虽德非禹、汤,尚可以法三代之治。自秦而下,其学不传。予悼夫圣人之志不明於後世也,故作《传》以明之,俾後之人通其文而求其义,得其意而法其用,则三代可复也。是《传》也,虽未能极圣人之蕴奥,庶几学者得其门而入矣。 《朱子语类》曰:或问伊川《春秋传》。曰:中间有说好处,如难理会处,他亦不为决然之论。如说“滕子来朝”,以为滕本侯爵,後微弱服属於鲁,自贬降而以子礼见鲁,则贡赋少力易供。此说最好,程沙随之说亦然。 陈氏曰:略举大义,不尽为说,襄、昭後尤略。序文崇宁二年作,盖其晚年也。 ※刘质夫《春秋》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刘绚质夫撰。绚学於二程。伯淳尝语人曰:“他人之学,敏则有之,未易保也。斯人之至,吾无疑焉。”正叔亦曰:“游吾门者多矣,而信之笃、得之多、行之果、守之固若子者几希。”有李参序。 陈氏曰:所解明正简切。 《中兴国史志》:绚传说多出於颐书,而颐以为不尽本意,故更为之。未及竟,故庄公以後解释多残阙。 ※《春秋得法志例论》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冯正符所撰。熙宁八年,何郯取其书奏之,久而不报,意王安石不喜《春秋》故也。其书例最详悉,务通经旨,不事浮辞。正符颇与邓绾、陈亨甫交私,後坐口语被斥。 陈氏曰:蜀州晋原主簿遂甯冯正符信道撰。其父尧民希元为乡先生。正符三上礼部,不第,教授梓、遂学十年,著此书及《诗》、《易》、《论语解》。蜀守何郯首以其《春秋论》上之。熙宁末,中丞邓绾荐之,得召试,赐同进士出身,王安石亦待之厚。其书首辩王鲁、素王之说,及杜预三体五例、何休三科九旨之怪妄穿凿,皆正论也。
巽岩李氏曰:信道当熙宁九年用御史邓文约荐,召试舍人院,赐出身。文约寻责守虢略,信道亦坐附会,夺官,归故郡。後又得冯允南所为墓铭,信道实事安逸处士何群,其学盖得之群。群学最高,国史有传。其师友渊源果如此,则谓信道附会进取,或以好恶言之耳。王荆公当国,废《春秋》,不立学官,而信道学经,顾於《春秋》特详;邓御史严事王荆公不敢异,乃先以《得法志例论》言於朝,初不曰宰相不喜此也,此亦可见当时风俗犹淳厚,士各行其志,不专以利禄故辍作。御史殆加於人一等,然信道要当与何群牵联书国史。邓御史偶相知,相累耳。余旧评如此。今无子孙,其书则为鬻书者擅易其姓名,属诸李陶。陶字唐夫,尝学於温公,号通经。李氏诸子,唐夫最贤,而《得法志例》则实非唐夫所论也,不知者妄之。 ※《绎圣传》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任伯雨德翁所撰。解经不甚通。例如解“桓十三年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取《梁》之说,战称人,败绩称师,重众之说。殊不知“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何独不重众也? ※王氏《春秋列国诸臣传》共六十三卷 晁氏曰:皇朝王当撰。当,眉山人,尝为《列国诸臣传》,效司马迁《史记》,凡一百三十有四人,十万馀言。今又释《春秋》真可谓有志矣。 陈氏曰:当,元中复制科,以苏辙荐,试六论,廷对切直,置下第,与堂除簿尉。所传诸臣,皆本《左氏》,有见於他书,则附其末,系之以赞。诸赞论议纯正,文辞简古,於经传多所发明。 ※冯氏《春秋通解》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冯山允南撰。普州人,之父也。 ※《春秋会义》二十六卷 晁氏曰:皇间进士杜谔集《释例》、《繁露》、《规过》、《膏肓》、《先儒同异篇》、《指掌碎玉》、《折衷》、《指掌议》、《纂例》、《辩疑》、《微指》、《摘微》、《通利》、《胡氏论》、《笺义》、《总论》、《尊王发微》、《本旨辩要》、《旨要》、《集议》、《索隐》、《新义》、《经社》三十馀家成一书,其後仍断以已意。虽其说不皆得圣人之旨,然使後人博观古今异同之说,则於圣人之旨,或有得焉。 陈氏曰:自《三传》及啖、赵诸儒讫於孙氏《经社》,凡三十馀家,集而系之,时述以已意。有任贯者为之序。 ※《春秋口义》五卷
陈氏曰:胡翼之撰。至宣十二年而止。戴岷隐在湖学尝续之,不传。 ※《春秋皇纲论》、《明例隐括图》共六卷 陈氏曰:太常博士王哲撰。至和间人。《馆阁书目》有《通义》十二卷,未见。 ※《左氏解》一卷 陈氏曰:专辩《左氏》为六国时人,其明验十有一事。题王安石撰,其实非也。 ※《左氏邦典》二卷 陈氏曰:唐既潜亨撰。质肃之侄,自号真淡翁,与其子问答而为此书。邹道乡为之序。 ※《左氏鼓吹》一卷 陈氏曰:彭门吴元绪撰。 ※《春秋後传》、《补遗》共二十一卷 陈氏曰:陆佃撰。《补遗》者,其子宰所作也。宰字元钧,游之父也。 ※《春秋通训》、《五礼例宗》共二十六卷
陈氏曰:直秘阁吴兴张大亨嘉父撰。其自序言:“少闻春《秋於》赵郡和仲先生。某初盖尝作《例宗》,论立例之大要矣,先生曰:‘此书自有妙用,学者罕能领会,多求之绳约中,近法家者流,仔细缴绕,竟亦何用?惟丘明识其用,然不肯尽谈,微见端兆,使学者自得之。’予从事斯语十有馀年,始得其彷彳弗。”《通训》之作,所谓去例以求经略,微文而视大体者也。东坡一字和仲,所谓赵郡和仲,其东坡乎?然《例宗》考究,亦为详治。 ※胡文定《春秋传》、《通例》、《通旨》共三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胡安国被旨撰。安国师程颐,其传《春秋》事,按《左氏》义,取《公》、《》、之精者,采孟子、庄周、董仲舒、王通、邵尧夫、程明道、张横渠、程正叔之说,以润色之。其序略曰:“近世推隆王氏新说,按为国是,独於《春秋》,贡举不以取士,庠序不以设官,经筵不以进读,断国论者,无以折衷,天下不知所,人欲日长,天理日销。其效使夷狄乱华,莫之遏也。” 陈氏曰:绍兴中经筵所进。大纲本《孟子》,而微旨多以程氏之说为据。近世学《春秋》者皆宗之。《通旨》者,所与其徒问答,及其他议论条例,凡二百馀章,其子宁辑为一书。 《中兴史志》曰:安国书与孙觉合者十六七。 《朱子语录》曰:胡文定《春秋》非不好,不合这件事圣人意是如何下字,那件事圣人意又如何下字。要知圣人只是直笔据见在而书,岂有许多忉怛?胡《春秋传》有牵强处,然议论有开合精神。 ※《春秋指南》十卷 晁氏曰:吴园先生张根知常撰。以征伐会盟,年经而国纬。汪藻为之序。 陈氏曰:专以编年旁通该括诸国之事,如指诸掌。又为《解例》,亦用旁通法。其他《辩疑》、《杂论》诸篇,筹略其义,多所发明。 ※《春秋新传》十一卷 晁氏曰:皇朝余安行撰。采三《传》及孙复四家书,参以已意为之。 ※《四家春秋集解》二十五卷
晁氏曰:或人集皇朝师协、石季长、王、景先之解为一通,具载本文。 ※《春秋机括》一卷 晁氏曰:皇朝沈括存中撰。《春秋》谱也。 ※石林《春秋传》、《春秋考》、《春秋谳》共七十二卷 陈氏曰:叶梦得撰。各有序。其序《谳》曰:“以《春秋》为用法之君而巳,听之有不尽其辞,则欺民;有不尽其法,则欺君。凡啖、赵论三家之失,为《辩疑》;刘氏广啖、赵之遗,为《权衡》。合二书,正其差误,而补其疏略,目之曰《谳》。”其序《考》曰:“君子不难於攻人之失,而难於正己之是。必有得也,乃可知其失;必有是也,乃可斥其非。自是《谳》推之,知吾之所正为不妄也,而後可以观吾《考》;自其《考》推之,知吾之所择为不诬也,而後可以观吾《传》。”其序《传》曰:“《左氏》传事不传义,是以详於史,而事未必实,以其不知经也。《公》、《》传义不传事,是以详於经,而义未必当,以其不知史也。乃酌三家,求史与经,不得於事,则考於义;不得於义,则考於事,更相发明,以作《传》。”其为书,辩订考究,无不精详,然其取何休之说,以十二公为法天之大数,则亦未可晓也。 ※《春秋经解》、《本例例要》共十七卷 陈氏曰:涪陵崔子方彦直撰。绍圣中罢《春秋》取士,子方三上书,乞复之,不报,遂不应进士举。黄山谷称曰:“六合有佳士曰崔彦直,其人不游诸公,然则贤而有守可知矣。”其学辩三《传》之是非,而专以日月为例,则正蹈其失而不悟也。 ※《春秋本旨》二十卷 陈氏曰:知饶州丹阳洪兴祖庆善撰。其序言:“三代各立一王之法,其末皆有弊。《春秋》经世之大法,通万世而无弊。”又言:“《春秋》本无例,学者因行事之迹以为例,犹天本无度,历者即周天之数以为度。”又言:“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学者独求於义,则其失迂而凿;独求於例,则其失拘而浅。”若此类多先儒所未发,其解经义,精而通矣。兴祖尝为程作《论语解序》,忤秦桧,贬昭州以死。 ※《春秋正辞》、《通例》共三十五卷 陈氏曰:知盱眙军东平毕良史少董撰。良史为东京留守属官,东京再陷,留虏中三年,著此书。已而得归,表上之。 ※息斋《春秋集注》十四卷
陈氏曰:礼部侍郎鄞高阅抑崇撰。其学专本程氏,序文可见。 ※夹氵祭《春秋传》、《春秋考》、《地名》共十四卷 其《通志》中自述曰:按《春秋》之经,则鲁《史记》也,初无同异之文,亦无彼此之说,良由三家所传之书有异同,故是非从此起。臣作《春秋考》,所以是正经文,以凡有异同者,皆是讹误。古者简编艰繁,学者希见亲书,惟以口相授。左氏世为楚史,亲见官书,其讹差少,然有所讹,从文起。公、,汉之经生,惟是口传,其讹差多,然有所讹,从音起。以此辩之,了无滞疑。又有《春秋传》十二卷,以明经之旨,备见周之宪章。 陈氏曰:其学大抵工於考究,而义理多迂僻。 ※《春秋经解》、《指要》共十四卷 陈氏曰:知常州永嘉薛季宣士龙撰。《指要》列谱例於前,其序专言诸侯无史,天子有外史,掌四方之志,而职於周之太史。隐之时,更周历而为鲁史。季宣博学通儒,不事科举,陈止斋师事之。季宣死,当乾道九年,年四十。其为此书,实绍兴三十二年,盖甫二十岁云。 《朱子语录》曰:薛常州解《春秋》不知如何率意如此,只是几日成此文字!如何说诸侯无史,《内则》尚有闾史。又如赵盾、崔杼事,皆史臣所书。 ※《春秋集传》十五卷 陈氏曰:监察御史王葆彦光撰。朱新仲为作序。葆,周益公之妇翁也。其说多用胡氏。 ※《春秋集解》十二卷 陈氏曰:吕本中撰。自三《传》而下,集诸家之说,各记其名氏,然不过陆氏及两孙氏、两刘氏、苏氏、程氏、计崧老,胡文定数家而巳。大略如杜谔《会义》而所择颇精,无自已议论。 《朱子语录》曰:吕居仁《春秋》亦甚明白,正如某《诗传》相似。
※《左传类编》六卷 陈氏曰:吕祖谦撰。分类外内传事实、制度、论议凡十九门,首有纲领数则,兼采他书。 ※《左氏博议》二十卷 陈氏曰:吕祖谦撰。方授徒时所作。自序曰:“《春秋》经旨,不敢僭议,而枝辞赘喻,则举子所以资课试也。” ※《左氏说》三十卷 陈氏曰:吕祖谦撰。於《左氏》一书,多有发明,而不为文,似一时讲说门人所抄。 《朱子语录》曰:东莱有《左氏说》,亦好,是人记录他言语。 ※《左氏国纪》 徐得之撰。止斋陈氏序曰:自荀悦、袁宏以两汉事编年为书,谓之左氏体,盖不知《左氏》於是始矣。昔夫子作《春秋》博极天下之史矣,诸不在拨乱世、反之正之科,则不录也。左氏独有见於,经故采史记次第之,某国事若干,某事书,某事不书,以发明圣人笔削之旨云尔,非直编年为一书也。古者事、言各有史,凡朝廷号令,与其君臣相告语为一书,今《书》是巳;被之弦歌,谓之乐章为一书,今《诗》是也;有司藏焉;而官府都鄙邦国习行之为一书,今《仪礼》若《周官》之《六典》是巳;自天子至大夫士民族传序为一书,若所谓《帝系》、《世本》是巳。而他星卜医祝,皆各为书,至编年则必叙事如《春秋》,三代而上,仅可见者《周谱》,他往往见野史、《竹书》、《穆天子传》之类。自夫子始以编年作经,其笔削严矣。左氏亦始合事、言二史与诸书之体,依经以作传,附著年月下,苟不可以发明笔削之指,则亦不录也。盖其辞足以传远,而无与於经谊,则别为《国语》。至夫子所见书,左氏有不尽见,又阙不敢为传,唯谨如此。後作者顾以为一家史体,而读《左氏》者浸失其意见,谓不释经,是书之存亡,几无损益於《春秋》,故曰袁、荀二子为之也。由是言之,徐子所为《左氏国纪》,曷可少哉!余读《国纪》,周平、桓之际,王室尝有事於四方,其大若置曲沃伯为侯,诗人美焉,而经不著;师行非一役,亦与《王风》刺诗合,而特书伐郑一事;王子颓之祸,视带为甚,襄书而惠不书也。学者诚得《国纪》伏而读之,因其类居而稽之经,某国事若干,某事书,某事不书,较然明矣。於是致疑,疑而思,思则有得矣。徐子殆有功於《左氏》者也。余苦不多见书,然尝见唐冼《左氏史》与《国纪》略同而无所论断,今《国纪》有所论断矣,余故不复赞,而道其有功於《左氏》者为之序。 ※《春秋比事》二十卷 陈同甫序之曰:《春秋》,继四代而作者也。圣人经世之志,寓於属辞比事之间,而读书者每患其难通。其善读则曰:“以传考经之事迹,以经考传之真伪。”如此,则经果不可以无传矣。游夏之徒胡为而不能措一辞也!余尝欲即经以类次其事之始末,考其事以论其时,庶几抱遗经以见圣人之志。客有遗余以《春秋总论》者,曰:“是习《春秋》者之秘书也。”余读之,洒然有当於余心。虽其论未能一一中的,而即经类事以见其始末,使圣人之志可以舍传而独考,此其为志亦大矣。惜其为此书之勤,而卒不见其名也。或曰是沈文伯之所为也。文伯名,湖州人,常为婺之校官。因为易其名曰《春秋比事》,锓诸木,以与同志者共之。 陈氏曰:按湖州有沈文伯,名长卿,号审斋居士,为常州ヘ,忤秦桧,贬化州,不名也。不知同甫何以云然,岂别名而字文伯者乎?然则非湖人也。
※《春秋经传集解》三十三卷 陈氏曰:林栗撰。其学专主《左氏》,而黜二《传》,故为《左氏传解》,表上之。 ※止斋《春秋後传》、《左氏章指》共四十二卷 陈氏曰:陈傅良撰。楼参政钥为之序。大略谓《左氏》存其所不书,以实其所书;《公羊》、《梁》以其所书,推见其所不书,而《左氏》实录矣。此《章指》之所以作也。若其他发明多新说,序文略见之。 ※徐潮州《春秋解》十二卷 知潮州徐某德操撰。水心序略曰:笺传之学,惟《春秋》为难工。经,理也;史,事也;《春秋》名经而实史也,专於经则理虚而无证,专於史则事碍而不通,所以难也。年时朔,郊庙制,理之纲条,不专於史也;济西河曲,丘甲田赋,事之枝叶,不专於经也。薛伯卒,经无预,然杞、滕、邾、莒之兴废固明也;诡诸卒,史无预,然戊寅、甲子之先後固察也。观潮州此类皆卓信、明而笃矣。至於授霸者之权,彼与此夺;录夷狄之变,先略後详;诸侯群诛,大夫众贬,凡《春秋》始终,统纪所系,自《公》、《》以来,画为义例,各分字别,族贵人微,其能本末相顾,隐显协中如潮州,殆鲜焉。然则理之熟,故经而非虚;事之类,故史而非碍欤!古人以教其国,而使人知深於是书者欤!虽然,《诗》、《书》、《礼》所以纪尧、舜、三代之盛,而《春秋》衰世之竭泽也,示不泯绝而已。或者遂谓一事一义,皆圣人之用,则余未敢从也。 ※《春秋经辩》十卷 陈氏曰:庐陵萧楚子荆撰。绍圣中,贡礼部不第。蔡京用事,与其徒冯书,言蔡将为宋王莽,誓不复仕。死建炎中。自号三顾隐客,门人谥为清节先生。胡邦衡师事之,以《春秋》登甲科,归拜床下,楚告之曰:“学者非但拾一第,身可杀,学不可辱。毋祸吾《春秋》乃佳。”邦衡志其墓。 ※《春秋集善》十一卷 陈氏曰:端明殿学士庐陵胡铨邦衡撰。铨既事萧楚为《春秋》学,复学於胡文定公安国。南迁後作此书,张魏公为之序。 ※《春秋考异》四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录《三传》经文之异者。
※《春秋类事始末》五卷 陈氏曰:朝请大夫吴兴章冲茂深撰。子厚之曾孙,叶少蕴之婿。 ※《左氏发挥》六卷 陈氏曰:临川吴曾虎臣撰。取《左氏》所载事,时为之论,若史评之类。 ※《春秋直音》三卷 陈氏曰:德清丞方淑智善撰。刘给事一止为作序。以学者或不通音切,故於每字切脚之下,直注其音,盖古文未有反切,为音训者皆如此。服虔、如淳、文颖辈於《汉书》音义可见。 ※《左传约说》、《百论》共二卷 陈氏曰:奉议郎新昌石朝英撰。又有《王道辩》一书未板行,仅存其书於此篇之末,其为说平平,无甚高论。 ※《左氏纪传》五十卷 巽岩李氏曰:不著撰人名氏。取丘明所著二书,用司马迁《史记》法,君臣各为记传。凡欲观某国之治乱,某人之臧否,其行事本末,毕陈於前,不复错见旁出,可省纟番阅之勤。或事同而辞异者,皆两存之,又因以得文章繁简之度。虽编削附离,尚多不满人意,然亦可谓有其志矣。独所序世族谱系,既与释例不同,又非史迁所记,质诸《世本》,亦不合也。疑撰者别据他书。今姑仍其旧,以俟考求。 又题:後在陵阳观沈存中自志,乃知此书存中所著。存中喜述作,而此书终不满人意,史法信未易云。 ※《春秋分记》九十卷
陈氏曰:邛州教授眉山程公说伯刚撰。以《春秋》经传仿司马迁书,为年表、世谱、历、天文、五行、地理、礼乐、征伐、官制诸书。自周、鲁而下,及诸小国夷狄,皆汇次之。时有所论发明,成一家之学。公说积学苦志,早年登科,值逆曦乱,忧愤以死,年才三十七。兄弟三人,皆以科第进。中书舍人公许,其季也。 ※《春秋三传分国纪事本末》 夹江句龙傅明甫撰。後溪刘氏序略曰:勾龙君传习详考,又分国而纪之。自东周而下,大国、次国特出,小国、灭国附见。不独纪其事,与其文,而兼著其义,凡采其说者数十家。君盖嗜古尊经之士,确乎其能自信者也。 ※《春秋通说》十三卷 陈氏曰:永嘉黄仲炎若晦撰。端平中,尝进之於朝。 ※《春秋外传国语》二十一卷 《崇文总目》:左丘明撰。吴侍中、领左国史、亭陵侯韦昭解。昭参引郑众贾逵虞翻唐固(二人皆吴臣),合凡五家,为注,自所发正者三百十事。 晁氏曰:班固《艺文志》有《国语》二十一篇,《隋志》云二十二卷,《唐志》云二十一卷。今书篇次与《汉志》同,盖历代儒者析简并篇,互有损益,不足疑也,要之《艺文志》审矣。陆淳谓“与《左传》文体不伦,定非一人所为”,盖未必然。范甯云“《左氏》富而艳”,韩愈云“《左氏》浮夸”,今观此书,信乎其富艳且浮夸矣,非《左氏》而谁?柳宗元称《越语》尤奇峻,岂特《越》哉,自《楚》以下类如此。 巽岩李氏曰:昔左丘明将传《春秋》,乃先采集列国之史,国别为语,旋猎其英华,作《春秋传》。而先所采集之语,草藁具存,时人共传习之,号曰《国语》,殆非丘明本志也。故其辞多枝叶,不若《内传》之简直峻健,甚者杂不类,如出他手。盖由当时列国之史,材有厚薄,学有浅深,故不能醇一耳。不然,丘明特为此重衤复之书何?邪先儒或谓《春秋传》先成,《国语》继作,误矣。惟本朝司马温公父子能识之。 陈氏曰:自班固《志》言左丘明所著,至今与《春秋传》并行,号为《外传》。今考二书,虽相出入,而事辞或多异同,文体亦不类,意必非出一人之手也。司马子长云:“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又似不知所谓。唐啖助亦尝辩之。 《朱子语录》曰:《国语》委靡繁絮,真衰世之文耳。是时语言议论如此,宜乎周之不能振起也。 《国语》文字极困苦,振作不起。 ※《国语补音》三卷
陈氏曰:丞相安陆宋庠公序撰。以先儒未有为《国语》音者,近世传旧《音》一卷,不著撰人名氏,盖唐人也。简陋不足名书,因而广之,悉以陆德明《释文》为主,陆所不载,则附益之。 ※《非国语》二卷 晁氏曰:唐柳宗元子厚撰。序云:“左氏《国语》,其文深闳杰异,而其说多诬。淫惧学者溺其文采,而沦於是非,本诸理作《非国语》。”上卷三十一篇,下卷三十六篇。 ※《左传国语类编》二卷 陈氏曰:吕祖谦撰。与《左传类编》略同,但不载纲领,止有十六门。又分《传》与《国语》为二。 ※《汲冢师春》一卷 陈氏曰:晋汲郡魏安王冢所得古简。杜预得其《纪年》,知其魏国史记,以考证《春秋》。别有一卷,纯集疏《左氏传》卜筮事,上下次第及其文义,皆与《左传》同。名曰“师春”,似是抄集者人名也。今此书首叙周及诸国世系,又论分野、律吕为图,又杂录谥法、卦变,与杜预所言纯集卜筮者不同,似非当时本书也。 ●卷一百八十四 经籍考十一 ○经(论语 孟子) 《西汉艺文志》:《论语》者,孔子应答弟子时人及弟子相与言而接闻於夫子之语也。当时弟子各有所记。夫子既卒,门人相与辑而论,故谓之《论语》(师古曰:辑与集同,与撰同)。汉兴,有齐、鲁之说。传《齐论》者,昌邑中尉王吉、少府宋畸、御史大夫贡禹、尚书令五鹿充宗、胶东庸生,唯王阳名家(师古曰:王吉字子阳,故谓之王阳)。传《鲁论语》者,常山都尉龚奋、长信少府夏侯胜、丞相韦贤、鲁扶卿、前将军萧望之、安昌侯张禹,皆名家。张氏最後而行於世。 《隋经籍志》:张禹本授《鲁论》,晚讲《齐论》,後遂合而考之,删其烦惑。除去《齐论 问王》、《知道》二篇,从《鲁论》二十篇为定,号《张侯论》,当世重之。周氏、包氏为之章句,马融又为之训。又有《古论语》,与《古文尚书》同出,章句烦省,与《鲁论》不异,唯分《子张》为二篇,故有二十一篇,孔安国为之传。汉末,郑元以《张侯论》为本,参考《齐论》、《古论》而为之注,魏司空陈群、太常王肃、博士周生烈,皆为义说,吏部尚书何晏又为集解,是後诸儒多为之注,《齐论》遂亡。《古论》先无师说,梁、陈之时,唯郑元、何晏立於国学,而郑氏甚微。周、齐,郑学独立。至隋,何、郑并行,郑氏盛於人间。其《孔丛》、《家语》并孔氏所传仲尼之旨;《尔雅》诸书,解古今之意,并五经总义,附於此篇。 《汉志》:《论语》十二家,二百二十九篇。
《隋志》:二十九家,一百九十八卷。 《唐志》:三十家,三十七部,三百二十七卷(失名姓三家,韩愈以下不著录二家,十二卷)。 《宋三朝志》:十六部,一百三十九卷。 《宋两朝志》:二部,二十卷。 《宋四朝志》:十三部,七十八卷。 《宋中兴志》:五十五家,六十三部,四百九十八卷。 ※何晏《论语注》十卷 晁氏曰:魏何晏集解。其序自云:据《鲁论》包咸、周氏、孔安国、马融、郑康成、陈群、王肃、周生烈八家之说,与孙邕、郑冲、曹羲、荀ダ集诸家训解为之。按汉时《论语》凡有三,而《齐论》有《问王》、《知道》两篇,详其名,当是必论内圣之道、外王之业,未必非夫子之最致意者,不知何说,而张禹独遗之。禹身不知王凤之邪正,其不知此固宜,然势位足以轩轾一世,使斯文遂丧,惜哉! 按:《齐论》多於《鲁论》二篇,曰《问王》、《知道》。史称为张禹所删,以此遂无传。且夫子之言,禹何人而敢删之。然《古论语》与《古文尚书》同自孔壁出者,章句与《鲁论》不异,唯分《尧曰》“子张问”以下为一篇,共二十一篇,则《问王》、《知道》二篇,亦孔壁中所无,度必後儒依仿而作,非圣经之本真。此所以不传,非禹所能删也。 ※皇侃《论语疏》十卷 晁氏曰:梁皇侃撰。古今《论语》之注多矣。何晏集七家,复采《古论语注》为集解行於世。侃今又引卫、缪播、栾肇、郭象、蔡谟、袁宏、江、蔡奚、李充、孙绰、周怀、范甯、王珉凡十三家之说,成此书。其序称江熙所集。世谓其引事虽时诡异,而援证精博,为後学所宗云。 ※韩李《论语笔解》十卷
晁氏曰:唐韩愈退之、李翱习之撰。前有秘书丞许勃序,云韩、李相与讲论,共成此书。按唐人通经者寡,独两公名冠一代,盖以此。然《四库》、《邯郸书目》皆无之,独《田氏书目》有韩愈《论语》十卷,《笔解》两卷。此书题曰《笔解》,而两卷亦不同。 陈氏曰:《馆阁书目》云秘书丞许勃为之序。今本乃王存序,云得於钱塘汪充,而无许序。 ※《石经论语》十卷 晁氏曰:右伪蜀张德钧书。阙唐讳,立石当在孟知祥未叛之前。其文脱两字,误一字,又《述而第七》“举一隅”下有“而示之”三字,“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上又有“我”字,《卫灵公第十五》“敬其事而後其食”作“後食其禄”,与李本不同者此也。 ※《论语井田义图》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述周井田之法。其曰《论语》者,盖为《论语》学者引用云。 ※《论语正义》十卷 晁氏曰:皇朝邢等撰。亦因皇侃所采诸儒之说刊定而成书。 陈氏曰:唐人止为《五经》疏,而不及《孝经》、《论语》,至始奉诏为之。 按:《唐艺文志》亦有贾公彦《论语疏》十五卷,当考。 ※王令《论语》十卷 晁氏曰:皇朝王令逢原撰。解《尧曰篇》云:“四海不穷困,则天禄不永终矣。”王安石书《新义》取之。
※王介甫《论语解》十卷,王元泽《口义》十卷,陈用之《论语》十卷 晁氏曰:王介甫撰。并其子《口义》、其徒陈用之《解》,绍圣後皆行於场屋。或曰用之书乃邹浩所著,之用之云。 ※东坡《论语解》十卷,颖滨《论语拾遗》 颖滨自序:予少为《论语解》,子瞻谪居黄州,为《论语说》,尽取以往,今见於书十二三也。大观丁亥,闲居颖川,为孙籀、简、筠讲《论语》。子瞻之说,意有所未安,时为籀等言,凡二十七章,谓之《论语拾遗》,恨不得质之子瞻也。 晁氏曰:苏轼子瞻为《论语解》,没後,子由以其说之未安者辨正之。 ※伊川《论语说》十卷 晁氏曰:伊川门人记其师所解《论语》也。不为文辞,直以俚语记之。 ※范醇夫《论语说》十卷 晁氏曰:元中所进。数称引刘敞、程颐之说。 ※谢显道《论语解》十卷 晁氏曰:显道少师程正叔。 《朱子语录》:上蔡《论语解》,言语极多,看得透时,他只有一两字是紧要。问:“谢氏之说多华。”先生曰:“胡侍郎尝教人看谢氏《论语》,以其文字上多有发越处。”
※吕与叔《论语解》十卷 晁氏曰:与叔虽程正叔之徒,解经不尽用其师说。 ※尹彦明《论语解》十卷 晁氏曰:彦明,程氏门人。绍兴中,自布衣召为崇政殿说书,被旨训解,多采纯夫之说。 《朱子语录》曰:《论语》中,程先生及和靖说,只於本文上添一两字,甚平淡,然意味深长,须当子细看。要见得他意味,方好。问:“《精义》中,尹氏说多与二程同,何也?”曰:“二程说得巳明,尹氏只说出处。” ※王定国《论语》十卷 王巩定国撰。秦少游序略曰:定国坐罪斥海上,罢还,诣东上ト门,奏书曰:“臣无状,幸缘先臣之故,获齿仕版,不能慎事,陷於罪戾。念无以自赎,间因职事之暇,妄以所见,注成《论语》十卷,未敢以进,唯陛下裁鉴之。”明日,诏御药院取其书去,未报,而神宗弃天下。呜呼!自熙甯初王氏父子以经术得幸,下其说於太学,凡置博士,试诸生,皆以新书从事,不合者黜罢之,而诸儒之论废矣。定国於时处放逐之中,蛮夷瘴疠之地,乃能自信不惑,论著成一家之言,至天子闻之,取其书,非其气过人,何以及此?姑掇其大概,使夫览之者知定国著书之时为如此,又知神宗乡经术亦非主於一家而已。 ※汪氏《论语直解》十卷 晁氏曰:汪革信民撰。抚州人,绍圣中试礼部,为天下第一。尝语人曰:“吾乡有二相,一为天下之福,一为天下之祸。”盖指晏元献、王荆公也。即此可见其解经渊源所自云。 ※景迂《论语讲义》十卷 晁氏曰:从父詹事公撰。多取古人之说,以正近世之失。 ※杨氏《注论语》十卷
晁氏曰:杨氏中立,伊川门人也。 ※游氏《论语解》十卷 陈氏曰:游酢定夫,伊川门人。 ※《论语释言》十卷 陈氏曰:叶梦得少蕴撰。 ※张氏《论语解》二十卷 陈氏曰:张九成撰。 ※五峰《论语指南》一卷 陈氏曰:胡宏仁仲撰。评论黄祖舜、沈大廉之说。 ※竹西《论语感发》十卷 陈氏曰:中书舍人江都王居正撰。凡十卷。 ※《论语探古》二十卷
陈氏曰:毕良史撰。二十卷。 ※洪兴祖《论语说》 《中兴艺文志》:其说多可采。谓此书始於不愠,终於知命,盖君子儒。 ※《论语续解》、《考异》、《说例》共十二卷 《中兴艺文志》:吴或撰。自谓考研甚众,独於何晏《集解》、邢《疏》所得为多。又谓孔门弟子之言多未尽善,而注信经、疏信注太过。尝作《指掌》十卷,亡於兵火,仅追记大略,以解何晏《集解》之未尽未安者,故曰《续解》。又考他书之文之说异於《论语》者,为《考异》。又为《说例》,有《集语》、《明原》、《微言》、《略例》、《答问》、《正统》、《权道》、《弟子》、《杂说》凡十篇,多发明。 陈氏曰:其所援引百家诸史传,出入详洽。所称栾肇王、郑之说,间取一二。肇,晋人,《隋》、《唐志》载《论语释》十卷、《驳》二卷。按董《藏书志》,《释》已亡,《驳》幸存。而《崇文总目》及诸藏书家皆无有,或盖尝见其书也。《馆阁书目》亦不载。 ※玉泉《论语学》十卷 陈氏曰:工部侍郎喻樗子才撰。樗与张子韶诸公友善,坐此得罪秦桧。汪端明应辰,其婿也。 ※曾吉甫《论语义》二卷 陈氏曰:礼部侍郎曾几撰。胡文定公门人也。 ※南轩《论语说》十卷 陈氏曰:侍讲广汉张┉敬夫撰。
※《论语集义》三十四卷 陈氏曰:朱熹撰。集二程张氏及范祖禹、吕希哲、吕大临、谢良佐、游酢、杨时、侯仲良、周孚先凡十一家。初名《精义》,後刻於豫章郡学,始名《集义》。其所言“外自於程氏,而窃其近似之言,以文异端之说”者,盖指张无垢也。无垢与宗杲游,故云尔。 《朱子语录》曰:读《论语》,须将《精义》看一段,次看第二段,将两段比较,孰得孰失,孰是孰非。又将第三段比较如前,又总一章之说,而尽比较之。其间须有一说合圣人之意,或有两说,有三说,有四五说皆是,又就其中比较疏密。如此,便是格物。及看得此一章透彻,则知便至。或自未有见识,只得就这里挨。一章之中,程子之说多是,门人之说多非。然初看时,不可先萌此心,门人所记,亦多有好处。蜚卿曰:“若只将程子之说为主,如何?”曰:“不可,只得以理为主,然後看他底。看得一章直是透彻,然後看第二章,亦如此法。若看得三四篇,此心便熟;数篇之後,迎刃而解矣。”读书考义理,似是而非者难辩。且如《精义》中,惟程先生说得的当确至。其门人非惟不尽得夫子之意,虽程子之意,亦多失之。今读《语》、《孟》,不可便道《精义》都不是,都废了。须借他做个梯阶去寻求,将来自见道理。知得他是非,方是自家所得处。 ※《论语集注》十卷 陈氏曰:朱熹撰。大略本程氏学,通取注疏古今诸儒之说,间复断以己意。晦庵先生平生讲解,此为第一,所谓毫无遗憾者矣。 《朱子语录曰》:《集注》如秤上秤来无异,不高些,不低些。如看得透,存养熟,甚生气质。《集注》添一字不得,减一字不得。看《集注》时不可遗了紧要字,盖解中有极散缓者,有缓急之间者,有极紧要者。某下一字时,直是秤等轻重,方敢写出。《集注》乃《集义》之精髓。问:“《集注》引前辈之说,而增损改易本文,其意如何?”曰:“其说有病,不欲更就下面安注脚。”问:“《集注》中有两存,何者为长?”曰:“使某见得长底时,岂复存其短底?只为二说皆通,故并存之。然必有一说合圣人之本,但不可知耳。”复曰:“大率两说,前一说胜。”《集注》,某自三十岁便下工夫,到而今改犹未了。不是草草看者。 朱在《过庭所闻》曰:《集注》於正文之下,正解说字训文义与圣径正意。如诸家之说有切当明白者,即引用而不没其姓名,如《学而》首章,先尹氏,而後程子,亦只是顺正文解下来,非有高下去取也。章未用圈,而列诸家之说者,或文外之意,而於正文有所发明。不容略去;或通论一章之意,反覆其说,切要而不可不知也。 ※《论语或问》十卷 陈氏曰:朱熹撰。《集注》既成,复论次其取舍之所以然,别为一书。而篇首述二书纲领,与读者之要法。其与《集注》实相表里,学者所当并观也。 《朱子文集》:《集注》後来改定处多,遂与《或问》不相应,又无工夫修得《或问》,故不曾传出。今莫若只就正经上玩味,有未通处,参考《集注》,更自思索为佳,不可恃此未定之书,便以为是也。 ※石鼓《论语答问》三卷 陈氏曰:戴溪岷隐撰。溪初仕,领石鼓书院山长,所与诸生讲说者也。其说切近明白,晦庵亦称其近道。
※《论语通释》十卷 陈氏曰:黄撰。其书兼载《或问》,发明妇翁未尽之意。 ※《论语意原》一卷 陈氏曰:不知作者。 ※《论语本旨》一卷 陈氏曰:建昌军教授永嘉姜得平撰。 ※《论语大意》二十卷 陈氏曰:海陵卞圜撰。 ※晦庵《语类》二十七卷 陈氏曰:蜀人以晦庵语录类成编,处州教授东阳潘墀取其《论语》一类,增益其所未备,刊於学宫。 ※《论语纪蒙》六卷 陈氏曰:国子司业临海陈耆卿寿老撰。叶水心为之序。耆卿,学於水心者也,尝主丽水簿,嘉定初年成此书。
※《孔子家语》十卷 王肃注。後序曰:《孔子家语》者,皆当时公卿士大夫及七十二弟子之所谘访交相对问言语也,既而诸弟子各自记其所问焉,与《论语》、《孝经》并。时弟子取其正实而切事者,别出为《论语》,其馀则都集录之,名之曰《孔子家语》。凡所论辩,疏判较归,实自夫子本旨也;属文下辞,往往颇有浮说,烦而不要者,亦由七十二子各共叙述,首尾加之润色,其材或有优劣,故使之然也。孔子既没而微言绝,七十二弟子终而大义乖。六国之世,儒道分散,游说之士各以巧意而为枝叶,唯孟轲、荀卿守其所习。当秦昭王时,荀卿入秦,昭王从之问儒术,荀卿以孔子之语及诸国事、七十二弟子之言凡百馀篇与之,由此秦悉有焉。始皇之世,李斯焚书,而《孔子家语》与诸子同列,故不见灭。高祖克秦,悉敛得之,皆载於二尺竹简,多有古文字。及吕氏专汉,取归藏之,其後被诛亡,而《孔子家语》乃散在人间。好事者或各以意增损其言,故使同是一事而辄异辞。孝景皇帝末年,募求天下遗书,於时京师士大夫皆送官,得吕氏之所传《孔子家语》,而与诸国事及七十子辞妄相错杂,不可得知,以付掌书,与《曲礼》众篇乱简合而藏之秘府。元封之时,吾仕京师,窃惧先人之典辞将遂泯没,於是因诸公卿大夫,私以人事募求其副,悉得之,乃以事类相次,撰集为四十四篇。又有曾子《问礼》一篇,自别属《曾子问》,故不复录。其诸弟子书所称引孔子之言者,本不存乎《家语》,亦以其巳自有所传也,是以皆不取也,将来君子不可不鉴。 博士孔衍言:“臣祖故临淮太守安国,逮仕於孝武皇帝之世,以经学为名,以儒雅为官,赞明道义,见称前朝。时鲁共王坏孔子故宅,得古文科斗《尚书》、《孝经》、《论语》,世人莫有能言者,安国为改今文,读而训传其义。又撰次《孔子家语》。既毕讫,会值巫蛊事起,遂各废不行於时。然其典雅正实,与世相传者,不可同日而论也。光禄大夫向,以其为时所未施行,故《尚书》则不记於《别录》,《论语》则不使名家也。臣窃惜之。且百家章句,无不毕记,况孔子家古文正实而疑之哉!又戴圣皆近世小儒,以《曲礼》不足,而乃取《孔子家语》杂乱者,及子思、孟轲、荀卿之书以裨益之,总名曰《礼记》。今见其巳在《礼记》者,则便除《家语》之本篇,是为减其原而存其末也,不亦难乎?臣之愚,以为宜如此为例,皆记录别见,故敢冒昧以闻奏上。”天子许之,未即论定而遇帝崩,向又病亡,遂不果立。 晁氏曰:序注凡四十四篇,刘向校录止二十七篇。後王肃得此於孔子二十四世孙猛家。 《朱子语录》曰:《家语》杂,记得不纯,是当时书;《孔丛子》是後来自撰出。 又《与吕伯恭书》曰:遗书愚意所删去者亦须抄出,逐段略注删去之意,方不草草。若只暗地删,久远易惑人。记《论语》者只为如此,留下《家语》,至今作病痛也。 陈氏曰:孔子二十四世孙猛所传。魏王肃为之注。肃辟郑学,猛尝受学於肃,肃从猛得此书,与肃所论多合,从而证之,遂行於世云。博士安国所得壁中书也,亦未必然。其间所载,多巳见《左氏传》、《大戴礼》诸书。 △右《论语》 赵氏题辞曰:孟子以儒道游於诸侯,思济斯民,然不肯枉尺直寻,时君咸谓之迂阔於事,终莫能听纳其说。於是退而论集所与高第弟子公孙、丑万章之徒难疑答问,又自撰其法度之言,著书七篇,二百六十一章,三万四千六百八十五字。又有《外书》四篇:《性善辩》、《文说》、《孝经》、《为正》,其文不能弘深,不与内篇相似,似非孟子本真,後世依仿而作者也。秦焚经籍,其书号为诸子,得不泯绝。孝文时《论语》、《孝经》、《孟子》、《尔雅》皆置博士,後罢传记博士,独立《五经》而已。 按前史《艺文志》俱以《论语》入经类,《孟子》入儒家类,直斋陈氏《书录解题》始以《语》、《孟》同入经类。其说曰:自韩文公称孔子传之孟轲,轲死,不得其传。天下学者咸曰孔孟,孟子之书,固非荀、扬以降所可同日语也。今国家设科,《语》、《孟》并列於经,而程氏诸儒训解二书,常相表里,故合为一类。今从之。 《汉志》:《孟子》十一篇。 《隋志》:三家,二十八卷(亡书九卷)。
《唐志》:六家,四十五卷。 《宋三朝志》:五家,二十七卷。 《宋四朝志》:九家,九十二卷。 《宋中兴志》:二十二部,二百八十五卷。 ※赵岐注《孟子》十四卷 晁氏曰:岐字台卿,後汉人。为章指,析为十四篇。其序云:轲,战国时以儒术干诸侯,不用,退与公孙丑、万章之徒难疑答问,著书七篇,三万四千六百八十五字。秦焚书,以其书号诸子,故得不泯绝。又为《外书》四篇,其书不能弘深,似非孟子本真也。按韩愈以此书为弟子所会集,与岐之言不同。今考其书载孟子所见诸侯皆称谥,如齐宣王、梁惠王、梁襄王、滕定公、滕文公、鲁平公是也。夫死然後有谥,轲无恙时所见诸侯,不应皆前死。且惠王元年至平公之卒,凡七十七年,轲始见惠王,目之曰叟,必巳老矣,决不见平公之卒也,後人追为之明矣,则岐之言非也。《荀子》载孟子三见齐王而不言,弟子问之,曰“我先攻其邪心”。《扬子》载孟子曰“夫有意而不至者有矣,未有无意而至者也”。今书皆无之,则知散轶也多矣。岐谓秦焚书,得不泯绝,亦非也。或曰:“岂见於《外书》邪?”若尔,则岐又不当谓其不能弘深也。 ※《四注孟子》 《中兴艺文志》:题扬雄、韩愈、李翱、熙时子四家注。旨意浅近,盖依者。 ※《陆善经注孟子》七卷 《崇文总目》:善经,唐人。以轲书初为七篇,因删去赵岐章指与其注之繁重者,复为七篇云。 ※《孟子音义》、《正义》共十六卷 晁氏曰:皇朝孙等采唐张镒、丁公著所撰,参附益其阙。古今注《孟子》者,赵氏之外有陆善经。撰《正义》,以赵《注》为本,其不同者,时时兼取善经。如谓“子莫执中”为“子等无执中”之类。大中祥符中书成,上於朝。
陈氏曰:旧有张镒、丁公著为之音,俱未精当。方奉诏校定,撰集《正义》,遂讨论音释,疏其疑滞,备其阙遗。 ※《石经孟子》十四卷 晁氏曰:皇朝席旦宣和中知成都,刊石於成都学宫,云伪蜀时刻《六经》於石,而独无《孟子经》,为未备。夫经大成於孔氏,岂有阙耶?其论既缪,又多误字,如以“频”“<戚页>”为“类”不可胜纪。 ※《五臣解孟子》十四卷 晁氏曰:皇朝范祖禹、孔武仲、吴安诗、丰稷、吕希哲元中同在经筵所进讲义。贯穿史籍,虽文辞微涉丰褥,然观者诚知劝讲自有体也。 ※伊川《孟子解》十四卷 晁氏曰:程正叔撰。 ※横渠《孟子解》二十四卷 晁氏曰:张子载撰。并《孟子统说》附於后。 ※《百家孟子解》十二卷 晁氏曰:集古今诸儒自皮日休至强至、贾同百馀家解《孟子》成一编。 ※王安石、王、许允成《孟子解》共四十二卷
晁氏曰:介甫素喜《孟子》,自为之解。其子与其门人许允成皆有注释。崇、观间,场屋举子宗之。 ※颖滨《孟子解》一卷 陈氏曰:其少年时所作,凡二十四章。 ※王逢原《孟子解》五卷 陈氏曰:所讲才尽二篇,其第三篇尽二章而止。 ※尹氏《孟子解》十四卷 陈氏曰:尹彦明所著。十四卷,未成,不及上,而卒。 ※张无垢《孟子解》十四卷 ※张南轩《孟子说》十七卷 ※晦庵《孟子集注》、《或问》各十四卷 ※石鼓《孟子答问》三卷 ※陈寿老《孟子纪蒙》十四卷
说并见《论语》条下。 ※《续孟子》二卷 《崇文总目》:林慎思撰。慎思以为《孟子》七篇非轲著书,而弟子共记其言,不能尽轲意,因传其说,演而续之。 ※《删孟》二篇 晁氏曰:皇朝冯休撰。休观孟轲书时有叛违经者,疑轲没後门人妄有附益,删去之,著书十七篇,以明其意。前乎休而非轲者荀卿,刺轲者王充;後乎休而疑轲者温公,与轲辩者苏东坡,然不若休之详也。 ※《疑孟》一卷 晁氏曰:皇朝司马光君实撰。光疑《孟子》书有非轲之言者,著论是正之,凡十一篇。光论性不以轲道性善为然。 ※《翼孟》 朝奉大夫临川陆筠嘉材撰。周平园序曰:嘉材平生笃志《孟子》,著《翼孟音解》九十一条,择《春秋左氏传》、《庄》、《列》、《楚辞》、《西汉书》、《说文》之存古文者,深思互考,遂成此书。如以“折枝”为“磬折腰肢”,读“乐”酒若“乐”山、“乐”水,角“招”为“韶”,“眸”子为“牟”,“杀”三苗本作“杀”,二女“果”作“果”之类,皆粲若白黑。至论舜生於诸冯,迁於负夏,卒於鸣条,视汉儒所记《檀弓》苍梧之语,孰近孰远,孰信孰疑,此古今学议论所未及也。且舜居河东,历山、雷泽各有其地,而越人别指历山舜井、象田,仍以馀姚、上虞名县,《风土记》曲为之辞,人不谓然。盖异端之作,其来也久。於舜平居,附会巳类此,况身後乎!所谓九嶷之葬、二妃之溺,宜退之《黄陵碑》云皆不可信。彼孔安国解《书》,以“陟方”训“升遐”,其说尤拘。《书》固曰“升高必自下,陟遐必自迩”,“陟”岂专训“升”乎?然退之近舍《孟子》而远引《竹书纪年》,何也?予每叹恨不得质疑於韩门,而喜嘉材嗜古著书,有益後觉,藏其本迨三十年。今嗣子新融水尉孝溥追叔先志,请题卷首,始为推而广之。昔唐彭城刘轲慕《孟子》而命名,著《翼孟》三卷,白乐天记其事,赖以不朽。嘉材视刘何愧,特予非乐天比,其能使嘉材不朽乎! ※《尊孟辩》七篇 陈氏曰:建安虞允文隐之撰。以司马公有《疑孟》,及李遘泰伯《常语》、郑厚叔《折衷》皆有非《孟》之言,故辩之,为五卷。後二卷则王充《论衡 刺孟》及东坡《论语说》中与《孟子》异者,亦辩焉。 △右《孟子》
●卷一百八十五 经籍考十二 ○经(孝经 经解) 《汉 艺文志》曰:《孝经》者,孔子为曾子陈孝道也。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举大者言,故曰《孝经》。汉兴,长孙氏、博士江翁、少府后仓、谏大夫翼奉、安昌侯张禹传之,各自名家。经文皆同,唯孔氏壁中古文为异。“父母生之,续莫大焉”,“故亲生之膝下”,诸家说不安处,古文字读皆异。(臣瓒曰:《孝经》云“续莫大焉”,而诸家之说各不安处之也。师古曰:“桓谭《新论》云《古孝经》千八百七十二字,今异者四百馀字。”) 《随 经籍志》曰:孔子既叙六经,题目不同,指意差别,恐斯道离散,故作《孝经》,以总会之,明其枝流虽分,本萌於孝者也。遭秦焚书,为河间人颜芝所藏。汉初,芝子贞出之,凡十八章,而长孙氏、博士江翁、少府后仓、谏议大夫翼奉、安昌侯张禹,皆名其学。又有《古文孝经》,与《古文尚书》同出,而长孙有《闺门》一章,其馀经文,大较相似,篇简阙解,又有衍出三章,并前合为二十二章,孔安国为之传。至刘向典校经籍,以颜本比古文,除其繁惑,以十八章为定。郑众、马融并为之注。又有郑氏注,相传或云郑元,其立义与元所注馀书不同,故疑之。梁代,安国及郑氏二家,并立国学,安国之本亡於梁乱,陈及周、齐,唯传郑氏。至隋,秘书监王劭於京师访得《孔传》,遂至河间刘炫,炫因序其得丧,述其议疏,讲於人间,渐闻朝廷。後遂著令,与郑氏并立。儒者讠宣讠宣,皆云炫自作之,非孔旧本,而秘府又先无其书。又云魏氏迁《洛》,未达华语,孝文帝命侯伏侯可悉陵以夷言译《孝经》之旨,教於国人,谓之《国语孝经》,今取以附此篇之末。 《宋三朝艺文志》曰:《古文孝经》世不传,历晋至唐,所行唯郑氏者,世以为郑元。唐开元中,史官刘子元证其非郑元者十有二,诸儒非子元之说。天宝中,元宗自注,元行冲造疏,授学官,凡今儒者传习焉。五代以来,孔、郑二注皆亡,周显德末,新罗献别序《孝经》,即郑注者。皇朝咸平中,令祭酒邢取行冲《疏》删定,《正义》行焉。 《汉志》:八家,一十二篇。(本志十一家,五十九篇。今削《五经杂议》以下,见《经解门》) 《隋志》:十八部,合六十三卷。(通计亡书,合五十九部,一百四十卷) 《唐志》:二十七家,三十六部,八十二卷。(失姓名一家,尹知章以下不录六家,一十三卷) 《宋三朝志》:六部,十卷。 《宋两朝志》:一部,一卷。 《宋四朝志》:六部,五卷。 《宋中兴志》:二十一家,二十一部,二十九卷。
※《古文孝经》一卷 《崇文总目》:汉侍中孔安国注。班固《艺文志》有《孝经古文孔氏》一篇,二十二章。本出屋壁中,前世与郑康成注并行。今孔注不存,而隶古文与章数存焉。 ※《郑康成注孝经》一卷 《崇文总目》:先儒多疑其书,唯晋孙《集解》以此注为优,请与孔注并行,诏可。今太学所立陆德明《释文》与此相应。五代兵兴,中原久逸其书,咸平中,日本僧以此书来献,议藏秘府。 陈氏曰:世传秦火之後,河间人颜芝得《孝经》,藏之,以献河间王,今十八章是也。相承云康成作注,而郑《志》目录不载,故先儒并疑之。古文有孔安国《传》,不行於世,刘炫为作《稽疑》一篇,序所谓刘炫明安国之本,陆澄讥康成之注者也。及唐开元中,诏议孔、郑二家,刘知几以为宜行孔废郑,诸儒非之,卒行郑学。按《三朝志》,五代以来,孔、郑注皆亡,周显德中,新罗献别序《孝经》,即郑注者,而《崇文总目》以为咸平中日本僧碉然所献,未详孰是。世少有其本。乾道中,熊克子复然袁枢机仲得之,刻於京口学宫,而孔《传》不可复见。 ※唐明皇《孝经注》一卷 《崇文总目》:取王肃、刘劭、虞翻、韦昭、刘炫、陆澄六家之说,参仿孔、郑旧义。今行於大学。 晁氏曰:何休称:“子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信斯言也,则《孝经》乃孔子自著者也。今其首章云:“仲尼居,曾子侍。”则非孔子所著明矣。详其文义,当是曾子弟子所为书也。柳宗元谓“《论语》载弟子必以字,然曾参不然,盖曾氏之徒乐正子春、子思相与为之耳。”余於《孝经》亦云。 陈氏曰:今世所行本也。始刻石太学,御八分书,末有祭酒李齐古所上表及答诏,且具宰相等名衔,天宝四载,号为《石台孝经》。乾道中,蔡知镇江,以其本授教授沈必豫、熊克,使刻石学宫。云欧阳公《集古录》无之,岂偶未之见耶?家有此刻,为四大轴,以为书阁之镇。按《唐志》作《孝经制旨》。 ※元行冲《孝经疏》 《崇文总目》:明皇既作《注》,故行冲奉诏作《疏》。 ※《孝经正义》三卷
《崇文总目》:皇朝翰林侍讲学士邢等撰。初,世传行冲疏外,馀家尚多,皆猥俗褊陋,不足行远。咸平中,诏及杜镐等集诸儒之说而增损焉。 ※司马君实《古文孝经指解》一卷 自序:先儒皆以为孔氏避秦禁而藏书,愚窃疑其不然。何则?秦世科斗之书废绝巳久,又始皇三十四年始下焚书之令,距汉兴才七年耳,孔氏子孙岂容悉无知者,必待恭王然後乃出?盖始藏之时,去圣未远,其书最真,与夫他国之人,转相传授,历世疏远者,诚不侔矣。且《孝经》与《尚书》俱出壁中,今人皆知《尚书》之真而疑《孝经》之伪,是何异信脍之可,而疑炙之不可食也。 晁氏曰:古文盖孔惠所藏者。与颜芝十八章大较相似,而析出三章,又有《闺门》一章,不同者四百馀字。刘向校书,以十八章为定,故世不大传,独有孔安国注,今亡。然诸家说不安处,古文字读皆异,推此言之,未必非真也。司马公为之指解并音。 《中兴艺文志》:自唐明皇时议者排毁古文,以《闺门》一章为鄙俗,而古文遂废。国朝司马光始取古文为《指解》。 陈氏曰:按《唐志》、《孝经》二十七家,今温公序言秘阁所藏,止有郑氏、明皇及古文三家而巳。古文有经无传,以隶体写之,而为之《指解》。仁宗朝表上之。 ※王介甫《孝经解》一卷 晁氏曰:经云“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诤於父”,而《孟子》猥曰:“父子之间不责善”,夫岂然哉!今介甫因谓当不义则诤之,非责善也。噫!不为不义,即善矣。阿其所好,以巧慧侮圣人言至此,君子疾夫! ※范淳夫《古文孝经说》一卷 晁氏曰:元中,侍经筵时所上。 ※晦庵《孝经刊误》一卷 《中兴艺文志》:《刊误》谓今文六章,古文七章,以前为经,後为传。经之首,统论孝之终始,乃敷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之孝。而其末曰:“故自天子至於庶人,孝无终始,而患不及者,未之有也。”其首尾相应,文势联贯,实皆一时之言。而後人妄分为六七,又增“子曰”及《诗》、《书》之文,以杂乎其间。今乃合为一章,而删去“子曰”者二,引《书》者一,引《诗》者四,凡六十一字,以复经文之旧。又指传文之失,删去“先王见教”以下凡六十七字,“以顺则逆”巳下凡九十字,馀从古文。
跋尾云:熹旧见衡山胡侍郎《论语说》,疑《孝经》引《诗》,非经本文。初甚骇焉,徐而察之,始悟胡公之言为信,而《孝经》之可疑者,不但此也。因以书质之沙随程可久丈,程答书曰:“顷见玉山汪端明亦以为此书多出後人附会”,於是乃知前辈读书精察,其论固巳及此。又窃自幸有所因述,而得免於凿空妄言之罪也。因欲掇取他书之言可发此书之旨者,别为《外传》(如冬温夏清、昏定晨省之类,即附始於事亲之传),顾未敢耳。 《语录》:《孝经》,疑非圣人之言。且如先“王有至德要道”,此是说得好处。然下面都不曾说得切要处着,但说得孝之效如此。如《论语》中说孝,皆亲切有味,都不如此。《士》、《庶人章》说得更好,只是下面都不亲切。 陈氏曰:抱遗经於千载之後,而能卓然悟疑辩惑,非豪杰特起独立之士,何以及此?後学所不敢仿亻效,而亦不敢拟议也。 ※张无垢《孝经解》一卷 《中兴艺文志》:九成依今文为解。其谓人各有入道处,曾子则由孝而入,亦名言也。 ※黄勉斋《孝经本旨》一卷 《中兴艺文志》:继熹之志,辑《六经》、《论》、《孟》子言《孝》者为一书,为二十四篇,名为《孝经本旨》。 ※冯椅《古孝经辑注》 《中兴艺文志》:椅祖朱氏,刊经文所引《诗》、《书》之妄,而传则尽删其所曾、孔答问与其增益之辞,为《古孝经辑注》,并引蔡氏注。 ※杨慈湖《古文孝经解》 《中兴艺文志》:《解》中如“德性无生,何从有死”之语,盖近於禅。 ※袁广微《孝经说》三卷
陈氏曰:广微为鄱宪日,为诸生说《孝经》,旁及诸子。诸生录之为此编,凡三卷。 △右《孝经》 《汉志》:一家,十八篇。(《五经杂讲》) 《隋志》:二十九部,三百五十九卷。(亡书四家,十七卷) 《唐志》:十九家,二十六部,三百八十一卷。(失姓名一家,赵英以下不著录十家,一百二十七卷) 《宋两朝志》:二家七十九卷。 《宋四朝志》:四家一百九十五卷。 《宋三朝志》:十五家一百七十一卷。 《宋中兴志》:二十二家一百四十九卷。 ※《白虎通德论》十卷 《崇文总目》:後汉班固撰。章帝建初四年,诏诸儒会白虎观,讲议《五经》同异,诏集其事。凡十四篇。 陈氏曰:章帝诏诸儒讲议《五经》同异,五官中郎将魏应承制问,侍中淳于恭奏,帝亲称制临决,作《白虎议奏》,盖用宣帝石渠故事。《石渠议奏》今不传矣。《班固传》称撰集凡四十四门。
容斋洪氏《随笔》曰:晋、唐至今,诸儒训释《六经》,否则自立佳名,盖各以百数,其书曰传、曰解、曰章句而已。若战国迨汉,则其名简雅。一曰故,故者,通其指义也。《书》有《夏侯解故》,《诗》有《鲁故》、《后氏故》、《韩故》也。《毛诗故训传》,颜师古谓流俗改故训传为诂,字失真耳。小学有杜林《仓颉故》。二曰微,谓释其微指。如《春秋》有《左氏微》、《铎氏微》、《张氏微》、《虞卿微传》。三曰通,如洼丹《易通论》名为《洼君通》,班固《白虎通》,应劭《风俗通》,唐刘知几《史通》,韩《春秋通》。凡此诸书,唯《白虎通》、《风俗通》仅存耳。又如郑康成作《毛诗笺》,申明其义,他书无用此字者。《论语》之学,但曰《齐论》、《鲁论》、《张侯论》,後来皆不然也。 ※《五经钩沉》 《崇文总目》:晋王芳撰。答难申畅,自谓钩取《五经》之沉义,篇第亡缺。今缺五篇。 ※《匡缪正俗》八卷 《崇文总目》:唐秘书监颜师古撰。采先儒及当世之言,参质讹谬而矫正之。未终篇而师古殁,其子始上之。诏录藏秘阁。 晁氏曰:师古以世俗之言多缪误,故质诸经史,刊而正之。永徽中,子扬庭上之。 陈氏曰:莆田郑樵有《刊谬正俗跋》八卷。汪玉山亦言扬庭表以为藁草才半,部帙未终。则是书初非定本也。今前後乖刺极多,《玉山集》中所辩甚详。 ※《六说》五卷 《崇文总目》:唐右补阙刘迅作《六书》,以继《六经》,故标概作书之谊,而著其目。惟《易》阙而不叙。 晁氏曰:此其叙篇也,凡五卷。 ※《经典释文》三十卷 《崇文总目》:唐陆德明撰。德明为国子博士,以先儒作经典音训,不列注传,全录文颇乖详略。又南北异区,音读罕同,乃集诸家之读《九经》、《论语》、《老》、《庄》、《尔雅》者,皆著其翻语,以增损之。
陈氏曰:唐陆德明撰。自《五经》、《三传》、《古礼》之外,及《孝经》、《论语》、《尔雅》、《庄》、《老》,兼解文义,广采诸家,不但音切也。或言陆,吴人,多吴音,综其实未必然。按前世《艺文志》列於经解类,《中兴书目》始入之小学,非也。 ※《经史释题》 《崇文总目》:唐李肇撰。起《九经》,下止唐氏《实录》,列篇帙之凡,概释其题。 ※《五经文字》三卷 陈氏曰:唐国子司业张参撰。大历中,刻石长安太学。 《崇文总目》:初,参拜诏与儒官校正经典,乃取汉蔡邕《石经》、许慎《说文》、吕忱《字林》、陆德明《释文》,命孝廉生颜传钞撮疑互取,定儒师部为一百六十,非缘经见者,皆略而不集。 ※《经典分毫正字》一卷 《崇文总目》:唐太学博士欧阳融撰。辩正经典字文,使不得相乱。篇帙今阙全篇,止《春秋》中帙,馀篇悉亡。 ※《九经字样》一卷 《崇文总目》:唐翰林待制唐元度撰。开成中,元度奉诏覆定太学石经字文以来补张参之阙,更作《九经字样》,为七十六部。 ※《五经字样》一卷 陈氏曰:唐沔王友翰林待制唐元度撰。补张参之所不载,开成中上之。二书当在小学类,以其专为经设故,亦附见於此。往宰南城出谒,有持故纸鬻於道右,得此书,乃古京本,五代开运丙午所刻也。遂为家藏书籍之最古者。
※《授经图》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叙《易》、《诗》、《书》、《礼》、《春秋三传》、《论语》、《孝经》之学,师承相第,系而为图。 ※《九经馀义》 《崇文总目》:皇朝处士黄敏撰。摭诸家之说,是非者裁正之。 ※《演圣通论》六十卷 《崇文总目》:皇朝秘书监致仕胡旦撰。以《易》、《诗》、《书》、《论语》先儒传注得失参糅,故作论而辩正之。《易》百篇,《书》五十六篇,《诗》七十八篇,《论语》十八篇,凡二百五十二。天圣中献之。 晁氏曰:其所论《易》十六卷,《书》七卷,《诗》十卷,《礼记》十六卷,而《春秋》论别行。天圣中,尝献於朝,博辩精详,学者宗焉。 陈氏曰:《易》十七,《书》七,《诗》十,《礼记》十六,《春秋》十,其第一卷为目录。旦,太平兴国三年进士第一人,恃才轻躁,累坐摈斥。晚尤黩货,持吏短长,为时论所薄。然其学亦博矣。 ※《群经音辩》七卷 陈氏曰:丞相真定贾昌朝子明撰。康定中,侍讲天章阁所上,凡五门。 ※《七经小传》三卷 晁氏曰:皇朝刘敞原甫撰。其所谓《七经》者,《毛诗》、《尚书》、《公羊》、《周礼》、《仪礼》、《礼记》、《论语》也。元史官谓:“庆历前学者尚文词,多守章句注疏之学,至敞始异诸儒之说,後王安石修《经义》,盖本於敞。”公武观原甫说“伊尹相汤伐桀,升自而”之类,《经义》多剿取之,史官之言不诬。
陈氏曰:前世经学大抵祖述注疏,其以巳意言经,著书行世,自敞倡之。惟《春秋》既有成书,而《诗》、《书》、《三礼》、《论语》见之《小传》,又《公羊》、《左氏》、《国语》三则附焉,故曰《七经》。 ※河南《经说》七卷 陈氏曰:程颐撰。《系辞说》一,《书》一,《诗》二,《春秋》一,《论语》一,《改定大学》一。程氏之学,《易传》为全书,馀经具此。 ※龟山《经说》八卷 陈氏曰:杨时撰。《易》三,《诗》、《春秋》、《孟子》各一,末二卷则经筵讲义也。 ※《三经义辩》,《辩学》 《中兴艺文志》:《三经义辩》,杨时撰;《辩学》,王居正撰。居正为举子时,不习王氏《新经》、《字说》,流落十馀年,时出《义辩》示之,曰:“吾举其端,子成吾志。”居正感厉,首尾十载,为《三经辩学》。凡安石父子言不合道者,悉正之。绍兴间於上前论安石释经无父无君处,上正色曰:“是岂不害名教。”居正退序上语,系《辩学》书首。上之,与时《义辩》并列秘府。自是天下不复言王氏学矣。 ※《六经图》七卷 陈氏曰:东嘉叶仲堪思文重编。按《馆阁书目》有六卷,昌州布衣杨甲鼎卿所撰,抚州教授毛邦翰增补之。《易》七十,今百三十;《书》五十五,今六十三;《诗》四十七,今同;《周礼》六十五,今六十一;《礼记》四十三,今六十二;《春秋》二十九,今七十二。然则仲堪盖又以旧本增损改定者耶? ※丽泽《论说集录》十卷 陈氏曰:吕祖谦门人所录平日说经之语,末三卷则为《史说》、《杂说》。东莱於诸经,亦为《读诗记》及《书说》成书,而未终也。 ※畏斋《经学》十二卷
陈氏曰:宣教郎广安游桂元发撰。凡十二卷。桂,隆兴癸未进士,历官至制司机宜。 ※项氏《家说》十卷,《附录》四卷 陈氏曰:项安世撰。《九经》皆有论注,其第八卷以後杂说文史正学。附录《孝经》、《中庸》、《诗篇次》、《邱乘图》则各为一书,重见诸类。 ※山堂《疑问》一卷 陈氏曰:起居郎简池刘光祖德修撰。凡一卷。庆元中谪居房陵,与其子讲说诸经,因笔记之。以其所问於《诗》为多,遂取《吕氏读诗记》尽观之,而释以巳意,附《疑问》之後。 ※《六经正误》六卷 陈氏曰:柯山毛居正谊甫校监本经籍之误所欲刊正者,魏鹤山为之序而刻传之。大抵多偏傍之疑似者,凡六卷。 ※《西山读书记》三十九卷 陈氏曰:真德秀景元撰。其书有甲、乙、丙、丁。甲言性理,中述治道,末言出处,大抵本经子格言,而述以己意。今但有甲三十七卷,丁二卷,乙、丙未见。 ※《考信录》三十卷 贾铸撰。後溪刘氏序略曰:友人贾君成已,少予十三岁,未脱举子累,且教授生徒,所至坐席常满,而能历年笃以成书。世之学者,於《六经》之疏能一阅焉者盖寡,况能参稽其类,大之如天地气形之初,微之如服食器用之末,先儒该洽兼综,凡古书之杂出者,徵之而靡不在,分之而靡不贯也。其书曰《考信录》,考诸古而信於心,又以质於余而证於後世,用意远矣。 △右经解
●卷一百八十六 经籍考十三 ○经(乐) 《西汉 艺文志》:自黄帝下至三代,乐各有名。周衰,《礼》、《乐》俱坏,乐尤微眇,以音律为节(师古曰:眇,细也。言其道精微,节在音律,不可具於书。眇亦读曰妙),又为郑卫所乱,故无遗法。汉兴,制氏以雅乐声律,世在乐官,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六国之君,魏文侯最为好古,孝文时得其乐人窦公,(师古曰:桓谭《新论》云窦公年百八十岁,两目皆盲,文帝奇之,问曰:“何因至此?”对曰:“臣年十三失明,父母哀其不及众技,教鼓琴,臣导引,无所服饵。”)献其书,乃《周官 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也。武帝时,河间献王好儒,与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献八佾之舞,与制氏不相远。其内史丞王定传之,以授常山王禹。禹,成帝时为谒者,数言其义,献二十四卷记。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与禹不同,其道浸以益微。(师古曰:浸渐也) 晁氏曰:古之为国者先治身,故以礼、乐之用为本;後世为国者先治人,故以礼、乐之用为末。先王欲明德於天下,深推其本,必先身,而身之要在乎正心诚意,故礼以制其外,乐以养其内,内之不贞之心无自而萌,外之不义之事无由而蹈,一身既,而天下治矣,是以礼、乐之用,不可须臾离矣。後世则不然,设法造令,务以整治天下,自其暴戾恣睢之心,谓躬行率人为迂阔不可用。若海内平定,好名之主然後取礼之威仪、乐之节奏,以文饰其治而已。则其所谓礼、乐者,实何益於治乱成败之数?故曰後世为国者,先治人,以礼、乐之用为末。虽然,礼文在外,为易见,历代犹不能废;至於乐之用在内,微密要眇,非常情所能知,故自汉以来,指乐为虚器,杂以郑、卫、夷狄之音,虽或用於一时,旋即放失,无复存者,况其书哉!今裒集数种,姑以补书目之阙焉尔。 陈氏曰:刘歆、班固虽以《礼》、《乐》著之《六艺略》,要皆非孔氏之旧也。然《三礼》至今行於世,犹是先汉旧传,而所谓《乐》六家者,影响不复存矣。窦公之《大司乐章》既巳见於《周礼》,河间献王之《乐记》亦巳录於《小戴》,则古乐巳不复有书。而前志相承,取乐府、教坊、琵琶、羯鼓之类,以充《乐》类,与圣经并列,不亦悖乎!晚得郑子敬氏《书目》,独不然,其为说曰:“《仪注》、《编年》,各自为类,不得附於《礼》、《春秋》,则後之乐书,固不得列於《六艺》。”今从之。而著於子录杂艺之前。 按古者《诗》、《书》、《礼》、《乐》,皆所以垂世立教,故《班史》著之《六艺》,以为经籍之首。流传至於後世,虽有是四者,而俱不可言经矣。故自唐有四库之目,而後世之所谓《书》者入史门,所谓《诗》者入集门,独《礼》、《乐》则俱以为经,於是以历代典章、仪注等书厕之《六典》、《仪礼》之後,历代乐府、教坊诸书厕之《乐记》、《司乐》之後,猥杂殊甚。陈氏之言善矣!然乐者,国家之大典,古人以与礼并称,而陈氏《书录》则置之诸子之後,而侪之於技艺之间,又太不伦矣。虽後世之乐不可以拟古,然既以乐名书,则非止於技艺之末而已。况先儒释经之书,其反理诡道,为前贤所摈斥者,亦沿经之名,得以入於经类,岂後世之乐书,尽不足与言《乐》乎!故今所叙录,虽不敢如前志相承,以之拟经,而以与仪注谶纬并列於经解之後,史、子之前云。 《汉志》:凡《乐》六家,百六十五篇。(出淮南刘向等《琴颂》七篇) 《隋志》:四十二部,一百四十二卷。(通计亡书,合四十六部,二百六十三卷) 《唐志》:三十一家,三十八部,二百五十七卷。(失姓名九家,张文收以下不著录二十家,共九十三卷) 《宋三朝志》:四十五部,四百九卷。 《宋两朝志》:三十三部,一百七十四卷。 《宋四朝志》:二十一部,三百一十卷。
《宋中兴志》:六十四家,七十一部,六百五十五卷。 ※《乐府杂录》一卷 《崇文总目》:唐段安节撰。其事芜不伦。 晁氏曰:记唐开国以来雅、郑之乐,并其事始末。 ※《历代乐仪》 《崇文总目》:唐协律郎徐景安撰。总序律吕,起周、汉,讫於唐。著唐乐章差为详悉。 ※《大乐令壁记》 《崇文总目》:唐协律郎刘贶撰。分《乐》、《元正乐》、《四夷乐》,合三篇。 ※《古乐府乐府古题要解》共十二卷 《崇文总目》:唐吴兢撰。释古乐典所以名篇之意。 晁氏曰:兢纂。采汉、魏以来古乐府词,凡十卷。又於传记及诸家文集中采乐府所起本义,以释解古题云。 ※《乐府解题》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与吴兢所撰《乐府古题》颇同,以《江南曲》为首,其後所解差异。 ※《玉台新录》十卷 晁氏曰:陈徐陵纂。唐李康成云:“昔陵在梁世,父子俱事东朝,特见优遇。时承华好文,雅尚宫体,故采西汉以来词人所著乐府艳诗,以备讽览,且为之序。” ※《玉台後集》十卷 晁氏曰:唐李康成采梁萧子范迄唐张赴二百九人所著乐府歌诗六百七十首,以续陵编,序谓“名登前集者,今并不录,唯庾信,徐陵仕周、陈,既为异代,理不可遗”云。 後村刘氏曰:郑左司子敬家有《玉台後集》,天宝李康成所撰。自陈後主、隋炀帝、江总、庾信、沈、宋、王、杨、卢、骆而下二百九人,诗六百七十首,汇为十卷。与前集皆徐陵所遗落者,往往其时诸人之集尚存,其中多有佳句。 ※《乐府古今解题》 《崇文总目》:唐郗昂撰。或云王昌龄撰,未详孰是。旧云《古今乐府解题》,又云《古题》,所载曲名与吴兢所撰《乐府解题》颇异。复有唐李百药词,今定为《乐府古今解题》 ※《声律要诀》十卷 《崇文总目》:唐田琦撰。推本律吕及制管定音之法,文虽近俗,而於乐理尤诣焉。 晁氏曰:唐上党郡司马田畴撰。序谓:“一切乐器,依律吕之声,皆须本月真响。若但执累黍之文,则律吕阴阳不复谐矣。故据经史,参校短长为此书”云。 ※《羯鼓录》一卷
《崇文总目》:唐南卓撰。羯鼓,夷乐,与都昙、答鼓皆列於九部,至唐开元中始盛行於世。卓所记多开元、天宝时曲云。 陈氏曰:卓,唐为婺州刺史。 ※《琴操》三卷 《崇文总目》:晋广陵相孔衍撰。述诗曲之所从,总五十九章。 陈氏曰:止一卷,不著名氏。《中兴书目》云:晋广陵守孔衍以琴调《周诗》五篇、古操、引共五十篇,述所以命题之意。今《周诗》篇同,而操、引财二十一篇,似非全书也。 ※《琴谱三均手诀》 《崇文总目》:宋谢庄撰。叙唐虞至宋世善琴者姓名,及古曲名。言《琴通》三均,谓《黄锺》、《中吕》、《无射》。 ※《琴经》 陈氏曰:托名诸葛亮,浅俚之甚。 ※《琴手世谱》一卷 《崇文总目》:唐道士赵邢利撰。记古琴指法,为左右手图二十一种。 陈氏曰:一名《弹琴古手法》。
※《金风乐》一卷 《崇文总目》:唐元宗撰。盖琴曲名。 ※《琴书》三卷 《崇文总目》:唐翰林待诏赵惟氵撰。略述琴制,叙古诸曲及善琴人姓名。 陈氏曰:惟氵称前进士滁州全椒尉。 ※《琴谱》三十卷 《崇文总目》:唐陈康士撰。按康士作《琴曲》一百章,谱十三卷,《宫调》二十章,《商调》十章,《角调》五章,《徵调》七章,《琴调》五章,《黄锺》十章,《离忧》七章,《沉湘》七章,《侧蜀》七章,《缦角》七章,《玉女》五章。其谱散亡。今书旧目有《琴调》六卷,《琴谱》一卷,残缺无首尾,所裁乃《楚》、《角》、《宫》、《黄锺》、《侧蜀》、《琴调》数篇,馀皆亡。 ※《琴谱序》一卷 《崇文总目》:陈康士等撰。康士字安道,以善琴知名。尝操琴曲百篇,谱十三卷。进士姜阮、皮日休皆为序,以述其能。康士谱今别行。 ※《琴调》四卷 《崇文总目》:陈康士撰。《楚调》五章,《黄锺调》二十章,《侧蜀》、《瑟调》皆一章。 ※《离骚谱》一卷
《崇文总目》:陈康士撰。依《离骚》以次声。 ※《大唐正声新扯琴谱》一卷 《崇文总目》:唐陈拙纂。集琴家之说,不专声谱。 ※《广陵止息谱》一卷 《崇文总目》:唐吕渭撰。晋中散大夫嵇康作琴调《广陵散》,说者以魏氏散亡自广陵始,晋虽暴兴,终止息於此。康避魏、晋之祸,之於鬼神。河东司户参军李良辅云袁孝己窃听而写其声,後绝其传。良辅传之於洛阳僧思古,传於长安张老,遂著此谱。总二十三拍,至渭,又增为三十六拍。 ※《东杓引谱》一卷 《崇文总目》:唐协律郎李约撰。约患琴家无角声,乃造《东杓引》七拍,有麟声绎声,以备五音。 ※《无射商九调谱》一卷 《崇文总目》:唐萧撰。因胡笳推《无射商》,自创为九调。 ※《琴雅略》一卷 《崇文总目》:唐殿侍中郎齐嵩撰。概言创制音器之略。 ※《琴声律图》一卷
《崇文总目》:唐恭陵署令王大刀承诏撰。国琴制度,以六十律旋宫之法次其上,前序历引诸家律吕相生之术。 ※《琴德谱》一卷 《崇文总目》:唐因寺僧道英撰。述吴、蜀异音,及辨析指法。道英与赵邢利同时,盖从邢利所授。 ※沈氏《琴书》一卷 《崇文总目》:沈氏撰,不著名。首载嵇中散《四弄》,题赵师法撰;次有《悲风》、《三峡》、《流泉》、《渌水》、《昭君》、《下舞》、《间弦》,并《胡笳四弄》,题盛通师撰。盖诸家曲谱,沈氏集之。 ※《琴说》一卷 陈氏曰:唐工部尚书李勉撰。 ※《琴说》一卷 陈氏曰:唐待诏薛易简撰。衡州来阳尉。 ※《教坊记》一卷 晁氏曰:唐崔令钦撰。开元中,教坊特盛,令钦记之。率鄙俗事,非有益於正乐也。 ※《琶琵故事》一卷
晁氏曰:未详何人所纂。 陈氏曰:段安节撰。 ※张淡正《琴谱》一卷 《崇文总目》:茅仙逸人张淡正撰。不详何代人。解琴指法。 ※《琴谱》二卷 《崇文总目》:梁开平中王邈撰。 ※《小胡笳子十九拍》一卷 《崇文总目》:伪唐蔡翼撰。琴曲有大、小胡笳,《大胡笳十八拍》,沈辽集,世名“沈家声”。《小胡笳》又有《契声一拍》,共十九拍,谓之“祝家声”。祝氏不详何人,所载乃小胡笳子。 ※《阮咸谱》一卷,《琴调》一卷 《崇文总目》:伪唐蔡翼撰。 ※《琴杂说》一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盖琴家杂集器图声诀之略。
※《琴调》三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无射》、《商》、《角》诸谱皆亡其曲名。 ※《琴谱》四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凡四大曲,一曰《别鹤林》,其三皆失其名而谱存,今留以待知琴者。 ※《琴略》一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序有七例,颇抄历代善琴者。各为门类,又载拍法及杂曲名。 ※《琴式图》二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以琴制度为图,杂载赵邢利指诀,又有白先生《三诀》。 陈氏曰:《三诀》凡一卷,称天台白先生。 ※《三乐谱》一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载《商调三乐谱》。 ※《琴谱纂要》五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图琴制度,及载古曲谱曲名。 ※《琴书正声》九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集《游春》、《绿水》、《幽居》、《坐愁》、《思秋》、《思楚》、《明光》、《易水》、《凤归林》、《接兴》、《白》,凡十数谱。 ※《琴谱》三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杂录琴谱大小数曲,其前一大曲,亡其名。旧本或云李翱。用指法与诸琴法无异,而云翱者,岂其所传欤? ※《阮咸调弄》二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 ※《阮咸金羽调》一卷,《降圣引谱》一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载《降圣引》一篇,谱一首,不详何代之曲。 ※《阮咸谱》二十卷,《阮咸曲谱》一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有《宫》、《商》、《角》、《徵》、《无射宫》、《无射商》、《金羽》、《碧玉》、《凄凉》、《黄锺调》,凡十篇,总十二卷。 ※《琴义》一卷
陈氏曰:称野人刘籍撰。 ※《琴曲词》一卷 陈氏曰:不知作者。凡十一曲,辞皆鄙俚。 ※《大周正乐》一百二十卷 《崇文总目》:周翰林学士窦俨撰。显德中,俨奉诏集缀,其书博而无次。 ※《乐苑》五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叙乐律声器,凡二十篇。 ※《周优人曲辞》二卷 《崇文总目》:周吏部侍郎赵上交、翰林学士李、谏议大夫刘涛、司勋郎中冯古纂。录燕乐优人曲辞。 ※景《大乐图》二十卷 《崇文总目》:皇朝司封员外郎集贤校理聂冠卿撰。景二年,大乐署以律准考定雅乐,献之。上召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李照问锺律大要,照请用黍尺求声,遂命照制新乐。冠卿讨论故事,据经义,多所损益,以御制乐曲及锺律议说制器之法,与古今乐器图象之异,为书一百二十六篇,上之。 ※《大乐图义》二卷
《崇文总目》:皇朝太常博士、直史馆宋祁撰。受诏考试太常乐工,因集古乐锺律器用之说,上列为图,从释其义,并今乐署阙典所当补者,更为杂论七篇奏之。 ※皇《乐记》三卷 晁氏曰:皇朝胡瑗等撰。皇二年,下诏曰:国初循用王朴乐,太祖患其声高,令和岘减下一律,然犹未全。命瑗同阮逸等二十馀人再定。四年,乐成奏之,上御紫宸殿观焉。此其说也。 陈氏曰:阮逸、胡瑗撰。凡十二篇。首载诏旨,次及律、度量衡、钟磬、鼓鼎、鸾刀,图其形制,刊校颁之天下。虎邱寺有本,当时所颁藏之名山者也,其末志颁降岁月,实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用苏州观察使印,长贰押字。余平生每见承平故物,未尝不起敬,因录藏之。一切依元本摹写,不少异。 ※景《广乐记》 陈氏曰:翰林侍讲学士冯元等撰。阙八卷。景元年,判太常寺燕肃建言锺律不调,欲以王朴律准更加考详。诏宋祁与集贤校理李照共领其事。诏言朴律太高,比古乐约高五律,遂欲改大乐,制管铸钟,并引校理聂冠卿为检讨官。又诏元等修撰《乐书》,为一代之典。三年七月,书成,然未几,照乐废不用。 ※景《乐府奏议》一卷,皇《乐府奏议》一卷 陈氏曰:胡瑗撰。 ※《三圣乐书》一卷 陈氏曰:宋祁子京撰。 ※《补亡乐书》三卷,《大乐演义》三卷 晁氏曰:皇朝房庶撰。古律既亡,後世议乐者,纵黍为之则尺长,律管容黍为有馀,王朴是也;横黍为之则尺短,律管容黍为不足,胡瑗是也。故庶欲造以一千二百黍,纳之律管中,黍尽乃得九十分,为黄锺之长。其说大要以律生尺耳。范蜀公本之以制雅乐。
石林叶氏曰:皇中,昭陵命胡瑗、阮逸更造新乐,将成,宋景文得蜀人房庶所作《乐书补亡》三卷,上之,以为知乐。庶自言尝得《古文汉书 律历志》,言其度“起於黄锺之长,用子黍中者,一黍”字下,脱“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乃与下文“之广”字相接。而人不悟,故历世皆以累黍为尺。当如《汉志》以黍中者千二百实管中为九十分,以定黄锺之长,而加一分以为尺,则《汉志》所谓“一为一分”者,黄锺九十分之一,而非一黍之一也。又言乐有五音,今无正徵音,国家以火德王,而亡本音,尤非是。范景仁力主其说。时方用累黍尺,故庶但报闻罢。崇甯中,更定《大晟乐》,始申景仁之说,而增徵音。然《汉书》卒未尝补其脱字,盖不知庶之所自本也。 陈氏曰:庶说惟范镇是之。时胡瑗、阮逸制乐已有定议,遂格不行。元丰四年,庶子审权作《演义》,以述父之意。其後元初,范蜀公自为新乐,奏之於朝,盖用其说云。 ※范蜀公《乐书》一卷 晁氏曰:景仁论乐宗房庶,潜心四十馀年,出私财铸乐器。元中上之。 ※《五音会元图》 晁氏曰:未知何人撰。谓乐各有谱,但取筚栗谱为图,以七音十二律,使俗易见。 ※《乐书》二百卷 陈氏曰:秘书省正字三山陈撰。建中靖国初进之。为《礼书》陈祥道,其兄也。其书雅、俗、胡部音器、歌舞,下及优伶杂戏,无不备载,博则博矣,未免於秽芜也。绍圣初制科,终礼部侍郎。杨诚斋序曰:“其书远自唐虞、三代,近逮汉唐、本朝,下逮子史百氏,内自王制,外逮戎索,网罗放失,贯综烦悉,放郑而一之雅,引今而复之古,使人味其论,玩其图,忽乎先王金钟天球之音,粲乎前代鹭羽玉戚之容,後有作者,不必求之於野,证之於杞、宋,而损益可知焉。” ※《大晟乐书》二十卷,《雅乐图谱》 陈氏曰:大中大夫开封刘炳子蒙撰。大晟者,本方士魏汉津妄出新意,以裕陵指节定尺律,傅会身为度之说。炳为大司乐,精为缘饰。又有《图谱》一卷。 ※《隆韶道百和集》一卷 陈氏曰:保义郎大晟府按协律姚公立撰。以律吕、节气、阴阳为说,凡四十九条。
※《乐府诗集》一百卷 晁氏曰:皇朝郭茂倩编次。取古今乐府,分十二门:郊庙歌辞十二,燕射歌辞三,鼓吹曲辞五,横吹曲辞五,相和歌辞十八,清商曲辞八,舞曲歌辞五,琴曲歌辞四,杂曲歌辞十八,近代曲辞四,杂谣歌辞七,杂乐府词十一,通为百卷,包括传记、辞曲,略无遗轶。 ※《琴筌》十卷 晁氏曰:皇朝荀以道撰。记造琴法、弹琴诀并谱。 ※《琴史》六卷 陈氏曰:吴郡朱长文伯原撰。唐、虞以来迄本朝,琴之人与事备矣。 ※《制琴法》一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撰。 ※《大胡笳十九拍》一卷 陈氏曰:题陇西董庭兰撰,连刘商辞。又云“《祝家声》”“《沈家谱》”,不可晓也。 ※《琴谱》八卷 陈氏曰:鄞学魏邸旧书有之,己卯分教传录,亦益以他所得谱。
※《琴操谱》十五卷,《调谱》四卷 陈氏曰:参政历阳张岩尚翁以善鼓琴闻一时,余从其子亻必得此谱。 ※《琴谱》十六卷 陈氏曰:新昌石孝隆君大所录。 ※《律吕新书》二卷 《中兴艺文志》:曰蔡元定季通撰。其法以律生尺,如房庶、范镇之论,亦祖《两汉志》蔡邕说及我朝程子、张子,又主淮南太史、小司马之说,以九分为寸。 朱子序曰:南狩今六十年,学士大夫因仍简陋,遂无复以锺律为意者。吾友蔡君季通乃独心好其说而力求之,旁搜远取,巨细不损。积之累年,乃若冥契,著书两卷,凡若干言。予尝得而读之,爱其明白而渊深,缜密而通畅,不为牵合附会之谈,而横斜曲直,如珠之不出於盘。其言虽多出於近世之所未讲,而实无一字不本於古人已试之成法。盖若黄锺围径之数,则汉斛之积分可考;寸以九分为法,则淮南太史、小司马之说可推。五声二变之数,变律半声之例,则杜氏之《通典》具焉;变宫变徵之不得为调,则孔氏之礼数因亦可见。至於先求声气之元,而因律以生尺,则尤所谓卓然者,而亦班班杂见於《两汉》之志、蔡邕之说,与夫《国朝会要》以及程子、张子之言,顾读者不深考,其间虽或有得於此者,而又不能无失於彼,是以晦蚀纷,无复定论。抑季通之为此书,词约理明,初非难读,而读之者往往未及终篇,辄巳欠伸思睡,固无由了其归趣,独以予之顽顿不敏,乃能熟复数过,而仅得其旨意之彷彳弗。季通亦许予能知己,故属以序,而不得辞焉。 《朱子语录》曰:季通律书分明是好,不是暗说,自有按据。 ※《乐舞新书》 《中兴艺文志》:吴仁杰撰。论《关雎》者二,论《风》、《雅》、《颂》者九,论笙镛雅颂者二,论《大雅》、《小雅》者一,论《二南》者二,论雅者九,凡二十五篇。 ●卷一百八十七 经籍考十四 ○经(仪注)
《隋 经籍志》:仪注之兴,由来久矣。自君臣父子、六亲九族,各有上下亲疏之别;养生送死,吊恤贺庆,则有进止威仪之数。唐、虞以上,分之为三,在周因而为五。《周官》,宗伯所掌吉、凶、宾、军、嘉,以佐王安邦国,亲万民,而太史执书以协事之类是也。是时典章皆具,可履而行。周衰,诸侯削除其籍。至秦,又焚而去之。汉兴,叔孙通定朝仪,武帝时始祀汾阴后土,成帝时初定南北之郊,节文渐具。後汉又使曹褒定汉仪,是後相承,世有制作。然犹以旧章残阙,各遵所见,彼此纷争,盈篇满牍。而後世多故,事在通变,或一时之制,非长久之道,载笔之士,删其大纲,编於史志。而或伤於浅近,或失於未达,不能尽其指要。遗文馀事,亦多散亡。今聚其见存者,以为《仪注》篇。 《汉志》:四家,一百一十五卷。 《隋志》:五十九部,一千二十九卷。(通计亡书合六十九部,三千九十四卷) 《唐志》:六十一家,一百部,一千四百六十七卷(知姓名三十二家,窦维洗金以下不著录四十九家,八百九十三卷)。 《宋三朝志》:三十一部,一百二十九卷。 《宋两朝志》:二十一部,四百三十九卷。 《宋四朝志》:五十五部,三千七百七十三卷。 《宋中兴志》:七十九家,九十四部,一千六百七卷。 《宋志》又十部,三百八十三卷,元入礼门,今入仪注门。 《宋志》谥志十二家,一百七十四卷。 按:谥者,国家送终之大典,今历代史志,俱以谥法入经解门,则伦类失当。今除《周公谥法》、《春秋谥法》二项入礼门,而历代之谥法,则俱附於仪注之後,庶以类相从云。 ※叔孙通《朝仪》
本传:汉王巳并天下,诸侯共尊为皇帝於定陶,通就其仪号。高帝悉去秦仪法,为简易。群臣欲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上患之。通说上曰:“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臣请徵鲁诸生,与臣弟子共起朝仪。”“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上曰:“可试为之,令易知,度吾所能行为之。”於是通使徵鲁诸生三十馀人,及上左右为学者(左右,谓近臣也。为学,谓素有学术),与其弟子百馀人绵蕞野外(应劭曰:立竹及茅索营之,习礼仪其中也。如淳曰:谓以茅翦树地,为纂位尊卑之次也)。习之月馀,通曰:“上可试观。”上使行礼,曰:“吾能为此。”乃令群臣习肄。七年,长乐宫成,行之。 先公曰:按史言通制礼,大抵皆袭秦,故少所改变。其书後与律令同藏於理官,法家又复不传,臣民莫有见者。夫天高地下,而礼制行矣,岂专为尊君抑臣哉!叔孙之制礼也,不过度帝所能为;高帝之观之也,不过曰“吾今知皇帝之贵”而已,夫岂知其出於人心天理之本然哉!故书之录也与律令同,其藏也在理官。然则非礼也,刑禁之书而巳。 ※曹褒《汉礼》 本传:肃宗章和二年欲制定礼乐,褒乃上疏,请著成《汉》礼。章下太常,太常巢堪以为一世大典,非褒所定,不可许。帝知群僚拘牵,难与图始,朝廷礼宪,宜以时定,乃下诏曰:“汉遭秦馀,礼坏乐崩,且因循故事,未可观省,有知说者,各尽所能。”褒乃复上疏,具陈礼乐之本,制改之意。拜褒侍中,召元武司马班固,问改定礼制之宜。固曰:“京师诸儒,多能说礼,宜广招集,共议得失。”帝曰:“谚言‘作舍道旁,三年不成’。会礼之家,名为聚讼,互生疑异,笔不得下。昔尧作《大章》,一夔足矣。”乃召褒诣嘉德门,令小黄门持班固所上叔孙通《汉仪》十二篇,敕褒曰:“此制散略,多不合经,今宜依礼条正,便可施行。於南宫、东观尽心集作。”褒既受命,乃次序礼事,依准旧典,杂以《五经》谶记之文,撰次天子至於庶人冠昏吉凶终始制度,以为百五十篇,写以二尺四寸简。其年十二月奏上。帝以众论难一,故但纳之,不复令有司平奏。会帝崩,和帝即位,褒乃为作章句,帝遂以《新礼》二篇冠。後太尉张等奏褒擅制《汉礼》,破乱圣术,宜加刑诛。帝虽寝其奏,而《汉礼》遂不行。 致堂胡氏曰:孔子删《诗》定《书》、系《易》作《春秋》,而不述礼乐之制。何也?礼因人情,为之节文;乐以象功,故难立一成不变之制也。殷因於夏,周因於殷,其或继周者,皆不免於有损有益,夏质殷忠而周文,其不可一也明矣。虽然,圣人必因事以明其义,盖其数可陈,祝史有司之所能预也;其义难知,非仁且智,则不能本人情而约之於中道也。故或先王有之,而不宜於今之世,或古未之有而可以义起,神而明之,存乎其人而巳。曹褒之志,盖亦深见叔孙通之仪有未当者,故愤然欲正之,而章帝亦以是命之。若请博徵名儒,迟以年岁,犹庶几乎不大违戾有可行者,而身当重任,决以独见,才数月间,遽成百五十篇,且又杂以谶记之文,盖不待见其书,而可逆知舛不纯乎古之正礼矣!一世大典,既鲜克留意者,幸而有之,其成就乃尔,岂不惜哉! 按:三代之礼亡於秦。继秦者汉,汉之礼书,则前有叔孙通,後有曹褒。然通之礼杂秦仪,褒之礼杂谶纬,先儒所以议其不纯也。然自古礼既亡,今传於世者,惟《周官》、《仪礼》、《戴记》,而其说未备。郑康成於三书皆有注,後世之所欲明礼者,每稽之郑注,以求经之意。而郑注则亦多杂谶纬及秦、汉之礼以为说,则亦必本於通、褒之书矣。此三书者,《汉》、《隋》、《唐》三史《艺文志》俱无其卷帙,则其书久亡,故後世无述焉。然魏、晋而後,所用之礼,必祖述此者也。故摭二传中所言二家著述之旨,以为《仪注》之首。 ※《汉旧仪》四卷 卫敬仲撰。《隋志》四卷,今本止三卷。 ※《独断》二卷 晁氏曰:汉左中郎将蔡邕纂。杂记自古国家制度及汉朝故事,王莽无,盖见於此。公武得孙蜀州道夫本,乃阁下所藏。 陈氏曰:言汉世制度、礼文、车服及诸帝世次,而兼及前代礼乐。舒、台二郡皆有刊本。向在莆田尝录李氏本,大略与二本同,而上下卷前後错互,因并见之。 ※《江都集礼》一百四卷
《崇文总目》:隋诸儒撰。初,炀帝以晋王为扬州总管,镇江都,令诸儒集周、汉以来礼制因袭,下逮江左先儒论议,命潘微为之序。凡一百二十卷,今亡阙,仅存一百四卷。 ※《开元礼》一百五十卷 陈氏曰:唐集贤院学士萧嵩、王仲邱等撰。唐初有《贞观》、《显庆礼》,仪注不同,而《显庆》又出於许敬宗,希旨傅会,不足施用。开元十四年,通事舍人王函请删《礼记》旧文,而益以今事。张说以为《礼记》不可改易,宜折衷《贞观》、《显庆》以为唐礼。乃诏徐坚、李锐、施敬本撰述,萧嵩、王仲邱继之。书成,唐五礼之文始备,於是遂以设科取士。《新史 礼乐志》大略采摭著於篇。然唐初巳降凶礼於五礼之末,至显庆遂削去《国恤》一篇,则敬宗谄谀讳恶鄙陋亡稽,卒不正也。 ※《开元礼百问》二篇 陈氏曰:不著名氏。以古今异制,设为问答。凡百条。 《开元礼义鉴》一百卷 《崇文总目》:唐萧嵩撰。既定《开元礼》,又以礼家名物繁夥,更取历代沿革,随文释义,与礼并行。 ※《开元礼京兆义罗》十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据《开元》巳有《义鉴》,申衍其说,今此又网罗其遗坠云。 ※《开元礼类释》二十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以唐礼繁重,故汇其名物,粗为申释。 ※《大唐郊祀录》十卷
陈氏曰:唐太常礼院修撰王泾撰。考次历代郊庙沿革之制,及其工歌祝号,而图其坛屋陟降之序。贞元中上之。 ※《礼阁新仪》三十卷 陈氏曰:唐太常修撰韦公肃撰。录开元以後礼文损益,至元和十年。其一卷为目录。按《馆阁书目》云卷数虽存,而书不全,又复差互重出。今本不尔,但目录稍误。 南丰曾氏序曰:《礼阁新仪》三十篇,韦公肃撰。记开元以後至元和之变礼。史馆、秘阁及臣书皆三十篇,集贤院书二十篇,以参相校,史馆及秘阁及臣书多复重,其篇少者八,集贤院书独具。然臣书有目录一篇,以考其次序,盖此书本三十篇,则集贤院书虽具,然其篇次亦乱。既正其脱谬,因定著从目录,而《礼阁新仪》三十篇复完。夫礼者,其本在於养人之性,而其用在於言动视听之间。使人之言动视听一於礼,则安有放其邪心,而穷於外物哉?不放其邪心,不穷於外物,则祸乱可息,而财用可充,其立意微,其为法远矣。故设其器,制其物,为其数,立其文,以待其有事者,皆人之起居出入、吉凶哀乐之具,所谓其用在乎言动视听之间者也。然而古今之变不同,而俗之便习亦异,则法制度数,其久而不能无弊者,势固然也。故为礼者其始莫不宜於当世,而其後多失而难遵,亦其理然也。失则必改制,以求其当,故羲、农以来,至於三代,礼未尝同也。後世去三代,盖千有馀岁,其所遭之变,所习之便不同,固巳远矣,而议者不原圣人制作之方,乃谓设其器,制其物,为其数,立其文,以待其有事,而为其起居出入、吉凶哀乐之具者,当一二以追先王之迹,然後礼可得而兴也。至其说之不可求,其制之不可考,或不宜於人,不合於用,则甯至於漠然而不敢为,使人之言动视听之间,荡然莫之为节,至患夫为罪者之不止,则繁於为法以禁之,故法至於不胜其繁,而犯者亦至於不胜其众,岂不惑哉!盖上世圣人,有为耒耜者或不为宫室,为舟车者或不为棺椁,岂其智不足为哉?以谓人之所未病者,不必改也。至於後圣,有为宫室者,不以土处为不可变也;为棺椁者,不以衣薪为不可易也,岂好为相反哉?以谓人之所以既病者,不可因也。又至於後圣,则有设两观而更采椽之质,攻文梓而易瓦棺之素,岂不能从俭哉?以谓人情之所好者,能为之节,而不能变也。由是观之,古今之变不同,而俗之便习亦异,则亦屡变其法以宜之,何必一一以追先王之迹哉!其要在於养民之性,防民之欲者,本末先後,能合乎先王之意而巳。此制作之方也。故元樽之尚而薄酒之用,太羹之先而庶羞之饱,一以为贵本,一以为亲用,则知有圣人作,而为後世之礼者,必贵俎豆,而今之器用不废也;先弁冕,而今之衣服不禁也,其推之皆然。然後其所改易更革,不至乎拂天下之势,骇天下之情,而固巳合乎先王之意矣。是以羲、农以来,至於三代,礼未尝同,而制作之如此者,未尝异也。後世不推其如此,而或至於不敢为;或为之者特出於其势之不得巳,故苟简而不能备,希阔而不常行,又不过用之於上,而未有加之於民者也。故其本在於养人之性,而其用在於言动视听之间者,历千馀岁,民未尝得接於其耳目,况於服习而安之者乎?至其陷於罪戾,则繁於为法以御之,其亦不仁也哉。此书所纪,虽其事巳浅,然凡世之记礼者,亦皆有所本,而一时之得失具焉。昔孔子於告朔,爱其礼之存,况著於一代之典籍哉!故其书不得不贵,因为之定著,以俟夫论礼者考而择焉。 ※《续曲台礼》三十卷 陈氏曰:唐太常博士太原王彦威撰。元和十三年,尝献《曲台新礼》三十卷,至长庆中,又自元和之末次第编录,下及公卿、士庶婚姻丧祭之礼,并目录为三十卷。通前为六十一卷。按此惟续书,而亦无目录,前书则未之见也。《馆阁书目》亦无之。文宗朝,彦威仕为尚书、节度使。 ※《五礼精义》十卷 《崇文总目》:唐太常博士韦彤撰。首载唐礼,参引古义,申释其文。 ※《服饰图》三卷 晁氏曰:唐李德裕编。共五十五事。 ※《咸镐故事》一卷 晁氏曰:唐韦慎微撰。纂长安自元日至除夜朝廷庆贺事。
※《崇丰二陵集礼》 太常丞裴瑾封叔撰。柳子厚序略曰:自开元制礼,大臣讳避,去《国恤》章,而山陵之礼无所执。世之不学者,乃妄取预凶事之说,而大典阙焉。由是累圣山陵,皆摭拾残阙,附比伦类,已乃斥去,其後莫能徵。永贞、元和间,天祸仍遘,自崇陵至於丰陵(德宗葬崇陵,顺宗葬丰陵)不能周岁,司空杜公(杜黄裳)由太常相天下,连为礼仪使,择其僚以备损益,於是河东裴瑾以太常丞、陇西辛秘以博士用焉。内之则攒涂秘器、象物之宜(攒,与同,徒丸切,殡也;秘器作棺。象物,涂车刍灵之属),外之则复土斥土,因山之制(《汉文纪》:张武为复土将军,谓穿圹下棺。又《惠帝纪》斥土注:斥,开也,谓开土地为冢圹。又《文帝赞》:因其山,不起冢)上之则顾命典册,与文物以受方国(方,一作万);下之则制服节文,颁宪则以示四方。由其肃恭,礼无不备。且(晏本作具)包并总统千载之盈缩,罗络旁午百氏之异同。搜扬翦截,而毕得其中;顾问关决,而不悖於事。议者以为司空公得其人,而邦典不坠。裴氏乃悉取所刊定及奏复於上,辨列於下,联百执事之仪,以为《崇丰二陵集礼》,藏之於太常书阁,君子以为爱礼而近古焉。 ※《五服志》三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据《江都》、《开元》二礼,参引先儒所论轻重之制,盖唐人所编次云。 ※《丧服加减》一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杂记服制增损,文无伦次。 ※《开宝通礼》二百卷 晁氏曰:皇朝刘温叟等撰。开宝中,诏温叟同李、卢多逊、扈蒙、杨昭俭、贾黄中、和岘、陈谔损益《开元礼》为之,附益以国朝新制。 《朱子语录》曰:《开宝礼》全体是《开元礼》,但略改动。《五礼新仪》其间有难定者,皆称“御制”以决之。如祷山川者,只《开元礼》内有。祖宗时有《开宝通礼》科,学究试默义,须是念得《礼》熟,方得。礼官用此等人为之。介甫一切罢去,尽令做大义。故今之礼官,不问是甚人皆可做。某尝闻朝廷须留此等专科,如史科亦当有。 ※《开宝通礼义纂》一百卷 《崇文总目》:皇朝翰林学士卢多逊等撰。多逊既定新礼,复因《开元礼义鉴》增益为《开宝通礼义纂》一百卷,上之。诏与《通礼》并行。 ※《太常新礼》四十卷
陈氏曰:提举编修贾昌朝子明等上。景四年,同知太常礼院浦城吴育春卿言,本院所藏礼文故事未经刊修,请择官参定。至庆历四年始成。凡《通礼》所存,悉仍其旧,裒其异者,列之为一百二十篇。编修官孙祖德、李育、张方平、吕公绰、曾公亮、王洙、孙瑜、余靖、刁约。 ※《太常因革礼》 陈氏曰:皇朝姚辟、苏洵撰。嘉中,欧阳修言礼书文书放轶,请礼官编修。六年,用张洞奏,以命辟、洵,至治平二年乃成,诏赐以名。李清臣云:“开宝已修,辑三礼书,推其要归,嘉尤悉。”然繁简失中,讹阙不补,岂有拘而不得骋乎?何楦酿之甚也! 雁湖李氏跋:古者“经礼三百,曲礼三千。”自後世以礼著书者,仅存其大概,或阙其弥文,经礼粗详,曲礼尽废,以故往往不可复考。嘉独於损益去取同异之际,莫不咸在。时知制诰张环奏以为国朝礼不合古制,欲命大臣与礼官正纟由绎,然後传之永久。苏先生争之,以为今亦编集故事,使後世毋忘之耳,非曰制为典礼,遂使遵而行之也。遇事而载之,不择善恶,是记事之体也,盖其凡例条目之定论若此,而昧者顾谓繁简失中,以楦酿目之,抑未之思欤!其书以《开宝通礼》为本,而以《仪注例册》附见之,且参以《实录》、《封禅记》、《卤簿记》、《大乐记》及他书,经礼、曲礼於是两备。张文定谓其事业不得举而措之,於天下独新礼百篇,今为太常施用者此也。 ※《封禅记》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丁谓等撰。大中祥符元年,诏谓与李宗谔、陈彭年以景德五年正月三日天书降於左承天门鸱吻之上,迄十月泰山修封事迹仪注诏诰,编次成书上之。御制序冠之於首。 ※《祀汾阴记》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丁谓撰。大中祥符三年八月,降祀汾阴御札,至明年春礼成。四年,诏谓与陈彭年编次事迹仪注,逾二年,成书上之。 ※《吉凶书仪》二卷 晁氏曰:皇朝胡瑗翼之撰。略依古礼,而以今礼书疏仪式附之。 ※《天圣卤簿记》十卷 陈氏曰:翰林学士常山宋绶公垂撰。始,太祖朝卤簿以绣易画,号“绣衣卤簿”。真宗时,王钦若为记二卷,阙於绘事,弗可详识。绶与冯元、孙受诏质正古义,傅以新制,车骑、人物、器服之品,皆绘其首者,名同饰异,亦别出焉。天圣六年十一月上之,其考订援证,详洽可稽。
※《大飨明堂记》二十卷,《纪要》二卷 陈氏曰:宰相河汾文彦博宽夫等撰。国朝开创以来,三岁亲郊,未尝躬行大享之礼。皇二年,诏以季秋择日有事於明堂,而罢冬至郊祀。直龙图王洙言,国家每岁大享,止於南郊寓祭,不合典礼。古者明堂、宗庙、路寝同制,今大庆殿即路寝也,九月亲祀,当於大庆殿行礼。诏用其言。礼成,命彦博及次相宋庠、参预高若讷编修为《记》,上亲制序文。已而彦博以简牍繁多,别为《记要》。首载圣训,欲以大庆为明堂礼官之议,与圣意合云。 ※《元丰郊庙礼文》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杨完撰。元丰初,以郊庙礼文讹舛,诏陈襄、李清臣、王存、黄履、何洵直、孙谔、杨完就太常寺检讨历代沿革,以诏考其得失。又命陆佃、张ロ详定,後以前後尝进《礼文》,独令完编类,五年,成书奏御。其书虽援据广博,而杂出众手,前後屡见,繁猥为甚云。 ※《ト门仪制》十二卷 陈氏曰:学士李淑等修定。皆朝廷礼式也。 ※《政和五礼新仪》二百四十卷,《目录》五卷 陈氏曰:议礼局官知枢密院郑居中、尚书白时中、慕容彦逢、学士强渊明等撰。首卷陵御制序文,次九卷御笔指挥,次十卷御制冠礼,馀二百二十卷,局官所修也。 石林叶氏曰:国朝典礼初循用唐《开元礼》旧书一百五十卷,太祖开宝初始命刘温叟、卢多逊、扈蒙三人补缉遗逸,通以今事,为《开宝通礼》二百卷。又《义纂》一百卷,以发明其旨。且依《开元礼》设科取士。嘉初,欧阳文忠公知太常礼院,复请续编,以姚辟、苏洵掌其事,为《太常因革礼》一百卷。议者病其太简。元丰中,苏子容复议以《开宝通礼》及近岁详定礼文,分有司、仪注、沿革为三门,为《元丰新礼》,不及行,至大观中,始修之,郑达夫主其事。然时无知礼旧人,书成,颇多牾,後亦废。 《朱子语录》曰:唐有《开元》、《显庆》二礼,《显庆》已亡,《开元》袭隋旧为之。本朝修《开宝礼》,多本《开元》而颇加详备。及政和间修《五礼》,一时奸邪以私智损益,疏略牾,更没理会,又不如《开元礼》。 ※《政和五礼撮要》十五卷 陈氏曰:绍兴中,有范其姓者,为湖北漕,取品官、士庶冠昏丧祭为一编,刻板学宫,不著名。以《武昌志》考之,为漕者有范正国、范寅秩,不知其为谁也。
※《政和冠昏丧祭礼》十五卷 陈氏曰:绍兴中,南康黄氵颢商伯为礼官,请於《政和五礼》内掇取品官、庶人礼,摹印颁之郡县,从之。其实即前十五卷书也。 ※《训俗书》一卷 陈氏曰:许洞天撰。述庙祭、冠笄之礼,而拜扫附於末。谢绛希深、王举正皆有序跋。洞,淳化三年进士,希深之舅也。 ※《孟氏家》、《祭礼》一卷 陈氏曰:唐侍御史平昌孟诜撰。曰《正祭》、《节祠》、《荐新义例》,凡四卷。 ※《徐氏家祭礼》一卷 陈氏曰:唐左金吾卫仓曹参军徐润撰。 ※《郑氏祠飨礼》一卷 陈氏曰:唐侍御史郑正则撰。 ※《范氏寝堂时飨礼》一卷 陈氏曰:唐泾县尉南阳范傅式、殿中侍御史傅正修定。
※《贾氏家祭礼》一卷 陈氏曰:唐武功县尉贾顼撰。 ※《刘岳书仪》 欧阳氏《归田录》曰:岳《书仪》,婚礼有“女坐婿之马鞍,父母为之合髻”之礼,不知用何经义。据岳自序云:“以时之所尚者益之”,则是当时流俗之所为尔。岳当五代干戈之际,礼乐废坏之时,不暇讲求三王之制度,苟取一时世俗所用吉凶仪式,略整齐之,固不足为後世法矣,然而後世犹不能行之。今岳《书仪》十巳废其七八,其一、二仅行於世者,皆苟简粗略,不如本书。就中转失乖缪,可为大笑者,坐鞍一事耳。 ※《新定寝祀礼》一卷 陈氏曰:不知作者。《中兴馆阁书目》有此书,云前後有序,题太常博士陈致雍撰集。今此本亦前後有序,意其是也。致雍,晋江人,及仕本朝。 ●卷一百八十八 经籍考十五 ○经(仪注 谥法 谶纬) ※《孙氏祭享礼》一卷 陈氏曰:检校左散骑常侍孙日用撰。周显德中博士,後仕本朝。开宝时作此书。 ※《杜氏四时祭享礼》一卷 陈氏曰:丞相山阴杜衍世昌撰。
※《韩氏古今家祭式》一卷 陈氏曰:司徒兼侍中相台韩琦稚圭撰。 ※《横渠张氏祭礼》一卷 陈氏曰:张载子厚撰。末有吕大钧和叔说数条附焉。 《朱子语录》曰:横渠所制礼多不本诸《仪礼》,有自杜撰处。 ※《伊川程氏祭礼》一卷 陈氏曰:程颐正叔撰。首载作主式。 ※《伊洛礼书补亡》,《伊洛遗礼》 龙川陈氏序曰:吾友陈君举为余言:“季宣士隆尝从袁道洁游。道洁及事伊川,自言得《伊洛礼书》,不及授士隆而死,今不知其书在何许。”伊川尝言:“旧修《六典》,巳及七分,及被召乃止,今更一二年可成。”则信有其书矣。道洁之所藏近是,惜其书之散亡不可见也。因集其遗言中凡参考《礼仪》而是正其可行与不可行者,以为《伊洛礼书补亡》。庶几遗意之未泯,而或者其书尚可访也。 又曰:《伊洛遗礼》,其可见者,惟婚与丧礼仅存其一二,今以附诸《补亡》之後。夫礼虽先王之未有,可以义起也。《补亡》所集,集其义也。苟精其义,则当时之所参定者尚可考,而阙裂不全之制,岂必以是为尊哉!《记》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存其义之可见者,以惜其不可见者而巳。 ※《吕氏家祭礼》一卷 陈氏曰:丞相京兆吕大防微仲、正字大临与叔撰。
《朱子语录》:曰与叔集诸家礼补《仪》,以《仪礼》为骨。 ※《范氏家祭礼》一卷 陈氏曰:范祖禹淳甫撰。 ※《温公书仪》一卷 陈氏曰:司马光撰。前一卷为表章、书启式,馀则冠婚、丧祭之礼详焉。 《朱子语录》:胡叔器问四先生礼。晦庵先生曰:“二程与横渠多是古礼,温公则大概本《仪礼》,而参以今之可行者。要之温公较稳,其中与古不甚远,是七分好。大抵古礼不可全用,如古服古器,今皆难用。”“温公本诸《仪礼》,最为古今之宜。” 先公曰:温公此书专本《仪礼》,其大者莫如婚、丧,《婚礼》“妇见舅姑”条下注:“若舅姑巳殁,则有三月庙见之礼。”此《仪礼》说也。《仪礼》凡单言庙,皆谓祢庙,非祖庙也。公谓妇入门,拜先灵,则三月庙见之礼可废,此於礼为稍略,而朱文公遂以为惑於陈缄子“先配後祖”之说,故以妇入拜祖先为未然。此礼当考(按缄子所讥,自谓郑忽当迎妇时不先告庙,注家引公子国告庄共之庙而後行为证,即非妇入门时事)。《丧礼》“卒哭而”,亦《仪礼》说也。《仪礼》“三虞,明日以其班”,公直用之,此於礼为大遽。《檀弓》明言“殷练而,周卒哭而,孔子善殷,”而云周巳戚,公於注文但略言而不详述,盖“练而”,公所不敢故耳,大概温公诚笃之学。尝答许奉世秀才书,云“自幼诵诸经,读注疏,以求圣人之道,直取其合人情物理目前可用者从之”,此其大指也。 ※《居家杂礼》一卷 陈氏曰:司马光撰。 ※《吕氏乡约》一卷,《乡仪》一卷 陈氏曰:吕大钧和叔撰。 ※《高氏送终礼》一卷
陈氏曰:礼部侍郎高闶抑撰。 ※《四家礼范》五卷 陈氏曰:张┉、朱熹所集司马、程、张、吕氏诸家,而建安刘珙刻於金陵。 ※《古今家祭礼》二十卷 陈氏曰:朱熹集《通典》、《会要》所载,以及唐、本朝诸家祭礼皆在焉。 ※《朱文公家礼》 朱子自序曰:尝独究观古今之籍,因其大体之不可变者,而少加损益於其间,以为一家之书。大抵谨名分、崇爱敬,以为之本。至其施行之际,则又略浮文、务本实,以窃自附於孔子从先进之遗意。诚得与同志之士熟讲而勉行之。 李氏曰:先生居母祝令人忧,居丧尽礼。盖自始死以至祥礻覃,参酌古今,咸尽其变,因成《丧》、《葬》、《祭礼》,又推之於《冠》、《婚》,共成一编,命曰《家礼》。既成,为一童行窃之以逃。先生易箦,其书始出,今行於世。然其间有与先生晚岁之论不合者,故未尝为学者道之。 杨氏曰:愚按《家礼》一书,今之士大夫家冠婚丧祭多所遵用。然此书始成,辄复失之,先生未尝再加审订,则世或未之知也。初,先生所定《家乡邦国王朝礼》,专以《仪礼》为经,及自述《家礼》,则又通之以古今之宜。故《冠礼》则多取司马氏,《婚礼》则参诸司马氏、程氏。《丧礼》本之司马氏,後又以高氏之书为最善。及论迁,则取横渠《遗命》,治丧则以《书仪》疏略而用《仪礼》。祭礼兼用司马氏、程氏,而先後所见又有不同。节祠则以韩魏公所行者为法。若夫明大宗、小宗之法,以寓爱礼存羊之意,此又《家礼》之大义所系,盖诸书所未暇及,而先生於此尤拳拳也。惜其书既亡,至先生既没而後出,先生不及再修为一定之成仪,以幸万世,而反为未成之阙典。愚尝与朋友读而病之,於是窃取先生平日去取折衷之言,有以发明《家礼》之意者,若婚礼亲迎用温公入门,以後则从伊川之类是也;有後来议论始定,不必守《家礼》之旧仪者,若《祭礼》祭始祖,初祖而後不祭之类是也;有超然独得於心,不用疏家穿凿之说,而默与郑注本义契合,若“深衣之续衽钩边”是也;有用先儒旧义,与经传不同,未见於後来之考订议论者,若丧服辟领、妇人不杖之类是也。凡若此者,悉附於逐条之下,以待朋友共相考订,庶几粗有以见先生之意云。 ※《十书类编》三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所集。《十书》者,管氏《弟子职》、曹昭《女诫》、韩氏《家祭式》、司马温公《居家杂仪》、吕氏《乡礼》、范氏《义庄规》、高氏《送终礼》、高登《修学门庭》、朱氏《重定乡约社仓约束》也。虽不专为礼,而礼居多,故附之於此。 ※《庙议》一卷
陈氏曰:吏部侍郎赵粹中撰进。专为太祖未正东乡之位,乃裒董┍、王普、赵汉首议,与一时讨论本末上之。时淳熙中也。 ※《奉常杂录》一卷,《乐章》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杂录礼寺牲牢、乐舞、祝祠。其《乐章》则祠祭见行用者。 ※《服饰变古元录》三卷 陈氏曰:唐翰林学士汝南袁郊之,丘仪撰。郊,宰相滋之子。《唐志》作一卷。 ※《古今服饰仪》一卷 陈氏曰:题蜀人樊建。绍癸丙序。 ※《考古图》十卷 晁氏曰:皇朝吕大临与叔裒诸家所藏三代、秦、汉尊彝鼎敦之属,绘之於幅,而辨论形制文字。 陈氏曰:其书作於元七年,所纪自御府之外,凡三十六家所藏古器物,皆图而录之。 ※《博古图说》十一卷 陈氏曰:秘书郎昭武黄伯思长睿撰。有序。凡诸器五十九品,其数五百二十七;印章十七品,其数二百四十五。李丞相伯纪为长睿志墓,言所著《古器说》四百二十六篇,悉载《博古图说》。考之固多出於伯思,亦有不尽然者。又其名物亦颇不同,钱、鉴二品至多,此所载二钱、二鉴而巳。《博古》不载印章,而此印章最夥。盖长睿没於政和八年,其後修《博古图》颇采用之,而亦有删改云尔。其书大抵好傅会古今名字,说巳见前。
※《宣和博古图》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王楚集三代、秦、汉彝器,绘其形范,辨其款识,增多於吕氏《考古》十倍矣。 陈氏曰:宣和殿所藏古器物,图其形制而记名物,录其款识。品有总说以举其凡。而物物考订,则其目详焉。然亦不无牵合也。 容斋洪氏《随笔》曰:政和、宣和间,朝廷置书局以数十计,其荒陋而可笑者莫若《博古图》。子比得汉,因取一册读之,发书捧腹之馀,聊识数事於此。父癸之铭曰“爵方父癸”,则为说曰:“周之君臣,其有癸号者,惟齐之四世有癸公,癸公之子曰哀公,然则作是器也,其在哀公之时欤?故铭曰‘父癸’者此也”。夫以十千为号,及称父甲、父丁、父癸之类,夏、商皆然,编图者固知之矣,独於此器表为周物,且以为癸公之子称其父,其可笑一也。周义母之铭曰“仲吉义母作”,则为之说曰:“晋文公杜祁让Τ吉而己次之,赵孟云‘母义子贵’,正谓杜祁,则所谓仲吉者自名也,义母者襄公谓杜祁也。”夫周世吉姓女多矣,安知此为Τ吉,杜祁但让之在上,岂可便为母哉?既言仲吉自名,又以为襄公为杜祁所作,然则为谁之物哉?其可笑二也。汉注水之铭曰“始建国元年正月癸酉朔日制”,则为之说曰:“汉初始元年十二月改为建国,此言元年正月者,当是明年也。”按《汉书》王莽以初始元年十二月癸酉朔日窃即真位,遂以其日为始建国元年正月,安有明年称元年之理?其可笑三也。楚姬盘之铭曰“齐侯作楚姬宝盘”,则为之说曰:“楚与齐从亲在齐王之时,所谓齐侯则王也。周末诸侯自王,而称侯以铭器,尚知止乎礼义也”。夫齐、楚之为国,各数百年,岂必当王时从亲乎?且王在齐诸王中最为骄暴,尝称东帝,岂有肯自称侯之理?其可笑四也。汉梁山钅之铭曰“梁山铜造”,则为之说曰:“梁山铜者,纪其所贡之地,梁孝王依山鼓铸,为国之富,则铜有自来矣。”夫即山铸钱,乃吴王濞耳,梁山自是山名,属冯翊夏阳县,於梁国何预焉?其可笑五也。观此数说,他可知矣。又曰:《博古图》近复尽观之,其谬妄不可殚举。政、宣间,蔡京为政,禁士大夫不得读史,《春秋三传》,真东高阁,故其所引用,绝为乖盾。然至以周吁为卫大夫,高克为卫文公将,是此书局学士,亦不曾读《毛诗》矣,可笑也。 ※《锺鼎款识》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薛尚功编,《考古》、《博古图》之类,然尤为详备。 按《考古图》诸书晁氏以入小学门,陈氏以入书目门,皆失其伦类。既所考者古之礼器,则礼文之事也,故入仪注门。 ※《中兴礼书》 《中兴艺文志》:《中兴礼书》者,淳熙中礼部太常寺编次中兴以来所行之礼也。其间如内禅、庆寿之类,亘古所无,可谓盛矣。 △《右仪注》 ※《谥别》十卷 《崇文总目》:宋沈约撰。上采周、秦下至晋、宋君臣谥号,而以《周公谥法》为本云。
※《谥法》四卷 《崇文总目》:梁贺琛撰。初,约本周公之《谥法》,至琛又分君臣、美恶、妇人之谥,各以其类标其目。曰“旧谥”者,周公之《谥法》;曰“广谥”者,约所撰也;曰“新谥”者,琛所增也。 晁氏曰:约撰,凡七百九十四条。琛又加“妇人谥”二百三十八条。 ※《续古今谥法》十四卷 《崇文总目》:唐户部郎中王彦威撰。因旧谥品,援集故事,依沈约谥例,记梁巳来至唐得谥官称姓名,又以单、衤复谥为别。 ※《嘉谥法》三卷 晁氏曰:皇朝苏洵明允撰。洵嘉中被诏编定《周公》、《春秋》、《广谥》、《沈约》、《贺琛》、扈蒙六家谥法,於是讲求六家,外采《今文尚书》、《汲冢师春》、蔡邕《独断》,凡古人论谥之书,收其所长,加以新意,得一百六十八谥,芟去者百九十有八,又为论四篇,以叙去取之意。 ※《六家谥法》 陈氏曰:翰林学士判太常寺周沆等编。六家者,《周公》、《春秋》、《广谥》、沈约、贺琛、扈蒙也。今按《周公》,即《汲冢书》之《谥法解》;《春秋》,即杜预《释例》所载也;《广谥》,不著名氏;沈约书一卷;贺琛书四卷;扈蒙书一卷,皆祖述古法而增广之。琛字国宝,山阴人,梁尚书左丞。蒙字日用,幽州人,国初翰林学士。此书嘉末编集,英宗初始上。 雁湖李氏跋:《六家谥法》二十卷,嘉中,范忠文与老苏公及姚辟等所修。六年十月始奉诏刊定,八年上之。苏公之意有所未尽,又别为《谥法》三卷,《谥录》三十五卷,於是古今谥法始粲然大备。谥者,行之表,所以成德。盖考名易行,使既没之後,是非较然,先王所以深劝沮,所从来远矣。後世循私之习胜,士一登大官身显,不问贤否,例得美谥,褒贬至是几废,犹赖学士大夫时起争之。公之此书,虽格於一时异议,卒不果行,而著书之意,烂如日星,固不害其传百代之明法也。惜《谥录》之书,今独皇朝者存,而所次历代十五卷俄空焉。六家之得失,公辨正既无遗矣,然某尝考之,名《周公》者,即汲冢《周书 谥法》篇;名《春秋》者,即杜预《释例 谥法》篇;唐及国史《艺文志》皆不载。近世学者就二书中采出,公固以疑其非古,然犹未明其为《汲冢书》与《释例》,故并及之。 ※《集谥总录》一卷 晁氏曰:皇朝孙纬撰。凡一卷。《春明退朝录》尝集类国朝谥几二百人,纬任宗正寺丞日,因宋氏之旧,纂元丰以後,遂得三百馀人。自宗室、宰相以下,分为九等。其序略云:有爵位巳高,当得谥而未闻者,若范质、吕馀庆、韩崇训、王博文、姜遵、王沔是也。
※《政和修定谥法》 陈氏曰:礼制局详议官蔡攸等承旨定。全书八十卷,大率祖六家之旧,为《沿革统论》一卷,《参照》二十六卷,《看详》二十五卷,《增立》十卷,合而为《详定》六卷。今惟《定》六卷存,而以《沿革》系之篇首。按《馆阁书目》亦阙《参照》二十六卷。 ※《郑氏谥法》三卷 陈氏曰:郑樵撰。上卷《序》五篇,中卷《谥》三等,下卷《後论》四篇。 △右谥法 《隋 艺文志》:《易》曰:“河出图,洛出书。”然则圣人之受命也,必因积德累业,丰功厚利,诚著天地,泽被生人,万物之所归往,神明之所福飨,则有天命之应。盖龟龙衔负,出於河、洛,以纪易代之证,其理幽昧,究极神道。先王恐其惑人,秘而不传。说者又云:孔子既叙六经,以明天人之道,知後世不能稽同其意,故必立纬及谶,以遗来世。其书出於前汉,有《河图》九篇,《洛书》六篇,云自黄帝至周文王所受本文。又别有三十篇,云自初起至於孔子,九圣之所增演,以广其意。又有《七经纬》三十六篇,并为孔子所作,并前合为八十一篇。而又有《尚书中候》、《洛书纬》、《五行传》、《诗推度灾》、《纪历枢》、《含神雾》、《孝经勾命决》、《援神契》、《杂谶》等书。汉代有郗氏、袁氏说。汉末,郎中郗萌,集图纬谶杂占为五十篇,谓之《春秋灾异》,宋均郑元并为谶律之注。然其文辞浅俗,颠倒舛谬,不类圣人之旨。相传疑世人造为之後,或者又加点窜,非其实录。起王莽好符命,光武以图谶兴,遂盛行於世。汉时,又诏东平王苍,正五经章句,皆命从谶。俗儒趋时,益为其学,篇卷第目,转加增广。言五经者,皆凭谶为说,唯孔安国、毛公、王璜、贾逵之徒独非之,相承以为ビ妄,乱中庸之典,故因汉鲁恭王、河间献王所得古文,参而考之,以成其义,谓之古学。当世之儒,又非毁之,竟不得行。魏代王肃,推引古学,以难其义,王弼、杜预从而明之,自是古学稍立。至宋大明中,始禁图谶,梁天监以後,又重其制。及高祖受禅,禁之逾切,炀帝即位,乃发使四出,搜天下书籍与谶纬相涉者,皆焚之,为吏所纠者至死。自是无复其学,秘府之内,亦多散亡。今录其见存,立於六经之下,以备异说。 陈氏曰:按《後汉书》“纬候之学”注言:“纬,七纬也;候,《尚书中候》也。”所谓《河》、《洛》七纬者,《易纬》,《稽览图》、《乾凿度》、《坤灵图》、《通卦验》、《是类谋》、《辨终备》也;《书纬》,《璇玑铃》、《考灵曜》、《帝命验》、《运期授》也;《诗纬》,《推度灾》、《纪历枢》、《含神雾》也;《礼纬》,《含文嘉》、《稽命徵》、《斗威仪》也;《乐纬》,《动声仪》、《稽耀嘉》、《叶图徵》也;《孝经纬》,《援神契》、《钩命决》也;《春秋纬》,《演孔图》、《元命包》、《文耀钩》、《运斗枢》、《感精符》、《合诚图》、《考异邮》、《保乾图》、《汉含孳》、《佐助期》、《握诚图》、《潜潭巴》、《说题辞》也。谶纬之说,起於哀、平、王莽之际,莽以此济其篡逆,公孙述效之,而光武绍复旧物,乃亦以《赤伏符》自累,笃好而推崇之,甘心与莽、述同智。於是佞臣陋士从风而靡,贾逵以此论《左氏》学,曹褒以此定汉礼,作《大予乐》。大儒如郑元专以谶言经,何休又不足言矣。二百年间,惟桓谭、张衡力非之,而不回也。魏、晋以革命受终,莫不傅会符命,其源实出於此。隋、唐以来,其学浸微矣。考《唐志》犹存九部八十四卷,今其书皆亡,惟《易纬》仅存者如此,及孔氏《正义》或时援引,先儒盖尝欲删去之,以绝伪妄矣。使所谓《七纬》者皆存,犹学者所不道,况其残阙不完,於伪之中又有伪者乎!姑存之以备凡目云尔。《唐志》数内有《论语纬》十卷,《七纬》无之。《太平御览》有《论语摘辅象撰考谶》者,意其是也。《御览》又有《书帝验期》、《礼稽命曜》、《春秋命历序》、《孝经左方契》、《威嬉拒》等,皆《七纬》所无,要皆不足深考。 致堂胡氏曰:谶书原於《易》之推往以知来,周家卜世得三十,卜年得八百,此知来之的也。《易》道既隐,卜筮者溺於考测,必欲奇中,故分流别派,其说浸广,要之各有以也。《易》道所明,时有所用,知道者以义处命,理行则行,理止则止,术数之学盖不取也。光武早岁从师长安,受《尚书》大义,夷考其行事,盖儒流之英杰也,何乃蔽於谶文,牢不可破邪? 又曰:纬书原本於五经而失之者也,而尤紊於鬼神之理,幽明之故。夫鬼神之理,幽明之故,非知道者不能识。自孟子而後,知道者鲜矣,所以易惑而难解也。断国论者,诚能一决於圣人之经,经所不载,虽有纬书谶记,屏而不用,则庶乎其不谬於理也。 《隋志》:十三部,合九十二卷。(通计亡书合三十二部,共二百三十二卷) 《唐志》:二家,九部,八十四卷。 《宋三朝志》:四部,三十二卷。
《宋中兴志》:三家,五部,十二卷。 ※《易乾凿度》二卷 晁氏曰:右旧题苍颉修古籀文,郑氏注。按唐《四库书目》有郑元注《诗》、《书纬》,及有宋均注《易纬》,而无此书。其中多有不可晓者,独九宫之法颇明。昔通儒谓纬书伪起哀、平,光武既以谶立,故笃信之。陋儒阿世,学者甚众。郑元、何休以之通经,曹褒以之定礼。历代革命之际,莫不引谶为符瑞,故桓谭、张衡之徒皆深嫉之。自苻坚之後,其学殆绝。使其尚存,犹不足信,况此又非其真也。 ※《坤凿度》二卷 晁氏曰:题曰包牺氏先文,轩辕氏演;古籀文,苍颉修。按《隋》、《唐志》及《崇文总目》皆无之,至元《田氏书目》始载焉,当是国朝人依为之。 ※《周易纬稽览图》二卷,《是类谋》一卷,《辨终备》一卷 《乾元序制记》一卷 《坤灵图》一卷 《通卦验》二卷 晁氏曰:汉郑元注。按《隋志》有郑氏注《易纬》八卷,《唐志》有宋均注《易纬》九卷。李氏本注与《隋志》同,卷数与《唐志》同。家本盖出李氏,独不载《乾凿度》二卷,而有《乾元序制》一卷。按《後汉》注七纬,名亦无《乾元序制》。 陈氏曰:其间推阴阳卦直至唐元和中,盖後世术士所附益也。按七纬之名,无《乾元序制》。 ※《易稽览图》三卷 陈氏曰:与上《易纬》前三卷相出入,而详备不同。 ※《乾坤凿》二卷 陈氏曰:一作《坤凿度》。题包牺氏先文,轩辕氏演籀,苍颉修。晁氏《读书志》云:《崇文总目》无之,至元《田氏书目》始载,当是国朝人依为之。
※《礼含文嘉》 宋《两朝艺文志》:旧有谶纬七经杂解,今纬书存者独《易》,而《含文嘉》乃後人著为占候兵家之说,与诸书所引《礼纬》乖异不合,故以《易纬》附经,移《含文嘉》於五行。 △右谶纬 ●卷一百八十九 经籍考十六 ○经(小学) 《汉 艺文志》:《易》曰:“上古圣人结绳而治,後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盖取诸《》。”“,扬於王庭”,言其宣扬於王者朝庭,其用最大也。古者八岁八小学,故《周官》保氏掌养国子,教之六书(师古曰:保氏,地官之属也。保,安也),谓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造字之本也(师古曰:“象形,谓或成其物,随体诘屈,日、月是也。象事,即指事也,谓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象意,即会意也,谓比类合谊,以见指,武、信是也。象声,即形声,谓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转注,谓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假借,谓本无其字,依声事,令、长是也。文字之义,总归六书,故曰立字之本焉)。汉兴,萧何草律(师古曰:草创造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韦昭曰:若今尚书兰台令史也。臣瓒曰:史书,今之太史书)。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六体者,古文、奇字、篆书、隶书、缪篆、虫书(师古曰:古文谓孔子壁中书。奇字即古文而异者也。篆书谓小篆,盖秦始皇使程邈所作也。隶书亦程邈所献,主於徒隶,从简易也。缪篆谓其文屈曲缠绕,所以摹印章也。虫书谓为虫鸟之形,所以书幡信也),皆所以通知古今文字,摹印章,书幡信也。古制,书必同文,不知则阙,问诸故老,至於衰世,是非无正,人用其私(师古曰:各任私意而为字)。故孔子曰:“吾犹及史之阙文也,今亡矣夫(师古曰:《论语》载孔子之言,谓文字有疑,则当问而说。孔子自言,我初涉学,尚见阙文,今则皆无,任意改作也)!”盖伤其浸不正。《史籀篇》者,周之史官教学童书也,与孔氏壁中古文异体。《苍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母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所谓秦篆者也。是时始造隶书矣,起於官职多事,苟趋省易(师古曰:趋,读曰趣,谓趋向之也。易,音弋豉反),施之於徒隶也。汉兴,闾里书师合《苍颉》、《爰历》、《博学》三篇,断六十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苍颉篇》(师古曰:并,合也,总合以为《苍颉篇》也),武帝时司马相如作《凡将篇》,无复字(师古曰:复,重也)。元帝时黄门令史游作《急就篇》,成帝时将作大匠李长作《元尚篇》,皆《苍颉》中正字也。《凡将》则颇有出矣。至元始中,徵天下通小学者以百数,各令讠屯字於庭中,杨雄取其有用者,以作《训纂篇》,顺续《苍颉》,又易《苍颉》中重复之字,凡八十九章。臣复续杨雄作十三章(韦昭曰:臣,班固自谓也。作十三章,後人不别,疑在《苍颉》下章三十四章中),凡一百二章,无复字,《六艺》群书所载略备矣。《苍颉》多古字,俗师失其读,宣帝时徵齐人能正读者,张敞从受之,传至外孙之子杜林,为作训故,并列焉。 《隋 经籍志》:说者以为书之所起,起自黄帝、苍颉。比类象形谓之文,形声相益谓之字,著於竹帛谓之书。故有象形、谐声、指事、会意、转注、假借六义之别。古者童子示而不诳,六年教之数与方名。十岁入小学,学书计。二十而冠,始习先王之道,故能成其德而任事。然自苍颉讫於汉初,书经五变:一曰古文,即苍颉所作;二曰大篆,周宣王时史籀所作;三曰小篆,秦时李斯所作;四曰隶书,程邈所作;五曰草书,汉初作。秦世既废古文,始用八体,有大篆、小篆、刻符、摹印、虫书、署书、殳书、隶书。汉时以六体教学童,有古文、奇字、篆书、隶书、缪篆、虫鸟,并藁书、楷书、悬针、垂露、飞白等二十馀种之势,皆出於上六书,因事生变也。魏世又有八分书,其字义训读,有《史籀篇》、《苍颉篇》、《三苍》、《埤苍》、《广苍》等诸篇草,训诂、《说文》、《字林》、音义、声韵、体势等诸书。自汉佛法行於中国,又得西域胡书,能以十数字贯一切音,文省而义广,谓之《婆罗门书》,与八体六文之义殊别,今取以附体势之下。又後魏初定中原,军容号令,皆以夷语。後染华俗,多不能通,故录其本言,相传教习,谓之“国语”。今取以附音韵之末。又後汉镌刻七经,著於石碑,皆蔡邕所书。魏正始中,又立一字石经,相承以为七经正字。後魏之末,齐神武执政,自洛阳徙於邺都,行至洛阳,值岸崩,遂没於水。其得至邺者,不盈大半。至隋开皇六年,又自邺京载入长安,置於秘书内省,议欲补缉,立於国学。寻属隋乱,事遂寝废,营造之司,因用为柱础。贞观初,秘书监臣魏徵始收聚之,十不存一。其相承传拓之本,犹在秘府,并秦帝刻石,附於此篇,以备小学。 《宋三朝艺文志》曰:《汉志》、《六艺》以《尔雅》附《孝经》,六书为小学,隋沿其制。唐录有诂训、小学二类,《尔雅》为诂训,偏傍音韵杂字为小学,今合为一。自齐、梁之後,音韵之学始盛,顾野王《玉篇》、陆法言《切韵》尤行於世。 《汉志》:十家,四十五篇(入扬雄、杜林二家二篇)。 《汉志》、《尔雅》以下四部,二十六篇。《汉志》元附《孝经》,今入小学。 《隋》:志一百八部,四百四十七卷(通计亡书,合一百三十五部,五百六十九卷)。 《唐志》:六十九家,一百三部,七百二十一卷(失姓名二十三家,徐浩以下不著录二十三家,二千四十五卷)。
《宋三朝志》:六十七部,六百八卷。 《宋两朝志》:二十部,一百四十二卷。 《宋四朝志》:二十二部,二百七十七卷。 《宋中兴志》:一百二十八家,一百五十五部,一千一百一十三卷。 ※《尔雅》三卷 晁氏曰:世传《释诂》,周公书也,馀篇仲尼、子夏、叔孙通、梁文增补之,晋郭璞注。文字之学凡有三:其一体制,谓点画有纵横曲直之殊;其二训诂,谓称谓有古今杂俗之异;其三音韵,谓呼吸有清浊高下之不同。论体制之书,《说文》之类是也;论训诂之书,《尔雅》、《方言》之类是也;论音韵之书,沈约《四声谱》及西域反切之学是也。三者虽各名一家,其实皆小学之类。而《艺文志》独以《尔雅》附《孝经》类,《经籍志》又以附《论语》类,皆非是。今依《四库目》置於小学之首。 陈氏曰:晋弘农太守河东郭璞景纯注。按《汉志》、《尔雅》二十篇,今书惟十九篇。《志》初不著撰人名氏,璞序亦但称兴於中古,隆於汉氏而巳。至陆氏《释文》始谓《释诂》为周公所作,其说盖本於魏张揖所上《广雅表》,言周公制礼以道天下,著《尔雅》一篇,以释其义;今俗所传二篇,或言仲尼所增,或言子夏所益,或言叔孙通所补,或言沛郡梁文所考,皆解家所说,先师口传,疑莫能明也。旧有刘歆、樊光、李巡、孙炎之学,今惟郭氏行於世。 《朱子语录》曰:《尔雅》是取传注以作,後人以《尔雅》证传注。《尔雅》非是,只是据诸处训释所作。赵岐说《孟子》、《尔雅》皆置博士,在《汉书》亦无可考。 ※《尔雅释文》一卷 陈氏曰:唐陆德明撰。 ※《尔雅音训》二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以孙炎、郭璞二家音训为尚狭,颇增益之。
※《尔雅疏》十卷 晁氏曰:旧有孙炎、高琏疏。皇朝以其浅略,命邢、杜镐等别著此书。 陈氏曰:邢等撰。其叙云:“为注者刘歆、樊光、李巡、孙炎,虽各名家,犹未详备,惟郭景纯最为称首。其为义疏者,惟俗间有孙炎、高琏,皆浅近。今奉敕校定,以景纯为主。”共其事者杜镐而下八人。 止斋陈氏跋《尔雅疏》曰:古者重小学,《尔雅》所为作也。汉兴,除秦之禁,常置博士列於学官,至今汉儒书行於世,如毛氏《诗训》、许氏《说文》、杨氏《方言》之类,盖皆有所本云。隋、唐以来,以科目取士,此书不课於举子,由是浸废。韩退之以古文名世,尚以注虫鱼为不切,则知诵习者寡矣。国初诸儒独追古,依郭氏注为之疏,《尔雅》稍稍出。比於熙丰三经行,学者非《字说》不学,自先儒注疏皆罢绌,而《尔雅》益废。余忆为儿时入乡校,有以《尔雅》问题者,余用“能辨鼠豹、不识蟛蜞”为对,其事至浅,诸老先生往往惊叹,以为博也。郡有刊疏并音释若干卷,以久不就,字画多残阙,金华赵君子良来为推官,缮补之,始颇可读。赵徵余言,因叙此书之所以废,且见子良之志。子良学於东莱吕伯恭氏,於余为同年进士,名善珍。 ※《尔雅音略》三卷 晁氏曰:伪蜀毋昭裔撰。《尔雅》旧有释智骞及陆朗释文。昭裔以一字有两音,或三音,後生疑於呼读,乃释其文义最明者为定。 ※《小尔雅》一卷 晁氏曰:孔子古文也。见於孔鲋书。 陈氏曰:《汉志》有此书,亦不著名氏。《唐氏》有李轨《解》一卷。今《馆阁书目》云孔鲋撰。盖即《孔丛子》弟十一篇也,曰《广诂》、《广言》、《广训》、《广义》、《广名》、《广服》、《广器》、《广物》、《广鸟》、《广兽》,凡十章;又《度量衡》为十三章,当是好事者抄出别行。 ※《尔雅新义》二十卷 陈氏曰:陆佃撰。其於是书用力勤矣,自序以为虽使郭璞拥清道,跋望尘躅可也。以愚观大率不出王氏之学,与刘贡父所谓“不彻姜食,三牛三鹿”戏笑之语,殆无以大相过也。《书》云“玩物丧志”,斯其为丧志也弘矣。顷在南城传写,凡十八卷,其曾孙子刻於严州,为二十卷。 ※《注尔雅》三卷
陈氏曰:郑樵撰。其言《尔雅》出自汉代笺注未行之先,盖凭《诗》、《书》以作《尔雅》,《尔雅》明则百家笺注皆可废。《尔雅》,应释者也,《笺注》,不应释者也。言语、称谓、宫室、器服、草木、虫鱼、鸟兽之所命不同,人所不能识者,故为之训释。义理人之所本有,无待注释,有注释则人必生疑,反舍经之言,而疑注解之言。或者复舍注解之意,而泥己之意以为经意。此其为说虽偏,而论注释之害,则名言也。 ※《博雅》十卷 晁氏曰:隋曹宪撰。魏张揖尝采《苍雅》遗文为书,名曰《广雅》。宪因揖之说,附以音解,避炀帝讳,更之为“博”云。後有张揖《表》。宪後事唐,太宗尝读书有奇难字,辄遣使问宪,宪具为音注,援验详覆,帝叹赏之。 陈氏曰:魏博士张揖撰。凡不在《尔雅》者著於篇,仍用《尔雅》旧目。《馆阁书目》云今逸,但存《音》三卷。今书十卷,而《音》附逐篇句下,不别行。揖又有《埤苍》、《三苍》、《训诂杂字》、《古文字训》,凡四书,见《唐志》,今皆不传。 ※《蜀尔雅》三卷 陈氏曰:不著撰人名氏。《馆阁书目》按李邯郸云唐李商隐采蜀语为之,当必有据。 ※《埤雅》 晁氏曰:皇朝陆佃农师撰。书载虫鱼鸟兽草木名物,喜采俗说。然佃,王安石客也,而学不专主王氏,亦似特立者。 陈氏曰:释鱼释兽,以及於鸟虫马木草,而终之以释天,所以为《尔雅》之辅也。此书本号《物性门类》,其初尝以《说鱼》、《说木》二篇上之朝,编纂将就,而永裕上宾,不及再上。既注《尔雅》,遂成此书。其於物性精详,所援引甚博,而亦多用《字说》。 ※《急就章》一卷 晁氏曰:汉史游撰,唐颜师古注。游,元帝时为黄门令。凡书三十二章,杂记姓名、诸物、五官等字,以教童蒙。“急就”者,谓字之难知者,缓急可就而求焉。自昔善小学者多书此,故有皇象、锺繇、卫夫人、王羲之所书传於世。 陈氏曰:其文多古语、古字、古韵,有足观者。
※《方言》十三卷 《崇文总目》:汉扬雄子撰,晋郭璞注。今世所传,文或谬缺,与先儒所引时有差云。 晁氏曰:雄赍油素,问上计孝廉,异语悉集之,题其首曰《轩使者绝代语释别国方言》。予传本於蜀中,後用国子监刊行本校之,多所是正,其疑者两存之。然监本以“<秋隹>”为“秋侯”,以“<丙攴>”为“更”,引《传》“糊其口於四方”作“糊予口”,未必尽得也。 陈氏曰:首题《轩使者绝代语》,末载《答刘歆书》,具详著书本末。其略云:“天下上计孝廉及内郡卫卒会者,常抱三寸弱翰,赍素油四尺,以问其异语,归即以铅摘次之於椠。”葛洪《西京杂记》言子好事,常怀铅题集,从诸记访殊方绝域之语。盖本雄书所云也。 容斋洪氏《随笔》曰:今世所传扬子《轩使者绝代语释别国方言》,凡十三卷,郭璞序而解之。其末又有汉成帝时刘子骏与雄书,从取《方言》,及雄答书。以子考之,殆非也。雄自序所为文,《汉史》本传但云:“经莫大於《易》,故作《太元》;传莫大於《论语》,作《法言》;史篇莫善於《苍颉》,作《训纂》;箴莫善於《虞箴》,作《州箴》,赋莫深於《离骚》,反而广之;辞莫丽於相如,作《四赋》。”雄平生所为文尽於是矣,初无所谓《方言》。《汉艺文志》小学有《训纂》一篇。儒家有雄所序三十八篇,注云“《太元》十九,《法言》十三,《乐》四,《箴》二。”杂赋有雄赋十二篇,亦不载《方言》。观其《答刘子骏书》称“蜀人严君平”,按君平本姓庄,汉显宗讳庄,改曰严。《法言》所称“蜀庄沈冥,蜀庄之才之珍,吾珍庄也,”皆本字,何独至此书而曰严?又子骏只从之求书,而答云“必欲胁之以威,陵之以武,则缢死以从命也,”何至是哉!既云成帝时子骏与雄书,而其中乃云孝成皇帝,反覆牾。又书称“汝、颖之间”,先汉人无此语也,必汉、魏之际好事者为之云。 ※《释名》八卷 陈氏曰:汉徵士北海刘熙成国撰。序云:“名之於实,各有类义,百姓日称,而不知其所以然之意,故撰天地、阴阳、四时、邦国、都鄙、车服、丧纪,下及民庶应用之器,即物名以释义,凡二十七篇。” ※《说文解字》三十卷 晁氏曰:汉许慎纂,李阳冰刊定。伪唐徐铉再是正之,又增加其阙字。 陈氏曰:凡十四篇,并序目一篇,各分上下卷,凡五百四十部,九千三百五十三文,重一千一百六十三。雍熙中,右散骑常侍徐铉奉诏校定。以唐李阳冰排斥许氏为臆说,未有新定字义三条。其音切则以唐孙忄面《韵》为定。 容斋洪氏《随笔》曰:许叔重在东汉与马融、郑康辈不甚相先後,而所著《说文》,引用经传,多与今文不同。聊摭逐书十数条,以示学者,其字异而音同者不载。所引《周易》“百草木丽乎土”为“草木丽乎地”,“服牛乘马”为“葡(音备)牛乘马”,“夕忄若厉”为“若寅”,“其文蔚也”为“斐也”,“乘马班如”为“如”,“天地”为“天地壹A24”。所引《书》“帝乃殂落”为“勋乃殂”,“窜三苗”为“ヘ(塞也,音ヘ)三苗”,又“圜升,半有半无”,“犭原有爪而不敢以撅”及“以相陵忄蔑”,“维纟苗有稽”之句,皆云《周书》,今所无也。所引《诗》“既伯既祷”为“既礻马既礻周”,“新台有Г”为“有”,“焉得谖草”为“安得{艹宣}草”。《论语》“荷蒉”为“荷臾”,“亵裘”为“纟舌衣”,又有“多予之足”一句。《孟子》“源源而来”为“讠原讠原”,“接淅”为“氵竟淅”(氵竟,其两反,乾渎采也)。《左传》“ζ凉”,为“ζ凉”,“芟夷”为“(音发)夷。”《国语》“觥饭不及壶飧”为“亻光饭不及一食”,如此者甚多。 ※《说文字源》一卷
《崇文总目》:唐李腾集。初,李阳冰为滑州节度使李勉篆新驿记,贾耽镇滑州,见阳冰书,叹其精绝,因命阳冰侄腾集许慎《说文》目录五百馀字,刊於石以为世法云。 ※《说文解字韵谱》十卷 晁氏曰:南唐徐锴撰。锴以许慎学绝,取其字分谱四声,殊便检阅。然不具载其解为可恨,颇有意再编之。 ※《说文解字系传》四十卷 陈氏曰:南唐校书郎广陵徐锴楚金撰。为《通释》三十篇,《部叙》二篇,《通论》三篇,《祛妄》、《类聚》、《错综》、《疑义》、《系述》各一篇。锴至集贤学士、右内史舍人,不及归朝而卒。锴与兄铉齐名,或且过之,而铉归朝通显,故名出锴上,此书援引精博,小学家未有能及之者。 巽岩李氏序曰:汉和帝永元十二年,太尉祭酒许叔重始为《说文解字》十四篇,凡五百四十部,其文九千三百五十三。後二十一年,当安帝建光元年叔重子冲乃且以献。晋东莱弦令吕忱继作《字林》五卷,以补叔重所阙遗者,於叔重部叙,初无移徙。忱书甚简,顾为他说揉乱,且传写讹脱,学者鲜通。今往往附见《说文》,盖莫知自谁氏始(古文、籀文,疑是吕忱始增入,今或以附见《说文》。或在阳冰以前,若《说文》元自有此,则林罕不应谓忱补许氏遗阙也。戎字当时增入,上字则《说文》元自有矣,更详之)。陈左将军顾野王更因《说文》造《玉篇》三十卷,梁武帝大同末献之。其部叙既有所升降,损益其文,又增多於叔重。唐上元末,处士孙强复修野王《玉篇》,愈增多其文,今行於俗间者,强所修也。叔重专为策学,而野王杂於隶书,用世既久,故篆学愈微。野王虽曰推本叔重,而追逐世好,非复叔重之旧。自强以下,固无讥焉。大历间,李阳冰独以篆学得名,时称中兴,更刊定《说文》,仍祖叔重,然颇出私意,诋诃许氏,学者恨之。南唐二徐兄弟,实相与反正由旧,故锴所著书四十篇,总名《系传》,盖尊许氏若经也,惜其书未布而锴亡。本朝雍熙三年,锴兄铉初承诏,与句中正、葛湍、王惟恭等详校《说文》,今三十卷内,《系传》往往错见,岂其家学同源,果无异派欤?锴亡恙时,铉苦许氏偏旁奥密,不可意知,因令锴以《切韵》谱其四声,庶几检阅力省功倍,又为锴篆名曰《说文韵谱》,其书当与《系传》并行。今《韵谱》或刻诸学宫,而《系传》讫莫光显。余访岁久,仅得其七八,阙卷误字,无所是正,每用太息。盖尝谓小学放绝久矣,欲崇起之,必以许氏为宗,而铉、锴兄弟最其亲近者,如阳冰、林罕、郭忠恕等辈,俱当收拾采掇,聚为一书,使学者复睹纯全,似非小补,顾力有所不及耳。《韵谱》仍便於检阅,然局以四声,则偏旁要未易见,乃因司马光所上《类篇》,依五音先後,悉取《说文》次第安排,使若鱼贯然,开编即可了也。《说文》所无,而《类篇》新入者,皆弗取。若有重音,则但举其先,而略其後,虽许氏本在上去入声,而《类篇》在平声,亦移载平声,大抵皆以《类篇》为定。《类篇》者,司马光治平末所上也。先是,景初,宋祁、郑戬建言“见行《广韵》乃陈彭年邱雍等景德末重修,繁省失当,有误科试,乞别刊定”。即诏祁、戬与贾昌朝同修,而丁度、李淑典领之。宝元二年,书成,赐名《集韵》。度等复奏《集韵》添字极多,与彭年、雍等前所修《玉篇》不相参协,乞别为《类篇》。即以命洙;洙寻卒,命胡宿代之。宿奏委掌禹锡、张次立同加校雠。宿迁,又命范镇代之。镇出,而光代之,乃上其书。自《集韵》、《类篇》列於学宫,而《广韵》、《玉篇》微矣。然小学放绝,讲习者寡,独幸其书具存耳。所谓《广韵》则隋仁寿初陆法言等所共纂次,而唐仪凤後郭知元等又附益之,时号《切韵》。天宝末,陈州司法孙忄面者以《切韵》为谬,略复加刊正,别为《唐韵》之名。在本朝太平兴国及雍熙、景德,皆尝命官讨论,大中祥符元年,改赐新名曰《广韵》。今号《集韵》,则又宝元改赐也。《切韵》、《广韵》皆不如《集韵》之最详,故司马光因以修《类篇》。《集韵》部叙,或与《广韵》不同,锴修《韵谱》尚因之,今五音先後并改从《集韵》盖《类篇》亦以《集韵》为定故也。呜呼!学无小,而古则谓字书之学为小,何哉?亦志乎学当由此始尔。凡物虽微,必有理存,何况斯文。幼而讲习,磨浸灌之久,逮其长也,於穷理乎何有?不则躐等陵节,君子不贵也。今学者以利禄之路初不假此,遂一切弃捐不省;喜字书者,求其心画端方,巳绝不可得,但肆笔趁姿媚耳!偏旁横竖,且昏不知,矧其文之理邪!先儒解经,固未始不用此,匪独王安石也。安石初是《说文》,覃思颇有所悟,故其解经合处亦不为少,独恨求之太凿,所失更多,不幸骤贵,附和者益众,而凿愈甚。盖字有六义,而彼乃一之,虽欲不凿,得乎?科试竞用其说,元尝禁之,学官导谀,绍圣复用,嗜利禄者靡然风从,凿说横流,泊丧道真,此吾苏氏所以力攻王氏而不肯置也。若一切置此弗道,则又非是。夫国家既不以此试士,为士者可以自学矣,乃未尝过而问焉。余窃哀之。虽老矣,犹欲与後生共讲习此,故先为此《五音韵谱》,且叙其指意云。 又《後序》曰:某在武陵,尝与贾直孺之孙端修,因徐楚金兄弟《说文解字 韵谱》,别以《类编》,所次五音先後,作《五音谱》。其部叙仍用许叔重旧次,盖楚金兄弟本志,止欲便於检阅,故专以声相从,叔重当时部叙固不暇存。既不存当时部叙,则於偏旁一切都置之宜矣。然偏旁一切都置,则字之有形而未审厥声者,岂不愈难於检阅乎?此宝元所以既修《集韵》,必修《类篇》,修《类篇》盖补《集韵》之不足处也。《集韵》、《类篇》,两者相顺,则字之形、声,乃无所逃,检阅之难,果非所患。故某初作《五音谱》,不敢紊叔重部叙旧次,其偏旁皆按堵如故,独依《类篇》取《集韵》翻切,所得本音,以序安顿,粲然珠连,不相杂揉,古文奇字,毕陈立见,颇自谓於学者披阅径捷,不愧楚金兄弟之言矣。书既成,未敢出也,会得请归眉山,惟吾乡家氏三世留意篆学,多所纂述。每欲持此书相与考评精角,或增或损,而去乡逾一星终,及归,则旧游零落尽矣。後生虽多俊才,不复肯以小学为事,所谓《五音谱》者,遂束之高阁。兹来遂宁,与馀杭虞仲房相遇,仲房能为古文奇字,声溢东南,凡江、浙偏旁,与其他金石刻,多仲房笔其乘暇。则出《五音谱》,求是正焉。仲房喜:“曰此要书也,便可刊刻,与後学共之,复何待?”某曰:“姑徐之,试为我更张其不合者。”巳而,仲房谓某曰:“《五音谱》发端实因徐氏,则此谱宜以徐氏为本。则所谓以声相从,其平上去入,自有先後,固不容颠倒,叔重部叙亦何可独异?盖即用徐氏旧谱,参取《集韵》卷第,起东终甲,而偏旁各以形相从,悉依《类篇》。今若此,则《说文解字》形声具存此谱,於检阅岂不愈径捷?但不免移徙叔重部叙耳。”某曰:“叔重部叙旧次,起一终亥,世固未有能通其说者,楚金实始通之。其书要自别行,两不伤,赋诗断章,取所求而巳,复何待。”亟谓仲房镂板流布。嗟夫!小学放绝久矣,自是其复兴乎!若论小学源委,则载前记矣。繇崇宁以来,用篆籀名一时者,吴兴则张有谦仲,历阳则徐竞明叔,而仲房最所善者独张,谓某曰:“明非谦敌也,谦作《复古编》,其笔法实继斯、冰;其辩形声,分点画,剖判真伪,计较毫,视楚金兄弟及郭恕先尤精密,其有功於许氏甚大。今其书具在,明何敢望邪!”某曰:“明非谦敌信然,谦不务进取,用心於内,成此书时,年五十馀矣。晚又弃家为黄冠师,殆世外士,陈了翁实爱之重之,特识篇首。夫岂若明之攀援姻戚,苟入书艺局,登进未几,旋遭汰斥乎。两人相去,何翅九牛毛。”因是亦可得吾仲房胸怀本趋,遂并《复古编》重刊刻云。 又曰:旧编《五音谱》,凡许氏所无,《类篇》新入者,皆弗取。若有重音,则但举其先,而略其後。虽许氏本在上去入声,而《类篇》在平声,亦移载平声,大抵皆以《类篇》为定。今编既改部叙从徐氏,则其五音先後亦不复用《类篇》,但取许氏本音次第之,庶学者易晓二书,要须各行乃曲当云。 ※《字林》五卷 陈氏曰:晋弦令吕忱撰。太一山僧胜注。按《隋》、《唐志》皆七卷,《三朝国史志》惟一卷,董氏《藏书志》三卷。其集《说文》之漏略者凡五篇,然杂揉错乱,未必完书也。 巽岩李氏曰:《隋》、《唐志》皆云七卷,恐误。今五卷具在,此《说文》部叙初无欠阙,不应五卷外更有两卷。《崇文》及《邯郸总目》并无忱书,余独得之豫章,但恨转写脱误,且他说杂揉其间,非复忱书旧本也。忱所增古文、籀文,今《说文》多巳附见,疑後人因忱书悉收系许氏,若许氏先自有之,忱又何补焉?《隋氏》又载宋扬州督护吴恭《字林音义》五卷,忱书今间有音,独无吴恭姓名,仍无卷标署隋篇次第,篇首又题太一山僧胜注,亦不知胜者何许人。忱书要为可惜,除古文、籀文巳附见《说文》外,他字亦多收系,《类篇》尚有未收系者,故忱本书不可遽使散落,须求善本校正之。 ※《玉篇》三十卷
晁氏曰:梁顾野王撰。唐孙疆又尝增字,僧神珙《反纽圆》附於後。 陈氏曰:大约本《说文》,以後汉反切音未备,但云读如某,其反切皆後人所加,多疏朴脱误。至梁时,四声之学盛行,故此书不复用直音矣。其文字虽增多,然雅俗杂居,非如《说文》之精也。又以今文易篆字,益以舛讹。世人以篆体难通,今文易晓,故《说文》遂罕习。要当寻其本原也。 ※《像文玉篇》二十卷 《崇文总目》:唐释慧力撰。据野王之书,裒益众说,皆标文示象。 ※《玉篇解疑》三十卷 《崇文总目》:道士赵利正撰。删略野王之说,以解字文。 ※《重修玉篇》三卷 《崇文总目》:皇朝诏翰林学士陈彭年与史馆校勘吴锐、直贤院邱雍等重加刊定。 ※《证俗音字》四卷 《崇文总目》:齐黄门侍郎颜之推正时俗文字之谬,援诸书为据,凡三十五目。 ※《广韵》五卷 晁氏曰:隋陆法言撰。其後唐孙忄面加字,凡四万二千三百八十三,前有法言、长孙、忄面三序。
陈氏曰:开皇初,有刘臻等八人同诣法言,共为撰集,长孙纳言为之笺注。唐朝转有加增,至开元中陈州司法孙忄面著成《唐韵》,本朝陈彭年等重修。《中兴书目》云不知作者。按《国史志》有《重修广韵》,皇朝陈彭年等。《景集韵》亦称真宗令陈彭年邱雍等因陆法言《韵》就为刊益。今此书首载景德、祥符敕牒,以《大宋重修广韵》为名,然则即彭年等所修也。 ※《景集韵》十卷 陈氏曰:直史馆宋祁、郑戬修定,学士丁度李淑典领。字训皆本《说文》,馀凡例详见於序。《说文》所无,则引他书为解。字五万三千五百二十五,比旧增二万七千三百三十一。 ※《名苑》 丞相温文正公司马光撰。自序:窃以为备万物之体用者,无过於字;包众字之形声者,无过於韵。今以《集韵》本为正,先以平上去入众韵正其声,次以《说文解字》正其形,次以训诂同异辩其理,次以经传诸书之言证其实,命曰《名苑》。其有法制云为时迁物变者,亦略叙其沿革,欲人知其源流变态云尔。至於鱼虫草木之类,虽纤苛烦碎,非慷慨君子所当用心,然亦重名之一节尔。至於三才、道德、礼乐、善恶、真伪之名,辅佐世治,其功亦不细哉。所谓文武之道,未坠於地,在人贤者识其大者,不贤者识其小者,将来君子好学乐道,庶几亦有取焉。 ※《类篇》四十九卷 晁氏曰:皇朝景中,丁度受诏修《类篇》,至熙甯中,司马光始奏书。文三万一千三百一十九,重音二万一千八百四十六,以《说文》为本。 陈氏曰:丁度等既修《集韵》,奏言今添字既多,与顾野王《玉篇》才相参协,乞委修韵官别为《类篇》,与《集韵》并行。自宝元迄治平及成书。历王洙、胡宿、范镇,司马光始上之,熙甯中颁行。凡十五篇,各分上、中、下,以《说文》为本,而例有九云。 颖滨苏氏序曰:虽有天下甚多之物,苟有以待之,无不各获其处也。多而至於失其处者,非多罪也。无以待之,则十百而乱;有以待之,则千万若一。今夫字书之於天下,可以为多矣,然而从其有声也,而待之以《集韵》,天下之字以声相从者无不得也;从其有形也,而待之以《类篇》,天下之字以形相从者无不得也。既巳尽之以其声矣,而又究之以其形,而字书之变曲尽。盖天圣中诸儒始受诏为《集韵》书成,以其有形存而声亡者,未可以责得於《集韵》也,於是又诏为《类篇》,凡受诏若干年而後成。夫天下之物,其多而至比於字书者,未始有也,然而多不获其处,岂其无以待之?昔周公之为政,登龟取鼋,攻枭去蛙之说,无不备具。而孔子之论礼,至於千万而一有者,皆预为之说。夫此将以应天下之无穷,故待天下之物,使皆有处,如待字书,则物无足治者。凡为《类篇》,以《说文》为本,而其例有八,一曰{规子}规同部,而呐ぁ异部,凡同意而异形者,皆两见也。二曰天,一在年,一在真。凡同意而异声者,皆一见也。三曰叟之在草,A27之在於,凡古意之不可知者,皆从其故也。四曰氛,古气类也,而今附两;<音今>,古口类也,而今附音。凡变古而有异义者,皆从今也。五曰A25之在口,无之在林,凡变古而失其真者,皆从古也。六曰{一先}之附天,{一生}之附人,凡字之後出而无据者,皆不得特见也。七曰王之为玉,朋之为朋,凡字之失故而遂然者,皆明其由也。八曰邑之加邑,白之加“A26”,凡《集韵》之所遗者,皆载於今书也。推此八者,以求其详,可得而见也。凡十四篇,目录一篇,文若干。 ●卷一百九十 经籍考十七 ○经(小学) ※《礼部韵略》五卷
晁氏曰:皇朝丁度等撰。元中,孙谔、苏轼载加详定。 陈氏曰:雍熙中,殿中丞邱雍、景德龙图阁待制戚纶所定,景制诰丁度重修,元太学博士增补。其曰“略”者,举子诗赋所常用,盖字书声韵之略也。 ※《千禄字书》一卷 晁氏曰:唐颜元孙撰。以经史所用为“正”,世所行为“俗”,二者之为“通”凡三体。 ※《林氏小说》三卷 晁氏曰:唐林罕撰。凡五百四十一字,以《说文》部居,随字出文,以定偏傍。其说颇与许慎不同,而互有得失。邵必缘进《礼记石经》陛对,仁宗顾问:“罕之书如何?”必曰:“虽有所长,而微好怪。《说文》归字从堆、从止、从帚,以堆为声。罕云从追,於声为近。此长於许氏矣。《说文》哭後叩。从狱省,罕乃云象大嗥,此怪也。”有石刻在成都,公武尝从数友就观之。其解字殊可骇笑者,不疑好怪之论诚然。 ※《复古编》二卷 晁氏曰:吴兴道士张有谦中撰。有自幼喜小篆,年六十成此书,三千言。据古《说文》以为正,其点画之微,转侧从横,高下曲直,毫有差,则形声顿异。自阳水前後名人,格以古文,往往而失。其精且博如此。 陈氏曰:有工篆书,专本许氏《说文》,一点画不妄错。林中书摅母《魏国夫人墓道俾》,有书之,“魏”字从山,摅以为非,有曰:世俗以从山者为巍,不从山者为“魏”,非也。其实二字皆当从山,盖一字而二音尔。《说文》所无,手可断,字不可易也。摅不能强。晚著此书,专辨俗体之讹,手自书之。陈了斋为之序。 ※《古文四声》五卷 晁氏曰:皇朝夏竦撰。博采古文奇字,分四声编次,以便检寻。 ※《龙龛手镜》三卷
晁氏曰:契丹僧行均撰。凡二万六千四百三十字,注十六万三千一百馀字。僧智光为之序。後题云“统和十五年丁酉”,按《纪年通谱》,邪律隆绪尝改元统和,丁酉,至道三年也。沈存中言契丹书禁甚严,传入中国者,法皆死。熙宁中,有人自虏中得此书,入傅钦之家。薄传正帅浙西,取以刻版,其末旧题云重熙二年序,蒲公削去之。今本乃云统和,非重熙字,存中不见旧题,妄记之耶? ※《英公字源》一卷 晁氏曰:皇朝释梦英撰。梦英通篆、籀之学,书偏傍五百三十九字。郭忠恕云:“按《说文》字源唯有五百四十部,子字合收在子部,今目录妄有更改;又《集解》中误收去部在注中;今检点偏傍,少晶、心、至、龟、弦五字,故知林氏虚诞误後进,其《小说》可焚。梦英因此书正之,柴禹锡为立石。 ※《释鉴聿韵总》五篇 洛阳僧鉴聿撰。欧公序略曰:儒之学者,信哉远且大而用功多,则其有所不暇者宜也。文字之为学,儒者之所用也,其为精也,有声形、曲直、毫之别,音乡清浊相生之类,五方言语,风俗之殊,故儒者莫暇精之;其有精者,则往往不能乎其他。是以学者莫肯舍其所事而尽心乎此,所谓不两能者也。必待乎用心专者,而或能之,然後儒者有一取焉。洛僧鉴聿为《韵总》五篇,推子母轻重之法,以定四声。考求前儒之失,辨正五方之讹,顾其用心之精,可谓八於忽微。栉(一有者字)之於,绩(一有者字)之於丝,虽细且多,而条理不乱,儒之学者莫能难也。鉴聿通於《易》,能知大衍之数,又学乎阴阳、地理、黄帝、岐伯之书,其尤尽心者《韵总》也。浮图之书,行乎世者数百万言,其文字杂以夷夏,读者罕得其真,往往就(一有聿字)而正焉。鉴(一无此字)聿之书(一作韵),非独有取於吾儒,亦欲传於其徒也。 ※《字说》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王安石介甫撰。晚年闲居金陵,以天地万物之理,著於此书,与《易》相表里。而元中言者指其揉杂释老,穿凿破碎,聋瞽学者,特禁绝之。 王氏自序曰:文者,奇耦刚柔,杂比以相承,如天地之文,故谓之文。字者,始於一,一而生於无穷,如母之字子,故谓之字。其声之抑扬开塞,合散出入;其形之衡从曲直,邪正上下,内外左右,皆有义,皆出於自然,非人私智所能为也。与伏羲八卦,文王六十四,异用而同制,相待而成《易》。先王以为不可忽,而患天下後世失其法,故三岁一同,同者,所以一道德也。秦烧《诗》、《书》,杀学士,而於是时始变古而为隶,盖天之丧斯文也。不然,则秦何力之能为?而许《说文》,於书之意,时有所悟,因序录其说为二十卷,以与门人所推经义附之。惜乎先王之文缺巳久,所记不具,又多舛,而以予之浅陋考之,宜有所不合。虽然,庸讵非天之将兴斯文也,而以予赞其始,故其教学必自此始。能知此者,则於道德之意巳十九矣。 石林叶氏曰:凡字不为无义。但古之制字,不专主义,或声或形,其类不一。先王略别之,以为六书;而谓之小学者,自是专门一家之学。其微处遽未易尽通,又更篆隶,损益变易,必多乖失。许慎之《说文》,但据东汉所存,以偏旁类次,其造字之本,初未尝深究也。王氏见字多有义,遂一概以义取之,虽六书且不问矣,况所谓小学之专门者乎?是以每至於穿凿附会,有一字析为三四文者。古书岂如是烦碎哉!学者所以哄然起而交诋,诚不为无罪,然遂谓之皆无足取,则过也。 ※王元泽《尔雅》 王撰。项乎甫跋:予读王元泽《尔雅》,为之永叹。曰:鸣呼!以王氏父子之学之苦,即其比物引类之博,分章析句之工,其用力也久,其属辞也精,以此名家,自足垂世,视扬子、许叔重何至多逊而必欲用此说也!咸五帝而登三王,缚颉利而臣高昌,则巳疏矣。度不能胜,而乃济之以愎,辅之以狡,招合一时之群小,尽逐累世之旧臣,以蹙吾国而覆之,其遗凶流毒,至使後之擅国者世师焉。以享上祗辟之说悦人主,以邦朋国是之说空廷臣,则王氏父子实为之津梁,可不痛哉! ※《唐氏字说解》一百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唐耜撰。绍圣以来,用《字说》程试诸生,解者甚众。耜集成此书,颇注其用事所出,一时称之。耜知邛州日奏御。 ※《字说偏旁首释》一卷,《字说叠解备检》一卷 晁氏曰:不著撰人名氏。 ※《切韵指元论》三卷,《四声等第图》一卷 晁氏曰:皇朝王宗道撰。切韵之学。切韵者,上字为切,下字为韵,其学本出西域。今其法类本韵字,各归於母。帮、滂、并、明、非、敷、奉、微,唇音也;端、透、定、泥、知、彻、澄、娘,齿音也;晓、匣、影、喻,牙音也;来、日,半齿半舌也。凡三十六,分为五音,天下之声,总於是矣。切归本母,韵归本等者,谓之“音和”,常也,本等声尽,入别等者,谓之“类隔”,变也。中国自齐、梁以前,此学未传,至沈约以後,始以之为文章。至於近时,始有专门者矣。 ※《韵补》五卷 陈氏曰:吴或撰。取古书自《易》、《书》、《诗》而下,以及本朝欧、苏凡五十种,其声韵与今不同者皆入焉。朱侍讲多用其说於《诗传》、《楚辞注》,其为书详且博矣。又有《毛诗补音》一书,别见《诗》类,大归亦如此。以愚考之,古今世殊,南北俗异,语言音声,诚有不得尽合者。古之为《诗》学者多以风诵,不专在竹帛,竹帛所传,不过文字,而声音不可得而传也。又汉以前未有反切之学,许氏《说文》、郑氏《笺注》但曰“读若某”而已,其於後世四声七音,又岂能尽合哉?反切之学,自西域入中国,至齐、梁盛行,然後声病之说详焉。韵书肇於陆法言,於是有音同韵异,若东、冬、锺、虞、鱼、模、庚、耕、清、青、登、蒸之类断,断乎不可以相杂,若此者,岂惟古书未之有,汉、魏之前亦未之有也。陆德明於《燕燕诗》,以“南”韵“心”,有读“南”作“泥心切”者,陆以为古人韵缓,不烦改字,此诚名言。今之读古书古韵者,但当随其声之叶而读之。若“来”之为“”,“庆”之为“羌”,“马”之为“姥”,声韵全别,不容不改。其声韵若相近,可以叶读,则何必改字?如“燔”字必欲作“汾沿反”,“官”字必欲作“俱员反”,“天”字必欲作“铁因反”之类,则赘矣。 ※《广千禄寺书》五卷 《中兴艺文志》:娄机撰。机取许慎《说文》及诸家字书,按以蔡伯喈《五经备体》、张参《五经文字》、田放《九经字样》,与夫经典释文、子史古字,参以本朝丁度所书《集韵》,为《光干禄字书》,盖广唐人颜元孙之书也。 陈氏曰:唐颜元孙为《干禄字书》,其侄真卿书之,刻石吴兴,为世所宝。辨正、通、俗三体,目以“干禄”,谓举子所资也。机熟於小学,嘉泰中教授资善堂,景献时为惠国公,数问字画之异,因为此书。续唐之旧,故仍“干禄”之名。既而悟其非所以施於朱邸也,则以“干禄百福”之义傅会焉。 ※《修校韵略》五卷 陈氏曰:秘书省正字莆田刘孟容以《说文》、《字林》、《千禄书》、《五经文字》、《九经字样》、《佩Δ》、《复古编》等书修校。
※《韵略分毫补注字谱》一卷 陈氏曰:进士耒阳秦昌朝撰。附前《韵略》之後,皆永嘉教授临安钱厚所刻也。窃谓小学当论偏旁尚矣,许叔重以来诸书是也。韵以略称,止施於礼部贡举,本非小学全书,於此而校其偏傍,既不足以尽天下之字,而欲使科举士子尽用象籀点画於试卷,不几於迂而可笑矣哉!进退皆无据,谓之赘可也。 ※附《释文互注韵略》五卷 陈氏曰:以监本增注而释之。 ※《押韵释疑》五卷 陈氏曰:进士庐陵欧阳德隆、易有开撰。凡字同义异、字异义同者,皆辨之,尤便於场屋。 ※《正字韵类》 谢季泽撰。止斋陈氏序略曰:季泽家学,长於《诗》、《礼》,颇欲有所论次而未就,仅及就此篇。其於字学偏傍训故,学者易入焉。韩昌黎尝言“注《尔雅》虫鱼,非磊落人。”欧阳公序《韵总》亦曰“儒者莫暇精之,其有精者,往往不能乎其他。”余方悲季泽官不足行其志,位不足称其才,且惧後之人见此书,如二公之云也。於是道其平昔大概,序之篇端焉。 ※《字通》一卷 陈氏曰:彭山李从周肩吾撰。 ※《切韵义》一卷,《纂要图例》一卷 陈氏曰:汴阳谢晖撰。绍兴十年序。
※《三十六字母图》一卷 夹氵祭郑氏曰:僧守温撰。切韵之学,起自西域,旧所传十四字贯一切音,文省而音博,谓之《婆罗门书》,然犹未也。其後又得三十六字母,而音韵之道始备。中华之韵,只弹四声,然有声有音,声为经,音为纬。平、上、去、入者,四声也,其体纵,故为经;宫、商、角、徵、羽、半徵、半商者,七音也,其体横,故为纬。经纬错综,然後成文,愚所作《韵书》备矣。释氏谓此学为小悟,学者诚不可忽也。 ※《智永千字文》一卷 晁氏曰:梁周兴嗣撰。释智永所书。 後村刘氏曰:尝疑《千字文》,世以为梁散骑常侍周兴嗣所作,然法帖中汉章帝巳尝书此文,殆非梁人作也。 ※《经典释文》三十卷 晁氏曰:唐陆德明撰。德明名元朗,以字行。释《易》、《书》、《诗》并《三礼》、《三传》、《孝经》、《论语》、《尔雅》、《老》、《庄》,颇载古文及诸家同异。德明盖博极群书也。 ※《群经音辨》七卷 晁氏曰:皇朝贾昌朝撰。先是,大臣稽古不过秦、汉,引经义议政,盖自昌朝始。此书以古文多通借音诂,乃辨正之,凡五门。 ※《佩Δ》三卷 晁氏曰:皇朝郭忠恕撰。取字文相类者,别其所从,以检讹舛。上篇论今传记,小学异同,极为辨博。 陈氏曰:忠恕为国子《周易》博士。“Δ”者,所以解结也。忠恕恃酒狂纵,数犯法忤物得罪。其死时颇异,世以为尸解。
※《翰林禁经》八卷 晁氏曰:唐李阳冰撰。论书势笔法所禁,故以名书。 ※《墨薮》十卷 晁氏曰:高阳许归与编。未详何代人。《李氏书目》止五卷,而梁武《评书》、王逸少《笔势》皆别出。 陈氏曰:不知何代人所集。凡十八篇,又一本二十一篇。 ※《临池妙诀》三卷 晁氏曰:未详何人撰。後有江南李煜《述书》。 ※《周越书苑》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周越撰。越以善书名世。天圣八年四月成此书奏御。故其序称“臣越”“臣兄起”,於柳公权,书又云“亡兄”,称名而不臣,似未精讨论也。 陈氏曰:主客郎中临淄周越与其兄起皆有书名。起书未见,越书有之,俗甚。 ※《唐藏经音义》四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分四声,以类相从,蜀中印本也。
※《锺鼎篆韵》七卷 晁氏曰:皇朝薛尚功集。元中,吕大临所载,仅数百字。政和中,王楚所传,亦不过数千字。今是书所录,凡一万一百二十有五。 陈氏曰:不著名氏。按《馆阁书目》此书有二家,其一七卷,其一一卷。七卷者,绍兴中通直郎薛尚功所广;一卷者,政和中主管衡州露仙观王楚也。则未知此书之为王楚欤?薛尚功欤?尚功有《钟鼎法帖》十卷,刻於江州,当是其《篆韵》之所本也。 ※《汉隶字源》六卷 陈氏曰:娄机撰。以世所存汉碑三百有九,韵类其字,魏碑附写焉者仅三十之一。首为《碑目》一卷,每字先载今文,而以汉字著其下,一字数体者并列之。皆以《碑目》之次第著其所从出。洪迈作序。 ※《象类书》十一卷 《中兴艺文志》:郑樵撰。中兴後,安石之《字说》既废,樵复理其绪馀。初有象类之书,复约而归於六书。象形类六百八,指事类百七,会意类七百四十,转注类三百七十二,谐声类二万一千八百十,假借类五百九十八。 ※《隶释》二十七卷,《隶续》二十一卷 《中兴艺文志》:洪适撰。适取古今石刻,法其字为之韵,辨其文为之释,以辨隶书。曰《隶释》、《隶续》。 陈氏曰:凡汉刻之存於世者,以今文写之,而为之释,又为之世代谱及物象图碑,形式悉具之。魏初近古者亦附焉。年来北方旧刻不可复得,览此犹可慨想。 ※《字始连环》二卷 陈氏曰:郑樵撰。大略谓六书惟类声之生无穷,音切之学,自西域流入中国,而古人取音制字,乃与韵图吻合。
※《论梵书》一卷 陈氏曰:郑樵撰。 樵《论华梵》曰:诸蕃文字不同,而多本於梵书。流入中国,代有大鸿胪之职,译经润文之官,恐不能尽通其旨,不可不论也。梵书左旋,其势向右;华书右旋,其势向左。华以正错成文,梵以遍缠成体。华则一字该一音,梵则一字或贯数音。华以直相随,梵以横相缀。华盖以目传,故必详於书;梵以口传,如曲谱然,书但识其大略。华之读别声,故就声而借;梵之读别音,故即音而借。 又曰:梵人别音在音,不在字;华人别字在字,不在音。故梵书甚简,不过数个屈曲耳,差别不多,亦不成文理,而有无字之音焉。华人若不别音,如切韵之学,自汉以前,人皆不识,实自西域流入中土。所以韵图之类,释子多能言之,而儒者皆不识起例,以其源流出於彼耳。华书制字极密,点画极多,梵书比之,实相辽邈。故梵有无穷之音,而华有无穷之字。梵则音有妙义,而字无文彩;华则字有变通,而音无锱铢。梵人长於音,所得从闻入,故曰:“此方真教体,清净在音闻。我昔三菩提,尽从闻中入。”有“目根功德少,耳根功德多”之说。华人长於文,所得从见入,故天下以识字人为贤智。不识字人为庸愚。 ※《石鼓文考》三卷 陈氏曰:郑樵撰。其说以为石鼓出於秦,其文有与秦斤、秦权合者。 ※《啸台集古录》二卷 陈氏曰:王球子弁撰。李邴汉老序之,称故人长孺之子,未详何王氏也。皆录古彝器款识,自商迄秦,凡数百章。以今文释之,疑者阙焉。 ※《前汉古字韵编》五卷 陈氏曰:侍郎宣城陈天麟季陵撰。取《汉书》所用古字,以今韵编入之。 ※《班马字类》二卷 陈氏曰:参政嘉禾娄机彦发撰。取二史所用古字及假借通用者,以韵类之。洪迈景卢作序。
※《阁本法帖》十卷 乐静李昭跋:太宗皇帝治定馀暇,游意翰墨,遣使购古帝王名卿墨帖,集为十卷,诏镂版藏禁中。每大臣登二府,即赐焉,岁久,浸不复赐。元丰中,嘉王尝从神考借其板,模拂几百本,王府官尽得之,士大夫亦见一二。初,长沙僧希白填本刻石,河东潘氏、御史刘次庄又作别本,识者谓希白善书,不甚失真;潘复易次,以他书;御史所模,尤疏阔。夫独前者纵,学步者拘,因人之迹,而又加意焉,则目乱而心疑,神巳亏矣,故终不近也。 ※《法帖释文》十卷 晁氏曰:《淳化法帖》既巳焚板,元中,有刘次庄者模刻之石,复取帖中草书世所病读者,为《释文》,行於世。 陈氏曰:刘次庄元中为《官帖释文》,刻石临江。而武冈又尝传刻绛州民《潘氏帖》。嘉定中,汪立中取刘本分二十卷,中官帖所无者增附之。 ※《法帖要录》十卷 陈氏曰:唐大理卿河东张彦远爱宾撰。彦远,弘靖之孙。三世相阅,其父文规尝刺湖州,著《吴兴杂录》。 ※《金壶记》一卷 陈氏曰:僧之撰。集书家故事,以二字为题,而注所出於其下。凡三百馀条。 ※《飞白叙录》一卷 陈氏曰:钱惟演希圣撰。天圣四年序进。 ※《法帖刊误》二卷
陈氏曰:黄伯思长睿撰。《淳化帖出》於待诏王著去取。时秘府墨迹真赝杂居,著不能辨也,但欲备晋、宋名迹,遂至以江南人一手伪帖窜入其,鄙恶之甚。米南宫辨之,十巳得七八,至长睿,益精详矣。 ※《籀史》二卷 陈氏曰:翟耆年伯寿撰。裒诸家锺鼎图说为一编,颇有考究。 ※《绛帖评》二十卷 陈氏曰:鄱阳姜夔尧章撰。 山谷黄氏跋《绛》本《法帖》:心能转腕,手能转笔,书字便如人意。古人工书无他异,但能用笔耳。元丰八年五月戊申,赵正夫出此书於平原官舍,会观者三人:石庭简、柳子文、黄庭坚。 ※《兰亭博议》十五卷 陈氏曰:淮海桑世昌撰。世昌居天台,陆放翁诸甥,博雅能诗。 ※《兰亭考》十三卷 山谷黄氏《兰亭跋》曰:王右军衤契饮序草,号称最得意书,宋、齐以来,似藏在秘府,士大夫,未闻称述,岂未经大盗兵火时,盖有墨迹在《兰亭》右者。及萧氏、宇文焚荡之馀,千不存一。永师晚出,所见好迹,唯有《兰亭》,故为虞楮辈道之,所以太宗求之百方,期於必得。其後公私相盗,今竟失之。书家晚得定武石本。仿佛有古人笔意耳。褚庭晦所临极肥,而洛阳张景元地得缺石极瘦,武定本则肥不剩肉,瘦不露骨,犹可想其风流。三石刻皆有佳处,不必宝巳有而非彼也。 陈氏曰:即《博议》也,浙东庾司所刻。视初本颇有删改。初十五篇,今存十三篇,去其《集字篇》後人集《兰亭》字作书帖、诗铭之类者,又《附见篇》兼及右军他书迹,於《乐毅论》尤详。其书始成,本名《博议》,高内翰文虎炳如为之序。及其刊也,其子似孙主为删改,去此二篇固当,而其他务从省文,多失事实,或戾本意。其最甚者,序文本亦条达可观,亦窜改无完篇,首末阙漏,文理断续,於其父犹然,深可怪也。此书累十馀卷,不过为晋人一遗帖,自是作无益,玩物丧志,本无足云。其中所录诸家跋语,有昭然伪妄而不能辨者,不暇疏举。 ※《法言撮要》十卷
陈氏曰:吴兴蔡山父撰。以书家事实分门条类,亦无所发明。淳熙中人。 ※《书苑菁华》二十卷 陈氏曰:临安肆陈思者集别。 按:以字书入小学门,自《汉志》巳然。历代史志从之,至陈直斋所著《书录解题》,则以为《书品》、《书断》之类,所论书法之工拙,正与射御同科,特削之,俾列於杂艺,不以入经录。夫书虽至於锺、王,乃游艺之末者,非所以为学,削之诚是也。然《六经》皆本於字,字则必有真行草篆之殊矣,且均一字也,属乎偏旁音韵者则入於小学,属乎真行草篆者则入於杂艺,一书而析为二门,於义亦无所当矣。故今并以入小学门,仍前史旧云。 ※《蒙求》三卷 晁氏曰:唐李瀚撰。纂经传善恶事实类者,两两相比为韵语,取《蒙卦》“童蒙求我”之义名其书,盖以教学童云。 陈氏曰:本无义例,信手肆意,杂袭成章,取其韵语易於训诵而巳。今举世诵之,以为小学发蒙之事。 ※《补注蒙求》八卷 陈氏曰:徐子光撰。以李瀚《蒙求》句为之注,本句之外,兼及其他人事。 ※《左氏蒙求》三卷 晁氏曰:皇朝王舜俞序,不知何人所作。过於《纲领》者。 ※《左氏纲领》四卷
晁氏曰:皇朝文济道撰。排比事实为俪句,《蒙求》之类也。 ※《两汉蒙求》十卷 陈氏曰:枢密吴兴刘班希苑撰。绍圣中所序。 ※《十七史蒙求》二卷 陈氏曰:题王先生,不著名。或云王令也。 ※《宋朝蒙求》二卷 陈氏曰:端明殿学士成都范镇景仁撰。 ※《唐史属辞》五卷,《南北史蒙求》十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皆效李瀚也。 ※《班左诲蒙》三卷 陈氏曰:程俱致道撰。 ※《赵氏家塾蒙求》二十五卷,《宗室蒙求》二卷,《幼学须知》五卷
程氏曰:馀符孙应符仲潜撰次。此书本书坊所为,以教小学。应符从而增广之。 ※《童蒙训》一卷 陈氏曰:中书舍人东莱吕本中居仁撰。 ※《少仪外传》二卷 陈氏曰:吕祖谦撰。杂取经传嘉言善行,切於立身应世者,皆小学切问之事也,而大要以谨厚为本。大愚吕氏跋曰:《少仪外传》一编,先兄太史所自次辑者也。首命其名曰《帅初》,次更其名曰《辨志》,而其终则定以是名焉。某尝侍坐,盖与闻所以为此编之意。盖以始学之士,徒玩乎见闻,泊乎思卢,轻自大而卒无据,故指其前言往行,所当知而易见者,登之於册,使之不待考索,而自有得於日用之。其於未易遽知而非可卒见者,则皆略而不载。苟读是编而无所厌,忽各因其所得而有自立之地,则先兄之本心,庶乎其不泯矣。 ※《辨志录》一卷 陈氏曰:皆巳见上书,而无次第,当是草创本。 ※《小学书》四卷 陈氏曰:朱熹所集古圣格言至论,以教学者,皆成童幼志进学之序也。内篇曰《立教》、《明伦》、《敬身》、《稽古》,外篇曰《嘉言》、《善行》。 《朱子语录》曰:修身之法,小学备矣。後生初学,且看小学之书,这个是做人底样子。学之小大虽不同,而其道则一。小学是事,如事君、事父、事兄、处友等事,大学是发明此事之理。游倪曰:自幼既失小学之序,愿授《大学》。先生曰:授《大学》甚好,也须把小学书看,只消旬日工夫。 ※《小学字训》 程端蒙撰。
朱子曰:《字训》,甚佳言语虽不多,是一部大《尔雅》也。 ※《弟子职》等五书一卷 陈氏曰:漳州教授张时举,以《管子 弟子职篇》、班氏《女诫》、吕氏《乡约》、《乡礼》、司马氏《居家杂仪》合为一篇。 ●卷一百九十一 经籍考十八 ○史(正史各门总 正史) 《隋 经籍志》曰:古者天下诸侯,必有国史,以记言行,後世多务,其道弥繁。夏、殷巳上,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周则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分掌其事,而诸侯之国亦置史官。又《春秋》、《国语》引《周志》、《郑书》之说,推寻事迹,似当时记事各有职司,後又合而撰之,总成书记。其後陵夷衰乱,史官放绝。秦灭先王之典,遗制莫存。至汉武帝时,始置太史公,命司马谈为之,以掌其职。时天下计书,皆先上太史,副上丞相,遗文古事,靡不毕臻。谈乃据《左氏》、《国语》、《世本》、《战国策》、《楚汉春秋》,接其後事,成一家之言。谈卒,其子迁又为太史令,嗣成其志。上自黄帝,迄於炎汉,合十二本纪、十表、八书、三十世家、七十列传,谓之《史记》。迁卒以後,好事者亦颇著述,然多浅鄙,不足相继。至後汉,扶风班彪缀後传数十篇,并讥正前失。彪卒,明帝命其子固续成其志。以为唐、虞、三代,世有典籍,史迁所记,乃以汉氏继於百王之末,非其义也。故断自高祖,终於孝平王莽之诛,为十二纪、八表、十志、六十九传。潜心积思二十馀年,建初中,始奏表及纪传,其十志竟不能就。固卒後,始命曹大家续成之。先是明帝召固为兰台令史,与诸先辈陈宗、尹敏、孟冀等共成《光武本纪》,擢固为郎,典校秘书。固撰後汉事,作列传、载纪二十八篇。其後,刘、刘毅、刘陶、伏无忌等相次著述东观,谓之《汉纪》。及三国鼎峙,魏氏及吴并有史官。晋时,巴西陈寿删集三国之事,唯魏帝为纪,其功臣及吴、蜀之主并皆为传,仍各依其国,部类相从,谓之《三国志》。寿卒後,梁州大中正范颖表奏其事,帝诏河南尹、洛阳令就寿家写之。自是世有著述,皆拟班、马以为正史,作者尤广,一代之史,至数十家。唯《史记》、《汉书》师法相传,并有解释。《三国志》及范晔《後汉书》虽有音注,既近世之作,并读之可知。梁时明《汉书》有刘显、韦棱,陈时有姚察,隋代有包恺、萧该,并为名家。《史记》传者甚微,今依其世代,聚而编之,以备正史。 晁氏曰:後世述史者,其体有三:编年者,以事系日月,而总之於年,盖本左邱;明纪传者,分记君臣行事之终始,盖本於司马迁;实录者,其名起於萧梁,至唐而盛,杂取两者之法而为之,以备史官采择而巳,初无制作之意,不足道也。若编年、纪传,则各有所长,殆未易以优劣论。虽然,编年所载,於一国治乱之事为详,纪传所载,於一人善恶之迹为详。用此言之,编年似优,又其来最古。而人皆以纪传便於披阅,独行於世,号为正史,不亦异乎! 王氏《挥麈录》曰:凡史官纪事,所因者例有四:一曰时政记,则宰执朝夕议政、君臣之奏对之语也;二曰起居注,则左、右史所记言动也;三曰日历,则因时政记、起居注润色而为之者也,旧属史馆,元丰官制属秘书省国史按,著作郎佐主之;四曰臣僚墓碑行状,则其家之所上也。四者,惟时政,执政之所日录,於一时政事最为详备。左、右史虽二员,然轮日侍立,榻前之语既远不可闻,所赖者臣僚所申,而又多务省事,凡经上殿,止称别无所得圣语,则可得而记录者,百司关报而已。日历非二者所有,不敢有所附益。臣僚行状於士大夫行事为详,而人多以其出於门生子弟之类,以为虚辞溢美,不足取信。虽然,其所泛称德行功业不足以为信可也,所载事迹,以同时之人考之,自不可诬,亦何可尽废云。 《汉志》:九家,四百一十一篇(元附《春秋》,今入史门)。 按:班孟坚《艺文志》,《七略》无史类,以《世本》以下诸书附於《六艺略 春秋》之後。盖《春秋》即古史,而《春秋》之後,惟秦、汉之事,编帙不多,故不必特立史部。後来传代既久,史言渐多,而述作之体亦不一,《隋志》史之类已有十三门,唐以後之志皆因之。然《汉志》所录《世本》以下九书,《隋志》则以《太史公书》入正史门,《战国策》、《楚汉春秋》入杂史门,而其馀诸书,则後学所不尽见,无由知其合入何门矣,故姑以此九者尽置之正史之首云。 《隋志》:六十七部,三千八十三卷(通计亡书,合八十部,四千三十卷)。 《唐志》:正史、集史共七十五家,九十六部,五千一百有七卷。
《宋三朝志》:二十六部,二千一十卷。 《宋两朝志》:六部,五百五十六卷。 《宋四朝志》:一十三部,一千一百六十七卷。 《宋中兴志》:三十九家,四十二部,二千八百七十七卷。 右正史。 《隋 经籍志》:自史官放绝,作者相承,皆以班、马为准。汉献帝雅好典籍,以班固《汉书》文繁难省,命颖川荀悦作《春秋左传》之体,为《汉纪》三十篇,言约而事详,辨论多美,大行於世。至晋大康元年,汲郡人发魏襄王冢,得古竹简书,字皆科斗。帝命中书监荀勋、令和峤等,撰次为十五部,八十七卷。多杂碎怪妄,不可训知,唯《周易》、《纪年》最为分了。其《周易》上下篇与今正同。《纪年》皆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起自夏、殷、周三代王事,无诸侯国别。唯特记晋国,起自殇叔,次文侯、昭侯,以至曲沃庄伯。尽晋国灭,独记魏事。下至魏哀王,谓之“今王”,盖魏国之史记也。其著书皆编年相次,文意但以《春秋经》,诸所记事多与《春秋左氏》扶同。学者因之,以为《春秋》则古史记之正法,有所著述,多依《春秋》之体。今依其世代,编而叙之,以见作者之别,谓之古史。 《宋三朝艺文志》:编年之作,盖《春秋》旧,自东汉後,变名滋多,至北齐,或曰纪,或曰春秋,或曰略,或曰典,或曰志,梁有《皇帝实录》,唐贞观中,作《高祖实录》,自是讫皇朝为之。 《隋志》:三十四部,六百六十六卷。 《唐志》:四十一家,四十八部,九百四十七卷(失姓名四家,柳芳以下不著录十九家,三百五十五卷)。 《唐志》:实录二十八部,三百四十五卷(刘知几以下不著录四百五十七卷)。 按:实录即是仿编年之法,惟《唐志》专立实录一门,《隋史》以实录附杂史,《宋志》以实录附编年,今从《宋志》。 《宋四朝志》:二十四部,一千二百一十卷(宋敏求武宗以下,元入杂史门,今附此)。
《宋中兴志》:七十一家,八十七部,二千四百九十一卷。 右编年。 《隋 经籍志》:起居注者,录纪人君言行动止之事。《春秋传》曰:“君举必书。”《周官》:内史掌王之命,遂书其副而藏之,是其职也。汉武帝有《禁中起居注》,後汉明德马后撰《明帝起居注》。然则汉时起居,似在宫中,为女史之职,然皆零落,不可复知。今之存者,有汉献帝及晋代山来《起居注》,皆近侍之臣所录。晋时又复《汲冢书》,有《穆天子传》,体制与今起居注同,盖周时内史所记王命之副也。近代以来,别有其职,事在《百官志》。今依其先後,编而次之。其伪国起居,唯《南燕》一卷,不可别出,附之於此。 《宋三朝艺文志》:古者左史记言,右史记动。厥後有起居注,盖记动也;时政纪,盖记言也;又有日历,兼言动而成之。淳化以来,悉备其书。唐录编年之外,又有起居注,类前代记注。今惟《唐创业起居注》存焉,馀悉亡逸。国朝起居注、时政记、日历秘有司,不列於此。 《隋志》:四十四部,一千一百八十九卷。 《唐志》:六家,三十八部,一千二百七十二卷(失姓名二十六家,《开元起居注》以下不著录三家)。 《唐志》:诏令十一部,三百五卷(失姓名十家,温彦博以下不著录十一家,二百二十二卷)。 按:《唐志》特立诏令一门,历代史皆无之。按古左史记言,右史记动,後官制中起居郎、起居舍人,即左、右之任也。故以诏令并入起居注门,庶从其类云。 《宋中兴志》:七部,四千三百一十二卷(本志元以实录、日历俱入编年,今除实录入编年外,以日历附於起居注)。 右起居注。 ※《史记》一百三十卷 晁氏曰:右汉太史令司马迁续其父谈书。创为义例,起黄帝,迄於获麟之岁。撰成十二纪以序帝王,十年表以贯岁月,八书以纪政事,三十世家以叙公侯,七十列传以志士庶。上下三千馀载,凡为五十二万六千五百言。迁没後,缺《景》、《武纪》、《礼》、《乐》、《律书》、《三王世家》、《汉兴以来将相年表》、《日者》、《龟策传》、《靳蒯列传》等十篇。元、成,褚少孙追补,及益以武帝後事,辞旨浅鄙,不及迁书远甚。迁书,旧裴る为之解云。班固常讥迁,“论大道则先黄、老而後《六经》,序游侠则退处士而进奸雄,述货殖则崇势利而羞贫贱”。後世爱迁者多以此论为不然。谓迁特感当世之所失,愤其身之所遭,寓之於书,有所激而为此言耳,非其心所谓诚然也。当武帝之世,表章儒术,而罢黜百家,宜乎大治,而穷奢极侈,海内凋敝,反不若文、景尚黄、老时人主恭俭,天下饶给。此其所以先黄、老而後《六经》也。武帝用法刻深,群臣一言忤旨,辄下吏诛,而当刑者,得以货免。迁之遭李陵之祸,家贫无财贿自赎,交游莫救,卒陷腐刑。其进奸雄者,盖迁叹时无朱家之伦,不能脱巳於祸,故曰:“士贫窘得委命,此岂非人所谓贤豪者邪?”其羞贫贱者,盖自伤特以贫故,不能自免於形戮,故曰:“‘千金之子,不死於市’,非空言也。”固不察其心而骤讥之,过矣!
陈氏曰:汉太史令夏阳司马迁子长撰,宋南中郎参军河东裴る集注。按:班固云:迁据《左氏》、《国语》,采《世本》、《战国策》,述《楚汉春秋》,接其後事,讫於大汉,斯以勤矣。十篇阙,有录亡书。张晏曰:迁没之後,亡《景》、《武》、《纪》、《礼》、《乐》、《兵书》、《汉兴将相年表》、《三王世家》、《日者》、《龟策》、《靳蒯傅歙列传》。元、成之,褚先生补作《武纪》、《三王世家》、《日者》、《龟策传》,言辞鄙陋,非迁本意也。颜师古曰:本无《兵书》,张说非也。今按此十篇者,皆具在。褚所补《武纪》全写《封禅书》,《三王世家》但述封拜策书,二列传皆猥酿不足进。而其馀六篇,《景纪》最疏略,《礼》、《乐书》讠誊荀子《礼论》、河王《乐纪》,《传靳列传》与《汉书》同,而《将相年表》迄鸿嘉,则未知何人所补也。褚先生者,名少孙。裴る即注《三国志》松之之子也。始徐广作《史记音义》,る本之以成《集解》。窃尝谓著书立言,述旧易,作古难,六{艹执}之後,有四人焉。摭实而有文采者,左氏也;冯虚而有理致者,庄子也;屈原变《国风》、《雅》、《颂》而为《离骚》;及子长易编年而为纪传,者前未有比,後可以为法,非豪杰特起之士,其孰能之? 李方叔《师友读书记》曰:司马迁作《史记》,大抵讥汉武帝所短为多,故其用意远,扬雄、班固之论不得实(见班固《司马迁传》)。《秦始皇本纪》皆讥武帝也,可以推求《史记》,其意深远,则其言愈缓,其事繁碎,则其言愈简,此《诗》、《春秋》之义也。 《朱子语录》曰:司马迁才高识亦高,但粗率。太史公三代本纪,皆著孔子所损益四代之说,《高帝纪》又言“色尚黄,朝以十月”,此固有深意。且以孔、颜而行夏时,乘殷辂,服周冕,用《韶》舞,则固好;以刘季为之,则亦未济事在。 曹器远云:“黄屋左纛,朝以十月,葬长陵。此事大事,所以书在後。”先生云:“某尝谓《史记》恐是个未成底文字,故记载无叙,有疏阔不接续处,如此等是也。” 伯恭子约宗太史公之学,以为非汉儒所及,某尝痛与之辨。子由《古史》言马迁“浅陋而不学,疏略而轻信”,此二句最中马迁之失,伯恭极恶之。《古史序》云:古之帝王,其必为善,如火之必热,水之必寒;其不为不善,如驺虞之不杀,窃脂之不。此语最好。某尝问伯恭,此岂马迁所能及?然子由之语虽好,又自有病处,如云“帝王之道,以无为宗”之类。他只说得个头势大,然下面工夫,又皆空疏。亦犹马迁《礼书》云:“大哉,礼乐之道!洋洋乎,鼓舞万物,役使群动。”说得头势甚大,然下面亦空疏,引荀子诸说以足之,又如《诸侯年表》盛言:“形势之利,有国者不可无。”末云:“形势虽强,要以行义为本。”他上文本意主张形势,而其末如此说者,盖他也知仁义是个好底物事,不得不说,且说教好看。如《礼书》所云,亦此意也。伯恭极喜渠此等说,以为迁知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为得圣人为邦之法,非汉儒所及。此亦众所共知,何必马迁?然迁尝从董仲舒游,《史记》中有“余闻之董生”云,此等语言,亦有所自来也。迁之学,也说仁义,也说诈力,也用权谋,也用功利,然其本意只在於权谋功利。又如《伯夷传》,孔子正说伯夷“求仁得仁,又何怨”,他一传中首尾皆是怨辞,尽说坏了伯夷。子由《古史》皆删去之,尽用孔子之语作传,岂可以子由为非,马迁为是?可惜子由死了,此论至死不曾明。圣贤以《六经》垂训,炳若丹青,无非仁义道德之说。今求义理,不於《六经》而反取疏略浅陋之子长,亦惑之甚矣! 东莱吕氏曰:太史公之书法,岂拘儒曲士所能通其说乎?其指意之深远,寄兴之悠长,微而显,绝而续,正而变,文见於此而起义於彼,有若鱼龙之变化,不可得而踪迹者矣!读是书者,可不参考互观,以究其大指之所归乎? 夹氵祭郑氏曰:仲尼既没,诸子百家兴焉,各效《论语》,以空言著书,至於历代实迹,无所统系。迨汉建元、元封之後,司马氏父子出焉,世司典籍,工於制作,故能上稽仲尼之意,会《诗》、《书》、《左传》、《国语》、《世本》、《战国策》、《楚汉春秋》之言,通皇帝、尧、舜,至於秦、汉之世,勒成一书,分为五体,本纪记年,世家传代,表以正历,书以类事,传以著人。使百代而下,史官不能易其法,学者不能舍其书,《六经》之後,惟有此作。故谓周公五百岁而有孔子,孔子五百岁而在斯乎!是其所以自待者已不浅。然大著述者,必深於博雅,而尽见天下之书,然後无恨。当迁之时,挟书之律初除,得书之路未广,亘三千年之史籍,而於七八种书。所可为迁恨者,博不足也。凡著书,虽杂前人之书,必自成一家言。左氏,楚人也,所见多矣,而其书皆楚人之词,公羊,齐人也,所闻多矣,而其书皆齐人之语。今迁书全用旧文,以俚俗,良由采摭未备,笔削不遑。故曰:“余不敢堕先人言,乃述故事,整齐其传,非所作也。”刘知几亦讥其“多聚旧记,时插新言”。所可为迁恨者,雅不足也。大扌氏开基之人,不免草创,全属继志之士为之弥缝。晋之《乘》,楚之《杌》,鲁之《春秋》,其实一也。《乘》、《杌》无善後之人,故俱不行;《春秋》得仲尼挽之於前,左氏推之於後,故其书与日月并传。不然,则一卷事目,安能行於世?自《春秋》之後,惟《史记》擅制作之规摸,不幸班固非其人,遂失会通之旨,司马氏之门户自此衰矣。先公曰:太史公整齐世传,论次其文,七年而遭李陵之祸,於是述陶唐迄获麟止。是《史记》二千四百一十三年之书(年数张中节说)以七年而成。 ※《前汉书》一卷 晁氏曰:後汉元武司马班固续司马迁《史记》撰。十二帝纪,八年表,十本志,七十列传。起高祖,终於王莽之诛,二百三十九年,凡八十馀万字。固既瘦死,书颇散乱,章帝令其妹曹世叔妻昭就东观缉校,内八表、《天文志》皆其所补也。唐太宗子承乾,令颜师古考众说为之注。范晔讥固饰王阙,盖亦不然。其赞多微文,顾读者弗察耳。刘知几又诋其《古今人物表》无益於汉史。此论诚然,但非固之罪也。至谓受金鬻笔,固虽谄附匪人,亦何至是欤?然识者以固书皆因司马迁、王商、扬雄、歆、向旧文润色之,故其文章首尾皆善,而中颇冗琐,良由固之才,视数子微劣耳。固之自叙称述者,岂亦谓有所本欤? 陈氏曰:汉尚书郎扶风班固孟坚撰。唐秘书监京兆颜师古注。本传称字籀,恐当名籀,而以字行也。固父徐令彪叔皮,以司马氏《史记》太初以後阙而不录,故作後传数十篇。固以所续未详,探撰前记,缀集所闻,以为《汉书》。起高祖,终孝平王莽之诛,二百三十年,为春秋考纪、表、志、传凡百篇,自永平受诏,至建初中乃成。按《班昭传》云,八表并《天文志》未竟而卒,和帝诏昭就东观藏书踵成之。今《中兴书目》以为章帝时,非也。固坐窦宪死永元初,不在章帝时。师古以太子承乾之命,总先儒注解,服虔,应劭而下二十馀人,删繁补略,裁以己说,遂成一家。世号杜征南、颜监为《左氏班史》忠臣。 李方叔《师友谈记》曰:《左氏传春秋》二百四十二年,其书止十九万言。太史公《史记》上自黄帝下至汉武,三千馀年,止七十万言。而班固《汉书》十二帝二百三十年,乃一百万言。虽称良史善叙事,至於案牍之文,卑陋之事,悉皆载之,其失《春秋》之旨远矣!《春秋》盖万言而已。 夹氵祭郑氏曰:班固浮华之士,全无学术,专事剽窃。肃宗问以制礼作乐之事,固对以在京诸儒必能知之。倘臣邻皆如此,则顾问何取焉?及诸儒各有所陈,惟窃叔孙通十二篇之仪以塞白而已。倘臣邻皆如此,则奏议何取焉?肃宗知其浅陋,故语窦宪曰:“公爱班固而忽崔る,此叶公之好龙也。”固於当时已有定价,如此人才,将何著述?《史记》一书,功在十表,犹衣裳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源。班固不通旁行,以古今人物强立等差;且谓汉绍尧运,自当继尧,非迁作《史记》厕於秦、项,此则无稽之谈也。由是断汉为书,是致周、秦不相因,古今成隔。自高祖至武帝,凡六帝之前,尽窃迁书,不以为惭;自昭帝至平帝,凡六世之後,资於贾逵、刘歆,复不以为耻。况又有曹大家终篇,则固之自为书也几希。往往出固之胸中者,《古今人表》耳。他人无此谬也!後世众史修书,道旁筑室,掠人之文,窃铃掩耳,皆固之作俑也。固之事业如此,後来史家奔走班固之不暇,何能测其深浅?迁之於固,如龙之於猪,奈何诸史弃迁而用固,刘知几之徒尊班而抑马。且善学司马迁者,莫如班彪。彪续迁书自武昭至於後汉,欲令後人之续己,如己之续迁,既无衍文,又无绝绪,世世相承,如出一手。善乎,其继志也!其书不可得而见,所可见者,元、成二帝《赞》耳。皆於本纪之外,别记所闻,可谓深入太史公之奥阃矣。凡《左氏》之有“君子曰”者,皆经之新意。《史记》之有“太史公曰”者,皆史之外事,不为褒贬也。有褒贬者,褚先生之徒杂之耳。且纪传之中,既载褒贬善恶,足为监戒,何必纪传之後更加褒贬?此乃诸生决科之文,何施於著述?殆非迁、彪之意。况谓为“赞”,岂有褒词?後之史家,或谓之论,或谓之序,或谓之撰,或谓之评,皆效班固,臣不得不剧论固也。
又曰:颜师古解《汉书》,所以得忠臣之名者,以其尽之矣。《汉书》未经颜氏之前,凡几家,一经颜氏之後,後人不能易其说,纵有措辞易说之者,如朝月晓星,不能有其明也(详见经录《左氏传》条下)。 容斋洪氏曰:班固著《汉书》,制作之工,如《英》、《茎》、《咸》、《韶》,音节超诣,後之为史者,莫能及其仿佛。然至《後汉》中所载固之文章,断然如出两手。 又曰:颜师古注《汉书》,评较诸家之是非最为精尽,然有失之赘冗及不烦音释者。其始遇字之假借,从而释之,既云“他皆类此”,则自是以降,不烦申言。然有字义不深秘,既为之辞,而有数出,至同在一板内再见者,如《项羽》一传,伯读曰霸,至於四言之,此类繁多,不可胜数。颜自注叙例云:“至於常用可知、不涉疑昧者,众所共晓,无繁翰墨。”殆与今书相矛盾也。 ※《後汉书》九十卷,《志》三十卷 晁氏曰:宋范晔撰。十帝纪,八十列传。唐高宗令章怀太子贤与刘讷言、革希元等作注。初,晔令谢俨撰志,未成而晔伏诛,俨悉蜡以覆车。梁世,刘昭得旧本,因补注三十卷。观晔《与甥侄书》,叙其作书之意,称自古体大而思精,未有如此者。又谓诸序论笔势放纵,实天下之奇作,往往不减《过秦论》,常以此拟班氏,非但不愧之而已。其自负如此。然世多讥晔创为《皇后纪》,及采《风俗通》中王乔、《抱朴子》中左慈等诡谲事,列之於传,又赞辞佻巧,失史之体云。 陈氏曰:按《唐 艺文志》,为後汉史者有谢承、薛莹、司马彪、刘义庆、华峤、谢沈、袁山松七家,其前又有刘珍等《东观记》,至晔乃删取众书,为一家之作。其自视甚不薄,然颇有略取前人旧文者,注中亦著其所从出。至於论後有赞,尤自以为杰思,殆无一字虚设。自今观之,几於赘矣! 又曰:《志》三十卷,晋秘书监河内司马彪绍统撰,梁剡令平原刘昭宣乡补注。晔本书,《隋》、《唐志》皆九十七卷,今书纪、传共九十卷,盖未尝有志也。刘昭所注,乃司马彪《续汉书》之八志尔。序文固云范志今阙,乃借旧志注以补之,其与范氏纪传,自别为一书。其後纪传孤行,而志不显。至本朝乾兴初,判国子监孙始建议校勘,但去补亡借阙,而不著其为彪书也。《馆阁书目》乃直以百二十卷并称晔撰,益非是。今考章怀注所引称《续汉志》者,文与今志同,信其为彪书不疑。彪,晋宗室,高阳王睦之长子,多所注述,注《庄子》及《九州春秋》之类是也。 《朱子语录》曰:刘昭《补志》,於冠帻车服尤详,前史所无。 水心叶氏曰:前汉虽有太史令司马迁,以为百年之,遗文古事,靡不毕集,纟由石室金匮,自成一家,然朝廷之上,本无史官可考。班固亦不过缀辑所闻为书,赖其时天下一家,风俗稍质,流传不至甚谬。要之两书之不可尽信者,亦多矣。至後汉,始有史官东观著说,前後相承。范晔所以能述史於二百年之後,由有诸家旧书也。然东汉虽有著记,而当时风俗之质,则不如前汉,而所载多溢词,又胡广、蔡邕父子竟不能成书,故一代典章,终以放失。范晔类次齐整,用律精深,但见识有限,体致局弱,为可恨耳。其序论欲於班固之上增华积靡,缕贴绮绣,以就篇帙,而自谓笔势纵放,实天下之奇作。盖宋、齐以来文字,自应如此,不足怪也。 ※《三国志》六十五卷 晁氏曰:晋陈寿撰。魏四纪、二十六列传,蜀十五列传,吴二十列传。宋文帝嫌其略,命裴松之补注,博采群说,分入书中,其多过本书数倍。王通数称寿书,细观之,实高简有法。如不言曹操本生,而载夏侯及渊於诸曹传中,则见嵩本夏侯氏之子也。高贵乡公书卒,而载司马昭之奏,则见公之不得其死也。他皆类此。但以魏为纪,而称汉、吴曰传,又改汉曰蜀,世颇讥其失。至於谓其衔诸葛孔明髡父,而为贬辞,求丁氏之米不获,不立仪、е传之类,亦未必然也。 陈氏曰:寿书初成时,人称其善叙事,张华尤善之。然乞米作佳传,以私憾毁诸葛亮父子,难乎免物议矣!王通谓寿有志於史,依大义而黜异端,然要为率略。松之在元嘉时承诏为之注,鸠集传记,增广异闻。大抵本书固率略,而注又繁芜,要当会通裁定,以成一家,而未有奋然以为巳任者。丰、,南丰吕南公锐意为之,题其斋曰“衮斧”,书垂成而死,遂弗传。又绍兴吴兴郑知几维心尝为之,乡里前辈多称其善,而书亦不传。近永康陈亮亦颇有意焉,仅成论赞数篇,见《集》中,而书实未尝修也。
水心叶氏曰:陈寿笔高处逼司马迁;方之班固,但少文义缘饰尔,要终胜固也。近世有谓《三国志》当更修定者,盖见注所载尚有诸书,不知寿尽取而为书矣。注之所载,皆寿书之弃馀也。後生诵读不详,轻立议论,最害事。 ※《续後汉书》四十卷 庐陵贡士萧常撰。周平园序略曰:陈寿身为蜀人,徒以仕屡见黜,父又为诸葛亮所髡,於刘氏君臣,不能无憾。著《三国志》以魏为帝,而指汉为蜀,与孙氏俱谓之“主”,设心巳偏。故凡当时袷祭高祖以下昭穆制度,皆略而弗书。方且乞米於人,欲为佳传。私意如此,史笔可知矣!其死未几,习凿齿作《汉晋春秋》,起汉光武,终晋愍帝,以蜀为正,魏为篡。谓“汉亡仅一二年,则巳为晋,炎兴之名,天实命之”,是盖公论也。然五十四卷徒见於《唐艺文志》及本朝《太平御览》之目,逮仁宗时修《崇文总目》,其书巳逸。或谓世亦有之,而未之见也。幸《晋史》载所著论千三百馀言,大旨昭然。刘知几《史通》云:备王道则曹逆而刘顺。本朝欧阳修论正统而不黜魏,其宾客章望之著《明统论》非之,见於国史。近世张┉《经世纪年》,直以先主上继献帝为汉,而附魏、吴於下方,皆是物也。今庐陵贡士萧常潜心史学,谓古以班固史为《汉书》,范晔史为《後汉书》,乃起昭烈章武元年辛丑,尽少帝炎兴元年癸未,为《续後汉书》。既正其名,复择注文之善者并书之。积勤二十年,成帝纪、年表各二卷,列传十八卷,《吴载记》十一卷,《魏载记》九卷,别为音义四卷。惜乎寿疏略於前,使常不得追记英贤宪章於後,以释裴松之之遗恨也! 右正史。 ●卷一百九十二 经籍考十九 ○史(正史) ※《晋书》一百三十卷 晁氏曰:唐房乔等撰。贞观中,以何法盛等十八家《晋史》未善,诏乔与褚遂良、许敬宗再加撰次,乃据臧荣绪书增损之。後又命李淳风、李义府、李延寿等十三人分掌著述,敬播等四人考其类例。西晋四帝五十四年,东晋十一帝一百二年,又胡、羯、氐、羌、鲜卑割据中原,为五凉、四燕、三秦、二赵、夏、蜀十六国,共成帝纪十、志二十、列传七十、载记三十。例出於播。《天文》、《律历》,淳风专之。乔以《宣》、《武纪》、《陆机》、《王羲之传论》,上所自为,故曰制旨,又总题“御撰”焉。按:历代之史,唯《晋》丛冗最甚,可以无讥。至於取沈约诞诬之说,采《语林》、《世说》、《幽明录》、《搜神记》诡异谬妄之言,亦不可不辨。 夹氵祭郑氏曰:古者修书,出於一人之手,成於一家之学,班、马之徒是也。至唐始用众手,《晋》、《隋》二书是矣。然亦随其学术所长者而授之,未尝夺人之所能而强人之所不及。如李淳风、于志宁之徒则授之以志,如颜师古、孔颖达之徒则授之以纪传,以颜、孔博通古今,于、李明天文、地理、图籍之学。所以《晋》、《隋》二志高於古今,而《隋志》尤详明。 ※《宋书》一百卷 晁氏曰:梁忱约撰。十本纪,三十志,六十列传。齐永明中,约奉诏为是书,以何承天书为本,旁采徐爰之说,颇为精详。但本志兼载魏、晋,失於限断。又王劭谓其喜造奇说,以诬前代,如琅琊王妃通小吏牛氏生中宗,孝武於路太后处寝息,时人多有异议之类是也。後梁武帝知而不以为非。嘉中,以《宋》、《齐》、《梁》、《陈》、《魏》、《北齐》、《周书》舛谬亡缺,始诏馆职仇校。曾巩等以秘阁所藏多误,不足凭以是正,请诏天下藏书之家悉上异本,久之始集。治平中,巩校定《南齐》、《梁》、《陈》二书上之,刘如等上《後魏书》,王安国上《周书》。政和中始皆毕。颁之学官,民传者尚少。未几遭靖康丙午之乱,中原沦陷,此书几亡。绍兴十四年,井宪孟为四川漕,始檄诸州学官,求当日所颁本。时四川五十馀州皆不被兵,书颇有在者,然往往亡缺不全。收合补缀,独少《後魏书》计十卷,最後得宇文季蒙家本,偶有所少者。於是七史遂全,因命眉山刊行焉。 陈氏曰:本何承天、山谦之、苏宝生所撰,至徐爰勒为一史。起义熙,迄大明,自永光以来,阙而不录。今新史始义熙,终明三年,独缺《到彦之传》。《馆阁书目》谓其志兼载魏、晋,失於限断,揆以班、马史体,未足为<广此>。至其所创《符瑞》一志,不经且无益,其赘甚矣。
《崇文总目》:其书虽诸志失於限断,然有博洽多闻之益。今世所传,文多舛失,参补未获。《赵伦之传》一卷,今阙,《谢灵运传》,文注讹。 水心叶氏曰:迁、固为书、志,论述前代旧章以经纬当世,而汉事自多阙略。蔡邕、胡广始有纂辑,陈寿、范晔废不复著。至沈约比次汉、魏以来,最为详悉。唐人取之,以补晋记,然後历代故实,可得而推。虽去迁、固本意已远,然古事既不能追,则所当存者,随世有无而已。但其体烦杂,非复前比,殆成会要矣。学者立乎千载之後,考见始末,当使相承如一日,若姑竞迁、固之华而不求其实,则失之远矣。 ※《南齐书》五十九卷 晁氏曰:梁萧子显撰。八纪,十一志,四十列传。初,江淹已作十志,沈约又有纪,子显自表别修。然《天文》但纪灾祥,《州郡》不著户口,《祥瑞》多载图谶。表云:天文事秘,户口不知,不敢私载。 陈氏曰:子显,齐豫章王嶷之孙,本传称六十卷。 南丰曾氏序曰:子显之於斯文,喜自驰骋,其更改破析、刻藻缋之变尤多,而其文益下,岂非材固不可强而有邪! ※《梁书》五十六卷 晁氏曰:唐姚思廉撰。六本纪,五十列传。唐贞观三年,诏思廉同魏徵撰。思廉,梁史官察之子,推其父意,又采谢吴等所记,以成此书。徵唯著《总论》而已,笔削次序,皆出思廉。思廉名简,以字行。 ※《陈书》三十六卷 晁氏曰:唐姚思廉撰。六本纪,三十列传。其父察在陈尝删撰梁、陈事,未成,陈亡。隋文帝问之,察以所论载每一篇成辄上之,未讫而没。察且死,属思廉继其业。贞观中与《梁书》同时上之。其书世以罕传,多脱误。 陈氏曰:思廉采谢、顾野王等诸书,综括为二史,以卒父业。 南丰曾氏序曰:唐兴,武德五年,高祖以自魏以来二百馀岁,世统数更,史氏放逸,乃诏论次。而思廉遂受诏为《陈书》。久之,犹不就。贞观三年,遂诏论撰於秘书内省。十年正月壬子,始上之。观察等之为此书,历三世,传父子,更数十岁而後乃成,盖其难如此。然及其既成,与《宋》、《魏》、《齐》、《梁》等书,世亦传之者少。故学者於其行事之迹,亦罕得而详也。而其书亦以罕传,则自秘府所藏,往往脱误。嘉六年八月,始诏校仇,使可镂板行之天下。而臣等言:《梁》、《陈》等书缺,独馆阁所藏,恐不足以定著,愿诏京师及州县藏书之家,使悉上之。”先皇帝为下其事,至七年冬稍稍始集。臣等以相校,至八年七月,《陈书》三十六篇者始校定,可传之学者。其疑者亦不敢损益,时各疏於篇末。其书旧无目录,列传名氏多阙谬,因别为《目录》一篇,使览者得详焉。夫陈之为陈,盖为一切之计,非有先王经纪礼义风俗之美,制治之法,可章示後世。然而,兼权尚计,明於任使,恭俭爱人,则始之所以兴;惑於邪臣,溺於嬖妾,妄患纵欲,则其终之所以亡。兴亡之端,莫非巳致者。至於有所因造,以为号令、威刑、职官、州郡之制,虽有事已浅,然亦各施於一时,皆学者之所不可考也。而当时之事,争夺诈伪,苟得偷合之徒,尚不得不列以为世戒;而况於坏乱之中,仓皇之际,士之安贫乐义,取舍去就不为患祸势利动其心者,亦不绝於其。若此人者,可为笃於善矣。盖古人之所思见而不可得,《风雨》之诗所为作者也,安可使之泯没不少概见於天下哉!则陈之史,其可废乎?盖此书成之既难,其後有久不显。及宋兴巳百年,古文遗事,靡不毕讲,而始得盛行於天下,列於学者,其传之之难又如此,岂非遭遇固自有时也哉!
※《後魏书》一百三十卷 魏收本传:收修《魏书》不甚能平,修史诸人、宗祖姻戚,多被书录,饰以美言,夙有怨言,多没其善。每云:“何物小子,敢共魏收作色!举之则使上天,按之则使入地。”初,收得杨休之助,因谢曰:“无以谢德,当为卿作佳传。”又纳尔朱荣子金,故减其恶而增其善。时谓之“秽史”。 《崇文总目》:齐天保中,始诏收撰魏史。收博采诸家旧文,随条甄举,缀属後事,成一代大典。追叙魏先祖二十八帝,下终孝静,作十二纪、九十二列传、十志,析之凡百三十篇,而史有三十五例、二十五序、九十四论、前後二表、一启。然收谄於齐氏,言魏室多所不平。至隋开皇中,敕魏澹更作魏史;唐李延寿作《北史》,并行於世,与收史相乱,因而卷第殊舛,今所存仅九十馀篇。 晁氏曰:北齐魏收撰。初,魏史官崔浩既诛,太和後,始有李彪、崔鸿等书。魏末,山伟、綦隽更主国书,二十馀年,事迹荡然,万不纪一。文宣时,始诏收撰次,成十二纪、十志、九十二列传上之。悉焚旧书。多谄讳不平,受尔朱荣子金,故减其恶;夙有怨者,多没其善;党北朝,贬江左。时人疾之,号为“秽史”。刘知几谓其生绝允嗣,死逢剖斫,皆阴慝所致。後隋文帝命颜之推等别修,唐贞观中,陈叔达亦作《五代史》,皆不传,独收书在。皇朝命刘恕等校正。 陈氏曰:始,魏初邓彦海撰《代记》十馀卷,其後崔浩兴史,为编年体,李彪始分作纪、表、志、传。收搜采遗亡,缀续後事,备一代史籍上之。时论言收著史不平,诏与诸家子孙共加讨论。前後诉者百有馀人,众口喧然,号为“秽史”。仆射杨、高德正与收皆亲,抑塞诉辞,遂不复论。今纪阙二卷,传阙二十二卷,又三卷不全,志阙《天象》二卷。收既以史招怨,齐亡之岁,竟遭发冢弃骨之祸。隋文帝命魏澹等更撰《魏书》九十二卷,今皆不传,而收书独行。《中兴书目》谓所阙《太宗纪》以澹补之,阙志以太素书补之。二书既亡,惟此纪、志独存,不知何据也。 ※《後魏书纪》一卷 《崇文总目》:魏澹撰。初,高祖以魏收书褒贬失实,平绘中兴事,叙事不伦,诏澹别成魏史。澹断自道武,下迄恭帝,为十二帝纪、七十八列传,史论及例、目录一篇,合九十二篇,退东魏孝静帝称传,矫正收绘之失。收天子名则书,太子名则讳;澹讳皇帝名,书太子名。收讳太武、献文之弑,使同善终天年;澹显书之以惩逆。收书敌国皆曰死,澹书曰卒。体裁简正,帝甚善之。然世以收史为主,故澹书亡阙,今才纪一卷存。 ※《後汉书 天文志》二卷 《崇文总目》:唐张太素撰《魏书》凡百篇,今悉散亡,唯此二篇存焉。 ※《北齐书》五十卷 晁氏曰:唐李百药撰。本纪八,列传四十二。百药父德林,在齐尝撰著纪传。贞观初,诏分修诸史,百药因父书续成以献。诸史称帝号,百药避唐朝名讳,不书“世祖”、“世宗”之类,例既不一,议者少之。书今亡阙不完。 ※《周书》五十卷
晁氏曰:唐令孤德等撰。本纪八,列传四十二。初,周有柳蚪,隋牛洪,各有撰次,率多牾。贞观中,德请撰次,乃诏与陈叔达、唐俭共成之。先是苏绰秉周政,军国词令,多准《尚书》,牛弘为史,尤务清言,德因之以成是书,故多非实录。仁宗时,出太清楼本,合史馆、秘阁本,又募天下书,而取夏竦、李巽家本,下馆阁正是其文字,其後林希、王安国上之。 陈氏曰:初,德武德中建言近代无正史,诏德及诸臣论讠巽。历年不能就,罢之。贞观二年,复诏撰定。议者以魏有收、澹二家书为已详,惟五家史当立,德与岑文本、崔仁师次周史,李百药次齐史,姚思廉次梁、陈史,魏徵次隋史,房元龄总监而修撰之。原自德发之。 ※《隋书》八十五卷 晁氏曰:唐魏徵等撰。纪五,列传五十,五长孙无忌等撰志三十。初,诏颜师古、孔颖达修述,徵总其事,序、论皆徵自作。复又诏于志宁、李淳风、韦安仁、李延寿同修《五代史志》。无忌上之,诏编第入《隋书》,人亦号“五代史志”。《天文》、《律历》、《五行》三志,淳风独作。 陈氏曰:十志高宗时始成上,总梁、陈、齐、周之事,俗号“五代志”。 夹氵祭郑氏曰:按《隋志》极有伦理,而本末兼明,可以无憾,迁、固以来皆不及也。正为班、马只事虚言,不求典故实迹,所以三代纪纲,至迁八书、固十志几於绝绪。虽其文彩洒然可喜,求其实用则无有也。观《隋志》所以该五代南、北两朝,纷然淆乱,岂易贯穿?而读其书,则了然如在目。良由当时区处各当其才。颜、孔通古今而不明天文地理之序,故只令修纪传,而以十志付之志宁、淳风辈,所以粲然具举。 ※《南史》八十卷,《北史》八十卷 晁氏曰:李延寿撰。延寿父太师,尝谓宋、齐逮周、隋,分隔南北,南谓北为“索虏”,北谓南为“岛夷”,欲改正,拟《吴越春秋》编年,未就而卒。延寿後预修《晋》、《隋书》,因究悉旧事,更依马迁体,总序八代,北起魏尽隋,二百四十二年;南起宋尽陈,百七十年,为二史。删烦补阙,过本史远甚。今学者止观其书,沈约、魏收等所撰皆不行。独阙本志,而《隋书》有之,故《隋书》亦行於世。 《崇文总目》:唐高宗善其书,自为之序,序今阙。 Т斋陈氏曰:李延寿著《南》、《北史》,粗得作史之体。故《唐书》本传亦谓其删略穰辞,过本书远甚。然好述妖异兆祥谣谶,特为繁猥。 司马公曰:光少时,惟得高氏《小史》读之,自宋迄隋并《南》、《北史》,或未尝得见,或读之不熟。今因修南北朝《通鉴》,方得细观,乃知李延寿之书亦近世之佳史也。虽於礻几祥诙嘲小事无所不载,然叙事简径,比於南、北正史,无烦冗芜秽之辞。窃谓陈寿之後,惟延寿可以亚之也。 ※《唐书》一百三十卷
《崇文总目》:唐韦述撰。初,吴兢撰《唐史》,自创业讫於开元,凡一百一十卷。述因兢旧本,更加笔削,刊去《酷吏传》,为纪、志、列传一百一十二卷。至德、乾元以後,史官于休烈又增《肃宗纪》二卷,而史官令狐亘等复於纪、志、传後随篇增缉,而不知卷帙。今书一百三十卷,其十六卷未详撰人名氏。 ※《唐书》二百卷 晁氏曰:石晋宰相刘句等撰。因韦述旧史增损以成,为帝纪二十、列传一百五十。繁略不均,校之实录,多所阙漏;又是非失实,其甚至以韩愈文章为大纰缪,故仁宗时删改焉。 ※《新唐书》二百二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嘉中,曾公亮等被诏删定,欧阳修撰纪、志,宋祁撰列传。《旧书》约一百九十卷,《新书》约一百七十四卷,而其中增表。故书成上於朝,自言曰“其事则增於前,其文则省於旧”也。而议者颇谓永叔学《春秋》,每务褒贬,子京通小学,唯刻意文章,采杂说既多,往往牾,有失实之叹焉。 陈氏曰:初,庆历中诏王尧臣、张方平等别修,久而未就。至和初,乃命修为纪、志,祁为列传,范镇、王畴、宋敏求、吕夏卿、刘羲叟同编修。嘉五年上之。凡废传六十一,增传三百三十一、志三、表四,故其进书上表曰:“其事则增於前,其文则省於旧。”第赏增秩训词,刘敞原文所行,最为古雅。曰:“古之为国者法後王,为其近於己,制度文物可观故也。唐有天下且三百年,明君贤臣相与经营扶持之,其盛德显功、美政善谋固已多矣。而史官非其人,记述失序,使兴败成坏之迹晦而不章,朕甚恨之。肆择廷臣,笔削《旧书》,勒成一家。具官欧阳修、宋祁,创立统纪。裁成大体,范镇等纲罗遗逸,厥协异同。凡十有七年,大典乃立。闳富精,度越诸子矣。校雠有功。朕将据古鉴今,以立时治,为朕得法,其劳不可忘也。皆增秩一等,布书於天下,使学者咸观焉。”旧例,修书止著官高一人名衔。欧公曰:“宋公於我为前辈,且於此书用力久且深,何可没也!”遂於纪、传各著之,宋公感其退逊。今按《旧书》成於五代文气卑陋之时,纪次无法,详略失中,论赞多用俪语,固不足传世。而《新书》不出一手,亦未得为全善。本纪用《春秋》法,削去诏令,虽大略,犹不失简古;至列传用字多奇涩,殆类虬户铣体,识者病之。欧公尝卧听《藩镇传序》,曰:“使笔力皆如此,亦未易及也。”然其序全用杜牧《罪言》,实无宋公一语。然则欧公殆不满於宋,名衔之著,固恶夫争名,抑亦以自表异邪?温公《通鉴》多据旧史,而唐庚子西直谓《新唐书》“敢乱道而不好”,虽过甚,亦不为亡谓也。刘元城亦谓“事增文省,正《新书》之失处”云。 《宋氏笔记》曰:文有属对平侧用事者,供公家一时宣读施行似快便,然不可施於史传。余修《唐书》,未能得唐人一诏一令可载於传者,惟拾对偶之文近高古者,乃可著於篇。大抵史近古,对偶非宜。今以对偶之文人史策,如黛粉饰壮士,笙匏佐鼓声,非所宜云。 《高氏纬略》曰:仁宗诏重修《唐书》,十年而欧阳公至,分撰帝纪、表、志,七年书成。韩魏公素不悦宋景文公,以所上列传文采太过,又一书出两手,诏欧公看详,改归一体。公受命,叹曰:“宋公於我前辈人,所见不同,讵能尽如己意?”竟不易一字。又故事,修书进御,惟书署官崇者。是时宋公守郑州,欧公位在上,公曰:“宋公於此日久功深,吾可掩其长哉!”遂各列其姓名。宋公闻之曰:“自昔文人相凌掩,斯善古未有也!”然宋公曾自撰纪、表、志,今其家犹有此本,世人固未尝见之耳。 平园周氏曰:景文之於唐史,删烦为简,变今以古,用功既至,尤宜不苟也。如《吴竞》一传,具藁不知其几。 ※《五代史》一百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开宝中,诏修梁、唐、晋、汉、周书,卢多逊、扈蒙、张澹、李、刘兼、李穆、李九龄同修,宰相薛居正监修。 ※《新五代史记》七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欧阳修永叔以薛居正《史》繁猥失实,重加修定,藏於家。永叔没後,朝廷闻之,取以付国子监刊行。《国史》称其可继班固、刘向,人不以为过,特恨其《晋出帝论》,以为因濮园议而发云。 陈氏曰:欧阳子之说曰:“昔孔子作《春秋》,因乱世而立法;余为本纪,以治法而正乱君。”发论必以“鸣呼”,曰:“此乱世之书也。”诸臣止事一朝曰“某臣传”,其更事历代者曰“杂传”,尤足以为世训。然不为韩瞠眼立传,识者有以见作史之难。按韩通之死,太祖犹未践极也,其当在《周臣传》明矣。 李方叔《师友谈记》:欧阳公《五代史》最得《春秋》之法。盖文忠公学《春秋》於胡瑗、孙复,故褒贬谨严,虽司马子长无以复加。不幸五十二年之,皆戎狄乱华,君臣之际无赫赫可道之功业也。 ※《三朝国史》一百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国史。纪十卷,志六十卷,列传八十卷,吕夷简等撰。初,景德中,诏王旦、先文元、杨亿等九人撰太祖、太宗两朝史。至天圣五年,诏夷简、宋绶、刘筠、陈尧佐、王居正、李淑、黄鉴、谢绛、冯元加入真宗朝史、王曾监修。曾罢,夷简代。八年书成,计七百馀传。比之《三朝实录》,增者太半,事文赡,褒贬得,宜百世之所考信云。 ※《两朝国史》一百二十卷 晁氏曰:仁宗、英宗两朝国史也,王等撰。元丰五年六月奏御,监修王,史官蒲宗孟、李清臣、王存、赵彦若、曾肇,赐银绢有差;苏颂、黄履、林希、蔡卞、刘奉世以他职罢去,吴充、宋敏求前死,皆有锡赉。纪五卷、志四十五卷,比之《实录》,事迹颇多。但非寇准而是丁谓,之神宗诏旨。 ※《四朝国史》二百五十卷 陈氏曰:绍兴二十八年,置修国史院,修《三朝正史》。三十一年,提举陈康伯奏纪成,乞选日进呈。至乾道二年闰九月,始与《太上圣政》同上。淳熙五年,同修史李焘言修《四朝正史》开院巳十七年,乞责以近限。七年十月,修史王希吕奏志成,十二月进呈。至十三年,修史洪迈奏;昨得旨,限十年内修成列传,今已书。十一月,与《会要》同进。盖首尾三十年,所历史官不知其几矣。 《中兴艺文志》:绍兴末,始修神、哲、徽《三朝正史》,越三年纪成,乾德初进。时洪迈巳出,李焘未入馆,史官迁易无常,莫知谁笔。後又进《钦宗本纪》,诏通为《四朝国史》。乃修诸志,未进而焘去国。淳熙初志成,焘之力为多。召修列传,垂成而焘卒,上命洪迈专典之。初,迈以孙觌熟宣靖事,乃奏令撰蔡京、王黼、童贯、蔡攸、梁师成、谭稹、朱π、种师道、何、刘延庆、聂昌、谭世等列传。觌颇徇爱憎,迈多采之。迈又奏四朝诸臣有虽显贵而无事迹可书者,用迁、固史刘舍、薛泽、许昌例,不为立传。逾年,书成,为列传八百七十。迈又尝欲合九朝三史为一书,而不及成。 容斋洪氏《随笔》曰:本朝国史凡三书,太祖、太宗、真宗曰《三朝》,仁宗、英宗曰《两朝》,神宗、哲宗、徽宗、钦宗曰《四朝》,各自记事。至於诸志,若《天文》、《地理》、《五行》之类,不免烦衤复。元丰中,《三朝》已就,《两朝》且成,神宗专以付曾巩,使合之。巩奏言:“五朝旧史皆累世公卿、道德文学、朝廷宗工所共准裁,既巳勒成大典,岂宜辄议损益?”诏不许。始谋纂成,会以忧去,不克成。其後神、哲各自为一史,绍兴初,以其是非褒贬皆失实,废而不用。淳熙乙巳,迈承乏修史,丙午之冬,成书进御。遂请合九朝为一,寿皇即以见属。尝奏云:“臣所为区区有请者,盖以二百年典章文物之盛,分见三书,仓卒讨究,不相贯属。及累代臣僚,名声相继,当如前史以子系父之体,类聚归一。若夫制作之事,则巳经先正名臣之手,是非褒贬,皆有所据依,不容妄加笔削。乞以此奏下之史院,俾後来史官知所以编缵之意,无或辄将成书擅行删改。”上曰:“如有未稳处,改削无害。”迈既奉诏开院,亦修成三十馀卷矣,而有永思攒宫之役,才归即去国,尤袤以《高宗皇帝实录》为辞,请权罢史院,於是遂已。祥符中,王旦亦曾修撰《两朝史》,今不传。 ●卷一百九十三 经籍考二十
○史编年 ※《汉纪》三十卷 晁氏曰:汉荀悦撰。班固作《汉书》,起高祖,终孝平王莽之诛,十二世、二百四十二年,为纪、表、志、传,凡八十馀万言。献帝以其文繁,诏悦举要撮总,通比其事,列系年月,为纪三十篇,凡八万三千四百三十二字。辞约事该,时称嘉史。 陈氏曰:献帝诏悦依《左氏传》体以为《汉纪》,诏尚书给笔札。辞约事详,论辨多美。其自序曰:立典有五志焉,曰达道义、章法式、通古今、著功勋、表质能。 巽岩李氏曰:某家有写本一,印本一,写本不记其时,而印本乃天圣益州市所摹刻者。大抵皆差误,而印本尤甚,衍文助语乱布错置,往往不可句读,或又增以子注音切,并非所当有。而近岁江、浙印本,号为曾经校仇,其实与天圣市刻相似,用班固《书》窜改悦语,而又非固《书》本文。按悦为此《纪》,固不出班《书》,然亦时有所删润,而谏大夫王仁、侍中王闳谏疏,班《书》皆无之,不知悦何从得此也。如《张骞传赞》以“所有放哉”为“有所放焉”之类,颜师古亦尝辨其误,又不知悦何以云也。司马光编集《资治通鉴》,书太上皇崩葬及五凤郊泰之月,皆舍班而从荀。盖以悦修《纪》时,固《书》犹未讹舛,而“君兰”、“君简”、“端”、“瑞”、“兴”“誉”、“宽”“竟”等字犹两存之,疑以传疑,先儒盖慎之也。由此观之,古书虽残缺不伦,非证验明白,要未可妄下雌黄尔。然乡所谓子注音切,可削去不疑,而演文助语,亦当参考班《书》句读,略加是正。其他差误,尚或有之,固不敢以胸臆定也。昔人谓校误书犹风庭扫叶,随扫随有,讵不信邪?自司马迁创改《春秋》记事之体为本纪、世家、表、志、列传,而班固因之,至悦始能复古,学者甚重其书,袁宏、干宝以下皆祖述焉。事日月年之相系,在史家固良法也,而传录岁久,卒未得其真,可为太息者矣! ※《後汉纪》三十卷 晁氏曰:袁宏彦伯撰。宏在晋末为一时文宗,以东京史籍不伦,谢承、司马彪之徒错谬同异,无所取正,唯张纟番《纪》差详,因参摭记传以损益之,比诸家号为精密。 陈氏曰:宏以《後汉书》烦秽杂乱,撰集为此记。 ※《晋春秋略》二十卷 陈氏曰:唐秘书省正字杜延业撰。自王隐而下诸书及诸僭伪传记,皆所详究,而以萧方等《三十国春秋》删缉为此书。《馆阁书目》作杜光业。按《唐志》亦曰延业。考新、旧史,他无所见,未详何时人。 ※《元经薛氏》传十五卷 晁氏曰:隋王通撰,唐薛收传,皇朝阮逸学。起晋惠帝太熙元年,终於陈亡。子从兄子逸仕安康,尝得其本,归而示四父,四父读至“帝问蛙鸣”,哂其陋曰:“六籍奴婢之言不为过。”按《崇文》无其目,疑逸依为之。
陈氏曰:称王通撰。薛收传,阮逸补并注。按河汾王氏诸书,自《中说》之外,皆《唐 艺文志》所无。其传出阮逸,或云皆逸伪作也。今考唐神尧讳渊,其祖景皇讳虎,故《晋书》戴渊、石虎皆以字行。薛收,唐人,於传称戴若思、石季龙,宜也。《元经》作於隋世太兴四年,亦书曰“若思”何哉?意逸之心劳日拙,自不能掩邪。此书始得於莆田,才三卷,止晋成帝。後从石林叶氏得全本录成之。 ※《唐历》四十卷 晁氏曰:唐柳芳撰。初,肃宗诏芳缀缉吴竞书,其叙天宝後事不伦。上元中,芳谪黔中,会高力士同贬,因从力士质开元、天宝及禁中事,识其本末。时旧史送官,不可追刊,乃推衍义类,仿编年法作此书。起隋义宁元年,迄大历十三年。芳善叙事,或讥其不立褒贬义例,而详於制度,然景迂生亟称之,以为《通鉴》多取焉。 巽岩李氏曰:肃宗诏芳与韦述同修吴竞所撰国史,述先死,芳独奏编。兴武德,讫乾元。而先天以来芳所笔削多失其当,史官病之,芳亦自悔。及上元中,坐事徙黔中,与高力士会贬所,因从力士质开元、天宝及禁中事,具识本末。念国史已送官,不可追改,乃用编年法,别为此书,意欲以晚盖者也。本朝欧阳修、宋祁修《唐》纪志及传,司马公修《资治通鉴》,掇取四十卷中事几尽。然异闻嘉话,尚多遗弃,芳本书盖不可少。祁传指芳《历》不立褒贬义例,被诸儒讪讥,然祁所赞房、杜、姚、宋等语,则皆因芳之旧云。按刘恕谓芳始为此书,未成而先传,故世多异本。今此篇首注:“起隋义宁元年,讫建中三年,凡百八十五年。”而所载乃绝於大历十四年。《资治通鉴》往往以《唐历》辨证牾,见於《考异》者,无虑百十馀,而此皆无之,其脱亡又不止此也。疑此即恕所谓未成而先传者,或後人抄略芳书,故不得其全,倘遂零落至此,亦可惜也。今以唐诸书参校谬误,颇加是正,其文或不可知并事应有而无者,皆列卷末,更俟考求。 ※《续唐历》二十二篇 陈氏曰:唐监修国史崔龟从元吉撰。起大历十三年春,尽元和十五年,以续柳芳之书也。《艺文志》载韦澳、蒋偕、李荀、张彦远、崔等撰,实大中时。 ※《大唐统纪》四十卷 陈氏曰:唐江南西道观察判官陈岳撰。用荀、袁体,起武德,尽长庆,为一百卷。今止武后如意,非全书也。 ※《唐纪》四十卷 巽岩李氏曰:故参知政事陈彭年撰。彭年在真宗时以博学称,凡朝廷大制作、大议论多出其手。彭年所撰《唐纪》,盖用编年法,次刘明远《新书》,最号疏略,故三百年治乱善恶之迹,彭年亦多所脱遗。失後欧阳修、宋祁别修纪、志、表、传,及司马光编集《资治通鉴》行於世,则彭年此《纪》宜无足观。然彭年之用意亦勤矣,犹可与袁、干、裴、元等备一家言,而荀悦所谓参得失、广视听者,要不可废也。第二卷武德三年阙十月以後事,四年阙四月以前事,京、蜀二本一同,采刘氏《新书》补足之,乃可读。疑不敢增入,姑列於後云。 ※《河洛行年记》十卷 晁氏曰:唐刘仁轨撰。记唐初李密、王世充事。起大业十三年二月,迄武德四年七月秦王擒窦建德。第九卷述大业都城。第十卷载宫馆园囿,且云炀帝还都之诏称务从节俭,观其宫室穷极绮丽云。
陈氏曰:《唐志》作二十卷。 ※《五运录》十二卷 《崇文总目》:唐曹圭撰。起三皇,讫隋。年世之略。 ※《通历》十卷 晁氏曰:唐马总撰。纂太古十七氏、中古五帝三王,及删取秦、汉、三国、晋、十六国、宋、齐、梁、陈、元魏、北齐、後周、隋世纪兴灭,粗述其君贤否,取虞世南《略论》分系於末,以见义焉。 陈氏曰:书本十卷,止於隋代。今书直至五代,增五卷者,後人所续也。 ※《续通历》十卷 晁氏曰:荆南孙光宪撰。辑唐洎五代事,以续为总《历》,参以黄巢、李茂贞、刘守光、阿保机、吴、唐、闽、广、胡、越、两蜀事迹。太祖诏毁其书,以所纪多非实也。 ※《帝王镜略》一卷 晁氏曰:唐刘轲撰。自开辟迄唐初帝王世次,缀为四言,以训童蒙。伪蜀冯鉴续之,至唐末。 陈氏曰:《唐志》及《馆阁书目》有刘轲《帝王历歌》一卷,疑即此书也。 ※《唐年补录》六十五卷
陈氏曰:後晋起居郎、史馆修撰钜鹿贾纬撰。以武宗後无实录,故为此书。终唐末,其实补实录之阙也。唯论次多阙误,而事迹粗存,亦有补於史氏。 ※《五代通录》六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范质撰。《五代实录》计三百六十卷,质删其烦文,摭其妄言,以成是书。自乾化壬申至梁亡十二年,简牍散亡,亦采当时制敕碑碣以补其阙。 ※《运历图》六卷 晁氏曰:皇朝龚颖撰。起於秦昭王灭周之岁乙巳,止於国朝雍熙丁亥,以历代兴亡大事附见於下。四年献於朝,优诏奖之。欧阳公尝据之考正《集古目录》,称其精博。按《晋史》,张轨世袭凉州,但称愍帝建兴年号,其唯张祚篡窃,改建兴四十二年为和平元年,始奉穆帝升平之朔,始末不闻有改元事。唯颖书载张改元曰“永安”,张茂改元曰“永元”,张重华曰“永乐”、曰“和平”,张元龙曰“太始”,张天锡曰“太清”,张大豫曰“凤凰”,不知颖何所据而言然。或云出崔鸿《十六国春秋》,鸿书久不传於世,莫得而考焉。 ※《纪年通谱》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宋庠字公序撰。自汉文帝後元戊寅,止周恭帝显德庚申,为九篇,以本朝建隆之元至庆历辛巳为一篇,皆曰“统元”,以甲子贯之。有五号,曰正、闰、伪、贼、蛮夷。以王莽十九年系孺子更始,以接建武;东魏十七年附西魏;豫王六年、天后十五年系中宗,绪神龙;朱梁十六年通济阴天,续同光;捃晋恭帝禅宋之岁,对魏明元泰常五年。尊北降南,始主正朔,乃《通谱》之断意也。别二篇举字为类,各以部分,曰“类元”。庆历中上之,优诏褒焉。公武按:《三国志》魏景初元年丁巳,当蜀建兴十五年,次年戊午,蜀改元延熙,讫二十年岁次丁丑,明年改元景耀。今《通谱》载蜀建兴之号止於丙辰,凡十四年,延熙改元在丁巳,且复增至二十一年,岂别有所据邪?欧阳公《集古目录》以东魏《造石像记》证《通谱》武定七年非戊辰。盖自元象以後,递差一岁。公序闻之,以为宜易,遂著其事於《谱》意。者编简浩博,时有舛误也。 陈氏曰:其书曰正、曰闰、曰伪、曰贼、曰蛮夷,以正为主而附列其左,号“统元”,为十卷。其二卷曰“类元”,因文之同,各以汇别。 ※《编年通载》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张衡撰。衡观四部书至古今纂辑运历书十馀家,皆浅陋揎酿,无足纟由绎,乃编历代年号,贯以甲子,始於帝尧,讫於国朝治平丁未。质之经史,资以传记百家之书,圣贤勋德、奸雄篡窃及蛮夷盗贼,凡系於存亡纲纪之大者,无不详录。三千四百年。且刊正谬误,如《史记》载舜年,《虞书》不同;《汉纪》载魏受汉禅,与《魏志》、《受禅坛碑》各异之类。熙宁七年表献之。 陈氏曰:其族父粢质夫为之序。衡,嘉二年进士第一人,仕至集贤大学士。 ※稽古录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司马光君实编。起自三皇,止皇朝英宗治平末。至周共和庚申始为编年。 陈氏曰:其表云:“由三晋开国,迄於显德之末造,臣既具之於《历年图》;自六合为宋,接於熙宁之元,臣又著之於《百官表》。乃威烈丁丑而上,伏羲书契以来,悉从论纂,皆有依凭。”盖元初所上也。此书始刻於越,其後载刻於潭。越本《历年图》谱论聚见第十六卷,盖因图之旧也;潭本诸论各系於国亡之时,故第十六卷惟存总论。 《朱子语录》曰:《稽古录》一书,可备讲筵官僚进读,小儿读《六经》了,令读之亦好。末後一表,其言如蓍龟,一一皆验。又曰:温公之言桑麻粟。且如《稽古录》,极好看。常思量教太子、诸王,恐《通鉴》难看,且看一部《稽古录》,有不备者,当以《通鉴》补之。温公作此书,想在忙里做成,元无义例。 ※《编年纪事》十一卷 晁氏曰:皇朝刘因司马温公所撰编次。 ※《资治通鉴》二百九十四卷,《目录》三十卷,《考异》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治平中,司马光奉诏编集历代君臣事迹,许自辟官属,借以馆阁书籍,在外听以书局自随,至元丰七年,凡十七年始奏御。上起战国,下终五代,凡一千三百六十二年。又略举事目,年经国纬,以备检阅,别为《目录》;参考异同,俾归一途,别为《考异》,各一编。公自谓精力尽於此书。神宗赐名《资治通鉴》,御制序以冠其首,且以为贤於荀悦云。公武心好是书,学之有年矣,见其大抵不采俊伟卓异之事,如屈原怀沙自沈、四皓羽翼储君、严光足加常腹、姚崇十事开说之类,皆削去不录,然後知公忠信有馀,盖陋子长之爱奇也。 陈氏曰:初,光尝约战国至秦二世,如左氏体,为《通志》八卷以进。英宗悦之,遂命论次历代君臣事迹,起周威烈王,讫於五代。《目录》仿《史记年表》,年经国纬,用刘羲叟《长历》气朔,而撮新书精要,散於其中。《考异》参诸家异同,正其谬误而归於一。 公子康公休告其友晁说之曰:此书成,盖得人焉。《史记》、《前》、《後汉》则《刘贡父》,《三国》历九朝而《隋》则刘道原,《唐》迄《五代》则范纯甫。其在正史外,楚汉事则司马彪、荀悦、袁宏,南北方等三崔鸿《十六国春秋》、萧十等《三十国春秋》、李延寿《南北史》,《太清记》亦足采,《建康实录》以下无议焉。柳芳《唐历》最可喜,唐以来裨官野史,暨百家谱录、正集、别集、墓志、碑碣、行状、别传,亦不敢忽也。苟不先读正史,则《资治通鉴》果何有邪? 武夷胡氏曰:昔闻赠谏大夫陈公言,因读《资治通鉴》,然後知司马文正公之有相业也。余自志学以来,涉猎史篇,文词汗漫,莫知统纪,徒费精神而无所得。及读此书,编年纪事,先後有伦。凡君臣治乱、成败安危之迹,若登乎乔岳,天宇澄清,周顾四方,悉来献状。虽调元宰物、辅相弥论之业,未能窥测,亦信其为典刑之总会矣。 致堂胡氏曰:司马公六任冗官,皆以书局自随,岁月既久,又数应诏上书,论新法之害。小人欲中伤之,而光行义,无可訾者,乃倡为浮言,谓书之所以久不成,缘书局之人利尚方笔墨、绢帛及御府果饵、金钱之赐耳。既而承受中贵人阴行检校,乃知初虽有此旨,而未尝请也。光於是严课程,省人事,促修成书。其表有云:“日力不足,继之以夜。简牍盈积,浩如渊海,其牾,不敢自保。”今读其书,盖自唐及五代,采取微冗,日月或差,良有由也。光以议论不合,辞执政而不居,舍大藩而不为,甘就冗散,编集旧史,尽愿忠之志。而忄佥险细夫,顾谓眷恋匪颁之入。孟子曰:“如使予欲富,何为辞十万而受万乎?”小人以巳臆度君子,类皆如是。夫编集旧史,欲人君、学者便於观览,其功不细矣,以久之故,尚有才口,又况矫世拂俗,兴复先王之治哉!呜呼,悲夫! 高氏《纬略》曰:公与宋次道书曰:“某自到洛以来,专以修《资治通鉴》为事,於今八年,仅了得晋、宋、齐、梁、陈、隋六代以来奏御。唐文字尤多,范梦得将诸书依年月编次为草卷,每四丈截为一卷,自课三日删一卷,有事故妨废则追补。自前秋始删,到今已二百馀卷,至大历末年耳。向後卷数又须倍此,共计不减六七百卷,更须三年,方可粗成编,又须细删,所存不过数十卷而已。”其费工如此。温公居洛十五年,故能成此书。今学者观《通鉴》,往往以为编年之法,然则一事用三四处出处纂成,是其为功大矣。不观正史精熟,未易决《通鉴》之功绩也。《通鉴》采正史之外,其用杂史诸书凡二百二十二家。
容斋洪氏《随笔》曰:司马公修《资治通鉴》,辟范梦得为官属,尝以手帖论缵述之要,大抵欲如《左传》叙事之体。又云:“凡年号皆以後来者为定。如武德元年,则从正月,便为唐高祖,更不称隋义宁二年;梁开平元年正月,便不称唐天四年。”故此书用以为法。然究其所穷,颇有窒而不通之处。公意正以《春秋》定公为例,於未即位,即书正月为其元年,然昭公以去年十二月薨,则次年之事,不得复系於昭,故定虽未立,自当追书。然经文至简,不过一二十字,一览可以了解。若《通鉴》则不侔,隋炀帝大业十三年,便以为恭皇帝上,直至下卷之末,恭帝立,始改义宁;後一卷则为唐高祖。盖凡涉历三卷,而炀帝固存,方书其在江都时事。明皇後卷之首,标为肃宗至德元载,至一卷之半,方书太子即位。代宗下卷云“上方励精求治,不次用人”,乃是德宗也。庄宗同光四年便系於天成,以为明宗;而卷内书命李嗣源讨邺,至次卷首,庄宗方殂。潞王清泰三年,便标为晋高祖,而卷内书石敬瑭反,至卷末始为晋天福。凡此之类,殊费分说。此外,如晋、宋诸胡僭国所封建王公,及除拜卿相,纤悉必书,有至二百字者。又如西秦丞相南川宣公出连乞都卒,魏都坐大官章安侯封懿、天部大人白马文正公崔宏、宜都文成王穆观、镇远将军平舒侯燕凤、平昌宣王和其奴卒,皆无关於社稷治乱。而周勃薨,乃不书。及书汉章帝行幸长安,进幸槐里、岐山,又幸长平,御池阳宫,东至高陵,十二月丁亥还宫;又乙未幸东阿,北登太行山,至天井关,夏四月乙卯还宫。又书魏主七月戊子如鱼池,登青冈原,甲午还宫;八月己亥如弥泽,甲寅登牛头山,甲子还宫。如此行役,无岁无之,皆可省也。 巽岩李氏曰:左邱明传《春秋》,自隐至成八公,凡百五十年,为十三卷;自襄至哀四公,凡百五年,为十七卷。年近则事详,远则略,理势固然,无足怪者。温公与范太史议修《唐纪》,初约为八十卷,此帖云已及百卷,既而卒为八十卷,删削之功盛矣。卷数细事,前辈相与平章犹严若此,则其他肯轻下笔哉?吁,可敬畏也!然今以《唐纪》视《汉纪》,其纸叶盖多八九,视《周纪》滋益多,於斯文奚累焉!而或者弗察,强以繁省论文,晋张辅遽谓孟坚不及子长。孟坚不及子长固也,岂在文之繁省乎?此儿童之见耳! 先公曰:张新叟言洛阳有《资治通鉴》草藁,盈两屋。黄鲁直阅数百卷,讫无一字草书(见李巽岩集),此温公所谓平生精力尽於此书也。如人之不能读何!公尝谓:“吾此书惟王胜之尝读一遍,馀人不能数卷,已倦睡矣!”公此书历英宗、神宗二世,凡十九年而书成。 ※《通鉴举要历》八十卷 晁氏曰:皇朝司马光撰。《通鉴》奏御之明日,辅臣亟请观焉,神宗出而示之,每编始末识以“睿思殿”宝章,盖尊宠其书如此。公尚患本书浩大,故著此。 陈氏曰:公患本书浩大难领略,而目录无首尾,晚著是书,以绝二累。其藁在姚说之以道家,绍兴初,谢克家任伯得而上之。 ※《累代历年》二卷 陈氏曰:司马光撰。即所谓《历年图》也,治平初所进。自威烈王至显德,本为图五卷,历代皆有论。今本陈辉晦叔刻於章贡,以便观览,自汉高帝始。 温公《记历年图後》曰:光顷岁读史,患其文繁事广,不能得其纲要,又诸国分列,岁时先後参差不齐,乃止采共和以来,下讫五代,略记国家兴衰大迹,集为五图。每图为五重,每重为六十行,每行纪年之事,其年取一国为主,而以朱书他国元年缀於其下。盖欲指其元年,以推二、三、四、五,则从可知矣。凡一千八百年,命曰《历年图》。其书杂乱无法,聊以私便於讨论,不敢布於他人也。不意赵君摹刻於版,传之蜀人,梁山令孟君得其一通以相示。始光率意为此书,苟天下非一统,则漫以一国主其年,固不能辨其正闰。而赵君乃易其名曰“帝统”,非光志也。赵君颇有所增损,仍变其卷帙,又传写多脱误。今此浅陋之书既不可掩,因刊正,使复其旧而归之。 ※《资治通鉴外纪》十卷 晁氏曰:皇朝刘恕撰。司马公作《通鉴》,始於周威烈王命韩、魏、赵为诸侯,下讫五代。恕尝语光:“曷不起上古或尧、舜?”光答以事包《春秋》,不可。又以经不可读,不敢始於获麟。恕意谓阙漏,因撰此书。起三皇、五帝,止周共和,载其世次而已;起共和庚申,至威烈王二十二年丁丑,四百三十八年为一编,号曰《外纪》,犹《国语》称《春秋外传》也。 陈氏曰:司马公修《通鉴》,辟恕为属。恕尝谓《史记》不及包牺、神农,今历代书不及威烈之前,欲为《前纪》,而本朝为《後纪》,将俟书成请於公。会病废绝意,後乃改《前纪》为《外纪》云。《通鉴》书成,恕已亡,范淳父奏恕於此书用力最多,援黄鉴、梅尧臣例,官其子,且以书赐其家。道原父涣凝之,家庐山,欧公所为赋《庐山高》者也。
※《疑年谱》一卷,《年略谱》一卷(杂年号附) 陈氏曰:刘恕撰。谓《春秋》起周平、鲁隐,《史记》本纪自轩辕,列传首伯夷,年表起共和,共和至鲁隐,其七十一年,即与《春秋》相接矣。先儒叙包羲、女娲,下逮三代享国之岁,众说不同。惧後人以疑事为信书,穿凿滋甚,故周厉王以前三千五百一十九年为《疑年谱》,而共和以下至元壬申一千九百一十八年为《年略谱》。大略不取正闰之说,而从实纪之。四夷及寇贼僭纪名号,附之於末。 ※《宝历歌》一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以开辟太古,迄於周世宗,正统帝王世次谥号,成七言韵语一通。 ※《历代纪元》赋一卷 晁氏曰:皇朝杨备撰次汉至五代正统年号,为赋一首;又别为《宋颂》四章。 ※《通鉴节文》六十卷 晁氏曰:题云温公自抄纂《通鉴》之要,然实非也。 ※《绍运图》一卷 陈氏曰:诸葛深通甫撰。元中人,亦未详爵里,其书颇行於世俗。 ※《历代帝王年运诠要》十卷 陈氏曰:左朝请大夫朱绘撰。绍兴五年序,未详何所人。
※《历代纪年》十卷 陈氏曰:济北晁公迈伯咎撰。咏之之子也,尝为提举常平使者。其自为序,当绍兴七年。 ※《皇王大纪》八十卷 陈氏曰:胡宏仁仲撰。述三王五代至周赧王。前二卷自盘古至帝喾,年不可考信,姑载其事而已。自尧以後,用《皇极经世》历,起甲辰,始著年纪。博采经传,时有论说,自成一家之言。然或取庄周寓言以为实,及叙邃古之初,终於无徵不信云尔。 ※《经世纪年》二卷 陈氏曰:侍讲广汉张┉钦夫撰。用《皇极经世》谱编,有所发明则著之。其言邵氏以数推知去外丙、仲壬之年,乃合於《尚书》“成汤既没,太甲元年”之说。今按孔氏《正义》,正谓班固不见古文,谬从《史记》。而张衡《通载》乃云以纪年推之,外丙、仲壬合於岁次,《尚书》残阙,而《正义》之说误。盖三代而上,帝王历年远而难考,类如此,刘道原所谓疑年者也。 南轩张氏自序曰:太史迁作《十二国世表》,始纪甲子,起於成周共和庚申之岁,庚申而上,则莫纪焉。历世寝远,其事杂见於诸书,靡折衷,则亦传疑而已。本朝嘉中,康节邵先生雍出於河南,穷往知来,精极於数,作《皇极经世书》,上稽唐尧受命甲辰之元,为编年谱。如云外丙、仲壬之纪,康节以数知之,乃合於《尚书》“成汤既没,太甲元年”之说。成汤之後,盖实传孙,孟子所说,特以太丁未立而卒,方是时,外丙生二年,仲壬生四年耳。又正武王伐商之年,盖武王嗣位十一年矣。故《书序》称十有一年而复称十有三年者,字之误也。是类皆自史迁以来传习之谬,一旦使学者晓然得其真,万世不可改者也。某不自揆,辄因先生之历,考自尧甲辰,至皇上乾道改元之岁,凡三千五百二十有二年,列为六图,命之曰《经世纪年》,以便观览。有鄙见,则因而明之。其大节目有六。如孟子谓尧、舜三年之丧毕,舜、禹避尧、舜之子而天下归之,然後践天子位,此乃见帝王奉天命之大旨,其可ウ而弗彰?故於甲申书服尧之丧,乙酉书践位之实,丙戌书元载格於文祖。自乙酉至丁巳,是践位三十有三载也,则书荐禹於天,与《尚书》命禹之辞合。自丁巳至癸酉,是荐禹十有七年也,与孟子之说合。於禹受命之际,书法亦然。然而《书》称舜在位五十载,陟方乃死,则是史官自尧崩之明年通数之耳。夏后相二十有八载,寒浞弑相,明年少康始生於有仍氏,凡四十年而後祀夏配天,不失旧物。寒浞岂可使有夏之统,故缺此四十载不书,独书少康出处,而纪元载於复国之岁,以见少康四十年经营,宗祀绝而复续,足以为万代中兴之冠冕(今按:张氏此序成於乾道,所谓四十年经营中兴者,盖以少康之所历如此其久,以讽时也,然而事情不同)。於新莽之篡缺其年,亦足以表光武之中兴也。汉吕太后称制,既不得系年,而所立他人子名为少帝者,又安得承统?故复缺此数年,独书曰“吕太后临朝称制”,亦范太史祖禹系嗣圣纪年之意也。汉献之末,曹丕虽称帝,而昭烈以正义立於蜀,不改汉号,则汉统乌得为绝?故献帝之後,即系昭烈年号,书曰“蜀汉”,逮後主亡国,而始系魏。凡此皆节目之大者,妄意明微扶正,不自知其愚也。其他如夏以上称载,商称祀,周始称年,皆考之《书》可见。而《周书》、《洪范》独称祀者,是武王不欲臣箕子,尚存商立箕子之志也。由魏以降,南北分裂,如元魏、北齐、後周,皆夷狄也,故统独系於江南。五代迭揉,则都中原者,不得不系之。 先公曰:愚按张氏本《皇极经世书》作《经世纪年图》,愚之所述,盖亦本此。然尝疑尧之前,标甲子者六,而不载世代与事迹。意者黄帝命大挠作甲子,则甲子纪年自黄帝始,以前无有甲子,则亦不可得而书也。 ※《通鉴纪事本末》四十二卷 陈氏曰:工部侍郎袁枢机仲撰。枢自太学官分教严陵为此书,杨诚斋为之序。 朱子曰:古史之体,其可见者,《春秋》而已。《春秋》编年通纪,以见事之先後。《书》则每事别记,以具事之首尾。意者当时史官既以编年纪事,至於事之大者,则又采合而别记之。若二典所纪,上下百有馀年,而《武成》、《金》诸篇,其所纪载,或经数月,或历数年,其岂无异事?盖必巳具於编年之,史而今不复见矣。故左氏於《春秋》,既依经以作传,复为《国语》二十馀篇。国别事殊,或越数十年而遂其意,盖亦近《书》体以相错综云尔。然自汉以来,为史者一用太史公纪传之法,此意固不复讲。至司马温公受诏纂述《资治通鉴》,然後二千三百六十二年之事,编年系日,如指诸掌。虽托始於三晋之後,而追本其原,始於智伯,上系左氏之卒章,实相授受。伟哉,书乎!自汉以来,未始有也。然一事之首尾,或散出於数十百年之,不相缀属,读者病之。今建安袁机仲乃以暇日作为此书,以便学者。其部居门目、始终离合之,又皆曲有微意,於错综温公之书,其亦《国语》之流矣。 ※《通鉴纲目》五十九卷
陈氏曰:侍讲新安朱熹元晦撰。始,司马公《通鉴》有《目录》、《举要》。其後,胡给事安国康侯又为《举要补遗》。宋晦翁因别为义例著此书,自为之序,乾道壬辰也。大书者为纲,分注者为目,纲如经,目如传。此书尝刊於温陵,别其纲,谓之《提要》,今板在监中。庐陵所刊,则纲目并列,不复别也。 朱子自序曰:温公《通鉴》既成,又撮其精要之语,别为《目录》三十卷,并上之。晚病本书太详,《目录》太简,更著《举要历》八十卷,以厥中。绍兴中,胡文定公因公遗藁,修成《举要历补遗》若干卷,则其文愈约,而事愈备矣。今辄与同志,因两公四书,别为义例,增损隐括,以就此篇。盖表岁以首年,而因年以著统,大书以提要,而分注以备言,使夫岁月之久近,国统之离合,辞事之详略,议论之同异,通贯晓析,如指诸掌,名曰《资治通鉴纲目》云。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自昔注书,首尾多不相照,虽《资治通鉴》亦或未免此病,大抵编集非出一手故也。姑以一事论之,汉景帝四年、中四年皆以冬十月日食,今《通鉴》并书於夏、秋之後,盖编缉者自本志中摘出,而不思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故误系之岁末耳。近岁吕伯恭最为知古,陈君举最为知今。伯恭亲作《大事记》,君举亲作《建隆编》,世号精密。余尝考之,皆不免差误,亦随事辨之矣。朱文公《通鉴纲目》条贯至善,今草本行於世者,於唐肃宗朝直脱二年之事,亦由门人缀辑,前後不相顾也;又自唐武德八年以後至於天之季,甲子并差。考求其故,盖《通鉴》以岁名书之,而文公门人大抵多忽史学,不熟岁名,故有此误。余因诸生有问,亦为正之矣。然则该贯古今,亦非可薄之事,但不至於丧志可也。 ※《国纪》五十八卷 陈氏曰:吏部侍郎睢阳徐度敦立撰。丞相处仁择之之子也。其书详略颇得中,而不大行於,世鄞学有魏邸旧书传得之。 ※《续通鉴长编》一百六十八卷 陈氏曰:礼部侍郎眉山李焘仁父撰。《长编》云者,司马公之为《通鉴》也,先命其属丛目,丛目既成,乃修长编,然後删之以成书。唐长编六百卷,今《通鉴》惟八十卷耳。焘所上表,自言未可谓之“通鉴”,止可谓之“长编”。故其书虽繁芜而不嫌也。其卷数虽如此,而册数至馀三百,盖逐卷又自分子卷或至十馀。 ※《续通鉴长编举要》六十八卷 陈氏曰:李焘撰,大略皆温公旧规也。 巽岩李氏进《长编》奏状:隆兴元年,知荣州李焘奏:“臣尝尽力史学,於本朝故事,尤切欣慕,每恨学士大夫各省所传,不考诸实录、正史,纷错难信。如建隆、开宝之禅授,涪陵、岐魏之迁殁,景德、庆历之盟誓,曩宵、谅祚之叛服,嘉之立子,治平之复辟,熙宁之更新,元之图旧,此最大事,家自为说。臣辄发愤讨论,使众说咸会於一,敢先具建隆迄开宝十有七年,为十有七卷上进。” 乾道四年,礼部郎官李焘上言:臣准朝旨,取臣所著《续资治通鉴》,自建隆迄元符,令有司缮写投进。今先次写到建隆元年至治平四年闰三月,五朝事迹,共一百八卷投进。治平以後,文字增多,容臣更加整齐,节次投进。臣窃闻司马光之作《资治通鉴》也,先使其寮采摭异闻,以年月日为丛目,丛目既成,乃修长编。唐三百年,范祖禹实掌之。光谓祖禹:长编宁失於繁,无失於略。今《唐纪》取祖禹之六百卷删为八十卷是也。臣今所纂集,义例悉用光所创立,错综铨次,皆有依凭。顾臣此书,讵可便谓《续资治通鉴》?姑谓《续资治通鉴长编》可也。旁采异闻,补实录、正史之阙略,参求真是,破巧说伪辨之纷纭,益以昭明祖宗之丰功盛德。区区小惠,或在可录。所有《续资治通鉴长编》一百八卷,随表上进。 淳熙元年,知泸州李焘上言:臣先次投进《续资治通鉴长编》自建隆迄治平,今欲纂辑治平以後至中兴以前六十年事迹,庶几一祖八宗之丰功盛德,粲然具存,无所阙遗。顾此六十年事,於实录、正史外,颇多所增益,首尾略究端绪,合为《长编》。凡六十年,年为一卷,以字之繁略,又均分之,总为二百八十卷。然熙、丰、、圣、符、靖、崇、观、和、康之大废置、大征伐,关天下之大利害者,其事迹比治平以前特异。宁失之繁,无失之略,必须睿明称制临决,如两汉宣、章故事,无使各自为说,乃可传信无穷。
淳熙九年,知遂宁府李焘上言:臣累次进所为《续资治通鉴长编》,今重别写进,共九百八十卷,计六百四册,其修换事,《总为》目一十卷。又缘一百六十八年之事,分散为九百八十卷之,文字繁多,本末颇难立见,略存梗概,庶易检寻。今创为建隆至靖康《举要》六十八卷,并卷《总目》共五卷。已上四种,通计一千六十三卷,六百八十七册。投进者,纪一祖八宗之盛德至善,义宁止於百篇?聚九朝三世之各见殊闻,事或传於两说。惟折诸圣,乃得其真。臣网罗收拾垂四十年,缀葺穿联逾一千卷,牾何敢自保?精力几尽此书。非仰大臣之品题,惧难逃乎众人之指目。汉孝宣称制决疑,故事最高於甘露;我神考锡名冠序,《治鉴》莫毁於元符。豫席恩言,比迹先正,臣死且不朽。乾道六年,奉旨降付《续资治通鉴长编》一百七十六册秘书省,令依通《鉴纸》样缮写进纳。 水心叶氏曰:李氏《续通鉴》,《春秋》之後,才有此书。自史法坏、谱牒绝,百家异传与《诗》、《书》、《春秋》并行。而汉至五季,事多在记後,史官常狼狈收拾,仅能成篇。呜呼!其何以信天下也。《通鉴》虽幸复古,然由千有馀岁之後,追战国、秦、汉之前则远矣。疑词误说,流於人心久矣,方将钩索质验,贯殊析同,力诚劳而势难一矣。及公据变复之会,乘岁月之存,断自本朝,凡实录、正史、官文书,无不是正,就一律也;而又家录、野记,旁互参审,毫不使遁逸,邪正心迹,随卷较然。夫孔子之所以正时日月必取於《春秋》者,近而其书具也,今惟《续通鉴》为然尔。故余谓《春秋》之後,才有此书,信之所聚也。虽然,公终不敢自成书,第使至约出於至详,至简成於至繁,以待後人而已。 先公曰:李文定公纂本朝《长编》,自绍兴、隆兴、乾道、淳熙,节次上进,收拾旧事,垂四十年。是《长编》一百六十八年之书,以四十年而成。 ※《九朝通略》一百六十八卷 陈氏曰:起居郎建安熊克子复撰。 ※《中兴小历》四十一卷 陈氏曰:熊克撰。克之为书,往往疏略多牾,不称良史。 ※《中兴遗史》六十卷 陈氏曰:从义郎赵之撰,庆元中上进。其书大抵记军中事为详,而朝政则甚略,意必当时游士往来边陲出入幕府者之所为。及观其记张浚攻濠州一段,自称姓名曰开封张鉴,然则此书鉴为之,而之窃以为己有也。或曰鉴即之妇翁,未知信否。 ※《丁未录》二百卷 陈氏曰:左修职郎昭武李丙撰。自治平丁未王安石初召用,迄於靖康童贯之诛,故以“丁未”名之。每事皆全载制诏章疏,甚详。 ※《思陵大事记》三十六卷,《阜陵大事记》二卷
陈氏曰:李焘撰。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二百卷 陈氏曰:工部侍郎陵阳李心传微之撰。盖与李巽岩《长编》相续,亦尝自隆兴後相继为之,会蜀乱散失,不可复得。 ※《大事记》十二卷,《解题》十二卷,《通释》一卷 陈氏曰:著作郎东莱吕祖谦伯恭撰。自敬王三十九年以下,采《左氏传》、历代史、《皇极经世》、《通鉴》、《稽古录》,辑而广之,虽上接获麟,而书法则视太史公所录,不尽用策书凡例。《解题》者,略具本末,或附以己意,多所发明。《通释》者,经典纲要、孔孟格言,以及历代名儒大议论。初意欲起《春秋》,接於五代,仅及汉武征和三年而止。东莱年方强仕,而得末疾,平生论著,大抵经始而未及成,如《读诗记》、《书说》是已。是书之作,当淳熙七年。又二年而没。使天假之年,所传於世者,宁止是哉! 朱子曰:伯恭《大事记》甚精密,古今盖未有此书,若能续而成之,岂非美事?但读书本自不多,加以衰老昏惫,岂复能办此事?世英俊如林,要必有能为之者,但恐其所经世之意,未离乎功利术数之,则非笔削之本意耳(《答詹师书》)。《语录》:伯恭《大事记》辨司马迁、班固异同处最好,大抵谦不敢任作书之意,故《左传》、《通鉴》巳载者不复,载其载者皆《左传》、《通鉴》所无者耳。有大纤巧处,如指公孙弘、张汤奸狡处,皆说得羞愧人。伯恭少时,被人说他不晓事,故其论事多指出人之情伪云。我亦知得他有此意。东莱《大事记》时己自感疾了,一日做一年,若不死,自汉武到五代只千年,三年自可了此文字。《解题》煞有工夫,只一句要包括一段意思。 ※《建隆编》一卷 陈氏曰:陈传良撰。盖《长编》太祖一朝节略也,随事考订,并及累朝之始末。庆元初在经筵上。 止斋自序曰:本朝国书有日历,有宝录,有正史,有会要,有敕令,有御集;又有司专行指挥典故之类;三朝以上,又有宝训;而百家小说、私史、与大夫行状志铭之类,不可胜记。自李焘作《续通鉴》,起建隆元年,尽靖康元年,而一代之书萃见於此,可谓备矣。然篇帙浩繁,文字重并,未为成书,难以观览。今略依汉司马迁《年表》大事记、温公司马光《稽古录》与焘《举要》,撮取其要,系以年月,其上谱将相大臣除罢,而记其政事因革於下方。夫学之为王事,非若书生务多而求博,虽章句言语,皆不忍舍也。诚能考大臣之除罢,而识君子小人进退消长之际,考政事之因革,而识取士养民治军理财之方,其後治乱成败,效出於此,斯足以成孝敬广聪明矣。故今所节略《通鉴》,如群臣奏疏,与其他年行与一时诰令,出於代言之臣,苟非关於当年治道之大端,即不抄录。或见於他书,实系治体,不可不闻,而《通鉴》偶遗,即据某书添入。至於《通鉴》登载,万一有小小遗误,亦略附著其说於下。若夫列圣深仁厚泽,垂裕後人,传之万世,尤当循守者,必为之论。但存本指,不加文采,深有冀於省察也。 ※《读书谱》一卷 陈氏曰:陈傅良撰。自伏羲迄春秋终。於《书》、《诗》、《春秋》诸经考世代而附著之。共和而下,始有年数。 ※《纪年统论》一卷,《纪年备遗》一百卷
陈氏曰:永嘉朱黼文昭撰。从陈止斋学,尝著《纪年备遗》,起陶唐,终显德,为百卷,盖亦本《通鉴》、《稽古录》,而撷其中论正统者为《统纪论》。 水心叶氏序曰:平阳朱黼因《通鉴》、《稽古录》章别论者,始尧、舜,迄五代,三千馀篇。述吕、武、王莽、曹丕、朱温,皆削其纪年以从正统,曰:吾为书之志也,书法无大於此矣。报仇明耻,贵夏贱夷,其次也。凡民人家国之用,制度等威之异,皆为说以处之;众言之淆乱,则折而一之;讹谬之相承,则而正之;南北华戎之离合,争夺之碎,人所厌简,亦备论之。该括既多,而条目众矣。所以存世次,观兴坏,本经训,原事实,芟理芜蔓,显发精隐,扶树正义,举坠逸,不以华为辨,不以意为觉,无偏之说,无新特之论。反而约之,知其能费而隐也;时而措之,知其能典而当也。呜呼,此岂非学者之所当尽其心欤! ※《皇朝编年举要》三十卷,《备要》三十卷,《中兴编年举要》十四卷 《备要》十四卷 陈氏曰:太学生莆田陈均平甫撰。均,丞相俊卿之从孙,端平初,有言於朝者,下福州取其书,由是得初品官。大抵依仿朱氏《通鉴纲目》。《举要》者,纲也;《备要》者,目也。然去取无法,详略失中,未为善书。 ※《续稽古录》一卷 陈氏曰:秘书丞历阳龚颐正养正撰。以续司马光前录,而序述繁酿。其记绍熙甲寅事,归功於韩胄。颐正名本颐,避讳改焉。尝撰《元党籍谱》得官,韩氏用事时,赐出身入馆。 ※《历代帝王纂要谱括》二卷 陈氏曰:徐姚孙应符仲潜撰。盖《绍运图》之详者也。 ●卷一百九十四 经籍考二十一 ○史(起居注) ※《穆天子传》六卷 晁氏曰:晋太康六年汲县民盗发古冢所得,凡六卷,八千五百一十四字,诏荀勖、和峤等以隶字写之云。按《春秋左氏传》:“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将皆有车辙马迹焉。”此书所载,即其事也。穆王始巡狩,得骅骊、绿耳之乘,造父为御,以观四荒,北绝流沙,西登昆仑,与《太史公记》同。汲郡守书不谨,多毁缺。虽其言不典,皆古书,颇可观览。郭璞注本谓之《周王游行记》。勖之时,古文已不能尽识,时有缺者,又转写益误,殆不可读。
陈氏曰:其体制与起居注同。起居注者,自汉明德马皇后始,汉、魏以来因之。 ※《唐创业起居注》五卷 晁氏曰:唐温大雅撰。纪高祖建义至受隋禅,用师符谶受命典册事。 陈氏曰:所载起义至受禅,凡三百五十七日。其述神尧不受九锡,反复之语甚详。愚尝书其後曰:《新史》称“除隋之乱,比迹汤、武”。汤、武未易比也,唐之受命,正与汉高帝等尔。其不受九锡,足以扫除魏、晋以来欺天罔人之态,而犹不免曰受隋禅者,乃以曾立代王之故曾,不若以子婴属史之为明白洞达也。 ※《唐高祖实录》二十卷 晁氏曰:唐房元龄等撰。太宗诏元龄与许敬宗、敬播同,起创业,尽武德九年。贞观十七年书成。 陈氏曰:唐给事中河东敬播撰。按《志》称房元龄监,许敬宗删改。今本首题“监国史许敬宗奉敕定”,第十一卷题“司空房元龄奉敕撰”,不详其故。 ※《唐太宗实录》四十卷 晁氏曰:唐许敬宗等撰。起即位,尽贞观二十三年。初,贞观十七年,房元龄、许敬宗、敬播撰《今上实录》,止十四年,成二十卷;永徽五年,无忌与史官续十五年後尽昭陵事。今四十卷,其後敬宗改定。 陈氏曰:按《艺文志》有《今上实录》二十卷,敬播等撰,房元龄监;又有长孙无忌《太宗实录》四十卷。今惟题中“书令许敬宗奉敕撰”。盖敬宗当高宗时以私,意窜改国史,《中兴书目》言之详矣。但今来既云许敬宗撰,而以为恐止是元龄、无忌所进,则不可考也。 ※《唐高宗实录》三十卷 晁氏曰:唐刘知几等撰。起即位,尽永淳二年,凡二十九年。初,令狐德、许敬宗等撰录,止显庆三年,成二十卷上之,後知几与吴兢续成。
陈氏曰:按《志》令狐德撰止乾封,知几续成之,故号後。书本三十卷,今阙十一卷。 ※《唐则天实录》二十卷 晁氏曰:吴兢撰。初,神龙二年,诏武三思、魏元忠、祝钦明、徐彦伯、柳同、应融、岑羲、徐坚撰录,三十卷。开元四年,兢与刘知几刊成此书,上之。起嗣圣改元甲申临朝,止长安四年甲辰传位,凡二十一年。 陈氏曰:按《志》魏元忠等撰,刘知几、吴兢删正,今惟题兢撰。武氏罪大恶极,固不应复入唐庙,而题主犹有圣帝之称,至开元中,礼官有言,乃去之。武氏不应有实录,犹正史之不应有本纪,皆沿袭《史》、《汉》吕后例,惟沈既济之论为正,而范氏《唐鉴》用之。 ※《唐中宗实录》二十卷 晁氏曰:唐吴兢撰。起神龙元年复位,尽景龙四年,凡六年。 ※《唐睿宗实录》十卷 晁氏曰:唐刘知几撰。知几与吴兢先《太上皇实录》,起初诞,止传位,凡四年。後续益,止山陵。 陈氏曰:《志》有二《录》,五卷者为兢。今此十卷,当是知几也。《馆阁书目》亦别有五卷者。 ※《唐元宗实录》一百卷 晁氏曰:唐元载等撰。起即位,尽上元三年,凡五十年。安史之乱,《元宗起居注》亡。大历中,史官令狐亘裒掇诏策,备一朝之遗阙。开元、天宝君臣事多漏略。 陈氏曰:题元载撰,盖左拾遗令狐亘所为,而载以宰相监也。史称事多漏略,拙於取弃,不称良史。亘,德五世孙也。
※《唐肃宗实录》三十卷 晁氏曰:唐元载等撰。起即位,尽後元年,凡六年。 陈氏曰:亦元载监,不见史官姓名。 ※《唐代宗实录》四十卷 晁氏曰:唐令狐亘撰。初,诏亘撰录,未成书,贬官卒。元和二年,子丕上之。当时名官如房,不立传,抗直如颜真卿,略而不载,时讥漏略。起宝应元年壬寅,止大历十四年己未,凡十七年。 陈氏曰:尤为漏略。 ※《唐建中实录》十卷 《崇文总目》唐史馆撰沈既济撰。起大历十四年德宗郎位,尽建中二年十月既济罢史官之日。自作五例,所以异於常者:举终必见始;善恶必评;月必举朔;史官虽卑,出入必书;太子曰薨。自谓“辞虽不足,而书法无隐”云。 ※《唐德宗实录》五十卷 晁氏曰:裴等撰。起即位,尽贞元二十一年,凡二十五年。元和二年,诏蒋、樊绅、林宝、韦处厚、独孤郁同。五年,上之。 ※《唐顺宗实录》五卷 晁氏曰:韩愈撰。起贞元二十一年乙酉正月,止永贞元年丙戍八月。初,愈撰录禁中事为切直,阉宦不喜,訾其非实,文宗诏路隋刊正。隋建言“众议以刊非是。李宗闵、牛僧孺谓史官李汉、蒋系皆愈之婿,不可参撰,俾臣下笔。臣谓不然。且愈之所书,非己自出,元和以来,相循逮今。汉等以嫌,无害公谊。请条其甚谬误者,付史官刊定。”诏摘去元和、永贞数事为失实,录不复改。
陈氏曰:按《志》称韩愈、沈传师、宇文籍撰,李吉父监。《新史》谓议者然不息,卒窜定无完篇,以阉宦恶其书禁中事切直也。 ※《唐宪宗实录》四十卷 晁氏曰:唐路隋等撰。起即位,尽元和十五年。初,穆宗长庆二年,诏监国史杜元颖与史官韦处厚、路隋、沈传师、郑氵、宇文籍等《元和实录》,未及成书。太和四年,隋与苏景胤、陈夷行、李汉、蒋系续成上之。统例取舍,皆出处厚焉。 陈氏曰:按《志》称沈传师、郑氵,宇文籍、蒋系、李汉、陈夷行、苏景裔撰,盖前後史官也;又称杜元颖、韦处厚、路隋监,亦前後宰相也。 ※《唐穆宗实录》二十卷 晁氏曰:唐路隋等撰。起即位,尽长庆四年。按《文宗实录》:太和四年,隋与苏景裔等上《宪宗实录》,後有王彦威、杨汉公、苏涤、裴休并为史官去。 ※《唐敬宗实录》十卷 晁氏曰:唐李让夷等撰。起长庆四年甲辰即位,止宝历二年丁未,凡三年。武宗会昌中,诏史官陈商、郑亚同,让夷监,书成上之。 ※《唐文宗实录》四十卷 晁氏曰:魏谟等撰。起即位,尽开成五年,凡十四年。宣宗大中八年,史官蒋偕、牛丛、王讽、卢吉同。 陈氏曰:谟监,偕等史官也。 ※《唐武宗实录》一卷
晁氏曰:唐韦保衡撰。武宗以後,实录皆亡,今止有会昌元年正月二月。 陈氏曰:按《唐志》惟有《武宗实录》三十卷,其後皆未尝纂;更五代,《武录》亦不存,《邯郸书目》惟有一卷而已。 ※《唐宣宗实录》三十卷,《懿宗实录》二十五卷,《僖宗实录》三十卷 《昭宗实录》三十卷 《哀宗实录》八卷 晁氏曰:国朝宋敏求次道所补。《宣录》三十卷,《懿录》三十卷(一作二十五卷),《僖录》三十卷,《昭录》三十卷,《哀录》八卷,通百二十八卷,世服其博闻。 陈氏曰:五《录》者,皆敏求追述为书。按《两朝史志》,初为一百卷,其後增益为一百四十八卷。今按《懿录》三十五卷,止有二十五卷,而始终皆备,非阙也,实一百四十三卷。《馆阁书目》又言阙第九一卷,今亦不阙云。 ※《建康实录》二十卷 晁氏曰:唐许嵩撰。始自吴,起汉兴平元年,终於陈末祯明三年,南朝六代四十帝,四百年君臣行事,及土地山川、城池宫苑、制置兴坏、用存古迹,其异事则注之,以益见闻。按南朝四百年,除西晋平吴之年并吴首事之年,而巳。吴大帝在武昌七年,梁元年都江陵三年,其实在建康宫,三百二十一年也。十父按:嵩自叙此书云“使周览而不繁,约而无失”。然自顺帝以後,复为纪传而废编年,其重衤复一事牾者甚众;至於名号称谓,又绝无法,盖亦烦而多失矣。 陈氏曰:载吴、晋、宋、齐、梁、陈六朝都建康者,编年附传,大略用实录体。 ※《後唐庄宗实录》三十卷 陈氏曰:监修赵凤,史官张昭远撰。天成四年上。 ※《後唐明宗实录》三十卷 陈氏曰:监修姚ダ,史官张昭远撰。清泰三年上。
※《後唐废帝实录》十七卷 陈氏曰:张昭、尹拙、刘温叟撰。按昭本传,撰梁均王郢王、後唐愍帝废帝、汉隐帝《实录》,惟梁二王祀浸远,事皆遗失,遂不修,馀三帝实录皆藏史阁,周世宗时也。盖昭本撰《周祖实录》,以其历试之迹多在隐汉帝时,故请先修《隐录》,因并及前代云。 ※《晋高祖实录》三十卷,《晋出帝实录》二十卷 陈氏曰:监修窦正固,史官贾伟、王伸、窦俨等撰。周广顺元年上。正固字体仁,同州人。相汉,至周罢,归洛阳,国初卒。 ※《汉高祖实录》十七卷 陈氏曰:监修苏逢吉,史官贾伟等撰。乾二年上。书本二十卷,今阙末三卷。《中兴书目》作十卷。 ※《汉隐帝实录》十五卷 陈氏曰:张昭等撰。事巳见前。 ※《周太祖实录》三十卷 陈氏曰:张昭等撰。显德五年上。昭即昭远,字潜夫,濮上人。避汉祖讳,止称昭,逮事本朝,为吏部尚书。开宝五年卒。 ※《周世宗实录》四十卷 陈氏曰:监修官晋阳王溥齐物、修撰范阳扈蒙日用撰。
※《蜀高祖实录》三十卷 晁氏曰:伪蜀李昊撰。高祖者,孟知祥也。昊相知祥子昶时被命撰。起唐咸通甲午,终於伪明德元年甲午,凡六十一年。 ※《太祖实录》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沈伦撰。太平兴国三年,诏李、扈蒙、李穆、郭贽、宋白、董淳、赵邻几同修,伦总其事。更历二载,书成。起创业,迄山陵,凡十七年。淳化中,王禹作《箧中记》,叙云:“太祖神圣文武,旷世无伦,自受命之後,功德日新,皆禹耳目所闻见。今为史臣,多有讳忌而不书,又上近取实录入禁中,亲笔削之,禹恐岁月浸久,遗落不传,因编次十馀事。”按禹所言,虽未可尽信,然咸平、祥符,亦以所书漏落,一再命儒臣重修,多所增益,故有三本传於世。 ※《重修太祖实录》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李沆等撰。咸平中,真宗以前录漏略,诏钱若水、王禹、李宗谔、梁颢、赵安仁重加刊修,吕端监修。端罢,沆代。二年,书成奏御。沆表云:“前录天造之始、国姓之源,发挥无取,削平诸国,僭主伪臣,颇亡事迹。今之所正,率由典章,又益诸臣传一百四人。”按书太宗不榷市,及杜太后遗言,与司马温公所书不同,多类此。 陈氏曰:监修国史肥乡李沆太初、史官集贤院学士河南钱若水淡成等重修。初,上命李至、张洎等修太祖史,未成。及咸平元年,《太宗实录》成书,以太祖朝事多漏略,故再命若水修撰。二年,书成上之。卷首有沆《进书表》,叙前录之失及新书刊修条目甚详。同修者直馆饶阳李宗谔昌武、东平梁颢太素、直集贤院河南赵安仁乐道。李焘云:“世传太祖自陈桥推戴,马上约束诸将,本太祖圣意,前录无太宗叩马之语,乃後录所增也。”然则焘亦尝见旧录也邪?近闻士大夫家亦多有之,求之未获也。 ※《太宗实录》八十卷 晁氏曰:皇朝钱若水等撰。至道三年,命若水专修,不隶史局。若水即引柴成务、宋度、吴淑、杨亿为佐,咸平元年书成,上於朝。起即位,止至道三年丁酉三月,凡二十年。初,太宗有驯犬常在乘舆侧,及崩,犬辄不食。李至常作歌纪其事以遗若水,其断章曰“白麟赤马君勿书,劝君书此惩浮俗”。而若水不为载。吕端虽为监修,而未尝莅局,书成署端名。至抉其事以为专美,若水援唐朝故事若此者甚众,时议不能夺。世又传亿子娶张洎女而不终,故《洎传》多鬼辞。呜呼!若水及亿,天下称贤,尚不能免於流议如此。信乎执史笔者之难也! 陈氏曰:钱若水等以至道三年十一月受命,咸平元年八月上之,九月而毕,人难其速。按《杨亿传》,书凡八十篇,而亿独草五十六卷。 ※《真宗实录》一百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王钦若等撰。起藩邸,止乾兴元年壬戍二月,凡二十六年。乾兴元年,诏李维、晏殊、孙、宋绶、陈尧佐、王举正、李淑同修,冯拯监修。拯卒,钦若代。天圣二年,书成奏御。
陈氏曰:学士承旨肥乡李维仲方、学士临川晏殊同叔撰。 容斋洪氏《随笔》曰:司马迁作《史记》,於《封禅书》中述武帝神仙鬼灶方士之事甚备,故王允谓之“谤书”。国朝景德、祥符之,王文穆、陈文忠、陈文僖、丁晋公诸人造作天书符瑞,以为固宠容悦之计。及真宗上仙,王沂公惧贻讥後世,故请藏天书於梓宫以灭迹。而实录之成,乃文穆监修,其载崇奉宫庙,祥芝鹤,惟恐不祥,遂为信史之累,与太史公“谤书”意异而实同也。 ※《仁宗实录》二百卷 晁氏曰:皇朝韩琦等撰。起藩邸,尽嘉八年三月,凡四十二年。嘉八年十二月,诏琦提举,王、贾黯、范镇修撰,宋敏求、吕夏卿、韩维检讨。治平中,又命陈荐、陈绎同编修。熙宁二年奏御。 ※《英宗实录》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曾公亮等撰。起藩邸,尽治平四年正月,凡四年。熙宁元年正月,诏公亮提举,吕公著、韩维修撰,孙觉、曾巩检讨,三月又以钱藻检讨,四月又以王安石、吴充为修撰,二年七月书成。 王氏《挥麈录》曰:《英宗实录》,熙宁元年曾宣靖提举。王荆公时巳入翰林,宣靖自为之,兼实录修撰,不置官属,成书三十卷,出於一手。东坡先生尝语刘庄舆羲仲云:“此书词简而事备,文古而意明。为国朝诸史之冠。” ※《神宗实录》二百卷 晁氏曰:皇朝曾布等撰。起藩邸,止元丰八年三月,凡十九年。 ※《神宗朱墨史》二百卷 晁氏曰:元元年,诏修《神宗实录》,邓温伯、陆佃修撰,林希、曾肇检讨,蔡确提举。确罢,司马光代。光薨,吕公著代。公著薨,大防代。六年奏御。赵彦若、范祖禹、黄庭坚後亦与编修,书成赏劳,皆迁官一等。绍圣中,谏官翟思言:元,吕大防提举实录,祖禹、庭坚等编修,刊落事迹,变乱美恶,外应奸人诋诬之说。命曾布重行修定。其後奏书,以旧录为本,用墨书,添入者用朱书,其删去者用黄抹,巳而将旧录焚毁。宣和中,或得其本於禁中,遂传於民,号“朱墨史”云。 陈氏曰:绍圣中,蔡卞、林希等重修,前史官由是得罪。其书大抵以安石《日录》为主,陈所谓“尊私史而压宗庙”者也。
※《神宗实录考异》二百卷 陈氏曰:监修解梁赵鼎元镇、史官成都范冲元长等撰进。建炎初,有绍重修,绍兴六年,先进呈五十卷,六年正月书成。“考异”者,备朱墨黄三书而明著其去取之意也。阙百六十一至百七十一卷。初,蔡卞既败旧录,每一卷成,纳之禁中,盖将泯其迹,而使新录独行,所谓朱墨本者不可得而见也。及梁师成用事,自谓苏氏遗体,颇招延元诸家子孙若范温、奏堪之流。师成在禁中见其书,为诸家人道之,诸人幸其书之出,因曰:“此不可不录也。”师成如其言。及败,没入。有得其书者携以渡江,遂传於世。呜呼,此可谓非天乎! ※《哲宗前录》一百卷,《後录》九十四卷 晁氏曰:蔡京撰。《前录》起藩邸,尽元七年十二月;《後录》绍圣元年正月,尽元符三年正月,共十三年。京之意以宣仁垂帘时政非出於上,故分《前》、《後录》,盖厚诬也。 ※《重修哲宗实录》一百五十卷 晁氏曰:绍兴四年三月壬子,太上皇帝顾谓宰臣朱胜非等曰:“神宗、哲宗两朝史录,事多失实,非所以传信後世,当重别修定。著《唐鉴》范祖禹有子名冲者,有召命,可促来,令兼史臣。”胜非奏曰:“神宗史缘添入王安石《日录》,哲宗史经蔡京、蔡卞之手,议论多不公。今蒙圣谕,命官删定,以昭彰二帝盛美,天下幸甚。”十八日丙申,新除宗正少卿兼直史馆范冲辞免恩命。胜非奏曰:“冲谓史馆专修神宗、哲宗史录,而其父祖禹元任谏官,後坐章疏议论,责死岭表,而《神宗实录》又经祖禹之手,今既重修,则凡出京、卞之意及其增添者,不无删改。傥使冲预其事,恐其党未能厌服。”上曰:“以私意增添,不知当否?”胜非曰:“皆非公论。”上曰:“然则删之何害?纷纷浮议,不足恤也。”臣胜非曰:“范冲不得不以此为辞。今圣断不私,冲亦安敢有请?”上复愀然谓胜非等曰:“此事岂朕敢私?顷岁昭慈圣献皇后诞辰,因置酒宫中,从容语及前朝事。昭慈谓朕曰:‘吾老矣,幸相聚於此,他时身後,吾复何患?然有一事,当为官家言之。吾逮事宣仁圣烈皇后,求之古今母后之贤,未见其比。因奸臣快其私愤,肆加诬谤,有玷盛德。建炎初,虽尝下诏辨明,而史录所载,未经删改,岂足传信後世?吾意在天之灵,不无望於官家也!’朕每念此,忄然於怀,朝夕降一诏书,明载昭慈遗旨,庶使中外知朕之本意。”臣胜非进曰:“圣谕及此,天下幸甚!臣等仰惟神宗、哲宗两朝实录,以太上皇帝圣意先定,爰命宰臣,悉令删修,故具载圣语於篇末”云。 王氏《挥麈录》曰:徐敦立云:“在馆中时,见《重修哲宗实录》。其旧书,崇宁率多贵游子弟以预讨论,於一时名臣行事,既多疏略,而新书复因之,於时急於成书,不复广加搜讨,有一传而仅载历官先後,且据逐人碑志,有传中合书名犹云‘公’者。读之使人不能无恨。 ※《徽宗实录》二百卷 晁氏曰:皇朝程俱撰。先是汪藻编《庚辰以来诏旨》,颇繁杂,俱删辑成此书,且附以靖康、建炎时事。 陈氏曰:《徽宗实录》一百五十卷,监修宰相汤思退等上。绍兴七年诏修,十一年先上六十卷,至二十八年书成。修撰官历年既久,前後非一人。至乾道五年,秘书少监李焘言此书疏舛特甚,请重修。淳熙四年成。凡二百卷,《考异》百五十卷,《目录》二十五卷。今百五十卷者,前本也。 ※《钦宗实录》四十卷 陈氏曰:乾道四年,修撰洪迈等进。
※《高宗实录》五百卷 陈氏曰:庆元三年,修撰济源傅伯寿景仁撰。初进二百八十卷,止绍兴十六年。嘉泰二年,修撰建安袁说友起岩等又进二百二十卷,止三十二年。 ※《孝宗实录》五百卷 陈氏曰:嘉泰二年,修撰傅伯寿等撰进。中兴以来两朝五十馀载事迹,置院既久,不以时成,涉笔之臣,乍迁忽徙,不可殚纪。及有诏趣进,则忽遽抄录,甚者一委吏手。卷帙猥多,而记载无法,疏略牾,不复可稽。故二录比之前世,最为阙典,观者为之太息。 《中兴国史志》:高宗命范冲重修《神录》,已进而冲去国。尹享继之,又进《哲宗》。《徽宗实录》,绍兴未尝成书,建炎後,史牍不存,皆仰搜讨,故犹多脱略,孝宗命李焘增修之。《钦宗实录》,洪迈用龚茂良所补日历,文直事核。《高宗实录》,庆元、嘉泰所上,时史无专官,莫知谁笔。《孝宗》、《光宗实录》,初以付龚敦颐,卒专委傅伯寿、陆游。《孝录》比诸录为疏。 ※《高宗实录》一千卷 国史日历所李焘等修进。自为序略曰:《日历》起初潜,讫内禅,用《春秋》四系之法,杂取左右史《起居注》、《三省密院》、《时政记》及百司移报,综错成章,凡关於时,靡不毕载。前後所论著,共成一千卷,卷为一册,总一千册,谨缮进呈。顾惟纪述圣神之言动,事大体重,臣愚岂能独任?加之岁周三纪,史非一官,掇缉穿联,简策繁夥,其脱略牾,违失本真,安敢自保?在昔英主,往往指授,重加刊正。房元龄等进武德、贞观事迹,太宗更令纪实。如臣妄庸於元龄,无能为役,姑自罄竭,强附於唐虞氏史臣之义尔。 《中兴艺文志》:《高宗日历》初年者多为秦桧改弃,专政以後纪录尤不足信。韩胄当国,《宁宗日历》亦多诬。後皆命刊修。然《高宗日历》、《时政记》亡失,多不复可考。 ※《西汉诏令》十二卷 陈氏曰:吴郡林ж德祖编。采括志传,参之本纪,以示信安程俱致道。俱以世次先後,各为一卷,差比岁月,摹而成书,且为之序。ж中词学,为开封府掾。 ※《东汉诏令》十一卷 陈氏曰:宗正寺主簿鄞楼叔编。大抵用林旧体,自为之序。帝王之制,具在百篇,後世不可及矣。两汉犹为近古。愚未冠时,无书可观,虽二史亦从人借。尝於《班书》志、传录出诸诏,与纪中相附,以便览阅。既仕於越,及得见林氏书。而楼书近出,其为好古博雅,斯以勤矣。惟平、献二朝,莽、操用事,如锡莽及废伏后之类,皆当削去,而莽时尤多也。
※《本朝大诏令》二百四十卷 陈氏曰:宝谟阁直学士豫章李大异伯珍刻於建宁,云绍兴宋宣献公家子孙所编摹也。而不著其名。始自国初,迄於宣政,分门别类,凡目至为详悉。 ※《玉堂制草》十卷 陈氏曰:参政钜野李邴汉老编。承平以前制诏。 ※《元符庚辰以来诏旨》三卷 晁氏曰:汪藻编徽宗即位後诏旨,未全。 ※《中兴玉堂制草》六十四卷 陈氏曰:同知枢密鄱阳洪遵景严编。起建炎,迄绍兴末。 ※《中兴续玉堂制草》三十卷 陈氏曰:丞相益文忠公周必太子充为学士院时编进。始尝建言,加上“德寿”尊号,不以表而以议,且称嗣皇帝为非是,遂革之。今书以《尊号表》为卷首,而增附《馆职笔问》於後,起隆兴,迄淳熙改元。自後未有续者。 ※《纶言集》三十一卷 陈氏曰:宇文粹中、虚中兄弟所编集。
※《中兴纶言集》二十八卷 陈氏曰:左司郎中莆田郑寅子敬编。寅,知枢密院 侨之子,端重博洽,藏书数万卷,於本朝典故尤熟。 ●卷一百九十五 经籍考二十二 ○史(杂史各门总 杂史) 《隋 经籍》曰:自秦拨去古文,篇籍遗散。汉初,得《战国策》,盖战国游士记其策谋。其后,陆贾作《楚汉春秋》,以述诛锄秦、项之事。又有《越绝》,相承以为子贡所作。后汉赵晔又为《吴越春秋》。其属辞比事,皆不与《春秋》、《史记》、《汉书》相似,盖率尔而作,非史策之正也。灵献之世,天下大乱,史官失其自后汉以来,学者多抄撮旧史,自为一书。呀起自人皇,或断之近代,亦各其志,而体制不经。又有委巷之说,迂怪妄诞,真虚莫测,然其大抵皆帝王之事。通人君子,必博采广览,以酌其要,故备而存之,谓之杂史。 《宋三朝志》曰:杂史者,正史、编年之外,别为一家。体制不纯,事多异闻,言或过实。然籍以质正疑谬,补缉阙遗,后之为史者,有以取资,如司马迁采《战国策》、《楚汉春秋》,不为无益也。 《隋志》:七十二部,九百一十七卷(通计亡书,七十三部,九百三十九卷)。 《唐志》:杂史八十八家,一百七部,一千八百二十八卷(失姓名八家,元行冲以下不著录六十家,八百六十一卷)。 《宋三朝志》:杂史九十一部,九百六十八卷。 《宋两朝志》:三十一部,六百三十卷。 《宋四朝志》:二十四部,一千七十三卷(内《唐武宗实录》以下六部入实录门,不重具)。
《宋中兴志》:别史三十一家,三十六部,一千三十四卷。 △右杂史 《隋 经籍志》曰:古之史官,必广其所记,非独人君之举。《周官》外史,掌四方之志,则诸侯史记兼而有之。《春秋传》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勋在王室,藏于盟府。”臧纥之叛,季孙命太史召掌恶臣而盟之。《周官》司寇,凡大盟约,莅其盟书,登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是则王者诛赏,具录其事,昭告神明,百官史臣,皆藏其书。故自公卿诸侯,至于群士,善恶之迹,毕集史职。而又闾胥之政,凡聚众庶,书其敬敏任恤者;族师每月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党正岁书其德行道艺者,而入之于乡大夫。乡大夫三年大比,考其德行道艺,举其贤者能者,而献其书。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是以穷居侧陋之士,言行必达,皆有史传。自史官旷绝,其道废坏,汉初,始有丹书之约、白马之盟。武帝从董仲舒之言,始举贤良文学。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善恶之事,靡不毕集。司马迁、班固撰而成之。股肱辅弼之臣、扶义ㄈ傥之士,皆有记录。而操行高洁不涉于世者,《史记》独传夷、齐,《汉书》但述杨王孙之俦,其余皆略而不说。又汉时阮仓作《列仙图》,刘向典校经籍,始作《列仙》、《列士》、《列女》之传。皆因其志尚,率尔而作,不在正史。后汉光武始诏南撰作风俗,故沛、三辅有耆旧节士之序,鲁庐江有名德先贤之赞。郡国之书,由是而作。魏文帝又作《列异》,以序鬼神奇怪之事,嵇康作《高士传》,以叙圣贤之风。因其事类,相继而作者甚众,名目转广,而又杂以虚诞怪妄之说。推其本原,盖亦史官之末事也。载笔之士,删采其要焉。鲁、沛、三辅,序赞并亡,后之作者,亦多零失,今取其见存,今取其见存,部而类之,谓之杂传。 《宋三朝艺文志》曰:传记之作,盖史笔之所不及者,方闻之士,得以纪述而为劝戒。《隋志》曰杂传,《唐志》曰杂传类,有先贤、耆旧、孝友、忠节、列藩、良吏、高逸、科录、家传、文士、仙灵、高僧、鬼神、列女之别。今总为传记,事涉道、释者,各具于其事。 《宋两朝艺文志》曰:传记之作,近世尤盛,其为家者,亦多可称,采获削稿,为史氛传。然根据肤浅,好尚偏驳,滞泥一隅,寡通方之用,至孙冲、胡讷,收摭益细,而通之于小说。 按:杂史、杂传,皆野史之流,出于正史之外者。盖杂史,纪、志、编年之属也,所纪者一代或一时之事;杂传者,列传之属也,所纪者一人之事。然固有名为一人之事,而实关系一代一时之事者,又有参错互见者。前史多以杂史第四,杂传第八,相去悬隔,难以参照,今以二类相附近,庶便检云。 《隋志》:二百一十七部,一千二百八十六卷。 《唐志》:一百二十五家,一百四十六部,一千六百五十六卷。 《宋三朝志》:一百三十九部,四百三十七卷。 《宋两朝志》:一十六部,八十一卷。 《宋四朝志》:五十三部,五百二十二卷。 《宋中兴志》:三百一十三家,三百三十九部,一千三百七十九卷。
△右杂传 《隋 经籍志》曰:自永嘉之乱,皇纲失驭,九州君长,据有中原者甚众。而当时臣子,亦各记录。後魏克平诸国,据有高、华,始命司徒崔浩博采旧闻,缀述国史。诸国记注,尽集秘阁。尔朱之乱,并皆散亡。今举其见在,谓之霸史。 《隋志》:二十七部,三百三十五卷。 《唐志》:一十七家,二十七部,五百四十二卷。 《宋三朝志》:二十七部,三百七十二卷。 《宋两朝志》:五部,五十四卷。 《宋中兴志》:四十家,四十三部,四百三十七卷。 夹氵祭郑氏曰:古今编书所不能分者五:一曰传记,二曰杂家,三曰小说,四曰杂史,五曰故事。凡此五类之书,足相紊乱。又如文史与诗话,亦能相滥。编书之家,多是苟且,有见名不见书者,有看前不看後者。《尉缭子》,兵书也,班固以为诸子类,於杂家,此之谓见名不见书。《隋》、《唐》因之,至《崇文目》,始入兵书类,颜师古作《刊谬正俗》,乃杂记经史,惟第一篇说《论语》,而《崇文目》以为《论语》类,此之谓看前不看後。应知《崇文》所释,不看全书,多只看帙前数行,率意以释之耳。按《刊谬正俗》当入经解类。 按:夹氵祭言古今编书所不能分者五,可以订历代艺文志之失。所谓“见名不见书,看前不看後”者,尤足以究其所失之源。然愚尝考之,经录犹无此患,而莫谬乱於史。盖有实故事而以为杂史者,实杂史而以为小说者。又有《隋志》以为故事,《唐志》以为传记,《宋志》以为杂史者。若一一考订,改而正之,则既不欲以臆见改前史之旧文,且所录诸书,盖有前史仅存其名,晚学实未尝见其书者,则亦无由知其编类之得失,是以姑仍其旧。而於所录先儒议论诸书本末,则不详加考订,但以类相从,而不尽仍前史之旧云。 右霸史、伪史。 《宋三朝志》:二十六部,六百一十二卷。 《宋两朝志》:四部,一百三十八卷。
《宋四朝志》:三部,三十三卷。 《宋中兴志》:四十家,四十六部,六百八十一卷。 右史钞。《隋》、《唐志》史部皆无此门,附在杂史。《宋志》方别立史抄门。 ※《汲冢周书》十卷 晁氏曰:晋太康中汲郡与《穆天子传》同得,晋孔晁注。盖孔子删采之馀,凡七十篇。古者天子诸侯皆有史官,唯书法信实者行於世。秦、汉罢黜封建,独天子之史存。然史官或怯而阿世,贪而曲笔,虚美隐恶,不足考信。则儒学处士,必私有记述,以伸其志,将来赖之以证史官之失,其私益大矣。以司马迁之博闻,犹采数家之言以成其言,况其下者乎!亦有闻见单浅、记录失实、臆偏私、褒贬弗公以误後世者,在观者慎择之而巳矣。 陈氏曰:晋太康中,汲郡发魏安王冢,所得竹简书,此其一也。凡七十篇《叙》一篇,在其末。今京口刊本以叙散在诸篇,盖以仿孔安国《尚书》。相传以为孔子删《书》所馀者,未必然也。文体与古文不类,似战国後人放亻效为之者。 巽岩李氏曰:隋、唐《经籍》、《艺文志》皆称此书得之晋太康中汲郡魏安王冢,孔晁注解,或称十卷,或八卷,大抵不殊。按此,则晋以前初未有此也。然刘向、班固所录,并著《周书》七十一篇,且谓孔子删削之馀。而司马迁记武王克殷事,盖与此合。岂西汉世已得入中秘,其後稍隐,学者不道,及盗发冢乃幸复出邪?篇目比《汉》但阙一耳,必班、刘、司马所见者也,系之汲冢,失其本矣。书多辞,宜孔子所不取。抑战国处士私相缀缉,周为名,孔子亦未必见章句,或脱烂难读,更须考求,别加是正云。 容斋洪氏《随笔》曰:《周书》今七十篇,殊与《尚书》体不相类,所载事物亦多过实。其《克商解》云:武王先入,纣所在,射之三发,而後下车,系之以轻吕(剑名)。斩之以黄钺。县诸大白.商二女既缢。又射之三发。击之以轻吕。斩之以元钺。县诸小白.越六日。朝至於周,以三首先馘,入燎於周庙,又用纣於南郊。夫武王之伐纣,应天顺人,不过杀之而已。纣既死,何至枭戮俘馘,且用之以祭乎?其必不然者也。又言武王狩事,尤为淫侈,至於擒虎二十有二、猫二、麋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三、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一、罴百十八、豕三百五十有二、十有八、麂十有六、麝五十、鹿三千五百有二。遂征四方,凡憝国九十有九国,馘磨亿有十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其多如是。虽注家亦云武王以不杀为仁,无缘所馘如此,盖大言也。《王会篇》皆大会诸侯及四夷事,云:唐叔、荀叔、周公在左,太公在右;堂下之右,唐公、虞公南面立焉,堂下之左,商公、夏公立焉。四公者,尧、舜、禹、汤後,商、夏即杞、宋也。又言俘商宝玉亿有百万。所纪四夷国名颇古奥,兽畜亦奇崛,以“肃慎”为“稷慎”,“犭岁人”为“秽人”,乐浪之夷为“良夷”,“姑蔑”为“姑妹”,“东瓯”为“且瓯”,“渠搜”为“渠叟”,“高句丽”为“高夷”。所叙秽人前儿若弥猴,立行,声似小儿。良夷在子(兽名)鳖身人首,脂其腹,炙之藿则鸣。扬州禺禺鱼、人鹿。青邱狐九尾。东南夷曰氐乘黄,乘黄者似骐,背有两角。东越海蛤、海阳盈车大蟹。西南戎曰央林,以酋耳,酋耳者,身若虎豹。渠叟以A28犬,A28犬者,露犬也,能飞,食虎豹。区阳戎以鳖封,鳖封者,若彘,前後有首。蜀人以文翰,文翰者,若皋鸡。康民以稃苡,其实如李,食之宜子。北狄州縻费费,其形人身枝肿,自笑,笑则上唇翕其目,食人。都郭(亦北狄)生生,若黄狗,人面能言。奇(亦北狄)善芳,头若雄鸡,佩之令人不眯。正东高夷兼羊,兼羊者,羊面四角。西方之戎曰独鹿,邛邛距虚。犬戎文马,面赤{髟曷}缟身,目若黄金,名古皇之乘。白州北闾,北闾者,其华若羽,以其木为车,终行不败。篇末引伊尹《朝献商书》云:汤问伊尹,使为四方献令。伊尹请令正东以鱼皮之な、酱、蛟<盾>、利剑,正南以珠玑、玳瑁、象齿、文犀,正西以丹青、白旄、江历(珠名)、龙角,正北以橐驼、余、是、良弓为献。汤曰善。凡此皆无所质信,姑录之以贻博雅者。唐太宗时,远方诸国来朝贡者甚众,服装诡异,颜师古请图以示後,作《王会图》盖取诸此。《汉书》所引“天予不取,反受其咎,母为权首,将受其咎。”以为《逸周书》,此亦无之,然则非全书也。 後村刘氏曰:《汲冢书》十卷,七十篇,与《艺文志》“《周书》七十一篇”合,但少一篇。晁子止谓其记录失实,李仁父谓书多词。按中所载武王征四方,馘亿有十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俘三亿万二百三十,暴於秦皇、汉武矣。狩擒虎二十有二(云云见前段)。纣囿虽大,安得熊罴如是其众?又谓俘商宝玉亿有百万。皆荒唐夸诞,不近人情,非止於而已。百篇圣笔所定,孟子犹疑“漂杵”之语。前辈云“吾欲忘言”,观道妙《六经》,俱不是全书,况《汲冢》之类乎! ※《吴越春秋》十二卷 晁氏曰:後汉赵晔撰。吴起太伯,尽夫差;越起无馀,尽勾践。内吴外越,本末咸备。 ※《吴越春秋传》十卷
《崇文总目》:唐皇甫遵注。初,赵晔为《吴越春秋》十二卷,其後有杨方者,以晔所撰为烦,又刊削之为五卷。遵乃合二家之书,考定而注之。 ※《越绝书》十五卷 《崇文总目》:子贡撰,或曰子胥。旧有内纪八、外传十七,今文题阙舛,载二十篇,又载春申君,疑後人窜定。世或传二十篇者,非是。 陈氏曰:无撰人名氏,相传以为子贡者,非也。其书杂记吴、越事,不及秦、汉,直至建武二十八年。盖战国後人所为,而汉人又附益之耳。“越绝”之义,曰“圣人发一隅,辩士宣其辞;圣文绝於彼,辩士绝於此”。故曰“越绝”。虽则云然,终未可晓也。 ※《西京杂记》二卷(一作六卷) 晁氏曰:晋葛洪撰。初,序言:洪家有刘子骏《汉书》百卷,乃当时欲撰史录事,而未得缔思,无前後之次,杂记而已。後学者始甲乙,之终癸为十卷,以其书校班《史》,殆全取刘书耳。所馀二万言,乃钞撮之。析二篇以裨《汉书》之阙,犹存甲乙裒次。江左人或以为吴均依为之。 陈氏曰:其卷末言:洪家有刘子骏书百卷,先父传之。歆欲撰《汉书》,杂录汉事,未及而亡。试以此记考校班固所作,殆是全取刘书,有少异同耳。固所遗不过二万馀言,今钞出为二卷,以裨《汉书》之阙。所谓先父者,歆之於向也。而《馆阁书目》以为洪父传之,非是。《唐艺文志》亦只二卷。今六卷者,後人分之也。按:洪博闻深学,江左绝伦,著书几五百卷,本传具载其目,不闻有此书。而向、歆父子,亦不闻洪尝作史传於世。使班固有所因述,亦不应全没不著也。殆有可疑者。岂惟非向、歆所传,亦未必洪之作也。 ※《东观汉记》十卷 陈氏曰:汉谒者仆射刘珍、校书郎刘余等撰。初,班固在显宗朝尝撰《世祖本纪》、《功臣列传》、《载记》二十八篇。至永初中,珍、余等著作东观,撰集《汉记》。其後卢植、蔡邕、马日等,皆尝补续。《唐艺文志》著录者一百二十卷。今所存者,惟吴汉、贾复、耿、寇恂、冯异、祭遵及景丹、盖延八人列传而已。其卷第凡十,而阙第七、八二卷,未知果当时之遗否也。 罗鄂州序曰:愿闻之上蔡任氵岌文源曰:“氵岌家旧有《东观汉记》四十三卷,丙子渡江亡去,後得蜀本,错误殆不可读,用秘阁本雠校,删著为八篇,洎见唐诸儒所引,参之以袁宏《後汉纪》、范晔《後汉书》,粗为全具,其疑以待博洽君子。”按显宗命班固为兰台令史,迁为郎,撰光武功臣、平林新市、公孙述事,作列传、载记二十八篇。永宁元年,太后又诏刘珍与刘余作建武以来名臣传。今此记所存皆建武事,岂固及珍、余所述邪?其文类《前汉书》,又传後所题有“太史官曰”有序目者,此班、刘之所为分也。然固与珍传不载成书卷目,《隋书 经籍志》称刘珍所撰《汉记》百四十三卷,《新》、《旧唐书》、《经籍》、《艺文》志皆百二十七卷,吴兢所藏与官书卷同,刘知几所有仅百十四篇。本朝欧阳公尝欲求於海外,後复散亡,今所存才此耳,岂不惜哉!然《後汉》成书,自刘珍、谢承、薛莹、司马彪、华峤、谢忱、袁崧、刘义庆、萧子显,凡九家,唯华峤专述《汉记》。逮范晔总载诸家而成书,亦以华峤为主。後之欲考《汉记》者,於范氏之书犹有取焉。文源之言既然,愿以为此书乃汉世史臣亲记见闻。而袁、范出魏、晋後,以世揆之,不得为此,观《高密侯》一传,而纲领见矣。书虽不全,当共存录。因刻板於江夏郡,篇中往往有唐武后时字,不欲辄改。 ※《高氏小史》一百二十卷 晁氏曰:唐高峻撰。以司马迁《史》至《陈》、《隋书》,附以唐实录,纂其要,分十例,为六十卷,後其子回析倍之。
陈氏曰:盖钞节历代史也。司马温公尝称其书,使学者观之。今按《国史志》,凡一百九卷,目录一卷;《中兴书目》一百二十卷,止於文宗;今本多十卷,直至唐末。峻,元和中人,则其书当止於德、顺之,回之所序,但云分六十卷为百二十,取其便易而已,初未尝有所增加也。其止於文宗及唐末者,殆皆後人傅益之,非高氏本书。此书旧有杭本,今本用厚纸装衤贵夹面,写多错误,俟求杭本校之。 ※《五代新说》二卷 晁氏曰:唐张询古撰。以梁、陈、北齐、周、隋君臣杂事,分三十门纂次。 ※《古史》六十卷 晁氏曰:皇朝苏辙子由撰。其序曰:“太史公始易编年之法为纪传世家,记五帝以来,然不得圣人之意。余因迁之旧,始伏羲讫秦始皇,为七本纪、十六世家、三十七列传,谓之《古史》,追录圣贤之遗意,以示後世。”《国史》讥苏氏之学皆权谋变诈,今观此书盖不然,则知子由晚节为学益精深云。 朱子《古史馀论》曰:近世之言史者,惟此书为近理。其序言古帝王为善不为不善之意,非近世论者所能及;而论史迁,以为浅近而不学,疏略而轻信,亦中其病。顾其本末,乃有大不相应者。其曰:“帝王之道,以无为宗,万物莫能婴之。”此特以老子、浮屠之意论圣人,非能知圣人之所以为圣也。故其为言,虚空无实,而中外首尾不相为用。其曰“管、晏、叔向之流,皆不足以知之。”与“孔子知之而有隐”、“孟子知之而未尽”者,皆何事邪?若但曰“以无为宗,万物莫能婴之”而已,则数子之未知也不足恨,而孔、孟之所知,吾恐其非此之谓也。此皆义理之本原,而不可失者。秦汉以来,史册之言近理而可观者,莫如此书,而其所未合犹若此,岂其学之所从入者既已未得其正,而其所以讲摩咏蹈者又有所未精?是以虽既其文而未既其实,虽闻其号而未烛厥理也。 苏氏之学,大抵不知义理本原之正,而横邪曲直惟其意之所欲。其父子兄弟平日之言如此者,不可胜举。少公资禀静厚,故此书於一时正见有暂明者,而本原纲领终未能了。若长公之《志林》,又不逮远矣。 陈氏曰:其书因马迁之旧,上观《诗》、《书》,下考《春秋》及秦、汉杂录,为本纪、世家、列传。盖汉世古文经未出,战国诸子各自著书,或增损故事,以自信其说。迁一切信之,甚者或采世俗相传之语,以易古文旧说,故为此史以正之。然诋迁为不学浅近,则过矣。雁湖李氏跋曰:士固有夙怀精识,自其少年便自超卓,至於终身不能以易。某观黄门应制五十篇之文,首论夏、商、周,考其年,甫逾冠耳,而其辞已闳诣如此。逮晚谪官,续成《古史》,乃系以前论,止附益数言,岂非理之所到,初无老少之异乎? ※《太清记》十卷 《崇文总目》:梁王韶撰。起太清元年,尽六年。初,侯景破建邺,韶西奔江陵,士人多问城内事,韶不能人人为说,乃疏为一篇,问者即示之。元帝闻而取读,曰:“昔王韶之为《隆安记》,言晋末之乱离,今亦可以为《太清记》矣。”韶因为之。然其议论皆谢之矣。又韶希帝旨,撰述多非实录。 ※《魏典》三十卷 《崇文总目》:唐太常少卿元行冲撰。起道武帝,终宇文革命,凡三十篇。孝武入关,则书东魏为东帝,并载两国事。为凡例微用编年之法,文约事详,学者宗之。行冲以族出於魏,刻意论著。引魏明帝时西柳谷瑞石有牛继马後之象,旧史谓元帝本出牛氏,行冲以为非,因言道武名犍,继晋受命,此其应也。特为论,载於篇。
陈氏曰:今本从莆田刘氏借录,卷帙多寡不同,岁月首尾不具,殆类钞节,似非全书。 ※《三国典略》二十卷 《崇文总目》:唐汾州司户参军邱悦撰。以关中、邺都、江南为三国,起西魏,终後周,而东包魏、北齐,南总梁、陈,凡三十篇。今卷第多遗,自二十一以下卷阙。 ※《南部烟花录》一卷 晁氏曰:唐颜师古撰。载隋炀帝时宫中秘事。僧志彻得之於官阁┺笔中。一名《大业拾遗记》。 ※《大业杂记》十卷 晁氏曰:唐杜宝撰。起隋仁寿四年炀帝嗣位,止越王侗皇泰三年王世充降唐事。 陈氏曰:序言贞观修史未尽实录,故为此书,以弥缝阙漏。 ※《大唐新语》十三卷 晁氏曰:唐刘肃撰。辑故事,起武德,止大历,分为三十类。肃,元和时人。 ※《大唐说纂》四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分门类事效《世说》,止有十二门,恐非全书。
容斋洪氏《随笔》曰:《艺文志》有李繁《大唐说纂》四卷。今罕得其书,予家有之。凡所纪事,率不过数十字,极为简要。《新史》大抵采用之。其《忠节》一门曰:武后问石泉令王方庆曰:“朕夜梦双陆不胜,何也?”曰:“盖谓宫中无子。意者恐有神灵儆夫陛下。”因陈人心在唐之意。后大悟,召庐陵王复储位,《新史》载其说,《通鉴》去之,似为可惜。 ※《景龙文馆记》八卷 陈氏曰:唐修文馆学士武甄平一撰。记中宗初置学士以後馆中杂事,及诸学士应制倡和篇什杂文之属,亦颇记中宗君臣宴亵无度以至暴崩。其後三卷,为诸学士传。今阙二卷。平一以字行。 ※《唐年小录》八卷 陈氏曰:唐户部尚书扶风马总会元撰。记唐以来杂事,分为七门,未卷为杂录。旧有一本,略甚,後得程文简本传之,始为全书。 ※《开元天宝遗事》四卷 晁氏曰:汉王仁裕撰。仁裕事蜀至翰林学士。蜀亡,仁裕至镐京,采摭民言,得开元、天宝遗事一百五十九条。後分为四卷。 容斋洪氏《随笔》曰:俗所传浅妄之书,所谓《仙散录》、《开元天宝遗事》之属,皆绝可笑。《遗事》云王仁裕所著。仁裕,五代时人,虽文章乏气骨,恐不至此。姑析其数端以为笑。其一云姚崇开元初作翰林学士,有步辇之召。按崇自武后时已为宰相,及开元初,三入辅矣。其二云郭元振少时美风姿,宰相张嘉贞欲纳为婿,遂牵红丝线,得第三女,果随夫贵达。按元振为睿宗宰相,明皇初年即贬死,後十年嘉贞方作相。其三云杨国忠盛时,朝之文武争附之以求富贵,惟张九龄未尝及门。按九龄去相位十年,国忠方得官耳。其四云张九龄览苏文卷,谓为文阵之雄师。按为相时,九龄元未达也。此皆显显可言者,固鄙浅不足攻,然颇能疑误後生也。惟张彖指杨国忠为水山事,《资治通鉴》亦取之,不知别有何据?近岁兴化军学刊《遗事》,南剑州学刊《散录》,皆可毁。 ※《明皇杂录》二卷 晁氏曰:唐郑处晦撰。记孝明时杂事。别录一卷,题“补阙”,所载十二事。 陈氏曰:其书大中九年序。处晦,太和八年进士也。 ※《开元传信记》一卷
晁氏曰:唐郑撰。纪开元、天宝传闻之事,故曰“传信”。 ※《开元平源记》一卷 陈氏曰:唐史官吴兢撰。叙姚崇十事。 ※《庐陵王传》一卷 陈氏曰:唐彭王傅会稽徐浩季海撰。叙狄仁杰、五王事。 ※《河洛春秋》二卷 陈氏曰:唐扬州司功包撰。记安史之乱。 右杂史。 ●卷一百九十六 经籍考二十三 ○史(传记) ※《国史补》二卷 晁氏曰:唐李肇撰。起开元,止长庆事。初,刘饣束记元魏迄唐开元事,名曰《国朝传记》故肇续之。
※《幸蜀记》三卷 晁氏曰:唐李匡文、宋巨周、宋居白撰。初,匡文《记》尽孝明崩,巨周《记》止於归长安,叙事互相详略。居白合二《记》,以宋为本,析李为注,取二叙冠篇,复掇遗事增广焉。 ※《次柳氏旧闻》一卷 晁氏曰:唐李德裕撰。中元中,史臣柳芳与高力士同窜黔中,为芳言开元天宝禁中事,乃论次,号“问高力士”。李吉甫与芳子冕,贞元初俱为尚书郎,尝道力士之说,吉甫每为其子德裕言。岁祀既久,遗藁不传,但记十七事。後文宗访力士事於德裕,德裕编次上之。多同《明皇杂录》。 ※《奉天录》四卷 陈氏曰:唐赵元一撰。起建中四年泾原叛命,终兴元元年克复神都。 ※《燕南记》三卷 陈氏曰:唐恒州司户谷况撰。专记成德一镇事,自建中二年,至大和七年,起张志忠,终王承元。古语有“燕南垂,赵北际”,今以其在燕之南,故名。然河北诸镇连叛事迹,亦大略具矣。 ※《建中河朔记》六卷 陈氏曰:唐李公佐撰。序言与从弟正封读《国史》,至建中、贞元之际,序述河朔故事,未甚详备,以旧闻於老僧智融及谷况《燕南记》所说略同,参错会要,以补史阙。 ※《志》三卷 陈氏曰:唐殿中侍御史凌准宗一撰。军即朔方军也。此本从旺江晁氏借录,其末题曰:“文忠修唐史,求此书不获,今得於忠宪范公之孙伯高。其中尚舛误,当访求正之。绍兴乙丑晁公ガ。”
※《凉公平蔡录》一卷 陈氏曰:唐山南东道掌书记郑撰。凉国公者,李也。 ※《开成承诏录》二卷 晁氏曰:唐李石撰。石与郑覃、李固言相文宗,录当时延英奏对事。开成,年号。 ※《太和野史》三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但称大中戊辰陈郡袁涛序。自郑注而下十七人,本共为一轴,涛分之为三卷。 ※《太和摧凶记》一卷 陈氏曰:文与上同,而不分卷,岂其初本邪? ※《野史甘露记》二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上卷记甘露之祸,下卷记诸臣本末。 ※《乙卯记》一卷 陈氏曰:唐布衣李潜用撰。末又有吴郡李实者述训、注本谋附益之。乙卯,太和九年也。
※《两朝献替记》三卷 晁氏曰:唐李德裕撰。德裕相文宗、武宗,录当时奏对议论。 ※《元和朋党录》一卷 晁氏曰:唐马永易记牛、李朋党始末。自牛僧孺试贤良,迄令狐去位。 陈氏曰:池州石埭县尉维扬马永易明叟撰。自元和三年牛、李对策,以至大中十三年令狐罢相,唐朋党本末具矣。永易尝著《唐职林》、《实宾录》等书,崇、观、政和人也。又有马永卿大年者,从刘元城游,大观三年进士,当是其群从。《馆阁书目》以永易为唐人,大误也。 ※《会昌伐叛记》一卷 陈氏曰:李德裕撰。记平泽潞事。 ※《四夷朝贡录》十卷 陈氏曰:唐给事中渤海高少逸撰。会昌中,宰相李德裕以黠戛斯朝贡,莫知其国本原,诏为此书。凡二百一十国,本二十卷,合之为十卷。 ※《东观奏记》三卷 晁氏曰:唐裴廷裕撰。昭宗时,长安寇乱相仍,自武宗以後日历、起居注散轶不存,诏史臣撰宣懿僖三朝实录。廷裕次《宣宗录》,特采大中以来耳目闻见,撰次此书,奏记於监修杜让能,以备史阁讨论云。 陈氏曰:记宣宗朝事,凡八十九条。
※《贞陵遗事》二卷《续》一卷 陈氏曰:唐中书舍人令狐澄撰,吏部侍郎柳比续之。澄所记十七事,比所续十四事。 ※《咸通庚寅解围录》一卷 陈氏曰:唐成都少尹张景之撰。言南诏围城御事。 ※《金銮密记》一卷(一作三卷) 晁氏曰:唐韩撰。天复元年为翰林学士,从昭宗西幸。朱温围岐三年,因密记其谋议及所闻见事,止於贬濮州司马。予尝谓有君子之道四焉。唐之末,南北分朋而忘其君,,崔允门生,独能弃家从上,一也。其时绅无不交通内外,以躐取爵禄,独能力辞相位,二也。不肯草韦贻范起复麻,三也。不肯致拜於朱温,四也。《诗》曰:“风雨如晦,鸡鸣不已。”之谓矣。而宋子京薄之,柰何?一本天复二年、三年各为一卷,首尾详略颇不同,互相雠校,凡改正千有馀字云。 陈氏曰:具述在翰苑时事,危疑艰险甚矣!昭宗屡欲相之,卒不果而贬,竟终於闽。非不幸也。不然,与崔垂休辈骈首就戮於朱温之手矣! ※《大唐补记》三卷 陈氏曰:南唐程匡柔撰。序言懿宗朝有焦璐者撰《年代纪》,述神尧止宣宗。匡柔袭摭三百年历,补足十九朝。起咸通戊子止癸巳,附璐书中;乾符已後,备存《补记》。末有《後论》一篇,文词虽拙,议论亦正。 ※《南部新书》五卷 晁氏曰:皇朝钱希白撰。记唐故事。 ※《桂苑丛谈》一卷
晁氏曰:题云冯翊子子休撰。杂记唐朝僖、昭时杂事,当是五代人。李邯郸云姓严。 ※《中朝故事》二卷 晁氏曰:伪唐尉迟撰。记唐懿、昭、哀三朝故事,故曰中朝。 ※《三朝见闻录》八卷 陈氏曰:不知作者。起乾符戊戌,至天末年,及庄宗中兴後河东事迹。三朝者,僖、昭、庄也。其文直述,多鄙俚。 ※《广陵妖乱志》三卷 陈氏曰:唐晋阳郑廷诲撰。言高骈、吕用之、毕师铎等事。 ※《汴水滔天录》一卷 陈氏曰:唐左拾遗王振撰。言朱温篡逆事。 ※《吕夏卿兵志》三卷 晁氏曰:皇朝吕夏卿撰。公武得之於宇文时中。季蒙题其後云:“夏卿修唐史,别著《兵志》三篇,秘之,戒其子弟勿妄传。鲍钦止吏部好藏书,苦求得之。其子无为太守恭孙偶言及,因恳借钞录於吴兴。” ※《耳目记》二卷
晁氏曰:题云刘氏,未详何时人。杂记唐及五代事。 ※《朱梁兴创遗编》二十卷 陈氏曰:梁宰相敬翔子振撰。自广明巢贼之乱,朱温事迹,讫於天杀逆。大书特书,不以为愧也。其辞亦鄙俚。 ※《庄宗台祸记》一卷 陈氏曰:後唐中书舍人黄彬撰。 ※《入洛记》一卷 晁氏曰:蜀王仁裕撰。仁裕随王衍降,入洛阳,记往返涂中事并其所著诗赋。 ※《贾氏备史》六卷 陈氏曰:汉谏议大夫贾谭撰。叙石晋祸乱,每一事为一诗系之。 ※《晋朝陷蕃记》四卷 晁氏曰:皇朝范质撰。质,石晋末在翰林,为出帝草《降虏表》,知其事为详。记少主初迁於黄龙府,後居於建州,凡十八年而卒。按契丹丙午岁入汴,顺数至甲子岁为十八年,实国朝太祖乾德二年也。 陈氏曰:据莆田郑氏书目云范质撰。本传不载,故《馆阁书目》云不知作者。未悉郑氏何所据也。
※《晋太康平吴记》二卷 隋氏曰:周吏部尚书张昭撰。世宗将讨江南,昭采晋武平孙皓事迹,为书上之。 ※《唐馀录》六十卷 晁氏曰:皇朝王奉诏撰。芟《五代旧史》繁杂之文,采诸家之说,仿裴松之体附注之。以本朝当承汉唐之盛,五代则闰也,故名曰《唐馀录》。宝元二年上之。温公修《通鉴》,亦取之。,曾之弟。 陈氏曰:是时惟有薛居正《五代旧史》,欧阳修书未出。此书有纪有志有传,又博采诸家小说,仿裴松之《三国志注》附其下方,盖五代别史也。《馆阁书目》以入杂传类,非是。 ※《唐末闻录》一卷 晁氏曰:皇朝阎自若纂。乾德中,王溥《五代史》成,自若之父观之,谓自若曰:“唐末之事,皆吾耳目所及,与史册异者多矣。”因话见闻故事,命自若志之。 陈氏曰:题常山阎自若撰。记五代及诸僭伪事。其序自言乾德中,得於先人及舅氏闻见。且曰:“传者难验,见者易凭。考之史策,不若询之耆旧也。”然所记亦时有不同者,如李涛纳命事,本谓张彦泽,今乃云谒周高祖,未详孰是。 ※《五代补录》五卷 晁氏曰:皇朝陶岳撰。祥符壬子,以五季史书阙略,因书所闻,得一百七事 陈氏曰:每代为一卷,凡一百七条。岳,雍熙二年进士。 ※《五代史阙文》一卷
晁氏曰:皇朝王禹撰。录五代史笔避嫌漏略者,以备阙文,凡一十七事。 ※《建隆遗事》一卷 晁氏曰:皇朝王禹记太祖事。按太祖崩时,赵普已罢为河南节度使,卢多逊亦是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始除平章事,今云“上将晏驾前一日,召赵、卢入宫,”其谬甚矣。世多以其所记为然,不足信也。 王氏《挥麈录》曰:《建隆遗事》,世称王元之所述,其率多诬谤之词。至於称赵普、卢多逊受遗诏昌陵,尤为舛缪。案《国史》,韩王以开宝六年八月免相,至太平兴国六年九月,始再秉衡钧。当太祖升遐时,普政在外,何缘前一日与卢丞相同见於寝邪?称太祖长子德昭为南阳王,又误矣,初未尝有此事。元之当时近臣,又秉史笔,岂不详知?且载《秦王传》中云云,安有淳化三年而见《三朝国史 秦王传》称?可谓乱道。此特人名为之。又案元之自有《小畜集》,《序》及《三黜赋》与《国史》本传俱云:“淳化二年,自知制诰舍人贬商州。至道二年,自翰林学士黜守滁上。咸平二年,守本官知齐安郡。”而此序年月次序悉皆颠错,其伪也明矣! 巽岩李氏曰:世传王禹所记《建隆遗事》十三章,考其章句,大抵不类禹平日之文。其七章、十三章,鄙悖益可骇,幸而史官弗信,然学士大夫不习朝廷之故者,犹以禹所作私信之。余常反复证验,力排其诬,决知其不出於禹矣。盖禹,世所谓名贤者,而数以直道废,故群不逞辄假借窜寄,谓世可欺。殊不知普实爱重禹,而禹於普尤拳拳也。普遗藁四六表状,往往见禹集,盖禹代作也。彼小人乌得识之! 陈氏曰:其记陈桥驿前戒誓诸将事,元出熙陵。而序文云:“近取实录,入禁中亲自笔削。”然则此书之作,诚何谓也。《邵氏闻见录》亦尝表而出之,而或者亦辩此书之伪,当考。 ※《祖宗独断》一卷 陈氏曰:皇朝陆经记祖宗独断事十事。 ※《龙飞日历》一卷 晁氏曰:皇朝赵普撰。记显德七年正月艺祖受禅事。是年改建隆,二月,普撰此书。普时为枢密学士。 ※《景命万年录》一卷,《艺祖受禅录》一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记赵氏世次、艺祖历试,迄受禅事。
※《圣宋掇遗》一卷 晁氏曰:皇朝欧阳靖撰。记国初至仁宗君臣美事,以备史阙。 ※《晋公谈录》三卷 晁氏曰:皇朝丁谓撰。多本朝事。每章之首,皆称“晋公言”,不知何人为润益。初,董识志彦得之於洪州潘延之家。延之,晋公甥,疑延之所为。 ※《涑水记闻》十卷 晁氏曰:皇朝司马光撰。记宾客所谈祖宗朝及当时杂事。 陈氏曰:此书行於世久矣。其记吕文靖数事,吕氏子孙颇以为讳,盖尝辨之,以为非温公全书,而公之曾孙侍郎季思遂从而实之,上章乞毁板。识者以为讥。 ※《嘉时政记》一卷 晁氏曰:吴奎、赵概、欧阳修记立英宗事,并贾易《论韩琦定册疏》附於後。 ※《甘陵伐叛记》一卷 陈氏曰:题文升撰,不知何人。末有谕,称“甘陵人苏朔为余言,其大父庆历中陷贼,亲见贼初叛时事”。按《中兴书目》有《甘陵诛叛录》,称殿中丞王起撰。起时为文彦博幕客,然则别自一书也。 ※《隆平集》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曾巩撰。记五朝君臣事迹。其记事多误,如以《太平御览》与《总类》两书之类。或疑非巩书。 ※《濮王中陈》一卷 晁氏曰:记治平中封濮安懿王时宰相奏状及台谏言章。 ※《欧阳濮议》四卷 晁氏曰:皇朝欧阳修永叔撰。其序云:“武王之作,人皆谓君可代,濮议之兴,人皆谓父可绝。孟津之会,独夷齐不食周粟而饿死,世未之知也,後五百年得孔子而後显。然则濮议其可与庸人以口舌一日争邪?”熙宁初,永叔知亳州日,书成上之。苏子瞻,永叔客也,亦以台谏之论为直云。 ※《书壬戌事》一卷 隋氏曰:不知何人作。记永乐之败甚详。 ●卷一百九十七 经籍考二十四 ○史(传记) ※《温公日记》一卷 陈氏曰:司马光熙宁在朝所记。凡朝廷政事、臣僚差除,及前後奏对、上所宣谕之语,以及闻见杂事,皆记之。起熙宁元年正月,至三年十月出知永兴而止。 巽岩李氏曰:文正公初与刘道原共议,取实录、正史,旁采异闻,作《资治通鉴後纪》。属道原早死,文正起相,元後终,卒不果成。今世所传《记闻》及《日记》并《朔记》,皆《後纪》之具也。自嘉以前,甲子不详,则号《记闻》;嘉以後,乃名《日记》;若《朔记》,则书略成编矣。始文正子孙藏其书祖庙,谨甚,党祸既解,乃稍出之。旋经离乱,多所亡逸。此八九纸草藁,或非全幅,用故牍,又十数行别书,牍背往往翦开黏缀,事亦有与正史、实录不同者。盖所见所闻所传闻之异,必兼存以求是,此文正长编法。
※《王氏日录》八十卷 晁氏曰:皇朝王安石介甫撰。绍圣,蔡卞合曾布献於朝,添入《神宗实录》。陈莹中谓安石既罢相,悔其执政日无善状,乃撰此,归过於上,掠美於己,且历诋平生不悦者,欲以欺後世,於是著《尊尧集》及《日录不合神道论》等十数书。此书起熙宁元年四月,终七年三月,再起於八年三月,终於九年六月,安石两执国柄日也。然无八年九月以後至九年四月事,盖安石攻吕惠卿时。莹中谓蔡卞除之安石骂惠卿之语,其事当在此际也。 陈氏曰:本朝祸乱,萌於此书,陈所谓“尊私史而压宗庙”者。其︹愎坚辩,足以荧惑主听,钳制人言。当其垂殁时,欲以此书秉畀炎火,岂非其心有所愧悔欤?既不克焚,流毒遗祸,至今为梗,悲夫!书本八十卷,今止有其半。 ※《四明尊尧集》一卷 陈氏曰:司谏延平陈莹中撰。专辩《王安石日录》之诬僭不孙,与配食坐像之为不恭。初在谏省,未以安石为非,合浦所著《尊尧集》犹回隐不直,末乃悔之,复为此书。以谓蔡卞专用《日录》以修《神宗实录》,薄神考而厚安石,尊私史而压宗庙。於是编类其语,得六十五条,总而论之。坐此羁管台州。 朱子《读两陈谏议遗墨跋》:《日录》固为邪说,然诸贤攻之亦未得其要领,是以言者渎而听者疑,用力多而见功寡也。盖尝即其书而考之,则凡安石之所以惑乱神祖之聪明,而变移其心术,使不得遂其大有为之志,而反为一世祸败之原者,其隐微深切,皆聚此书。而其词锋笔势,纵横捭阖,炜烨谲诳,又非安石之口不能言,非安石之手不能书也。以为蔡卞撰造之言,固无是理。况其见诸行事深切著明者,又巳相为表里,亦不待晚年怼笔有所增加,而後为可罪也。然使当时用其垂绝之智,举而焚之,则後来载笔之士,於其帷幄之,深谋密计,虽欲毕力搜访,极意形容,势必不能得之如此之悉;而传闻异词虚实相半,亦不能使人无溢恶之疑。且如“勿令上知”之语,世所共传,终以手笔不存,故使陆佃得为隐讳,虽以元众贤之力,争辩之苦,而不能有以正也(此见陆佃《供答史院取问状》)。何幸其徒自为失计,出此真迹,以暴其恶於天下。便当摭其肆情反理之实,正其迷国误朝之罪,而直以安石为诛首。是乃所谓自然不易之公论,不唯可以订已往之谬,而又足以开後来之惑。柰何乃以畏避嫌疑之故,反为迂曲回互之言,指为撰造增加诬伪谤诋之书,而欲加刊削以灭其迹乎?此书之作,实在建中、崇宁之。且其言犹以《目录》为蔡卞之所记。而其後了翁《合浦尊尧》之书,亦未直攻安石也,至於大观初年而後,《四明》之论始作。虽谓天使安石自写诬悖之心,然犹有怼笔增加,归过神考之云,则终未免於有所回互避就而失之者也。 ※《朱子语录》:问《四明尊尧集》,曰:只似讨闹,不於道理上理会,只於利害上见得,於道理全疏。如介甫心术隐微处,他都不曾改得,只是把持。如云谓太祖滥杀有罪,谓真宗矫诬上天,皆把持语也。《龟山集》中有攻《日录》数段好,盖龟山长於攻王氏。 ※《曾相手记》三卷 晁氏曰:绍圣初,元党祸起,曾布知公论所在,故对上之语多持两端,又辄增损,以著此书云。 ※《绍圣甲戌日录》一卷,《元符庚辰日录》一卷 陈氏曰:丞相南丰曾布子宣撰。记在政府奏对施行及宫禁朝廷事。 ※《林氏野史》八卷
陈氏曰:同知枢密院长乐林希子中撰。希不得志於元,起从章,甘心下迁西掖,候诸贤谪词者也。而此书记熙宁、元丰以来事颇平直,不类其所为。或言此书作元之前,其後时事既变,希亦随之,书藏不毁。久而时事复变,其孙懋於绍兴中始序而行之耳。 王氏《挥麈录》曰:林子中《野史》世多传之。其议论,与平日所为极为背驰,殊不可晓。岂非知公论之不可扌,欲盖其迹於天下後世邪? ※《邵氏辩诬》一卷 晁氏曰:邵伯温撰。辩蔡卞、章、刑恕诬罔宣仁欲废哲宗立徐邸事。 ※《邵氏闻见录》二十卷 晁氏曰:邵伯温子文撰。记国朝杂事,迄绍兴之初。序言早以其父之故,亲接前辈,得前言往行为多,类之成书。其父雍也。 陈氏曰:又有《後录》三十卷,其子传所作,不专记事,在子录小说类。 ※《传信录》十卷 晁氏曰:皇朝鲜于绰大受撰。言国朝杂事,多元丰後朝廷政事得失、人物贤否也。 ※《国史後补》五卷 陈氏曰:蔡撰。,京之爱子,京末年事皆出於。见攸既叛父,亦与不咸。此书大略为其父自解,而滔天之恶,终有不可隐盖者。其所载宫闱禁密,非臣庶所得知,亦非臣庶所宜言,既出笔,事遂传世,殆非人力也。 ※《北征纪实》二卷
陈氏曰:蔡撰。叙伐燕本末,归罪童贯、蔡攸,亦欲为京文饰。然京罪不可掩也。 ※《金人背盟录》七卷,《围城杂记》一卷,《避戎夜话》一卷《金国行程》十卷《南归录》一卷《朝野佥言》一卷 晁氏曰:皇朝汪藻编。记金人叛契丹,迄於宣和乙巳犯京城。《围城杂记》等五书,皆记靖康时事也。 陈氏曰:《朝野佥言》,不著名氏,有序,建炎元年八月。《系年录》称夏少曾,未详何人。《南归录》,直秘阁沈撰,亦记燕山事。《避戎夜话》,吴兴石茂良太初撰。 ※《靖康要录》五卷 陈氏曰:不知谁撰。自钦庙潜邸,迄靖康元年十二月事。 ※《靖康传信录》一卷 陈氏曰:丞相李纲伯纪撰。丁未二月。 ※《靖康奉使录》一卷 陈氏曰:郑望之撰。 ※《靖康拾遗录》一卷 陈氏曰:何烈撰。又名《靖康小史》,又名《草史》,
※《孤臣泣血录》三卷,《拾遗》一卷 陈氏曰:丁特起撰。 ※《裔夷谋夏录》七卷 陈氏曰:汪藻撰。 ※《陷燕记》一卷 陈氏曰:贾子庄撰。记燕山初陷事。子庄,不知其名,蔡靖客也。 ※《靖康录》一卷,《靖康遗录》一卷 陈氏曰:《录》太学生朱邦基撰。《遗录》为太学生沈良撰。 ※《金人犯阙记》一卷 陈氏曰:草茅方冠撰。 ※《汴都记》一卷,《靖康野录》一卷,《痛定录》一卷 陈氏曰:并不著撰人名氏。
※《悲喜记》一卷 陈氏曰:围城中人作书与所亲,曰“中美知府”者,具述晋乱本末,自称名曰,皆不知何人也。 ※《东都事略》一百五十卷 陈氏曰:承议郎知龙州眉山王季平撰。其书纪、传、附录略具体,但无志耳。附录用《五代史》例也。淳熙中上其书,得直秘阁。其所纪太简略,未得为全书。 ※《建炎中兴记》一卷 陈氏曰:耿延禧撰。 ※《建炎日历》五卷 晁氏曰:宰相汪伯彦撰。记太上皇帝登极时事。 陈氏曰:叙元帅开府,至南都践极。 ※《吕忠穆答客问》一卷 陈氏曰:宰相济南吕颐浩元直撰。 ※《吕忠穆勤王记》一卷
陈氏曰:左宣教郎臧梓撰。记建炎复辟事。 ※《渡江遭变录》一卷 陈氏曰:丞相上蔡朱胜非藏一撰。记苗、刘作难,至复辟事。 ※《建炎复辟记》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 ※《建炎通问录》一卷 陈氏曰:宣教郎傅撰。建炎初,李丞相纲所进。 ※《北狩闻见录》一卷 陈氏曰:当龙德宫曹勋功显撰。按曹勋时扈从北狩,以徽庙御札道走行在所,以建炎二年七月至南京。 ※《北狩行录》一卷 陈氏曰:蔡、王若冲撰。 ※《戊申维扬录》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 ※《维扬过江录》一卷 陈氏曰:尚书左丞叶梦得少蕴撰。 ※《己酉航海记》一卷 陈氏曰:中书舍人李正民撰。又名《建炎居记》。 ※《建炎假道高丽录》一卷 陈氏曰:杨应诚撰。取道辽东,奉使金虏,不达而还。 ※《绍兴讲和录》二卷 陈氏曰:无名氏。 ※《乱华编》三十三卷 陈氏曰:知盱眙军东平刘荀子卿编。其前有小序数语,云:“方石敬塘割幽燕遗契丹之日,孰知为本朝造祸之原哉?逮王安石创新法为辟国之谋,又孰知绍述者召祸之酷哉?”所集杂史、传记近三十种。荀,忠肃丞相诸孙也。 ※《元党籍列传谱述》一百卷
陈氏曰:龚颐正撰。以诸臣本传及志状、家传、遗事之类集成之。其事迹微晦,史不可见者,则采拾诸书为之补传。凡三百九人,其阙者四人而尺。淳熙中,史院取其书以修《四朝国史》。洪迈奏乞甄录,补和州文学,後赐出身。详见编年类。颐正,给事中原之曾孙也。 ※《绍兴正论》二卷 陈氏曰:序称潇湘野夫,不著名氏。录文武官不附和议及忤秦桧得罪者。 ※《绍兴正论小传》二十卷 陈氏曰:宗正寺主簿鄞楼叔撰。以《正论》中姓名,仿《元党传》为之。 ※《三朝北盟会编》二百五十卷 陈氏曰:直秘阁清江徐梦莘商老撰。辑诸书二百馀家,分上中下。上为政、宣,二十五卷;中为靖康,七十五卷;下为炎、兴,一百五十卷。 ※《北盟集补》五十卷 陈氏曰:梦莘以前书铨载不尽者五家,续编次於中、下二帙,以补其阙。靖康、炎、兴各为二十五卷。 ※《中兴十三处战功录》一卷 陈氏曰:参政眉山李璧季章撰。中兴以来,御寇立功,惟此十三处,编为一书,所谓“司勋藏其贰”者也。开禧乙丑,北事将作,其书成。 ※《顺昌录》一卷
晁氏曰:绍兴十年,刘破女真於顺昌城下,其徒记其功云。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乙集,共四十卷 陈氏曰:李心传撰。上自帝系、帝德、朝政、国典,下及见闻琐碎,皆录之。盖南渡以来野史之最详者。 ※《西陲泰定录》九十卷 陈氏曰:李心传撰。记吴曦叛逆,以及削平本末。起嘉泰辛酉,迄嘉定辛未,为三十七卷;其後蜀事益多,又增至辛巳之冬,通为九十卷。仍颇用太史《年表》例,并记国家大政令、防边大节目。首尾二十年。 ※《绍运图》一卷 晁氏曰:未详何人撰。自伏羲至皇朝神庙,五德之传及记事,皆著於篇。 ※《汉史》二十卷 陈氏曰:丞相阳羡蒋芾子礼撰。其曾祖魏公之奇颖叔所记遗事,殆数百册,兵火散失。捃摭遗藁,得六百六十事,为十九门。淳熙改元,书成,为之序。 ※《国史编年政要》四十卷,《国朝实录列传举要》十二卷《皇朝宰辅拜罢录》一卷《续百官公卿表》二十卷《质疑》十卷 《中兴艺文志》:蔡幼学撰。幼学采国史、实录等书,为《国朝编年政要》以拟纪,起建隆讫靖康。又为《国朝实录列传》以拟传,起国初止神宗朝。又为《宰辅拜罢录》,起建隆尽绍熙,年经两官纬之,又以司马光《百官公卿表》起建隆讫治平,乃为《续表》,终绍熙,经纬如《宰辅图》,上方书年,记大事,下列官,详记除、罢、迁、卒月日,而大事止及靖康,後未及录,以拟表。又为《备志》以拟志,而未成。 ●卷一百九十八 经籍考二十五
○史(传记) ※《黄帝内传》一卷 晁氏曰:序云:“昔钱{饯}得之於衡山石室中,後至汉,刘向於东观校书见之,遂传於世。”《艺文志》以书之记国政得失、人事美恶,其大者类为杂史,其馀则属之小说,然其或论一事若一人者,附於杂史、小说皆未安,故又为传记类。今从之。如《神仙》、《高僧》不附其类,而系於此者,亦以其记一事,犹《列女》、《名士》也。 陈氏曰:诞妄不经,方士辈所也。 ※《汉武内传》二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记王母降。 ※《汉武故事》二卷 晁氏曰:世言班固撰。唐张柬之《书〈洞冥记〉後》云:《汉武故事》,王俭造。 ※《飞燕外传》一卷 晁氏曰:伶元撰。茂陵卞理藏之於金漆枢,王莽之乱,刘恭得之,传於世。晋荀勖校上。 陈氏曰:称汉河东都尉伶元子于撰。自言与扬雄同时,而史无所见。或云伪书也。然通德拥髻等事,文士多用之,而“祸水灭火”一语,司马公载之《通鉴》矣。 ※《古列女传》八卷,《续列女传》一卷
南丰曾氏序:刘向所叙《列女传》,凡人篇,事具《汉书 向列传》。而《隋书》及《崇文总目》皆称向《列女传》十五篇,曹大家注。以《颂义》考之,盖大家所注,离其七篇为十四,与《颂义》凡十五篇。而益以陈婴母及东汉以来凡十六事,非向书本然也。盖向旧书之亡久矣。嘉中,集贤校理苏颂始以《颂义》编次,复定其书为八篇,与十五篇者并藏於馆阁。而《隋书》以《颂义》为刘歆作,与《向列传》不合。今验《颂义》之文,盖向之自叙,又《艺文志》有向《列女传颂图》,明非歆作也。自唐之乱,古书之在者少矣,而《唐志》录《列女传》凡十六家,至大家注十五篇者亦无录,然其书今在,则古书之或有录而亡,或无录而在者亦众矣。盖可惜哉!今校雠其八篇及十五篇已定,可缮写。初,汉承秦之敝,风俗巳大坏矣,而成帝後宫赵、卫之属尤自放。向以谓王政必自内始,故列古女善恶所以兴亡者,以戒天子。此向述作之大意也。 晁氏曰:汉刘向撰。睹赵、卫之属赵微贱,逾礼制以为王教由内及外,乃采《诗》、《书》所载贤妃贞女及嬖孽乱亡者,序次为《列女传》,凡八篇,以戒天子。前有王回序,其略曰:此书有《母仪》、《贤明》、《仁智》、《贞慎》、《节义》、《辨通》、《嬖孽》等篇,而各颂其义,图其状,总为卒篇。传如《太史公记》,颂如《诗》之四言,而图为屏风。然世所行向书,乃分传每篇上下,并颂为十五卷。其十二传无颂,三传同时人,五传其後人,通题曰“向讠巽”,题其颂曰“向子歆讠巽”,与《汉史》不合。故《崇文总目》以“陈婴母”等十六传为後人所附。予以颂考之,每篇皆十五传耳,则凡无颂者,宜皆非向所奏书,不特自《陈婴母》所断也。颂云画之屏风,而史有《颂图》在八篇中,莫得而考。以向所序书多散亡,独此幸存而完,复为他手窜疑於其真,故并录其目,而以颂证之,删为八篇,号《古列女传》。馀二十传,其文亦奥雅可喜,故又以时次之,别为一篇,号《续列女传》。公武按:《隋经籍志》有刘向《列女传》十五卷,又有刘歆《列女传颂》,又有项原《列女後传》。今回删此书为八篇,以合《汉史》,得之矣。至於疑颂非歆作,盖因颜籀之言尔,则未必然也。二十传岂项原所作邪? 陈氏曰:其七篇,篇十五人,为一百五人,第八篇为《颂义》。《隋》、《唐志》及《崇文总目》皆十五卷,盖以七篇分为上下,而自陈婴母以下十六人附入。其中或在向同时,或在后者,後者皆好事者所益也。王回、曾巩二序,辩订详矣。巩之言曰:“後世自学问之士多徇於物而不安其守,其室家既不见可法,故竞於邪侈,岂独无相成之道哉!士之苟於自恣,顾利冒耻而不知反已者,往往以家自累故也。故曰身不行道,不行於妻子,况於南乡天下之主哉!”愚尝三复其言而志之。向书传於世鲜矣,惟此书独全。其称《诗 苜》、《柏舟》、《大车》之类,与今说《诗》者乖异,盖齐、鲁、韩之学固不尽与毛氏同也。 ※《高士传》十卷 晁氏曰:晋皇甫谧撰。纂自陶唐至魏,八代二千四百馀载世士高节者。其或以身徇名,虽如夷、齐、两龚,皆不录。凡九十六人,而东汉之士居三之一。自古名节之盛,议者独推焉。 陈氏曰:序称自尧至魏咸熙,二千四百馀载,得九十馀人。今自被衣至管宁,惟八十七人。 ※《襄阳耆旧记》五卷 晁氏曰:晋习凿齿撰。前载襄阳人物,中载其山川城邑,後载其牧守。《隋经籍志》曰《耆旧记》,《唐艺文志》曰《耆旧传》,观其书,纪录丛脞,非传体也,名当从《经籍志》云。 ※《谈薮》二卷 陈氏曰:北齐秘书省正字北平阳松撰。事综南北,时更八代,隋开皇中所述。 ※《梁四公记》一卷 陈氏曰:唐张说撰。按《馆阁书目》称梁载言纂;《唐志》作卢说,注大“一作梁载言”;《邯郸书目》云载言得之临田通,又云别本题张说,或为卢说。今按此书卷末所云田通事迹信然,而首题张说,不可晓也。其所记多妄诞,而四公名姓怪异无稽,不足深辩。
※《闽川名士传》三卷 晁氏曰:唐黄璞撰。录唐神龙以来闽人知名於世者,效《楚国先贤传》为之。 陈氏曰:所记人物,自薛令之而下,凡五十四人。 ※《杨贵妃外传》二卷 晁氏曰:皇朝乐史撰。叙唐杨妃事迹,迄孝明之崩。 ※《绿珠传》一卷 晁氏曰:乐史撰。 ※《补江总白猿传》一卷 晁氏曰:不详何人撰。述梁大同末,欧阳纥妻为猿所窃,後生子询。《崇文总目》以为唐人恶询者为之。 後村刘氏曰:欧阳率更貌寝,长孙无忌嘲之曰:“谁令麟阁上画此一猕猴?”好事者遂造白猿之说,谤及其亲。 陈氏曰:言江总,必无名子所为也。 ※《狄梁公家传》三卷
陈氏曰:唐海州刺史江都李邕撰。 ※《高士外传》一卷 陈氏曰:唐大理司直郑撰。 ※《凤池历》二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记长孙无忌历官本末及家世子孙。按《唐志》,冯宇《凤池录》五十卷,《李淑书目》惟存五卷,记宰相名次事迹,非此书。 ※《安禄山事迹》三卷 陈氏曰:唐华阴尉姚汝能撰。 ※《相国邺侯家传》十卷 晁氏曰:唐亳州刺史李繁撰。繁,邺侯泌之子也。太和中以罪系狱,当死,恐先人功业不传,乞废纸拙笔於狱吏,以成传藁。戒其家求世人润色之,後竟不果。宋子京谓其词浮侈云。 陈氏曰:按《中兴书目》有柳比後序,今无之。繁尝为通州,韩退之《送诸葛觉诗》所谓“邺侯家多书,插架三万轴”者也。其曰:“行年馀五十,出守数以六。屡为丞相言,虽恳不见录。”则韩公於繁亦拳拳矣。《新》、《旧史》本传称繁无行,漏言裴延龄以误阳城,师事梁肃而其室,殆非人类。然则韩公无乃溢美,而所述其父事,庸可尽信乎? ※《汾阳王家传》十卷 晁氏曰:唐陈雄撰。雄本汾阳王郭子仪僚吏,後又从事浑幕府,故传不名。第九卷录行状,第十卷录副佐三十三人、大将二十七人,曰《忠武将佐略》。
※《北征杂记》一卷 陈氏曰:唐宰相赵憬撰。贞元四年,咸安公主下降回纥,憬副关播为册礼使,作此书纪行。 ※《柳氏序训》一卷 晁氏曰:唐柳比叙其祖公绰巳下内外事迹,以训其子孙。 ※《吴湘事迹录》一卷 晁氏曰:唐大中中,李绅镇扬州,陷湘州以罪抵死。後其兄汝纳辨诉其枉状,《录》总载焉。 ※《陵园记》一卷 陈氏曰:唐宗正丞李(失其名)撰。光化元年序。 ※《牛羊日历》一卷 陈氏曰:唐刘轲撰。牛指僧儒,羊谓虞卿、汉公也。 ※《西南备边录》一卷 陈氏曰:唐宰相李德裕文饶撰。太和中镇蜀所作,内州、县、城、镇兵食之数,大略具焉。
※《异域归忠传》二卷 陈氏曰:李德裕撰。会昌二年,け没斯内附,德裕奉诏采秦、汉以来由绝域归中国,以名节自著,功业始终者,凡三十人,为之传。 ※《晋书》十卷 陈氏曰:唐安南宣慰使懋绰。记南诏事,咸通五年奏之。 ※《崔氏日录》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字,残阙无始末。末有跋尾,亦不知何人,言此书出宋敏求家。考订年月及所载人名姓甚详。盖广明元年崔沆为相,非其子弟,即其门人为之。字画清丽,而其所记不过蒲饮、交通、评议,有以见唐末风俗之弊云。 ※《登科记》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乐史撰。记进士及诸科登名者,起唐武德,讫天末。 ※《唐制举科目图》一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凡七十六科,任至宰相者七十二人,唯刘ナ名最高,而宦最不达。 巽岩李氏曰:宝元,蔡元翰编集。某家有《制科登第录》一卷,不著撰人氏字,止用年代次序,登第者姓名,或不暇遍举,且自敬宗以後,阙不复录。而元翰所记《科目》以类相从,姓名具列,又出其更历始终,比某家本为优。然而尚多脱遗,如天授中祝钦明中英才杰出业奥大经科,而此无之。盖元翰独据《旧唐书》,故所见有不尽。博采别条,乃可备一家言耳。 ※《唐登科记》十五卷
陈氏曰:丞相鄱阳洪适景伯编集。按《唐艺文志》,有崔氏《显庆科记》五卷,姚康《科第录》十六卷,李奕《登科记》二卷。崔氏书有赵儋序,而失崔名,所载至周显德,固非崔氏本书。而李奕书亦不存。洪忠宣得姚康书五卷於北方,而丞相又得别本起武德终太和於毗陵钱仲氏,乃以三本辑为一书,而用姚氏为正。三书皆有序。姚氏汝谐,南仲孙也,元和十五年进士。本书录武德至长庆,为十一卷。其曰十六卷者,亦後人所续。 ※《五代登科记》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前所谓崔氏书至周显德止者,殆即此邪?馆中有此书,洪丞相以国初卿相多在其中,故并传之。 ※《敦煌新录》一卷 陈氏曰:有序,称天成四年沙州传舍集,而不著名氏,盖当时奉使者。叙张义潮本末,及彼土风物甚详。凉武昭王时,有刘炳者著《敦煌实录》二十卷,故此号《新录》。 ※《渚宫故事》五卷 陈氏曰:後周太子校书郎余知古撰。载荆楚事,自鬻熊至唐末。本十卷,今止晋代,阙後五卷。 ※《锦里耆旧传》八卷 陈氏曰:前应灵县令平阳句延庆昌裔撰。开宝三年,秘书丞刘蔚知荣州,得此传。其词芜秽,请延庆之,改曰《成都理乱记》。天成之後,别加编次。起咸通九载,迄乾德四年,百余年蜀事,大略具矣《续传》蜀人张绪所撰。起乾德乙丑,迄祥符已酉,自平蜀之後,朝廷命令、官僚姓名,及政事因革,以至李顺、王均、刘旰作乱之迹,皆略载之。知新繁县太常博士张约为之序。 ※《平蜀实录》一卷 陈氏曰:左藏库副使康延泽撰。平蜀之後,延泽以内染院使为凤州路马军都监,王全斌等既得罪,延泽亦贬唐州团练使。按本传载:蜀军二万七千人,诸将虑其为全师雄内应,欲尽杀之,延泽请简老弱疾病七千人释之,馀以兵卫浮江而下,诸将不能用。此书叙述甚详。《邯郸书目》云不知作者,《馆阁书目》亦然。考王元之所撰《延泽墓志》,知其所为也。 ※《秦王贡奉录》二卷
陈氏曰:枢密使吴越钱惟演希圣撰。记其父ㄈ贡献及锡赉之物。 ※《家王故事》一卷 陈氏曰:钱惟演撰。记其父遗事二十二事,上之,以送史院。 ※《戊申英政录》一卷 陈氏曰:婺州刺史钱俨撰。记其兄ㄈ事迹。ㄈ以戊申正月嗣位。 ※《玉堂逢辰录》二卷 陈氏曰:钱惟演撰。其载祥符八年四月荣王宫火,一日二夜,所焚屋宇二千馀,左藏、内藏、香药诸库及秘阁史馆,香闻数十里,三馆图籍一时俱尽,大风或飘至汴水之南,惟演献礼贤宅以处诸王。以此观之,唐末、五代书籍之仅存者,又厄於此火,可为太息也! ※《西李文正公谈录》一卷 晁氏曰:西李文正公,也,相太宗。其子宗谔录其平生所谈十七事。 陈氏曰:所记凡三十七事。 ※《张忠定公语录》四卷 晁氏曰:皇朝张忠定公咏守蜀有善政,其门人李畋纪其语论可以垂世者。
※《曹武惠别传》一卷 陈氏曰:知石州曹偃撰。武惠曾孙也。 ※《贾公谈录》一卷 陈氏曰:序言庚午衔命宋都,闻於补阙贾黄中。凡二十六条,而不著其名。别本题“清辉殿学士张洎”,盖洎,江南奉使也。庚午实开宝三年。黄中,晋开运中以七岁为童一关关头,十六岁进士及第第三人。 ※《王沂公笔录》一卷 陈氏曰:丞相清公青社王曾孝先撰。记开国以来杂事,凡三十六条。 ※《王沂公言行录》一卷(一作三卷) 晁氏曰:沂公弟天章阁待制录公平生言行,凡三十七事。 陈氏曰:前有李清臣序文,後有晏殊、杜杞岑书。 ※《王魏公遗事》四卷 晁氏曰:魏公旦相真宗,其子素录事凡五百条。 陈氏曰:《家录》一卷,即素所录遗事也。
※《寇莱公遗事》一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作。 ※《莱公勋烈》一卷 晁氏曰:寇宗编。宗,准曾孙也,编集仁宗祭准文及赠诰、墓碑、传志、赞诗等为此书。 ※《民表录》三卷 晁氏曰:皇朝胡讷撰。录国朝循吏善政。李淑以为虽浅俗,亦可备广记云。天圣中偕《贤惠录》上之。 ※《贤惠录》三卷 晁氏曰:胡讷撰。国朝贤惠之女。後一卷瑗嗣成之。 ※《安定先生言行录》二卷 陈氏曰:杂录胡瑗翼之事,及告词、志表、祭文等。其有《贤惠录》、《孝行录》,盖其父讷所为也。 ※《韩魏公家传》二卷 晁氏曰:皇朝韩忠彦撰。录其父琦平生行事。近世著史者,喜采小说以为异闻逸事,如李繁录其父泌、崔允记其父慎由事,悉凿空妄言。前世谓此等无异庄周鲋鱼之辞、贾生鸟之对者也。而《唐书》皆取之,以乱正史。曰是近时多有家传、语录之类行於世。陈莹中所以发愤而著书,谓魏公名德在人耳目如此,岂假门生子姓之区区自列乎持史笔其慎焉。
陈氏曰:不著名氏,当是其家所传也。 ※《韩忠献遗事》一卷 陈氏曰:群牧判官钱塘强至几圣撰。至,魏公之客也。 ●卷一百九十九 经籍考二十六 ○史(传记) ※《魏公语录》一卷 陈氏曰:与《别录》小异而实同。《别录》分四卷,此总为一篇。先後次第亦不同,而末一则《别录》所无,姑并存之。 ※《魏公别录》四卷 晁氏曰:其门人王岩叟记其言论事实。然以《国史》考之,其岁月往往牾,盖失之诬也。 ※《杜祁公语录》一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作。 ※《文潞公私记》一卷
晁氏曰:皇朝文彦博所撰。元丰初,王尧臣之子同老,以其父至和中所撰立英宗为皇子诏草上之,且曰:“时宰相文彦博、富<门坐>知状。”神宗以问彦博,彦博具以实对。至元中,贾易为言官,为韩忠彦争辨其事,彦博乃著此。其後云:自古惟霍禹云“县官非我家将军不得至此”,杨复恭自称“定策国老”,谓昭宗为“门生天子”,鞅鞅不道之言,卒被夷灭。 陈氏曰:记至和请建储及元丰褒赏事。 ※《潜德录》一卷 晁氏曰:皇朝吕诲献可之孙撰。记其祖乞立英宗言章。 ※《嘉名臣传》五卷 晁氏曰:张唐英传仁宗朝贤臣五十馀人。 王氏《挥麈录》曰:唐英,天觉同胞兄,仕至殿中侍御史,尝述《仁宗政要》上於朝。所谓《嘉名臣传》,特《政要》中一门耳。 ※《孔子编年》三卷 晁氏曰:皇朝孔传取《左氏》、《国语》、《公羊》、《史记》及他书所载孔子事,以年次之,自生至卒。 ※《东家杂记》二卷 晁氏曰:亦孔传撰。孔子四十七代孙也,纂其家旧闻轶事於此书。 陈氏曰:历代追崇先圣故事,及孔林古迹。
※晁以道《扬雄别传》一卷 晁氏曰:从父詹事公撰。杂取诸书所载雄逸事为一编,系之以赞。 ※《唐质肃遗事》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所记唐介子方事也。 ※《韩庄敏遗事》一卷 陈氏曰:秘书丞韩宗武文若撰。记其父丞相缜玉汝事,未亦杂载他事。宗武即少年遇洋客者也,年八十二乃卒。此编亦载其诗,云熙宁得异疾,与神物遇。 ※《范忠宣言行录》二十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其家所录也。 ※《范太史遗事》一卷 陈氏曰:翰林学士范冲元长记其父事。 ※《傅献简佳语》一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所作,记傅尧俞所谈。
※《杜公谈录》一卷 陈氏曰:雷绎杜师益等录其父务滋之言。王广渊作序。 ※《丰清敏遗事》一卷 陈氏曰:给事中章贡李朴先之撰。记丰稷相之事。朱熹为之後序。 ※《宗忠简公遗事》三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录留守开封宗泽汝霖事。亦其家子孙所为。 後村刘氏序曰:公《遗事》行世已久,今连帅宝谟王公,公之外孙,复稍采摭旧闻,以傅翼之。 ※《吕忠穆家传》一卷,《逢辰记》一卷,《遗事》一卷 陈氏曰:记建炎丞相吕颐浩元直事。孙昭问刻之广德军。 ※《褒德集》二卷,《易学辨惑》一卷 陈氏曰:邵伯温撰。录其父告命、谥议、行状、墓志之属。《辩惑》述传授源流,辩郑之妄。 ※《吕氏家塾记》一卷
陈氏曰:侍讲吕希哲原明撰。 ※《桐阴旧话》十卷 陈氏曰:吏部尚书颍川韩元吉无咎撰。记其家世旧事。以京师第门有桐木,故云。元吉,门下侍郎维之四世孙也。 ※《赵康靖日记》一卷 陈氏曰:参政雎阳赵概叔手所记治平乙巳丙午在政路初事。 ※《刘忠肃公行年记》一卷 陈氏曰:丞相东平刘挚莘老撰。 ※《文昌杂录》六卷 陈氏曰:主客郎中南京庞元英懋贤撰。官制初行,元英为郎,在省四年,记一时见闻及古今典故可观览。元英,丞相庄敏公籍之子。 ※《闻见近录》一卷 陈氏曰:宗正丞三槐王巩定国撰。 ※《辩欺乐》一卷
陈氏曰:韩忠彦记其父嘉末命事,与文、富诸公辩。 ※《回天录》一卷 陈氏曰:宣教郎秦湛处度撰。记吕好问围城中事。好问除右丞,训词有“回天之力”语,故以名录後有好问谢其祖公著复官表及遗表。 ※《尽忠补过录》一卷 陈氏曰:修职郎穆伯刍撰。记张孝纯在伪齐时所上本朝书。 ※《吴丞相手录》一卷 陈氏曰:吴敏元忠撰。记靖康初元事。 ※《岳飞事实》六卷,《辩诬》五卷 陈氏曰:飞之孙珂撰。 ※《丁卯实编》一卷 陈氏曰:成忠郎李珙撰。诛曦之功,杨巨源为多,安丙忌而杀之。珙为作传,上之於朝,以昭其功而申其冤。 ※《孔子编年》五卷
陈氏曰:新安胡仔元任撰。其父待制舜陟命仔采摭经传为之。 ※《诸葛武侯传》一卷 陈氏曰:侍讲张┉撰。以陈寿作史私且陋,裒集他传及裴松之所注为此传,而削去管、乐自许一则。朱晦翁以为不然,又为《後论》以达其意。谓其体正大而学未至,使得游洙、泗之门,所就不止此。 ※《韩文公历官记》一卷 陈氏曰:新安张敦颐撰。颇疏略。其最误者,序言擒吴元济、出牛元翼为一事,此大谬也。为裴度行军司马,在宪宗元和时;奉使镇州王庭凑,在穆宗长庆时。 ※《欧公本末》四卷 陈氏曰:吕祖谦编。盖因观《欧阳公集》,考其历仕岁月、同官同朝之人,略著其事迹,而集中诗文亦随事附见。非独欧公本末,而时事时贤之本末,亦大略可观矣。故以入传记类。 ※《皇平蛮记》二卷 陈氏曰:殿中丞冯炳撰。记侬智高事。 ※《孙威敏征南录》一卷 陈氏曰:学士雎阳滕甫元发撰。言平南之功皆本孙沔元规。“狄青之至,莫能出其右者”。余靖归美於青,非实也。甫时通判潮州。 ※《角厮罗传》一卷
陈氏曰:不著作者。 ※《陕西聚米图经》五卷 陈氏曰:ト门通事舍人雄州赵撰。父振,博州防御使,久在西边。访得五路徼外山川遣里,康定二年为此书。韩魏公经略言於朝,诏取其书,召见。执政吕许公、宋莒公言用兵以来,策士之言以千数,无如者。擢泾原都监。定川之败,死焉。劲特好学,恂恂类儒者,人皆惜之。 ※《元丰平蛮录》三卷 陈氏曰:金部员外郎知凤翔府家安国撰。记乞弟、韩存宝事。 ※《元分疆录》三卷 陈氏曰:直龙图阁京兆游师雄景叔撰。元初,议弃西边四寨,执政召师雄问之。对曰:“先帝弃之可也,主上弃之则不可。且示弱夷狄,反益边患。”争之甚力,不听,卒弃之。四寨者,葭芦、米脂、浮屠、安疆也。夏人以事出望外,萌侵侮之心,连年犯顺,皆如师雄所料。此书前三卷记当时论辨本末,後一卷行实,不知何人作也。是岁师雄被命行边,请以便宜行事。夏人与鬼章谋寇熙河,师雄说刘舜卿出师,种谊遂破洮州,擒鬼章以献。其功伟矣。元谐老固欲休兵息民,师雄言既不行,功复不赏,殆以专反熙、丰,失於偏滞,终成绍述之祸,亦有以也。师雄,治平二年进士。 ※《青唐录》一卷 陈氏曰:右班殿直李远撰。元符中取邈川、青唐,巳而皆弃之。远,绍圣武举人,官镇洮,奉檄军前,记其经历见闻之实,灿然可观。 ※《交趾事迹》十卷 陈氏曰:知新州赵勰撰。 ※《占城国录》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 ※《鸡林类事》三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 ※《政和大理入贡录》一卷 陈氏曰:右迪功郎钱塘周邦撰。其祖童为集贤修撰知桂州时,归明人黄招来大理国入贡,诏童考究其真伪。童言伪妄不可凭,乞依熙宁故事支马价发还。至京师,力主其事,童落职奉祠。久而觉其诈,乃改正,复职知广州。 ※《安南表状》一卷 陈氏曰:绍兴二十五年,李天祚进贡,自靖康二年以後,至是始通也。 ※《边和录》五卷 陈氏曰:承议郎河东陈伯疆撰。载胡世将承公宣抚川、陕事。 ※《建炎德安守御录》三卷 陈氏曰:郡丞东平刘荀子编次。建炎初高密陈规元则守德安御群盗事迹功状。规,後守顺昌,与刘共成敌之功者也,以枢密直学士知庐州而卒。 ※《淮西从军记》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记绍兴十年金虏败盟,淮西诸帅守御事。 ※《顺昌破敌录》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记刘信叔守御战胜本末。 ※《滕公守台录》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雎阳滕膺子勤为台川户曹,方腊之乱,仙居人吕师囊应之,攻城甚急,膺佐太守备御,卒全一城。郡人德之,至今庙食。行状事实聚见此篇。膺後至直秘阁京西漕而终。 ※《二杨归朝录》一卷 陈氏曰:杨尧弼、杨载绍兴八年所与挞辣、兀术书,时伪齐初废也。末有探报虏事数十条。 ※《逆臣刘豫传》一卷 陈氏曰:杨尧弼等撰。二杨事迹当考。前银题衔称宣义郎、迪功郎,并为大总管府官属。此传尧弼为右从事郎,载为右迪功郎。 ※《许右丞行状》一卷 陈氏曰:吏部员外郎许忻撰。许公翰字崧老,襄邑人,为尚书右丞。忻,其弟也。 ※《李忠定行状》一卷
陈氏曰:通判洪州李纶撰。其兄丞相纲伯纪事状。叶正则所作谥议附於後。 ※《翟忠惠家传》一卷 陈氏曰:翟耆年伯寿述其父汝文公巽事实。忠惠者,私谥也。耆年实邢恕外孙。 ※《艾轩家传》一卷 陈氏曰:莆田林成季述其季父工部侍郎光朝谦之事实。 ※《夹氵祭家传》一卷(所著书目附) 陈氏曰:莆田郑翁归述其父樵渔仲事迹。翁归年八十岁,老贫不竞。顷佐莆郡时犹识之。 ※《叶丞相行状》一卷 陈氏曰:阁学庐陵杨万里廷秀撰。丞相莆田叶子昂,乾道丁亥以冬雷罢,相至建宁而薨。 ※《谢修撰行状墓志》一卷 陈氏曰:昭武谢师稷务本奉使闽部,有惠爱,没而民祠之。《行状》,里人黄景声撰;《墓志》,永嘉陈谦益之撰。其庙曰“昭应”。 ※《朱侍讲行状》一卷
陈氏曰:奉议郎三山黄直卿撰。其高第弟子且子婿也。 ※《紫阳年》谱三卷 陈氏曰:朱侍讲门人通判辰州昭武李方子公晦撰。 ※《笃行事实》一卷 陈氏曰:丞相赵汝愚子直编其父善应彦远事,而罗愿、朱熹所撰行状、墓铭,及诸贤哀词、题跋之属,萃为一编。“笃行”者,陈福公题其墓云尔。吕太史跋语有云:“处者易持,出者难工”。朱侍讲取其意以为铭,所以勉其子之意深矣。 ※《赵丞相行实》一卷,《附录》二卷 陈氏曰:知静江府赵崇宪履常编集。忠定长子也。其一时诸贤祭文、挽歌,与嘉定更化之後,昭雪诬枉,改正史牒本末,皆见《附录》。 ※《赵忠定行状》一卷,《续议》一卷 陈氏曰:知光州鄱阳柴中行与之撰。其《谥议》,允济全之、杨方子直所为也。 ※《倪文节言行录》三卷,《遗奏志状碑铭谥议》一卷 陈氏曰:户部郎中倪祖常子武辑其父尚书遗事。行状,锡山蒋重珍良贵撰;碑铭临魏了翁华甫撰。 ※《赵华文行状》一卷
陈氏曰:文林郎赵山李燔敬子撰。忠定之子,吏部宗宪履常也。 ※《八朝名臣言行录》二十四卷 陈氏曰:侍讲朱熹撰。以近代文集及传记载本朝名臣言行,掇取其要,辑为此录。前五朝五十五人,後三朝四十二人。 ※《中兴志议忠录》三卷 陈氏曰:龚颐正撰。自建炎至绍兴辛巳,上自李若水、刘贵臣名士,下及一妇人卒伍之微,皆录之。 ※《孝史》五十卷 陈氏曰:太学博士新喻谢谔昌国撰集。曰君绍五,后德一,宗表五,臣传三十五,文类二,夷附一。谔後至御史丞,淳熙名臣,乐易君子也。 ※《孝行录》三卷 陈氏曰:京兆胡讷撰。始得此书,不知讷何人也。所记多国初人。已而知其为安定先生翼之之父,仕为宁海节度推官。 ※《古今孝悌录》二十四卷 陈氏曰:庐陵王绍圭唐卿撰。 ※《廉吏传》十卷
陈氏曰:成都费枢伯枢撰。自秦至唐,凡百十有四人。宣和乙巳为序。 ※《南阳先民传》二十卷 陈氏曰:题南阳王襄元癸酉岁序。所记邓州人物,自百里奚、直不疑而下,至唐范传正、韩,凡一百六十人。 ※《典刑录》十二卷 陈氏曰:苕吴宏编。凡五十二门,大略於《言行录》中钞出。 ※《近世厚德录》四卷 陈氏曰:题百炼真隐李元纲国纪编。沈道原为作序。 ※《救荒活民书》三卷 陈氏曰:从政郎鄱阳董胃编进。胃,绍熙五年进士,尝知瑞安县。 ※《仁政活民书》二卷 陈氏曰:秀州司户会稽丁锐集。 ※《好还集》一卷
陈氏曰:秀水娄伯高元龙编报应之事。为十门。 ※《先贤施仁济世录》一卷 陈氏曰:奉化丞山阴诸葛兴编。凡十门,皆本朝诸贤事实也。 ※《莆阳人物》志三卷 陈氏曰:知兴化军永嘉林文伯撰。以图志不叙人物,故特为是编。莆壤地褊小,而人物特盛。 ※《卧游录》一卷 陈氏曰:吕祖谦撰。晚岁病废卧家,取史传所载古今人境胜处录之,时以宗少文“卧游”之语实诸卷首。 ※《上庠录》十卷 陈氏曰:光州助教吕荣义撰。杂记京师太学故事。 ※《上庠後录》十二卷 陈氏曰:三山周士贵撰。记中兴太学事,颇疏略。 ※《昭明太子事实》二卷
陈氏曰:知池州赵彦博富文编。昭明庙食於池,颇著灵响元始赐额曰“文孝”。 ※《祠山家世编》一卷 陈氏曰:詹仁泽、曾樵编。辑广德横山神张王事迹。 ※《海神灵应录》一卷 陈氏曰:永嘉贡士陆维则撰。太守韩彦直子温为之序。初,元中,守直龙图阁范峋梦海神曰:“吾唐李德裕也。”郡城东北隅海仙坛之上有庙,初不知其为何代人,峋明日往谒其像,即梦中所见。自是多响应。然封爵训词惟曰“海神”而已。 ※《鄂国金佗粹编》二十八卷,《续编》三十卷 陈氏曰:岳珂撰。 ※《宋登科记》三卷 晁氏曰:皇朝登科人名氏,未详何人所撰。 ※《唐宋科名分定录》三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元符所著书也。序云:己卯岁得张君房所志唐朝科场故事,今续添五代及本朝科名分定事,迄於李常宁云。 ※《大宋登科记》三十二卷
陈氏曰:洪适编。始,吴兴郡学有锓板,不分卷第,止述进士一科。适始仿姚康录制举词科,自建隆庚申,迄绍兴庚辰,二万三千六百人有奇,为二十一卷,自後皆续书之。 ※《中兴登科小录》三卷,《姓类》一卷 陈氏曰:通判徽州江都李椿撰。新安旧有《登科记》,但逐榜全录姓名而已。椿家藏《小录》,自建炎戊申,至嘉熙戊戌,节次取名字、乡贯、三代讳刊之,後以韵类其姓,凡一万五千八百人有奇。太守吴兴倪祖常子武刻之,以备前记之阙文。 ※《乘轺录》一卷 陈氏曰:知制诰祁阳路振子发撰。祥符中,使契丹归,进此录。事见其传。 ※《奉使别录》一卷 陈氏曰:河南富弼彦国撰。庆历使契丹,归为《语录》以进,机宜事节。则具於此录。又一本有两朝往来书附於末。 ※《刘氏西行录》一卷 陈氏曰:直昭文馆保塞刘涣中章撰。按康定二年,朝廷议遣使通河西角氏,涣以屯田郎知晋州请行。以十月十九日出界,庆历元年三月十日回泰州。此其行纪也。角氏自此与中国通,而元昊始病於牵制矣。涣後擢刺史,历典数州,至留後,以工部尚书致仕。 ※《契丹讲和记》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载契丹初讲和本末,末有庆历增币後北虏誓书。 ※《庆历正旦国信语录》一卷
陈氏曰:余靖庆历三年使虏所记。 ※《熙宁正旦国信录》一卷 陈氏曰:天章阁待制窦卞熙宁八年使虏所记。 ※《接伴送语录》一卷 陈氏曰:集贤校理沈季长熙宁九年接伴送虏使耶律运所记。 ※《使辽见闻录》二卷 陈氏曰:尚书膳部郎中李罕撰。 ※《宣和使金录》一卷 陈氏曰:太常少卿安陆连南夫鹏举吊祭阿骨打奉使所记,时宣和六年。 ※《奉使杂录》一卷 陈氏曰:绍兴十二年,何铸使虏所录礼物各衔表章之属。 ※《馆伴目录》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绍兴二十四年。 ※《隆兴奉使审议录》一卷 陈氏曰:左奉议郎雍希稷尧佐撰。隆兴二年,编官胡、阁门祗候杨由义使金虏军前,审议海、泗、唐、邓等事,不屈而归。希稷,其礼物官也。所抗辩应对之语多出由义。 ※《揽辔录》一卷 陈氏曰:吴郡范成大至能乾道六年使虏所记闻见。 ※《北行日录》一卷 陈氏曰:参政四明楼钥大防乾道已丑待次温州教授,以书状官从其舅汪大猷仲嘉使虏纪行。 ※《乾道奉使录》一卷 陈氏曰:参政诸暨姚宪令则乾道壬辰使虏日记。 ※《奉使执礼录》一卷 陈氏曰:进士郑俨撰。淳熙已酉,中书舍人莆田郑侨惠叔使虏贺正,会其主病笃,欲令於ト门进国书,侨不可。已而殂殂。遂回。 ※《使燕录》一卷
陈氏曰:尚书户部郎龙游余嵘景瞻撰。嘉定辛未,嵘使虏贺生辰,会有北师,行至涿州定兴县而回。 ●卷二百 经籍考二十七 ○史(伪史 霸史 史评 史钞) ※《华阳国志》十二卷(一云二十卷) 晁氏曰:晋常据撰。华阳,梁州地也。记汉以来巴蜀人物。吕微仲跋云:汉至晋初四百载,士女可书四百人,亦可谓盛矣。复自晋至周显德,仅七百载,而史所纪者无几人,忠魂义骨,与尘埃同殁,何可胜数,岂不重可叹哉! 陈氏曰:志巴蜀地理、风俗、人物及公孙述、刘焉、刘璋、先後主以及李特等事迹。末卷为《序志》,云肇自开辟,终乎永和三年。 ※《九州春秋》九卷 陈氏曰:晋司马彪绍统撰。记汉永州部之乱,司、冀、徐、兖、青、荆、扬、凉、益、幽,凡盗贼僭叛皆纪之。 ※《淝上英雄小录》二卷 陈氏曰:信都镐撰。所录杨行密将吏有勋名者四十人,其二十四人皆淝人,馀诸道人,又有僧、道、渔、樵之属十人。录其小事,故名《小录》。 ※《江淮异人录》二卷 陈氏曰:吴淑撰。所记道流、侠客、术士之类,凡二十五人。
※《南唐烈祖开基志》十卷 陈氏曰:南唐滁州刺史王颜撰。起天乙丑,止元癸卯,合三十九年。 ※《南唐烈祖实录》十三卷 陈氏曰:南唐史馆修撰高远撰。阙第八、第十二卷。远又尝为《吴录》二十卷。而徐铉、郑文宝皆云开宝中远始缉元以来事,书未成而疾,焚其草,故事多遗落。 ※《江南录》十卷 晁氏曰:皇朝徐铉等撰。铉等自江南归朝,奉诏集李氏时事。王介甫尝谓“铉书至亡国之际,不言其君之过,但以历数存亡论之,於《春秋》箕子之义为得也。虽然,潘佑以直见杀,而铉书佑死以妖妄,殆与佑争名,且取其善不及佑,故匿其忠,污之以罪耳。若然,岂唯厚诬忠臣,其欺吾君不亦甚乎!”世多以介甫之言为然,独刘道原得佑子华所上其父事迹,略与《江南录》所书同,乃知铉等非欺诬也。 陈氏曰:徐铉、汤悦撰。二人皆唐旧臣,故太宗命之撰。汤悦即殷崇义,避宣祖讳及太宗旧名,并姓改焉。 ※《南唐近事》二卷 晁氏曰:皇朝郑文宝编。记李氏三主四十年杂事。 陈氏曰:起天福乙酉,终开宝乙亥。然泛记杂事,实小说传记之流耳。 ※《江南别录》四卷 晁氏曰:皇朝陈彭年撰。伪吴、伪唐四主传也。
※《江表志》三卷 晁氏曰:郑文宝撰。序言徐铉、汤悦所录事多遗落,无年可编。然《前录》固为略,而尤以年月记事;今此书亦止杂记,如事实之类耳。近事称太平兴国二年丁丑,今称庚戌者,大中祥符三年。 ※《江南野史》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龙兖撰。凡八十四传。 ※《江南馆载》二卷 陈氏曰:不著姓名。序言徐铉始奉诏为《江南录》,其後王举、路振、陈彭年、杨亿皆有书。大概六家,皆不足以史称,而龙兖为尤甚。熙宁八年得郑君所述於楚州,其事迹有六家所遗或小异者,删落是正,取百九十五段,以类相从。郑君者,莫知何人。 ※《南唐书》三十卷 陈氏曰:阳羡马令撰。序言其祖太傅元康,世家金陵,多知南唐故事,未及撰次。今纂先志而成之,实崇宁乙酉。其书略备记传体,亦言徐、汤之疏略云。 ※《新修南唐书》十五卷 陈氏曰:宝谟阁待制山阴陆游务观撰。采获诸书,颇有史法。 ※《蜀桂堂编事》二十卷 晁氏曰:伪蜀杨九龄撰。杂记孟氏广政中举试事,载诗、赋、策题及知举登科人姓氏。且云:“科举起於隋开皇,前陋者谓唐太宗时,非也。”
※《外史杌》十卷 晁氏曰:皇朝张唐英次公撰。序称王建、孟知祥父子四世八十年,比之公孙述辈最为久远。其善恶有可为世戒者,路振之书未备,治平成此书,以补其遗。凡《五代史》及《皇朝日历》所书皆略之。温公修《通鉴》,搜罗小说殆遍,未尝取此书。盖多差舛,如光大至二年之类是也。 陈氏曰:唐英自号黄松子,商英之兄也。 ※《前蜀记事》二卷 陈氏曰:伪蜀学士毛文锡平撰。起唐明庚子,尽天福甲子,凡二十五年。文锡,唐太仆卿龟范之子,十四登进士第。入蜀仕建,至判枢密院,随衍入洛而卒。 ※《後蜀记事》十卷 陈氏曰:直史馆太常博士董淳撰。惟记孟昶事。 ※《吴越备史》九卷 陈氏曰:吴越掌书记范、巡官林禹撰。按《中兴书目》,其初十二卷,尽开宝三年。後又增三卷,至雍熙四年。今书止石晋开运,比初阙三卷。 ※《吴越备史遗事》五卷 陈氏曰:全州观察史钱俨撰。ㄈ之弟也。其序云《备史》亦其所作,名林、范而遗名坠迹,殊闻异见,阙漏未尽者,复为是编,时皇宋平南海之二年。吴兴西斋序。盖开宝五年也。俨以三年代其兄亻甚刺湖州。 ※《闽中宝录》十卷
陈氏曰:周显德中,扬州永贞县令蒋文恽记闽王审知父子及将吏、儒士、僧道事迹,末亦略及山川土物。 ※《闽王列传》一卷 陈氏曰:秘书监晋江陈致雍撰。二世七主,通六十年。 ※《闽王事迹》一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作。末称光启二年至天圣元年,一百三十八年。所记颇详。 ※《三楚新录》三卷 陈氏曰:知桂州修仁县周羽冲撰。上卷为湖南马殷,中卷为武陵周行逢,下卷为荆南高季兴。 ※《湖南故事》十卷 陈氏曰:不知作者。记马氏至周行逢事。《馆阁书目》作十三卷,盖为列传十三篇,其实十卷也。文辞鄙甚。 ※《五国故事》二卷 陈氏曰:不知作者。记吴、蜀、闽、汉诸国事。 ※《九国志五》十一卷
晁氏曰:皇朝路振子发撰。杂记吴越、唐、前後蜀、东汉、南汉、闽、楚,凡九国。 陈氏曰:各为世家、列传,凡四十九卷。末二卷为北楚,言高季兴事,张唐英所补撰。 ※《十国纪年》四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刘恕道原撰。温公序云:涣之子也。博学强记。同修《通鉴》,史事之纷错难治者以诿恕。宋次道知亳州,家多书,恕往借观之,目为之瞀。性刚介。初与王安石善,及改新法,言其非,遂与之绝。卒年四十九。所谓十国者,一王蜀,二孟蜀,三吴,四唐,五吴越,六闽,七楚,八南汉,九荆南,十北汉。温公又题其後云:世称路氏《九国志》在五代之史中最佳,此书又过之。以予考之,长於考异同,而拙於属文。其书国朝事皆曰“宋”,而无所隐讳,意者各以其国为主耳。 ※《天下大定录》一卷 陈氏曰:殿中丞、通判桂州王举撰。景人。始高季兴,终刘继元。其所记疏略,独江南稍详。本十卷,今但为一卷,恐非全书也。 ※《虏廷杂记》十卷 晁氏曰:契丹降人赵志忠撰。记虏廷杂事,始於阿保谨,迄邪律宗真。李清臣云:志忠仕虏为中书舍人,得罪来归,上此书及契丹地图,言虏中甚详。 ※《阴山杂录》十六卷,《契丹录》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莆田郑氏《书目》云赵志忠撰。欧公《归田录》云:志忠本华人,自幼陷虏,为人明敏,在虏中举进士,至显官。归国能述虏中君臣世次、山川风物甚详。今观此书,可以概见矣。其首一卷名《契丹录》。 ※《契丹疆宇图》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录契丹诸夷地及中国所失地。
※《辽四京记》 陈氏曰:亦无名氏。曰东京、中京、上京、燕京。 ※《燕北杂录》五卷(《西征寨地图》附) 陈氏曰:思卿武记。嘉六年,宫苑使知雄州赵某进於朝。亦自契丹逃归,事见国史传。 ※《匈奴须知》一册 晁氏曰:契丹归明人田纬编次。录契丹地理官制。 ※《辨录》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契丹译语也,凡八篇。 ※《虏廷须知》一卷 陈氏曰:左藏库副使、知安肃军陈撰。熙宁元年,集贤校理胡穆为之序凡二十一条目。 ※《戴斗奉使录》二卷 晁氏曰:皇朝王曙撰。景德三年为契丹主生辰使、祥符二年为吊慰使所录也。
※《生辰国信语录》一卷 晁氏曰:皇朝寇与康德舆天圣六年使契丹,贺其主生辰,往返语录,并景德二年至天圣八年使副姓名及杂议於後。 ※《张浮休使辽录》二卷 晁氏曰:皇朝元甲戌春,张舜民被命为回谢大辽吊祭使,郑介为副,录其往返地理及话言也。舜民字芝叟,自号浮休居士。 ※《北辽遗事》二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盖辽人也。记女真灭辽事。序云:辽国自阿保机创业於其初,德光恢廓於其後,吞灭诸蕃,割据汉界,南北开疆五千里,东西四千里,戎器之备,战马之多,前古未有。子孙继统二百三十馀年。迨至天祚失御,女真称名,十二年,举国土崩。古人谓“得之难而失之易”,非虚言耳。 陈氏曰:燕山史愿撰。一名《金人亡辽录》。 ※《金虏节要》一卷(一作三卷) 晁氏曰:陷虏人所上也。记金人初内侮,止绍兴十年,共十六年事。颇详实。 陈氏曰:右从事郎兖人张汇东卿撰。宣和中随父官保州,陷虏十五年,至绍兴十年归朝。 ※《金虏志》二卷,又一卷 陈氏曰:承奉郎张棣撰。淳熙中归明人,记虏中事颇详。又一卷不著名氏,似节略张棣书,其末又杂录虏界事宜,及逆亮以後事。
※《松漠记闻》二卷 陈氏曰:徽猷阁直学士番禺洪皓光弼撰。皓奉使留虏中,录所闻杂事。 ※《征蒙记》一卷 陈氏曰:金人明威将军登州刺史李大谅撰。建炎钜寇之子,随其父成降虏者也。 ※《伪楚录》二卷,《伪齐录》二卷 陈氏曰:并不著名氏。 ※《金人南迁录》一卷 陈氏曰:称伪著作郎张师颜撰。初见此书,疑非北人语,其有晓然傅会者,或曰华岳所为也。近扣之汴人张总翼,则云岁月皆抵牾不合,益证其妄。 ※《西夏须知》一卷 晁氏曰:皇朝刘温润守延州日编录,伪境杂事。 陈氏曰:凡十五条目。 ※《蕃尔雅》一卷
晁氏曰:不载著人姓名,以夏人语依《尔雅》体,译以华言。 ※《夏国枢要》二卷 晁氏曰:皇朝孙巽纂。记夏虏兵屯会要、土地肥硗、井泉涌涸、粟窖藏、酋豪姓氏、名位司存,与夫咸池之完缺、风俗之所向,编为两帙,上之朝。 ※《西域志》十二卷 晁氏曰:唐僧元奘撰。奘西游天竺求佛书,既归,记其所历诸国风俗。其自序云:自黑领以西,皆土著,尚东左衽,务田畜,重财贿,嫁娶无礼,独天竺则异,别记於後云。或云元奘译,大总持寺僧辨机撰。 ※《鸡林志》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崇宁中王编次。崇宁中,刘逵、吴拭使高丽,为书记官。既归,捃辑其会见之礼、聘问之辞,类分为八门。 陈氏曰:自元丰创通高丽以後事实,皆详载之。 ※《海外使程广记》三卷 陈氏曰:南唐如京使章僚撰。使高丽所记海道及其国山川、事迹、物产甚详。史虚白为作序,称己未十月,盖本朝开国前一岁也。 ※《高丽图经》四十卷 陈氏曰:奉议郎徐兢明叔撰。宣和六年,路允迪、傅墨卿使高丽,兢为之属,归上此书。物图其形,事为之说。今所刊不复有图矣。兢,铉之後。
※《南诏录》三卷 陈氏曰:唐岭南节度巡官徐虔撰。乾符中,邕中遣虔使南诏所作。上卷计山川风俗,後二卷纪行及使事。 ※《南行记》二卷 晁氏曰:唐韦齐休撰。齐休长庆三年从韦审规使南,记其往来道里及其见闻。序谓南所以能为唐患者,以开道越耳。若自黎州之南,清溪关外,尽斥弃之,疆场可以无虞。不然,忧未艾也。及唐之亡,祸果由此。本朝弃州不守,而遂无边患。以此论之,则齐休之言可不谓善哉! ※《南志》十卷 晁氏曰:唐樊绰撰。咸通中,南诏数寇边,绰为安南宣慰使,纂入诏始末、名号种族、风俗物产、山川险易、疆境接联闻於朝。 ※《至道南录》三卷 晁氏曰:皇朝辛怡显撰。蜀贼李顺既平,馀党窜入南,雷有终募怡显招出之。至道初归,因书其所历,成此书。 陈氏曰:怡显入南招李顺馀党,因赐蛮酋告敕,而遂为此录。天禧四年自序称“左侍禁知兴化军”。或云此书妄也。余在莆田,视壁记无怡显名字,恐或然。 ※《皇平蛮记》一卷 晁氏曰:皇朝冯炳撰。记侬智高叛,朝廷遣狄青平之。 ※《南蛮录》十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熙宁,交趾叛,朝廷议讨之,或纂历代南蛮事迹及便宜上之。 ※《诸蕃志》二卷 陈氏曰:福建提举市舶赵汝适记诸蕃国及物货所出。 右伪史霸史。 ※《刘氏史通》二十卷 晁氏曰:唐刘知几撰。知几长安、神龙三为史官,颇不得志。乃以前代书史,序其体法、因习废置、掇其得失、述所曲直,分内、外篇,著为评议,备载史策之要。当时徐坚深重之,云:“居史职者,宜置坐右。”元宗朝,诏其家录进,上读而善之。宋子京称唐旧史之文猥酿不纲,谓知几工诃古人,而拙於用已。观此书,知子京之论不诬。前世史部中有史钞类,而集部中有文史类,今世钞节之学不行,而论说者为多,故自文史类内摘出论史者为史评,附史部,而废史钞云。 陈氏曰:其著书亦博矣。“史通”者,汉封司马迁後为史通子,亦兼《白虎通》之义也。 ※《史通析微》十卷 晁氏曰:唐柳璨之撰。璨以刘子元《史通》妄诬圣哲,评汤之德为伪迹,论桀之恶为厚诬,谤周公云不臣,褒武庚以徇节,其甚至於弹劾仲尼,因讨论其舛谬,共成五十篇。萧统云:“论则析理精微。”故以为名,乾宁四年书成。《唐史》云:璨,公绰族孙。少孤贫,好学,著《史通析微》,时或称之。起布衣,至於相,不四岁。按《唐纪》,相璨在天改元,则书成犹未仕也。 ※《史例》三卷 陈氏曰:唐右补阙刘饣束鼎卿撰。知几次子也。 ※《历代史赞论》五十四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纂《史记》迄五代史臣赞论。 ※《历代史辩志》五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亦有可观者,凡百许篇。序谓人之志有甚微者,不可不辩,故以名书。 ※《通鉴释文》二十卷 陈氏曰:司课司马康公休撰。温公之子。 ※《通鉴释文》三十卷 陈氏曰:左宣义郎眉山史见可撰。冯时行为之序。今考之公休之书,大略同而加详焉,盖因其旧而附益之也。 ※《通鉴前例》一卷,《修书帖》一卷,《三十六条四图》共一卷 陈氏曰:司马光记集修书凡例。诸帖则与书局官属刘恕、范祖禹往来书简也,其曾孙侍郎季思裒於一篇。又以《前例》分为三十六条,而考其离合,稽其授受,推其甲子,括其卷帙,分为四图。 ※《通鉴问疑》一卷 陈氏曰:高安刘羲仲壮舆纂集其父道原与温公往复相继者,亦附《修书帖》後。 ※《读史管见》三十卷
陈氏曰:礼部侍郎建安胡寅明仲以《通鉴》事备而义少,故为此书。议论宏伟严正,有感於时事。其於熙、丰以後接於绍兴权奸之祸,尤拳拳寓意焉。晦庵《纲目》亦多取之。 《朱子语录》:胡致堂议论英发,人物伟然。《读史管见》乃岭表所作,当时并无一册文字随行,只是记忆,所以其有牾处。 南轩言《管见》专为秦桧。设岂有言天下之事,而专於一人者?先生曰:亻尽有好处,但好恶不相掩耳。又曰:致堂《管见》方是议论。《唐鉴》议论弱,又有不相应处,前面说一项事,未又说别处去。 ※《通鉴论笃》三卷 陈氏曰:侍讲广汉张拭钦夫撰。取《通鉴》中言论之精确者,表而出之。多或全篇,少至一二语,去取甚严,可以见前辈读书眼力之高。 ※《南北筹边》十八卷 临江曾三英无愧撰。周平园序略曰:南渡初,士大夫日夜防守江淮计。时右正言吕祉帅金陵,与其属吴若、陈克著《东南防守利便》三卷上之。事既详实,文亦条畅。其後有尚书郎临川吴曾著《南北征伐编年》二十三卷,起三国,终五代,凡古今形势、师旅胜负,该贯无遗;仍集当时君臣议论,为分门事类一十二卷,其相谋相应、攻守通好,可指诸掌,视祉之书益加详焉。今临江曾君三英复为《南北边筹》十八篇。南之攻北,其事有九:诸葛亮、纪瞻、褚裒、元温、刘裕、宋文帝、陈显达、沈庆之、吴明彻是也。北之图南,其事亦九:曹操、魏明帝、羊祜、苻坚、拓跋太武、孝文、元英、邢峦、北齐是也。人为一论,论指一事,皆援昔以证今,因迹以求心,即成而究败,考古可谓勤,而用志可谓切矣。 ※《史记音义》二十卷 陈氏曰:唐崇贤馆学士刘伯庄撰。贞观初,奉敕讲授,采邹诞生、徐唐及隋柳愿言《音义》而为此书。 ※《史记索隐》三十卷 晁氏曰:唐司马贞撰。据徐、裴注纠正牾,援据密致。如东坡辩宰我未尝从田常为乱,盖本诸贞也。陈氏曰:采摭异闻,释文演注。末二卷为《述赞》、为《三皇本纪》,世号“小司马史记”。 ※《附索隐史记》一百三十卷
陈氏曰:淳熙中,广汉张材介仲刊於桐川郡斋,削去褚少孙所续,而附以司马贞《索隐》。其後江阴耿秉直之复取所削者别刊之。 ※《史记正义》二十卷 陈氏曰:唐诸王侍读张守节撰。开元二十四年作序。 《崇文总目》:为《汉书》学者,此最精博。 ※《陈伯宣注史记》八十七卷 《崇文总目》:唐陈伯宣撰。因裴る说有所未悉,颇增损焉。然多取司马氏《索隐》以为已说。今篇残缺。 ※《迁史删改古书异辞》十二卷 陈氏曰:倪思撰。以迁《史》多易经语,更简严为平异,体当然也,然易辞而失其义、书事而与经易者多,不可以无考,故为是编。经之外与他书异者,亦并载焉。 ※《班马异同》三十五卷 陈氏曰:倪思撰。以《班史》仍《史记》之旧而多删改,大抵务趋简严,然或删而遗其事实,或改而失其本意,因其异则可以知其笔力之优劣,而又知作史述史之法矣。 ※《新校史记》一百三十卷,《新校前汉书》一百卷,《新校後汉书》九十卷《三史刊误》四十五卷 《崇文总目》:皇朝张观等校定。初,秘书丞余靖上言国子监所收《史记》、《汉书》误,请行校正。诏翰林学士张观、知制诰李淑、宋祁与靖,洎直讲王洙,於崇文院雠对。靖等悉取三馆诸本,及先儒注解、训传、六经、小说、《字林》、《说文》之类数百家之书,以相参校。凡所是正增损数千言,尤为精备,逾年而上之。靖等又自录其雠校之说,别为《刊误》四十五卷。
※《汉书问答》五卷 《崇文总目》:唐沈遵行撰。采诸儒为《汉书》说者,申释其义,有博闻之益。然篇第颇差,讨求未获,阙刘传以下诸篇。 ※《三刘汉书标注》六卷 晁氏曰:皇朝刘敞原父、弟贡父、子奉世仲冯撰。刘尝跋其书尾云:余为学官亳州,故中书刘舍人实为守,从容出所读《汉书》示余,曰欲作补注,未能也。然卷中题识已多,公之子方山亚夫录以相示也。 陈氏曰:又本题《公非先生刊误》,其实一书。公非,贡父自号。《汉书》自颜监之後,举世宗之,未有能异其说者。至刘氏兄弟,始为此书,多所辩正发明。 ※《吕氏前汉论》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吕大忠晋伯撰。予得其本於铜梁令吕肇修,撰汲陵诸孙也。 ※《西汉发挥》十卷 晁氏曰:皇朝刘泾巨济撰。泾,蜀人。 ※《西汉决疑》五卷 陈氏曰:国子司业宛邱王述致君撰。一曰《失实》,二曰《引古》,三曰《异言》,四曰《杂证》五曰《注释》。 ※《西汉史钞》十七卷,《两汉博议》十四卷
《中兴艺文志》:陈傅良撰。指摘精要,裨正阙误。如制度始末因革,则条其大意,遗其烦碎,而一代之兴衰、治体、人才、纪纲、风俗亦略矣。《博议》陈季雅所撰。关涉尤大。 ※《东汉刊误》一卷 晁氏曰:刘分攵贡父撰。分攵序:英宗读《後汉书》,见“垦田”字皆作“恳”字,命国子监刊正。分攵为直讲,校正其谬误不可胜算。然此书世无善本,率以已意定之,治平三年奏御。分攵号有史学,温公修《通鉴》,以两汉事付之。 ※《两汉博闻》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杨侃纂。景德中,侃读两《汉书》,取其名数前儒解释为此书,以资涉猎者。侃尝编《职林》,此亦其类也。 ※《两汉刊误补遗》十七卷 陈氏曰:国子博士吴仁杰斗南撰。补三刘之遗也。 ※《三国人物论》三卷 晁氏曰:皇朝杨祜甫撰。蜀人。 ※《晋书指掌》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刘A29编。以《晋书》事实以类分为六十五门。 ※《唐书直笔新例》四卷
晁氏曰:皇朝吕夏卿撰。夏卿强记绝人,预修《新史》,此其在书局时所建明,欧、宋有取焉。如增入高祖字叔德之类是也。 陈氏曰:纪、传、志各一卷,末一卷摘旧史繁阙。又为《新例须知》附於後,略举名数,如目录之类,记《新书》比旧增减志传及总类。 ※《唐书音训》四卷 晁氏曰:皇朝窦巩撰。新书多奇字,观者必资训释,巩问学精博,发挥良多。而其书时有改革者,不知何人附益之也。 ※《唐书音义》三十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比窦氏书大略同而稍简,乃析为三十卷。 ※《唐书辩证》二十卷(一名《纠谬》) 晁氏曰:皇朝吴缜撰。缜字廷珍,成都人,仕至郡守。数《新书》初修之时,其失有八类,其舛误二十门,凡四百馀事。缜不能属文,多误有诋诃。如《新书 张九龄传》云:武惠妃陷太子瑛,遣官奴告之曰:“废必有兴,公为援,宰相可常处。”九龄奏之,故卒九龄相而太子无患。缜以为时九龄已相,而太子竟以废死,以为《新书》似实而虚。按史之文谓终九龄在相位日,太子得不废也。岂谓卒以九龄为相,太子终无患乎?初名《纠谬》,其後改云《辩证》,实一书也。 王氏《挥麈录》曰:嘉中,诏宋景文、欧阳文忠诸公重修《唐书》。时有蜀人吴缜者初登第,因范景仁而请於文忠,愿预官属之末,上书文忠,言甚恳切。文忠以其年少轻佻拒之,缜鞅鞅而去。逮夫《新书》之成,从其指摘瑕疵,为《纠谬》一书。至元中,缜游宦蹉跎,老为郡守,与《五代史纂误》俱刊行之。绍兴中,福唐吴仲实元美为湖州教授,复刻於郡庠,且作《後序》,以谓“针膏盲,起废疾,杜预实为《左氏》之忠臣”,然不知缜著书之本意也。 陈氏曰:其父师孟,显於熙、丰。此书绍圣初上之。 ※《注唐记》十卷 晁氏曰:题曰樊先生,而不详其名。近代人所著《新书 纪》也。
※《唐书列传辩证》二十卷 陈氏曰:端明殿学士玉山汪应辰圣锡撰。专攻列传,不及纪、志,以元名贤谓列传记事毁於镌削,暗於藻绘,故随事辩证之。 ※《新唐书略》三十五卷 陈氏曰:吕祖谦授徒,患《新史》难阅,摘要抹出,而门人钞之。盖节本之有伦理者也。 ※《唐史要论》十卷(一作《论断》二卷) 晁氏曰:皇朝孙甫之翰撰。欧阳永叔、司马温公、苏子瞻称其书议论精,以为旧史所不及。终於天章阁待制。 《朱子语录》:司马温公《书孙公唐史後》云:孙公之翰昔著此书,甚自重惜。尝别缄其藁於笥,必盥手然後启之。谓家人曰:“万一有水火兵甲之急,他货财尽弃之,此笥不可失也。”公私少,则增损改易,未尝去手。其在江东为转运使,出行部亦以自随,过亭休止,辄取修之。会宣州有急变,乘ㄞ遽往,不暇挈以俱。既行之後,金陵大火,延及转运廨舍,弟子察亲负其笥,避於沼中岛上。公在宣州闻之,亟还,入门问曰:“《唐书》在乎?”察对曰:“在”。乃悦,馀无所问。自壮年至於白首乃成,亦未以示人。文潞公执政,尝从公借之。 又曰:伯恭晚年谓人曰:“孙之翰《唐论》胜《唐鉴》。”要之,也是切於事情,只是大纲不正了。 陈氏曰:甫以《唐书》烦遗略,多失体法,乃修为《唐史》,用编年体。自康定元年逮嘉元年,成书七十五卷,为论九十二首。甫没,朝廷取其书留禁中,其从子察录以遗温公,而世亦罕见。蜀有刻本,末有之。今惟诸论存焉。 ※《唐鉴》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范祖禹醇夫撰。醇夫为温公《通鉴》局编修官十五年,分掌唐史,以其所自得,著成此书。取武后临朝二十一年系之中宗,其言曰:此《春秋》“公在乾侯”之义也,虽得罪於君子,有所不辞。观此则知醇夫之从公,决非苟同者。凡三百六篇。 《朱子语录》曰:范太史《唐鉴》第一段论守臣节处不圆。要做一书补之,不曾做得。范氏此文字草草之甚。其人资质浑厚,说得都如此平正。只是疏,多不入理,终守臣节处,於此亦须有些处置,岂可便如此休了?如此议论,岂不为英雄所笑!又曰:《唐鉴》有疏处,孙之翰《唐论》精细,说得利害,如身亲历之,但理不及《唐鉴》耳。又曰:《唐鉴》多说得散开,无收杀,如姚崇论择十道使,患未得人,他自说得意,不知范氏何故贬其说?又曰:《唐鉴》白马之祸,欧公论不及此。
又曰:《唐鉴》有缓而不精确处,如言租庸调及杨炎二税之法,说得都无收杀,只云在於得人,不在乎法,有这般苟且处。他是见熙宁详於制度,故有激而言。只那有激,便不平直。 陈氏曰:元初上此书。 ※《唐史评》三卷 晁氏曰:题曰“先生”,不详何人。门人谯孝宁为编次。 ※《五代史纂误》五卷《杂录》一卷 晁氏曰:皇朝吴缜撰。凡二百馀事,皆欧阳永叔《新五代史》牾舛讹也。按《通鉴考异》证欧阳《史》差误,如庄宗还三矢事之类甚众,今此书皆不及之,特证其字之脱错而已。又善本未必皆然。 陈氏曰:宇文时中守吴兴,郡庠有二史板,遂二书刻之,後皆入国子监。初,郡人思王氏刻《藏经》,有馀板,以刊二史郡庠。中兴,监书多阙,遂取其板以往。今监本是也。 ※《典故辩疑》二十卷 儒林郎主管尚书吏部架阁文字李大性撰。淳熙十三年投进。自为序略曰:仰惟皇朝,圣明相绍,明良之懿,著在青史,坦然明白,信以传信。而缨绅相属,亻占毕益繁,私史荐兴,说令蜂午,朱紫苗莠,混为一区。熙朝盛美,未免蒙翳。请略举数端言之:如梅尧臣《碧》,非尧臣所撰;孔平仲《杂录》非平仲所述。《建隆遗事》以王禹名,而实非禹;《志怪集》、《括异志》、《倦游录》以张师正名,而实非师正。《涑水记闻》虽出於司马光,而多所增益;《谈丛》虽出於陈师道,而多所误。以至王安石《日录》、蔡《国史後补》,又皆不足以取信。儒者俱尝言之,而未之详辩也。矧其言者乎?盖尝推其畴品,为说滋夥,数其差舛,不见殚述。虽云爝火之众於大明何伤,而微尘纤埃,非全镜所宜有也。然则丹铅点勘,寤疑辩惑,匪书生职欤?臣大惧私史舂,或为正史之蠹,辄撷其事而正之。伏自忖念:衡茅之下,多未见之书,朴之材,无奇特之见,固不当自於五不韪之域。以奸严诛,而孤忠拳拳,所欲辩明,怀不能已,非敢远慕昔人,作指瑕纠谬之书,以诒攻诃之诮。独取熙朝美事,及名卿才大夫之卓卓可称,而其事为野史语录所翳者,辩而明之,参其岁月,质其名氏、爵位,而考证焉。其或传闻异词,难以示信,以意逆志,虽知其非而未有晓然依据,则姑置弗辩。其所辩者,必得所证而後为之说焉。所辩凡二百条,为二十卷,名之曰“典故辩疑”。 右史评史钞。 ●卷二百一 经籍考二十八 ○史(故事各门总 故事)
《隋 经籍志》曰:古者朝廷之政,发号施令,百司奉之,藏於官府,各其职,守而弗忘。《春秋传》曰:“吾视诸故府,”则其事也。《周官》:御史掌治朝之法,太史掌万民之约契与质剂,以逆邦国之治。然则百司庶府,各藏其事,太史之职,又总而掌之。汉时,萧何定律令,张苍制章程,叔孙通定仪法,条流派别,制度渐广。晋初,甲令巳下,至九百馀卷。晋武帝命车骑将军贾充博引群儒,删采其要,增律十篇。其馀不足经远者为法令,施行制度者为令,品式章程者为故事,各还其官府。缙绅之士,撰而录之,遂成篇卷,然亦隋代遗失。今据其见存,谓之旧事篇。 《宋三朝艺文志》曰:西汉有掌故之吏,以主故事,则名之所起不其远乎?魏相为丞相,务在奉行故事,孔光领枢机,亦守法度修故事耳。然则师古之学,当世之要务。隋、唐载故事数十家,皆台阁府署旧制及诸遗风曩迹之事。今所存惟二三书,又取後之纂类附近者著之。 《隋志》二十五部,四百四卷。 《唐志》十七家,四十三部,四百九十六卷(失名姓二十五家,裴矩以下不著录十六家,九十卷)。 《宋三朝志》十六部,八十六卷。 《宋两朝志》六部,六十三卷。 《宋四朝志》六十四部,九百二十卷。 《宋中兴志》一百七十家,一百八十九部,一千九百九卷。 右故事。 《隋 经籍志》曰:古之仕者,名书於所臣之策,各有分职,以相统治。《周官》:冢宰掌建邦之六典,而御史数凡从政者。然则冢宰总六卿之属,以治其政御,史掌其在位名数,先後之次焉。今《汉书 百官表》列众职之事,记在位之次,盖亦古之制也。汉末,王隆、应劭等以《百官表》不具,乃作《汉官解诂》、《汉官仪》等书。是後相因,正史表、志,无复百僚在官之名矣。绅之徒,或取官曹名品之书,撰而录之,别行於世。宋、齐已後,其书益繁,而篇卷零叠,易为亡散;又多琐细,不足可纪,故删。其见存可观者,编为职官篇。 《隋志》二十七部,三百三十六卷(通计亡书,三十六部,四百三十三卷)。 《唐志》十九家,二十六部,二百六十二卷(失姓名十家,《六典》以下不著录二十九家,二百八十卷)。
《宋三朝志》三十四部,二百一十三卷。 《宋两朝志》八部,三十二卷。 《宋四朝志》十二部,一百三十二卷。 《宋中兴志》三十六家,四十二部,四百一十三卷。 右职官。 《隋 经籍志》曰:刑法者,先王所以惩罪恶,齐不轨者也。《书》述唐、虞之世,五刑有服,而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周官》:司寇掌三典,以刑邦国;司刑掌五刑之法,丽万民之罪;太史又以典法逆於邦国;内史执国法以考政事。《春秋传》曰:“在九刑不忘。”然则刑书之作久矣。盖藏於官府,惧人之知争端,而轻於犯。及其末也,肆情越法,刑罚僭滥。至秦,重之以苛虐,先王之正刑灭矣。汉初,萧何定律九章,其後渐更增益,令甲已下,盈溢架藏。晋初,贾充、杜预删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梁时,又取故事之宜於时者为《梁科》。後齐武帝时,又於麟趾殿删正刑典,谓之《麟趾格》。後周太祖又命苏绰撰《大统式》。隋则律令格式并行,自律以下,世有改作,事在《刑法志》。《汉律》久亡,故事议,又多零失。今录其见存可观者,编为刑法篇。 《隋志》三十五部,七百一十二卷(通计亡书,合三十八部,七百十六卷)。 《唐志》二十八家,六十一部,一千四卷(失姓名九家,自《开元新格》以下不著录十三家,三百二十三卷)。 《宋三朝志》四十三部,六百九十四卷。 《宋两朝志》三十四部,三百七十七卷。 《宋四朝志》一百一十二部,一万七千三百卷。 《宋中兴志》八十七家,九十四部,三千九百三十卷。
右刑法。 《隋 经籍志》曰:昔者先王之化民也,以五方土地,风气所生,刚柔轻重,饮食衣服,各有其性,不可迁变,是故疆理天下,物其土宜,知其利害,达其志而通其欲,齐其政而其教。故曰广谷大川异制,人居其异俗。《书》录禹别九州,定其山川,分其圻界,条其物产,辨其贡赋,斯之谓也。周则夏官司险,掌建九州之图,周知山林川泽之阻,达其道路;地官诵训,掌方志以诏观事,以知地俗;春官保章,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之域,以观妖祥;秋官职方,掌天下之图地,辨四夷、八蛮、九貉、五戎、六狄之人,与其财用、九、六畜之数,周知利害,辨九州之国,使同其贯;司徒掌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教,以佐王扰邦国,周知九州之域,广输之数,辨其山林、川泽、邱陵、坟衍、原隰之名物,及土会之法。然则其事分在众职,而冢宰掌建邦之六典,实总其事。太史以典逆冢宰之治,其书盖亦总为史官之职。汉初,萧何得秦图书,故知天下要害。後又得《山海经》,相传以为夏禹所记。武帝时,计书既上太史,郡国地志固亦在焉。而史迁所记,但述河渠而已。其後刘向略言地域,丞相张禹使属朱贡条记风俗,班固因之作《地理志》。其州国郡县,山川夷险,时俗之异,经星之分,风气所生,区域之广,户口之数,各有攸叙,与古《禹贡》、《周官》所记相埒。是後,载笔之士,管窥末学,不能及远,但记州郡之名而已。晋世,挚虞依《禹贡》、《周官》,作《畿服经》。其州郡及县分野封略事业,国邑山陵水泉,乡亭道里土田,民物风俗,先贤旧好,靡不具悉。凡一百七十卷,今亡。而学者因其经历,并有纪载,然不能成一家之体。齐时,陆澄聚一百六十家之说,依其前後远近,编而为部,谓之《地理书》。任又增陆澄之书八十四家,谓之《地记》。陈时,顾野王钞撰众家之言,作《舆地志》。隋大业中,普诏天下诸郡,条其风俗、物产、地图,上於尚书。故隋代有《诸郡物产土俗记》一百五十一卷,《区宇图志》一百二十九卷,《诸州图经集》一百卷。其馀记注甚众今任、陆二家所记之内而又别行者,各录在其书之上,自馀次之於下,以备地理之记焉。 《隋志》一百三十九部,一千四百三十二卷(通计亡书,合一百四十部,一千四百二十四卷)。 《唐志》六十三家,一百六部,一千二百九十二卷(失姓名三十一家,李播以下不著录五十三家,九百八十九卷)。 《宋三朝志》九十五部,二千三百二十九卷。 《宋两朝志》二十八部,一百八十三卷。 《宋四朝志》四十二部,六百七十七卷。 《宋中兴志》三百二十二家,三百三十六部,三千四百七十一卷。 右地理。 《宋中兴艺文志》:前史时令皆入子部农家类,惟《中兴馆阁书目》别为一类,列之史部,以诸家之所载,不专为农事故也。今从之。凡十七家,十八部,一百九十九卷。 右时令。 《隋 经籍志》曰:氏姓之书,其所由来远矣。《书》称:“别生分类。”《传》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周家小史定系世,辨昭穆,则亦史之职也。秦兼天下,除旧迹,公侯子孙,失其本系。汉初,得《世本》,叙黄帝以来祖世所出。而汉又有《帝王年谱》。後汉有《邓氏官谱》。晋世,挚虞作《族姓昭穆记》十卷。齐、梁之,其书转广。後魏迁洛,有八氏十姓,咸出帝族。又有三十六族,则诸国之从魏者,九十二姓,世为部落大人者,并为河南洛阳人。其中国士人,则第其门阀,有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及周太祖入关,诸姓子孙有功者,并令为其宗长,仍撰谱录,纪其所承,文以关内诸州为其本望。其《邓氏官谱》及《族姓昭穆记》,晋乱巳亡,自馀亦多遗失。今录其见存者,以为谱系篇。
《隋志》四十一部,三百六十卷(通计亡书,合五十三部,一千二百八十卷)。 《唐志》十七家,三十九部,一千六百一十七卷(王元感以下不著录二十二家,三百三十三卷)。 《宋三朝志》五十三部,一百五十四卷。 《宋两朝志》九部,六十二卷。 《宋四朝志》十六部,七十九卷。 《宋中兴志》五十三家,五十九部,二百二十三卷。 右谱系。 《隋 经籍志》曰:古者史官既司典籍,盖有目录,以为纲纪,体制湮灭,不可复知。孔子删书,别为之序,各陈作者所由。韩、毛二《诗》,亦皆相类。汉时刘向《别录》、刘歆《七略》,剖析条流,各有其部,推寻事迹,疑即古之制也。自是之後,不能辨其流别,但记书名而已。博览之士,疾其浑漫,故王俭作《七志》、阮孝绪作《七录》,并皆别行。大体虽准向、歆,而远不逮矣。其先代目录,亦多散亡。今总其见存,编为目录篇。 《隋志》三十部,二百一十四卷。 《唐志》十九家,二十二部,四百六卷(失姓名二家,毋以下不著录十二家,一百五十四卷)。 《宋三朝志目录》十六部,一百四十一卷。 《宋两朝志》十一部,九十二卷。
《宋四朝志》六部,三十卷。 《宋中兴志》四十六家,五十一部,五百二十一卷。 右目录。 ※《贞观政要》十卷 晁氏曰:唐吴兢撰。以唐之极治,贞观为最,故采时政之可备劝戒者,上之於朝。凡四十篇。 陈氏曰:前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按《新》、《旧书》列传,兢未尝为此官。而书亦不记岁月。但其首称良相传中安阳公、中书令河东公,亦未详为何人。《馆阁书目》云神龙中所进,当考。 ※《翰林盛事》一卷 陈氏曰:唐剡尉常山张著处晦撰。记儒人盛事,自武德中,迄於天宝。首载张文成七登科者,即著之祖也。 ※《衣冠盛事》一卷 陈氏曰:唐武功苏特撰。 ※《太和辩谤略》三卷 晁氏曰:唐李德裕撰。先是,唐次录周、秦迄隋忠贤罹谗谤事,德宗览之不悦。後宪宗以为善,命令狐楚等广之,成十卷。太和中文盛上之。
陈氏曰:李德裕以令狐楚所著删其繁芜,益以唐事,裁成三卷。集贤裴为之序。元和书今不存,《邯郸书目》亦止有前五卷。 ※《秦传玉玺谱》一卷 陈氏曰:题博陵崔逢修,协律郎严士元重,河东少尹魏德谟润色。 ※《国玺传》一卷《传国玺记》一卷 陈氏曰:《传》无名氏所记,止唐肃宗。《记》称严士元,与前大同小异。 ※《玉玺杂记》一卷 陈氏曰:徐景撰。乾元元年七月记。《唐志》有徐景《玉玺正录》,即此书也。 ※《楚宝传》一卷 陈氏曰:杜确撰。肃宗乾元二年楚州尼真如献宝事。 ※《八宝记》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大观二年。 ※《唐文宗朝备问》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杂录唐朝典故。 ※《通典》二百卷 晁氏曰:唐宰相杜佑撰。先是,刘秩采经史自黄帝迄天宝末制度沿革废置,议论得失,仿《周礼》六官法,为《政典》三十五篇。房称才过刘向。佑以为未尽,因广之,参以新礼,为二百篇。以《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刑法》、《州郡》、《边防》八门分类叙载,世推该洽。三十六年成书,德宗时上之。 ※《续通典》二百卷 陈氏曰:翰林学士承旨大名宋白太素等撰。咸平三年奉诏,四年九月书成。起唐至德初,迄周显德末。王钦若言杜佑《通典》上下数千载,为二百卷,而其中四十卷为《开元礼》。今之所载二百馀年,亦如前书卷数,时论非其重衤复。 ※《国朝通典》二百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或言魏鹤山所为,似方草创,未成书也。凡通典、会要,前书及《馆阁书目》皆列之类书。按通典载古今制度沿革,会要专述典故,非类书也。 ※《唐会要》一百卷 晁氏曰:皇朝王溥撰。初,唐苏冕叙高祖至德宗九朝沿革损益之制。大中七年,诏崔铉等撰次德宗以来事,至宣宗大中六年,以续冕书。传又采宣宗以後事,共成百卷,建隆二年二月奏御。词简礼备,太祖览而嘉之,诏藏於史阁。 陈氏曰:按《唐志》:苏冕《会要》四十卷;《续会要》四十卷,杨绍复等撰,崔铉监。而《会要》称杭州刺史苏弁与兄冕续国朝故事为是书,矣聚书至二万卷,次於集贤、芸阁。 ※《五代会要》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王溥等撰。采梁至周典故纂次,建隆初上之。
※《三朝国朝会要》一百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章得象天圣中,被诏以国朝故事因革制度编次。宋绶、冯元、李淑、王举正、王洙同,得象监总。庆历四年,书成上之。 ※《六朝国朝会要》三百卷 晁氏曰:神宗朝以《会要》止於庆历,命王续之。起於建隆之元,迄於熙宁十年,通旧书增损成是书。总一十一类,八百五十八门。其礼乐政令之大纲,仪物事为之细目,有关讨论,顾无不载。文简事详,一代之典备矣。 ※《节国朝会要》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范师道以章得象书繁多,节其要以备检。 ※《续会要》三百卷 陈氏曰:监修仙并虞允文并甫等上。自绍兴十年编,起元丰元年,迄靖康之末,乾道六年书成。 巽岩李氏序略曰:徽宗初诏王觌、曾肇续编元丰至元符,寻复诏起治平四年,止崇宁五年,凡四十年。二书皆弗克成。政和末,有司独上《帝系》、《后妃》、《吉礼》三类,总一百一十卷。其书则通章得象、王所编,稍益以熙宁後事。而此三类外,皆未皇暇。运遭百六,史记放绝。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甚悯焉,绍兴九年诏馆职续编,三十一年又降趣旨。然阙简破牍,掇落匪易。皇帝陛下纂修洪绪,敷时绎思,更命宰相提举,阅再岁乃克成书。断自神宗之初,迄於靖康之末,凡六十年。总三百卷,分二十一类,六百六十六门。窃惟五朝大政,前书备载,类仍旧章,鲜所开创。逮神、哲、徽、钦之御世,因时变,道与前异。大抵革於熙宁,复於元,旋革於绍圣,又复於元符,再革,遂臻崇、观、政、宣之丰豫,以及靖康。六十年,业广事详,方策所记,视前倍蓰。今兹缀集於零落散亡之馀,十仅得其六、七,诚不足允符神旨。然科条粗举,部类各分,礼、乐、兵、财之大原,儒术、刑法之要指,取贤敛才之品式,设官分职之制度,九州之别合,四夷之服叛,概见於斯。凡厥讨论,尚或有取。 容斋洪氏《随笔》曰:国朝会要,自元丰三百卷之後,至崇宁、政和,复置局纂。宣和初,王黼秉政,罢书五十八所。时会要已进一百十卷,馀四百卷亦成,但局中欲节次觊赏,故未及上。既有是命,局官以谓若朝廷许立限了毕,不过三两月可以投进。而黼务悉矫蔡京所为,故一切罢之。官吏既散,文书皆为弃物矣。建炎三年,外舅张渊道为太常博士,时礼寺典籍散佚亡几,而京师未陷。公为宰相言:宜遣官往访故府,取见存图籍,悉辇而来,以备掌故,此若缓而甚急者也。宰相不能用,其後逆豫窃据,鞠为煨烬。吁,可惜哉! ※《中兴会要》二百卷 陈氏曰:监修晋江梁克家叔子等上。乾道六年,既进《续会要》,有旨自建炎元年续修,止绍兴三十二年。九月成书。
※《国朝会要总类》五百八十八卷 陈氏曰:李心传所编,合三书为一。刻於蜀中,其板今在国子监。 ※《三朝圣政录》十卷 晁氏曰:皇朝富弼上言,乞选官置局,将三朝典故编成一书。即命王洙、余靖、孙复、欧阳修编修,分别事类,成九十六门。 陈氏曰:其书初名《太平故事》,凡九十六门。每事之後,各释其意。至绍兴八年,右朝议大夫吕源得旧印本,刊正增广,名《政要释明策备》,上之於朝。《馆阁书目》指《政要》为《宝训》,非也。 ※《三朝宝训》三十卷 陈氏曰:翰林学士李淑等撰。天圣五年,监修国史青社王曾奏,乞用唐吴兢《贞观政要》故事,取三朝圣语、政事及臣僚奏对不入正史者,别为一书,与国史、宝录并行。至十年,书成,诏以“宝训”为名。其後进读於迩英。今《馆阁书目》以为二十卷,富弼所上者,非也,乃《政要》耳。 王氏《挥麈录》曰:仁宗即位方十岁,章献明肃太后临朝。章献素多知谋,分命儒臣冯章靖元、孙宣公、宋宣献绶等,采摭历代君臣事迹为《观文览古》一书,祖宗故事为《三朝宝训》十卷,每卷十事。又纂郊祀仪仗为《卤簿书》三十卷,诏翰林待诏高克明等绘画之,极为精妙。叙事於左。令傅母辈日夕侍上展玩之,解释诱进。镂板於禁中。元丰末,哲宗以九岁登极,或有以其事启於宣仁圣烈皇后者,亦命取板摹印,仿此为帝学之权舆,分锡近臣及馆殿。时大父亦预其赐,明清家因有之。绍兴中为秦伯阳所取。 ※《三朝训鉴图》十卷 陈氏曰:学士李淑、杨伟等修纂。庆历八年,伟初奉旨检讨三朝事迹,乞与淑共编,且乞制序。皇元年书成。顷在莆日,有售此书者,亟求观之,则巳为好事者所得,盖当时御府刻本也。卷为一册,凡十事,事为一图,饰以青赤。亟命工传录,凡字大小、行广狭、设色规模,一切从其旧。敛衽铺观,如生庆历、皇,目睹圣作明述之盛也。按《馆阁书目》载此书云绘采皆阙,至《续书目》乃云得其全。未知果当时刻本乎,抑亦摹传也? 按《三朝宝训》一书,《直斋书录解题》以为宰相王曾奏请编修,成於天圣十年,凡三十卷。《挥麈录》以为章献命儒臣所修,成於天圣初年,凡十卷。殊不相吻合。然《挥麈录》所言禁中刻本,且有绘图,则似即此《三朝训鉴图》十卷之书。然《直斋》以此书为庆历、皇时所修纂,则又与《挥尘录》所谓仁皇初年傅母辈侍上展玩之语深不合矣!当俟考订精者质之。 ※《仁宗政要》四十卷
晁氏曰:皇朝张唐英撰。 ※《仁皇训典》六卷 陈氏曰:翰林侍讲范祖禹撰。元八年经筵所上。凡三百十七条,大略亦用宝训体。 ※《两朝宝训》二十卷 陈氏曰:礼部郎中长乐林希子中编进。用天圣故事也。元丰六年表上。 ※《神宗宝训》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林ж撰。ж,希之侄也。剽闻神宗圣政,辄称记录,分一百门,以续五朝宝训。崇宁上於朝。 ※《历代年号并宫殿等名》一卷 陈氏曰:丞相饶阳李明叔在翰苑时所纂。 ※《朝制要览》五十卷 陈氏曰:屯田郎中宋咸撰。此书传於陆放翁氏,放翁书其後曰:“先君会稽公晚岁喜观,为子弟讲论因革,率至夜分。”会稽公者,宰元钧也。其书作於嘉中,皆国初故实,观之使人有感焉。 ※《景德会计录》六卷
晁氏曰:皇朝丁谓谓之撰。谓景德中纂三司户口税赋之入,及兵食吏禄之费,会计天下每岁出纳赢亏之数,书成奏御。 陈氏曰:谓时为三司使。序言岁收两京十七路帐籍四万四百有七,日入疾徐事一千五百,文移倍之。以李吉甫《国计簿》、贾耽《国要图》,总其目得四十,列为六卷,一《户赋》,二《郡县》,三《课入》,四《岁用》,五《禄食》,六《杂记》。大抵取景德中一年为准。 ※《皇会计录》六卷 晁氏曰:皇朝田况元钧撰。况两为三司使,谓夏戎阻命之後,增兵比之景德几一倍,加之吏员益繁,经费日侈,民力日疲。乃约丁谓《会计录》,以皇财赋所入多於景德,而其出又多於所入,著成此书上之。庶几朝廷稽祖宗之旧,省浮费以裕斯民云。 陈氏曰:元钧仿《景德》之旧,取一岁最中者为准。又为《储运》一篇,以补其阙。 ※《春明退朝录》三卷 陈氏曰:龙图阁学士常山宋敏求次道撰。所记多故实。其父宣献公绶居第在春明坊,如晁氏称昭德也。 ※《先朝政范》一卷 陈氏曰:直集贤院徂徕石介守道编进。自《任将》至《悔过》,凡十二篇。 ※《尊号录》一卷 陈氏曰:丞相安陆宋庠公序撰。大意以为徽号夸诩非古,而我祖宗往往谦逊不居,犹愿超然远览,尽屏前号。其爱君以德者欤?至神宗,遂不受,至於今行之。 ※《辅弼名对》四十卷
陈氏曰:天禧中前进士刘颜编。自汉迄五代,为四十门。 ※《青社赈济录》一卷 陈氏曰:丞相富文忠公弼青州救荒施行文牍也。 ※《元丰问事录》二卷 陈氏曰:光禄寺丞李德刍撰。德刍邯郸李淑之子,元丰中为详定官制检讨文字,诏旨所问奏藁,录为此书。 ※《官制局纪事》一卷 陈氏曰:李德刍奉旨编。录置局以来命官等事。 ※《中书备对》十卷 晁氏曰:皇朝元丰三年毕仲衍承诏编次。序曰:《周官》所谓要会者,正今日中书所宜有,自汉至唐,莫知议此。今编成十卷,凡一百二十五门,附五十八事。李清臣尝与许将书云:《备对》乃吴正宪公居宰路,以圣问多出意表,故令中书掾毕君为之。其时预有画旨,诸司遇取会,不许濡滞,如此尚历数年乃就。後多有改革,然事亦可概见也。 ※《蒋魏公逸史》二十卷 容斋洪氏《随笔》曰:《蒋魏公逸史》,颖叔所著也。多记当时典章文物。之旧有数百册,兵火尽失之。其曾孙芾始捃摭遗藁,而成此书,将以奏御,以其副上之太史,且板行之,传之天下後,世既而不果。蒋公在熙宁、元、崇宁时,为博闻强识,然阅其论述,颇有可议,恨不及丞相在日与之言。大概辨订官制之讹误也。 ※《吕申公掌记》一卷
陈氏曰:丞相申国吕公著晦叔撰。在相位所记人材已用、未用名姓,及事当行、巳行条目。 ※《元荣观集》五卷 陈氏曰:左朝奉大夫权太学正汪浃撰。记元六年视学本末,并群臣所上诗、赋、颂、表之类。张舜民芸叟为之序。 ※《泰陵故事》二十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皆叙宣仁临朝九年中制诰、表章、奏议之属。 ※《尊尧录》八卷 陈氏曰:延平罗从彦仲素撰。从彦师事杨时,而李侗又师从彦,所谓南剑三先生也。从彦当靖康初,以为本朝之祸,起於熙、丰不遵祖宗故实,故采四朝事为此录,又李沆、寇准、王旦、王曾、杜衍、韩琦、范仲淹、富弼、司马光、程颢名辅巨儒十人言行附於其後。末有《别录》一卷,专载司马光论王安石、陈论蔡京奏疏。欲上之朝,不果。嘉定中,太守刘元济得其书奏之,且为板行。 ※《本朝事实》三十卷 陈氏曰:右承议郎李撰。杂录故事,不成条贯统纪。 ※《皇朝治迹统类》七十三卷 陈氏曰:眉山彭百川叔融撰。略用袁枢《通鉴本末》条例,为《前集》四十卷,中兴後事为《後集》三十三卷。 ※《皇朝事类枢要》二百五十卷
陈氏曰:蜀人张和卿编集。为一百五十门。盖举子答策之具也。 ※《长乐财赋志》十六卷 陈氏曰:知漳州长乐何万一之撰。往在鄞学,访同官薛师雍子然,几案有书一编,大略述三山一郡财计,而累朝诏令申明沿革甚详。其书虽为一郡设,於天下实关通。问所从得,薛曰:“外舅陈止斋修《图经》,欲以为《财赋》一门,後缘卷帙多,不果入。”因借录之。书无标目,以意命之曰《三山财计本末》。及来莆田,谓郑寅子敬道之,郑曰:“家有何一之《长乐财赋志》,岂此邪?”复借观之,良是。其亦微有增损,末又有《安抚司》一卷,并钞录附益为全书。 ※《内治圣鉴》二十卷 陈氏曰:起居舍人兼嘉王府赞读清江彭龟年子寿撰。取列圣修身齐家教子、训齐宗室、防制外戚宦官御等事,以绍熙五年表上之。光宗称善,且曰:“祖宗家法最善,汉、唐不及也。” ※《高宗圣政草》一卷 陈氏曰:陆游在隆兴初奉诏修《高宗圣政》,草创凡例,多出其手。未成而去,私箧不敢留藁。他日追记得此,录之而书其後,凡二十条。 ※《高宗孝宗圣政编要》二十卷 陈氏曰:《高宗圣政》五十卷,《孝宗圣政》五十卷,乾道、淳熙中所修,皆有御制序。此二帙,书坊钞节,以备举子应用之储也。 ※《孝宗圣政》十二卷 陈氏曰:亦书坊钞节,比前为稍详。 按:《孝宗圣政》,系陈止斋奉诏拟,御制序言。起初潜至内禅,掇其最,凡得六百四十一条,为五十卷。绍兴三年序。
※《会稽和买事宜》七卷 陈氏曰:浙东帅番易洪迈景卢、提举常平三山郑补之集。初,承平时,预买令下,守越者无远虑,几一路州县所不受之,数悉受之故越之额特重,以匹计者十四万六千九百,居浙东之半。人户百计规免,皆诡为第五等户,而四等以上户之害日益甚。於是有为亩头均科之说者,帅郑丙少嘉、宪邱宗卿、张诏君卿颇主之,由淳熙十一年以後略施行。而议者多以创科五等户为不便,参政李彦颖秀叔、尚书王希吕仲行先後帅越,皆言之,而王画八事尤力。会光庙亦以为贻穷贫之害,户部尚书叶翥叔羽奏乞先减四万四千馀匹,止以十万为额,而後均敷。诏从之。仍令侍从集议,皆乞关并诡挟。遂诏迈、措置。既毕,以施行次第类成此书,时绍熙元年也。 ※《刘忠肃救荒录》五卷 陈氏曰:王居仁撰。淳熙乙未枢密刘珙共父帅江东救荒本末。嘉定乙亥,真景元刻之漕司,以配韩富公《青社》之编,而以刘公行状谥议附於後。 ※《西汉会要》七十卷,《东汉会要》四十卷 陈氏曰:武学博士清江徐天麟仲祥撰。以二史所载汉家制度典章,散於纪、传、表、志者,仿唐以来会要体,分门编纂,其用力勤矣。其言范晔《志》藁为谢俨蜡以覆车,刘昭因晔遗绪注而补之。夫既曰“蜡以覆车”,安得复有遗绪?盖未考昭之所著,实司马绍统《续汉书志》也。仲祥,乙丑进士,世有史学。其世父梦莘商老著《北盟会编》,父得之思叔为《左氏》、《国纪》,兄筠孟坚作《汉官考》,皆行於世。 ※《汉制丛录》三十三卷 陈氏曰:袁梦麟应祥撰。以二《汉》所纪典故,分门编类,凡二十五门。 ※《平阳会》四卷 陈氏曰:通直郎知平阳县汪季良子驷撰。平阳号难治,为浙东“三阳”之冠。季良治有声。乃以一邑财计,自两税而下为二十一篇,终於岁会,旁通沿革,本末大略备矣。又为《外篇》五条,如砧基副本、催科检放及书手除科敷之类,以为此财用所从出也。季良,端明应辰之孙,佳士且能吏也。得年不永,士论惜之。 ※《唐昌记》二卷 陈氏曰:知昌化县赵希克家撰。
※《钱谱》十卷 晁氏曰:右梁顾ピ尝撰《钱谱》一卷,唐张台亦有《钱录》两卷,皇朝绍圣,孝美以两人所纂舛错,增广成十卷,分八品云。 ※《货泉录》一卷 晁氏曰:右皇朝陶岳撰。记五代诸侯擅改钱币之由,幽州、岭南、福建、湖南、江南五国。 ※《续钱谱》十卷 晁氏曰:右皇朝董撰。之祖尝得古钱百,令考次其文谱之,以前世帝王世次为序。且言梁顾ピ、唐封演之《谱》,浸污蔽固,不可用。其《谱》自太昊、葛天氏至尧、舜、夏、商,皆有钱币,其穿凿诞妄至此。 ※《泉志》十五卷 陈氏曰:洪遵景伯撰。记历代钱宝。 ※《浸铜要略》一卷 陈氏曰:张甲撰。称德兴草泽绍圣元年序,盖胆水浸铁成铜之始。甲,参政子公之祖。 ※《治金录》一卷 陈氏曰:泉司吏所为也。
※《郑夹氵祭通志略》 莆田郑樵渔仲撰。淳熙经进。自序略曰:江淹有言,修史之难,无出於志。诚以志者,宪章之所系,非老於典故者不能为也。不比纪、传,纪以年包事,传以事系年,儒学之士皆能为之。惟有志难,其次莫如表。所以范晔、陈寿之徒能为纪、传,而不敢作表、志。志之大原,起於《尔雅》。司马迁曰书,班固曰志,蔡邕曰意,华峤曰典,张勃曰录,何法盛曰说,馀史并承班固,谓之志。皆详於浮言,略於事实,不足以尽《尔雅》之意。臣今总天下之大学术,而条其纲目,名之曰略。凡二十略,百代之宪章,学者之能事,尽於此矣。其五略,汉唐诸儒所得而闻,其十五略,汉、唐诸儒所不得而闻也。曰《氏族略》、《六书略》、《七音略》、《天文略》、《地理略》、《都邑略》、《谥略》、《器服略》、《乐略》、《艺文略》、《校雠略》、《图谱》、《金石略》、《灾祥略》、《昆虫草木略》,凡十五略,出臣臆,不涉汉、唐诸儒议论。曰《礼略》、《职官略》、《选举略》、《刑罚略》、《食货略》,凡前五略,虽本诸前人之典,亦非诸史之文也。 按:郑氏此书,名之曰《通志》,其该括甚大。卷首序论讥诋前人,高自称许,盖自以为无复遗憾矣。然夷考其书,则《氏族》、《六书》、《七音》等略,考订详明,议论精到,所谓出臣臆,非诸儒所得闻者,诚是也。至於《天文》、《地理》、《器服》,则失之太简,如古人器服之制度至详,今止樽一二,而谓之《器服略》可乎?若《礼》及《职官》、《选举》、《刑罚》、《食货》五者,则古今经制甚繁,沿革不一,故杜岐公《通典》之书五者居十之八。然杜公生贞元,故其所记述止於唐天宝。今《通志》既自为一书,则天宝而後,宋中兴以前,皆合陆续铨次,如班固《汉书》续《史记》武帝以後可也。今《通志》此五略,天宝以前则尽写《通典》全文,略无增损,天宝以後则竟不复陆续。又以《通典》细注称为己意,附其旁,而亦无所发明(《通志》此五略中所谓“臣按”云云,低一字写者,皆《通典》细注耳)。疏略如此,乃自谓“虽本前人之典,而亦非诸史之文”,不亦诬乎!夹氵祭讥司马子长全用旧文,以里俗,采摭未备,笔削不遑。又讥班孟坚全无学识,专事剽窃,自高祖至武帝七世,尽窃迁书,不以为惭。至其所自为书,则不堪检点如此,然则著述岂易言哉! 又按:此书刊本元无卷数,止是逐略分为一二耳。《中兴四朝艺文志》别史类载《通志》二百卷,其後叙述云:中兴初,郑樵采历代史及他书,自三皇迄隋,为书曰《通志》,仿迁、固为记、传,而改表为谱,志为略。则其为书似是节钞删正历代之正史,如高峻之《小史》、苏子由之《古史》,而非此二十略之书也。但二十略序文後言:於纪传,即其旧文从而损益,制诰书疏,之别录。《唐书》、《五代史》,本朝大臣所修,非微臣敢议,故纪、传及隋。若礼乐刑政,务存因革,故引而至唐云。则亦略言其作书之意。岂彼二百卷者自为一书,亦名之曰《通志》,而於此序附言其意邪?或并二十略共为一书邪?当俟续考。 右故事。 ●卷二百二 经籍考二十九 ○史(职官) ※《汉官仪》一卷,《续补》一卷 陈氏曰:後汉军谋校尉汝南应邵仲远撰。按《唐志》有《汉官》五卷,《汉官仪》十卷。今惟存此一卷,载三公官名及名姓州里而已,其全书亡矣。李埴季允尝续补一卷。 ※《汉官典仪》一卷,《续补》一卷 陈氏曰:汉卫尉蔡质撰。杂记官制及上书谒见礼式。《隋志》有《汉官典职仪式》二卷,今存一卷。李埴亦补一卷,其续者皆出於史中采拾。 ※《汉官旧仪》三卷
陈氏曰:汉议郎东海卫宏敬仲撰。或云胡广。按宏本传,作《汉旧仪》四篇,以载西京杂事,不名《汉官》。今此惟三卷,而又有《汉官》之目,未知果当时本书否?《唐志》亦无“官”字,旧在仪注类,以其载官制为多,故著於此。 ※《唐六典》三十卷 晁氏曰:唐元宗撰,李林甫、张说等注。以三公、三师、三省、九寺、五监、十二卫等,列其职司官佐,叙其秩品,以拟《周礼》。虽不能悉行於世,而诸司遵用,殆将过半。观《唐会要》,请事者往往援据以为实。韦述以为书虽成而竟不行,过矣。然识者谓自唐、虞至周,有六官而无寺监,自秦迄陈,有寺监而无六官,独此书兼之,故官皆衤复重也。 陈氏曰:题御撰,李林甫等奉敕注。按韦述《集贤记注》,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六典》,上手写白麻纸凡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典,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思之历年,未知所。又委母、余钦、韦述,始以令式入六司,象《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然用功艰难。其後张九龄又以委咸,二十六年,奏草上。至今在书院,亦不行用。今按《新书 百官志》皆取此书,即太宗贞观六年所定官令也。《周官》六职视《周礼》六典,已有邦土、邦事之殊,不可考证。唐制内外官与周制迥然不同,而强名“六典”可乎?善乎范太史祖禹之言曰:“既有太尉、司徒、司空,而又有尚书省,是政出於二也;既有尚书省,而又有九寺,是政出於三也。”本朝裕陵好观《六典》,元丰官制尽用之。中书造命,门下审覆,尚书奉行,机事往往留滞,上意亦颇以为悔云。 ※《中台志》十卷 晁氏曰:唐李筌撰。起殷、周,迄隋、唐,纂辅相邪正之迹,分皇、王、霸、乱、亡五类,以为鉴戒。唐相以李林甫、陈希烈附皇道。筌上元中自表,天宝初追以缀名云。 ※《元和百司举要》二卷 陈氏曰:唐宰相赵郡李吉甫弘宪撰。首称文班八十四司,四百六十员,武班二十六司,一百八十员,都计六百四十员。末称京文武官及府县总三千七百九十九员。意者当时实数也。 ※《具员故事》十卷 陈氏曰:唐凤阁舍人梁载言撰。以唐官具员附之历代事迹,盖後人《职林》、《职官分纪》之类所从始也。或称《职祖连珠》,《崇文总目》又作《具员事迹》。《中兴书目》惟有七卷,三卷缺。 ※《官品纂要》十卷 陈氏曰:唐乐安任戬撰。以官品令为主,而阶职、勋爵随品具列,历代沿革颇著其要。戬举进士不第,为此书当太和之丁未。
※《御史台记》十二卷 晁氏曰:唐韩琬撰。载唐初至开元御史台中制度故事,以大夫、中丞、侍御史、殿中监察、主簿、录事,分门载次名氏行事。著论一篇,叙御史正邪得失、进擢诛灭之状,附卷末,以为世戒。 陈氏曰:自唐初迄开元五年,御史姓名、行事及官制沿革,皆详著之。第八卷为琬著传,九卷以後为右台。右台创於武后,废於中宗,岁月盖不久也。末有杂说五十七条。 ※《御史台故事》三卷 陈氏曰:唐朝集使州录事参军李构撰。 ※《集贤注记》二卷 晁氏曰:唐集贤学士韦述撰。述在集贤四十年,天宝丙申,摭置院始末及院中故事、修撰书史之次及孝明时学士名氏。颇善叙事。 ※《南宫故事》一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韦述云开元中刘郑兰撰。刘,儒者,无著述方。 ※《翰林志》一卷 晁氏曰:唐李肇撰。纂唐世翰林院中供奉、仪则、制诰、书诏之式。其後云“睿圣文武皇帝裂海、岱十二州为三道之岁”,盖宪宗元和十四年也。 ※《承旨学士院记》一卷
陈氏曰:唐承旨河南元稹微之撰。载承旨姓名,自贞元二十一年郑,至元和十五年杜元颖,并稹为十二人。末又有李德裕、李绅、韦处厚三人,盖後人所益也。 ※《翰林学士记》一卷 陈氏曰:唐侍讲学士万年韦处厚德载撰。 ※《翰林院故事》一卷 陈氏曰:唐学士京兆韦执谊撰。 ※《翰林学士院旧规》一卷 陈氏曰:唐学士冯翊杨钜文硕撰。杂记院中事例及文书格式。其祠祭祝版社稷宗庙,上至天地,用“伏惟尚享”,岳渎而降只曰“尚享”。此例今人皆莫之知,则施之尊卑无别矣。钜,宰相收之子,其为学士任昭宗时。 ※《重修翰林壁记》一卷 陈氏曰:唐学士丁居晦撰。开元二年也。所记姓名迄於咸通,而独无天宝、大历学士、为不可晓。 ※《翰林盛事》一卷 陈氏曰:唐张著撰。记唐朝儒臣美事,凡三十八人。 ※《史馆故事录》三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姓名。记史馆杂事,分六门,迄於五代。李献臣以为後周史官所著。 陈氏曰:六门曰叙事、史例、编修、直笔、曲笔,而终之以杂录。末称皇朝广训,则是周朝史官也。 ※《翰林续志》二卷 晁氏曰:皇朝苏易简撰。易简在北门,最承太宗卷遇,录元和以後至国朝翰林故事,以续李肇之书。 ※《金坡遗事》三卷 晁氏曰:皇朝钱惟演撰。载国朝禁林仪式事迹,并学士名氏。文元公述真宗礼待儒臣三事,附於卷末。 陈氏曰:题名自建隆至天圣四年,凡四十七人,自开元而下合三百一十五人。其他典故视前记详矣。 ※《翰林杂志》一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辑唐书韦执谊《故事》、元稹《承旨壁记》、韦来微《新楼记》、杜元颖《监院使记》、郑《视草亭记》并诗、李宗谔《题名记》为一篇。或云苏易简子耆采其父《翰林续志》所遗,附益之。 陈氏曰:苏耆以其父遭遇恩礼之盛,续於其後,名《次续志》。 ※《别书金坡遗事》一卷 陈氏曰:学士澶渊晁昭远撰。因钱惟演寄示《遗事》,别书真宗待遇恩礼三则於其後。
※《翰苑杂记》一卷 陈氏曰:学士饶阳李宗谔昌武撰。 ※《掖垣丛志》二卷 晁氏曰:皇朝宋庠撰。景中,李宗谔始取国初掌诰名氏刻之於石,自为纪序,庠因之成此书。王禹玉颇讥其疏略。裴庭裕载舍人上事,知印宰相压角,至今传之为故事,而上书阙焉。时为三字。 ※《掖垣续志》一卷 晁氏曰:不详撰人。续宋庠书,迄元六年十一月陈轩试中书舍人。 ※《御史台记》五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作。记本朝御史台事,至崇、观。 ※《嘉御史台记》五十卷 晁氏曰:右皇朝冯洁已撰。御史台有记,始於武后时姚庭筠,其後韩琬、韦述嗣有纪著。嘉中,王畴命洁已续之,乃上自太祖建隆之元,迄於嘉之末,凡一百四年,分门载其名氏行事,凡三百馀人。洁已,拯之子也。为《叙传》两篇,述其父事,且自叙立朝本末云。与吕献可、傅钦之、赵阅道相善,而鄙韩玉汝、周孟阳,亦可概见其为人也。 ※《新御史台记》 晁氏曰:右皇朝宋圣宠编。崇宁中,圣宠为察官,续韩琬书。咸用其规式,所异者不为诸人立传,於仪制敕令格式为详。後人续至绍兴九年。
※《御史台弹奏格》一卷 晁氏曰:右政和中,御史中丞蒋猷奏,乞委属官李弥大将本台制敕令格式弹奏事件,编成格目。六月,书成上之。 ※《陈氏宰相拜罢录》一卷 晁氏曰:皇朝陈绎奉诏编。起范质,止曾公亮,所载拜罢之由与《实录》不同。元史臣谓绎多出已意。 ※《陈氏枢府拜罢录》一卷 晁氏曰:陈绎编。起魏仁浦,止宋绶。 ※《宰相拜罢录》二十四卷 陈氏曰:史馆修撰范冲元长等撰。起建隆元年,止绍兴六年。宰相自范质至张浚,执政自赵普至折彦质,名记除授年月、训词,亦略叙在位本末於后。 ※《执政拜罢录》十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自建隆元年,止绍兴九年。按国朝以枢密院及参知政事为执政,改官制後,以左右丞、两省侍郎并密院为执政,建炎三年後复用旧制云。 ※《国朝辅相年表》一卷《续》一卷 陈氏曰:同知太常礼院开封陈绎和叔撰。自建隆庚申迄治平丙午。《续》自丁未迄绍兴十四年,称臣易记,而不著姓,当是李易也。时方自给事中奉祠,其曰私题臣易之次者,其书盖未必上,而私续之耳。自後接於嘉定,则後人所益也。
※《百官公卿表》一百四十五卷(《书录解题》作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司马光君实等撰。熙宁中,光以翰林学士兼史馆修撰建议,欲据国史,旁采异闻,叙宋兴以来百官除拜,效《汉书》作表,以便御览,诏许之。光请宋敏求同修。及敏求卒,又请赵彦若继之。历十二年书成。 公自序曰:唐初职事官有六省、一台、九寺、三监、十六卫、十六府之属,其外又有勋官、散官。勋官以赏战功,散官以褒勤旧,故必折馘执俘,然後赐勋,积资累考,然後进阶。以其不可妄得,故当时以为荣。及高宗东封,武后预政,欲求媚於众,始有阶。自是品秩浸讹,朱紫日繁矣。肃宗之後,四方糜沸,兵革不息,财力屈竭,勋官不足以劝武功,府库不足以募战士,遂并职事官通用为赏,不复选材,无所爱吝。将帅出征者,皆给空名告身。自开府至郎将,听临事注名。後又听以信牒授人,有至异姓王者。於是金帛重而官爵轻矣。或以大将军告身才易一醉,其滥如此。重以藩方跋扈,朝廷畏之,穷极褒宠,苟求姑息,遂有朝编卒伍,暮拥节旄,夕解提衣,旦纡公衮者矣。流及五代,等第益紊,三公端揆之贵,施於军校;衣紫执象之荣,被於胥史。名器之乱,无此为甚。大宋受命,承其馀弊,方纲纪大基,未暇正,故台、省、寺、监、卫、率之官。止以辨班列之崇卑,制廪禄之厚薄,多无职业。其所谓官者,乃古之爵也,所谓差遣者,乃古之官也。自馀功臣、检校官、散官、阶勋爵邑,徒为繁文,人不复贵。凡朝廷所以鼓舞群伦,缉熙庶续者,曰官、曰差遣、曰职而已。於三者之中,复有名同实异,交错难知,又迁徙去来,常无虚日。欲观其大略,故自建隆以来,文官知杂御史以上,武官ト门使以上,内臣押班以上,迁除黜免,删其繁,存其要实,以伦类相从,以先後相次,为《百官公卿表》云。 陈氏曰:此书本入职官类。以《稽古录序》所谓“建隆接熙宁,臣又著之於《百官表》”,即此书。盖与《通鉴》相与表里,故著之编年类。晁《志》有一百四十二卷,未详。 巽岩李氏序曰:司马光以熙宁二年建议,请撰宋兴以来《百官公卿表》,元丰四年《表》成。凡十卷。诏送编修院,世莫知其书何如也。按光《集》有《百官公卿表总序》,文官知杂御史以上,武臣ト门使以上,内臣押班以上,其迁出咸表见之。初不纪其卷第,某家藏旧书有所谓《百官公卿表》者七卷: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副为一卷,三师、三公、左右仆射、东宫三师、三少、宾客为一卷,使相、宣徽、节度、留後、观察为一卷,尚书、丞、郎、给、谏、常侍为一卷,知开封府、三司使、学士、舍人、御史、中丞为一卷,观文、资政、端明、枢密侍讲读学士为一卷,十二卫、上将军、六军统军为一卷。他官皆止天禧,惟宰相执政尽熙宁,疑此表则光等所修也。然卷第此实录所载尚缺其三,伦类往往颠倒纷错,而《总序》所称ト门使及押班以上皆绝不见,岂三卷所缺,即此表者而传写偶失之欤?若然,则他官除拜俱当以元丰为限矣,不应自天禧以来遽绝笔,但详於宰相执政也。且当时修此表,历十二年乃成,其久如是,其疏略顾如是,是必不然,当某家旧藏不得其纯全耳。某能薄,不堪世用,颇愿尽力於史学,而本朝故事,尤切欣慕。某既不自料,故追继光作,将以昭明祖宗之盛德大业,使众说咸会於一,不敢凿空架虚,荧惑视听。固当事事谨其月日,如古《春秋》,乃可传信。彼百官沿革,公卿除拜,皆事之最大者也,年表又安可缺?因取旧七卷,亟整治之,续编其年,至宣和止。元符以前皆从《实录》,治平而上又参诸正史,元符以後不免凭所传闻。国书既非人通有,辛苦求得之,脱简误字,绝无他本可校,於先後次序,谅多扌氏牾。但凭所传闻,则宣和距元符二十五六年,兹不详,此皆某之罪也。改而正诸,必有所待。年表旧止七卷,卷第不均,今析之,与某所续编者总一百四十二卷。凡所增益伦类,具之目录,其故事则当别见续纪,此不重列。 按此序,则温公本书止十卷,巽岩《续编》推而广之,为一百四十二卷。晁氏所言乃巽岩续书,非温公本书也。陈氏以为未详者,是未见巽岩之书,然又以温公之书为十五卷,则不知其何所本也(晁氏在巽岩之前,安得见其书?所谓一百四十五卷者,决非巽岩之书也)。 ※《职林》二十卷 陈氏曰:集贤院学士钱唐杨侃撰。咸平二年所序。有胡者,明道二年作後序,增益事实七百四十五条,而以新续标之。侃,端拱进士,晚为知制诰,避真宗旧讳,更名大雅。欧阳公其婿也,集中有墓志。 ※《辅弼名对》四十卷《目录》一卷 晁氏曰:皇朝刘颜撰。纂西汉迄五代群臣应对之名者。汲黯有“天子置公卿辅弼之臣,宁令从谀承意,陷主不谊”之言,颜取以名其书。天圣初,冯元为侍讲,上之。颜常为令,坐事免,由是诏复其官。 ※《职官分纪》五十卷 陈氏曰:富春孙逢吉彦同撰。大抵本《职林》而增广之,条例精密,事实详备矣。秦少游序之,元七年也。
※《官制》、《学制》名一卷 陈氏曰:司马光撰。 ※《唐职林》三十卷 陈氏曰:石埭尉维扬马永锡明叟撰。以《唐六典》为主,而附以《新史》所载事实,颇采传记歌诗之属。政和乙未天台左誉序。 ※《朝集院须知》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录承平时京朝官得替回朝见礼式。 ※《皇宋馆阁》五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所记止於元。《中兴馆阁书目》云秘阁校理宋匪躬撰,又云共八门,元十五卷,存十一卷。今本止五卷,不见门类,前三卷又混而为一,意未必全书也。 ※《蓬山志》五卷 陈氏曰:秘书少监剑川罗畸畴老撰。凡十五门,崇宁四年序。 ※《麟台故事》五卷 晁氏曰:皇朝程俱撰。绍兴初复馆职,俱首入馆,纂集旧闻,成十二篇。予所藏书,断自南渡之前,独此书以载官制後事为详,故录之。
陈氏曰:俱在承平时,凡三入省,故其见闻为详。 ※《中兴馆阁录》十卷,《续》十卷 陈氏曰:秘书监天台陈癸叔进撰。淳熙中,癸长蓬山,与同僚录建炎以来事为此书。李焘仁父为序。《续录》者,後人因旧文增附之耳。 巽岩李氏序曰:上世官修其方,故物不坻伏,後世弗安厥官,其方莫修,职业因以放失。夫方云者,书也。究其本原事迹及朝夕所当思营者,悉书之,法术具焉。使居是官者奉以周旋,虽百世可考尔。周官三百六十,官各有书,小行人四方,则物为一书,多至五书。盖古之人将有行也。举必及三,惟始衷终,依据审谛,则其设施斯可传久。六龙驻跸临安逾四十年,三省枢密院制度尚稽复旧,惟三馆秘阁岿然杰出,非百司比。自唐开元韦述所集《记注》,元,宋宣献之孙匪躬作《馆阁录》,绍兴改元,程俱致道作《麟台故事》。朱氏皆祖韦氏,而程氏《故事》并国初他则多阙,盖未知其有宋《录》也。惜最後四卷俄空焉。余屡采弗获,欲补又弗暇,每每太息。今所编集,第断自建炎以来,凡物巨细,靡有脱遗,视程氏诚当且密。官修其方,行古道者不当如是耶?昏忘倦游,喜见此书,乃援笔为之序。 ※《翰林群书》三卷,《翰林遗事》一卷 陈氏曰:学士承旨番易洪遵景严撰。自李肇而下十一家,及年表、中兴後题名,共为一书,而以其所录遗事附其末,总为三卷。《遗事》录诸书所未及者。洪氏父子兄弟四人入翰苑。 ※《续史馆故事》一卷 陈氏曰:著作佐郎曲阿洪兴祖庆善撰。记国朝史馆事迹,以续旧编。 ※《祖宗官制旧典》三卷 陈氏曰:直龙图阁东莱蔡元道撰。大略以为元丰用官阶寄禄,虽号正名,而流品混淆,爵位轻滥,故以祖宗旧典,与新制参稽互考,而论其得失。元道,文忠公参政齐之侄孙,而翰林学士延庆之子,渡江,卒於涪陵。尹和靖享尝题其墓。 ※《官制旧典正误》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
※《国朝官制沿革》一卷 陈氏曰:黄琮元礼撰。 ※《职官记》一卷 陈氏曰:大理少卿蜀人张纟寅季长撰。专载新旧迁转之异,亦以寄禄为未然也。以上三家皆附蔡氏书後。 ※《官制新典》十卷 陈氏曰:熊克撰。其书以元丰新制为主,而元之略加通变,崇、政之恣为纷更,皆具列焉。 ※《圣朝职略》二十卷 陈氏曰:熊克撰。仿马永锡《唐职林》,考其废置因革,亦颇采故事,摘旧制诰中语附焉。其书犹草创未成,盖应用之具也。 ※《续百官公卿》表二十卷,《质疑》十卷 陈氏曰:兵部尚书永嘉蔡幼学行之撰。续温公旧书,起熙宁,至靖康。《质疑》者,考异也。 ※《职源》五十卷 陈氏曰:大理司直金华王益之行甫撰。亦简牍应用之书也,而专以今日见行官制为主。盖中兴以後,於旧制多所并省故也。
※《元辅表》一卷 陈氏曰:龚颐正撰。专录宰相,不及执政。 ※《汉官考》六卷 陈氏曰:知金州清江徐筠孟坚撰。以《百官表》官制为主,而纪传及注家所载,皆辑而录之。 ※《汉官总录》十卷 陈氏曰:王益之撰。大较亦如前书。 ※《县法》一卷 陈氏曰:北京留守温陵吕惠卿吉甫撰。曰法令、词讼、刑狱、簿历、催科、给纳、灾伤、盗贼、劝课、教化,凡十门。为县之法,备於此矣,虽古今事殊,而大体不能越也。惠卿,小人之雄,於才术固优,然法令居首,而教化乃居其末,不曰俗吏而谓之何哉! ※《县务纲目》二十卷 陈氏曰:赣阳刘鹏撰。凡四十四门,四百七十馀事。其说不止於作县,而事关县务者为多焉。元符庚辰序。 ※《作邑自箴》十卷 陈氏曰:李元弼持国撰。政和丁酉序。
※《中兴百官题名》五十卷 陈氏曰:监察御史临川何异同叔撰。首卷为《宰辅拜罢录》,馀以次列之,刻浙漕司。其後以时增附。渡江之初,庶务草创,诸司有不可考者多缺之。 ※齐斋台谏论二卷 陈氏曰:尚书川倪思正父撰。嘉定初更化,矫韩氏用事之弊,於是为论三篇,言为之鹰犬者,罪在台谏。已而其弊自若也,则又为牍论六篇,言其情状益精详。凡为台谏之所以得所以失者,至矣,尽矣。 ※《金国官制》一卷 陈氏曰:虏雍伪大定年所。窃取唐及本朝旧制,以文其腥膻之俗。马非马,驴非驴,龟兹王所谓骡者邪? ●卷二百三 经籍考三十 ○史(职官 刑法) ※《历代宰相年表》三十四卷 李焘仁甫撰。其自序略曰:古之所谓相者,一而已,初未尝使他人参贰乎其。尧相舜,舜相禹,禹相皋陶,皋陶既没,乃相益,汤相伊尹,传所谓仲虺为汤左相者,不足信也。周家并建三公,而一公实兼冢宰。故旦、夹辅成王,而诞保文武受命者,专属之旦。旦归於丰,乃专政。盖其名三公,其实一相耳。自秦以降,名实浸以两失,有伟绝特,负贤相之称,功烈赫然,著见於一时者,亦必得君之专,历年之久,而莫或参贰之故也。权出於一而莫或参贰之,虽奸雄或得以肆其恶,攘窃天下,倾国败家,不可禁遏,然而一相之任终不可分者,唐、虞、夏、商之成法也。彼徒见赵高、王莽、曹操、司马懿其祸如此之酷也,而不察夫帝王之所以隆盛,其为利盖亦博哉。不能还治其本,而反疑其末,并列兼制,使相牵引,而相遂失其职矣。夫任相不获其利而蒙其祸,是君之不明,非相之权果不可使出於一也。既夺其职,分其权,则所谓相者,特一大有司耳,其何以总百官治万事而亮天工邪?凡相,取其德耳,故曰:“惟尹躬暨汤,咸有一德。”而舜、禹、皋陶之胥命,必孜孜以德为言,彼诚知所本者欤!本之不知,则其选用益杂而多端矣。选用杂而多端,故其称号亦颠倒错乱,无有定制。或居其位而不得闻其政,或当轴秉钧而身乃为他官,名实纠纷,贤不肖溷淆,其多或至十三四人,而其少犹不下四五辈,古所谓相,宁若此乎?然而治乱安危所系,今犹古也。其所以得相及所以失相者,要不可不知。按诸旧史,惟前汉及唐颇有谱牒,其他率皆不具,脱略牾,迷失本真。乃旁搜远取,推究前後,悉用司马迁经纬之法,追为年表。起汉元,讫周显德,昔之参机务、执枢要者,莫不咸在。事有本末,附见於下,否则略之,使其人与其官皆相传而不绝。观宰相之出处进退何如,而天下安危治乱在目中矣。其足以补前代之缺文,揭当今之远鉴乎?合一千五百三十四年,离为三十四卷。 ※《天禧以来御史年表》 李焘仁甫撰。其自序曰:御史,法官也,其责不专於言,而天禧选用则与谏官俱任言责。台虽有等级也,而义所当击,则卑者亦得径行,其权势气力又出谏官上。祖宗之圣算神术备矣。今亦断自天圣以来,取丞杂三院姓名,悉列之表。若其人必天子自择而宰相优容之,乃能有济,犹谏官也。
※《天禧以来谏官年表》 李焘仁甫撰。其自序略曰:古者自公卿、大夫、士,至於工商,莫不皆有言责,辐辏并进,而天子斟酌焉,未尝以言责专付一官。以言责专付一官,则由汉武帝失之。武帝诚不喜谏者,初置谏大夫,犹未限员。东京循旧弗改,後乃浸微。晋洎江表,绝不复置。拓跋魏复置,其员亦不可知。高齐缘《孝经》之文,始有七人之限。夫以天下之众,而敢言者才七人,尚足谓治邪?恭惟祖宗明目达聪,协於虞舜,任言责者不一,天禧别置谏院,礼秩优异,他官莫拟。崇广言路,谏官御史权势气力乃与宰相等。盖当时所用谏官御史,必取天下第一流,非学术才行俱备,为一世所高者,莫在此位。或误选试,旋加汰斥。言而当者,曾不十年,径登台辅,其名迹皆可考见。呜呼,盛哉!今断自天禧置院以来,作《谏官年表》,并列古今之变,为二说以附著之。其一曰谏官必天子自择而宰相勿与;其二曰宰相虽不得与择谏官,必优容之,乃克有济。 右职官。 ※《律文》十二卷,《音义》一卷 陈氏曰:自魏李悝、汉萧何以来,更三国、六朝、隋、唐,因革损益备矣。本朝天圣中,孙等撰《音义》,自名例至断狱,历代异名皆著之。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 陈氏曰:唐开元中,宋、苏、卢从愿等所删定。《艺文志》卷数同。更同光、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条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 南丰曾氏序曰:《唐令》三十篇,以常员定职官之任,以府卫设师徒之备,以口分永业为授田之法,以租庸调为敛财役民之制,虽未及三代之政,然亦庶几乎先王之意矣。读其书,嘉其制度有庶几乎古者,而惜其不复行也。故缀其大要可记者,论之於此焉。 ※《刑统》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窦仪以尚书判大理寺,与法官苏晓、奚屿、张希护等修定。古者议事以制,使民不知所争也。後世铸刑书,使民知所避也。虽若不同,所以为民之意则一。然议事以制者,委重於人;铸刑书者,委重於法。委重於人,则上之人将轻重由心以虐其下;委重於法,则下之人将徵於书以慢其上。其为失也亦均。要之以人行法,不使偏重,然後为得耳。 陈氏曰:初,范质既相周,建议律条繁广,轻重无据,特诏详定,号《大周刑统》,凡二十一卷。至是重加详定,建隆四年颁行。 ※《金科易览》三卷
晁氏曰:《崇文总目》有唐赵绰《金科易览》一卷,《田氏书目》有萧绪《金科易览》三卷。当是绰初撰一卷,绪删改析之为三尔。 ※《疑狱》三卷 晁氏曰:晋和凝撰,纂史传决疑狱事,其上卷凝书也下中卷凝子斯所续。 ※《天圣编敕》三十卷 晁氏曰:天圣中,宋庠、庞籍受诏改修《唐令》,参以今制而成。凡二十一门:《官品》一,《户》二,《祠》三,《选举》四,《考课》五,《军防》六,《衣服》七,《仪制》八,《卤簿》九,《公式》十,《田》十一,《赋》十二,《仓库》十三,《厩牧》十四,《关市》十五,《补亡》十六,《疾医》十七,《狱官》十八,《营缮》十九,《丧葬》二十,《杂》二十一。 ※《断例》四卷,《元丰断例》六卷 晁氏曰:皇朝王安石执政以後,士大夫颇重意律令,此熙、丰、绍圣中法寺决狱比例也。其六卷则元丰中法寺所断罪节文也。 ※《刑名断例》十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以《刑统》、《敕令》总为一书,惜犹未备也。 ※《嘉驿令》三卷 陈氏曰:三司使梁国张方平安道等修定。前一卷为条贯敕,後二卷为则例令。官吏、帮支、驿券、衙官、亻兼从之类,皆据此也。 ※《元丰广案》二百卷
晁氏曰:皇朝元丰初置新科明法,或类其所试成此书。 ※《元丰刑部叙法通用》一卷 陈氏曰:末载《申明》,至绍兴、淳熙以後。 ※《诸路将官通用敕》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崇宁中修。 ※《刑统赋》两卷 晁氏曰:皇朝傅霖撰。或人为之注。 ※《决狱龟鉴》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郑克编次。五代和凝有《疑狱集》,近时赵仝有《疑狱事类》,皆未详尽。因增广之,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分二十门。 陈氏曰:克因和氏之书分二十门推广之,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起郑子产,迄本朝。 ※《律心》四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纂《刑统》纲要也。
※《宣和军马司敕》十三卷《令》一卷 陈氏曰:宣和时所修。 ※《绍兴敕》十三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政和以後赦》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张守等绍兴中被旨编修。 ※《绍兴刑统申明》一卷 陈氏曰:开宝以来累朝订正与《刑统》并行者。 ※《庆元敕》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随敕申明》十二卷,总二百五十六卷 陈氏曰:丞相豫章京镗仲远等庆元四年表上。国朝自建隆以来,世有编敕,每定,号为“新书”,中兴至此,凡三矣。其有续降指挥,谓之“後敕”,以待他时入云。 ※《绍兴贡举法》五十卷 陈氏曰:丞相万俟等绍兴二十六年表上。 ※《绍兴监学法》二十六卷,《目录》二十五卷,《申明》七卷,《对修正条法》四卷,共二十六卷 陈氏曰:宰相秦桧等绍兴十三年表上。
※《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 陈氏曰:天台谢深甫子肃等嘉泰二年表上。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是以庆元新书定分攵降。此书便於检阅引用,惜乎不并及《刑统》也。 ※《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 陈氏曰:嘉定中,以开禧重修《七司法》,并《庆元海行法》、《在京通用法》、《大宗正司法》参定。凡改正四百六十馀条,视淳熙《总类》增多十卷。七年二月分攵行。 ※《役法撮要》一百八十九卷 陈氏曰:提举编条宰相京镗等庆元六年上。自绍兴十七年正月以後,至庆元五年七月以前,为五十五门,又八十二小门,门为一卷,外为参详目录等。卷虽多而文甚少。其书於州县差役,极便於引用。 右刑法。 ●卷二百四 经籍考三十一 ○史(地理) ※《山海经》十八卷 晁氏曰:大禹制,晋郭璞传,汉侍中、奉车都尉刘秀校定。表言:“禹别九州,而益等类物善恶著此书。皆圣贤之遗事,古文明著者也。”大父尝考之於书,有曰:“长沙、零陵、雁门,皆郡县名,又自载禹、鲧,似後人因其名参益之。” 陈氏曰:汉侍中、奉车都尉臣秀所校秘书。秀即刘歆也。晋郭璞注。按《唐志》,二十三卷,《音》二卷。今本锡山尤袤延之校定。世传禹、益所作,其事见《吴越春秋》,曰:“禹东巡,登南岳,得金简玉字,通水之理,遂行四渎,与益共谋,所至使益疏而记之,名《山海经》。”此其为说,恢诞不典。司马迁曰:“言九州山川,《尚书》近之矣,至《禹本纪》、《山海经》所书怪物,余不敢言之也。”可谓名言。孰曰多爱乎!故尤跋明其非禹、伯翳所作,而以为先秦古书无疑。然莫能名其何人也。洪庆善补注《楚辞》,引《山海经》、《淮南子》以释《天问》,而朱晦翁则曰:“古今说《天问》者,皆本此二书,今以文意考之,疑此二书本皆缘解《天问》而。”作此可以破千载之惑。古今相传既久,姑以冠地理书之录。
※《山海图经》十卷 晁氏曰:皇朝舒雅等撰。雅仕江南,韩熙载之门人也。後入朝,数预修书之选。闽中刊行本或题曰“张僧繇画”,妄也。 ※《水经》四十卷 晁氏曰:汉桑钦撰。钦,成帝时人。本经三卷,後魏郦道元注。史称道元好学,历览奇书,撰注《水经》行於世。 陈氏曰:钦,《邯郸书目》以为汉人,晁氏言成帝时人,当有所据。按《唐志》注,或云郭璞撰。又杜氏《通典》按,《水经》,晋郭璞注,二卷;後魏郦道元注,四十卷。皆不详所撰者名氏,亦不知何代之书。佑谓二子博赡,解释固历精当。然其《经》云济水过寿张,则前汉寿良县,光武更名;又东北过临济,则前汉狄县,安帝更名;又云菏水过湖陆,则前汉湖陵县,章帝更名;又云汾水过河东郡永安,则前汉彘县,顺帝更名,故知顺帝以後纂序也。详《水经》所作,殊为诡诞,全无凭据。按《後汉 郡国志》,济水,王莽末因旱渠塞,不复截河南过。统顺帝时所撰,都不详悉,其馀可知。景纯注解又甚疏略,亦为迂怪,以其僻书,人多不睹,谓其审正未之精也。 ※《十道志》十三卷 晁氏曰:唐梁载言撰。唐分天下为十道。所载颇详博。其书多称咸通中沿革,盖唐末人也。 陈氏曰:其书广记备言,颇有可采。载言不见於史,未定为何朝人。此书有太和以後沿革,当是唐末人。 ※《唐十道图》一卷 陈氏曰:唐宰相赵郡李吉甫弘宪撰。首载州县总数、文武官员数、俸料。《唐志》云十卷,今不分卷。 ※《元和郡县志》四十卷 陈氏曰:李吉甫撰。自京兆至陇右,凡四十七镇。篇首皆有图,今图不存。
※《太平寰宇志》二百卷 晁氏曰:皇朝乐史等撰。太平兴国中,尽平诸国,天下一统,史悉取自古山经地志,考正讹谬,纂成此书上之。 陈氏曰:其书起自河南,周於海外。 ※《图经》 晁氏曰:皇朝李撰。 ※《九域志》十卷 晁氏曰:皇朝王存被旨删定。总二十三路,京府四,次府十,州二百四十二,军三十七,监四,县一千一百三十五。 陈氏曰:存与曾肇、李德刍等共删定,名《元丰九域志》。 ※《舆地广记》三十八卷 晁氏曰:皇朝欧阳纂。自尧、舜以来,至於五代地理沿革离合,皆系以今郡县名。或云无所谓欧阳者,特假名以行其书耳。 陈氏曰:政和中作。其前三卷,以今之郡县,系於前代郡国之下。其序曰:“以今州县求於汉,则为郡;以汉郡县求於三代,则为州。三代之九州散而为汉之六十馀郡,又分而为今之三百州。虽或离或合,不可讨究,而吾胸中则已了然矣。”汉郡国一百三,今云六十馀郡,不可晓也。当是文忠族孙,行名皆连心字。 ※《春秋地谱》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杨编。十三国地皆释以今州县名,并为图於其後。盖常氏已尝有此书,而增广焉。 ※《洽闻记》三卷 晁氏曰:唐郑常撰。记郡国旧事,故附之地理类。 ※《职方机要》四十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姓名。序云:“本新、旧《九域志》,上据历代史,旁取《左氏》、《水经》、《通典》,且采旧闻,参以小说,黜谬举真,纟由成此书。”其载政和事,盖当时人也。 ※《地理指掌图》一卷 陈氏曰:蜀人税安礼撰。元符中欲上之朝,未及而卒。书肆所刊皆不著名氏,亦颇阙不备。此蜀本有涪右任忄造序,言之颇详。 ※《历代疆域志》十卷 陈氏曰:临川布衣吴撰。 ※《舆地纪胜》二百卷 陈氏曰:知江宁县金华王象之撰。盖以诸郡图经节要略,而山川景物、碑刻诗咏,粗无所遗,行在、宫阙、观寺实冠其首,关河版图之未复者,犹不与焉。眉山李说斋季允为之序。 ※《舆地图》十六卷
陈氏曰:王象之撰。《纪胜》逐州为卷,《图》逐路为卷,其搜求亦勤。至西蜀诸郡尤详,其兄观之漕夔门时所得也。 ※《皇朝方域志》二百卷 陈氏曰:东阳布衣王希先撰。凡前代谓之“谱”,十六《谱》为八十卷;本朝谓之“志”,为一百二十卷。《谱》叙当时事实,而注以今之郡县;《志》述今日疆理,而系於古之州国。古今参考,《谱》、《志》互见,地理学之详明者,无以过此矣。嘉熙二年上於朝,得永免文解。其父合,本建宁人,己未进士,试词科不中,颇该洽。希先述其遗藁,以成此书。 ※《六合掌运图》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凡为四十四图,首列禹迹,次为中兴後南北二境,其後则诸边关险要以及虏地疆界亦著之。 ※《燕吴行役记》二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大中九年,崔铉镇淮南,诸镇毕贺,为此记者,燕帅张允伸所遗僚佐,道中记所经行郡县道里及事迹也。 ※《南行记》三卷 晁氏曰:王仁撰。晋天福二年,仁被命使高季兴,记自汴至荆南道涂赋咏,及饮宴、倡酬,殆百馀篇。 ※《江行录》一卷 陈氏曰:真州教授句颖绍圣三年所序云,太守张公所修也。张不著名。自真而上,直抵荆南,自岳而分,旁徵衡、永,自湖口而别,则东入鄱阳,南至庐陵。程期岸次、风占候、时日吉凶,与夫港派滩碛矶γ,莫不具载。行江者赖焉。 ※《三辅黄图》三卷
晁氏曰:按《经籍志》,有《黄图》一卷,记三辅宫观、陵庙、明堂、辟雍、郊等,即此书也。不著撰人姓名,其颇引刘昭《汉志》,然则出於梁、陈也。 陈氏曰:按《唐志》一卷,今分上下卷。载秦、汉宫室、苑囿甚详。多引用应劭《汉书解》,而如淳、颜师古复引此书为据,意汉、魏人所作。然《中兴书目》以为《崇文总目》及《国史志》不载,疑非本书也。程氏《雍录》辩之尤悉。 ※《长安志》十卷 晁氏曰:皇朝宋敏求撰。敏求因韦氏所记,搜采群书,罔有遗轶,二纪而成。凡府县之政,官尹之职,河渠关塞之类,至於风俗物产、宫室道弄。无不详备,世称其博。赵若彦为之序。 陈氏曰:与《河南志》二书凡例微不同,然汉、唐旧都遗事详矣。 ※《河南志二》十卷 晁氏曰:宋敏求撰。以韦述《西京记》为未备,演之为《长安》、《河南志》。司马光为之序,以为“考之韦《记》,其详不啻十馀倍,开编粲然,如指诸掌,真博物之书。” ※《关中记》一卷 陈氏曰:晋葛洪稚川撰。所载殊简略。 ※《长安图记》一卷 陈氏曰:丞相汲公吕大防知永兴军,以为正长安故图,著其说於上。今信安郡有此图,而别录其说为一篇。 ※《雍录》十卷
陈氏曰:吏部尚书新安程大昌泰之撰。周、秦、汉、隋、唐五代皆都雍,故以名《录》。前史及《黄图》、《宋志》异同,往往辩订。其辩《黄图》有唐县名,且晋灼所引《黄图》皆今书所无,盖唐人续成之,非见汉事者。 ※《游城南记》一卷 晁氏曰:皇朝张礼撰。礼,秦人,元中与陈明微自长安城南探奇访古,以抵樊川,因次之为记。 ※《洛阳伽蓝记》三卷 晁氏曰:元魏羊之撰。後魏迁都洛阳,一时王公大夫多造佛寺,或舍其私第为之,故僧舍多,为天下最。之载其本末及事迹甚备。 陈氏曰:之以尔朱之乱,城郭邱墟,追述斯记。 ※《洛阳名园记》一卷 晁氏曰:皇朝李格非撰。记洛中园圃,自富郑公以下十九所。其论以为洛阳之盛衰为天下治乱之侯,园圃之兴废为洛阳盛衰之候,则《园记》之作,岂徒然哉!公卿大夫忘天下治忽欲退享此乐得乎?唐之末路是也。 陈氏曰:格非,礼部员外郎,以不肯与编元奏章,入《党籍》。《国史 文苑》有传。世所谓李易安居士清照者,其女也。格非苦心为文,而集不传,馆中亦无有,惟锡山尤氏有之。《文鉴》仅存此跋,盖未尝见其全集也。 ※《东京记》三卷 晁氏曰:皇朝宋敏求编开封坊巷、寺观、官廨、私第所在及诸故实,极精博。 陈氏曰:上卷为宫城,周五里,唐宣武节度治所,建隆三年广城之北隅,用洛阳宫殿之制修之。中卷为旧城,周二十一里一百五十步,唐汴州城也,号“阙城”,亦曰“里城”。下卷为新城,周四十八里二百三十三步,周世宗所筑罗城也,号曰“国城”,又曰“外城”。三城之内,宫殿、官府、坊巷、第宅、寺观、营房,次第记之。
※《东京梦华录》一卷 陈氏曰:称幽兰居士孟元老撰。元老不知何人,少游京师,晚值丧乱之後,追述旧事,兼及国家典祀、里巷风俗。以其首载京城宫阙、桥道、坊曲尤详,故系之地理类。 ※《邺中记》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记自魏而下,及僭伪都邺者六家宫殿事迹。按《唐志》有《邺都故事》二卷,肃、代时马温所作,今书多引之。 ※《相台志》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韩琦欲编次未成,郡守李琮命郡文学掾陈申之效宋敏求《河南志》成此书。 ※《晋阳事迹杂记》十卷 陈氏曰:唐河东节度李璋纂。序言十四卷,《唐志》亦同,今删为十卷。盖治平中太原府所刻本也,从莆田李氏借录。自南渡以来,关河阻绝,图志泯亡,得见一二仅存者,犹足以发伤今思古之叹。然唐并州治晋阳、太原二县,国初克复,徙治阳曲,而虚其故城。二县後皆并省,则唐之故迹皆不复存矣。 ※《临安志》十五卷 陈氏曰:府帅吴兴周淙彦广撰。首卷为行在所,於宫阙殿阁,全不记载。籍曰禁省严秘,不敢明著。其视宋次道《东京记》,何其大不侔。其他沿革,亦多疏略。然淙有才具,其尹京,开湖河,皆有成绪。今城中河道通利,民户为脚船以济行旅者,盖自此始。 ※《吴兴杂录》七卷 陈氏曰:唐湖州刺史张文规撰。末载义兴造茶及风物杂占甚详。文规,张荐之後,彦远之子,其为郡当会昌二年。
※《吴兴纪统》十卷 陈氏曰:摄湖州长史左文质撰。分门别类,古事颇详。序称甲辰岁者,本朝景德元年也。 ※《吴兴志》二十卷 陈氏曰:枢密院编郡人谈钥元时撰。嘉泰元年也。其为书草率,未得为尽善。 ※《苏州图经》六卷 陈氏曰:翰林学士饶阳李宗谔昌武等撰。景德四年,诏以四方郡县所上图经刊校定,为一千五百六十六卷,以大中祥符四年颁下。今皆散亡,馆中仅存九十八卷。余家所有,惟苏、越、黄三州刻本耳。 ※《吴郡图经续记》三卷 陈氏曰:秘书省正字郡人朱长文伯原撰。记祥符以後事,亦颇补前志之缺遗。长文,吴中名士,病废不仕,自号乐圃,卒於元符元年。 ※《吴地记》一卷 陈氏曰:唐陆广微撰。郡人也。多记古吴国事。唐未有秀州,天禧中始割嘉兴县置,故此记合二郡为一。 ※《吴郡志》五十卷 陈氏曰:参政郡人范成大至能撰。书始成,未行而石湖没。有求附见某事而弗得者,讠华曰:“此非石湖笔也。”太守不能决,藏其书学官。然周益公为范墓,碑述所著书目有焉。及绍定初,桐川李寿朋俦老为守,始取而刻之。而书止於绍兴。其後事实俾僚属用褚少孙《史记》例补成之。赵南塘履常作序,订其为石湖书不疑,且谓郡士龚颐正、滕、周南皆常荐所闻於公者,而龚尤多。
※《镇江志》三十卷 陈氏曰:教授天台卢宪子章撰。 ※《新定志》八卷 陈氏曰:郡守东平董┍令升撰。绍兴己未也。淳熙甲辰,武义陈公亮重。 ※《嘉禾志》五卷,《故事》一卷 陈氏曰:郡守毗陵张元成撰。为书极草草。 ※《毗陵志》十二卷 陈氏曰:教授三山邹补之撰。 ※《越州图经》九卷 陈氏曰:李宗谔祥符所上也。末有秘阁校理李垂、邵焕及覆名衔。然则书成於众手,而宗谔特提总其凡耳。 ※《会稽志》二十卷 陈氏曰:通判吴兴施宿武子、郡人冯景中、陆子虚、朱鼐、王度等撰。陆放翁为之序。首称禹会诸侯,而以思陵巡守,升府配之。气壮文雅,盖奇作也。嘉泰辛酉,六年已七十七矣。未几,始落致仕为史,官至八十五岁乃终。其笔力老而不衰,於此序见之。
※《会稽续志》八卷 陈氏曰:梁国张氵昊撰。续记辛酉後事,而亦补前《志》之遗。前《志》无进士题名,此其尤不可遗者也。 ※《赤城志》四十卷 陈氏曰:国子司业郡人陈耆卿寿老撰。其前为图十有三。 ※《赤城续志》八卷 陈氏曰:郡人吴子良拾其所遗,续载之。 ※《赤城三志》四卷 陈氏曰:郡人林表民逢吉撰。绍定已丑,水坏城,治兴筑,本末详焉。 ※《四明志》二十一卷 陈氏曰:赣州录事参军庐陵罗。时胡榘仲方尚书为守,其乡人也。 ※《明越风物志》七卷 晁氏曰:皇朝姜屿撰。以明州本越地,故曰“明越”。又以郭璞注《尔雅》多引江东,故详载其风物云。
※《永嘉谱》二十四卷 陈氏曰:礼部侍郎郡人曹叔远器远撰。曰《年谱》、《地谱》、《名谱》、《人谱》。时绍熙三年,太守宛陵孙属器远裒集,创为义例如此。器远,庚戌进士,盖初第时也。 ※《永宁编》十五卷 陈氏曰:待制郡人陈谦益之撰。汉分章安之东瓯乡为永宁,今永嘉四邑是也,故以名编。时嘉定九年,留元刚茂潜为太守。 ※《东阳志》十卷 陈氏曰:枢密鄱阳洪遵景严撰。绍兴二十四年为通判时所作。 ※《括苍志》七卷 陈氏曰:教授曾贲撰。乾道六年,太守四明楼璩叔韫序。 ※《括苍续志》一卷 陈氏曰:郡人陈百朋撰。 ※《信安志》十六卷 陈氏曰:教授曾贲撰。太守四明,刘也实嘉定已卯。
※《信安续志》二卷 陈氏曰:教授叶汝明撰。太守四明袁甫广微,绍定初也。 ●卷二百五 经籍考三十二 ○史(地理) ※《建康志》十卷 陈氏曰:府帅史正志志道撰。乾道五年。 ※《续建康志》十卷 陈氏曰:府帅吴琚居父以郡人朱舜庸所编诠次,与前《志》并行。时庆元六年。 ※《六朝事迹》一卷,《南朝宫苑记》二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所作。记六朝故都事迹颇为详。 ※《姑孰志》五卷 陈氏曰:教授长乐林桷子长撰。太守杨愿原仲也。时淳熙五年。
※《新安志》十卷 陈氏曰:通判赣州郡人罗愿撰。时淳熙二年,太守则赵不悔也。 ※《秋浦志》八卷 陈氏曰:太守南昌胡兆,乾道八年修。 ※《秋浦新志》十六卷 陈氏曰:三山王伯大幼学以前志缺陋重修。时以庾节摄郡事,端平丙申也。 ※《南康志》八卷 陈氏曰:郡守朱端章撰。淳熙十二年。 ※《桐新志》二十卷 陈氏曰:教授钱塘赵子直撰。绍定五年也。太守林序。 ※《豫章职方乘》三卷,《後乘》十二卷 陈氏曰:郡人洪刍驹父宣和己亥撰。“乘”取晋《乘》为名。《後乘》淳熙十一年太守程叔达序。
※《浔阳志》十二卷 陈氏曰:迪功郎晁百揆元采撰。淳熙三年,太守开封曹训为序。 ※《宜春志》十卷 陈氏曰:袁州教授南城章宗说撰。太守李观民也。 ※《宜春传信录》三卷 晁氏曰:皇朝罗诱述。载其地古今人物,及牧守政迹、山川灵异之迹。 ※《袁州孚惠庙录》一卷 晁氏曰:皇朝张悫撰。记仰山二神灵异之迹。 ※《盱江志》十卷,《续》十卷 陈氏曰:郡守胡舜举绍兴戊寅俾郡人童宗说、黄敷忠为之。《续志》,庆元五年三山陈岐修,亦郡守也。 ※《富川志》六卷 陈氏曰:军学教授括苍潘廷立撰。太守赵善宣,绍熙四年也。军治永兴,本富川县,故名。
※《南安志》二十卷,《补遗》一卷 陈氏曰:太守方崧卿,教授许开修。 ※《广陵志》十二卷 陈氏曰:教授三山郑少魏、江都尉会稽姚一谦撰。绍熙元年,太守郑兴裔也。 ※《楚州图经》二卷 陈氏曰:教授川吴莘商卿撰。太守毗陵钱之望大受,时淳熙十三年。 ※《永阳志》三十五卷 陈氏曰:滁守林氵急命法曹龚惟蕃修。 ※《吴陵志》十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淳熙壬寅所修。後三年乙巳,太守钱塘万锺元亨属僚佐参正而刻之。泰州在唐为吴陵县。 ※《高邮志》三卷,《续修》十卷 陈氏曰:兴化县主簿孙祖义撰。郡守赵不惭刻之,淳熙四五年也。其书在图志中最为疏略。嘉定中,守汪纲再修,稍详定矣。
※《都梁志》八卷,《续》一卷 陈氏曰:郡守霍篪、教授周之瑞修。绍熙元年也。《续志》嘉泰壬戌郡守耿与义序。 ※《合肥志》四卷 陈氏曰:合肥主簿唐撰。郡守郑兴裔也,时淳熙十五年。 ※《同安志》十卷 陈氏曰:毗陵钱绅伸仲撰。宣和五年,太守曰曾元礼。未几而有狄难,至绍兴十三年,太守张彦声始取而刻之。 ※《历阳志》十卷 陈氏曰:郡守九华程九万鹏飞、教授天台黄宜达之撰。庆元元年。 ※《黄州图经》四卷,《附录》一卷 陈氏曰:李谔祥符所修图经,亦颇有後人附益者,郡守李沉又以近事为《附录》焉。沉,参政邴汉老之子也。 ※《齐安志》二十卷 陈氏曰:郡守吕昭问俾教授厉居正重修。庆元已未也。
※《濠梁志》三卷 陈氏曰:永嘉张季樗撰。时嘉泰初元。 ※《无为志》三卷 陈氏曰:教授宋宜之撰。太守柴瑾为之序。 ※《襄阳志》四十卷 郡守朐山高夔命教授吴兴刘宗、幕官上蔡任A30编纂。为书既详备,而刊刻亦精纟致,图志之佳者。 ※《襄沔记》三卷 陈氏曰:唐吴从政撰。删宗忄禀《荆楚岁时记》、盛弘之《荆州记》、邹闳甫《楚国先贤传》、习凿齿《襄阳耆旧传》、郭仲产《襄阳记》、鲍坚《南雍州记》,集成此书,其记襄,汉事迹详矣。景龙中人,自号“栖闲子”。 ※《渚宫旧事》十卷 晁氏曰:唐知古撰。自鬻熊至唐,江陵君臣人物事迹,史氏传记所载者,悉编次之。 ※《房州图志》三卷 陈氏曰:郡守毗陵陈宇撰。
※《义阳志》八卷 陈氏曰:郡守河南关良臣撰。绍熙二年也。信阳军,唐申州,所谓申、光、蔡,吴元济所据,竭天下之力以取之者。 ※《长沙志》五十二卷,《续志》十一卷 陈氏曰:郡守赵善俊以绍熙二年命教授褚孝锡等七人撰。时止斋持漕,相与考订商略,故序言当与《长乐志》并也。《续志》不著名氏,录绍熙以後事。 ※《长沙风土碑》一卷 陈氏曰:唐潭州刺史河南张谓撰。前有碑铭,後有湘中记,载事迹七十件。 ※《衡州图经》三卷 陈氏曰:郡守三山孙德舆行之撰。嘉定戊寅刻。 ※《零陵志》十卷 陈氏曰:郡守徐自明嘉定己卯重修。 ※《零陵记》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陶岳撰。永州地理志也。今永州所部方三县,其所录多连及数郡,自序云以其皆零陵旧地,故收之。
※《舂陵图志》十卷 陈氏曰:教授临江章颖茂宪撰。淳熙六年,太守赵汝谊。 ※《九疑考古》二卷 陈氏曰:道州崇道主簿吴致尧格甫撰。取《舂陵志》所纪,而为诗以纪之。宣和甲辰序。 ※《清湘志》六卷 陈氏曰:郡守永嘉陈岘寿南俾教授林瀛修。嘉泰二年也。 ※《武昌志》三十卷 陈氏曰:郡守括苍王信成之命教授许中应等撰。 ※《武昌土俗编》二卷 陈氏曰:武昌令永嘉薛季宣撰。记一县之事颇详。绍兴辛巳、壬午也。其邑今为寿昌军。 ※《郑城志》十二卷 陈氏曰:教授傅岩撰。庆元戊午,太守李楫。
※《岳阳志 甲》二卷,《乙》三卷 陈氏曰:《甲集》建安马子严庄父、《乙集》永嘉张声道声之所修。皆郡守也。 ※《岳阳风土记》一卷 陈氏曰:宣德郎监商税务建安范致明晦叔撰。元符进士第二人,仕至次对。其在岳,盖谪官也。 ※《辰州风土纪》六卷 陈氏曰:教授缙田渭伯清撰。隆兴二年,郡守徐彭年。 ※《成都古今记》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赵编。自庆历至熙宁,凡四入蜀,知蜀事为详,摭其故实,以类相从,分百馀门。时熙宁七年。 ※《续成都古今集记》二十二卷 陈氏曰:知府事王刚中居正撰。实绍兴三十年。余尝手写《洛阳名园记》而题其後曰:晋王右军闻成都府有汉时讲堂、秦时城池,及门屋、楼观,慨然远想,欲一游目。其与周益州帖,盖数致意焉。近时吕太史有感於宗少文卧游之语,凡昔人纪载人境之胜,录为一编。其奉祠亳社也,自以为谯、沛真源,恍然在目,而兖之太极、嵩之崇福、华之台,皆将卧游之。噫嘻!弧矢四方之志,高人达士之怀,古今一也。顾南北分裂,蜀在境内,虽远,患不往尔,往则至矣。亳、兖、嵩、华,视蜀犹迩封也,欲往其可得乎?然则太史之情,其可悲也己!余近得此记,手写一通,与《东京记》、《长安》、《河南志》、《梦华录》诸书并藏,而时自览焉,是亦卧游之意云耳。於时岁在己丑,蜀故无恙也。後七年而有虏祸,秦、汉故迹焚荡无遗。今其可见者,惟此二记耳,而板本亦不可复得矣。呜呼,悲夫! ※《剑南须知》十卷 巽岩李氏曰:宋如愚撰。第一、第二卷,但编集旧史,拚取或不伦。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凡四卷,尽出唐樊绰《蛮书》。第七卷以下乃如愚自为之文及所画计策耳,如熙宁买马事,诚西南要害,异时或可补国史之阙云。如愚,眉山人,游场屋有俊声,不第以死,亦可哀者。
※《蜀记》一卷 晁氏曰:皇朝张守约撰。载孟昶初降至薨事。 ※《蜀记》二卷 陈氏曰:唐郑撰。杂记蜀事,人物、古迹、寺观之属。未详何人。 ※《梁益志》十卷 晁氏曰:皇朝任弁撰。天禧中游宦於成都,以《蜀记》数家其言皆无据,乃引书传刊正其谬,自为序。 ※《蜀三神祠碑文》五卷 晁氏曰:皇朝井虔编。任四川漕日,裒梓潼、灌口、射洪三神祠碑文板记,成此书。 ※《嘉州志》二卷 晁氏曰:皇朝吕昌明撰。以《嘉州图经增》广之。 ※《长乐志》四十卷 陈氏曰:府帅清源梁克家叔子撰。熙九年序。永嘉陈傅良君举通判州事,大略皆出其手。
※《闽中记》十卷 陈氏曰:唐林撰。本朝庆历中,有林世程者重修,其兄世矩作序。,郡人,养高不仕,当大中时。世程亦郡人也。其言永嘉之乱,中原仕族林、黄、陈、郑四姓先入闽,可以证闽人皆称光州固始之妄。 ※《建安志》二十四卷,《续》志一卷 陈氏曰:删定官郡人林光撰。庆元四年,郡守永嘉张叔桩俾僚属成之。《续志》,嘉定十二年,府学士人所录。 ※《清源志》七卷 陈氏曰:通判州事永嘉戴溪肖望撰。时庆元己未,太守信安刘颖。 ※《延平志》十卷 陈氏曰:郡守新安胡舜举汝士与郡人廖拱、廖挺裒集。时绍兴庚辰也。序言与《盱江志》并行,盖其为建昌守,亦尝修图志。 ※《清漳新志》十卷 陈氏曰:司理参军方杰撰。嘉定六年,太守赵汝蹈中也。 ※《鄞江志》八卷 陈氏曰:郡守古灵陈晔日华俾昭武士人李皋为之。时庆元戊午。郡有鄞江溪,故名。
※《莆阳志》十五卷 陈氏曰:郡守赵彦励懋训绍兴三年集郡士为之。 ※《武阳志》十卷 陈氏曰:教授葛元骘撰。太守廖迟元达,乾道六年也。 ※《晋江海物异名记》三卷 陈氏曰:秘书监莆田陈致雍撰。致雍仕伪闽、南唐,後归朝。 ※《广州图经》二卷 陈氏曰:教授王中行撰。 ※《南越志》七卷 陈氏曰:宋武康令吴兴沈怀远撰。此五岭诸书之最在前者也。怀远,怀充之弟,见《宋书》。 ※《番禺杂记》一卷 陈氏曰:摄南海主簿郑熊撰。国初人也。莆田借李氏本录之,盖承平时旧书。末有“河南少尹家藏”六字,不知何人也。
※《番禺纪异》五卷 晁氏曰:皇朝冯拯撰。拯淳化中谪知端州,见岭表鸟兽草木、民俗物情举异中原,录之。为三十门,凡三百事,还朝上之。 ※《北户杂记》三卷 陈氏曰:唐万年县尉段公路撰。邹平公之孙。邹平,文昌也。 ※《桂林志》一卷 陈氏曰:静江教授江文叔编。时乾道五年,张维为帅。撰次疏略,刊刻草率,亦不分卷次。 ※《桂林风土记》一卷 陈氏曰:唐融州刺史权知春州莫休符撰。昭宗光化二年也。 ※《桂林虞衡志》二卷 陈氏曰:府帅吴郡范成大至能撰。范自桂移蜀,道中追记昔游。 ※《高凉志》七卷 陈氏曰:教授莆田刘棠撰。太守舂陵义太初,嘉泰壬戌也。
※《南行录》一卷 陈氏曰:唐房千里撰。太和中谪高州,既北归,编山川物产之奇、人民风俗之异为此书。一名《投荒杂录》。 ※《岭表异录》三卷 陈氏曰:唐广州司马刘恂撰。昭宗时人。 ※《邕管杂记》一卷 陈氏曰:库部员外郎范撰。国初宰相质之子。岭南初平,知邕州。 ※《岭外代答》十卷 陈氏曰:永嘉周去非直夫撰。去非,癸未进士,至郡ヘ。所记皆广西事。 ※《南方草木状》一卷 陈氏曰:晋襄阳太守嵇含撰。 ※《黄岩志》十六卷 陈氏曰:知县永嘉蔡范甫撰。嘉定甲申。
※《旌川志》八卷 陈氏曰:知旌德县历阳李瞻伯山撰。绍兴三年,谢昌国为序。 ※《泾川志》十三卷 陈氏曰:知泾县濡须王永叔永撰。嘉定癸酉,赵南塘序之。初,县岁有水患,庚午冬,叔永改卜於旧治之东二里,曰留村。 ※《新吴志》二卷 陈氏曰:知奉新县盱江张国均维之撰。新吴,县旧名。嘉定甲戌。 ※《乐清志》十卷 陈氏曰:县令信安袁采君载撰。 ※《水志》十卷 陈氏曰:分宁宰徐筠撰。 ※《连川志》十卷 陈氏曰:知连江县豫章陶武克之撰。嘉定乙亥。
●卷二百六 经籍考三十三 ○史(地理 时令) ※《历代宫殿名》一卷 陈氏曰:翰林承旨李等纂。历代及僭伪宫殿、门阙、楼观、园苑、池馆名,无不毕录。 ※《五岳诸山记》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多鄙诞不经。 ※《王屋山记》一卷 陈氏曰:唐乾符三年道士李归一撰。 ※《华山记》一卷 陈氏曰:不知名氏。 ※《西湖古迹事实》一卷 陈氏曰:钱塘进士傅牧撰。以杨蟠《百咏》增广,共为一百八十三首。绍兴壬午序。
※《青城山记》一卷 晁氏曰:伪蜀道士杜光庭宾圣撰。集蜀山若水在青城者,悉本道家方士之言。 ※《峨眉志》三卷 晁氏曰:皇朝张开撰。峨眉,山名也,隋开皇十三年以名其邑。奇胜冠三蜀。郡守吕勤命开考图经及传记、石刻,缀辑成书,析为十四门。宋白、吴中复诗文附於後。 ※《茅山记》一卷 陈氏曰:嘉六年,句容令陈倩修。 ※《幕阜山记》一卷 陈氏曰:葛洪撰。其山在豫章。 ※《豫章西山记》一卷 陈氏曰:赞皇李上文撰。嘉丁酉岁。 ※《玉笥山记》一卷 陈氏曰:唐道士令狐见尧撰。山在新淦。别本又有南唐及本朝事,後人所益也。
※《湘中山水记》三卷 陈氏曰:晋耒阳罗含君章撰。范阳卢拯注。其书颇及隋、唐以後事,则亦後人附益也。 ※《天台山记》一卷 陈氏曰:唐道士徐灵府撰。元和中人也。余假守临海,就使木道。嘉熙丙申十月,解郡符,趋会稽治所,道过之,锐欲往游。会大雪不果,改辕由驿道,至今以为恨。偶见此《记》,录之以寄卧游之意。 ※《顾渚山记》一卷 陈氏曰:唐陆羽鸿渐撰。乡邦不贡茶久矣,遗迹未必存也。 ※《庐山记》五卷 晁氏曰:皇朝陈令举舜俞撰。先是,刘焕尝为《记》,令举因而增广之,又为俯视图,纪寻山先後之次云。陈氏曰:刘焕凝之、李常公择皆为之序。令举熙宁中谪居所作。 ※《续庐山记》四卷 陈氏曰:南康守广陵马录山中碑记之文,以续前录。 ※《九华拾遗》一卷 陈氏曰:山居刘放至和二年自序曰:“滕天章作《新录》於前,沈太守撰《总录》於後,博考传闻,复得三十馀节。”
※《九华总录》十八卷 陈氏曰:邑人程太古撰。裒集诸家所记,萃为一编也。 ※《武夷山记》一卷 陈氏曰:杜光庭撰。 ※《霍山记》一卷 陈氏曰:知循州林须撰。山在循州境内。 ※《罗浮山记》一卷 陈氏曰:庐陵郭之美撰。皇辛卯序。 ※《雁山行记》一卷 陈氏曰:永嘉陈谦撰。嘉定己巳游山,直至绝顶,得所谓“雁荡”者,前人盖未之识也。然继其後者,亦未有闻焉。 ※《庐阜纪游》一卷 陈氏曰:开封孙惟信季蕃撰。尝大雪登山至绝顶,尽得其景物之详,嘉定初年也。惟信能为诗词,善谈谑。盖尝有官,弃去不仕,自号花翁,游江湖,人多爱之。
※《何氏山庄次序本末》一卷 陈氏曰:尚书崇仁何异同叔撰。其别墅曰“三山小隐”。三山者,浮石山、岩石山、玲珑山,其实一也,周回数里。叙其景物序为此篇。自号月湖,标韵清绝,如神仙中人,膺高寿而终。其山今芜废矣! ※《湘江论》一卷 陈氏曰:太常博士潘洞撰。 ※《海涛志》一卷 陈氏曰:唐窦叔蒙撰。 ※《太虚潮论》一卷 陈氏曰:永泰县令钱栖业述。末称天六年。 ※《海潮图论》一卷 陈氏曰:龙图阁学士燕肃撰进。 ※《潮说》一卷 陈氏曰:知钱塘县张尹房撰。凡三篇。
※《西南备边录》十三卷 巽岩李氏曰:唐李德裕撰。今特存其第一卷,而《崇文总目》亦止载一卷,岂嘉以前巳亡逸乎?德裕之深谋远虑,虽至今可用也,而所存止此,可惜哉! ※《西南备边录》十二卷 陈氏曰:嘉州进士邓嘉猷撰。绍兴未,犍为有蛮扰边,初莫知其何种族也。巳而,有能别识其为虚恨蛮者。时蜀边久无事,既去而朝廷忧之,诏有司经度。嘉猷取秦、汉以来讫於本朝,凡史传所载蛮事,皆著於篇,时乾道中也。其为志九,为图一。 ※《北边备对》六卷 陈氏曰:程大昌撰。淳熙中进《禹贡图》,孝庙因以北虏地理为问,对以虏无定居,无文史,不敢强言。绍熙退居,追采自古中华、北狄枢纽相关者,何列其地而推言之,名曰《备对》。 ※《南北攻守类考》六十三卷 陈氏曰:监进奏院赵善誉撰进。以三国、六朝攻守之变,鉴古事以考今地,每事为之图。 ※《海外使程广记》三卷 陈氏曰:南唐如京使章僚撰。使高丽,所记海道及其国山川、事迹、物产甚详。史虚白为作序,已未十月,盖本朝开国前一岁也。 ※《大唐西域记》十二卷 陈氏曰:唐三藏法师元奘译,大总持寺僧辩机撰。
※《南诏录》三卷 陈氏曰:唐岭南节度巡官徐虔撰。乾符中,邕州遣虔使南诏所作。上卷记山川风俗,後二卷纪行及使事。 ※《至道南录》三卷 陈氏曰:左侍禁、知兴化军辛怡显撰。李顺之乱,馀党有散入蛮中者,怡显往招安之,继驰赐蛮酋告敕而归,遂为此录。天禧四年自序。或云此书妄也。余在莆田,视壁记无怡显名字,恐或然。 ※《契丹疆宇图》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录契丹诸夷地及中国所失地。 ※《辽四京记》一卷 陈氏曰:亦无名氏。曰东京、中京、上京、燕京。 ※《高丽图经》四十卷 陈氏曰:奉议郎徐兢明叔撰。宣和六年,路允迪、傅墨卿使高丽,兢为之属,归上此书。物图其形,事为之说。今所刊不复有图矣。兢,铉之後,善篆书,亦能画,尝自题“保大骑省世家”、“宣和书学博士”,又自号自信居士。 ※《诸蕃志》二卷 陈氏曰:福建提举市舶赵汝适,记诸蕃国及物货所出。
右地理。 ※《夏小正传》四卷 陈氏曰:汉戴德传,给事中山阴傅崧卿注。此书本在《大戴礼》,郑元注《礼运》“夏时”曰:“夏四时之书也,其存者有《小正》。”後人以《大戴礼》钞出别行。崧卿以正文与传相杂,仿《左氏经传》,列正文其前,时附以《传》,且为之注。 ※《荆楚岁时记》四卷 晁氏曰:梁宗忄禀撰。其序云:傅元之《朝会》、杜笃之《上巳》、安仁《秋兴》之叙,君道《娱蜡》之述,其属辞则已洽,其比事则未弘。率为小说,以录荆楚岁时风物故事,自元日至除日,凡二十馀事。 ※《锦带》一卷 陈氏曰:梁元帝撰。比事俪语,在《法帖》中章章《月仪》之类也。 ※《玉烛宝典》十二卷 陈氏曰:隋著作郎博陵杜台卿少山撰。以《月令》为主,触类而广之,博采诸书,旁及时俗,月为一卷,颇号详洽。开皇中所上。 ※《岁华纪丽》四卷 晁氏曰:唐韩谔撰。分四时十二月节序,以事实为偶俪之句附著之。 陈氏曰:其书采经子史传岁时事类聚,而以俪语之。
※《保生月录》一卷 晁氏曰:唐韦行规撰。分十二月,杂记每月摄养、种艺、祈禳之术。李翱为之序。 ※《金谷园记》一卷 陈氏曰:题李邕撰。《馆阁书目》云唐中散大夫。按邕字泰和,江都人,至北海太守,世号李北海。其父善,注《文选》者也。中散大夫,唐文散阶,本传不载,不知《书目》别何所据。唐世不应有两李邕也。 ※《秦中岁时记》一卷 陈氏曰:唐膳部郎中赵郡李绰撰。绰别未见,此据《中兴书目》云尔。其序曰:“缅思庚子之岁,荐周戊辰之年。”庚子,唐广明元年;戊辰,梁开平二年也。又曰:“偶记昔年皇居旧事,纪笔自叹,横襟出涕。”然则唐之旧臣国亡之後感伤畴昔,而为此书也。按朱藏一《绀珠集》、曾端伯《类说》载此书,有杏园探花使、端午扇市、岁除傩公傩母,及太和八年无名子诗数事,今皆无之,岂别一书乎? ※《咸镐故事》一卷 陈氏曰:韦慎微撰。其书与前大同小异,竟不知何人作也,末卷有“神鬼大者号傩公母”一语。按《馆阁书目》,《秦中岁时记》一名《咸镐岁时记》。 ※《辇下岁时记》一卷 晁氏曰:唐李绰撰。绰经黄巢之乱,避地蛮隅偶,记秦地盛事,传之晚学。 ※《千金月令》三卷 陈氏曰:唐孙思邈撰。
※《国朝时令》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贾昌朝撰。景初,复《礼记》旧文,其《唐月令》别行。三年,诏昌朝与丁度、李淑采国朝律历典礼,百度昏晓,中星祠祀,配侑岁时施行,约《唐月令》定为《时令》一卷,以备宣读。後昌朝注为十二卷,奏上颁行。 《陈氏曰》:唐因《礼记》旧文,增损为《礼记》首篇,天宝中改名《时令》。景初,始命复《礼记》旧文,其唐之《时令》别为一篇,遂命礼院修书官丁度等约《唐时令》,撰定为《国朝时令》,以便宣读。盖自唐以来,有明堂读《时令》礼也。及昌朝解相印治郡,五臣皆巳沦没,乃采经史诸书及祖宗诏令典式,为之集解而上之。 ※《两朝艺文志》:诏因入ト读《时令》,问礼官:五月朔日夏至,百官入ト可否?皆曰:五月朔朝会,合唐旧制。虽是大祠,比冬至圆丘礼成受贺,在质明後无嫌。然据《易》象《月令》,及蔡邕有闭关静事不贺之说,郑康成据《乐纬 春秋》之说,夏至有前殿从八能作乐,後汉尝行其仪。入ト读《令》,既属嘉礼,在朔与假,本无所碍。惟夏至则於经义有妨,移用七月朔,又罢。宝元二年,宋庠论入ト之非两制议。入ト者,是唐朝只日紫宸殿受常朝仪。若隔日行,礼颇为烦,况今殿宇与旧不同。乃止。庆历七年,复诏来年四月一日读《时令》,礼院约定仪注,以通礼参用唐宣政殿朔望朝参仪,草定御文德殿,皇帝服靴袍,百官公服,减正仗半,不设乐。寻停。皇初,又诏立夏读《时令》,礼官邵必请四时皆读,然亦不果。 ※《岁时杂咏》、《续岁时杂咏》 宣献公宋庠及其孙刚叔撰。济北晁无咎补之作序曰:余元丰六年六月遇毕公叔於京师,公叔言宋氏藏诗曰:“《岁时杂咏》者,盖宣献公所集,唐以前诗人之作,仿佛具在。”公叔曰:“夫天地变化,其情至微,有不可道以辞者。四时之,气候物色,俯仰辄异,使一人言之,虽其巧如簧,恐不得与造物者争功。於是杂众言而观之,不亦可乎?宋氏故多贤,而宣献之孙曰刚叔,尤笃志於学,不愧其先人。又常集宋诗人之所为《为续岁时杂咏》,以成其祖之意,盖若干篇。且诗之作,患言不能称物者,以得之偏也。尝试丹青,众言凭几肆目於方尺之,而四时气候物色,惨舒荣槁,所以过乎吾前者,每观每异,其致亦足乐也。”因以其集属补之为序。补之复於公叔曰:“《诗》之亡久矣!《豳诗 七月》,其记日月星辰、风雨霜露、草木鸟兽之事盛矣。屈原、宋玉为《离骚》,最近於《诗》,而所以物引类,其感在四时可以慷慨而太息,想见其忠洁。刚叔於宋诗所取若此,其亦有得於昔人之意乎?”宋有天下百年,而诗之作,中间尤盛。盖叔之所取,小大咸备。今观其录,一时显人,用是名世,其尤宏杰者,虽以磅礴天地,呼吸阴阳,而成岁功可也。其下者亦因所长而传,犹之一气候至生者,皆作灼然而华,嘤然而鸣,以谓天地之巧尽此矣! ※《岁时杂记》二卷 陈氏曰:侍讲东莱吕希哲原明撰。希哲,正献公公著之子,吕荥阳公。在历阳时与子孙讲诵,遇节日则休学者,杂记风俗之旧,然後团坐饮酒以为乐,久而成编。承平旧事,犹有考焉。 周平园序曰:本朝承平岁久,斯民安生乐业,凡遇节物,随时制宜。虽有古有今,或雅或鄙,所在不同,然上而朝廷,次而郡国,下逮民庶,娱熙洽,未尝虚度,则一也。侍讲吕公,当全盛时,食相门之德,既目击旧礼,又身历外官,四方风俗,皆得周知。追记於册,殆无遗者。惟上元一门,多至五十馀条,百年积累之盛,故家文献之馀,兹可推矣。庆元戊午秋,公之元孙仙游,邑大夫祖平,以示平园老叟,周某窃有生晚不及见之叹云。 右时令。 ●卷二百七 经籍考三十四 ○史(谱牒 目录)
※《姓源韵谱》一卷 陈氏曰:唐张九龄撰。依《春秋正典》、柳氏《万姓录》、《世本图》,捃摭诸书,纂为此谱。分四声以便寻阅。古者赐姓别之,黄帝之子得姓者十四人是也。後世赐姓合之,汉高帝命娄敬、项伯为刘氏是也。惟其别之也,则离析,故古者论姓氏,推其本同。惟其合之也,则乱,故後世论姓氏,识其本异。自五胡乱华,百宗荡析,夷夏之裔,与夫冠冕舆台之子孙混为一区,不可遽知。此周、齐以来,谱牒之学所以贵於世也欤? ※《元和姓纂》十一卷 晁氏曰:唐林宝撰。元和中,封阎某於诸家姓氏为太原,其人乃言非本郡。宪宗令宰相命宝纂诸家姓氏,自李氏处,各依四声类集,每韵之内,则以大姓为首。 陈氏曰:元和中,朔方别帅天水阎某者封邑太原,以为言。上谓宰相李吉甫曰:“有司之误,不可再也。宜使儒生条其源系,考其郡望、子孙职任,并总缉之。每加爵邑,则令阅视。”吉甫以命宝,二十旬而成。此书绝无善本,顷在莆田,以数本参校,仅得七八,後又得蜀本校之,互有得失,然粗完正矣。 ※《李氏皇室维城录》一卷 陈氏曰:屯田郎中李衢、沔王长史林赞修。止於僖宗。盖昭宗时所录也。 ※《李氏房从谱》一卷 陈氏曰:唐洛阳主簿李匡文撰。时为图谱官。 ※《圣唐偕日谱》一卷 陈氏曰:前贺州刺史李匡文撰。序言:前守职图籍日,撰《天潢源派谱统》,务在省略,直取相承一叶,旁附首分诸房。今特从圣唐以来列圣下诸王、公主,逐帝书出,号曰“偕日”,与日齐行之义也。匡文字济翁,又有《资暇集》见於录。 ※《唐宰相甲族》一卷
陈氏曰:唐韦述萧颖士等撰。自王方庆而下,十有四家。 ※《唐相门甲族》、《诸郡氏谱》共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甲族》八十六家,《氏谱》自京兆八姓而下,凡三百五十姓。 ※《唐杜氏家谱》一卷 陈氏曰:唐太子宾客杜信撰。 ※《唐鲜于氏卓绝谱》一卷 晁氏曰:唐乔琳撰。《艺文志》有其目。 ※《天下郡望氏族谱》一卷 陈氏曰:唐李林甫等天宝八载所纂,并附五音於後。 ※《姓苑》二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古有何承天《姓苑》,今此以李为卷首,当是唐人所为。 ※《姓解》三卷
陈氏曰:雁门邵思撰。以偏旁字类为一百七十门,二千五百六十八氏。景二年序。 ※《千姓编》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末云嘉八年采真子记。以《姓苑》、《姓源》等书,撮取千姓,以四字为句,每字为一姓。题曰《千姓编》,三字亦三姓也。逐句文义亦颇相属,殆《千字文》之比云。 ※《陈郡袁氏谱》一卷 陈氏曰:袁陟世弼录。 ※《陶氏谱》一卷 陈氏曰:怀州教授陶直夫录。侃之後也。 ※《帝王系谱》一卷 陈氏曰:武夷吴达公路撰。政和壬辰也。自汉迄周显德,每代略具数语。其论曹操鲞胁君后,无复臣礼,逆节巳显,会其病死,故纂窃之恶,漏在身後。昔人谓其不敢危汉者,亦不其情耳。此论与愚意合。 ※《群史姓纂韵谱》六卷 陈氏曰:永福黄邦先宋显撰。凡史传所有姓氏皆有韵,聚而著其所出。建炎元年,其兄邦俊宋英为之序。 ※《古今姓氏书辩证》四十卷
陈氏曰:校书郎、史馆校勘临川邓名世元亚撰,其子椿年绪成之。 ※《皇朝百族谱》四卷 陈氏曰:长沙丁维皋撰。周益公为之序。时绍兴末也。仅得百二十有三家,其阙遗尚多,未能有续裒集者。 周平园序曰:君子之著书也,有心於劝戒而无意於好恶,然後可以施当今而传来裔。昔者世系之学,盖尝盛矣。姓有苑,官有谱,氏族有志,朝廷以是定流品,士大夫以是通昏姻。然行之一时,其弊有不胜言者,何也?好恶害之也。是故进新门则退旧望,右膏梁则左寒。进而右者以为荣,荣则夸,夸则必侈;退而左者以为辱,辱则怒,怒则必怨。以侈临怨,则生乎其时者悉力以逞憾,出乎其後者贪名以自欺。此正伦所以凿杜固,义府所以陷不辜,而无知如崇韬者,所以流涕於尚父之墓而不耻也。长沙丁公维皋,宿学耆儒,慨然以谱牒为任,未有闻而不求,求而不得,得而不录也。日裒月聚,殆且百家。而又推其源流,条其派别,自微以至著,由远以及近,疏戚穷达,可指诸掌。如尝从其父兄而友其子弟也,如与之同乡党而接姻连也,不亦博而知要也哉!维皋不鄙,谓子使序其首。予曰:书不待序也。然维皋之意,不可以不明。盖世臣巨室则必书,读者可以知先烈之有贻,而思保其阀阅也;方兴未艾则必书,读者可以知将相之无种,而思大其门闾也。至於四姓小侯,重茵叠衮,则知无两汉败亡之祸;勋臣劳旧,传龟袭紫,则知无三世道家之忌。上以彰国朝人物之盛,下以为子孙昭穆之辩,向所谓有心於劝戒而无意於好恶者,不在兹乎!他日其得益多,其编益详,上之太史,传之荐绅,子亦将乞其副而寓目焉。对千客而不犯一人之讳,或可勉也。 容斋洪氏《随笔》曰:姓氏之书,大抵多谬误。如唐《贞观氏族志》,今巳忘其本;《元和姓纂》,诞妄最多;国朝所修《姓源韵谱》,又为可笑。姑以洪氏一项考之,云:“五代时有洪昌、洪杲,皆为参知政事。”予按此二人乃五代南汉僭主刘Ζ之子,及晟嗣位,用为知政事。其兄弟本迁“弘”字,以本朝国讳,故《五代史》追改之,元非姓洪氏也。此与洪庆善序丹阳弘氏云“有弘宪者,元和四年尝跋《辋川图》”,不知弘宪乃李吉甫之字耳,其误正同。 ※《阙里世系》一卷 晁氏曰:皇朝孔宗翰修孔子家谱也。《唐 艺文志》有《孔子系叶传》,今亡。其家所藏谱虽曰古本,止叙承袭者一人,故多疏略。宗翰元丰末知洪州,刊於牍。绍兴中,端朝者续之,止於四十九代。洪兴祖又以《史记》并《孔光》、《孔僖传》及太子贤注,与《宰相世系》诸家校正,且作《年谱》,列於卷首。 ※《史氏谱》一卷 陈氏曰:奉直大夫米宪录。盖国初勋臣米信之後。信五世为芾元章,又三世为宪。 右谱牒。 ※《唐艺文志》四卷 陈氏曰:《新唐书》中录出别行。监中有印本。
※《吴氏西斋书目》一卷 晁氏曰:唐吴兢录其家藏书,凡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八卷。兢自撰书附於正史之末,又有续抄书列於後。 ※《文选著作人名》三卷 晁氏曰:唐常宝鼎撰。纂《文选》所集文章著作人姓氏、爵里、行事,及其著作之意。 ※《十三代史目》三卷 晁氏曰:唐殷仲茂撰。辑《史记》、两汉、三国、晋、宋、齐、梁、陈、後魏、北齐、周、隋史籍篇次名氏。国朝杜镐以唐、五代书目缵之。 ※《崇文总目》六十四卷 晁氏曰:皇朝王尧臣等撰。景中,诏张观、李若谷、宋痒取昭文、史馆、集贤、秘阁书,刊正讹谬,条次之,凡四十六类,计三万六百六十九卷。康定三年书成,尧臣及提举官聂冠卿、郭稹加阶邑,编修官吕公绰、王洙、刁约、欧阳修、杨仪、陈经各进秩有差。《国史》谓书录自刘向至母所著皆不存,由是古书难考,故此书多所谬误。 陈氏曰:时撰定诸儒皆有论议,欧公《文集》颇见数条。今此惟六十六卷之目耳,题云绍兴改定。 夹氵祭郑氏曰:《崇文总目》,众手为之。其有两类极有条理,古人不及,後来无以复加也。道书一类有九节,九节相属而无杂揉。又杂史一类,虽不标别,然分上下二卷,即为二家,不胜滥。及睹《崇文》九节,正所谓大热而濯以清风也。杂史一家,《隋》、《唐》二志皆不成条理,今观《崇文》之作,贤於二志远矣。此二类往往是一手所编,惜乎当时不尽以其书属之也。 又曰:《崇文总目》出新意,每书之下,必著说焉。据标类自见,何用更为之说?且为之说也已自繁矣,何用一一说焉?至於无说者,或後书与前书不殊者,则强为之说,使人意怠。且《太平广记》者,乃《太平御览》别出。《广记》一书,专记异事,奈何《崇文》之目所说不及此意,但以谓博采群书,以类分门?凡是类书,皆可博采群书,以类分门,不知《御览》之与《广记》又何异?《崇文》所释,大概如此,举此一条,可见其他。 ※《大宋史馆书目》一卷
晁氏曰:皇朝史馆书。总计一万五千一百四十二卷。 ※《邯郸图书志》十卷 晁氏曰:皇朝李淑献臣撰。淑,若谷之子也。载其家所藏图书五十七类,经史子集通计一千八百三十六部,二万三千一百八十六卷。其外又有《艺术志》、《道书志》、《书志》、《画志》,通为八目。 陈氏曰:号《图书十志》。皇己丑自作序,以示子孙。曰朋、圭、刍者,其子寿朋、复圭、德刍也。 ※《成都刻石总目》三帙 晁氏曰:皇朝刘泾撰。元中,蔡京帅成都,以意授泾纂府县碑板幢柱。自东汉初平,迄伪蜀广政,凡二百六十八。 ※《田氏书目》六卷 晁氏曰:皇朝田镐撰。田伟居荆南,家藏书三万卷。镐,伟之子也,因成此目。元中,袁默为之序。 ※《群书备检》十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辑《易》、《书》、《诗》、《左氏》、《公羊》、《梁》、《二礼》、《论语》、《孟子》、《荀子》、《扬子》、《文中子》、《史记》、两《汉》、《晋》、《宋》、《齐》、《梁》、《陈》、《後周》、《北齐》、《隋》、《新》、《旧唐》、《五代史》书,以备检阅。 ※《秘书省四库阙书目》一卷 陈氏曰:亦绍兴改定。其阙者注“阙”字於逐书之下。
※《集古录跋尾》十卷 陈氏曰:欧阳修撰。编述之意,序文详之,世所共知,不复著。 ※《集古目录》二十卷 陈氏曰:公子礼部郎官裴叔弼撰。公既为跋尾二百九十六篇,命裴撮其大要,别为目录。裴之序云尔。今改集中凡三百五十馀跋。 ※《欧公亲书集古录跋》六卷 庐陵所刻。凡二百五十篇,视集中阙七之二。 ※《太宗御制御书目》一卷 陈氏曰:玉宸殿所藏,兼有真宗御制序十四篇。又本稍多而无序文。 ※《真宗御制碑颂石本目录》一卷 陈氏曰:凡九十名件。乾兴所刊板。 ※《龙图阁瑞物宝目》、《六阁书籍图画目》共一卷(玉宸殿书数附) 陈氏曰:已上平江虎邱寺御书阁有元颁降印本,传写得之。
※《京兆金石录》六卷 陈氏曰:北平田概纂。元丰五年王钦臣为序,自为後序。皆记京兆府县古碑所在,览之使人慨然。 ※《金石录》三十卷 陈氏曰:东武赵明诚德甫撰。其所藏二千卷。盖仿欧阳《集古》,而数则倍之。本朝诸家蓄古器物款识,其考订详洽,如刘原父、吕与叔、黄长睿多矣。大抵好附会古人名字,如“丁”字即以为祖丁,“举”字即以为伍举,“方鼎”即以为子产,“仲吉”即以为Τ吉之类。邃古以来,人之生世夥矣,而仅见於简册者几何?器物之用於人亦夥矣,而仅存於今世者几何?以其姓字、名物之偶同而实焉,余尝窃笑之。惟其傅会之过,并与其详洽者,皆不足取信矣。惟此书跋尾独不然,好古之通人也。明诚,宰相挺之之子。其妻易安居士李氏为作後序,颇可观。 ※《广川藏书志》二十六卷,《书跋》十卷,《画跋》五卷 陈氏曰:徽猷阁侍制东平董彦远撰。以其家藏书,考其本末,而为之论说,及於诸子而止。盖其本意,专为经设也。 ※《宝墨待访录》二卷 陈氏曰:礼部侍郎襄阳米芾元章撰。记承平时故家所藏晋、唐遗迹。 ※《群书会记》三十六卷 陈氏曰:郑樵撰。大略世所有之书,非必其家皆有之也。 ※《夹氵祭书目》一卷,《图书志》一卷 陈氏曰:郑樵记其平生所自著之书。《志》者,盖述其著作之意也。
※《集古系时录》十卷,《系地录》十一卷 陈氏曰:郑樵撰大抵因集古之旧,详考其时与地而系之,二书相为表里。 ※《秦氏书目》一卷 陈氏曰:濡须秦氏,元二年有为金部员外郎者闻於朝,请以宅舍及文籍不许子孙分割。 ※《藏六堂书目》一卷 陈氏曰:莆田李氏云唐江王之後,有家藏诰命。其藏书自承平时,今浸以散逸矣。 ※《吴氏书目》一卷 陈氏曰:奉议郎漳浦吴与可权家藏。闽中不经兵火,故家文籍多完具,然地湿,苦蠹损。 ※《晁氏读书志》二十卷 陈氏曰:昭德晁公武子止撰。其序言得南阳公书五十箧,合其家旧藏,得二万四千五百卷。其守荣州,日夕仇校,每终篇辄论其大指,时绍兴二十一年也。其所发明,有足观者。南阳公未知何人,或云度宪孟也,未详。 ※《遂初堂书目》一卷 陈氏曰:锡山尤氏尚书袤延之,淳熙名臣,藏书至多,法书尤富。尝烬於火,今其存亡几矣。
诚斋序略曰:延之於书靡不观,观书靡不记。每公退则闭户谢客,日记手钞若干古书,其子弟及诸女亦钞书。一日谓予曰:“吾所钞书,今若干卷,将汇而目之,饥读之以当肉,寒读之以当裘,孤寂而读之以当友朋,幽忧而读之以当金石琴瑟也。”乃属予序其书目。余记序之,将借而传焉。 ※《中兴馆阁书目》三十卷 陈氏曰:秘书监临海陈癸叔进等撰。淳熙五年上之。中兴以来,庶事草创,网罗遗逸,中秘所藏,视前世独无歉焉,殆且过之。大凡著录四万四千四百八十六卷,盖亦盛矣。其考究疏谬亦不免。 ※《馆阁续书目》三十卷 陈氏曰:秘书丞吴郡张攀从龙等撰。嘉定十三年上。以淳熙後所得书,纂续前录,草率尤甚。凡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三卷。 ※《郑氏书目》七卷 陈氏曰:莆田郑寅子敬以所藏书为七录,曰经,曰史,曰子,曰艺,曰方技,曰文,曰类。寅,知枢密院侨之子,博闻强记,多识典故。端平初,召为都司,执法守正,出为漳州以没。 ※《宝刻丛编》二十卷 陈氏曰:临安书肆陈思者,以诸家集古书录,用《九域志》京府州县系其名物,而昔人辩正审定之语具著其下,其不详所在附卷末。 右目录。 ●卷二百八 经籍考三十五 ○子(儒家)
《汉 艺文志》:儒家者流,盖出於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游心於《六经》之中,留意於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於道为最高。孔子曰:“如有所誉者,其有所试矣。唐、虞之隆,殷、周之盛,仲尼之业,已试之而效者也。然惑者既失精微,而辟者又随时抑扬,违离道本,苟以讠华众取宠。後进循之,是以《五经》乖析,儒学浸衰,此则辟儒之患也(辟读曰僻)。 《隋 经籍志》曰:儒者,所以助人君明教化者也。圣人之教,非家至而户说,故有儒者宣而明之。其大抵本於仁义及五常之道黄,帝尧、舜、禹、汤、文、武咸由此则。《周官》,太宰以九两系邦国之人,其四曰儒,是也。其後陵夷衰乱,儒道废缺,仲尼祖述前代,修正《六经》,三千之徒,并受其义。至於战国,子思、孟轲、荀卿之流,宗而师之,各有著述,发明其指,所谓中庸之教,百王不易者也。俗儒为之,不顾其本,苟欲讠华众,多设问难,便辞巧说,乱其大体,致令学者难晓,故曰“博而寡要”。 《汉志》:五十三家,八百三十六篇(入扬雄一家,三十八篇)。 《隋志》:六十二部,五百三十卷(通计亡书,合六十七部,六百九卷)。 《唐志》:六十九家,九十二部,七百九十一卷(陆善经以下不著录三十九家,三百七十一卷)。 《宋三朝志》:五十一部,三百七十一卷。 《宋两朝志》:二十部,一百四十三卷。 《宋四朝志》:二十四部,一百九十七卷。 《宋中兴志》:九十六家,一百一十八部,八百五十七卷。 ※《曾子》二卷 晁氏曰:曾子者,鲁曾参也,旧称曾参所撰,其《大孝篇》中乃有乐正子春事,当是其门人所纂尔。《汉 艺文志》,《曾子》十八篇。《隋志》,《曾子》二卷,目一卷。《唐志》,《曾子》二卷。今此书亦二卷,凡十篇,盖唐本也。视《汉》亡八篇,视《隋》、《亡》目一篇。考其书,俱已见於《大戴礼》。世人久不读之,文字谬误为甚。乃以《大戴礼》参校之,其所是正者,至於千有馀字云。 高氏《子略》曰:曾子者曾参与公明仪、乐正子春、单居离、曾元、曾华之徒,讲论孝行之道,天地事物之原,凡十篇。自《身》至於《天圆》,己见于《大戴礼》,篇为四十九,为五十八。他又杂见於《小戴礼》,略无少异。是固後人掇拾以为之者欤?刘中垒父子奏汉《七略》,已不能致辨於斯,况他人乎?然董仲舒《对策》已引其书,有曰:“尊其所闻则高明,行其所知则光大。”则书固在董氏之先乎?又其言曰:“君子爱日,及时而成。难者不避,易者不从。旦就业,夕自省,可谓守业。年三十、四十无艺,则无艺矣。五十不以善闻,则无闻矣。”质诸“吾日三省吾身”,何其辞费邪?
周氏《涉笔》曰:《曾子》一书,议道褊迫又过於荀卿,盖战国时为其学者所论也。孔子言“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正指圣境妙处。此书遽谓“七十而未坏,虽有後过,亦可以免。”七十而壤与否,巳不置论,而何以为过?何以为免?圣门家法无此语也! 陈氏曰:凡十篇,具《大戴礼》,後人从其中录出别行。慈湖杨简注。 ※《子思子》七卷 晁氏曰:鲁孔子思撰。载孟轲问:“牧民之道何先?”子思子曰:“先利之。”孟轲曰:“君子之教民者,亦仁义而己,何必曰利?”子思曰:“仁义者,固所以利之也。上不仁则不得其所,上不义则乐为诈,此为不利大矣。故《易》曰:‘利者,义之和也。’又曰:‘利用安身,以崇德也。’此皆利之大者也。”温公采之,著於《通鉴》。夫利者有二,有一己之私利,有众人之公利。子思所取,公利也,其所引援《易》之言是也。孟子所鄙,私利也,亦《易》所谓“小人不见利不劝”之利也。言虽相反而意则同,不当以优劣论也。 ※杨亻京注《荀子》二十卷 晁氏曰:赵荀况撰。汉刘向校定,除其重复,著三十二篇,为十二卷,题曰《新书》。称:卿赵人,名况。当齐宣王、威王之时,聚天下贤士稷下。是时荀卿为秀才,年十五,始来游学。至齐襄王时,荀卿最为老师。後楚,相春申君以为兰陵令。己而归赵。按威王死,其子嗣立,是为宣王。楚考烈王初,黄歇始相。《年表》自齐宣王元年至楚考烈王元年,凡八十一年,则荀卿去楚时近百岁矣。杨亻京,唐人,始为之注,且更《新书》为《荀子》,易其篇第,析为二十卷。其书以性为恶,以礼为伪,非谏诤,傲灾祥,尚强霸之道。论学术,则以子思、孟轲为“饰邪说,文奸言”,与墨翟、惠施同诋焉。论人物,则以平原、信陵为辅拂,与伊尹、比干同称焉。其指往往不能醇粹,故後儒多疵之云。 昌黎韩氏曰:荀氏书,考其辞,时若不粹,要其归,与孔子异者鲜矣,抑犹在轲、雄之乎?孔子删《诗》,笔削《春秋》,合於道者著之,离於道者黜去,故《诗》、《春秋》无疵。余故削荀氏之不合者,附於圣人之籍,亦孔子之志欤!孟子,醇乎醇者也。荀与扬,大醇而小疵。 东坡苏氏曰:昔者常怪李斯事荀卿,既而焚灭其书,大变古先圣王之法,於其师之道,不啻若寇雠。及今观荀卿之书,然後知李斯之所以事秦者,皆出於荀卿,而不足怪也。荀卿者,喜为异说而不让,敢为高论而不顾者。其言,愚人之所惊,小人之所喜也。子思、孟轲,世之所谓贤人君子也,荀卿独曰,乱天下者,子思、孟轲也。天下之人如此其众也,仁人义士如此其多也,荀卿独曰,人性恶,桀、纣性也,尧、舜伪也。由是观之,意其为人,必也刚愎不逊而自许太过。彼李斯者,又特甚者耳。今夫小人之为不善,犹必有所顾忌。是以夏、商之亡,桀、纣之残暴,而先王之法度、礼乐、刑政,犹未至於绝灭而不可考者,是桀、纣犹有所存而不敢尽废也。彼李斯者,独能奋而不顾,焚烧夫子之《六经》,烹灭三代之诸侯,破坏周公之井田,此亦必有所恃者矣。彼见其师历诋天下之贤人,自是其愚,以为古先圣王皆无足法者。不知荀卿特以快一时之论,而荀卿亦不知其祸之至於此也。其父杀人报仇,其子必且行劫。荀卿明王道,述礼乐,而李斯以其学乱天下,其高谈异论有以激之也。孔、孟之论,未尝异也,而天下卒无有及者。苟天下果无有及者,则尚安以求异为哉? 程子曰:荀卿才高,其过多。扬雄才短,其过少。韩子称其大醇,非也。若二子,可谓大驳矣。且性恶一句,大本巳失。 《朱子语录》曰:《荀子》亻尽有好处,胜似《扬子》,然亦难看。看来荀卿亦是刚明底人,只是粗。 陈氏曰:《汉志》作《孙卿子》者,避宣帝讳也。至杨亻京,始复改为荀卿,分为二十卷,而注释之。淳熙中,钱佃耕道用元丰监本参校,刊之江西漕司,其同异著之篇末,凡二百二十六条,视他本最为完善。 ※《董子》一卷
晁氏曰:周董无心撰。皇朝吴秘注。无心在战国时著书辟墨子。 ※《贾谊新书》十卷 《崇文总目》:汉贾谊传。本七十二篇,刘向删定为五十八篇。《隋》、《唐》皆九卷,今别本或为十卷。 晁氏曰:谊著《事势》、《连语》、《杂事》,凡五十八篇。考之《汉书》,谊之著书未尝散轶,然与班固所载时时不同。固纪云“掇其切於世者”,容有润益刊削,无足怪也。独其说经多异义,而《诗》尤甚,以“驺虞”为天子之囿官,以“灵台”为神灵之台,与毛氏殊不同,学者不可不知也。 高氏《子略》曰:皮日休读贾谊《新书》,叹其心切,其愤深,其辞隐而丽,其藻伤而雅。惟苏公轼以为非才之难,所以自用者实难。惜乎贾生,王者之佐,而不能自用其才。观其过湘作赋,以吊屈原,纡郁愤闷,有远举之志。其後卒以自伤哭泣,至於天绝,是亦不善处穷者矣。夫谋之一不见用,安知终不复用?呜呼!此东坡以志量才识论谊者,非谊所及也。 《朱子语录》曰:贾谊《新书》除了《汉书》中所载,馀亦难得粹者,看得来只是贾谊一杂记藁耳。中事事有些个。问《新书》。曰:“此贾谊平日记录藁草也。其中细碎俱有,《治安策》中所言多在焉。” 陈氏曰:《汉志》,五十八篇。今书首载《过秦书》,末为《吊湘赋》,馀皆录《汉书》语,且略节谊本传於第十一卷中。其非《汉书》所有者,辄浅驳不足观,决非谊本书也。 ※扬子《法言》十三卷 晁氏曰:汉扬雄撰。晋祠部郎中李轨注。雄好古学,见诸子各以其知舛驳,不与圣人同,是非颇谬於经。故人时有问雄者,常用法言应之,讠巽此以象《论语》,号曰《法言》。每篇复为序赞,以发其大意。然雄之学,自得者少,其言务拟圣人,靳靳然若影之守形,既鲜所发明,又往往违其本指,正古人所谓画者谨毛而失貌者也。 程子曰:扬子无自得者也,故其言蔓衍而不断,优柔而不决。其论则曰:“人之性,善恶混。”盖雄规矩窄狭,道即性也。言性己错,更何所得。 陈氏曰:凡十三篇。篇各有序,本在卷末,如班固《叙传》然。今本分冠篇首,自宋咸始。李轨注本,历景、嘉、治平三降诏,更监学、馆阁两制校定,然後板行,与建甯四注本不同。 ※《温公集注法言》十三卷
晁氏曰:温公集晋李轨、唐柳宗元、国朝宋咸、吴秘注。公自言“少好此书,历年己多,今辄采诸家所长,附以己意,名《集注》。李祠部注本及《音义》,最为精详。宋、吴亦据李本,而文多异同。今参以《汉书》,取其通者,以为定本。先审其音,乃解其义”云。 ※《太元经》十卷 晃氏曰:汉扬雄子撰。雄作此书,当时己诮其艰深,其後字读多异。予尝以诸家本参校,不同者,疏於其上。且发策以问诸生云:扬雄准《易》作《太元经》,其自序称《元》盛矣,而诸儒或以为犹吴、楚僭王,当诛绝之罪,或以为度越老子之书。大抵誉之者过其实,毁之者失其真,皆未可信。然譬夫听讼,曾未究其意,乌能决其曲直哉!今欲论《元》之得失,必先窥其奥,然後可得而议也。夫《元》虽准《易》,然托始《高辛》、《大初》二历而为之。故《元》有方、州、部、家,凡四重而为一首九赞,通七百二十九赞有奇,分主昼夜,以应三百六旬有六日之度。首准一卦,始於《中》准《中孚》,而终於《养》准《颐》。二十四气,七十二侯,与夫二十八宿,错居其,先後之序,盖不可得而少差也。夫《易》卦之直日,起於汉儒之学。舍四正卦,取六十卦之爻三百六十各直一日,此《元》之所准者也。然《易》之卦直日,其亦如《元》之首有序乎,抑无也?若亦有之,则雄之为《元》不亦善乎?不然,则《元》之序亦赘矣。自《复》、《后》而为《乾》、《坤》,十有二卦,皆以阴阳之消长,分居十二月,谓之辟卦,固有序矣。其馀一月而四卦之序云何耳?如《中孚》、《颐》,何以为一日之卦也?曰公卿、大夫、侯者,何谓也?其所谓《屯》正於丑时而左行,《蒙》正於寅时而右行者,其旨可得而闻欤?又一阳一阴者,《元》相错之法也,然《养》为阳而《中》不为阴;水、火、木、金、土者,《元》相传之法也,然《<爻守>》为金而《羡》不为土,其自相戾类如此,岂得无说哉? 《朱子语录》曰:扬子为人思沈,会去思索,如阴阳消长之妙,他直是去推求。然《太元》亦拙底工夫。盖天地只有一个奇偶,奇阳偶阴,春少阳,夏太阳,秋少阴,冬太阴,自二而四,自四而八。只恁地推去都走不得,扬子添作三,事事要作三截,又且有气无朔,有日星无岁月,恐不是道理。其学本似老氏,如清静渊默等语,皆是老氏意思。 陈氏曰:按《汉志》,扬雄所叙三十八篇,《太元》十九。本传,三方、九州、二十七部、八十一家、七百二十九赞,分为三卷,有《首》、《冲》、《错》、《测》、《ゼ》、《莹》、《数》、《文》、《扌》、《图》、《告》十一篇,皆以解剥《元》体。盖与本经三卷,共为十四。今《志》云十九,未详。初,宋、陆二家各依旧本解释。范望折中长短,或加新意,既成此注,乃以《元首》一篇,加经赞之上;《元测》一篇,附《赞》之下,为九篇,列为四卷。《首》、《测》二序,载之第一卷之首。盖犹王弼离合古《易》之类也。卷首有陆绩《述元》一篇。 水心叶氏曰:《太元》虽名幽深,然既“枝叶扶疏,独说十馀万言”,侯芭又受其辞,则是雄所以作之意,固尝晓然号於人,使皆可识,不为甚难明也。至宋衷、陆绩、范望,乃皆创立注释,若昔未尝闻知者。如首名以节气起止,赞义以五行胜克,最为此书要会。不知自雄及芭亲相传授已如此邪?或旧语果零落,而衷、绩等方以意自为参测也?以位当卦,以卦当日,出於汉人。若夫节候晷刻,推其五行所寄,而吉凶祸福生之,至《元》而益详,盖农工小人所教以避就趋舍者。雄为孔氏之学,其书将经纬大道,奈何亻免首效之?且未有求其小而能得其大者也,惜乎其未讲矣! ※《范氏注太元经解》十卷 晁氏曰:吴范望叔明注。其字云:子著《元》,桓谭以为绝伦,张衡以拟《五经》。自侯芭受业之後,希有传者。建安中,宋衷、陆绩解释之,文字繁隈。今以陆为本,录宋所长,训理其义,为十卷耳。以《首》分居本经之上,以《测》散处《赞辞》之下。其前又有陆绩序,以子为圣人云。 ※《说元》一卷 晁氏曰:唐王涯广津撰。涯始以贞元丙子,终於元和巳丑,二十六年,注《太元》为六卷。今不之见,独此书行於世。凡五篇:《明宗》一、《立例》二、《揲法》三、《占法》四,《辩首》五。 巽岩李氏曰:自晋范望而後,为《元》学者无闻,而涯独能名家,诸儒共宗之。涯别有经注六卷行於世,此特其大略耳。《揲法》所称并“{艹力}之後,便都数之,不中分,”盖误也。若尔,则终不成七八之数,当云又中分其馀而三数之,但不复挂一。然本多如此,今姑仍其旧,使观者自择焉。 ※宋惟《太元解》十卷
晁氏曰:皇朝宋惟注。惟尝得《太元》古本於昭应,咸平中知滑台,取宋衷、陆绩、范望三家训解,别为之注,仍作《太元宗旨》两篇附於後。其学盖师济东田告,司马温公所谓“小宋”者也。 ※《徐庸注太元经解》十卷 晁氏曰:皇朝徐庸注。庸,庆历人也。以范望解指义不的,因王涯、林氏诸解,重为之注;取王涯《说元》附於後,自为《元颐》,通名之为《太元性总》。其自序云尔。又多改其文字,如以“乞”为“仡”,以“危”为“危”,以“壮凡”为“札乃”以“孪”为“{亦}”,以“稚”为“推”之类。其所谓林氏者,也。贾文元尝辟之奸妄於朝。 ※章氏《太元经注》十四卷,《疏》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章撰。嘉中,成都帅蒋棠献其书於朝,诏书褒宠,赐号冲退处士。《实录》,字隐之,双流人,通经术,善属文,性恬淡,屏居林泉,以养生治气为事。 巽岩李氏曰:其说以范望为宗,望所否者,辄改正之。大抵《元》之吉凶,专在昼夜,而子之辞,或奇奥难晓,诸家往往迷误,指凶为吉,违背经义,独以昼夜订其辞,於吉凶无所差,比诸家诚最优焉。,成都人,字隐之,博通《五经》,尤长於《易》与《太元》。王素、赵守蜀,皆宾礼之,赐冲退,素所请也。将死,其乡人梦以小童自随,投谒告别,曰:“此嚣尘,非修行地,吾归阆苑矣。”盖明术数得道者云。 ※《陈渐演元》十卷 晁氏曰:皇朝陈渐撰。渐,尧佐之族子也,《国史》有传。凡十四篇。渐谓史以扬雄非圣人而作经,犹吴、楚僭王。按子《法言》、《解嘲》止云《太元》,然则经非其自称,弟子侯芭之徒尊之耳。 ※《太元渊旨》一卷 晁氏曰:右皇朝张揆撰。 ※《太元经疏》十八卷 晁氏曰:皇朝郭元亨撰。元亨谓雄之作《元》,传之侯芭,後独有张衡、桓谭、张华见而称叹,吴郡邹伯岐求本不能得。宋衷为训,陆绩为解,范叔明、王涯亦注之,皆未明白。元亨在蜀,自淳化未迄於祥符八年,仅三十年,撰成今疏。又云《太元》润色於君平。未知何所据而言然。
巽岩李氏曰:其疏专主范望,虽讲论极详,然於望本注无所增益也。元亨自谓得师於蜀,而不著其师之名氏。蜀人盖多《元》学,疑严、扬所传固自不绝,但潜伏退避,非遇其人则鲜有显者耳。元亨之本末亦未详。 ※《太元发隐》三篇 巽岩李氏曰:章撰。有《太元讲疏》四十九卷,其说甚备。《发隐》之作,盖在《讲疏》以前,其大略可见矣。下篇所称王莽旦筮,遇於之一五七,乃宋衷、陵绩旧注,本寓言也。而谓宋、陆皆居汉世,去扬雄未远,必得之传闻,故因用之。要恐非实耳。然亦不害学者,观其意焉可也。 ※《温公集注太元经》十卷 晁氏曰:司马光君实集汉宋衷《解诂》、吴陆绩《释文》、晋范望《解赞》、唐王涯注《经》及《首》、《测》、宋惟《通注》、陈渐《演元》、吴秘《章义》七家为此书。自庆历至元丰,凡三十年始成。其直云宋者,衷也;小宋者,惟也。惟、渐、秘皆国朝人。 温公《说元》曰:班固称诸儒或讥扬雄非圣人而作经,犹春秋吴、楚之君僭号称王。余亦私怪雄不赞《易》而别为《元》。《易》之道,其於夭人之蕴备矣,而雄岂有以加之,更乃为一书,且不知其焉所用之,故亦不谓雄宜为《元》也。及长,学《易》,苦其幽奥难知,以为《元》者贤人之书,校於《易》,其义必浅,其文必易。夫登乔山者,必践於央埤;沧海者,必沿於江、汉。故愿先从事於《元》,以渐进於《易》,庶几乎其可而望也。於是求之积年,始得观之。初则溟氵幸漫漶,略不可入。乃研精易虑,屏人事而细读之数十过,参以首尾,稍得窥其梗概。然後喟然置书,叹曰:呜呼,扬子真大儒者邪!孔子没後,知圣人之道者,非子而谁?孟、荀殆不足拟,况其馀乎?观《元》之书,明则极於人,幽则尽於神,大则包宇宙,细则八毛。合天地人之道以为一,究其根本,示人所出,胎育万物,而兼为之母,若地履之而不可穷也,若海挹之而不可竭也。盖天下之道虽有善者,蔑不易此矣。考之於浑元之初而《元》己生,察之於当今而《元》非不行,穷之於天地之季而《元》不可亡,叩之以万物之情而不漏,测之以鬼神之状而不违,概之以《六经》之言而不悖。藉使圣人复生,视《元》必释然而笑,以为得己之心矣。乃知《元》者以赞《易》也,非别为书以与《易》角逐也。何歆、固知之之浅而过之之深也! 陈氏曰:集取宋衷以下七家之说,而断之以己意。 ※《太元释文》一卷 陈氏曰:相传自侯芭、虞翻、宋衷、陆绩互相增损,非後人所作也。吴秘尝作《音义》,岂即此邪? ※《元解四卷》《元历》一卷 陈氏曰:右丞襄陵许翰崧老撰。所解十一篇,通温公注为十卷。仿韩康伯注《系辞》合王弼为全书之例也。大抵《元首》如《彖》,《赞》如《爻》,《测》如《象》,《文》如《文言》,《ゼ》、《莹》、《扌》、《告》如《系辞》,《数》如《说卦》,《冲》如《序卦》,《错》如《杂卦》之类。其於《易》也,规规然拟之勤矣。《太元历》者,亦翰所传,云温公手录,不著何人作。 ※《易元星纪图》一卷
晁氏曰:从父詹事公撰。以温公《元历》及邵康节《太元准易图》合而谱之,以见扬雄以首准卦非出私意,盖有星候为之机括。且辩正古今诸儒之失,如《羡》不当准《临》,《夷》不当准《大壮》之类。凡此难与诸家口舌争,观谱则彼自屈矣。此谱元所以作也。 ●卷二百九 经籍考三十六 ○子(儒家) ※《新序》十卷 《崇文总目》:汉刘向撰。成帝时,典校秘书,因采载战国、秦、汉事,为三十卷上之。其二十卷今亡。 晁氏曰:当成帝时,与校书,因采传记、行事、百家之言,删取正辞美义可劝戒者,为《新序》、《说苑》,共五十篇。《新序》,阳朔元年上。世传本多亡阙,皇朝曾巩子固在馆中,日校正其讹舛,而缀缉其放逸,久之,《新序》始复全。自秦之後,缀文之士有补於世者,称向与扬雄为最。雄之言,莫不步趋孔、孟;向之言,不皆概诸圣,故议者多谓雄优於向。考其行事,则反是。何哉?今观其书,盖向虽杂博而自得者多,雄虽精深而自得者少故也。然则向之书可遵而行,殆过於雄矣,学者其可易之哉! 南丰曾氏序略曰:刘向所集次《新书》三十篇、《目录》一篇,隋、唐之世尚为全书,今可见者,十篇而已。汉兴,六艺皆得於散绝残脱之馀,世复无明先王之道以一之者,诸儒苟见传记百家之言,皆悦而向之,故先王之道为众说之所蔽,ウ而不明,郁而不发,而怪奇可喜之论,各师异见,皆自名家者,诞慢於中国,一切不异於周之末世。天下学者,知折衷於圣人,而能纯於道德之美者,杨雄氏而止耳。如向之徒,皆不免乎为众说之所蔽,而不知有所折衷者也。盖向之序此书,於今为最近古,虽不能无失,然远至舜、禹,而次及於周、秦以来,古人之嘉言善行,亦往往而在也。要在慎取之而已。故臣惜其不可见者,而校其可见者特详焉。所以攻其失者,岂好辩哉?不得巳也! 高氏《子略》曰:向以区区宗臣,老於文学,穷经之苦,崛出诸儒。先秦古书,甫脱烬劫,一入向笔,采撷不遗。至其正纪纲、迪教化、辩邪正、黜异端,以为汉规鉴者,尽在此书,号《说苑》、《新序》之旨也。 ※《说苑》二十卷 《崇文总目》:汉刘向撰。向,成帝时典秘书,采传记百家之言,掇其正辞美义可为劝戒者,以类相从,为《说苑》二十篇。今存者五卷,馀皆亡。 晁氏曰:刘向撰。以《君道》、《臣术》、《建本》、《立节》、《贵德》、《复思》、《政理》、《尊贤》、《正谏》、《法诫》、《善说》、《奉使》、《权谋》、《至公》、《指式》、《谈丛》、《杂言》、《辩物》、《修文》为目。阳嘉四年上之,阙第二十卷。曾子固校书,自谓得十五篇於士大夫家,与《崇文》旧书五篇合为二十篇,又叙之。然止是析十九卷,作《修文》上、下篇。 南丰曾氏序略曰:向采传记百家所载行事之迹,以为此书奏之,故以为法戒,然其所取,往往不当於理,故不得而论也。夫学者之於道,非知其大略之难也,知其精微之际固难矣。向之学博矣,其著书及建言,尤欲有为於世。意其枉己而为之者有矣,何其徇物者多而自为者少也?盖古之圣贤,非不欲有为也,然而曰“求之有道,得之有命”。令向知出此,安於行止,以彼其志,能择其所学以尽乎精微,则其所至,未可量也。读其书,知考而择之可也。然向数困於谗而不改其操,与患失之者异矣。
陈氏曰:序言臣向所校中书《说苑》杂事,除去与《新序》复重者,其馀浅薄不中义理,别集以为百家後,令以类相从,更以造新事,凡二十篇,七百八十四章,号曰《说苑》。按《汉志》,刘向所序六十七篇,谓《新序》、《说苑》、《世说》、《列女传颂图》也。今本南丰曾巩序言,《崇文总目》存者五篇,从士大夫得十五篇,与旧为二十篇。未知即当时篇章否。《新苑》之名亦不同。 ※《续说苑》十卷 《崇文总目》:唐刘贶撰。以刘向著《说苑》二十篇时,汉史未行,故汉事颇缺,贶因采其所遗亡,凡十篇云。 ※《盐铁论》十卷 晁氏曰:汉桓宽撰。按班固曰,所谓盐铁议者,起始元中,徵文学贤良,问以治乱,皆对愿罢郡国盐铁、酒榷、均输,务抑末,母与天下争利,然後教化可兴。御史大夫弘羊以为此乃所以安边境,制四夷,国家大业,不可废也。当时相诘难,颇有其议文。至宣帝时,汝南桓宽次公冶《公羊春秋》,举为郎,至庐江太守丞。博通善属文,推衍盐铁之议,增广条目,极其论难,著数万言,亦欲以究治乱,成一家之法焉。凡十六篇。 高氏《子略》曰:汉志近古,莫古乎议,国有大事,诏公卿、列侯、二千石、博士、议郎杂议。是以庙议、匈奴议,捐朱而石渠论经亦有议,皆所谓询谋佥同者也。班氏一赞,专美乎此。然观一时论议,其所问对,非不伸异见,骋异辞,亦无有荦然大过人者。 陈氏曰:本始元年,召问文学贤良,对愿罢盐铁、榷酤、均输,与御史大夫弘羊相诘难,於是罢榷酤,而盐铁卒不变。故《昭纪》、《赞》曰:“议盐铁而罢榷酤”也。及宣帝时,宽推衍增广,著数万言,凡十六篇,其末曰《杂论》。班《书》取以为论赞,其言“桑大夫据当世,合时变,上榷利之略,虽非正法,钜儒宿学不能自解,博物通达之士也”。呜呼,世之小人何尝无才!以《熙甯曰录》言之,王安石之辩,虽曰儒者,其实桑大夫之流也。霍光号知时务,与民更始,而盐铁之议,乃俾先朝首事之臣,与诸儒论议,反复不厌,或是或非,一切付之公论,而或行或否,未尝容心焉。以不学无术之人,而暗合乎孟庄子父臣父政之义,曾谓元诸贤而卢不及此乎? ※《潜夫论》十卷 晁氏曰:後汉王符节信撰。在安和之世,耿介不同於俗,遂不得进,隐居著书三十六篇,以讥当时失得,不欲彰显其名,故号曰《潜夫》。范华取其《贵忠》、《浮侈》、《实贡》、《爱日》、《述赦》等五篇,以为足以观见当时风政,颇润益其文。後韩愈亦赞其《述赦》旨意甚明云。 ※《申鉴》五卷 陈氏曰:汉黄门侍郎颖川荀悦仲豫撰。献帝颇好文学,政在曹氏,恭己而已。悦志在献替,而谋无所用,乃作此书五篇奏之。其曰:“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堕於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於君子之涂。”此古今名言也。 ※《中论》二篇
晁氏曰:後汉徐伟长撰。,邺下七子之一也。曾子固尝序其书,略曰:“始见馆阁《中论》二十篇,以为尽於此。及观《贞观政要》,太宗称尝见《中论 复三年丧篇》,而今书阙此篇。因考之《魏志》,见文帝称著《中论》二十馀篇,於是知馆阁本非全书也。”笃行体道,不耽世荣,魏太祖特旌命之,辞疾不就,後以为上艾长,又以疾不行。盖汉承秦灭学之後,百氏杂家与圣人之道并传,学者罕能自得於治心养性之方,去就语默之际,况於魏之浊世哉!独能考论六艺,其所得於内,又能信而充之,逡巡浊世,有去就显晦之大节,可不谓贤乎?今此本亦止二十篇,中分为上、下两卷。按《崇文总目》七卷,不知何人合之。李献民云别本有《复三年》、《制役》二篇。乃知子固时尚未亡,特不见之尔。 陈氏曰:《唐志》六卷,今本三十篇。有序而无名氏,盖同时人所作。 ※《孔丛子》七卷 晁氏曰:楚孔鲋撰。鲋字子鱼,孔子八世孙也。仕陈胜为博士,以言不见用,目疾而退,论集其先仲尼、子思、子上、子高、子顺之言,及己之行事,名之曰《孔丛子》,凡二十一篇。丛之为言,聚也。《邯郸书目》云:“一名《盘盂》,取事杂也。至汉,孔臧又以其所著赋与书,谓之《连丛》,附於卷末,十一篇。嘉中,宋咸为之注。”按《汉志》无《孔丛子》,而儒家有《孔臧》十篇,杂家有孔甲《盘盂》书二十六篇。其注谓“孔甲,黄帝史。或曰夏帝,疑皆非。”今此书一名《盘盂》,《独治篇》又云鲋或称孔甲,《连丛》又出孔。臧。意者,《孔丛子》即《汉志》孔甲《盘盂》书,而亡六篇;《连丛》即《汉志》孔臧书,而其子孙或续之也。 陈氏曰:孔氏子孙杂记其先世系言行之书也。《小尔雅》一篇,亦出於此。《中兴书目》称汉孔鲋撰,一名《盘盂》。按《孔光传》,孔子八世孙鲋,魏相顺之子,为陈涉博士,死陈下,则固不得为汉人。而其书记鲋之没,第七卷号《连丛子》者,又记太常臧而下数世,迄於延光三年季彦之卒,则又安得以鲋撰?按《儒林传》所载为博士者,又曰孔甲,颜注曰:“将名鲋而字甲也。”今考此书,称子鱼名鲋,陈人,或谓之子鲋,或称孔甲,然则颜监未尝见此书邪?《艺文志》有孔甲《盘盂》二十六篇,本注谓黄帝史,或曰夏帝孔甲,似皆非也。其书盖田所学者,其与孔鲋初不相涉也。《中兴书目》乃曰“一名《盘盂》”,不知何据,岂以《汉志》所谓孔甲,即陈王博士之孔甲邪? 高氏《子略》曰:《汉艺文志》无《孔丛子》,而孔甲《盘盂》二十六篇出於杂家,而又益以《连丛》。其《独治篇》称孔鲋一名甲。世因曰《孔丛子》、《盘盂》者,其事杂也。《汉书》注又以孔甲为黄帝之史,或夏帝时人,篇第又不同,若非今《孔丛子》也。《记问篇》载子思与孔子问答,如此,则孔子时子思其已长矣。然《孔子家语後序》及《孔子世家》,皆言子思年止六十二,《孟子》以子思在鲁穆公时固常师之,是为的然矣。按孔子没於哀公十六年,後十六年哀公卒,又悼公立三十七年,元公立二十一年。穆公既立,距孔子之没七十年矣。当是时,子思犹未生,则问答之事,安得有之邪?此又出於後人缀集之言,何其无所据若此! 《朱子语录》:汉卿问:“孔子顺许多话好。”曰:“出於《孔丛子》,不知是否。只《孔丛子》说话多类东汉人,其文气软弱,全不似西汉文。字兼西汉初若有此等话,何故略不见於贾谊、董仲舒所述,恰限到东汉方突出来。皆不可晓。” ※《家训》七卷 晁氏曰:北齐颜之推撰。之推本梁人,所著凡二十篇。述立身治家之法,辩正时俗之谬,以训子孙。 陈氏曰:古今家训以此为祖,然其书颇崇尚释氏云。 ※《文中子》十卷 晁氏曰:右隋王通之门人共集其师之语为是书。通行事於史无考,独《隋唐通录》称其有秽行,为史臣所削。今观《中说》,其迹往往僭圣人,模拟窜窃,有深可怪笑者。独贞观时诸将相,若房、杜、李、魏、二温、王、陈,皆其门人。予尝以此为疑,及见李德林、关朗、薛道衡事,然後知其皆妄也。通生於开皇四年,而德林卒以十一年,通八岁,固未有门人。通仁寿四年尝一到长安,时德林卒己九载矣,其书乃有子在长安,德林请见,归,援琴鼓《荡》之什,门人皆沾襟。关朗在太和中见魏孝文,自太和丁已,至通生之年甲辰,盖一百七年矣,而其书有问礼於关子明。《隋书薛道衡传》称道衡仁寿中,出为襄州总管,至炀帝即位,召还。《本纪》仁寿二年九月,襄州总管周摇卒。道衡之出,当在此年矣。通仁寿四年始到长安,是年高祖崩,盖仁寿末也。又《隋书》称“道衡子收,初生即出继族父儒,养於儒宅,至於长成,不识本生。”其书有“内史薛公见子於长安,语子收曰:‘汝往事之。’”用此三事推焉,则以房、杜辈为门人,抑又可知矣。
程子曰:王通,隐德君子也。当时有少言语,後来为人传会,不可谓全书。其粹处殆非荀、杨所及,若续经之类,皆非其作。 王氏《挥尘录》曰:文中子,隋末大儒。欧阳文忠公、宋景文修《唐书》,房、杜传中略不及其姓名。或云其书阮逸伪作,未必有其人。然唐李习之尝有《读文中子》,而刘禹锡作《王华卿墓志序》,载其家世行事甚详,云“门多伟人”,则与书所言合矣,何疑之有?又皮日休有《文中子碑》,见於《文粹》。 龙川陈氏《类次文中子引》曰:讲道河、汾,门人咸有记焉。其高弟若董常、程元、仇璋,盖常参取之矣。薛收、姚义始缀而名之曰《中说》。凡一百馀纸,无篇目卷第,藏王氏家。文中子亚弟凝,晚始以授福郊、福。遂次为十篇,各举其端二字以冠篇首,又为之序篇焉。惟阮逸所著本有之。至龚鼎臣得唐本於齐州李冠家,则以甲乙冠篇,而分篇始末皆不同,又本文多与逸异。然则分篇叙篇,未必皆福郊、福之旧也。昔者孔氏之遗言,盖集而为《论语》,其一多论学,其二多论政,其三多论礼乐。自记载之书,未尝不以类相从也。此书类次无条目,故读者多厌倦。余以暇日,参取阮氏、龚氏本,正其本文,以类相从,次为十六篇,其无条目可寻与凡可略者,往往不录,以为王氏正书。盖文中子没於隋大业十三年五月,是岁十一月唐公入关,其後攀龙附凤,以翼成三百载之基业者,大略尝往来河、汾矣。虽受经未必尽如所传,而讲论不可谓无也。然智不足以尽知其道,而师友之义未成,故朝论有所不及,不然,诸公岂遂忘其师者哉?及陆龟蒙、司空图、皮日休诸人,始知好其书。至本朝阮氏、龚氏,遂各以其所得本为之训义,考其始末,皆不足以知之也。 又曰:以《中说》方《论语》,以董常比颜子,与门人言而名朝之执政者,与老儒老将言而斥之无婉辞,此读《中说》者之所同病也。今按阮氏本则曰:“严子陵钓於湍石,尔朱荣控勒天下,故君子不贵得位。”龚氏本则曰:“严子陵钓於湍石,民到于今称之;尔朱荣控勒天下,死之日,民无得而称焉。”故模仿《论语》者,门人弟子之过也。龚氏本曰:“出而不声,隐而不没,用之则成,舍之则全。”阮氏本则因董常而“言终之,曰吾与尔有矣。”故比方颜子之迹,往往过多。内史薛公使遗书於子,子再拜而受之。推此心以往,其肯退而名杨素诸公哉?薛公谓子曰:“吾文章可谓淫溺矣。”子离席而拜曰:“敢贺丈人之知过也。”谓其斥刘炫、贺若弼而不婉者,过矣。至於以佛为圣人,以无至无迹为道,以五典潜五礼,错为至治,此皆撰集《中说》者抄入之,将以张大其师,而不知反以为累。然仲淹之学,如日星炳然,岂累不累之足云乎?姑以明予类次之意如此。 又曰:魏徵、杜淹之於文中子,盖尝有师友之义矣。如房、杜,直往来耳。故尝事文中子於河、汾者,一切抄之曰门人弟子,其家子弟见诸公之盛也,又从而实之。夫文中子之道,岂待诸公而後重哉?可谓不知其师其父者也。 朱子曰:王仲淹生乎百世之下,读古圣贤之书而粗识其用,则於道之未尝亡者,盖有意焉,而於“明德新民”之学,亦不可谓无其志矣。然未尝深探其本而尽力於其实,以求必得夫“至善”者而止之,顾乃挟其窥觇想像之彷彳弗,而谓圣之所以圣,贤之所以贤,与其所以修身,所以治人,以及夫天下国家者,举皆不越乎此。是以见隋文而陈十二策,则既不自量其力之不足以为伊、周,又不知其君之不可以为汤、武。且不待其招而往,不待其问而告,则以轻其道以求售焉。及其不遇而归,其年盖亦未为晚也。若能於此反之於身,以益求其所未至,使“明德”之方、“新民”之具,皆足以得其“至善”而止之,则异时得君行道,安知其卒不逮於古人?政使不幸终无所遇,至於甚不得己而笔之於书,则必有以发经言之馀蕴,而开後学於无穷。顾乃不知出此,而不胜其好名欲速之心,汲汲乎日以著书立言为己任,则其用心为己外矣。及其无以自,乃复摭拾两汉以来文字言语之陋,功名事业之卑,而求其天资之偶合,与其窃取而近似者,依仿《六经》,次第采辑,因以牵挽其人,强而跻之二帝三王之列。今其遗编虽不可见,然考之《中说》,而得其规模之大略。则彼之《赞易》,是岂足以知先天後天之相为体用?而高、文、武、皇之制,是岂有精一执中之传?曹、刘、颜、谢之诗,是岂有物则秉彝之训?叔孙通、公孙述、曹褒、荀勉之礼乐,又孰与伯夷、后夔、周公之懿?至於宋、魏以来,一南一北,校功度德,盖未有以相君臣也。则其天命人心之向背,统绪继承之偏正,亦何足论,而欲攘臂其,夺彼予此,以自列於孔子之《春秋》哉?盖既不自知其学之不足以为周、孔,不知两汉之不足为三王,而独以是区区者,比而效之於形似影响之,傲然自谓足以承千圣而绍百王矣,而不知其以是而自纳於吴、楚僭王之诛,使夫後世知道之君子,虽或有取於其言,而终不能无恨於此,是亦可悲也己。至於假卜筮,象《论语》,而强引唐初文武名臣以为弟子,是乃福郊、福之所为,而非仲淹之雅意。然推原本始,乃其平日好高自大之心有以启之,则亦不得为无罪矣。或曰:“然则仲淹之学,固不得为孟子之伦矣。其视荀、杨、韩氏,亦有可得而优劣者邪?”曰:“荀卿之学,杂於申、商;子之学,本於黄、老,而其著书之意,盖亦姑空言以自见耳。非如仲淹之学,颇近於正,而粗有可用之实也。至於退之《原道》诸篇,则於道之大原,若有非荀、杨、仲淹之所及者。然考其平生意乡之所在,终不免於文士浮华放浪之习,时俗富贵利达之求,而其览观古今之变,将以措诸事业者,恐亦未若仲淹之致恳恻而有条理也。是以予於仲淹,独深惜之,而有所不假於三子,是亦《春秋》责备贤者之遗意也,可胜叹哉! 《朱子语录》:问:“董子、文中子如何”。曰:“仲舒本领纯正。班固所谓‘醇儒’极是。行於天下国家事业,恐未必如仲淹。仲淹识见高明,如说治体处极高了,但於本领处欠。如古人‘明德、新民、止至善’处,皆不理会。要知,文中子论治体处,高似仲舒,而本领不及;爽似仲舒,而纯不及。”又曰:“文中子有志於天下,亦识得三代制度,较之房、魏诸公,又有些本领,只本原上工夫都不理会。若究其议论本原,只自庄、老中来。” 陈氏曰:《唐志》五卷。今本第十卷有《文中子世家》、《房魏论礼乐事》、《书关子明事》及《王氏家书杂录》。旧传以此为前後序,非也。又有龚鼎臣注,自甲至癸为十卷,而所谓前後序者,在十卷之外,亦颇有所删取。李格非跋云,龚自谓明道得唐本於齐州李冠,比阮本改正二百馀处。 ※《帝范》一卷 晁氏曰:唐太宗撰。凡十二篇,今存者六篇。贞观末,著此书以赐高宗,且曰:“修身治国,备在其中。一旦不讳,更无所言矣。”其末颇以汰侈自咎,以戒高宗,俾勿效已。殊不知闺门之内,惭德甚多,岂特汰侈而已!武后之立,实有自来,不能身教,多言何益?悲夫! ※《臣范》二卷 晁氏曰:唐则天皇后武氏撰。“范”或作“轨”。武氏称制时,尝诏天下学者习之,寻废。本十篇,今缺其下五篇。
※《法语》二十卷 晁氏曰:南唐刘鹗撰。甲戌岁,擢南唐进士第,实开宝七年也。著书凡八十一篇,言治国立身之道。徐铉为之序。 ※聱隅子《欷琐微论》十卷 晁氏曰:皇朝黄撰。聱隅子,自号也。其叙略曰:“聱隅者,物之名;欷者,兼叹之声;琐微者,述之之谓,故以名其书。”,蜀入,本朝仁宗时, ※《山东野录》七卷 陈氏曰:殿中丞临淄贾同公疏撰。本名罔,真宗御笔改之。盖祥符祀汾阴时,所放经明行修进士也。 ※《续家训》八卷 晁氏曰:皇朝董政公撰。续颜氏之书。 ※《家范》十卷 晁氏曰:皇朝司马光君实纂。取经史所载圣贤修身齐家之法,凡十九门,编类训子孙。 後溪刘氏後序曰:温公《家范》十有二卷。其自序,首《易家人》,明以大经大训。凡後世上自公卿,下至匹夫匹妇,一言一行与经训合者,莫不纂集,以垂法於将来。於是既总述治家之要,又门分而事别之,由祖若父若母,由子若女若孙,由诸父若兄若弟若姑姊妹,由夫若妻,由舅姑若妇,由妾若乳母,终焉。门有其事,事有其法。呜呼!可谓备矣。公以其所躬行者,合之於古人之所躬行,以古人之所躬行,合之於《六经》与前哲之所尝言,其书反复详重,可谓至深至切矣。或曰:“圣人议道自巳而制法以人,谓其可以通行也。公佩服仁义,周旋道德,盖左准绳右规矩者也。今其为书,严矣哉!其所采录,文有人所甚难者。夫行不贵苟难,乡使公裁而归诸中,不亦善乎?”余曰:“今夫子事父母,下气怡声,问疾痛こ痒,而敬扶持之,抑搔之,徐行後长者,凡若此类,岂有难哉?而人犹忽之。则夫表出其所甚难,固以愧夫人之忽乎其所甚易者也。且匹夫匹妇未必一一知经,而或者乃能苦节危行,至有杀身以全大义立大伦,凛然如严霜烈日,此又岂有驱而率之者乎?观古人之事,愧其所甚难,则必能勉行其所甚易,蹈其常,履其变,充而至之可也。” ※《古今家戒》
太常少卿长沙孙景修集。颍滨序略曰:辙少而读书,见父母之戒其子者,谆谆乎惟恐不尽也。呜呼!此父母之心也。故父母之於子,人伦之极,虽其不贤,及其为子言也,必忠且尽,况其贤者乎!太常少卿长沙孙公景,少孤而教於母,母贤,能就其业。既老,而念母之心不忘,为《贤母录》以致其意。既又集《古今家戒》,得四十九人,以示辙曰:“古有为是书者,而其文不完。吾病焉,是以为此。合众父母之心,以遗天下之人,庶几有益乎!”辙读之而叹曰:“虽有悍子忿斗於市,莫之能止也,闻父之声则敛手而退,市人之过之者,亦莫不泣也。慈孝之心,人皆有之,特患无以发之耳。今是书也,要将以发之欤。虽广之天下,可也。自周公以来至於今,父戒四十五,母戒若干,公又将益广之未止也。” ※《潜虚》一卷 晁氏曰:皇朝司马光君实撰。光拟《太元》撰此书,以五行为本,五行相乘为二十五,两之得五十。首有气、体、性、名、行、变、解七图,然其辞有阙者,盖未成也。其手写藁草一通,今在子建侄房。 朱子《书张氏所刻潜虚图後》曰:范仲彪炳文家多藏司马文正公遗墨,尝示子《潜虚》别本,则其所阙之文甚多。问之,云温公晚注此书,未竟而薨,故所传止此。尝以手藁属景景迂补之,而晁谢不敢也。近见泉州所刻,乃无一字之阙,始复惊疑,然读至数行,乃释然曰,此赝本也! 陈氏曰:言万物皆祖於虚。《元》以准《易》,《虚》以准《元》。 ※《潜虚发微论》一卷 陈氏曰:监察御史张敦实撰。凡九篇。 ※《信书》三卷 巽岩李氏曰:文轸撰。轸,绵州巴西县人。登元丰三年进士第,为朝散大夫以老。其书大抵祖《周易》而仿《太元》,略与《潜虚》相似。规模制造,虽不免乎屋下架屋之讥,然轸之用心亦勤矣。其数本三统五行,三其五而成十五式,每式八变,十五其八,一百二十断。《易》有“象曰”,《元》有“测曰”,《潜虚》有“解”,而此书乃无之,疑注所引“信曰”等语,则象、测、解之类也。十五式、一百二十断,皆宜有“信曰”,而今所见,独“勉成”、“地灵”、“忧苦”、“首疾”、“丰和”、“天英”六式之十二断。又终篇不载揲法,恐此本未为全书。且其尚多差误,不可强正,姑列於後,以待考之。 ※《弟子记》一卷 晁氏曰:皇朝刘敞原甫撰。记其门人答问之言。杨忄造、王安石之徒书名,王深甫、欧永叔之徒书字。 ●卷二百十 经籍考三十七
○子(儒家) ※《周子通书》一卷,《太极图说》一卷 朱子序曰:《通书》者,濂溪夫子之所作也。夫子自少即以学行有闻於世,而莫或知其师传之所自,独以河南两程夫子尝受学焉,而得孔、孟不传之正统,则其渊源固可概见。然所以指夫仲尼、颜子之乐,而发其“吟风弄月”之趣者,亦不可得而悉闻矣。所著之书,又多放失。独此一篇,本号《易通》,与《太极图说》并出,程氏以传於世,而其为说实相表里。大抵推一理、二气、五行之分合,以纪纲道体之精微,决道义、文辞、禄利之取舍,以振起俗学之卑陋。至论所以入德之方、经世之具,又皆亲切简要,不为空言。顾其宏纲大用,既非秦、汉以来诸儒所及,而其条理之密、意味之深,又非今世学者所能骤而窥也。是以程子既没而传者鲜焉,其知之者,不过以为用意高远而已。 又曰:《通书》文虽高简,而体实渊悫。且其所论,不出乎阴阳变化、修已治人之事,未尝遽谈无物之先、文字之外也。周子留下《太极图》,若无《通书》,教人如何晓得故太极图得?故《太极图》得《通书》而始明。朱子既为《太极图说》,则录以寄广汉张敬夫,以书来曰:“先生所与门人讲论问答之言,见於书者详矣。其於《西铭》盖屡言之,至此图则未尝一言及也。谓其必有微意,是则固然。然所谓微意者,果何谓邪?”熹窃以为此图立象尽意,剖析幽微,周子盖不得已而作也。观其手授之意,盖以为惟程子为能当之,至程子而不言,则疑其未有能受之者尔。夫既未能默识於言意之表,则驰心空妙,入耳出口,其弊必有不胜言者。 晁氏曰:茂叔师事鹤林寺僧寿涯,以其学传二程,遂大显於世。此其所著书也。 ※《濂溪遗文遗事》一卷 陈氏曰:侍讲朱熹集次。刊於南康。 ※《正蒙书》十卷 晁氏曰:皇朝张载子厚撰。张舜民尝乞追赠载於朝,云横渠先生张载著书万馀言,名曰《正蒙》。阴阳变化之端,仁义道德之理,死生性命之分,治乱国家之经,罔不究通。方之前人,其孟轲、扬雄之流乎!此书是也。初无篇次,其後门人苏等区别成十七篇。又为前後序,又有胡安国所传,编为一卷,末有《行状》一卷。 蓝田吕氏曰:先生晚自崇文移疾西归,终日危坐一室,左右简编,俯而读,仰而思,有得则识之,或中夜起坐,取烛以书。其志道精思,未始须臾息,亦未尝须臾忘也。熙甯九年秋,集所立言,谓之《正蒙》。出示门人曰:“此书予历年致思之所得,其言殆与前圣合,大要发端示人而已。其触类广之,则吾将有待於学者。” 《朱子语录》曰:《正蒙》有差分晓底看。或问:“《正蒙》中说得有病处,还是他命辞不出有差?还是见得差?”曰:“他是见得差。如曰‘继之者善也’,方是‘善恶混’云云。‘成之者性’,是到得圣人处,方是成得性,所以说‘知礼成性而道义出’。似这处,都见差了。” ※《西铭集解》一卷
陈氏曰:张载作《订顽》、《砭愚》二铭,後更曰《东》、《西铭》,其《西铭》即《订顽》也。大抵发理一分殊之旨。有赵师侠者,集吕大临、胡安国、张九成、朱熹四家说为一篇,刻之兴化军。又有户部侍郎王梦龙,集《通书西铭解》为三卷。 龟山杨氏曰:《西铭》理一而分殊。知其理一,所以为仁;知其分殊,所以为义。所谓分殊,犹孟子言“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其分不同,故所施不能无差等耳。或曰:“如是则体用果离而为二矣。”曰:“用未尝离体也。以人观之,四支百骸,具於一身者体,至其用处,则首不可以加屦,足不可以纳冠,盖即体而言,分已在其中矣。” ※《程氏遗书》二十五卷,《附录》一卷,《外书》十三卷 陈氏曰:朱熹集录二程门人李端伯而下诸家所闻见问答之语,附录行状、哀词、祭文之属八篇。其《年谱》,朱公所撰述也。《外书》则又二十五篇之所遗者。 朱子《答张敬夫书》曰:明道之言,发明极致,通透洒落,善开发人。伊川之言,即事明理,质悫精深,尤耐咀嚼。然明道之言,一见便好,久看愈好,所以贤愚皆获其益。伊川之书,乍看未好,久看方好,故非久於玩索者,不能知其味。又《答吕伯恭书》曰:《遗书》节本已写出,愚意所删去者,亦须用草纸钞出,逐段略注删去之意,方见不草草处。若只暗地删,久远惑人。记《论语》者,只为不曾如此,留下《家语》,至今作病痛也。 ※《河南师说》十卷 陈氏曰:尚书颍川韩元吉无咎,以《河南雅言》、《伊川杂说》及诸家语录,为十卷,以尹和靖所编为卷首,不如《遗书》之详订也。 ※《皇极经世书》十二卷 晁氏曰:皇朝邵雍尧夫撰。雍隐居博学,尤精於《易》,世谓其能穷作《易》之本原,前知来物。其始学之时,睡不施枕者三十年。此书以元经会,以会经运,以经世起,於尧即位之二十一年甲辰,终於周显德六年已未,编年纪兴亡治乱之事,以符其学。後又看《系述叙篇》,其子伯温解。 陈氏曰:其学出於李之才挺之,之才受之穆修伯长,修受之种放明逸,放受之陈抟。盖数学也,曰《元会运世》,以元经会,以运经世,自帝尧至於五代,天下离合,治乱兴废,得失邪正之迹,天时而验人事,以阴阳刚柔穷声音律吕,以穷万物之数。末二卷论所以为书之意,穷日月星辰、飞走动植之数,以尽天地万物之理;述皇帝王霸之事,以明大中至正之道。书谓之《皇极经世》,篇谓之《观物》,凡六十二篇。其子伯温为之《叙系》,具载《先天》、《後天》、《变卦》、《反对》诸图,又为《易学辩惑》一篇,叙传授本末真伪。然世之能明其学者,盖鲜焉。 《朱子语录》曰:康节其初想只是看得“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心只管在上面转,久之便透,想得一举眼便成四片。其法,四之外又有四焉。凡物才过到二之半时,便烦恼了,盖已渐趋之於衰也。谓如见花方蓓蕾,则知其将盛;既开,则知其将衰,其理不过如此。谓如今日戌时,从此推上去,至未有天地之始;从此推下去,至人物消尽之时。盖理在数内,数在理内。康节是他见得一个盛衰消长之理,故能知之。若只说他知得甚事,如欧阳叔弼定谥之类,此知康节之浅陋者也。程先生有一柬,说《先天图》甚有理,可试往听他说看。观其意,甚不把当事。然自有《易》以来,只有康节说一个物事如此齐整。如扬子《太元》,便零星补凑得可笑!若不补,又欠四分之一,补得来,又多四分之三。如《潜虚》之数用五,只似如今算位一般,其直一画则五也,下横一画则为六,横二画则为七,盖亦补凑之书也。 又曰:《易》是卜筮之书,《皇极经世》是推步之书。《经世》以十二辟卦管十二会,绷定时节,就中推吉凶消长。尧时正是《乾卦》九五,其书与《易》自不相干。“只是加一倍推将去。”问:“伯温解《经世书》如何?”先生曰:“他也只是说将去,那里面精微曲折,也未必晓得。当时康节只说与王某,不曾说与伯温。”
又曰:康节之学,骨髓在《皇极经世》,其花草便是诗。 ※《观物外篇》六卷 晁氏曰:右邵雍之没,门人记其平生之言,合二卷。虽以次笔授,不能无小失,然足以发明成书为多,故以《外篇》名之,或分为六卷。 陈氏曰:康节门人太常寺簿张昏子望记其言,虽十才一二,而足以发明成书。 ※《观物内篇》二卷 陈氏曰:康节之子右奉直大夫伯温撰。即《经世书》之第十一、十二卷也。张氏曰:“先生《观物》有《内》、《外篇》。《内篇》,先生所著之书也;《外篇》,门人所记先生之言也。《内篇》理深而数略,《外篇》数详而理显。学先天者,当有《外篇》始。”先生诗云:“若无扬子天人学,安有庄周《内》、《外篇》。”以此知《外篇》亦先生之文,门人盖编集之耳。又曰:《皇极经世》者,康节之《易》,先天之说也。《观物篇》立言广大,措意精微,如《系辞》。然稽之以理,既无不通,参之以数,亦无不合。 ※《渔樵问对》一卷 晁氏曰:皇朝邵雍撰。设为问答,以论阴阳化育之端,性命道德之奥云。邵氏言其祖之书也,当考。 ※《程氏杂说》十卷 晁氏曰:皇朝程颐正叔门人杂记其师之言。 ※《信闻纪》一卷,《经学理窟》一卷 晁氏曰:皇朝张载撰。杂记经传之义辩释、老之失。
※《近思录》十四卷 陈氏曰:朱熹、吕祖谦取周、程氏之书关於大体而切於日用者六日十九条,取“切问近思”之义,以教後学。 赵氏跋曰:朱子、吕子相与讲明伊、洛之学,取其言之简而要者,集为是书,要使学者知所趣向。譬如洛居天下之中,行者四面而至,苟不惑其涂路,则千里虽远,行无不至矣。然其亦有平居师友相问答之际,尽意倾吐,义已切至而语不暇择者。学者得其意,玩其辞可也。不然,徒高远其言,诡异其行,俾世之人咸共指目曰道学云云者,则甚非朱、吕所以为书之意也。 ※《答迩英圣问》一卷 《两朝国史》:志庆历四年三月,仁宗於迩英阁出御书十有三轴,凡三十五事:一曰遵祖宗之训,二曰奉真考之业,三曰念祖宗艰难,四曰思祖宗爱民,五曰守信义,六曰不巧诈,七曰亲硕学,八曰精六艺,九曰慎言语,十曰待耆老,十一曰崇静退,十二曰求忠正,十三曰惧贵骄,十四曰招勇将,十五曰尚儒术,十六曰议释老,十七曰重良臣,十八曰广视听,十九曰功无迹,二十曰戒喜怒,二十一曰明巧媚,二十二曰杜希旨,二十三曰从民欲,二十四曰慎满盈,二十五曰伤暴露兵,二十六曰哀鳏寡,二十七曰访屠钓,二十八曰讲远图,二十九曰绝朋比,三十曰斥谄佞,三十一曰察小忠,三十二曰鉴迎合,三十三曰罪已为民,三十四曰损躬抚军,三十五曰求善补过。又出《危竿谕》一篇,述居高慎危之意。顾丁度等曰:“朕观书之暇,取臣僚上言及进对事目可施於政治者,书以分赐卿等。”度暨曾公亮、杨安国、王洙等既拜赐,因请注释其义。是月,丁度等上《答迩英圣问》一卷。上览之终篇,指其中体大者六事,付中书、枢密院,令奉行之。《答圣问》者,即所释前所赐三十五事也。 ※《帝学》十卷 晁氏曰:皇朝范祖禹淳夫纂自古贤君迨於祖宗务学事迹为一篇,以劝讲。淳夫,元时在讲筵八年。诘旦当讲,前一夕,正衣冠,俨然如在上前,命子弟侍坐,先按讲其说。平时语若不出诸口,及当讲,开列古议,仍参之时事,以为劝戒。其音琅然,闻者兴起。东坡常曰:“淳夫讲书,言简义明,粲然成文章,为今讲官第一。” 陈氏曰:其所编集,上自三皇、五帝,迄於本朝神宗。凡圣学事实皆具焉。 ※《儒言》一卷 晁氏曰:从父詹事公撰。其书盖辩正王安石之学违僻者。 ※《元城语录》三卷 陈氏曰:右朝散郎维扬马永卿大年撰。永卿初仕亳州永城主簿,从寓公刘安世器之学,记其所闻之语。
※《刘先生谈录》一卷 陈氏曰:知秀州韩德全撰。,亿之曾孙,缅之孙。官二浙,道睢阳,往来必见刘元城,记其所谈二十一则。 ※《道护录》一卷 陈氏曰:胡呈德辉所录刘元城语,凡十九则。以上三书皆刻章贡。末又有邵伯温、吕本中所记数事附焉。 ※《节孝先生语》一卷 陈氏曰:江端礼季恭所录山阳徐积仲车语。 ※《龟山语录》五卷 陈氏曰:延平陈渊几叟、罗从彦仲素、建安胡大原伯逢所录杨时中立语,及其子迥录,共四卷。末卷为附录、墓志、遗事,顺昌廖德明子晦所集也。 ※《庭闱录》一卷 陈氏曰:即杨迥所录,当政和八年,其父亡恙时也。 ※《龟山别录》二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所录。
※《尹和靖语》录四卷 陈氏曰:冯忠恕、祈宽居之、吕坚中崇实所录尹享彦明语。 ※《胡氏传家录》五卷 陈氏曰:曾几吉父、徐时动舜邻、杨训子中所记胡安国康侯问答之语,及其子甯和仲所录家庭之训。 ※《无垢语录》十四卷,《言行编》、《遗文》共一卷 陈氏曰:张九成子韶之甥于恕所编《心传录》,及其门人郎晔所记《日新录》。近时徐鹿卿德夫教授南安,复裒其言行,系以岁月,及《遗文》三十篇,附於末。 ※《师友杂志》一卷,《杂说》一卷 陈氏曰:吕本中撰。 ※《胡子知言》一卷 陈氏曰:五峰胡宏仁仲撰。文定季子,南轩从之游。 《朱子语录》有曰:因与诸子论湖、湘学者崇尚《胡子知言》,曰:“《知言》固有好处,然亦大有差失。如论性,曰‘不可以善恶辨,不可以是非分’。既无善恶,又无是非,则是告子‘湍水’之说尔。如曰‘好恶性也,君子好恶以道,小人好恶以己’。则是以好恶说性,而道在性外矣。不知此理从何而出?”问:“所谓‘探视听言动无息之际可以会情’,此犹告子‘生之谓性’之意否?”曰:“此语亦有病。下文谓‘道义明著,孰知其为此心,物欲引诱,孰知其为人欲’。便以道义对物欲,似性中本无道义,逐旋於此处,扌入两端,则是性亦不可以善言矣。如曰‘性也者,天地鬼神之奥也。’善不足以名之,况恶乎?孟子说性善云者,叹美之辞,不与恶对。其所谓‘天地鬼神之奥’,言语亦大故夸逞。某尝谓圣贤言语自是平易,如孟子尚自有些险处,孔子则直是平实。”东莱云:“《知言》胜似《正蒙》。”先生曰:“盖後出者巧也。” ※《忘筌书》一卷
陈氏曰:浦城潘植子醇撰。多言《易》,亦涉异端,凡五十一篇。此书载《鸣道集》为九十二篇,附见者又十有三,而《馆阁书目》又称七十七篇,皆未详。 ※《诸儒鸣道集》七十二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所集。涑水、濂溪、明道、伊川、横渠、元城、上蔡、无垢,以及江民表、刘子、潘子醇凡十一家,其去取不可晓。 ※《兼山遗学》六卷 陈氏曰:河南郭雍录其父忠孝之遗书。前二卷为《易 蓍卦》,次为《九图》,又次《说春秋》,又次为《性说》三篇,末卷问答、杂说。忠孝父子世系、出处本末,次详见《易》类。 ※《玉泉讲学》一卷 陈氏曰:沙随程迥可久所记喻樗子才语。樗木末见《语》、《孟》类。 ※《周简惠圣传录》一卷 陈氏曰:参政荆溪周葵义撰。自尧、舜至孔、孟圣传正统,为绝句诗二十章,而各著其说,自为一家,然无高论。 ※《南轩语录》十二卷 陈氏曰:蒋迈所记张┉敬夫语。 ※《希颜录》一卷
陈氏曰:张┉取经传中凡言及颜子者,录为一编。 ※《晦庵语录》四十六卷 陈氏曰:著作佐郎陵阳李道传贯之,裒晦翁门人廖德明子晦而下三十二家,刻之九江。 ※《晦庵续录》四十六卷 陈氏曰:李太史之弟枢密性传成之,又得黄直卿而下四十一家,及前录所无者并刻之。 ※《吕氏读书记》七卷 陈氏曰:吕祖谦撰。乾道癸已、淳熙乙未,家居日阅之书,随意手笔,或数字,或全篇。盖偶有所感发,或以备遗忘者。 ※《阃范》十卷 陈氏曰:吕祖谦撰。集经史子传,发明人伦之道,见於父子、兄弟之者为一篇。时教授严州,张南轩守郡,实为之序。 ※《先圣大训》六卷 陈氏曰:龙图阁学士慈溪杨简敬仲撰。取《礼记》、《家语》、《左传》、《国语》而下诸书,凡称孔子之言,皆类为此编。然圣人之旨意,未易识也。“丧欲速贫,死欲速朽”,自门弟子已不能知其有为而言,况於百氏所记,其浅陋依托,可胜道哉!多闻阙疑,庶乎其弗畔也。 ※《已易》一卷
陈氏曰:杨简撰。 ※《慈湖遗书》三卷 陈氏曰:杨简撰。前二卷杂说,末一卷遗文。慈湖之学,专主乎“心之精神,是谓圣”一语。其诲人,惟欲发明本心而有所觉。然称学者之觉,亦颇轻於印可。盖其用功偏於上达,受人之欺而不疑。窃尝谓诚明一理,焉有诚而不明者乎?当淳熙中,象山陆九渊之学盛行於江西,朱侍讲不然之。朱公於前辈不肯张无垢,於同流不肯陆象山,为其本原未纯故也。象山之後,一传而慈湖,遂如此。甚矣,道之不明,贤者过之也。 ※《明伦集》十卷 陈氏曰:高安涂近止撰。取经传言行之要,以孝为本,推而广之,为十篇。涂有子登科,得初品官致仕。 ※《心经法语》一卷 陈氏曰:参知政事建安真德秀希元撰。集圣贤论心格言。 ※《三先生谥议》一卷 陈氏曰:嘉定中,魏了翁华父为潼川宪,奏请赐周、程谥。宝庆守李大谦集而刻之,并及诸郡祠堂记文。 ※《言子》三卷 陈氏曰:言偃,吴人,相传所居在常熟县。庆元,邑宰孙应时季和始为立祠,求朱晦翁为记。近新昌王伯晦复裒《论语》书所载问答为此书。邑中至今有言氏,亦买田教养之。 ●卷二百十一 经籍考三十八
○子(道家) 《汉 艺文志》曰:道者,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之术也。合於尧之克让,《易》之谦谦,一谦而四益,此其所长也。及放者为之,则欲绝去礼学,兼弃仁义,曰独任清虚可以为法。 《隋 经籍志》曰:自黄帝而下,圣哲之士,所言道者,传之其人,世无师说。汉时,曹参始荐盖公能言黄、老,文帝宗之。自是相传,道学众矣。下士为之,不推其本,苟以异俗为高,狂狷为尚,迂诞谲怪,而失其真。 《汉志》:三十七家,九百九十三篇。 《隋志》:七十八部,合五百二十五卷。 《唐志》:七十七家,八十四部,一千有四卷。 《宋三朝志》:四十三部,二百五十卷。 《宋两朝志》:八部,十五卷。 《宋四朝志》:九部,三十二卷。 《宋中兴志》:四十七家,五十二部,一百八十七卷。 ※《鬻子》一卷 晁氏曰:楚鬻熊撰。按《汉志》云:“为周师,自文王以下问焉,周封为楚祖。”凡二十二篇。今存者十四篇。唐逢行注,永徽中上於朝。叙称见文王时行年九十,而书载周公封康叔事,盖著书时百馀岁矣。
石林叶氏曰:世传《鬻子》一卷,出祖无择家。《汉艺文志》本二十二篇,载之道家。鬻熊,文王所师,不知何以名道家。而小说家亦别出十九卷,亦莫知孰是,又何以名小说。今一卷,止十四篇,本唐永徽中逢行所献。其文大略,古人著书不应尔。廖仲容《子钞》云六篇,马总《意林》亦然。其所载辞略,与行先後差不伦,恐行书或有附益云。 巽岩李氏曰:《艺文志》二十六篇,今十四篇,《崇文总目》以为其八篇亡,特存此十四篇耳。某谓刘向父子及班固所著录者,或有他本,此盖後世所依也。熊既年九十始遇文王,胡乃尚说三监曲阜时何邪?又文多残阙,卷第与目篇皆错乱,甚者几不可晓,而注尤谬误。然不敢以意删定,姑存之以俟考。 高氏《子略》曰:魏相《奏记》载霍光曰:“文王见鬻子,年九十馀,文王曰:‘噫!老矣。’鬻子曰:‘君若使臣捕虎逐は,臣已老矣,若使坐策国事,臣年尚少。’文王善之,遂以为师。”今观其书,则曰:“发政施仁谓之道,上下相亲谓之和,不求而得谓之信,除天下之害谓之仁。”其所以启文王者决矣。其与太公之遇文王有相合者。太公之言曰:“君有六守:仁、义、忠、信、勇、谋。”又曰:“鸷鸟将击,卑飞翩翼;虎狼将击,弭耳俯伏;圣人将动,必有愚色。”尤决於启文王者矣。非二公之言殊相经纬,然其书辞意大略淆杂,若《大诰》、《洛诰》之所以为书者,是亦汉儒之所缀辑者乎?太公又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之天下也。”奇矣!《艺文志》叙鬻子名熊,著书二十二篇。今一卷六篇。唐贞元,柳伯存尝言,子书起於鬻熊,此语亦佳,因录之。永徽中,逢行为之序曰:“《汉志》所载六篇,此本凡十四篇,予家所传乃十有二篇。” 陈氏曰:《汉志》云二十二篇,今书十五篇,陆佃农师所校。唐郑县尉逢行注,止十四篇,盖中以二章合而为一,故视陆本又少一篇。此书甲乙篇次,皆不可晓,二本前後亦不同。姑两存之。 ※《老子道德经》二卷 晁氏曰:李耳撰。以周平王四十二年授关尹喜,凡五千七百四十有八言,八十一章,言道德之旨。予尝学焉,通其大旨而悲之。盖不幸居乱世忧惧者所为之书乎?不然,何其求全之甚也!古之君子应世也,或知或愚,或勇或怯,惟其当之为贵,初不滞於一曲也。至於成败生死,则以为有命,非人力所能及,不用智於其以求全,特随其所遇而处之以道耳。是以临祸福得丧,而未尝有忧惧之心焉。今耳之书则不然,畏明之易暗,故守以昏;畏宠之必失,故不辞辱;畏刚之折,则致柔;畏直之挫,则致曲;畏厚亡也,则不敢多藏;畏盈溢也,则不如其已;既贵矣,畏其咎,故退;功成矣,畏其去,故不居。凡所以知雄守雌,知白守黑,以懦弱谦下为道者,其意盖曰:不如是,则将不免於咎矣。由此观之,岂非所谓求全也哉?嗟夫!人惟有意於求全,故中怀忧惧,先事以谋,而有所不敢为;有所不敢为,则其蔽大矣。此老子之学,所以虽深约博大,不免卒列於百家,而不为天下达道欤?以诸家本参校,其不同者近二百字,互有得失,乙者五字,注者五十五字,涂者三十八字。其徽宗御注最异。诸本云:“天下柔弱莫过於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能易之。”而御注作:“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先,以其无以易之也。”诸本云:“恬淡为上,胜而不美,而美之者,是乐杀人者,不可得志於天下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将军处左,上将军处右,言以丧礼处之。”御注作:“恬淡为上,故不美也。若美,必乐之。乐之者,是乐杀人也。夫乐杀人也不可得志於天下者,故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将军处左,上将军处右,言居上则以丧礼处之。”其不同如此。 朱子语录曰:老子之术,须自家占得十分稳便,方肯做;才有一毫於已不便,便不肯做。老子术冲啬,不肯役精神。问:“先儒论老子,多为之出脱,云老子乃矫时之说。以某观之,不是矫时,只是不见实理,故不知礼乐刑政之所出,而欲去之。”曰:“使渠识得‘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自不应如此。他本不知下一节,欲占一简径言之,然上节无实见,故亦不脱洒。”“老子之学,只要退步柔伏,不与你争。才有一毫主张计较思虑之心,这气便粗了。故曰‘致虚极,守静笃’;又曰:‘专气致柔,能如婴儿乎?’又曰:‘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谷。’所谓,所谓谷,只是低下处。让尔在高处,他只要在卑下处,全不与尔争。他这工夫极难。常见画本老子便是这般气象,笑嘻嘻地,便是个退步占便宜底人。虽未必肖他,然亦是他气象也。只是他放出无状来,便不可当。如曰‘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他取天下便是用此道。如子房之术,全是如此。关之战,秦将以利,与之连和了,即回兵杀之;与项羽约和,已讲解了,即劝高祖追之。汉家始终治天下全是得此术。至武帝尽发出来。便郎当子房闲时不做声气,莫教他说一话,更不可当。少年也任侠杀人,後来因黄石公教得来较细,只是都使人不疑他,此其所以乖也。”“老子说话,只是欲退步占奸,不要与事物接。如‘治人事天莫若啬’,迫而後动,不得已而後起,皆是这意思。故为其学者多流於术数,如申、韩之徒是也。其後则兵家亦祖其说,如《阴符经》之类是也。” 陈氏曰:昔人言谥曰“聃”,故世称老聃。然“聃”之为训,耳漫无轮也,似不得为谥。 ※《河上公注老子》二卷 晁氏曰:太史公言河上丈人通《老子》,再传而至盖公。盖公即齐相曹参师也。而晋葛洪曰:“河上公者,莫知其姓名。汉孝文时居河之滨,侍郎裴楷言其通《老子》。孝文诣问之,即授《素书》、《道经章句》。”两说不同,当从太史公也。其书颇言吐故纳新、按摩导引之术,近神仙家。刘子元称其非真,殆以此欤?傅奕谓“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四句,古本无有,独得於公耳。 ※《老子指归》十三卷 晁氏曰:汉严遵君平撰,谷神子注。其章句颇与诸本不同,如以“曲则全”章末十七字,为後章首之类。按《唐志》有严遵《指归》四十卷,冯廓注《指归》十三卷。此本卷数与廓注同,题谷神子而不显名姓,疑即廓也。
※《老子略论》一卷 晁氏曰:魏王弼撰。凡十有八章。景迂云,弼有得於《老子》,而无得於《易》,注《易》资於《老子》,而《老子论》无资於《易》,则其浅深之效可见矣。 陈氏曰:魏、晋之世,元学盛行,弼之谈元,冠於流辈,故其注《易》亦多元义。晁以道言弼注《易》亦假《老子》之旨。世所行《老子》,分《道德经》为上、下卷。此本《道德经》且无章目,当是古本。 ※明皇《老子注》二卷《疏》一卷 晁氏曰:唐元宗撰。天宝中,加号《元迈道德经》,世不称焉。又颇增其词,如“而贵食母”作“儿贵求合於母”之类。“贵食母”者,婴儿未孩之义。诸侯之子,以大夫妻为食母增之赘矣。 ※《三十家注老子》八卷 晁氏曰:唐蜀郡岷山道士张君相集河上公、严遵、王弼、河晏、郭象、锺会、孙登、羊祜、罗什、卢袼、刘仁会、顾欢、陶隐居、松灵仙人、裴处思、杜弼《节解》、张凭、张嗣、臧元静、大孟、小孟、窦略、宋文明、褚糅、刘进喜、蔡子晃、成元英、车惠弼等注。君相称三十家,而列其名止二十有九,盖君相自以为一家言并数之耳。君相,不知何时人,而谓成元英为皇朝道士,则唐天宝後人也。以“绝学无忧”一句,附“绝圣弃知”章末,以“唯之与阿”别为一章,与诸本不同。 ※《道德经传》四卷 《崇文总目》:唐陆希声撰。传疏道德二经义。 ※《道德经广圣义》三十卷 《崇文总目》:唐杜光庭撰。以明皇《注疏》演其义。 ※《道德经疏》二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集河上公、葛仙翁、郑思远、唐睿宗明皇诸家注,序其自疏。 ※《道德经疏节解》上、下各二卷 《崇文总目》:伪蜀乔讽撰。讽仕伪蜀为谏议大夫、知制诰。奉诏以唐明皇《注疏》、杜光庭《义》缀其要,附以已意解释之。 ※《道德经小解》二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注解《道德经》义。 ※《道德经谱》二卷 《崇文总目》:道士扶小明撰。不详何代人。以《道德经章句》略为义训。 ※《老子道德经论著》二卷 晁氏曰:皇朝司马光撰。光意谓“太史公曰‘老子著书,言道德之意’,後人以其篇首之文,名上篇曰《道》,下篇曰《德》。夫道德连体,不可偏举,故废《道经》、《德经》之名,而曰《道德论》。”《墓志》载其目。“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皆於“无”与“有”下断句,不与先儒同。 ※王介甫注《老子》二卷,《王注》二卷,《吕惠卿注》二卷《陆佃注》二卷《刘仲平注》二卷 晁氏曰:王介甫平生最喜《老子》,故解释最所致意。首章皆断“有”、“无”作一读,与温公同。後其子及其徒吕惠卿、陆佃、刘仲平皆有《老子注》。 ※《吕氏老子注》二卷
晁氏曰:皇朝吕大临撰。其意以老氏之学,合“有”“无”谓之元,以为道之所由出,盖至於命矣。其言道体,非独智之见,孰能臻此?求之终篇,胶於圣人者盖寡,但不当以圣智仁义为可绝弃耳。 ※《苏子由注老子》二卷 晁氏曰:皇朝苏辙子由注。子由谪官筠州,颇与学浮屠者游,而有所得焉,於是解《老子》。尝曰:“《中庸》云:‘喜怒哀乐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此盖佛法也。六祖谓:不思善,不思恶,则喜怒哀乐之未发也。盖中者,佛法之异名,而和者,六度万行之总目。致中极和而天地万物生於其,非佛法何以当之?天下无二道,而所以治人则异。古之圣人,忠信行道而不毁世法,以此耳。”故解《老子》,亦时有与佛法合者。其自序云耳。其解“是谓袭明”,以为释氏《传灯》之类。 陈氏曰:东坡跋曰:“使战国有此书,则无商鞅、韩非;使汉初有此书,则孔、老为一;使晋、宋有此书,则佛、老不为二。” 朱子《杂学辩》曰:苏侍郎晚著此书,合吾儒於老子,以为未足,又并释氏而弥缝之,可谓舛矣。然其自许甚高,至谓当世无一人可与语此者,而其兄东坡公亦以为不意晚年见此奇特。以予观之,其可谓无忌惮者欤,因与之辩。而或者谓:“苏氏兄弟以文义赞佛乘,盖未得其所谓,如《传灯录解》之属,其失又有甚焉,不但此书为可辩也。”应之曰:“予之所病,病其学儒之失而流於异端,不病其学佛未至而溺於文义也。其不得巳而论,此岂好辩哉?诚惧其乱吾学之传,而失人心之正尔。若求诸彼而不得其说,则予又何暇知焉?” ※御注《老子》二卷 晁氏曰:徽宗御撰。或曰郑居中视草,未详。 ※刘巨济注《老子》二卷 晁氏曰:皇朝刘泾巨济注。泾,蜀人。笃志於学,文词奇伟。早登苏子瞻之门,晚受知蔡京除太学博士。 ※《老子解》二卷 陈氏曰:叶梦得撰。其说曰:“孔子称窃比於我老彭,孟子辟杨、墨而不及老氏。老氏之书,孔、孟所不废也。”所解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以为四支九窍,本《韩非子解老》之说。 ※《易老通言》十卷
陈氏曰:程大昌撰。其序言多为训《老》而实该《六经》,故曰《易老通言》,《易》在而《六经》皆在矣。盖以《易》为《六经》之首也。 ※《李暹注文子》十二卷 晁氏曰:右李暹注。其传曰姓辛,葵邱滩上人,号曰计然,范蠡师事之。本受业於老子,录其遗言,为十二篇云。按刘向录《文子》九篇而已。《唐志》录暹注,与今篇次同,岂暹析之欤?颜籀以其“与孔子并时而称周平王问,疑依者”,然三代之书,经秦火幸而存者,其错乱参差类如此。《尔雅》,周公作也,而有“张仲孝友”。列子,郑穆公时人,而有“子阳饣鬼粟”是也。李暹师事僧般若流支,盖元魏人也。 河东柳氏《辩文子》曰:文子书十二篇,其传曰老子弟子(唐有徐灵府注,又有李暹注训,或谓其书录老子遗言)。其辞有若可取,其旨意皆本老子。然考其书(孝即考字),盖书也。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子辈数家,皆见剽窃,然而出其类(童曰:“音尧,山高貌,或作)。其意绪文辞,叉牙相抵而不合。不知人之增益之欤?或者众为聚敛以成其书欤?然观其往往有可立者,又颇惜之,闵其为之也劳。今刊去谬恶乱杂者,取其似是者,又颇为发其意,藏於家。 高氏《子略》曰:天宝中,以《文子》为《通元真经》。柳子厚为刊去谬乱,颇发其意。子厚所刊之书,世不可见矣。今观其言,曰:“神者智之渊,神清则智明;智者心之府,智公则心平。”又曰:“上学以神听之,中学以心听之,下学以耳听之。”又曰:“贵则观其所齐,富则观其所欲,贫则观其所爱。”又曰:“人性欲平,嗜欲害之。”此亦学之一脔也。 周氏《涉笔》曰:《文子》一书,诚如柳子厚所云书也。然不独其文聚敛而成,亦黄、老、名、法、儒、墨诸家,各以其说入之,气脉皆不相应。其称平王者,往往是楚平王,序者以为周平王时人,非也。 陈氏曰:按《汉志》有《文子》九篇。老子弟子,与孔子同时,而称周平王问,似依者也。又按《史记 货殖传》徐广注:“计然,范蠡师,名研。”裴る曰:“计然,葵邱滩上人,姓辛,字文子。”默希子引以为据。然自班固时已疑其依,况未必当时本书乎?至以文子为计然之字,尤不可考信。 ※《墨希子注文子》十二卷 晁氏曰:墨希子者,唐徐灵府自号也。灵府谓文子周平王时人。 ※朱元注《文子》十二卷 晁氏曰:唐朱元注。钅《府言》一篇,或取默注补焉。 ※张湛注《列子》八卷
晁氏曰:郑列御寇撰。刘向校定八篇,云:“缪公时人,学本於黄帝老子,清虚无为,务崇不竞,其寓言与庄周类。”晋张湛注。唐号《冲灵真经》。景德中,加“至德”之号。《力命篇》言寿夭不存於葆养,穷达不系於智力,皆天之命。《杨朱篇》言耳目之欲而不恤生之危,纵酒色之娱而不顾名之鬼,是之谓制命於内。刘向以“二义乖背,不似一家之言”。予以道家之学,本谓世衰道丧,物伪滋起,或骋智力以图利,不知张毅之走高门,竟以病殒;或背天真以徇名,不知伯夷之在首阳,因以馁终。是以两皆排摈,欲使好利者不巧诈以干命,好名者不矫妄以失性矣,非不同也。虽然,儒者之道则异乎是,虽知寿夭穷达非人力也,必修身以俟焉,以为力岩墙之下而死者,非正命也。知耳目之於声色有性焉,以为其乐也外而不易吾内。呜呼,以此自为,则为爱已,以此教人,则为爱人。儒者之道,所以万世而无弊欤? 河东柳氏《辩列子》曰:刘向古称博极群书,然其录列子,独曰郑穆公时人。穆公在孔子前几百岁,列子书言郑国,皆云子产、邓析,不知向何以言之如此。《史记》郑公二十四年,楚悼王四年,围郑,郑杀其相驷子阳。子阳正与列子同时。是岁,周安王三年,秦惠王、韩烈侯、赵武侯二年,魏文侯二十七年,燕公五年(,古文僖字),齐康公七年,宋悼公六年,鲁穆公十年,不知向言鲁穆公时遂误为郑耶?不然,何乖错至如是?其後张湛徒知怪列子书言穆公後事,亦不能推知其时。然其书亦多增窜,非其实。要之,庄周为放依其辞(放,方往切),其称夏棘、徂公、纪氵省子(氵省,音省)、季咸等皆出《列子》,不可尽纪。虽不概於孔子道,然其虚泊寥廓,居乱世,远於利,祸不得逮於身,而其心不穷。《易》之“遁世无闷”者,其近是欤?余故取焉。其文辞类庄子,而尤质厚,少为作。好文者可废耶?其《杨朱》、《力命》(《列子》篇名),疑其杨子书。其言魏牟、孔穿皆出列子後,不可信。然观其辞,亦足通知古之多异术也,读焉者慎取之而已矣。 石林叶氏曰:《列子 天瑞》、《黄帝》两篇,皆其至理之极,尽言之而不隐,故与佛书直相表里,所谓庄语者也。自周穆王以後,始渐纵弛,谈谲纵横,惟其所欲言,盖虑後人浅狭,难与直言正理,则设为诡辞以激之。刘向弗悟,遂以为不似一家之书。张湛微知之,至於逐事为注,则又多迷失。然能知其近佛,是时佛经到中国者尚未多,亦不易得矣。要之,读老氏、庄、列三书,皆不可正以言求。其自有庄语,有荒唐之辞。如佛氏至唐禅宗,自作一种语,自与诸经不类,亦此意也。 容斋洪氏《随笔》曰:列子书事,简劲宏妙,多出庄子之右。其言惠盎见宋康王说勇有力一段语,宛转四反,非数百言曲而畅之不能了,而洁净粹白如此,後人笔力,渠可复到耶! 《朱子语录》曰:列子平淡疏旷。孟子、庄子文章皆好,列子便有迂僻处,左氏亦然,皆好高而少事实。因言列子语,佛氏多用之。庄子全写列子,又变得峻奇。列子语温纯,柳子厚常称之。 高氏《子略》曰:太史公史殊不传列子,如庄周所载许由、务光之事。汉去古未远也,许由、务光往往可稽,迁犹疑之。所谓御寇之说,独见於寓言耳,迁於此讵得不致疑耶?周之末篇,叙墨翟、禽滑、慎到、田骈、关尹之徒,以及於周,而御寇独不在其列,岂御寇者,其亦所谓鸿蒙、列缺者欤?然则是书与《庄子》合者十七章,其尤有浅近迂僻者,特出於後人会萃而成之耳。至於“西方之人,有圣者焉,不言而自信,不化而自行”,此故有及於佛,而世尤疑之。夫天毒之国,纪於《山海》;竺乾之师,於柱史,此杨文公之文也。佛之为教,已见於是,何待於此时乎?然其可疑可怪者,不在此也。 ※《列子释文》二卷 晁氏曰:唐殷敬顺撰。敬顺尝为当涂丞。 ※《郭象注庄子》十卷 晁氏曰:庄周撰,郭象注。周为蒙漆园吏。按《汉书志》本五十二篇,晋向秀、郭象合为三十三篇;《内篇》八,《外篇》十五,《杂篇》十一。唐世号《南华真经》。自孔子没,天下之道术日散。老聃始著书垂世,而虚无自然之论起。周又从而羽翼之,掊击百世之圣人,殚残天下之圣法而不忌,其言可谓反道矣。自荀卿、杨雄以来,诸儒莫不辟之,而放者犹谓自游方之外,尊其学以自肆。於是乎礼教大坏,戎狄乱华,而天下横流,两晋之祸是已。自熙甯、元丰之後,学者用意过中,见其书末篇论天下之道术,虽老聃与其身皆列之为一家而不及孔子,莫不以为阳讠此孔子而阴尊焉,遂引而内之,殊不察其言之指归宗老氏邪,宗孔氏邪?既曰宗老氏矣,讵有阴助孔子之理也邪?至其论道术而有是言,盖不得已耳。夫盗之暴也,又何尝不知主人之为主人邪?顾可以其智及此,遂以为尊我,开关揖而进之乎?窃惧夫祸之过乎两晋也。 东坡苏氏《庄子祠堂记》曰:谨按《史记》,庄子“与梁惠王、齐宣王同时。其学无所不窥,然要本归於老子之言。故其著书十馀万言,大抵率寓言也。作《渔父》、《盗》、《去箧》,以诋訾孔子之徒,以明老子之术。”此知庄子之粗者。余以为庄子盖助孔子者,要不可以为法耳。楚公子微服出亡,而门者难之,其仆操而骂曰:“隶也不力,门者出之。”事固有倒行而逆施者,以仆为不爱公子则不可,以为事公子之法亦不可。故庄子之言皆实予而文不予,阳挤而阴助之。其正言盖无几,至於诋訾孔子,未尝不微见其意。其论天下道术,自墨翟、禽滑、彭蒙、慎到、田骈、关尹、老聃之徒,以至於其身,皆以为一家,而孔子不与,其尊之也至矣。然余尝疑《盗》、《渔父》则若真诋孔子者,至於《让王》、《说剑》,皆浅漏不入於道。反覆观之,得其寓言之终曰:“阳子居西游於秦,遇老子,老子曰:‘而睢睢,而于々,而谁与居。太白若辱,盛德若不足。’阳子居然变容。其往也,舍者将迎,其家公执席,妻执巾栉,舍者避席,炀者避灶。其反也,舍者与之争席矣。”去其《让王》、《说剑》、《渔父》、《盗》四篇,以合於《列御寇》之篇,曰“列御寇之齐,中道而反,曰:‘吾惊焉,吾食於十浆而五浆先饣鬼’”然後悟而笑曰,是固一章也。庄子之言未终,而昧者剿之,以入其言,余不可以不辩。凡分章名篇,皆出於世俗,非庄子之本意。 《朱子语录》曰:庄、列亦似曾点底意思,他也不是专学老子,吾儒书他都看来,不知如何被他卓见这个物事,便放浪去了。今禅学也是恁地。列、庄本杨朱之学,故其书多引其语。庄子说:“子之於亲也,命也,不可解於心。”至臣之於君,则曰:“义也,无所逃於天地之。”是他看得那君臣之义,似是逃不得,不奈何,须着臣伏他。更无一个自然相胥为一体处,可怪!故孟子以为无君,此类是也。又庄子比列子见较高,气较毫,他是事事识得,又蹴踏了,以为不足为。列子有规矩。问:“庄子、孟子同时,何不曾相遇?又不闻相道及?”先生曰:“庄子当时也无人宗之,他只是在僻处自说。孟子平生足迹只在齐、鲁、滕、大梁之,不曾过大梁之南。庄子自是楚人,想见声闻止於梁而止。然当时南方亦多异端,如陈良之类是也。”
陈氏曰:按晋郭象传,向秀解庄子,未竟而卒,颇有别本迁流。象窃以为已注,乃自注《秋水》、《至乐》二篇,又易《马蹄》一篇,其馀点定文句而已。其後秀义别出,故今有向、郭二《庄》,其义一也。然向义今不传,但时见陆氏《释文》。 ※《庄子音义》三卷 陈氏曰:唐陆德明撰。即《经典释文》二十六至二十八卷。 ※成元英《庄子疏》三十三卷 晁氏曰:唐道士成元英撰。本郭象注,为之疏义。元英字子实,陕州人,隐居东海。贞观五年,召至京师,加号西华法师。永徽中,流郁州,不知坐何事。书成,道士元庆邀文学贾鼎就授大义。序云:“周字子休,师长桑公子。《内篇》理深,故别立篇目。《外篇》、《杂篇》,其题取篇目二字而已。 ※文如海《庄子疏》十卷 晁氏曰:唐文如海撰。如海,明皇时道士也。以郭象注放乎自然而绝学习,失庄生之旨,因再为之解。凡九万馀言。 ※吕吉甫注《庄子》十卷 晁氏曰:皇朝吕惠卿撰。吉甫,惠卿字也。元丰七年,先表进《内篇》,馀续成之。 ※王元泽注《庄子》十卷 晁氏曰:皇朝王字元泽撰。 ※《东坡广成子解》一卷
晁氏曰:皇朝苏轼撰。取《庄子》中”黄帝问道於广成子“一章为之解。景迂尝难之。其序略曰:“某晚玷先生荐贤中,安敢与先生异论?然先生许我不苟,同翰墨具在。” ※《冠子》八卷 晁氏曰:班固载:“冠子,楚人。居深山,以羽为冠。”著书一篇,因以名之。至唐韩愈称爱其《博选》、《学问篇》,而柳宗元以其多取贾谊《赋》,非斥之。按《四库书目》、《冠子》三十六篇,与愈合,已非《汉志》之旧。今书乃八卷,前三卷十三篇,与今所传《墨子》书同。中三卷十九篇,愈所称两卷皆在,宗元非之者,篇名《世兵》亦在。後两卷有十九论,多称引汉以後事,皆後人杂乱附益之。今削去前後五卷,止存十九篇,庶得其真。其词杂黄、老刑名,意皆浅鄙,宗元之评盖不诬。 昌黎韩愈《读冠子》曰:《冠子》十九篇,其词杂黄、老刑名。其《博选篇》“四稽五至”之说当矣。使其人遇时,授其道而施於国家,功德岂少哉?《学问篇》称“贱生於无所用,中流失船,一壶千金”者,余三读其词而悲之。文字脱谬,为之正三十有五字,乙者三,灭者二十有二,注十有二字云。 河东柳氏《辩冠子》曰:“余读贾谊《赋》,嘉其词,而学者以为尽出《冠子》(《冠子》十九篇,论三才变通、古今治乱之道,其《世兵篇》头与《赋》相乱)。余往来京师,求《冠子》,无所见,至长沙始得其书。读之,尽鄙浅言也,惟谊所引用为美,馀无可者。吾意好事者伪为其书,反用《赋》以文饰之,非谊有取之决也。太史公《伯夷列传》称贾子曰:“贪夫徇财,烈士徇名,夸者死权。”不称冠子。迁号为博极群书,假令当时有其书,迁岂不见耶?假令真有《冠子》书,亦必不取《鹏赋》以充入之者,何以知其然邪?曰不类。 高氏《子略》曰:《列仙传》曰:“冠子,楚人,隐居。著书言道家事,则尽出於黄、老矣。”其书有曰:“小人事其君,务蔽其明,塞其聪,乘其威,以灼热天下。天高不难追,有福不可请,有祸不可违。”其言如此,是盖未能忘情於斯世者。 周氏《涉笔》曰:韩文《读冠子》,仅表出首篇“四稽五至”末章“一壶千金”,盖此外文势阙,自不足录。柳子厚则断然以为非矣。按《王篇》所载,全用楚制,又似非贾谊後所为。先王比闾起教,乡遂达才,道广法宽,尊上帅下,君师之义然也。今自五长、里有司、扁长、乡师、县啬夫、郡大夫递相传告,以及柱国、令尹。然动辄有诛,柱国灭门,令尹斩首,举国上下,相持如东湿,而三事六官,亦皆非所取,通与编氓用三尺法,此何典也?处士山林谈道可也,乃妄论王政何哉? 陈氏曰:陆佃解。今书十九篇,韩吏部称十有六篇,故陆谓其非全。韩公颇道其书,而柳以尽鄙浅言。自今考之,柳说为长。 《崇文总目》:今书十五篇,述三才变通、古今治乱之道。唐世尝辩此书後出,非古所谓《冠子》者。 ※《亢仓子》二卷 晁氏曰:唐柳宗元曰:“太史公为《庄周列传》,称其为书,《畏累》《亢仓子》,皆空言无事实。今世有《亢仓子》书,其首篇出《庄子》,而益以庸言。盖周所云者,尚不能有事实,又况取其语而益之者?其为空言尤也。刘向、班固录书无《亢仓子》,而今之为术者,乃始为之传注,以教於世,不亦惑乎!”按唐天宝元年,诏号《亢仓子》为《洞灵真经》,然求之不获。襄阳处士王士元谓“《庄子》作《庚桑子》,太史公《列子》作《亢仓子》,其实一也。”取诸子文义类者,补其亡。今此书乃士元补亡者,宗元不知其故而遽诋之,可见其锐於讥议也。其书多作古文奇字,岂内不足者,必假外饰欤?何璨注。 高氏《子略》曰:开天、元宝,天子方乡道家者流之说,尊表老氏、庄、列又以《亢桑子》号《洞灵真经》,既不知其人之仙否,又不识其书之可经,一旦表而出之,固未始有此书也。处士王褒乃趋世好,迫上意,撰而献之。今读其篇,往往采诸《列子》、《文子》,又采《吕氏春秋》、《新序》、《说苑》,又时采诸《戴氏礼》,源流不一,往往论殊而辞异,可谓杂而不纯,滥而不实者矣。
周氏《涉笔》曰:《庚桑楚》固寓言,然所居以忘言化俗,以醇和感天。今所著切切用诛罚政术,盖全未识庚桑者。其称“危代以文章取士,剪巧绮滥益至,”正指唐事。又补贼广引俟赦,率是狱案文书。又一乡、一县、一州,被青紫章服,皆近制。既为唐人短浅者无书不烦子厚掊击也。惟《农道》一书可读,自合孤行。 陈氏曰:首篇所载,与庄子《庚桑楚》同。“亢仓”者,“庚桑”声之变也。《崇文总目》凡九篇。 ※《关尹子》九卷 陈氏曰:周关令尹喜,盖与老子同时,启老子著书言道德者。按《汉志》有《关尹子》九篇,而《隋》、《唐》及《国史志》皆不著录,意其书亡久矣。徐藏子礼得之於永嘉孙定,首载刘向校定序,末有葛洪後序。未知孙定从何传授,殆皆依也。序亦不类向文。 ※《素书》一卷 晁氏曰:题黄石公著。凡一千三百六十六言。其书言治国治家治身之道,庞杂无统,盖采诸书以成之者也。 陈氏曰:後人傅会依以为之者。 ※无尽居士注《素书》一卷 晁氏曰:皇朝张商英注。商英称《素书》凡六篇。按《汉书》黄石公圯上授子房,世人多以《三略》为是,盖误也。晋乱,有盗发子房冢,玉枕中获此书。商英之言,世未有信之者。 ※七贤注《阴符经》一卷,李筌注《阴符经》一卷 晁氏曰:唐少室山人布衣李筌注。云:“《阴符经》者,黄帝之书。或曰受之广成子,或曰受之元女,或曰黄帝与风后、玉女论阴阳六甲,退而自著其事。阴者暗也,符者合也。天机暗合於事机,故曰‘阴符’。”皇朝黄庭坚鲁直尝跋其後,云:“《阴符》出於李筌。熟读其文,知非黄帝书也。盖欲其文奇古,反诡谲不经,盖糅杂兵家语,又妄说太公、范蠡、鬼谷、张良、诸葛亮训注,尤可笑。惜不经柳子厚一掊击也。” 《朱子语录》:闾邱主簿《进黄帝阴符经传》。先生说:“《握奇经》等文字,恐非黄帝作,唐李筌为之。圣贤言语自平正,无跷欹如许。”
《崇文总目》:自太公而下,注传尤多。今集诸家之说合为一书,若太公、范蠡、鬼谷子、诸葛亮、张良李淳风、李筌、李合、李鉴、李锐、杨晟凡十一家,自淳风以下皆唐人。又有“传曰”者,不详何代人。太公之书,世远不传,张良本传,不云著书,二说疑後人假托云。又有《阴符经叙》一卷,不详何代人叙,集太公以後为《阴符经》注者凡六家,并以惠光嗣等传附之。 ※《阴符机》一卷 《崇文总目》:唐李靖撰。以谓“阴符”者,应机制变之书,破演其说,为《阴符机》。又有《势滋》及《论合》三篇。 ※《阴符经太无传》一卷,《阴符经辩合论》一卷 《崇文总目》唐张果传。或曰果於《道藏》得此传,不详何代人所作,因编次而正之。今别为古字,盖当时道书所得之本也。 ※《阴符经正义》一卷 《崇文总目》:唐韦洪撰。 ※《阴符经要义》一卷,《阴符经小解》一卷 《崇文总目》:题云元解先生撰,不详何代人。 ※《天机子》一卷 晁氏曰:不著撰人。凡二十五篇。或曰一名《阴符二十四机》,诸葛亮撰。予观其词旨,殆李筌所为尔,托之孔明也。载《道藏》中。 ※《阴符元机》一卷
《崇文总目》:唐李筌撰。自号少室山达观子。筌好神仙,尝於嵩山虎口岩石壁得《黄石阴符》本,题云“魏道士寇谦之传诸名山”。筌虽略钞记,而未晓其义。後入秦骊山,逢老母传授。 陈氏曰:即《阴符经》也。监察御史新安朱安国注。此书出於李筌,云得於骊山老母,旧志列於道家。安国以为兵书之祖。要之非古书也。 ※《无能子》三卷 晁氏曰:不著撰人。唐光启三年,天子在褒。寓三辅景氏舍,成书三十篇,述老、庄自然之旨,《总目》录之道家。 陈氏曰:《唐志》云光启间隐民,盖其自叙。 ※《四子治国枢要》四卷 晁氏曰:唐范乾九集。四子谓《庄子》、《文子》、《列子》、《亢仓子》。其意以为黄、老之道,内足以修身,外足以治国者。分为二十门。 ※《元真子外篇》三卷 陈氏曰:唐隐士金华张志和撰。唐《元真》十二卷,今才三卷,非全书也。既曰《外篇》,则必有《内篇》矣。志和事迹,详见余所集《碑传》。《庄子十论》一卷 陈氏曰:题李士表撰。未详何人。 ●卷二百十二 经籍考三十九 ○子(法家 名家 墨家 纵横家)
《汉 艺文志》:法家者流,出於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敕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恩,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於残害至亲,伤恩厚薄。 《汉志》:十家,二百一十七篇。 《隋志》:六部,合七十二卷。 《唐志》:十五家,十五部,一百六十六卷(尹知章以下不著二家,二十五卷)。 《宋三朝志》:七部,六十七卷。 《宋两朝志》:三部,二十六篇。 《宋中兴志》:四家,四部,五十卷。 ※《管子》二十四卷 晁氏曰:刘向所定,凡九十六篇,今亡十篇。世称齐管仲撰。杜佑《指略》序云:“唐房元龄注。其书载管仲将没,对桓公之语,疑後人续之。而注颇浅陋,恐非元龄,或云尹知章也。”管仲九合诸侯,以尊王室,而三归反坫,僭拟邦君,是以孔子许其仁,而陋其不知礼,义者以故谓仲但知治人而不知治己。予读仲书,见其谨政令,通商贾,均力役,尽地利,既为富强又颇以礼义廉耻化其国俗。如《心术》、《白心》之篇,亦尝侧闻正心诚意之道。其能一正天下,致君为五伯之盛,宜矣。其以泰侈闻者,盖非不知之,罪在於志意易满,不能躬行而已。孔子云尔者,大抵古人多以不行礼为不知礼,陈司败讥昭公之言亦如此。然则其为书固无不善也,後之欲治者庶几之,犹可以制四夷而安中国,学者何可忽哉!因为是正其文字而辩其音训云。 东坡苏氏曰:尝读《周官》司马法,得军旅什伍之数。其後读管夷吾书,又得管子所以变周之制。盖王者之兵出於不得已,而非以求胜敌也,故其为法,要以不可收而已。至於桓、文,非决胜无以定霸,故其法在必胜。繁而曲者,所以为不可败也;简而直者,所以为必胜也。 水心叶氏曰:《管子》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莫知谁所为。以其言毛嫱、西施、吴王好剑推之,当是春秋末年。又“持满定倾,不为人客”等,亦种、蠡所遵用也。其时固有师传,而汉初学者讲习尤著,贾谊、晁错以为经本,故司马迁谓“读管氏书,详哉其言之也”。篇目次第,最为整比,乃汉世行书。至成、哀,向、歆论定群籍,古文大盛,学者虽疑信未明,而管氏、申、韩由此稍绌矣。然自昔相承,直云此是齐桓、管仲相与谋议唯诺之辞。余每惜晋人集诸葛亮事,而今不存。使管子施设果传於世,士之浅心既不能至周、孔之津涯,随其才分亦足与立,则管仲所亲尝经纪者,岂不足为之标指哉?惟夫山林处士,妄意窥测,借以自名,王术始变;而後世信之,转相疏剔,幽蹊曲径,遂与道绝。而此书方为申、韩之先驱,鞅、斯之初觉。民罹其祸,而不蒙其福也。哀哉!又曰:管氏书独盐为後人所遵,言其利者无不祖管仲,使之蒙垢万世,甚可恨也!《左传》载晏子言“海之盐蜃,祈望守之”,以为衰微之苛敛,陈氏因为厚施,谋取齐,而齐卒以此亡。然则管仲所得,齐以之伯,则晏子安得非之?孔子以小器卑管仲,责其大者可也,使其果猥琐为市人不肯为之术,孔子亦不暇责矣。故《管子》之尤谬妄者,无甚於《轻重》诸篇。 高氏《子略》曰:先王之制,其盛极於周。后稷、公刘、太王、王季、文、武、成、康、周公之所以创周者,非一人之力,一日之勤,经营之难,积累之素,况又有出於唐、虞、夏、商之旧者。及其衰也,一夫之谋,一时之利,足以销靡破凿,变徙划蚀,而迄无馀脉。吁!一何易耶!九合之力,一霸之图,於齐何有也,使天下一於兵而忘其为农,天下一於利而忘其为义。孰非利也,而乃攻之以贪,骋之以诈;孰非兵也,而乃趋之以便,行之以巧。一切先王之所以经制天下者,烟散风靡,无一可传。呜呼,仲其不仁也哉!而况井田既坏,概量既立,而商鞅之毒益滋矣。封建既隳,《诗》、《书》既燎,而李斯之祸益惨矣。ム谁之咎耶?汉、唐之君,贪功苟利,兵穷而用之无法,民削而诛之无度,又有出於管仲、鞅、斯之所不为者。岂无一士之智,一议之精,区区有心於复古而卒不可复行?盖三代之法甚坏而扫地久矣!坏三代之法,其一出於管仲乎!
周氏《涉笔》曰:《管子》一书,杂说所丛。予尝爱其统理道理名法处过於馀子,然他篇自语道论法,如《内业》、《法禁》诸篇,又偏不相丽。虽然观物必於其聚,《文子》、《淮南》徒聚众词,虽成一家,无所收采,《管子》聚其意者也。粹羽错色,纯玉声,时有可味者焉。 陈氏曰:按《汉志》,《管子》八十六篇,列於道家。《隋》、《唐志》著之法家之首。今篇数与《汉志》合,而卷视《隋》、《唐》为多。《管子》似非法家,而世皆称管、商,岂以其标术用心之同故邪?然以为道家则不类。今从《隋》、《唐志》。 《崇文总目》曰:唐国子博士尹知章注。按《吴兢书目》,凡书三十卷,自存十九卷,自《列势解》篇而下十一卷己亡。又有《管氏指略》二卷,唐杜佑撰。采《管氏》章句之要,共为十篇。 ※《商子》五卷 晁氏曰:秦公孙鞅撰。鞅,卫之庶孽,好刑名之学。秦孝公委以政,遂致富强,後以反诛。鞅封於、商,故以名。其书本二十九篇,今亡者三篇。太史公既论鞅刻薄少恩,又读鞅开塞书,谓与其行事相类,卒受恶名,有以也。《索隐》曰:“开谓刑严峻则政化开,塞谓布恩惠则政化塞。”今考其书,司马贞盖未尝见之,妄为之说耳。《开塞》乃其第七篇,谓道塞久矣,今欲开之,必刑九而赏一;刑用於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於告奸,则细过不失;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矣。由此观之,鞅之术无他,特恃告讦而止耳。故其治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告奸者与杀敌同赏。此秦俗所以日坏,至於父子相夷,而鞅不能自脱也。太史公之言,信不诬矣。 周氏《涉笔》曰:商鞅书亦多附会後事,拟取他辞,非本所论著也。其精确切要处,《史记》列传包括已尽,今所存大抵滥淫辞,无足观者。盖“有地不忧贫,有民不忧弱”,凡此等语,殆无几也。此书专以诱耕督战为根本。今云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农无粜则窳惰之农勉,商无籴则多岁不加乐。夫积而不粜,不耕者诚困矣,力田者何利哉?暴露如邱山,不时焚烧,无所用之。管子谓“积多而食寡,则民不力”,不知当时何以为馀粟地也。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则商估少而农不酣,然则酒肉之用废矣。凡《史记》所不载,往往为书者所附合,而未尝通行者也。秦方兴时,朝廷官爵岂有以货财取者?而卖权者以求货,下官者以冀迁,岂孝公前事耶? 陈氏曰:《汉志》二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又亡其一。 ※《慎子》一卷 陈氏曰:赵人慎到撰。《汉志》四十二篇,先於申、韩,申、韩称之。《唐志》十卷,滕辅注。今麻沙刻本才五篇,固非全书也。按庄周、荀卿皆称田骈、慎到,到赵人;骈,齐人,见於《史记》列传。今《中兴馆阁书目》乃曰浏阳人。浏阳在今潭州,吴时始置县,与赵南北了不相涉,盖据书坊所称,不知何谓也。《崇文总目》言三十七篇。 周氏《涉笔》曰:稷下能言者如慎到,最为屏去缪悠,剪削枝叶,本道而附於情,主法而责於上,非田骈、尹文之徒所能及。五篇虽简约,而明白纯正,统本贯末。加云“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故立天子以为天下”,“君不择其下,为下易,莫不容,故多下,多下之谓大上”,“人不得其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自古论王政者,能及此鲜矣。又云“君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法虽不善,犹愈於无法”。今通指慎子为刑名家,亦未然也。孟子言王政不合,慎子述名法不用,而驺忌一说遇合,不知何所明也。 ※《韩子》二十卷 晁氏曰:韩非撰。非,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作《孤愤》、《五蠹》、《说林》、《说难》十馀万言。秦王见其书,叹曰:“得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急攻韩,得非。复用李斯之毁,下吏使自杀。书凡五十五篇。其极刻无诚悃,谓夫妇父子举不足相信,而有《解老》、《喻老》篇,故太史公以为大要皆原於《道德》之意。夫老子之言高矣,世皆怪其流裔何至於是,殊不知老子之书,有“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及“欲上人者,必以其言下之;欲先人者,必以其身後之”之言,乃诈也。此所以一传而为非欤。
高氏《子略》曰:今读其书,往往尚法以神其用,薄仁义,厉刑名,背《诗》、《书》,课名实,心术辞旨,皆商鞅、李斯治秦之法,而非又欲凌跨之。此始皇之所投合,而李斯之所忌者。非迄坐是为斯所杀,而秦即以亡,固不待始皇之用其言也。《说难》一篇,殊为切於事情者,惟其切切於求售,是以先为之说,而後说於人,亦庶几万一焉耳。太史公以其说之难也,固尝悲之。太史公之所以悲之者,抑亦有所感慨焉而後发欤?呜呼!士不遇,视时以趋,使其尽遇,固无足道,而况《说难》、《孤愤》之作,有如非之不遇者乎?扬雄氏曰:“秦之士贱而拘”,信哉! 右法家。 《汉 艺文志》:名家者流,盖出於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此其所长也。及{敫言}者为之({敫言}者讦也,音工钓反),则苟钩钅瓜析乱而已(钅瓜,破也,音普盖反,又音普狄反)。 《汉志》:七家,三十六篇。 《隋志》:四部,七卷。 《唐志》:十二家,十二部,五十五卷。 《宋三朝志》:五部,一十八卷。 ※《尹子》二卷 陈氏曰:周尹文撰。仲长氏所定。序称尹文齐宣王时居稷下,学於公孙龙,龙称之。而《前汉 艺文志》叙此书在龙书上。颜师古谓尝说齐宣王,在龙之前。《史记》云公孙龙客於平原君,君相赵惠文王,文王元年,齐宣没已四十馀岁矣。则知文非学於龙者也。今观其书,虽专言刑名,然亦宗六艺,数称仲尼,其叛道者盖鲜。岂若龙之不宗贤圣,好怪妄言哉!李献臣云:“仲长氏,统也。熙伯,缪袭字也。”《传》称统卒於献帝逊位之年,而此云“黄初末到京师”,岂史之误乎?此本富顺李氏家藏书,谬误殆不可读,因为是正其甚者,疑则阙焉。 高氏《子略》曰:班固《艺文志》名家者流,录《尹文子》。其书言大道,又言名分,又曰仁义礼乐,又言法术权势,大略则学老氏而杂申、韩也。其曰:“民不畏死,由过於刑罚者也。刑罚中则民畏死,畏死则知生之可乐,知生之可乐,故可以死惧之。”此有希於老氏者也。又有不变之法,理众之法,平准之法,此有合於申、韩。然则其学杂矣,其识淆矣,非纯乎道者也。仲长统为之序,以子学於公孙龙。按龙客於平原君,赵惠文王时人也。齐宣王死,下距赵王之立四十馀年矣,则子之先於公孙龙为甚明,非学乎此者也。晁氏尝称其“宗六艺,数称仲尼。”熟考其书,未见所以称仲尼、宗六艺者,仅称诛少正卯一事耳。呜呼,士之生於春秋、战国之,其所以薰蒸染习,变幻捭阖,求骋於一时,而图其所大欲者,往往一律而同归。其能屹立中流,一扫群异,学必孔氏,言必《六经》者,孟子一人而已。 容斋洪氏《随笔》曰:尹文子文仅五千言,议论亦非纯本黄、老者,详味其言,颇流而入於兼爱。《庄子》末章,序天下之治方术者,曰:“不累於俗,不饰於物,不苟於人,不忮於众。愿天下之安甯,以活民命,人我之养,毕足而止,以此白心,古之道术有在於是者。宋钅开、尹文闻其风而悦之,作为华山之冠以自表。虽天下不取,强聒而不舍者也。其为人太多,其自为太少。”盖亦尽其学云。荀卿《非十二子》有宏钅开,而文不预。又别一书曰《尹子》,五卷,共十九篇。其言论肤浅,多及释氏,盖晋、宋时细人所作,非此之谓也。 周氏《涉笔》曰:尹文子稷下能言者,刘向谓其学本庄、老。其书先自道以至名,自名以至法,以名为根,以法为柄。芟截文义。操制深实,必谓圣人无用於救时,而治乱不系於贤不肖。盖所谓尊主权,聚民食,以富贵贫贱斡动宇宙,其为法则然。盖申、商、韩非所共行也。老子曰:“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无事云者,翕张与夺,老氏所持术也。尹文子说之,以为用名法权术,而矫抑残暴之情,则已无事焉,已无事则得天下。然则犹未识老氏所谓道也。
陈氏曰:《汉志》齐宣王时人,先公孙龙。今本称仲长氏撰定,魏黄初末得於缪熙伯;伯又言与宋钅开、田骈同学於公孙龙,则不然也。龙书称尹文,乃借文对齐宣王语,以难孔穿,其人当在龙先,班《志》言之是矣。仲长氏,即统也邪?熙伯名袭。 ※《邓析子》二卷 《崇文总目》:邓析子,战国时人。《汉志》二篇。初,析著书四篇,刘歆有目有一篇,凡五,歆复校为二篇。 晁氏曰:《邓析》二篇,文字讹缺,或以“绳”为“渑”,以“巧”为“功”,颇为是正其谬,且撮其旨意而论之。曰:先王之世,道德修明,以仁为本,以义为辅。诰命谟训则著之《书》,讽讼箴规则寓之《诗》,《礼》、《乐》以彰善,《春秋》以惩恶,其始虽若不同而其归则合。犹天地之位殊而育物之化均,寒暑之气异而成岁之功一,岂非出於道德而然邪!自文、武既没,王者不作,道德晦昧於天下而仁义几於熄。百家之说蜂起,各求自附於圣人,而不见夫道之大全,以其私知臆说,讠华世而惑众。故九流皆出於晚周,其书各有所长而不能无所失,其长盖或有见於圣人,而所失盖各奋其私知,故明者审取舍之而已。然则析之书,岂可尽废哉?《左传》曰:“驷杀析而用其竹刑。”班固录析书於名家之首,则析之学,盖兼名、法家也。今其大旨讦而刻,真其言无可疑者,而其时剿取他书,颇杂不伦,岂後人附益之与? 高氏《子略》曰:刘向曰非子产杀邓析,推《春秋》验之。按《左氏》鲁定公八年,郑驷嗣子太叔为政,明年,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於是为不忠。考其行事,固莫能详,观其立言,其曰“天於人无厚,君於民无厚”,又曰“势者君之舆,威者君之策”,其意义盖有出於申、韩之学者矣。班固《艺文志》乃列之名家。《列子》固尝言其“操两奇之说,设无穷之辞,数难子产之法,而子产诛之。”盖既与《左氏》异矣。《荀子》又言其“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则亦流於申、韩矣。夫《传》者乃曰杀邓析是为不忠,郑以衰弱。夫郑之所以为国者,有若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东里子产润色之,庶几於古矣。子产之告太叔曰:“有德者能以宽服人,其次莫如猛。”子产,惠人也,固已不纯乎德,他何足论哉?不只竹刑之施,而民惧且骇。呜呼!春秋以来,列国棋错,不以利胜,则以威行,与其民揉蔺於争抗侵凌之威,岂复知所谓仁渐义摩者?其民苦矣!固有惠而不知,为政者,岂不贤於以薄为度,以威为神乎?析之见杀,虽之过,亦郑之福也。 ※《公孙龙子》三卷 陈氏曰:赵人公孙龙,为“白马非马”、“坚白”之辩者也。其为说浅陋迂僻,不知何以惑当时之听。《汉志》十四篇,今书六篇。首叙孔穿事,文意重复。 ※《人物志》三卷 晁氏曰:魏邯郸刘劭孔才撰,伪凉敦煌刘注。以人之材器志尚不同,当以”九徵“”八观“,审察而任使之。凡十六篇。劭,郄虑所荐。虑,谮杀孔融者,不知在劭书为何等,而劭受其知也。 陈氏曰:《梁史》无刘,《中兴书目》云尔。晁氏云伪凉人也。 ※《广人物志》十卷 陈氏曰:唐乡贡进士京兆杜周士撰。叙武德至贞元选举荐进人物事实,凡五十五科。
右名家。 《汉 艺文志》曰:墨家者流,盖出於清庙之守。茅屋采椽,是以贵俭;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选士大射,是以尚贤;宗祀严父,是以右鬼(谓信鬼神也);顺四时而行,是以非命(苏林曰:“非有命者,言儒者执有命,而反劝人修德积善,政教与行相反,故讥之也。”如淳曰:“言无吉凶之命,但有贤不肖善恶”);以孝视天下,是以上同(如淳曰:“言皆同,可以治也。”师古曰:“《墨子》有《节用》、《兼爱》、《上贤》、《明鬼神》、《非命》、《上同》等诸篇,故志历序其本意也。视读曰示”),此其所长也。及蔽者为之,见俭之利,因以非礼,推兼爱之意,而不知别亲疏。 《隋志》;三部,一十七卷(《唐志》同)。 《宋志》:只《墨子》一部。 《墨子》十五卷 晁氏曰:宋墨翟撰。战国时为宋大夫,著书七十一篇,以贵俭、兼爱、尊贤、右鬼、非命、上同为说。荀、孟皆非之,韩愈独谓“辩生於末学,非二师之道本然也”。昌黎韩氏《读墨子》曰:儒讥墨以上同、兼爱、上贤、明鬼(上或皆作尚)。而孔子畏大人,居是邦不非其大夫,《春秋》讥专臣,不上同哉?孔子爱亲仁,以博施济众为圣,不兼爱哉?孔子贤贤,以四科进褒弟子,疾没世而名不称,不上贤哉?孔子祭如在,讥祭如不祭者,曰我祭则受福,不明鬼哉儒?墨、同是尧、舜,同非桀、纣,同修身正心以治天下国家,奚不相悦如是哉?余以为辩生於末学,各务售其师之说,非二师之道本然也。孔子必用墨子,墨子必用孔子,不相用不足为孔、墨。 高氏《子略》曰:韩非子谓墨子死,有相里氏之墨,相芬氏之墨,邓陵氏之墨。孔、墨之後,儒分为八,墨离为三,其为说异矣。墨子称尧曰“采椽不斫,茅茨不剪”,称周曰“严父配天,宗祀文王”,又引“若保赤子,发罪惟均”,出於《康诰》、《泰誓篇》,固若依於经、据於礼者。孟子方排之不遗一力,盖闻之夫子曰:“恶似而非者。恶莠,恐其乱苗也;恶郑声,恐其乱雅也;恶紫,恐其乱朱也;恶乡原,恐其乱德也。”墨之为书,一切如庄周,如申、商,如韩非、惠施之徒,虽不辟可也,惟其言近乎伪,行近乎诬,使天下後世人尽信其说,其害有不可胜言者,是以不可不加辟也。 巽岩李氏曰:《墨子》十五卷,所传本甚古,然多脱误,或次第混乱,章句颠倒,往往断烂不可复读。反覆寻究,稍加是正,使相联属,十勤得一二,当其合处,犹符节也。乃知古书讹谬,正坐学者弗习耳,博观深考,尚庶几识其纯全云。 陈氏曰:《汉志》七十一篇,《馆ト书目》有十五卷六十一篇者,多讹脱,不相联属。又二本,止存十三篇者,当是此本也。方杨、墨之盛,独一孟轲诵言非之,谆谆焉惟恐不胜。今杨朱书不传,列子仅存其馀,墨氏书传於世者,亦止於此。孟子越百世益光明,遂能上配孔子,与《论语》并行。异端之学,安能抗吾道哉! 按:自夫子没而异端起,老、庄、杨、墨、苏、张、申、商之徒,各以其知舛驰,至孟子始辞而辟之。然观七篇之书,所以距杨、墨者甚至而阔略於馀子何也?盖老、庄、申、商、苏、张之学,大概俱欲掊击圣人,鄙尧笑舜陋禹,而自以其说胜。老、庄之蔑弃仁义礼法,生於愤世嫉邪,其语虽高虚可听,而实不可行,料当时亦无人宗尚其说,故邹书略不及之。苏、张之功利,申、商之刑名,大抵皆枉寻直尺,媚时取宠,虽可以自售而乡党自好,少知义者亦羞称之。故孟子於二家之说,虽斥绝之而犹未数数然者,正以其与吾儒旨趣,本自冰炭薰莸,游於圣门之徒,未有不知其非者,固毋俟於辩析也。独杨朱、墨翟之言,未尝不本仁祖义,尚贤尊德,而择之不精,语之不详,其流遂至取於无父无君,正孔子所谓“似是而非”,明道先生所谓“淫声美色,易以惑人”者,不容不深锄而力辩之。高氏《子略》之言得之矣,而其说犹未畅,愚故备而言之。韩文公谓“儒、墨同是尧、舜,同非桀、纣”,以为其二家本相为用,而咎末学之辩。呜呼!孰知惟其似同而实异者,正所当辩乎! ※《随巢子》、《胡非子》 洪氏容斋《随笔》曰:《汉书 艺文志》,墨家者流,有《随巢子》六篇,《胡非子》三篇,皆云墨翟弟子也。二书今不复存。马总《义林》所述,各有一卷。随巢之言曰:“大圣之行,兼爱万民,疏而不绝,贤者欣之,不肖者怜之。贤而不欣,是贱德也,不肖不怜,是忍人也。”又有“鬼神贤於圣人”之论。其於兼爱、明鬼,为墨之徒可知。胡非之言曰:“勇有五等:负长剑,赴榛薄,折兕豹,搏熊罴,此猎徒之勇也;负长剑,赴深渊,折蛟龙,搏鼋鼍,此渔人之勇也;登高危之上,鹄立四望,颜色不变,此陶岳之勇也;剽必刺,视必杀,此五刑之勇也;齐威公以鲁为南境,鲁忧之。曹刿匹夫之士,一怒而劫万乘之师,存千乘之国,此君子之勇也。”其说亦卑陋,无过人处。
石林叶氏曰:吾尝从赵全佥得《随巢子》一卷,其乃载唐太宗造明堂事。初不晓名书之意,因读班固《艺文志》,墨家有《随巢子》六篇,注言墨翟弟子,乃知後人因公输之事假此名耳。 ※《晏子春秋》十二卷 晁氏曰:齐晏婴也。婴相景公,此书著其行事及谏诤之言。 陈氏曰:《汉志》八篇,但曰《晏子》。《隋》、《唐》七卷,始号《晏子春秋》。今卷数不同,未知果本书否? 柳氏《辩晏子春秋》曰:司马迁《读晏子春秋》高之,而莫知其所以为书。或曰晏子为之而人接焉,或曰晏子之後为之,皆非也。吾疑其墨子之徒有齐人者为之。墨好俭,晏子以俭名於世,故墨子之徒尊著其事,以增高为已术者。且其旨多尚同、兼爱、非乐、节用、非厚葬久丧者,是皆出墨子。又非孔子、好言鬼事、非儒、明鬼,又出墨子。其言问枣及古冶子等,尤怪诞(《晏子春秋》曰:“公孙栖、田开疆、古冫合子事景公,勇而无礼,晏子言於公,饣鬼之二桃,曰三子计功而食之云。公孙栖、田开疆曰:‘吾勇不若子,功不逮子,取桃不让,是贪也;然而不死,无勇也。’皆反其桃,契领而死。古冶子曰:‘三子死之,吾独生,不仁。’亦契领而死。”)。又往往言墨子闻其道而称之,此甚显白者。自刘向歆、班彪固父子,皆录之儒家中。甚矣,数子之不详也!盖非齐人不能具其事,非墨子之徒则其言不若是。後之录诸子书者,宜列之墨家。非晏子为墨也,为是书者,墨之道也。 《崇文总目》:《晏子》八篇,今亡。此书盖後人采婴行事为之,以为婴撰则非也。 右墨家。 《汉 艺文志》:从横者流,盖出於行人之官。孔子曰:“诵《诗》三百,使於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又曰:“使乎!使乎!”言其当权事制宜,受命而不受辞,此其所长也。及邪人为之,则上诈谖而弃其信(谖,诈言也)。 《汉志》:十二家,一百七篇。 《隋志》:二部,合六卷。 《唐志》:四部,十五卷。 《宋中兴志》:三家,三部,四十六卷。
※《鬼谷子》三卷 晁氏曰:鬼谷先生撰。按《史记》,战国时隐居颖川阳城之鬼谷,因以自号。长於养性治身,苏秦、张仪师之。叙谓此书即授二子者,言捭阖之术,凡十三章。《本经》、《持枢》、《中经》三篇,梁陶弘景注。《隋志》以为苏秦书,《唐志》以为尹知章注,未知孰是。陆龟蒙诗谓鬼谷先生名训,不详所从出。柳子厚尝曰(云云见後段)。来鹄亦曰:“鬼谷子昔教人诡绐缴︳,揣测忄佥渭之术,审备於章旨,六国时得知者,惟仪、秦而已。如捭阖、飞箝,实今之尝态。”是知渐漓之後,不读鬼谷子书者,其行事皆得自然符契也。昔仓颉作文字,鬼为之哭。不知鬼谷作是书,鬼何为耶?世人欲知鬼谷子者,观二子之言略尽矣。故掇其大要著之篇。 柳氏《辩鬼谷子》曰:元冀好读古书,然甚贤《鬼谷子》,为其《指要》几千言。《鬼谷子》要为无取,汉时刘向、班固录书无《鬼谷子》。《鬼谷子》後出,而险峭薄(音戾),恐其妄言乱世难信,学者宜其不道。而出之言纵横者,时葆其书。尤者,晚乃益出《七术》(《鬼谷子》下篇有《阴符七术》,谓《盛神法五龙》、《养志法灵龟》、《宝意法腾蛇》《分威法仗能》《散势法鸷鸟》、《转圜法猛兽》、《损兑法灵耆》七章是也),怪谬异甚,不可考校。其言益奇,而道益狭(张云:狭音恰,隘也),使人狂狙失守(狙,子余反),而易於陷坠,幸矣,人之葆之者少。今元子又文之以《指要》,呜呼,其为好术也过矣。 高氏《子略》曰:《鬼谷子》书,其智谋、其数术、其变谲、其辞谈,盖出於战国诸人之表。夫一辟一阖,《易》之神也;一翕一张,老氏之几也。鬼谷之术,往往有得於阖辟翕张之外,神而明之,益至於自放溃裂而不可御。予尝观於《阴符》矣,穷天之用,贼人之私,而阴谋诡秘,有金匮韬略之所不可该者,而《鬼谷》尽得而泄之,其亦一代之雄乎!按刘向、班固录书无《鬼谷子》,《隋志》始有之,列於纵横家。《唐志》以为苏秦之书,然苏秦所记,以为周时有豪士隐者,居鬼谷,自号鬼谷先生,无乡里俗姓名字。今考其言,有曰:“世无常责,事无常师。”又曰:“人动我静,人言我听。知性则寡累,知命则不忧。”凡此之类,其为辞亦卓然矣。至若《盛神》、《养志》诸篇,所谓中稽道德之祖,散入神明之颐者,不亦几乎?郭璞《登楼赋》有曰:“揖首阳之二老,招鬼谷之隐士。”又《游仙诗》曰:“青溪千馀仞,中有一道士。借问此何谁?云是鬼谷子。”可谓慨想其人矣。徐广曰:“颍川阳城有鬼谷。”注其书者,乐台、皇甫谧、陶弘景、尹知章。 ※《战国策》十三卷 《崇文总目》:汉护左都水使者、光禄大夫刘向录。旧号或曰《国策》,或曰《国事》,或曰《短长》,或曰《事语》,或曰《长书》,或曰《修书》。向以战国时游士辅所用之国,为之策谋,宜为《战国策》。凡十二国三十三篇,继春秋以後,记楚、汉之兴,总二百五十年事。今篇卷亡缺,第二至十、三十一至三阙。又有後汉高诱注,本二十卷,今缺第一、第五、第十一至二十,止存八卷。 晁氏曰:汉刘向校定三十三篇。东、西周各一,秦五,齐六,楚、赵、魏各四,韩、燕各三,宋卫、中山各一。旧有五号,向以为皆战国时游士策谋,改定今名。其事则上继春秋,下记汉、楚之起,凡二百四、五十年之。《崇文总目》多缺,至皇朝曾巩校书,访之士大夫家,其书始复完。汉高诱注,今止十篇,馀逸。历代以其记诸国事,载於史类。予谓其纪事不皆实录,难尽信,盖出於学纵横者所著,当附于此。 南丰曾氏序曰:向叙此书,言周之先,明教化,修法度,所以大治。其後谋诈用而仁义之道塞,所以大乱。其说既美矣。卒以谓此书,战国之谋士,度时君之所能行,不得不然,则可谓惑於流俗,而不笃於自信者也。夫孔、孟之时,去周之初已数百岁,其旧法巳亡,旧俗已熄久矣。二子乃独明先王之道,以为不可改者,岂将强天下之主以後世之所不可为哉?亦将因其所遇之时,所遭之变,而为当世之法,使不失乎先王之意而已。二帝三王之治,其变固殊,其法固异,而其为国家天下之意,本末先後,未尝不同也。二子之道,如是而已。盖法者所以变也,不必尽同,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此理之不易者也。故二子者守此,岂好为异论哉?能勿苟而已矣。可谓不惑乎流俗,而笃於自信者也。战国之游士则不然,不知道之可信,而乐於说之易合。其设心注意偷为一切之计而已。故论诈之便而讳其败,言战之善而蔽其患。其相率而为之者,莫不有利焉而不胜其害也,有得焉而不胜其失也。卒至苏秦、商鞅、孙膑、吴起、李斯之徒,以亡其身,而诸侯及秦用之者,亦灭其国。其为世之大祸明矣,而俗犹莫之悟也。惟先王之道,因时变,为法不同,而考之无疵,用之无弊。故古之圣贤,未有以此而易彼也。或曰:“邪说之害正也,宜放而绝之,则此书之不泯,其可乎?”对曰:“君子之禁邪说也,固将明其说於天下,使当世之人,皆知其说之不可从,然後以禁则齐;使後世之人,皆知其说之不可为,然後以戒则明,岂必灭其籍哉?放而绝之,莫善於是。是以孟子之书,有为神农之言者,有为墨子之言者,皆著而非之。至於此书之作,则上继春秋,下至楚、汉之起,二百四、五十年之,载其行事,固不得而废也。”此书有高诱注者二十一篇,或曰二十二篇。《崇文总目》存者八篇,今存者十篇云。 容斋洪氏《随笔》曰:刘向叙《战国策》,言其书错乱相揉莒,本字多脱误为半字,以“赵”为“肖”,以“齐”为“立”,如此类者多。余按今传於世者,大抵不可读,其《韩非子》、《新序》、《说苑》、《韩诗外传》、《高士传》、《史记索隐》、《太平御览》、《北堂书钞》、《艺文类序》诸书所引用者,多今本所无。向博极群书,但择焉不精,不止於文字脱误而已。惟太史公《史记》所采之事九十有三,则明白光艳,悉可稽考,视向为有矣! 高氏《子略》曰:班固称太史公取《战国策》、《楚汉春秋》、陆贾《新语》作《史记》。三书者,一经太史公采择,後之人遂以为天下奇书,予惑焉。每读此书,见其丛脞少伦,同异错出,事或著於秦、齐,又复见於楚、赵,言辞谋议,如出一人之口,虽刘向校定,卒不可正其淆驳,会其统归,故是书之汨,有不可得而辩者。况於《楚汉春秋》、陆贾《新语》乎?二书纪载,殊无奇耳,然则太史公独何有取於此?夫载战国、楚、汉之事,舍三书他无可考者,太史公所以加之采择者在此乎?柳子厚尝谓“左氏《国语》,其闳深杰异,固世之所耽嗜而不已也,而其说多诬淫,不概於圣。余惧世之学者,惑其文采而沦於是非,作《非国语》。”昔读是书,殊是以子厚言之或过矣。反覆《战国策》而後三叹,《非国语》之作,其用意切且深也。予遂效此,尽取《战国策》与《史记》同异,又与《说苑》、《新序》杂见者,各汇正之,名曰《战国策考》。 水心叶氏曰:春秋以後,接秦之兴,无本书可考,司马迁《史记》,杂取诸书及野语流传,会聚之所成也。故战国一节,不敢使与《左传》同,便为成书,直加据定。而《战国策》本迁所凭依,粗有诸国事,读者以岁月验其先後,因之以知得失,或庶几焉。且其设权立计,有系当时利害之大者,学者将以观事变,固不宜略,然十才一二耳。其馀纤碎反覆,徒竞锥刀之细,市井小人之所羞称,所谓不足以挂牙颊也,又乌在其皆可喜而可观哉!夫习於儇陋浅妄之夸说,使与道德礼义相乱,其为学者心术之巨蠹甚矣! ※《鲍氏校定战国策》十卷
陈氏曰:尚书郎括苍鲍彪注。以西周正统所在,易为卷首。其注凡四易藁乃定。 右从横家。 ●卷二百十三 经籍考四十 ○子(杂家) 《汉 艺文志》:杂家者流,盖出於议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见王治之无不贯,此其所长也。及荡者为之,则漫羡而无所归心。 《汉志》:二十家,四百三篇。 《隋志》:九十七部,合二千七百二十卷。 《唐志》:六十四家,七十五部,一千一百三卷(失姓名六家。虞世南以下不著录三十四家,八百十六卷)。 《宋三朝志》:七十部,七百三十三卷。 《宋两朝志》:十二部,七十卷。 《宋四朝志》:一十七部,九十五卷。 《宋中兴志》:一百十九家,一百四十九部,一千七百六卷。
※《范子计然》十五卷 高氏《子略》曰:计然遨游海泽,自称“渔父”。范蠡有请曰:“先生有阴德,愿令越社稷长保血食。”计然曰:“越王乌喙,不可以同利。”蠡之智其有决於此乎。此编卷十有二,往往极阴阳之变,穷历数之微。其言之妙者,有曰:“圣人之变,如水随形。”蠡之所以俟时而动,以见几而作者,其亦有得乎此。计然,濮上人,姓辛名文子,其先晋国公子也。 容斋洪氏《随笔》曰:《汉书 货殖传》:“越王句践困於会稽之上,乃用范蠡、计然,遂报强吴。”孟康注曰:“姓计名然,越臣也。”蔡谟曰:“计然者,范蠡所著书篇名耳,非人也。谓之计然者,所计而然也。群书所称句践之贤佐,种、蠡为首,岂复闻有姓计名然者乎?若有此人,越但用半策,便以致霸,是功重於范蠡,而书籍不见其名,史迁不述其传乎?”颜师古曰:“蔡说谬矣。《古今人表》,计然列在第四等,一名计研。班固《宾戏》‘研、桑心计於无垠’,即谓此耳。计然者,濮上人也,尝南游越,范蠡卑身事之,其书则有《万物录》,事见《皇览》及晋《中经簿》。又《吴越春秋》及《越绝书》,并作计倪。此则‘倪’、‘研’及‘然’,声皆相近,实一人耳。何云书籍不见哉?”予按唐贞元中马总《意林》一书,钞类诸子百馀家,有《范子》十二卷,云:“计然者,蔡邱濮上人,姓辛字文子,其先晋国之公子也。为人有内无外,状貌似不及人。少而明,学阴阳,见微知著。其志沈沈,不肯自显,天下莫知,故称曰计然。时遨游海泽,号曰‘渔父’。范蠡请其见越王,计然曰:‘越王为人乌喙,不可与同利也。’”据此则计然姓名出处,皎然可见。裴る注《史记》,亦知引《范子》。《北史》萧大圜云“留侯追踪於松子,陶朱成术於辛文”,正用此事。曹子建表引《文子》,李善注以为计然。师古盖未能尽也。而《文子》十二卷,李暹注,其序以谓《范子》所称计然,但其书一切以《老子》为宗,略无与范蠡谋议之事。《意林》所编《文子》,正与此同。所谓《范子》,乃别是一书,亦十二卷,马总只载其叙计然及他三事,云“馀并阴阳历数,故不取则与《文子》了不同,李暹之说误也。”《唐艺文志 范子计然》十五卷,注云:“范蠡问,计然答。”列於农家。其是矣,而今不存。 ※《吕氏春秋》二十卷 晁氏曰:秦吕不韦撰,後汉高诱注。按《史记 不韦撰》云:不韦相秦,致辩士,厚遇之。使人人著所闻,集论以为八览、六论、十二记,二十馀万言。以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号曰《吕氏春秋》。暴之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有能增损一字者予之,时人无增损者。高诱以为非不能也,畏其势耳。昔《张侯论》为世所贵,崔浩《五经注》,学者尚之。二人之势,犹能使其书传如此,况不韦权位之盛,学者安敢牾其意而有所更易乎?诱之言是也。然十二记者,本周公书,後儒於《礼记》,善矣。而目之为“吕令”者,误也。 高氏《子略》曰:淮南王尚志谋,募奇士,庐馆一开,天下隽绝驰骋之流,无不雷奋集,蜂议横起,诡作新,可谓一时杰出之作矣。及观《吕氏春秋》,则淮南王书殆出於此者乎!不韦相秦,盖始皇之初也。始皇不好士,不韦则徕英茂,聚豪,簪履充庭,至以千计。始皇甚恶书也,不韦乃极简册,攻笔墨,采精录异,成一家言。吁,不韦何为若此者也,不亦异乎?《春秋》之言曰:“十里之,耳不能闻;帷墙之外,目不能见;三亩之,心不能知。而欲东至开悟,南抚多,西服寿靡,北怀靡耳,何以得哉(四极国名)?”此所以讥始皇也。始皇顾不察哉!韦以此书暴之咸阳门,曰“有能损益一字者予千金”,卒无一敢易者,是亦愚黔之甚矣。秦之士其贱若此,可不哀哉!虽然,是不特人可愚也,虽始皇亦为之愚矣。异时亡秦者,又皆屠沽负贩,无一知书之人,呜呼! 陈氏曰:十二记者,即今《礼记》之《月令》也。 ※《淮南子》二十一卷 晁氏曰:汉刘安撰。淮南厉王长子也。袭封,招致诸儒方士讲论道德,总统仁义,著《内书》二十一篇,号曰《鸿烈》。鸿,大也;烈,明也。以为大明道之言也。避父讳,以“长”为“修”。後汉许慎注。慎自名注曰“记上”。今存《原道》、《ㄈ真》、《天文》、《地形》、《时则》、《览宜》、《精神》、《本经》、《主术》、《缪称》、《齐俗》、《道应》、《汜论》、《诠言》、《邱略》、《说山》、《说林》等十七篇。《李氏书目》亦云第七、第十九亡。《崇文目》则云存者十八篇。盖李氏亡二篇,《崇文》亡三篇。家本又少其一,俟求善本是正之。 容斋洪氏《随笔》曰:淮南王安,招致宾客方术之士,作为《内书》二十一篇,《外书》甚众;又有《中篇》八卷,言神仙黄白之术。《汉书 艺文志》,《淮南内》二十一篇,《淮南外》三十三篇,列於杂家。今所存者二十一卷,盖《内篇》也。寿春有八公山,正安所延致客之处,传记不见姓名,而高诱序以为苏飞、李尚、左吴、田申、雷被、毛被、伍被、晋昌等八人,然惟左吴、雷被、伍被见於史。雷被者,盖为安所斥,而亡之长安上书者,疑不得为宾客之贤者也。 高氏《子略》曰:少爱读《楚辞》、《淮南》、《小山篇》,聱峻磊,他人制作不可企攀者。又慕其《离骚》有传窈窕,多思致,每曰“淮南,天下奇才也。”又读其书二十篇,篇中文章,无所不有,如与《庄》、《列》、《吕氏春秋》、《韩非子》诸篇相经纬表里。何其意之杂出,文之沿衤复也?《淮南》之奇,出於《离骚》;《淮南》之放,得於《庄》、《列》;《淮南》之议论,错於不韦之流;其精好者,又如《玉杯》、《繁露》之书,是又非独出于《淮南》。所谓苏飞、李尚、左吴、田申、雷被、毛被、伍被、大山、小山诸人,各以才智辩谋,出奇驰隽,所以其书驳然不一。虽然,淮南一时所延,盖又非止苏飞之流也。当是时,孝武皇帝隽锐好奇,盖又有甚於《淮南》。《内篇》一陈,与帝心合,内少君,下王母,聘方士,搜蓬莱,神仙谲怪,日日作新,其有感於《淮南》所谓昆仑增城、璇室悬圃、弱水流沙者乎!武虽不仙,犹享多寿,王何为者,卒不克终,士之误人,一至於此。然其文字殊多新特,士之厌常玩俗者,往往爱其书,况其推测物理,探索阴阳,大有卓然出人意表者。惟扬雄氏曰淮:“南说之用,不如太史公之用。太史公之用,圣人将有取焉。淮南,鲜取焉耳。悲夫!” 周氏《涉笔》曰:《淮南子》多本《文子》,因而出入儒、墨、名、法诸家,虽章分事汇,欲成其篇,而本末愈不相应。且并其事,自相舛错,如云:“武王伐纣,载尸而行,海内未定,故不为三年之丧。”又云:“天下未定,海内未辑,武王欲昭文王之令德,使夷狄各以其贿来贡。辽远未能至,故治三年之丧,殡两楹,以俟远方。”当诸子放言之时,不自相考,几无一可信者。又谓武王用太公之计,为三年丧,以不蕃人类。又甚矣!
陈氏曰:按《唐志》,又有高诱注。今本记题许慎注,而详序文即是高诱,不可晓也。序言自诱之少,从同县卢君受其句读。卢君者,植也,与之同县,则诱乃涿郡人。又言建安十年辟司空掾,东郡濮阳令,十七年迁监河东。则诱乃汉末人,其出处略可见。 ※《子华子》十卷 晁氏曰:其传曰:“子华子,程氏,名本,晋人也。”刘向校定其书。按《庄子》称“子华子见韩昭侯”,陆德明以为魏人,既不合。又《艺文志》不录《子华子》书。观其文辞,近世依托为之者也。其书有“子华子为赵简子不悦”,又有“秦襄公方启西戎,子华子观政於秦”。夫秦襄之卒在春秋前,而赵简子与孔子同时,相去几二百年,其牾类如此。且多用《字说》,谬误浅陋,殆元丰以後举子所为耳。 朱子曰:会稽官书版本有《子华子》者,云是程本字子华者所作,孔子所与倾盖而语者,好奇之士多喜补之。以予观之,其词故为艰涩,而理实浅近,其体务为高古,而气实轻浮,其理多取佛老医卜之言,其语多用《左传》、班史中字,其粉饰涂泽、俯仰态度,但如近年後生巧於模拟变撰者所为,不惟决非先秦古书,亦非百十年前文字也。原其所以,因《家语》等书,有孔子与程子倾盖而语一事,而不见其所语者为何说,故好事者妄意此人既为先圣所予,必是当时贤者,可以假托声势,眩惑世人,遂为造此书以傅会之。正如麻衣道者本无言语,氐因小说有陈希夷问钱若水骨法一事,遂为南康军戴师愈者伪造《正易心法》之书以托之也。《麻衣易》予亦尝辩之矣。然戴生朴陋,予尝识之,其书鄙俚不足惑人。此《子华子》者,计必一能文之士所作,其言精丽过《麻衣易》远甚。如论《河图》之二与四,抱九而上,跻六与八,蹈一而下,沉五居其中,据三持七,巧亦甚矣。唯其巧甚,所以知其非古书也。又以《洛书》为《河图》,亦仍刘牧之谬,尤足以见其为近世之作。或云王钅至性之、姚宽令威多作赝书,二人皆居越中,恐出其手,然又恐非其所能及。如《子华子》者,今亦未暇详论其言之得失,但观其书数篇,与前後三序,皆一手文字。其前一篇,托为刘向而殊不类向他书。後二篇乃无名氏岁月,而皆托为之号,类若世之匿名书者。至其首篇“风轮”“水枢”之云,正是并缘释氏之说。其卒章“宗君”“三祥”“蒲璧”等事,皆剽剥他书,傅会为说。其自序出处,又与《孔丛子》载子顺事略相似(《孔丛》亦伪书也)。又言有大造於赵宗者,即指程婴而言。以《左传》考之,赵朔既死,其家内乱,朔之诸弟或放或死,而朔之妻乃晋君之女,故武从其母,畜於公宫,安得所谓大夫屠岸贾者兴兵以灭赵氏,而婴与杵臼以死卫之云哉?且其曰有大造者,又用吕相绝秦语,其不足信明甚。而近岁以来,老成该洽之士亦或信之,固已可怪,至引其说以自证其姓氏之所从出,则又诬其祖矣。大抵学不知本而眩於多爱,又每务欲出於众人之所不知者以为博,是以其弊必至於此,可不戒哉! 周氏《涉笔》曰:子华子所著。刘向序者,文字浅陋不类向,其云善持论,聚徒著书,更题其书,皆非当时事辞。大抵十卷者,编缉见意,鸠聚众语,《老》、《庄》、《荀》、《孟》、《国语》、《素问》、《韩非》、《楚词》俱被剽拾,殆似百家衣葆,其实近时文字。又多解字义,盖古文屡降,至汉世,今文犹未专行。吾尝疑其《三经》後此书方出,故信《字说》而主《老》、《庄》,又论:“治古之时,积美於躬,弗忧於无闻,如击考鼓钟,其传以四达,驿如也。今则不然,荒飚怒号而独秀者先陨,霜露霄零而朱草交槁。媾市之徒,又从而媒孽以髡摇之。萌意於方寸,未有毫分也,而触机阱;展布其四体,未有以为容也,而得[QXDI]梏。抱其一概之操,泯泯默默而愿有以试也,而漫漫之长夜特未旦也。疾雷破山,澍雨如注,鸡鸣於时,而失其所以为司晨也。人寿几何,而期有以待也?”吾反覆其言而悲之,嗟夫!斯人也,是书也,毋乃党禁不开,善类涂地,无所叫号之时乎! 陈氏曰:考前世史志及诸家书目,并无此书,盖假托也。《馆阁书目》辩之当矣。《家语》有孔子遇程子倾盖事,而《庄子》亦载子华子见昭僖侯一则,此其姓字之所从出。昭僖与孔子不同时,然《庄子》固寓言,而《家语》亦未可考信。班固《古今人表》亦无之。使果有其人,遇合於夫子,班固岂应见遗也?其文不古,然亦有可观者,当出近世能言之流,为此以玩世耳。 ※《风俗通义》十卷 晁氏曰:汉应劭撰。劭字仲远,奉之子。笃学,博览多闻。灵帝时举孝廉,仕至泰山太守。撰《风俗通》,以辩物名号,释时嫌疑。文虽不典,世服其洽闻。自序云:“风者,天气有寒暖,地形有阴阳,泉水有美恶,草木有刚柔。俗者,含血之类,象而生之。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 陈氏曰:《唐志》二十卷,今惟存十卷,馀略见廖仲容《子钞》。 ●卷二百十四 经籍考四十一 ○子(杂家) ※《论衡》三十卷
晁氏曰:後汉王充仲任撰。充好论说,始如诡异,终有实理。以俗儒守文,多失其真,乃闭门潜思,户牖墙壁各置刀笔,著《论衡》八十五篇,释物类同异,正时俗嫌疑。後蔡邕得之,秘玩以为谈助云。世为汉文章温厚尔雅,及其东也已衰。观此书与《潜夫论》、《风俗通义》之类,比西京诸书骤不及远甚,乃知世人之言不诬。 高氏《子略》曰:书八十五篇,二十馀万言。其为言皆叙天证,敷人事,析物类,道古今,大略如仲舒《玉杯》、《繁露》,而其文详,详则礼义莫能而精,辞莫能肃而括,几於芜且杂矣。汉承灭学之後,文、景、武、宣以来,所以崇厉表章者,非一日之力矣。故学者向风承意,日趋於大雅多闻之习,凡所撰录,日益而岁有加,至後汉盛矣,往往规度如一律,体裁如一家,是足以隽美於一时,而不足以准的於来世。何则?事之鲜纯,言之少择也。刘向《新序》、《说苑》奇矣,亦复少探索之功,阙诠定之密,其叙事有与史背者不一。二书尚尔,况他书乎?袁崧《後汉书》云:“充作《论衡》,中土未有传者,蔡邕入吴,始见之,以为谈助。”谈助之言,可以了此书矣。客有难充书烦重者,曰:“石多玉寡,寡者为珍;龙少鱼众,少者为神乎?”充曰:“文众可以胜寡矣。人无一引吾百篇,人无一字吾万言,为可贵矣。”予所谓乏精而少肃括者,正此谓欤! 陈氏曰:充,肃宗时人。仕为州从事治中。初作此书,北方初未有得之者。王朗尝诣蔡伯喈,搜求至隐处,果得《论衡》,捉取数卷将去,伯喈曰:“惟我与尔共,勿广也。”然自今观之,亦未为奇。 ※《仲长子昌言》二卷 《崇文总目》:後汉仲长统撰。按本传,统论说古今及时俗行事,著论多《昌言》,凡三十四篇,十馀万言。《隋》、《唐》书目十卷,今所存十五篇,分为三卷,馀皆亡。 ※《傅子》五卷 《崇文总目》:晋傅休奕撰。集经史治国之说,评断得失,各为区例。本传载内、外、中篇,凡四篇亡录,合一百四十篇,今亡一百一十七。 ※《公侯政术》十卷 《崇文总目》:鲁人初撰。盖鲁人名初,不著其姓,未详何代人。 ※《正训》十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按《唐志》有《正训》二十卷,辛德源撰。而此题云陆机撰,又止十卷。据隋以前书录,皆无陆机《正训》之目,《晋史》机传亦不言尝有此书。而德源所著,今世已亡,疑是其遗书。 ※《抱朴子外篇》十卷
晁氏曰:晋葛稚川撰。自号抱朴子,博闻深洽,江左绝伦,著书甚富。言黄白之事,名曰《内篇》,其馀《外篇》。《晋书》:《内》、《外》通有一百一十六篇,今世所传者,四十篇而已。《外篇》颇言君臣理国用刑之道,故附於杂家云。 ※《女诫》一卷 陈氏曰:汉曹世叔妻班昭撰。固之妹也。俗号《女孝经》。 ※《蒋子万机论》二卷 陈氏曰:魏太尉平阿蒋济子通撰。按《馆阁书目》十卷,五十五篇,今惟十五篇,疑非全书也。 ※《孙子》十卷 陈氏曰:晋孙绰兴公撰,恐依托。《唐志》及《中兴书目》并无之。从程文简家借录。 ※《刘子》五卷 陈氏曰:刘昼孔昭撰。播州录事参军袁孝政为序。凡五十五篇。按《唐志》十卷,刘勰撰。今序云:“昼伤已不遇,天下陵迟,播迁江表,故作此书。时人莫知,谓为刘勰,或曰刘歆、刘孝标作。”孝政之言云尔,终不知昼为何代人。其书近出,传记无称,莫详其始末,不知何以知其名昼字孔昭也。 晁氏曰:唐袁政注。言修心治身之道,而辞颇俗薄。 ※《金楼子》十卷 晁氏曰:梁元帝撰绎。书十篇,论历古兴亡之迹,《箴戒》、《立言》、《志怪》、《杂说》、《自叙》、《著书》、《聚书》,通曰“金楼子”者,在藩时自号。
陈氏曰:杂记古今闻见,末一卷为自序。 ※《瑞应图》十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按《唐志》有孙柔之《瑞应图记》、《熊理》、《瑞应图谱》各三卷,顾野王《符瑞图》十卷,又《祥瑞图》十卷。今此书名与孙、熊同,而卷数与顾合,意其野王书也。其亦多援孙氏以为注。《中兴书目》有《符瑞图》二卷,定著为野王。又有《瑞应图》十卷,称不知作者,载天地瑞应诸物,以类分门。今书正尔,未知果野王否?又云或题王伯龄。至李淑《书目》,又直以为孙柔之矣。又恐李氏书别一家也。 ※《子钞》三十卷 陈氏曰:梁尚书左丞颍川庾仲容子仲撰。所取诸子之书百有五家,其间颇有与今世见行书不同者,而亡者多矣。 ※《意林》三卷 晁氏曰:唐马总会元撰。初,梁庾仲容取诸家书、术数杂记凡一百七家,钞其要语,为三十卷,总以其繁略失中,增损成三轴。前有戴叔伦、杨伯存两序。 高氏《子略》曰:《子钞》百十有七家,仲容所取,或数句,或一二百言,是有以契其意,入其用,而他人不可共享者也。马总《意林》一遵庾目,多者十馀句,少者一二言,比《子钞》更为取之严,录之精且约也。戴叔伦序其书曰:“上以防守教之失,中以补比事之缺,下以佐属文之绪,有疏通广博,洁净符信之要,无僻放拘刻、敫蔽邪荡之患。”亦足以发其机,写其志矣。孔子曰:“虽小道亦有可观。”是於诸子未尝废也。圣人既远,承学易殊,义向之少纯,言议之多诡,则百氏之为家,不能尽叶乎一,亦理之所必然也。当篇籍散缺,人所未见之时,而乃先识其名,又得其语,斯足以广闻见,助发挥,何止尝鼎脔,啖鸡也。陆机赋曰:“倾群言之沥液,漱六艺之芳润(唐常展《日月如合璧赋》云:”猎英华於百氏,漱芳润於六籍。“语自此来)。”是庶几焉。 容斋洪氏《随笔》曰:唐世未知尊孟子,故《意林》亦列其书,而有差不同者,如伊尹不以一介与人,亦不取一介於人之类。其他所引书,如《胡非子》、《随巢子》、《缠子》、《王孙子》、《公孙尼子》、阮子《生部》、姚信《士纬》、殷兴《通语》、《牟子》、《周生烈子》、《秦菁子》、《梅子》、《任奕子》、《魏朗子》、《唐滂子》、《邹子》、孙氏《成败志》、《蒋子》、《谯子》、《锺子》、张俨《默记》、《裴氏新书》、袁准《正书》、袁子《正论》、《苏子》、《陆子》、张显《析言》、《于子》、《顾子》、《诸葛子》、《陈子要言》、《符子》诸书,今皆不传於世,亦有不知其名者。 陈氏曰:总後仕至尚书仆射,尝副裴晋公平淮西者也。 ※《长短经》十卷 晁氏曰:唐赵蕤撰。《北梦琐言》云蕤,梓州盐亭人。博学韬钤,长於经世。夫妇俱有隐操,不应辟召。论王霸机权正变之术。第十卷载阴谋,家本缺。今存者六十四篇。
※《炙毂子杂录注解》五卷 晁氏曰:唐王撰。《二仪实录》、《古今注》载事物之始,《乐府题解》乐府所由起。辑纂数家之言,正误补遗,刘允并归一篇。 ※《事始》三卷 晁氏曰:唐刘孝孙等撰。太宗命诸王府官以事名类,推原初始,凡二十六门,以教始学诸王。《易大传》自始作八卦,至网罟、耒耨、臼杵之微,皆记其本起。《檀弓》所述,亦皆物之始也。然则《事始》之书,当系之儒。今以其所取不一,故附於杂家。 陈氏曰:唐吴王谘议弘文馆学士南阳刘存撰。 ※《理道要诀》十卷 陈氏曰:唐宰相杜佑君卿撰。凡三十三篇,皆设问答之辞。末二卷,记古今异制,盖於《通典》中撮要,以便人主观览。 ※《造化权舆》六卷 陈氏曰:唐丰王府法曹赵自π撰。天宝七年表上。陆农师著《埤雅》颇采用之,其孙务观两尝为跋。余求之久不获,已亥岁,吴门天庆观《道藏》中借录。 ※《刊语》二卷 陈氏曰:唐国子祭酒李谙撰。 ※《资暇集》三卷
陈氏曰:唐李匡文济翁撰。 ※《兼明书》二卷 陈氏曰:唐国子太学博士邱光庭撰。 ※《苏氏演义》十卷 陈氏曰:唐光启进士武功苏鹗德祥撰。此数书者,皆考究书传,订正名物,辨证讹谬,有益见闻。尤梁以家藏本刻之当涂。 ※《仲蒙子》三卷 陈氏曰:唐校书郎长乐林慎思虔中撰。 ※《致理书》十卷 晁氏曰:唐朱朴撰。乾甯中,为国子《毛诗》博士,论述时务五十篇上之。词如近时策断之类,迂缓不切,与马周所建明不啻霄壤矣。昭宗善其言,用太宗擢周故事,拔为相,徒以益乱,可叹也。 ※《两同书》二卷 《崇文总目》:唐罗隐撰。采孔、老二书,著为《内》、《外》十篇。以老子修身之说为《内》,孔子治世之道为《外》,会其旨而同元。 晁氏曰:唐罗隐撰。隐谓老子养生,孔子训世,因本之著《内》、《外》篇各五。其曰《两同书》者,取“两者同出而异名”之言也。
陈氏曰:不著名氏。《中兴书目》云唐吴筠撰。《唐艺文志》同,但入小说类。采孔、老为《内》、《外》十篇,名《祝融子两同书》。祝融者,谓《鬻子》,为诸子之首也。 ※《宋齐邱化书》六卷 晁氏曰:伪唐宋齐邱子嵩撰。张耒文潜尝题其後,云:“齐邱之意,特犬鼠之雄耳,盖不足道。其为《化书》,虽皆浅机小数,亦微有以见於黄、老之所谓道德,其能成功,有以也。吾尝论黄、老之道德本於清净无为,遣去情累,而其末多流而为智术刑名,何哉?仁义生於恩,恩生於人情,圣人节情而不遣者也。无情之至,至於无亲,无亲则忍矣:此刑名之所以用也。文章颇高简,有可喜者。其言曰:‘君子有奇志,天下不亲。’虽圣人出,斯言不废。” ※《格言》五卷 晁氏曰:伪唐韩熙载叔言撰。熙载以经济自任,乃著书二十六篇,论古今王伯之道,以千李煜。首言阳九百六之数及五运迭兴事,其春杂如此。有门人舒雅序。 ※《中华古今注》三卷 陈氏曰:後唐太学博士马缟撰。盖惟广雀豹之书也。 ※《续事始》五卷 晁氏曰:伪蜀冯鉴广孝孙所著。 ※《事原录》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朱绘撰。其书《事始》之类也。 ※《物类相感志》十卷
晁氏曰:皇朝僧赞甯撰。采经籍传记物类相感者志之。分天地人物四门。赞甯,吴人,以博物称於世。柳如京、徐骑省与之游,或就质疑事。杨文公、欧阳文忠公亦皆知其名。 陈氏曰:赞甯,国初名释也。 ※《耄智馀书》三卷 陈氏曰:太子少保致仕澶渊晁迥德远撰。晁善养生,兼通释、老书,年至八十四,子孙多闻人。 ※《昭德新编》一卷 陈氏曰:晁迥撰。“昭德”者,京师居第坊名也。晁氏子孙皆以为称。 ※《宋景文笔录》三卷 晁氏曰:皇朝宋祁撰。皆故事异闻、嘉言奥语,可为谈助。不知何人所编,每章冠以“公曰”。景文,乃祁谥也。 《中兴艺文志》:《笔录》三卷,皇朝绍圣中,宋肇次其祖庠遗语,凡一百七十条。 按:二《笔录》卷数同,祁、庠又兄弟也,然则一书邪?二书邪?当考。 ※《近事会元》五卷 陈氏曰:李上友撰。自唐武德至周显德,杂事细务皆记之。
※《徽言》三卷 陈氏曰:司马光手钞诸子书,题其末曰:“余此书类举人抄书,然举子所钞猎其辞,余所钞其意;举人志科名,余志道德。”其序书“迂叟言六十八”,盖公在相位时也。方机务填委,且将属疾,而好学不厌,克勤小物如此。所钞自《国语》而下六书,其目三百一十有二,小楷端竽,无一笔不谨,百世之下,使人肃然起敬。真迹藏邵康节家,其诸孙<辶方>守汉嘉,从邵氏借刻,携其版归越,今在其群从述尊古家。 ※《泣岐书》三卷 陈氏曰:蜀人龙昌期称撰,称“上昭文相公”。有後序,言求荐进之意。 ※《天保正名论》八卷 陈氏曰:龙昌期撰。其学迂僻,专非周公,妄人也。 ※《事物纪原》二十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中兴书目》十卷,开封高承撰,元丰中人。凡二百七十事。今此书多十卷且数百事,是後人广之耳。 ※《孔氏杂说记》一卷 晁氏曰:皇朝孔武仲撰。论载籍中前言往行,及国家故实、贤哲文章,亦时记其所见闻者。 ※《晁氏客语》一卷 陈氏曰:晁说之以道撰。
※《王氏杂说》十卷 晁氏曰:皇朝王安石介甫撰。蔡京为《安石传》,其略曰:“自先王泽竭,国异家殊。由汉迄唐,源流浸深。宋兴,文物盛矣,然不知道德性命之理。安石奋乎百世之下,追尧、舜、三代,通乎昼夜阴阳所不能测而入於神。初著《杂说》数万言,世谓其言与孟轲相上下,於是天下之士,始原道德之意,窥性命之端云。”所谓《杂说》,即此书也。以京之夸至如此,且不知所谓“通乎昼夜阴阳所不能测而入於神”者,为何等语,故著之。 ※《汲世论》一卷 晁氏曰:右未详何人所著。多称元事,且喜论兵,疑吕氏书也。凡十门。 ※《驭臣鉴古》二十卷 晁氏曰:右皇朝邓绾撰。元丰中为中丞,献之朝。未几,坐操心颇僻,赋性奸回,论事荐人,不循分守,贬。 ※《广川家学》三十卷 陈氏曰:中书舍人董┍令升撰。述其父之学。 ※《苏文定公遗言》 苏辙子由撰。周平园序略曰:“文定公晚居许昌,造深矣。避祸谢客,纵有门人,亦罕与言。其闻绪论者,子孙而止耳。然诸子宦游,惟长孙将作监丞仲滋讳籀,年十有四,才识卓然,侍左右者九年,记遗言百馀条,未尝增损一语。既老,以授其子郎中君诩,郎中复以授其子道州史君森。予尝与道州同僚,故请题其後。昔人疑《黄楼赋》非出公手,东坡盖亲为之辩,今公自谓此赋学《两都》,晚年不复作此工夫之文。至《和陶》、《拟古》九首,则明言坡代,作识者当自得之。又云读书须学为文,馀事作诗。然公诗自工。谓储光羲高处似陶渊明,平处似王摩诘,而以韩子苍比之子,苍由是知名。公素不作长短句,今《渔家傲》一篇,虽用禅语,而句法极高,乃知公非不能词,直不为耳。此皆学者所宜知也。” ※《石林家训》一卷 陈氏曰:叶梦得少蕴撰。
※《石林过庭录》二十七卷 陈氏曰:叶梦得与诸子讲说者,其中子模编辑之。 ※《程氏广训》六卷 陈氏曰:中书舍人三衢程俱致道撰。 ※《艺苑雌黄》二十卷 陈氏曰:建安严有翼撰。大抵辩正讹谬,故曰“雌黄”。其目《子史》、《传注》、《诗词》《时序》、《名数》、《声画》、《器用》、《地理》、《动植》、《神怪》、《杂事》,卷为二十,条凡四百条,砚冈居士唐稷序之。有翼常分教泉、荆二郡。 ※《湘素杂说》十卷 晁氏曰:皇朝黄朝英撰。所记二百事。朝英,建州人,绍圣後举子也。为王安石之学者,以“赠之以芍药”为男淫女,“贻我握椒”为女淫男,鄙亵不典,前辈尝以是为嗤笑,朝英特爱重之,以为得诗人深意,其他可知矣。 陈氏曰:陈与者为之序,言甲辰六试吏部不利,盖政、宣中士子也。其书亦辩正名物,而学颇迂僻。 程氏《演繁露》曰:此书辩正世传名物音义,多有归宿,而时有阙疑者。至释宋子京《刈麦诗》,以四月为麦秋,而曰“按《北史 苏绰传》,麦秋在野,其名远矣”,是未尝读《月令》也。以此知博记之难。 ※《圣贤眼目》一卷 陈氏曰:曲河洪兴祖庆善撰。摘取经、子数十条,以已见发明之。
※《义林》一卷 陈氏曰:眉山程敦厚子山撰。其上世,东坡外家也。子山为人凶险,附秦桧至右史,後坐谪死。 ※《演繁露》十四卷,《续》十卷 陈氏曰:程大昌泰之撰。初在馆时见《繁露》书,以为非,说见春秋类。又引《古今注》“冕旒缀玉下重如繁露然”,盖与《玉杯》、《竹林》同为托物名篇,可想见也。今曰《演繁露》者,意古之《繁露》,与《尔雅》、《释名》、《广雅》、《刊误正俗》之类云尔。 ※《考古编》十卷,《续编》十卷 陈氏曰:程大昌撰。上自《诗》、《书》,下及史传,世俗杂事有可考见者,皆笔之。 ※《楚泽丛语》八卷 陈氏曰:右迪功郎李蓍吉光撰。不知何人作其书,专辟孟子。绍兴中撰进。大意以为王氏之学出於孟子。然王氏信有罪矣,孟氏何与焉?此论得於景迂之微意。 ※《容斋随笔》、《续笔》、《三笔》、《四笔》各十六卷《五笔》十卷 陈氏曰:翰林学士番易洪迈景卢撰。每编皆有小序。《五笔》未成书。 《朱子语录》曰:洪景卢《随笔》中,辩得数种伪书皆是。但首卷载欧帖事非,实世伪书。如《西京杂记》,颜师古已辩之矣。 ※《续颜氏家训》八卷
陈氏曰:左朝请大夫李正公撰。皆用颜氏篇目而增广之。 ※《习学记言》五十卷 陈氏曰:阁学士龙泉叶正则撰。自六经、诸史子以及文鉴,皆有论说,大抵务为新奇,无所蹈袭。其文刻峭精工,而义理未得为纯明正大也。自孔子之外,古今百家随其浅深,咸有遗论,无得免者。而独於近世所传《子华子》笃信推崇之,以为真与孔子同时,可与《六经》并考,而不悟其为伪也。且既曰“其书甚古,而文与今人相近”,则亦知之矣。远自《七略》及《隋》、《唐》、《国史》诸志,李邯郸诸家书目,皆未之有,岂不足以验其非古,出於近世好事能文者之所为,而反谓孟、荀以来无道之者,盖望而弃之也。不亦惑乎! ※《准斋杂说》一卷 陈氏曰:钱塘吴如愚撰。 ※《灌畦暇语》一卷 陈氏曰:不知作者。杂取史传事,略述已意。 ※《忘筌书》二卷 陈氏曰:潘植子醇撰。新安所刻本凡八十二篇,与《馆阁书目》、《诸儒鸣道集》及余家写本篇数皆不同。本已见儒家,而《馆目》置之杂家者,以其多用释、老之说故也。今亦别录於此。 ※《袁氏世范》三卷 陈氏曰:乐清令三衢袁采君载撰。 ●卷二百十五 经籍考四十二
○子(小说家) 《汉 艺文志》:小说者流,其源盖出於稗官(稗,傍卦切,音卑。草似而实细也。李如淳曰:“稗音钅家排。《九章》‘细米为卑’。街谈巷说,其细碎之言也。昔王者欲知闾巷之风俗,故立稗官使称说之。今世偶语为稗。”颜师古又曰:“稗音ㄗ稗之稗,不与钅排同也。稗官,小官名,《汉名臣奏》唐林请省置吏,公卿大夫至都官稗官各减十三,是也”)。街谈巷语,道听涂说者之所造也。孔子有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亦弗之灭也。闾里小智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也。 《汉志》:十五家,一千三百八十篇。 《隋志》:二十五部,合一百五十九卷。 《唐志》:三十九家,四十一部,三百八卷(夫姓名二家,李恕以下不著录七十八家,三百二十七卷)。 《宋三朝志》:一百四十六部,一千一百五十二卷。 《宋两朝志》:四十六部,一百一十三卷。 《宋四朝志》:四十六部,四百一十二卷。 《宋中兴志》:二百三十二家,二百六十部,一千九百三十五卷。 ※《燕丹子》三卷 《中兴艺文志》:丹,燕王喜太子。此书载太子丹与荆轲事。 周氏《涉笔》曰:燕丹、荆轲事既卓亻危,传记所载,亦甚崛奇。今观《燕丹子》三篇,与《史记》所载皆相合,似是《史记》事本也。然乌头白,马生角,机桥不发,《史记》则以怪诞削之;进金掷蛙,脍千里马肝,截美人手,《史记》则以过当削之;听琴姬,得隐语,《史记》则以徵所闻削之。司马迁不独文字雄深,至於识见高明,超出战国以後。其书芟削百家诬谬,亦岂可胜计哉!今世谓太史公好奇,亦未然也。又如许由、伊尹、范蠡,亦多疑辞。惟信孔氏门人传录太过,如《五帝本纪》、《孔子世家》,其秕妄居多,是亦未能充其类也。
晁氏曰:不题撰人。 ※《神异经》一卷 陈氏曰:称东方朔撰,张茂先传。 ※《十洲记》一卷 晁氏曰:汉东方朔撰。班固赞言:“朔之谈谐,逄古射覆,其事浮浅,童儿牧竖,莫不眩耀。而後世好事者,因取奇言怪语附著之朔。”岂谓此书之类乎? 陈氏曰:亦称东方朔撰。二书诡诞不经,皆假托也。《汉书》本传叙朔之辞,末言刘向所录朔书具是矣,世所传他事皆非也。《赞》又言,朔之谈谐,其事浮浅,行於众庶,而後世好事者,因取奇言怪语附著之朔,故详录焉。史家欲忘惑,可谓明矣。 ※《洞冥记》四卷,《拾遗》一卷 晁氏曰:後汉郭宪子横撰。其序言:“汉武明隽特异之主,东方朔因滑稽浮诞以匡谏,洞心於道,教使冥迹之奥,昭然显著,故曰‘洞冥’。” 陈氏曰:题《汉武别国洞冥记》,其《别录》又於《御览》中钞出,然则四卷亦非全书也。凡若是者,藏书之家备名数而已,无之不足为损,有之不足为益,况於详略,尤非所计也。《唐志》入神仙家。 ※周卢注《博物志》十卷、《卢氏注》六卷 殷文奎启注:晋张华读三十车书,作《博物志》四百。武帝以为繁,只作十卷。 晁氏曰:晋张华撰。载历代四方奇物异事。两本前六卷略同,无周氏注者稍多,而无後四卷。周名日用。《西京赋》曰:“小说九百,起自虞初。”周人也,其小说之来尚矣,然不过志梦卜、纪谲怪、记谈谐之类而已。其後史臣务采异闻,往往取之。故近时为小说者,始多及人之善恶,甚者肆喜怒之私,变是非之实,以误後世。至於誉桓温而毁陶侃,褒卢杞而贬陆贽者有之。今以志怪者为上,褒贬者为下云。
陈氏曰:其书作奇闻异事。华能辩龙,识剑气,其学固然也。 ※《王子年拾遗记》十卷 晁氏曰:梁萧绮叙录。晋王嘉字子年,尝著书二百十篇,载伏羲以来异事,前世奇诡之说。书逸不完,绮缀拾残缺而叙之。 ※《名山说》一卷 陈氏曰:亦称王子年,即前之第十卷,大抵皆诡诞。嘉,苻秦人,见《晋书 艺术传》。 ※《世说新语》十卷,《重编世说》十卷 晁氏曰:宋刘义庆撰。梁刘孝标注。东汉以後事,分三十八门。《唐 艺文志》云:“刘义庆《世说》八卷,刘孝标《续》十卷”而《崇文总目》止载十卷,当是孝标续义庆元本八卷,通成十卷耳。家本有二:一极详,一殊略。略有称改正,未知谁氏所定,然其目则同。刘知几颇言此书非实录,予亦云。 陈氏曰:今本三卷,《叙录》二卷。《叙录》者,近世学士新安汪藻彦章所为也,首为考异,继列人物世谱、姓字异同,末记所引书目。按《唐志》作八卷,刘孝标续十卷,自馀诸家所藏卷第多不同,《叙录》详之。此本董令升刻之严州,以为晏元献公手自校定,删去重衤复者。 高氏《纬略》曰:义庆采撷汉、晋以来佳事佳话,为《世说新语》,极为精绝,而犹未为奇也。梁刘孝标注此书,引援详确,有不言之妙。如引汉、魏、吴诸史乃子传地理之书,皆不必言,只如晋氏一朝史及晋诸公别传、谱录文章,凡一百六十六家,皆出於正史之外,纪载特详,闻见未接,实为注书之法。 ※殷芸《小说》十卷 晁氏曰:宋殷芸撰。述秦、汉以来杂事。予家本题曰“刘饣束,李淑以为非”。 陈氏曰:《邯郸书目》云“或题刘饣束,非也。”今此书首题秦、汉、魏、晋、宋诸帝,注云“齐殷芸撰”,非刘饣束明矣。故其叙事止宋初,盖於诸史传记中钞集。或称商芸者,宣祖庙未祧时避讳也。
※《述异记》二卷 晁氏曰:梁任传。家藏书三万卷。天监中,采辑前世之事,纂新述异,皆时所未闻,将以资後来属文之用,亦博物之意。《唐志》以为祖同所作,误也。 ※《续齐谐记》一卷 陈氏曰:梁奉朝请吴均撰。“齐谐志怪”,本《庄子》语也。《唐志》又有东阳无疑《齐谐志》,今不传。此书殆续之者欤? ※《北齐还冤志》二卷 陈氏曰:颜之推撰。 ※《古今同姓名录》一卷 陈氏曰:梁元帝撰。有陆善经者续之至五代时。 ※《隋唐嘉话》一卷、《刘饣束小说》三卷 陈氏曰:并唐右补阙刘饣束鼎卿撰。 ※《博异志》一卷 晁氏曰:题曰谷神子纂。序称其书颇箴规时事,故隐姓名。或曰名还古而竟不知其姓。志怪之书也。
陈氏曰:记唐初及中世事。 ※《卓异记》一卷 晁氏曰:唐李翱撰。或题云陈翱。开成中,在襄阳,记唐室君臣功业殊异者,二十七类。 陈氏曰:记当时君臣卓绝盛事。 ※《集异记》二卷 晁氏曰:唐薛用弱撰。集隋、唐谈诡之事。一题《古异记》。首载徐佐卿化鹤事。 ※《陆氏集异记》二卷 晁氏曰:唐陆勋纂。语怪之书也。凡三十二事,言大怪者居三之一。 ※《稽神异苑》十卷 晁氏曰:题云南齐焦度撰。杂编传记鬼神变化及草木禽兽妖怪谲诡事。按焦度,南安氐也,质讷朴戆,以勇力事高帝,决不能著书。又卒於建元四年,而所纪有梁天监中事,必非也。《唐志》有焦路《穷神秘苑》十卷,岂即此书而相传之讹欤? ※《朝野佥载补遗》三卷 晁氏曰:唐张文成撰。分三十五门,载唐朝杂事。自号浮休子,盖取《庄子》“其生也浮,其死也休”之义。
容斋洪氏曰:《佥载》纪事皆琐尾摘裂,且多语。 陈氏曰:其书本三十卷,此特其节略耳,别求之未获。 ※《冥报记》二卷 陈氏曰:唐吏部尚书京兆唐临本德撰。 ※《辨疑志》三卷 陈氏曰:唐宣武行军司马吴郡陆长源撰。辨俚俗流传之妄。 ※《宣室志》十卷 晁氏曰:唐张读圣朋撰。纂辑仙鬼灵异事。名曰《宣室志》者,取汉文召见贾生论鬼神之义。苗台符为之序。 ※《封氏见闻记》五卷 晁氏曰:唐封演撰。分门记儒道、经籍、人物、地里、杂事,且辨说讹谬,盖著其所见闻如此。 陈氏曰:前纪典故,末及杂事,颇有可观。 ※《刘公嘉话》一卷
晁氏曰:唐韦绚撰。刘公谓禹锡。绚字文明,执谊子也。咸通中,节度义武。幼从学於禹锡,录其话言。 ※《戎幕闲谈》一卷 晁氏曰:唐韦绚撰。太和中,为李德裕从事,记德裕所谈。 ※《平泉草木记》一卷 晁氏曰:唐李德裕撰。记其别墅奇花异草、树石名品,仍以叹咏其美者诗二十馀篇附於後。平泉,即别墅地名。 ※《元怪录》十卷 晁氏曰:唐牛僧孺撰。僧孺为宰相,有闻於世,而著此等书,《周秦行纪》之谤,盖有以致之也。 陈氏曰:《唐志》十卷,又言李复言《续录》五卷,《馆阁书目》同。今但有十一卷,而无《续录》。 ※《续元怪录》十卷 晁氏曰:李复言续僧孺书,分仙术感应三门。 ※《周秦行纪》一卷 晁氏曰:唐牛僧孺自叙所遇异事。贾黄中以为韦所撰。,李德裕门人,以此诬僧孺。
※《洽闻记》三卷 晁氏曰:唐郑常撰。记古今神异诡谲事,凡百五十六条。或题曰郑遂。 ※《甘泽谣》一卷 晁氏曰:唐袁郊撰。载谲异事九章。咸通中,久雨卧疾所著,故曰《甘泽谣》。 陈氏曰:咸通戊子自序,以其春雨泽应,故有“甘泽成谣”之语,以名其书。 ※《河东记》三卷 晁氏曰:唐薛渔思撰。亦记谲怪事。序云续牛僧孺之书。 ※《酉阳杂俎》二十卷,《续酉阳杂俎》十卷 晁氏曰:唐段成式撰。自序云:“缝掖之徒,及怪及戏,无侵於儒。《诗》、《书》为大羹,史为折俎,子为醯醢,大小二酉山多藏奇书,故名篇曰《酉阳杂俎》。分三十门,为二十卷。”其後续十卷。 陈氏曰:所记固多谲怪,其标目亦奇诡,如《天咫》、《玉格》、《壶史》、《贝编》、《尸穸》之类。成式,文昌之子。 ※《因话录》六卷 晁氏曰:唐赵撰。字泽章,大中时为衢州刺史。记唐史逸事。
※《剧谈录》三卷 晁氏曰:康骈字驾言撰。乾符中登进士第。书咸载唐世故事。 ※《唐语林》十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效《世说》体,分门记唐世名言,新增《嗜好》等十七门,馀皆仍旧。 ※《史话》三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自後汉及江左朝野杂事皆记之。 ※《资暇》三卷 晁氏曰:唐李匡义济翁撰。序称世俗之谈,类多讹误,虽有见闻,默不敢证,故著此书。上篇正误,中篇谭原,下篇本物,以资休暇云。 ※《芝田录》一卷 晁氏曰:叙谓尝憩缑氏,故取潘岳《西征赋》名其书。记隋、唐杂事,未详何人,总六百条。 ※《朝廷卓绝事》一卷 晁氏曰:唐陈巨撰。记唐朝忠贤卓绝五十事。
※《杜阳杂编》三卷 晁氏曰:唐苏鹗字德祥撰。光启中进士,家武功杜阳川。杂录广德以至咸通时事。 ※《溪友议》三卷 晁氏曰:唐范摅撰。记开元以後事。摅,五云溪人,故以名其书。 陈氏曰:咸通时人。《唐志》三卷,今本十二卷。 ※《谈宾录》十卷 晁氏曰:唐朝璩子温撰。皆唐朝史之所遗。文、武人。 ※《乾巽子》三卷 晁氏曰:“唐温庭筠撰。序谓“语怪以悦宾,无异巽味之口”故以“乾巽”名书。 陈氏曰:序言不爵不觥,非い非炙,能悦诸心,聊甘众口,庶乎乾巽之义。“巽”与“馔”同,字从肉,见《古礼经》。 ※《尚书故实》一卷 晁氏曰:唐李绰编。《崇文总目》谓尚书即张延赏也。绰记延赏所谈,故又题曰《尚书谈录》。按其书称嘉贞为四世祖,疑非延赏也。
陈氏曰:其书首言宾护尚书河东张公三代相门。谓嘉贞、延赏、弘靖。弘靖,卢龙失御,贬宾客分司。绰,唐末人,未必及弘靖。弘靖之後,文规、次宗、彦远皆不登八座,未详所谓。《唐志》即以为延赏,尤不然。 ※《家学要录》一卷 晁氏曰:唐柳呈采其曾祖彦昭、祖芳、父冕家集所记累朝典章因革、时政得失,著此录。小说之尤者也。 ※《常侍言旨》一卷 晁氏曰:唐柳呈记其世父芳所著,凡六章,末有刘出求及《上清传》附。 ※《异闻集》十卷 晁氏曰:唐陈翰编。以传记所载唐朝奇怪事,类为一书。 陈氏曰:唐末人,见《唐志》。而第七卷所载王魁乃本朝事,当是後人剿入之耳。 ※《闻奇录》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当是唐末人。 ※《松窗录》一卷 晁氏曰:唐韦撰。记唐朝故事。
※《潇湘录》十卷 陈氏曰:唐校书郎李隐撰,《馆阁书目》云尔。《唐志》作柳详,未知《书目》何据也。 ※《幽闲鼓吹》一卷 晁氏曰:唐张固撰。纪唐史遗事二十五篇。懿、僖人。 ※《知命录》一卷 陈氏曰:唐刘愿撰。凡二十事。 ※《前定录》一卷 陈氏曰:唐崇文馆校书锺辂撰。凡二十二事。别本又有《续录》二十四事。 ※《杂纂》一卷 陈氏曰:唐李商隐义山撰。俚俗常谈鄙事,可资戏笑,以类相从。今世所称“杀风景”,盖出於此。又有别本稍多,皆後人附益。 巽岩李氏曰:用诸酒杯流行之际,可谓善谑。其言虽不雅驯,然所诃诮,多中俗病,闻者或足以为戒,不但为笑也。 ※《卢氏杂说》一卷
陈氏曰:唐卢言撰。 ※《庐陵官下记》二卷 陈氏曰:段成式撰。为吉州刺史时。 ※《唐缺史》三卷 陈氏曰:唐高彦休撰。自号参寥子,乾符中人。 ※《北里志》一卷 晁氏曰:唐孙撰。记大中进士游侠平康事。孙光宪言,之意在讥卢相携也。盖携之女与其甥通,携知之,遂以妻之,杀家人以灭口云。 ※《玉泉笔端》三卷,《又别》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有序,中和三年作。末有跋云“扶风李昭德家藏之书也”,即故淮海相公孙。又称黄巢陷洛之明年跋,亦不知何人。别一本号“玉泉子”,比此本少数条,而多五十二条,无序跋,录其所多者为一卷。 ※《三水小牍》三卷 陈氏曰:唐皇甫牧遵美撰。天中人。三水者,安定属邑也。 ※《醉乡日月》三卷
陈氏曰:唐皇甫松子奇撰。唐人饮酒令,此书详载,然今人皆不能晓也。 ※《龙城录》一卷 陈氏曰:称柳宗元撰。龙池谓柳州也。罗浮梅花梦事出其中。《唐志》无此书,盖依托也。或云王钅至性之作。 《朱子语录》曰:柳文後《龙池录杂记》,王钅至所为也。子厚叙事文字,多少笔力!此记衰弱之甚,皆寓古人诗文中不可晓知底於其中,似暗影出。 ※《唐朝新纂》三卷 陈氏曰:融州副史石文德撰。 ※《豪异秘纂》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所录五事,其扶馀国王一则,所谓虬须客者也。 ※《树萱录》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序称纂尚书荥阳公所谈者,亦不知何人。又云普圣圜丘之明年,“普圣”者,僖宗由普王践位也。书虽见《唐志》,今亦未必真本。或云刘焘无言所为也。 ※《续树萱录》一卷 容斋洪氏《随笔》曰:顷在秘阁钞书,得《续树萱录》一卷,其中载隐君子元撰夜见吴王夫差与唐诸诗人吟咏事。李翰林诗曰:“芙蓉露浓红压枝,幽禽感秋花畔啼,玉人一去未回马,梁燕子三见归。”张司业曰:“绿头鸣儿咂萍藻,采莲女郎笑花老。”杜舍人曰:“鼓鼙夜战北窗风,霜叶沿阶贴乱红。”三人皆全篇。杜工部曰:“紫领宽袍漉酒巾,江头萧散作闲人。”白少傅曰:“不因霜叶辞林去,的当山翁未觉秋。”李贺曰:“鱼鳞空排嫩碧,露桂稍寒挂团璧。”三人皆未终篇。细味其体格语句,往往逼真。後阅《秦少游集》有《秋兴》九首,皆拟唐人,前所载咸在焉。关子东为秦《集》序,云“拟古数篇,曲尽唐人之体”,正谓是也。何子楚云:“《续萱录》乃王性之所作,而托名他人。”今其书才有三事,其一曰贾博谕,一曰全若虚,一曰元撰,详命名之义,盖取诸子虚亡是公云。
※《仙散录》一卷 陈氏曰:称唐金城冯贽撰。天复元年叙。冯贽者,不知何人。自言取家世所蓄异书,撮其异说,而所引书名,皆古今所不闻;且其记事造语,如出一手,政如世俗所行东坡《杜诗注》之类。然则所谓冯贽者,及其所蓄书,皆子虚乌有也,亦可谓枉用其心者矣。 容斋洪氏《随笔》曰:俗所传浅妄之书,如所谓《仙散录》、《老杜事实》之类,皆绝可笑。然士大夫或信之。孔传《续六帖》,采摭唐事殊有工,巧悉载《仙录》中事,自秽其书。近世南剑州学刊《散录》,可毁。 ●卷二百十六 经籍考四十三 ○子(小说家) ※《传奇》三卷 晁氏曰:唐裴撰。《唐志》称高骈客。故其书所记皆神仙诡谲事。骈之惑吕用之,未必非辈导谀所致。 陈氏曰:尹师鲁初见范文正《岳阳楼记》曰:“传奇体耳。”然文体随时,理胜为贵,文正岂可与传奇同日语哉!盖一时戏笑之谈耳。《唐志》三卷,今六卷,皆後人以其卷帙多而分之也。 ※《摭言》十五卷 晁氏曰:唐王定保撰。分六十三门。记唐朝进士应举登科杂事。 陈氏曰:定保,光化三年进士,为吴融子华婿。丧乱後入湖南,弃其妻弗顾,士论不齿。 ※《金华子》三卷
晁氏曰:唐刘崇远撰。金华子其自号,盖慕皇初平为人也。录唐大中後事。一本题曰《刘氏杂编》。 陈氏曰:崇远,五代时人。仕至大理司直。 ※《北梦琐言》二十卷 晁氏曰:荆南孙光宪撰。光宪,蜀人,从阳比、元证游,多闻唐世贤哲言行,因纂辑之,且附以五代、十国事。取《传》“田於江南之梦”,自以为高氏从事,在荆江之北,故命编云。 陈氏曰:光宪仕荆南高从诲,为黄州刺史,三世在幕府。後随继冲入朝,有荐於太祖者,将用为学士,未及而卒。光宪自号葆光子。 ※《皮氏见闻录》五卷 晁氏曰:五代皮光业撰。唐末为馀杭从事,记当时诡异见闻,自唐乾符四年,迄晋天福二年。自号鹿门子。 ※《耳目记》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邯郸书目》云刘氏撰,未详其言。记唐末以後事。 ※《纪闻谈》三卷 陈氏曰:蜀潘远撰。《馆阁书目》按李淑作潘遗。今考《邯郸书目》亦作潘远,其曰遗者,本误也。所记隋、唐遗事。 ※《鉴诫录》十卷
晁氏曰:後蜀何光远撰。字辉夫,东海人。唐证中,纂辑唐以来君臣事迹可为世鉴者。前有刘曦度序。李献臣云“不知何时人”。考之不误也。 ※《葆光录》三卷 陈氏曰:陈纂撰。自号袭明子。所载多吴越事,当是国初人。 ※《後史补》三卷 陈氏曰:前进士高欲拙撰。 ※《野人闲话》五卷 陈氏曰:成都景焕撰。记孟蜀时事。乾德三年序。 ※《续野人闲话》二卷 陈氏曰:不知作者。 ※《稽神录》六卷 晁氏曰:南唐徐铉撰。记怪神之事。序称“自乙未岁至乙卯,凡二十年,仅得百五十事”。杨大年云:“江东布衣蒯亮好大言夸诞,铉喜之,馆於门下。《稽神录》中事,多亮所言。” 陈氏曰:元本十卷。今无卷第,总作一卷,当自是他书中录出者。
※《贾氏谈录》一卷 晁氏曰:南唐张洎奉使来朝,录贾黄中所谈三十馀事,归献其主。 ※《灯下闲谈》二卷 陈氏曰:不知作者。 ※《启颜录》八卷 陈氏曰:不知作者。杂记恢谐调笑事。《唐志》有侯白《启颜录》十卷,未必是此书,然亦多有侯白语,但讹谬极多。 ※《开颜集》三卷 陈氏曰:校书郎周文规撰。未知何时人。以《古笑林》多猥俗,乃於书史中钞出可资谈笑者为此篇。 ※《唐摭言》十五卷 陈氏曰:乡贡进士何晦撰。其序言太岁癸酉下第於金陵凤台旅舍。癸酉者,开宝六年也。时江南独未下,晦盖其国人欤? ※《洛阳绅旧闻记》十卷 陈氏曰:丞相曹国张齐贤师亮撰。所录张全义治洛事甚详。
※《太平广记五》百卷 晁氏曰:皇朝太平兴国初,诏李等取古今小说编纂成书,同《太平御览》上之。赐名《广记》。 夹氵祭郑氏曰:《太平广记》乃《太平御览》中别出。《广记》一书,专记异事。 ※《鹿革事类》三十卷,《鹿革文类》三十卷 晁氏曰:节《太平广记》事实成一编,曰《事类》;诗文成一编,曰《文类》。蔡蕃晋如所撰。晋如博学,通书音律,能属文,与十父相友善。 ※《洛中记异》十卷 晁氏曰:皇朝秦再思记五代及国初谶应杂事。 ※《洞微志》十卷 晁氏曰:皇朝钱希白述。记唐以来诡谲事。 ※《清异录》二卷 陈氏曰:称翰林学士陶撰。凡天文、地理、花木、饮食、器物,每事皆制为异名新说。其为书殆似《仙散录》,而语不类国初人,盖假托也。 ※《乘异记》三卷
晁氏曰:皇朝张君房撰。其序谓“乘者,载记之名;异者,非常之事”。盖志鬼神变怪之书。凡十一门,七十五事。 陈氏曰:咸平癸卯序,取“晋之《乘》之义也。君房又有《脞说》,家偶无之。晁公武《读书志》以《脞说》为张唐英君房撰。又言君房著《名臣传》、《蜀杌》、《笈七签》行於世。按君房,祥符、天禧以前人,杨大年《改闲忙令》所谓”紫微失张君房“者,即其人也。尝为御史,属坐鞫狱贬秩,因编修《七签》,得著作佐郎。《七签》序自言君房盖其名,非字也。唐英,字次功,熙、丰人,丞相商英天觉之兄,作《名臣传》、《蜀杌》者,与君房了不相涉,不知晁何以合为一人也?其误明矣。 ※《括异记》十卷 晁氏曰:皇朝张师正撰。师正擢甲科,得太常博士。後游宦四十年,不得志,於是推变怪之理,参见闻之异,得二百五十篇。魏泰为之叙。 ※《祖异志》十卷 晁氏曰:皇朝聂田撰。田,天禧中进士,不中第,至元初,因记近时诡闻异见一百馀事。天禧至元七十馀年,田且百岁矣。康定元年序。 ※《杨文公谈苑》八卷 晁氏曰:皇朝宋庠编。初,杨公亿里人黄鉴裒撰平生异闻为一编,庠取而删类之,分为二十一门。 陈氏曰:鉴书初名《南阳谈薮》,宋公删其重衤复,改曰《谈苑》。 ※《该闻录》十卷 晁氏曰:皇朝李畋撰。畋,蜀人,张咏客也,与范镇友善。熙宁中致仕,归,与门人宾客燕谈忘倦。门人请编录之。又名》该闻录《(书》录解题《作十卷)。又有杂诗十二篇,系於後。 ※《江邻几杂志》三卷
晁氏曰:皇朝江休复撰。休复,欧阳永叔之执友。其所纪精博,绝人远甚。邻几,其字也。又名《嘉杂志》。 ※《闲谈录》两卷 晁氏曰:皇朝苏耆撰。舜卿之父也。记五代以来杂事,下帙多载冯道行义。 ※《文会谈丛》一卷 陈氏曰:题华阳上官融撰。不知何人。天圣五年序。 ※《国老闲谈》二卷 陈氏曰:称夷门君玉撰,不著姓。 ※《东斋记》十卷 晁氏曰:皇朝范镇景仁撰。元丰中序,言“既谢事,日於东斋燕坐,追忆在朝时交游言语,与夫俚俗传记,因纂集成一篇”,崇、观,以其及国朝故事,禁之。 ※《春明退朝录》三卷 晁氏曰:皇朝宋敏求次道撰。多记国朝典故,其序云:“熙宁三年予奉朝请於春明里,因纂所闻也。” ※《南迁录》二卷
晁氏曰:皇朝张舜民芸叟撰。舜民元丰中从军攻灵州,师还,谪授柳州监酒,即日之官,记涂中所历并其诗文。 ※《梦溪笔谈》二十六卷 晁氏曰:皇朝沈括存中撰。括好功名,城永乐不克,贬死。而实才高博学,多技能,音律星历尤邃。自序云:“退处林下,深居绝过从,所与谈者,惟笔砚而已。”故以名其书。凡十七目。 ※《忘怀录》三卷 晁氏曰:皇朝元丰中梦溪丈人撰。所集皆饮食器用之式、种艺之方,可以资山居之乐者。或云沈括也。 陈氏曰:括坐永乐事闲废。晚岁乃以光录卿分司卜居京口之梦溪,有水竹山林之。少有《怀山录》,可资居山之乐者,辄记之。自谓今可忘於怀矣,故易名《忘怀录》。 ※《郡阁雅言》一卷 晁氏曰:皇朝潘若同撰。太宗时守郡,与僚佐话及南唐野逸贤哲异事佳言,辄疏之於书,凡五十六条,以资雅言。或题曰《郡阁雅谈》。《书录解题》作《郡阁杂言》,题赞善大夫潘欲冲撰。 ※《秘阁闲谈》五卷 晁氏曰:皇朝吴淑撰。记秘阁同僚燕谈。淑仕南唐,後随李煜降,丹阳人。 ※《牧竖闲谈》三卷 晁氏曰:皇朝景渔纂十九事。景渔,蜀人也。
※《幕府燕录》十卷 晁氏曰:皇朝毕仲询撰。仲询元丰初岚州推官,纂当代怪奇可喜之事,为二十门。 ※《归田录》二卷 陈氏曰:欧阳修撰。或言公为此录,未传而序先出,裕陵索之,其中本载时事及所经历见闻,不敢以进,旋为此本,而初本竟不复出,未知信否?公自为序,略曰:“《归田录》者,朝廷之遗事,史官之所不记,与夫士大夫笑谈之馀而可录者,录之以备闲居之览也。”又曰:“唐李肇《国史补》序云:‘言报应、叙鬼神、述梦卜、近帷箔,悉去之;记事实、探物理、辨疑惑、示劝戒、采风俗、助谈笑,则书之。’余之所录,大抵以肇为法,而小异於肇者,不书人之过恶,以谓职非史官,而掩恶扬善,君子之志也。览者详之。” ※《归田後录》十卷 陈氏曰:朝请郎庐江朱定国兴仲撰。熙、丰间人。窃取欧公旧录之名,实不相关也。 ※《清夜录》一卷 陈氏曰:沈括撰。 ※《续清夜录》一卷 陈氏曰:王钅至性之撰。 ※《苔川子所记三事》一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三事者,勃姑、王立、林果毅,皆异事也。末有韩虫儿一事,是欧阳公所记,偶录附此。
※《补妒记》一卷 晁氏曰:古有《妒记》,久而亡之,不知何人辑传记中妇人严妒事以补亡。 陈氏曰:称京兆王绩编,不知何时人,古有宋虞之《妒记》等,今不传,故补之。自商、周而下,迄五代史传,所有妒妇皆载之,末及神怪、杂说、文论等。最後有治妒二方,尤可笑也。 ※《茅亭客话》十卷 晁氏曰:皇朝黄休复撰。茅亭,其所居也。暇日,宾客话言及虚无变化、谣俗卜筮,虽异端而合道旨,属惩劝者,皆录之。 陈氏曰:其所记多蜀事。别有《成都名画记》。盖蜀人也。 ※《褒善录》一卷 晁氏曰:皇朝王蕃撰。嘉中,巴县簿黄靖国死而复苏,道其冥中所见,廖生尝传之,蕃删取其要,为此书。 ※《吉凶影响录》十卷 晁氏曰:皇朝岑象求编。象求,熙宁末居江陵,披阅载籍,见善恶报应事,辄删润而记之。有闻见者,难乎备载,亦采摘著於篇。 ※《劝善录》六卷 晁氏曰:皇朝周明寂元丰中纂道释、神奇、祸福之效前人为传记者,成一编,以戒世。
※《劝善录拾遗》十五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疑亦明寂所纂,仅百事。 ※《鸡跖集》十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所集书传中琐碎佳事,分门编次之。《淮南子》曰:“善学者,如齐王食鸡,必食其跖。”名书之意殆以此。 ※《二百家事类》六十卷 晁氏曰:分门编古今稗官小说成一书,虽曰该博,但失於大略。不题撰人。 ※《渔樵闲话》二卷 晁氏曰:设渔樵问答及史传杂事,不知何人所为。 ※《青琐高议》十八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载皇朝杂事及名士所撰记传。然其所书,辞意颇鄙浅。 ※《悦神集》一卷 晁氏曰:不题撰人。记滑稽之说。唐有邯郸淳《笑林》,此其类也。
※《广卓异记》二十卷 陈氏曰:乐史子正撰。 ※《王原叔谈录》一卷 陈氏曰:翰林学士南京王洙之子录其父所言。 ※《湘山野录》三卷,《续》三卷 晁氏曰:皇朝熙宁中吴僧文莹撰。记国朝故事。 ※《玉壶清话》十卷 晁氏曰:皇朝僧文莹元丰中撰。自序云:“莹收国初至熙宁中文集数千卷,其神道、墓志、行状、实录、奏议之类,辑其事成一家言。”玉壶者,其隐居之潭也。 ※《延漏录》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其间称伯父郇公,知其为章得象之侄也。後题此书,疑章望之作,然未敢必。望之者,字表民,用郇公荫入官,欧阳公为作《字说》者也。以宰相嫌,遂不仕。《录》中又记皇中与滕元发同试南庙,滕首冠而巳被黜。籍令非望之亦当时场屋有声者。章氏隽才固多也。 ※《纪闻》一卷 陈氏曰:集贤殿修撰李复圭审言撰。淑之子也。
※《东坡手泽》三卷 陈氏曰:今俗本《大全集》中所谓《志林》者也。 ※《艾子》一卷 陈氏曰:相传为东坡作,未必然也。 ※《龙川略志》六卷,《龙川别志》四卷 晁氏曰:皇朝苏辙撰。辙元符二年夏,居循州,杜门闭目,追惟平昔,使其子远书之於纸,凡四十事。其秋,复记四十七事。龙川,循州地名。 ※《古今前定录》二卷 晁氏曰:皇朝尹国均辑经史子集古今之人兴衰穷达、贵贱贫富、死生寿夭,与夫一动静,一语默,一饮一啄,定於前而形於梦,兆於卜、见於相貌,应於谶记者,凡一门,以为不知命而躁竞者之戒。至若裴度以阴德而致贵,孙亮以阴谴而减龄之类,又别为二门,使君子不以天废人云。 ※《渑水燕谈》十卷 晁氏曰:皇朝王辟绍圣撰。渑水,其退居之地也。辟从仕四方,与贤士大夫燕谈,有可取者辄记之,久而得三百六十馀事。 陈氏曰:渑,齐水名,《左传》“有酒如渑”。辟之,治平四年进士。 ※《逆旅集》
淮海秦观撰。自序曰:“余闲居,有所闻辄书记之。既盈编轴,因次为若干卷,题曰《逆旅集》。盖以其智愚好鬼无所不存,彼皆随至随往,相遇於一时,竟亦不能久其留也。或曰:‘吾闻君子言欲纯事,书欲纯理,详於志常而略於纪异。今子所集虽有先王之馀论,周、孔之遗言,而浮屠、老子、卜医、梦幻、神仙、鬼物之说,猥杂於其,是否莫之分也,信诞莫之质也,常者不加详而异者不加略也,无乃与所谓君子之书言者异乎?’余笑之曰:‘鸟栖不择山林,惟其木而已;鱼游不择江河,惟其水而已。彼计事而处,简物而言,切切然去彼取此者,缙绅先生之事也。仆野人也,拥肿是师,懈怠是习,仰不知雅言之可爱,俯不知俗论之可卑,偶有所闻则随而记之耳,又安知其纯与驳邪?然观今世,谓其言是则矍然改容,谓其言信则然以喜,而终身未尝信也,则又安知彼之纯不为驳而吾之驳不为纯乎?且万物历历,同归一隙,众言喧喧,同归一源。吾方与之沉,与之游,欲有取舍而不可得,何暇是否信诞之择哉?子往矣。’客去,遂以为序。” ※《傅公嘉话》一卷 晁氏曰:皇朝傅尧俞之子孙记尧俞之言行,凡四十馀章。献简,尧俞谥也。 ※《曾公南游记》一卷 晁氏曰:曾公未详何人,当是公亮之孙也。共十二章,记国朝杂事。 ※《绅脞说》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张唐英君房撰。君房博学,通释、老,善著书,如《名臣传》、《蜀杌》、《笈七签》行於世者,毋虑数百卷。此书亦详实。 ※《裨官志》一卷 晁氏曰:皇朝吕大辨撰。杂记其所闻前言往行。 ※《倦游杂录》八卷 晁氏曰:右皇朝元丰初张师正撰。序言“倦游”云者,仕不得志,聊书平生见闻,将以信於世也。自以非史官,虽书善恶而不敢褒贬。 ※《东轩笔录》十五卷,《续录》一卷
晁氏曰:右皇朝魏泰撰。襄阳人,曾布之妇弟,为人无行而有口,颇为乡里患苦。元中,纪其少时公卿所闻,成此编。其所是非多不可信。心喜章,数称其长,则大概已可见。又多妄诞,姑举其一,如谓王沂公登甲科,刘子仪为翰林学士,尝戏之。按沂公登科,虽在子仪後四年,其入翰林,沂公反在子仪前七年。沂公咸平五年登科,子仪天禧三年始除学士,盖相去二十年,其谬至此。 王氏曰:魏泰者,场屋不得志,喜伪作他人著书,如《志怪集》、《括异志》、《倦游录》,尽假名武人张师正。又不能自抑,出其姓名作《东轩笔录》。皆用私喜怒诬<血蔑>前人。最後作《碧》,假作梅尧臣,毁及范仲淹,而天下骇然不服矣(详见《碧》条下)。 ●卷二百十七 经籍考四十四 ○子(小说家) ※《师友谈记》一卷 晁氏曰:皇朝李荐方叔撰。多记苏子瞻、范纯夫及四学士所谈论,故曰“师友”。 ※《青箱杂记》十卷 晁氏曰:皇朝吴处厚撰。处厚,发蔡确《车盖亭诗》所记多失实。成都置交子务起於寇,处厚乃以为张咏,他多类此。 ※《冷斋夜话》六卷 晁氏曰:皇朝僧惠洪撰。多记苏、黄事,皆依也。江淹拟陶渊明诗,其词浮浅,洪既误以为真渊明语,且云东坡尝称其至到;《鬼谷子》书,世所共见,而云“有崖,樱桃也”之言,东坡《橄榄诗》“巳输崖密十分甜”盖用之。如此类甚多,不可概举。 陈氏曰:言多妄诞。 ※《Т斋览》十四卷,《剑溪野语》三卷
晁氏曰:皇朝陈正敏崇、观撰。正敏自号Т翁,录其平昔所见闻,分十门,为小说一编,以备异日披阅。 ※《张芸叟杂说》一卷,《画墁集》一卷 陈氏曰:并吏部侍郎张舜民芸叟撰。 ※《洛游子》一卷 陈氏曰:题司马光,非也。所称乐全子、齐物子、亦莫知何人。 ※《麈史》三卷 陈氏曰:司农少卿安陆王得臣彦辅撰。嘉四年进士。其序称政和乙未,行年八十,自号凤台子。盖王昭素之後,王钅至性之之伯也。《挥麈录》误载。 ※《苏氏谈训》十卷 陈氏曰:朝请大夫苏象先撰。述其祖魏公颂子容遗训。 ※《续世说》十二卷 陈氏曰:孔平仲毅父撰。编宋至五代事,以续刘义庆之书。 ※《孙公谈圃》三卷
陈氏曰:临江刘延世录高邮孙升君孚所谈。升,元中书舍人,坐党籍,谪汀州。 ※《丽情集》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张君房唐英编古今情感事。 ※《乌台诗话》十三卷 陈氏曰:蜀人朋九万录东坡下御史狱公案,附以初举发章疏及谪官後表章、书启、诗词等。 ※《碧》一卷 晁氏曰:皇朝梅尧臣圣俞撰。昭陵时,有御马名“碧”,以旋毛贵;用以名书者,诋当时鼎贵之人,然其意专在范文正也。顷年获拜赵氏姑于恭南,因质此事之诞信。答曰:“异哉圣俞!作谤书以诬盛德,盖诛绝之罪也。” 陈氏曰:题梅尧臣撰。以厩马为书名,其说曰:“世以旋毛为鬼,此以旋毛为贵,虽贵矣,病可去乎?”其不逊如此,圣俞必不尔也。所记载十馀条,公卿多所毁讦,虽范文正亦不免。或云实魏泰所作,托之圣俞。王性之辨之甚详,而《邵氏闻见後录》乃不然之。 邵氏曰:“梅尧臣著《碧》,当昭陵时,天下大臣惟杜祁公衍、富郑公弼、韩魏公琦、欧阳公修无贬,外悉讥诋之,无少避。范仲淹亦在诋中,以仲淹微时常结中书舍人范仲尹,因以破家,仲淹既贵,略不收恤”王钅至不服,以为魏泰伪尧臣著此书。钅至跋范仲尹墓志云:“近时襄阳魏泰者,场屋不得志,喜伪作他人著书,如《志怪集》、《括异志》、《倦游录》,尽假名武人张师正。又不能自抑,出其姓名,作《东轩笔录》,皆用私喜怒,诬蔑前人,最後作此书。且范仲淹与欧阳修、梅尧臣立朝同心,讵有异论?特尧臣子孙不辉,故挟之借重以欺世。今录杨辟所作范仲尹墓志,庶几知泰乱是非之实至此也。则其他泰所厚诬者,皆迎刃而解,可尽信哉!钅至犹及识泰,知其从来最详。张而明之,使百世之下,仲淹不蒙其谬焉。颍人王钅至题。”博以为不然,亦书其下。使仲淹不蒙其谬,尧臣亦不失为君子矣。然尧臣蚤接诸公,名声相上下,独穷老不振,中不能无躁。其闻范仲淹讣,诗云:“一出屡更郡,人皆望酒壶。俗情难可学,奏记向来无。贫贱常甘分,崇高不解谀。虽然门馆隔,泣与众人俱。”夫为郡而以酒悦人,乐奏记、纳谀佞,岂所以论范仲淹?尧臣之意真有所不足邪!如著彦博灯笼锦事,则又与《书窜诗》合矣。故疑此书实出於尧臣。 李氏曰:《碧》一书,凡庆历以来名公钜卿无不讥诋。世传此书以为出於梅尧臣怨怼之口。其後诸公论议多矣,如叶梦得、王钅至则以为非尧臣所为,而邵博乃疑其诗,以为尧臣之意真有所不足,遂以此书为实出於尧臣。今以魏泰《东轩笔录》考之,然後知泰之嫁名於尧臣者,不特此书也。《笔录》载文彦博灯笼锦事,大略如《碧》所云。其载尧臣作唐介《书窜诗》,则句语狂肆,非若尧臣平时所作简古纯粹,平淡深远。又曰:“尧臣作此诗,不敢示人,及欧阳修为编其集,时有嫌避,又削去此诗,是以人少知者。”详味此言,是泰既以此诗嫁於尧臣,又虑议者以为修所编无此,遂曰修有嫌避而此不载,皆无所考之词也。观此,则谓泰以《碧》之书假名尧臣不妄矣。况尧臣平日为人,仁厚乐易,未尝忤於物,欧阳修尝以此而铭其墓。使尧臣怨怼,果为此书以厚诬名臣,则所养可知矣。今市并轻浮之子未必为之,而谓尧臣为之哉? ※《孔氏野史》一卷 容斋洪氏《随笔》曰:世传孔毅甫《野史》一卷,凡四十事。予得其书於清江刘靖之所,载赵清献为青城宰,挈散乐妓以归,为邑尉追还,大恸且怒,又因与妻忿争,由此惑志。文潞公守太原,辟司马温公为通判,夫人生日,温公献小词,为都漕唐子房峻责。欧阳永叔、谢希深、田元钧、尹师鲁在河南,携官妓游龙门,半月不返,留守钱思公作简招之,亦不答。范文正与京东人石曼卿、刘潜之类相结以取名,服中上万言书,甚非言不文之义。苏子瞻被命作《储祥宫记》,大貂陈衍当宫事,得旨置酒与苏高会,苏阴使人发,御史董敦逸即有章疏,遂堕计中。又云子瞻四六表章不成文字。其他如潞公、范忠宣、吕汲公、吴冲卿、傅献简诸公,皆不免讥议。予谓决非毅甫所作,盖魏泰《碧》之流耳。温公自用庞颖公辟,不与潞公、子方同时,其谬妄不待攻也。靖之乃原甫曾孙,佳士也,而跋是书云:“孔氏兄弟曾大父行也,思其人欲闻其言久矣,故录而藏之。”汪圣锡亦书其後,但记上官彦衡一事,岂弗深考云。
※《後山谈丛》六卷 容斋洪氏《随笔》曰:後山陈无巳著《谈丛》,高简有笔力,然所载国朝事,失於不考究,多爽其实。如云吕许公恶韩、富、范三公,欲废之而不能,乃建议使行边。及丁文简因杜祁公一语之戏而陷苏子美以撼祁公。丁晋公以白金赂中使,尼张乖崖之进。与张乖崖闻逐莱公,而买田宅以自污。考之诸公出处日月皆不合。前四事所系不细,乃诞漫如此。盖前辈不藏国史,好事者肆意饰说为美听,疑若可信,故误入纪述。後山之书,必传於後世,惧贻千载之惑,予是以辨之。 ※《清虚居士随手杂录》一卷 陈氏曰:王巩定国撰。待制素子,张安道之婿。 ※《斋广录》十卷 晁氏曰:皇朝政和中李献民撰。分九门,记一时奇丽杂事,鄙陋无稽之言为多。 ※《墨客挥犀》十卷,《续》十卷 陈氏曰:不知名氏。 ※《搜神秘览》三卷 陈氏曰:京兆章炳文叔虎撰。 ※《石渠录》十一卷 陈氏曰:校书郎昭武黄伯思长睿撰。
※《石林燕语》十卷 陈氏曰:叶梦得少蕴撰。宣和五年所作也。 ※《燕语考异》十卷 陈氏曰:成都宇文绍奕撰。旧闻汪玉山尝《燕语》之误,而未之见也。 ※《玉涧杂书》十卷 陈氏曰:叶梦得撰。其中所记,亦当在宣和时所作。玉涧者,石林山居涧水名也。 ※《避暑录话》二卷 陈氏曰:叶梦得绍兴五年所作。 ※《岩下放言》一卷 陈氏曰:叶梦得撰。休致後所作。 ※《台省因话录》一卷 陈氏曰:兵部尚书新昌石公弼国佐撰。
※《柏台杂著》一卷 陈氏曰:石公弼撰。杂记典故等事。公弼本名公辅,改赐今名。为御史,攻蔡京甚力,竟坐深文谪死。然本传言其议论反覆,非纯正者。 ※《思远笔录》一卷 陈氏曰:翰林学士九江王寓撰。寓以靖康元年七月,以礼部尚书入翰苑,杂记当时闻见,凡二十七条。寓父易简以布衣召为说书,遂显用。寓後拜左辖,使虏辞行,谪散官岭表,父子俱南下,没於盗。 ※《秀水居录》三卷 陈氏曰:丞相汝南朱胜非藏一撰。寓居宜春时作。秀水者,袁州水名也。 ※《绀珠集》十三集 晁氏曰:皇朝朱胜非编百家小说成此书。旧说张燕公有绀珠,见之则能记事不忘,故以为名。 陈氏曰:视曾忄造《类说》为略。 ※《类说》五十卷 晁氏曰:皇朝曾忄造编。其序云:“居银峰,因集百家之说,纂集成书,可以资治体,助名教,供笑谈,广见闻。” 陈氏曰:所编传记小说,古今凡二百六十馀种。
※《春渚记闻》十卷 陈氏曰:浦城何撰。自号韩青老农。东坡所荐为武学博士曰去非者,其父也。 ※《曲洧旧闻》一卷,《杂书》一卷,《<骨皮>说》一卷 陈氏曰:直秘阁新安朱弁少章撰。弁於晦庵为从父。建炎丁未使虏,留十七年,既归而卒。《<骨皮>说》者,以续无晁咎《词话》,而晁书未见。 ※《南游记旧》一卷 陈氏曰:曾纡公衮撰。 ※《闻见後录》二十卷 陈氏曰:邵某撰。 ※《翰墨丛记》五卷 陈氏曰:枢密睢阳滕康子济撰。 ※《铁围山丛谈》五卷 陈氏曰:蔡修撰。谪郁林博白时所作。
※《侍儿小名录》一卷,《续》一卷 陈氏曰:序题朋居士而不著名氏。始洪炎玉文集为此书,王钅至性之、温豫彦几续补。今又因三家而增益之,且为分类,其中多用古字。或云董彦远家子弟所为也。 ※《萍州可谈》三卷 陈氏曰:吴兴朱或无或撰。中书舍人服行中文子。宣和元年序萍州老圃,其自号也,在黄州,盖其侨寓之地,事见《齐安志》。而“或”作“”,字无惑,未详孰是。 ※《砚冈笔志》一卷 陈氏曰:唐稷撰。自号砚冈居士。 ※《田宅编》十卷 陈氏曰:方勺仁声撰。泊宅在乌程,相传张志和泊舟浮家泊宅之所,勺买田卜筑,号泊宅翁。本严濑人。 ※《扫编》三卷 陈氏曰:吏部侍郎睢阳徐敦立撰。 ※《燕常谈》三卷 陈氏曰:董┍令升撰。取士相与谈仁义於燕之义。
※《唐语林》八卷 陈氏曰:长安王谠正甫撰。以唐小说五十家,仿《世说》分门三十五,又益十七,为五十二门。《中兴书目》十一卷,而阙《记事》以下十五门;又云本亦止八卷,而门目皆不阙。 ※《纪谈录》十五卷 陈氏曰:称传密居士,不著名氏。盖晁公迈伯咎也。 ※《道山清话》一卷 陈氏曰:不知何人。跋语称大父国史在馆阁久,多识前辈,著《馆秘录》、《曝书记》与此而三,兵火散失。近得此书於曾仲存家,末题朝奉大夫,亦不著姓。 ※《复斋记》四卷 陈氏曰:承议郎历阳龚相圣任撰。待制原之孙,颐正之父也。 ※《鄞川志》五卷 陈氏曰:中书舍人龙舒朱翌新仲撰。寓居四明,故曰鄞川。 ※《窗记闻》一卷 陈氏曰:称陈子兼撰,未知何人。杂论诗文经传,亦述所闻事。
※《枕中记》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崇宁中人。所载多国初事。 ※《贤异录》一卷 陈氏曰:亦无名氏。所记四事,其一曰鬼传者,言王家子弟所遇,与世传王子高事大同小异,当是一事耳。 ※《姚氏残语》一卷 陈氏曰:剡姚宽令威撰。 ※《槁简赘笔》二卷 陈氏曰:承议郎章渊伯深撰。始得此书於程文简氏,不知何人作。文简题其後,以其中称先丞相申公,知其为章厚子孙也。余又以其书考之,言先祖光禄元三年省试,东坡知举,擢为第一,则又知其为援之孙也。後以问诸章,始得其名字。其人博学有文,以场屋待士薄,如防寇盗,用荫入仕,遂不就举,居长兴,故序称若溪草堂。渊自号惩窒子。序言录为五卷,今此惟分上下卷。 ※《能改斋漫录》十三卷 陈氏曰:太常寺主簿临川吴曾虎臣撰。 ※《挥麈录》三卷,《後录》十一卷,《第三录》三卷,《馀话》一卷 陈氏曰:朝请大夫汝阴王明清仲言撰。明清,钅至之子,曾纡公衮之外孙。故家博闻,前言往行多所忆。《後录》跋称六卷,今多五卷。
※《投辖录》一卷 陈氏曰:王明清撰。所记奇闻异事,客所乐听,不待投辖而留也。 ※《吴船录》一卷 陈氏曰:范成大至能撰。自蜀帅东归纪游,取“门泊东吴万里船”之语。 ※《老学庵笔记》十卷 陈氏曰:陆游务观撰。生识前辈,年登耄期,所记见闻,殊可观也。 ※《夷坚志》甲至癸二百卷,支甲至支癸一百卷,三甲至三癸一百卷,四甲四乙二十卷,大凡四百二十卷。 陈氏曰:翰林学士鄱阳洪迈景卢撰。稗官小说,昔人固有为之者矣。游戏笔端,资助谈柄,犹贤乎已可也,未有卷帙如此其多者,不亦谬用其心也哉!且天壤间反常反物之事,惟其罕也,是以谓之怪。苟其多至於不胜载,则不得为异矣。世传徐铉喜言怪,宾客之不能自通与失意而见斥绝者,皆诡言以求合。今迈亦然。晚岁急於成书,妄人多取《广记》中旧事,改窜首尾,别为名字以投之,至有数卷者,亦不复删润,径以入录。虽叙事猥酿,属辞鄙俚,不恤也。 ※《睽车志》五卷 陈氏曰:知兴国军历阳郭彖次象撰。取暌上六“载鬼一车”之语。 ※《经锄堂杂志》八卷 陈氏曰:倪思正甫撰。
※《续释常谈》二十卷 陈氏曰:秘书丞龚颐正养正撰。昔有《释常谈》一书,不著名氏,家藏亦阙此书,今故以“续”称。凡常言俗语,皆注其所出。 ※《北山记事》十二卷 陈氏曰:户部侍郎濡须王遘少愚撰。 ※《琐碎录》二十卷,《後录》二十卷 陈氏曰:温革撰。陈晔增广之。《後录》者,书坊增益也。 ※《夷坚志类编》三卷 陈氏曰:四川总领陈晔日华取《夷坚志》中书文、药方,类为一编。 ※《麓漫钞》二十卷,《续钞》二卷 陈氏曰:通判徽州赵彦卫景安撰。《续》二卷,乃《中庸说》及《汉定安公补纪》也。彦卫,绍熙宰乌程,有能名。 ※《儆告》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专叙报应。
※《鉴诫别录》三卷 陈氏曰:庐陵欧阳邦基寿卿撰。周益公、洪景卢有序跋。 ※《乐善录》十卷 陈氏曰:蜀人李昌龄伯崇撰。以《南中劝戒录》增广之,多因果报应之事。 ※《山斋愚见十书》一卷 陈氏曰:称灌圃耐得翁,不知何人。 ※《呈史》十五卷 陈氏曰:岳珂撰。“呈史”者,犹言柱记也。 ※《游宦纪闻》十卷 陈氏曰:鄱阳张士南光叔撰。 ※《鼠璞》一卷 陈氏曰:戴埴撰。
※《夷坚别志》二十四卷 王质景文撰。自序略曰:志怪之书甚夥,至鄱阳《夷坚志》出,则尽超之。余平生所嗜,略类洪公,始读《左传》、《史记》、《汉书》,稍得其记事之法,而无所施,因志怪发之。久之习熟,调利滋耽,玩不能释。自观览,要不为无补於世,而古今文章之关键,亦有相通者,不以是为无益而中画,愈裒所见闻,益之事五百七十,卷二十四,今书之目也。余心尚未艾,书当如之,则将浸及於《夷坚》矣。凡《夷坚》所有而氵存见者删之,更生佛之类是也;凡《夷坚》所有而未备者补之,黄元道之类是也。其名仍为《夷坚》,而别志之,辨於鄱阳也。得岁月者纪岁月,得其所者纪其所,得其人者纪其人,三者并书之备矣。阙一二亦书,皆阙则弗书。鬼而不欲著姓名者婉见之,如《夷坚》碓梦之类是也;鬼而姓名不可不著者显揭之。如《夷坚》人牛之类是也。其称某人云,又某人得诸某人云,若已所见,各识其所自来,皆循《夷坚》之规弗易。所书甲子之一为期,过是弗书,耳目相接也;所书鬼神之事为主,非是弗书,名实相称也;於《夷坚》之规皆仍之,其异也者,笔力瞠乎其後矣。 ●卷二百十八 经籍考四十五 ○子(农家) 《汉 艺文志》曰:农家者流,盖出於农稷之官。播百,劝耕桑,以足衣食,故八政一曰食,二曰货。孔子曰:“所重民食。”此其所长也。及鄙者为之,以为无所事圣王,欲使君臣并耕,讠孛上下之序。 《宋 三朝艺文志》:岁时者,本於敬授平秩之义。殖物宝货著谱录者,亦佐助衣食之源,故咸见於此。 陈氏曰:农家者流,勤耕桑以足衣食。神农之言,许行学之,汉世野老之书,不传於後,而《唐志》著录,杂以岁时月令及相牛马诸书,是犹薄有关於农者。至於钱谱、相贝、鹰鹤之属,於农何预焉?今既多从其类,而花果栽植之事,犹以农圃一体,附见於此,其实则浮末之病农者也。 《汉志》:九家,一百一十四部。 《隋志》:五部,一十九卷。 《唐志》:十九家,二十六部,二百三十五卷。 《宋三朝志》:三十二部,二百一十三卷。 《宋两朝志》:十二部,四十七卷。
《宋四朝志》:一十九部,三十三卷。 《宋中兴志》:六十四家,六十九部,一百四十八卷。 ※《齐民要术》十卷 晁氏曰:元魏贾思勰撰。记民俗、岁时、治生、种莳之事,凡九十二篇。农家者,本出於神农氏之学。仲尼既称“礼义信足以化民,焉用稼”,以诮樊须,而告曾参以“用天之道,分地之利,为庶人之孝”。言非不同,意者,以躬稼非治国之术,乃一身之任也。然则仕之倦游者,讵可不知乎?故今所取,皆种艺之书也。前世录史部中有岁时,子部中有农事,两类实不可分,今合之农家。又以钱谱其间,今以其不类,移附类书。 陈氏曰:起自耕农,终於醯醢,资生之业,靡不毕书。其曰:“治生之道,不仕则农。”盖名言也。 巽岩李氏序《孙氏齐民要术音义解释》曰:贾思勰著此书,专主民事,又旁摭异闻,多可观,在农家最然出其类,而近世学者忽焉。第奇字错见,往往艰读。今运使、秘丞孙公为之音义解释,略备其正名辨物,盖与杨雄、郭璞相上下,不但借助於思勰也。此书李淳风尝演之。淳风书遽亡,韩谔又撮思勰所记,别著《四时纂要》五卷。本朝天禧四年,诏并刻二书以赐劝农使者,然其书与律令俱藏,众弗得习,市人辄抄《要术》之浅近者,摹印相师,用才一二,此有志於民者所当惜也。今公幸以稽古馀力,悉发其隐,盍并刻焉,岂惟决疑纟斗缪,有益学者,抑使斯民日用知所本末,更被天禧遗泽,不亦可乎? ※《四时纂要》五卷 晁氏曰:唐韩谔撰。谔遍阅农书,取《广雅》、《尔雅》定土产,取《月令》、《家令》叙时宜,采胜种树之书,掇崔实试之法,兼删韦氏《目录》《齐民要术》编成。 陈氏曰:虽时令之书,然皆为农事也。 ※《山居要术》三卷 陈氏曰:称王玟撰。《馆阁书目》作王。皆莫知何时人也。 ※《蚕书》二卷
陈氏曰:孙光宪撰。光宪事迹见小说类。 ※秦少游《蚕书》 见少游《淮海集》第六卷。序略曰:予居,妇善蚕,从妇论蚕,作蚕书。考之《禹贡》,扬、梁、幽、雍不贡茧物,兖“篚织文”,徐“篚元纤缟”,荆“篚元玑组”,豫“篚纤纩”,青“篚丝”,皆茧物也。而桑土既蚕,独言於兖,然则九州蚕事,兖为最乎?予游济、河之间,见蚕者豫事时作,一妇不蚕,比屋詈之,故知兖人可为蚕师。今予所书,有与吴中蚕家不同者,皆得之兖人也。 ※《禾谱》五卷 陈氏曰:宣德郎温陵曾安止移忠撰。东坡所为赋《秧马歌》也。谓《禾谱》文既温雅,事亦详实,惜其不谱农器,故以此歌附之。安止,熙宁进士,尝为彭泽令。 ※《农器谱》三卷,《续》二卷 陈氏曰:耒阳令曾之谨撰。安止之侄孙也。追述东坡作歌之意为此编。周益公为之序,陆务观亦作诗题其後。 周平园序曰:绍圣初元,苏文忠公轼南迁,过太和,邑人宣德郎致仕曾公安止献所著《禾谱》,文忠美其温雅详实,为作《秧马歌》,又惜不谱农器。时曾公已丧明,不暇为也。後百馀年,其侄孙耒阳令之谨始续成之。凡耒耜、耨钅专、车戽、蓑笠、钅至刈、┠篑、杵臼、斗斛、釜甑、仓庾,厥类惟十,附以杂记,勒成三卷,皆考之经传,参合今制,无不备者,是可补伯祖之书,成苏公之志矣。其序牛犁,盖一编之管辖,予尝学稼,因演其说。《山海经》曰:“后稷之孙叔均,始作牛耕。”世以为起於三代,予谓不然。牛若常在畎亩,武王平定天下,胡不归之三农,而放之桃林之野乎?故《周礼》祭牛之外,以享宾、驾车、犒师而已,未及耕也。不然,牵以蹊田,正使藉稻,何足为异,乃设“夺而罪之”之喻邪?在《诗》有云:“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又曰:“有略其耜,ㄈ载南亩。”以明竭作於春,皆人力也。至於“获之积之,如墉如栉”,然後“杀时享牡,有扌求其角”,以为社稷之报。若使之耕,曾不如迎猫迎虎,列於蜡祭乎?厥後王弼传《易》,以为稼穑之资。宋景文公祁辟之曰:“古者牛惟服车,《书》‘肇牵车牛’,《易》‘服牛乘马’,汉赵过始教牛耕。”盖本贾思勰《齐民要术》。予谓辅嗣固失矣,贾氏及景文亦未为得也。按《论语》子谓仲弓曰:“犁牛之子,も且角,虽欲弗用,山川其舍诸?”此圣人格言也。盖犁田之牛,纯杂牝牡皆可,祭牛则非纯非牡不可,故曰“も且角”也。注疏乃以犁为杂色,も为赤纯色,角为周正,近世诸儒并从此义。今观《周礼 牧人》,时祀牲不用,,纯色也;外祭毁事用ζ,ζ,杂色也,是则纯杂之辨也。《封人》“设其衡”,《鲁颂》“夏而衡,白牡も刚”,是则言角之意也。窃疑犁起於春秋之间,故孔子有犁牛之言,而弟子冉耕亦字伯牛。彼《礼记》、《吕氏月令》,季冬出土牛示农耕早晚。贾谊《新书》、刘向《新序》俱载邹穆公曰“百姓饱牛而耕,暴背而耘”。大率在秦、汉之际,何待赵过?过特教人耦犁共二牛,费省而功倍尔。《易传》出於魏、晋,第见牛耕,不复考其初。而贾公彦《考工正义》,遂谓起於後汉,其失尤甚。 ※《农书》三卷 陈氏曰:称西山隐居全真子陈撰。未详何人。其书曰田、曰牛、曰蚕。洪庆善为之後序。 ※《耕桑治生要备》二卷 陈氏曰:宣教郎、通判横州何先觉撰。绍兴癸酉序。
※《耕织图》一卷 陈氏曰:於潜令鄞楼玉撰。攻鬼参政之伯父也。 ※《竹谱》一卷 晁氏曰:戴凯之撰。凯之字庆预,武昌人。裒辑竹事,四字一读,有韵,类赋颂。李邯郸云“未详何代人”。 ※《┺谱》二卷 晁氏曰:皇朝僧惠崇撰。 陈氏曰:僧赞甯撰。 ※《续酒谱》十卷 晁氏曰:唐郑遨叟撰。纂辑古今酒事,以续王绩之书。 ※《酒谱》一卷 陈氏曰:汶上窦苹子野撰。其人即著《唐书音训》者。 ※《北山酒经》三卷
陈氏曰:不知撰人。 ※《荼经》三卷 晁氏曰:唐太子文学陆羽鸿渐撰。载产茶之地、造作器具、古今故事,分十门。 陈氏曰:羽自号竟陵子,又号桑苎翁。 ※《顾渚山记》二卷 晁氏曰:陆羽撰。羽与皎然、朱放辈论茶,以顾渚为第一。顾渚山在湖州,吴王夫差顾望,欲以为都,故以名山。 ※《煎茶水记》一卷 晁氏曰:唐张又新撰。其所尝水凡二十种,因第其味之优劣。 陈氏曰:唐涪州刺史张又新撰。本刑部侍郎刘伯刍称水之与茶,宜者凡七等。又新复言得李季卿所笔陆鸿渐《水品》凡二十。欧公《大明水记》尝辨之,今亦载卷末。余足迹所至不广,於《水品》仅尝三四,若惠山泉甘美,置之第二不忝,特未知康王谷水何如尔。其次,吴松第四桥水亦不恶,虎邱剑池殊未佳,而在第四,巳不可晓。至於雪水,清甘绝佳,而居其末,尤不可晓也。大抵水活而後宜茶,活而不清洁犹不宜,故浮泉石池漫流者为上,为其活且洁也。若夫天一生水,为雨,水之活且洁者,何以过此?余尝用净器承雨水,试以烹煎,不减雪水,故知又新之说妄也。 ※《茶谱》一卷 晁氏曰:伪蜀燕文锡撰。记茶故事。其後附以唐人诗文。 ※《建安茶录》三卷
晁氏曰:皇朝丁谓撰。建州研膏茶起於南唐,太平兴国中始进御。谓咸平中为闽漕,监督州吏,创造规模,精纟致严谨,录其团焙之数,图绘器具及叙采制入贡法式。卢仝讥阳羡贡茶有“安知百万亿苍生,坠在颠崖受辛苦”之句,余於谓亦云。 ※《北苑拾遗》一卷 晁氏曰:皇朝刘异撰。北苑,建安地名,茶为天下最。异庆历初在吴兴,采新闻,附於丁谓《茶录》之末。其书言涤磨调品之器甚备,以补谓之遗也。 ※《补茶经》一卷,又一卷 晁氏曰:皇朝周绛撰。绛,祥符初知建州,以陆羽《茶经》不载建安,故补之。又一本有陈龟注。丁谓以为茶佳不假水之助,绛则载诸名水云。 ※《试茶录》二卷 晁氏曰:皇朝蔡襄君谟撰。襄,皇中修注,仁宗尝面谕云:“昨卿所进龙茶甚精。”襄退而记其烹试之法,成书二卷,进御。世传欧公闻君谟进小团茶,惊曰:“君谟士人,何故如此。” ※《东溪试茶录》一卷 晁氏曰:皇朝朱子安集拾丁、蔡之遗。东溪,亦建安地名。其序谓“七闽至国朝,草木之异,则产腊茶、荔子;人物之秀,则产状头、宰相,皆前代所未有。以时而显,可谓美矣。然其草木厚味,难多食;其人物多智,难独任,亦地气之异”云。 ※吕惠卿《建安茶记》一卷 晁氏曰:皇朝吕惠卿撰。 ※《圣宋茶论》一卷
晁氏曰:右徽宗御制。 ※《茶杂文》一卷 晁氏曰:集古今诗文及茶者。 ※《北苑总录》十二卷 陈氏曰:兴化军判官曾伉录《茶经》诸书,而益以诗歌二卷。 ※《茶山节对》一卷 陈氏曰:摄衢州长史蔡宗颜撰。 ※《宣和北苑贡茶录》一卷 陈氏曰:建阳熊蕃叔茂撰。其子克义益写其形制而传之。 ※《北苑别录》一卷 陈氏曰:赵汝砺撰。 ※《品茶要录》一卷
陈氏曰:建安黄儒道父撰。元中,东坡尝跋其後。 ※《荔枝谱》一卷,《荔枝故事》一卷 晁氏曰:皇朝蔡襄撰。记建安荔枝味之品第,凡三十馀种,古今故事。 陈氏曰:君谟为此书,且书而刻之,与《牡丹记》并行。闽无佳石,以板刊,岁久地又湿,皆蠹朽,至今犹藏其家,而字多不完,可惜也。 ※《增城荔枝谱》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其序言福唐人,熙宁九年承乏增城,多植荔枝,盖非峤南之“火山”,实类吾乡之“晚熟”。搜境内所出,得百馀种,其初亦得闽中佳种植之,故为是谱。 ※《四时栽接花果图》一卷 陈氏曰:无名氏。 ※《桐谱》一卷 陈氏曰:铜陵逸民陈翥撰。皇元年序。 ※《何首乌传》一卷 陈氏曰:初见唐《李翱集》,今後人增广之耳。
※《海棠记》一卷 陈氏曰:吴人沈立撰。 ※《橘录》一卷 陈氏曰:知温州延安韩彦直子温撰。世宗长子也。 ※《菊谱》一卷 陈氏曰:史正志志道撰。孝宗朝为发运使者也。 ※《范村梅菊谱》二卷 陈氏曰:范成大至能撰。有园在居第之侧,号范村。 ※《糖霜谱》一卷 陈氏曰:遂宁王灼晦叔撰。言四方所产,遂宁为冠。灼自号颐堂。 ※《蟹谱》二卷 陈氏曰:称怪山傅肱子翼撰。嘉四年序。怪山者,越之飞来山也。
※《蟹略》四卷 陈氏曰:高似孙续古撰。 ※《越中牡丹花》二卷 陈氏曰:僧仲林撰。其序言越之所好尚惟牡丹,其绝丽者三十二种,始乎郡斋,豪家名族,梵宇道宫,池台水榭,植之无。来赏花者,不间亲疏,谓之看花局。泽国此月多有轻微雨,谓之养花天。里语曰弹琴种花,陪酒陪歌。末称丙戌岁八月十五日移花日序。丙戌者,当是雍熙三年也。越在国初繁富如此,殆不减洛中。今民贫至骨,种花之风遂绝。何今昔之异邪?其故有二:一者镜湖为田,岁多不登;二者和买白著,数倍常赋,势不得不贫也。 ※《牡丹谱》一卷 晁氏曰:欧阳修撰。初调洛阳从事,见其俗重牡丹,因著花品,凡三篇。 陈氏曰:蔡君谟书之,盛行於世。 ※《冀王宫花品》一卷 陈氏曰:题景元年沧洲观察使记。以五十种分为三等九品,而“潜溪绯”、“平头紫”居正一品,“姚黄”反居其下,此不可晓也。 ※《吴中花品》一卷 陈氏曰:庆历乙酉赵郡李英述。皆出洛阳花品之外者。以今日吴中论之,虽曰植花,未能如承平之盛也。 ※《花谱》二卷
陈氏曰:荥阳张峋子坚撰。以花有千叶多叶,黄红紫白之别,类以为谱,几千叶五十八品,多叶六十二品,又以芍药附其末。峋与其弟子望同登进士弟。尝从邵康节学。 ※《牡丹芍药花品》七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录欧公及仲林等诸家《牡丹谱》、孔常甫《芍药谱》共为一篇。 ※《洛阳贵尚录》一卷 陈氏曰:殿中丞新安邱道源撰。专为牡丹作也。其书援引该博而迂怪不经。天圣五年进士,通数知未来。寿八十一,及敛,衣空,人以为尸解。《新安志》云尔。 ※《芍药谱》一卷 陈氏曰:中书舍人清江刘贡甫撰。 ※《芍药图序》一卷 陈氏曰:待制新淦孔武仲常甫撰。 ※《芍药谱》一卷 陈氏曰:知江都县王观通叟撰。三家皆述维扬所产花之盛。 ●卷二百十九 经籍考四十六
○子(阴阳 天文 历算) 《汉 艺文志》:阴阳者流,盖出於羲、和之官。敬顺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此其所长也。及拘者为之,则牵於禁忌,泥於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 《汉志》:二十一家,三百六十九篇。 △右阴阳 《汉 艺文志》:曰天文者,序二十八宿,步五星日月,以纪吉凶之象,圣王所以参政也。《易》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然星事凶悍,非湛密者弗能由也(凶,读与凶同。湛,读曰沈。由,用也)。夫观景以谴形,非明主亦不能服听也。以不能由之臣,谏不能听之主,此所以两有患也。 《宋三朝艺文志》曰:国家建官庀局,观文察变,尤重慎其事。太宗即位,知私习冒禁颇为诳耀,悉搜访考验,黜去缪妄,遂下诏禁止之。至真宗复申明诏旨,重其罪罚。自兹澄汰旌别,滥学方息,而民无所惑矣。 《两朝艺文志》曰:天文图书藏秘阁西编,有内侍专掌,禁私习者。嘉中大校经史,而兵法、小学、医术、礼书皆分局命官编校定写,唯天文、五行未尝是正,诸儒亦莫得考也。 《汉志》二十一家,四百四十五卷。 《隋志》:九十七部,合六百七十五卷。 《唐志》:二十家,三十部,三百六卷(失姓名六家。李淳风《天文占》以下不著录六家,一百七十五卷)。 《宋三朝志》:八十四部,三十二卷。 《宋两朝志》:二十八部,一百六卷。
《宋四朝志》:三十九部,二百四十六卷。 《宋中兴志》:二十家,二十部,一百二十七卷。 △右天文 《汉 艺文志》:历谱者,序四时之位,正分至之节,会日月五星之辰,以考寒暑杀生之实。故圣王必正历数,以定三统服色之制,又以探知五星日月之会。凶厄之患、吉隆之喜,其术皆出焉。此圣人知命之术也,非天下之至材,其孰能与焉。道之乱也,患出於小人而强欲知天道者,坏大以为小,削远以为近,是以道术破碎而难知也。 《宋两朝艺文志》:历以算成。自建隆迄治平,五正历象,作为铜仪,经法具於所司。盖有知算而不知历者,故历为算本。治历之善,积算远,其验难而差迟;治历之不善,积算近,其验易而差亦速。 《汉志》:十八家,六百六卷。 《隋志》:一百部,二百六十三卷。 《唐志》:三十六家,七十五部,二百三十七卷(失姓名五家。王勃以下不著录十九,家百二十六卷)。 《宋三朝志》:五十三部,二百卷。 《宋两朝志》:三十三部,六十四卷。 《宋四朝志》:五十三部,二百四十三卷。 《宋中兴志》:三十八家,五十一部,一百五十八卷。
△右历谱 《汉 艺文志》曰:五行者,五常之形气也。书云“初一曰五行,次二曰敬用五事”,言进用五事以顺五行也。貌、言、视、听、思心失,而五行之序乱,五星之变作。皆出於律历之数,而分为二者也。其法亦起五德终始,推其极则无不至。而小数家因此以为吉凶,而行於世,浸以相乱。 《汉志》:五行三十一家,六百五十二卷。 《汉志》:蓍龟十五家,四百一卷。 《汉志》:杂占十八家,三百一十三卷。 容斋洪氏《随笔》曰:《汉艺文志》、《七略》,杂占十八家,以《黄帝》、《甘德占梦》二书为首。其说曰:“杂占者,纪百家之象,候善恶之证。众占非一而梦为大,故周有其官。”《周礼》太卜:“掌三梦之法,一曰致梦,二曰<角奇>梦,三曰咸陟。”郑氏以为致梦夏后氏所作,<角奇>梦商人所作,咸陟者言梦之皆得,周人作焉。而占梦专为一官,以日月星辰占六梦之吉凶,其别:曰正、曰噩、曰思、曰寤、曰喜、曰惧。季冬聘王梦,献吉梦於王,王拜而受之,乃舍萌於四方,以赠恶梦。舍萌者,犹释菜也。赠者,送之也。《诗》、《书》、《礼经》所载:高宗梦得说;周武王梦帝与九龄;开王伐纣。梦纣朕卜;宣王考牧,牧人有熊罴、虺蛇之梦,“召彼故老,讯之占梦”。《左传》所书尤多。孔子梦坐奠於两楹。然则古之圣贤,未尝不以梦为大。是以见於《七略》者如此。魏、晋方技犹时时或有之。今人不复留意此卜,虽市井妄术所在如林,亦无以占梦自名者,其学殆绝矣。 △右五行 《汉 艺文志》:形法者,大举九州之势,以立城郭室舍形;人及六畜骨法之度数、器物之形容,以求其声气、贵贱、吉凶。犹律有长短而各徵其声,非有鬼神,数使然也。然形与气相首尾,亦有有其形而无其气者,有其气而无其形者,此精微之独异也。 《汉志》:六家,一百二十二卷。 《隋志》:五行二百七十二部,合一千二十二卷。 《唐志》:五行六十家,一百六十部,六百四十七卷(失姓名六十五家。袁天纲以下不著录二十五家,一百三十二卷)。 《宋三朝志》:五行四百四十二部,一千四百九十七卷。
《宋两朝志》:五行一百一十五部,一百六十一卷。 《宋四朝志》:五行一百三十四部,三百九十二卷。 《宋中兴志》:五行八十二家八十八部,二百八十六卷。 《宋中兴志》:蓍龟三十三家三十六部,一百一卷。 《宋中兴志》:杂占八十家八十四部,一百七十五卷。 《宋中兴志》:形法九十五家一百四部,二百六十八卷。 陈氏曰:自司马氏论九流,其後刘歆《七略》、班固《艺文志》皆著阴阳家,而天文、历谱、五行、卜筮、形法之属,别为《术数略》,其论“阴阳家者流,盖出於羲、和之官,敬顺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拘者为之,则牵於禁忌,泥於小数。”至其论术数,则又以为羲、和、卜史之流。而所谓《司星子韦》三篇,不列於天文,而著之阴阳家之首。然则阴阳之与术数,似未有以大异也。不知当时何以别之,岂此论其理,彼具其术邪?今《志》所载二十一家之书皆不存,无所考究,而隋、唐以来子部遂阙阴阳一家。至董《藏书志》始以星占、五行书为阴阳类。今稍增损之,以时日、禄命、遁甲等备阴阳一家之阙,而其他术数各自为类。 按:陈氏之说固然矣,然时日、禄命、遁甲独非术数乎?其所谓“术数各自为类”者,曰卜筮,曰形法,然此二者,独不本於阴阳乎?盖班史《艺文志》阴阳家之後,又分五行、卜筮、形法,各自为类。今班《志》中五行、卜筮、形法之书虽不尽存,而後世尚能知其名义,独其所谓阴阳家二十一种之书,并无一存,而《隋史》遂不立阴阳门。盖隋、唐巳不能知其名义,故无由以後来所著之书续立此门矣。然《隋书》、《唐书》及《宋九朝史》,凡涉乎术数者,总以五行一门包之,殊欠分剔。独《中兴史志》乃用班《志》旧例,以五行、占卜、形法各自为门,今从之。 △右形法 ※《周髀算经》二卷,《音义》一卷 陈氏曰:题赵君卿注,甄鸾重述,李淳风等注释。《周髀》者,盖天文书也。称周公受之商高,而以句股为术,故曰《周髀》。《唐志》有赵婴、甄鸾《注》,多一卷,李淳风《释》二卷。今曰“君卿”者,岂婴之字邪?《中兴书目》又云君卿名爽,盖本《崇文总目》,然皆莫详时代。甄鸾者,後周司隶也。《音义》,假承务郎李籍撰。 ※《司天考古星通元宝镜》一卷
晁氏曰:题曰巫咸氏。宋朝太平兴国中,诏天下知星者诣京师,未几,至者百许人,坐私习天文,或诛或配隶海岛,由是星历之学殆绝。故予所藏书中亦无几,姑裒数种以备数云。《甘石星经》一卷 晁氏曰:汉甘公、石申撰。以日月、五星、三垣、二十八舍恒星图象次舍,有占诀以候休咎。 ※《星簿赞历》一卷 陈氏曰:《唐志》称《石氏星经簿赞》。《馆阁书目》以其有徐、颍、婺、占等州名,疑後人附益。今此书明言依甘、石、巫咸氏,则非专石申书也。 ※《乙巳占》十卷 陈氏曰:唐太史令政阳李淳风撰。起算上元乙巳,故以名焉。 ※《玉历通政经》三卷 陈氏曰:李淳风撰。亦天文占也。《唐志》无之。 ※《乾坤变异录》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杂占变异,凡十七篇。 ※《古今通占》三十卷 陈氏曰:唐嵩高潜夫沛国武密撰。纂集黄帝、巫咸而下诸家,及隋以前诸史天文志为此书。《景乾象新书》取其说。《中兴馆阁书目》作《古今通占镜》,本《唐志》云尔。
※《步天歌》一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二十八舍歌也。《三垣颂》、《五星凌犯赋》附於後。或云唐王希明撰,自号丹元子。 夹氵祭郑氏《天文略》曰:隋有丹元子,隐者之流也,不知名氏,作《步天歌》,见者可以观象焉,王希明纂《汉、晋志》以释之,《唐书》误以为王希明也。天文籍图不籍书,然书经百传不复讹谬,纵有讹谬,易为考正;图一再传便成颠错,一错愈错,不可复寻,所以信图难得,故学者不复识星。向尝尽求其书,不得其象,又尽求其图,不得其信。一日得《步天歌》而诵之,时素秋无月,清天如水,诵一句,凝目一星,不三数夜,一天星斗尽在中矣。此本只传灵台,不传人,术家秘之,名曰“鬼料窍”。世有数本,不胜其讹。今则取之仰观,以从稽定。然《步天歌》之言,不过《汉》、《晋》诸《志》之言也。《汉、晋志》不可以得天文者,谓所载名数灾详,丛杂难举故也。《步天歌》句中有图,言下见象,或约或丰,无馀无失,又不言休祥,是深知天者。今之所作,以是为本。旧於歌前亦有星形,然流传易讹,所当削去。惟於歌之后,采诸家之言以备其书云。 ※《列宿图》一卷,《天象分野图》一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 ※《景乾象新书》三十卷 陈氏曰:司天春官正杨雄德等撰。以历代占书及春秋至五代诸史采摭撰集。元年七月书成,赐名,仍御制序。 晁氏曰:今惟三卷。 ※《大宋天文书》十五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馆阁书目》亦无之,意其为太史局见今施行之书,盖供报、占验大抵出此。 ※《天经》十九卷 陈氏曰:同州进士王及甫撰,不知何人。其书定是非,协同异,由博而约,儒者之善言天者也。
※《天象法要》二卷 陈氏曰:丞相温陵苏颂子容撰。元三年新造浑天成,记其法要而图其形象进之。 ※《历代星史》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钞集诸史天文志。 ※《天文考异》二十五卷 陈氏曰:昭武布衣邹淮撰。大抵袭《景新书》之旧。淮後入太史局。 ※《二十四气中星日月宿度》一卷 陈氏曰:此书传之程文简家,云得於荆判局,荆名大声,太史局官也。 ※《天象义府》九卷 陈氏曰:宜黄帝衣应撰。其书考究精详,论议新奇,而多穿凿傅会。象垂於天,其曰某星主某书者,人实名之也。开辟之初,神圣在御,天地之道未绝,其必有得於仰观俯察之妙者,故曰“天垂象,圣人则之”。夫天岂谆谆然命之乎?如必一切巧为之说,而以为天意实然,则几於矫诬矣。 △右天文 ※《合元万分历》一卷
晁氏曰:唐曹氏撰,未知其名。历元起唐高宗显庆五年庚申,盖民所行小历也。本天竺历为法,李献臣云。 ※《历法》一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历草也。 ※《唐大衍历议》十卷 陈氏曰:唐僧一行作新历,草成而卒,诏张说与历官陈元景等次为《历术》七篇、《略例》一篇、《历议》十篇,《新史志》略见之。十议者,一《历本》,二《日度》,三《中气》,四《合朔》,五《卦候》,六《九道》,七《日晷》,八《分野》,九《五星》,十《日食》。大抵皆以考正古今得失也。《历志》略取其要,著於篇者十有二,曰《历本》,曰《中气》,曰《合朔》,曰《卦候》,曰《日卦》,曰《日度》,曰《九道》,曰《日食》,曰《五星》。盖《历议》之八篇而分《卦候》为二,故共为九条。其《没灭》、《盈缩》、《晷漏中星》三条,则皆取之《略例》。馀《历议》、《日晷》、《分野》二篇,则具之《天文志》。嘉定辛未,辞科用为序题,有刘澹如者,盖得其书,自许必在选中,而考官但据史文,初不知此书尚存於世也,以其篇次与史文不合黜之。要之,史官因此书以述《志》,考官因史《志》以命题。当以书为本,参考《志》之所载,乃为全善。 ※《崇天历》一卷 陈氏曰:司天夏官正、权判监宋行古等撰。天圣二年上。学士晏殊序。国初有建隆《应天历》,次有《乾元历》、《仪天历》,详见《三朝史志》。 ※《纪元历》三卷《立成》一卷 陈氏曰:姚舜辅撰。崇宁五年成。自《崇文》之後,有《明天历》、熙宁《奉元历》、元《观天历》。至崇宁三年,舜辅造新历,曰《占天》。未几,蔡京又令舜辅更造,用帝受命之年、即位之日,元起庚辰,日命巳卯,上亲制序,颁之天下,赐名《纪元》。本朝承平诸历,略具正史志,不见全书。此二历近得之蜀人秦九韶道古,故存之。 ※《统元历》一卷 陈氏曰:常州布衣陈得一更造,秘书少监朱震监视,绍兴五年上。历家不以为工。 ※《会元历》一卷
陈氏曰:夏官正刘孝荥造,礼部尚书李序,绍熙元年也。孝荥判太史局,凡造三历,此其最後者,胜前远矣。 ※《统天历》一卷 陈氏曰:冬官正杨忠辅撰。丞相京镗表进。其《历议》甚详。至於星度,明言不曾测验,无候簿可以立术,最为不欺。绍熙五年也。其末有《神杀》一篇,流於阴阳拘忌,则为俚俗。 ※《开禧历》三卷《立成》一卷 陈氏曰:大理评事鲍氵之撰进,时开禧三年。诏附《统天历》推算。至今颁历,用《统天》之名,而实用此历。当时缘金虏闰月与本朝不同,故於此历加五刻。天道有常,而造术以就之,非也。大扌氏中兴以来,虽屡改历,而日官浅鄙,不知历象之本,但模袭前历,而於气、朔皆一时迁就尔。 ※《金虏大明历》一卷 陈氏曰:亡金大定十三年所为也。其术疏浅不足取。积年三亿以上,其拙可知。然《统天》、《开禧》改历,皆缘朝论以北历得天为疑。贵耳贱目,由来久矣,不然也。 ※《数术大略》九卷 陈氏曰:鲁郡秦九韶道古撰。前世算术,自《汉志》皆属历谱家。要之数居六艺之一,故今《解题》列之杂艺类,惟《周髀经》为盖天遗书,以为历象之冠。此书本名《数术》,而前二卷《大衍》、《天时》二类於治历测天为详,故亦置之於此。秦博学多能,尤邃历法,凡近世诸历皆传於秦。所言得失,亦悉著其语云。 ※《集圣历》四卷 晁氏曰:皇朝杨可集。可久为司天冬官正,正辑古今阴阳书,汇为四时,以涓择日辰云。 ※《百中经》三卷
晁氏曰:自绍兴二十一年以上百二十年历日节文也。 ※《刻漏图》一卷 晁氏曰:皇朝燕肃撰。肃有巧思,上《莲花漏法》。尝知潼州,有石刻存焉。洛阳宋君者增损肃之法,为此图。 ※《官历刻漏图》一卷,《莲花漏图》一卷 陈氏曰:太常博士王普伯照撰。 △右历算 ●卷二百二十 经籍考四十七 ○子(五行 占筮 形法) ※《广古今五行志》三十卷 晁氏曰:窦维鋈撰。《唐志》有其目,未详何人。纂五行变异,叙其徵应,盖为《洪范》之学者。自古术数之学多矣,言五行则本《洪范》,言卜筮则本《周易》,近时两者之学殆绝,而最盛於世者,葬书、相术、五星、禄命、六壬、遁甲、星禽而巳。然六壬之类,足以推一时吉凶;星禽、五星、禄命、相术之类,足以推一身之吉凶;葬书之类,足以推一家之吉凶;遁甲之类,足以推一国之吉凶。其所知若有远近之异,而或中或否,不可尽信则一也。 ※《遁甲万一诀》一卷 晁氏曰:题云唐李靖所纂黄帝书。按遁甲之书,见於《隋志》凡十三家,则其学之来亦不在近世矣。以休、生、伤、杜、景、死、惊、开八门,推国家之吉凶。通其学者以为有验。未之尝试也。
※《遁甲经》一卷 晁氏曰:唐胡乾撰。《李氏书目》亦云《九天元女术》。推九星、八门、三奇六仪之法。 ※《景遁甲玉函符应经》二卷 陈氏曰:司天春官正杨惟德撰,御制序。 ※《景太一福应集要》十卷 陈氏曰:杨惟德撰,御制序。末题绍兴元年嵩阳潜士魏郡刘箕。其积算自建炎三年已酉推之者,其所附益也。九宫、八门与遁甲相表里。字多讹,未有他本可校。 ※《阴阳二遁图局》一卷并《杂诀》、《三元立成图局》二卷,《遁甲八门机要》一卷《太乙淘金歌》一卷 陈氏曰:巳上四种皆不著撰著人名氏。得之于江吴炎。 ※《遁甲选时图》二卷 陈氏曰:绍兴府所刻本,亦无名氏。 ※《秤星经》三卷 晁氏曰:不著撰人。以日月、五星、罗、计都、紫气、月孛十一曜,演十二宫宿度。以推人贵贱、寿夭、休咎。不知其术之所起,或云天竺梵学也。按《洪范》曰:“岁月日时无易,百用成,用明,俊民用章,家用平康。”“月之从星,则以风雨”。泠州鸠曰:“武王伐殷,岁在鹑火,月在天驷,一曰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鼋。”以此言之,五星之术,其来尚矣。盖可以占国则可以占事,可以占事则可以古人也。然术家用日月、五星以占吉凶,又加以交初、交中之神,紫气、月孛之宿。初、中者,交食之会,亦可以意求;惟气、孛无稽,而术家独以为效,且曰土木之馀气。五星之行,土木最迟,而为吉凶者久,故有馀气云。
※《周易十二论》一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论日、月、五星直年以占吉凶。 ※《珞录子三命》一卷 晁氏曰:李献臣云,珞录者,取“珞珞如玉,录々如石”之义,推人生休咎、否泰之法。箕子曰“五行水、火、金、木、土”,禹曰“辛、壬、癸、甲”,则甲子、五行之名,盖起於尧舜、三代之时矣。郑氏释“天命之谓性”曰,谓木神则仁,金神则义之类;又释“我辰安在”曰,谓六物之吉凶。此以五行、甲子推知休咎否泰於其传者也。吕才称起於司马季主及王充,其言浅哉。然才所诋建禄、背禄、三刑、劫杀、建学、空亡、勾绞、六害、驿马之类,皆今世三命之术也,亦在才之前矣。由是观之,视他术渊源独远。且小运之法,本於《说文》已字之训;空亡之说,本於《史记》孤虚之术,多有所自来,故精於其学者,巧发奇中最多。 陈氏曰:此书禄命家以为本经,其言鄙,闾巷卖卜人所为也。 ※《珞录子疏》五卷 晁氏曰:皇朝李全、东方明撰。 ※《李虚中命书》三卷 晁氏曰:唐李虚中撰。虚中字常容,《姓纂》云,冲之八代孙。学最深於五行书,寿夭、贵贱、利不利,辄先处其年时,百不失一。韩愈言冲为虚中十一世祖,误也。 ※《河图》、《天运二赋》一卷 晁氏曰:不著撰人。论天地二运,盖三命书也。《崇文目》以为卜筮类。 ※《壶中赋》一卷
陈氏曰:称紫溪壶中子,莫知何人。 ※《源髓歌》六卷《後集》三卷 陈氏曰:唐沈芝撰。《後集》妄也。 ※《太乙命诀》一卷 陈氏曰:称袁天纲,妄人假。 ※《五命秘诀》一卷 晁氏曰:皇朝林开撰。三命之术,年、月、日支干也,加以时、胎,故曰五命。 ※《鲜鹗经》十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凡十门,六十二章。以星禽推知人之吉凶,言其性情、嗜好为尤验。说者谓本神仙之诀也,故此书载於《道藏》。李邯郸云罗浮山逍遥子撰。 ※《紫堂诀》三卷 晁氏曰:紫堂先生撰,未详何代人。著紫垣十二星至隐曜,总三百六十位,分二十八舍,附之以五星,配十二辰,以推人命之吉凶。 ※《五星命书》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其歌诀颇详,然未必验也。 ※《五星三命指南》十四卷 陈氏曰:亦不知名氏,大抵书坊售利,求俗师为之。 ※《聿斯歌》一卷 陈氏曰:青罗布衣王希明撰,不知何人。 ※《灵台三十六歌》一卷 陈氏曰:题称武平先所撰,然亦不知其为何代人。 ※《五星六曜约法》一卷,《洞微歌》一卷,《紫宙经》一卷 陈氏曰:以上三种皆无撰著名氏,亦莫考其所自出。 ※《四门经》一卷 陈氏曰:唐待诏陈周辅撰。 ※《青罗立成历》一卷
陈氏曰:司天监朱奉奏。据其历,起贞元十年甲戌入历,“至今乾宁四年丁巳”,则是唐末人。 ※《罗计二隐曜立成历》一卷 陈氏曰:称太中大夫曹士,亦莫知何人,但云起元和元年入历。 ※《诸家五星书》一卷 陈氏曰:杂录五星禄命之说。前数家亦多在焉。 ※《遁甲八门命诀》一卷 陈氏曰:不知名氏。 ※《信斋百中经》一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安庆府本。术士言最善。 ※《怡斋百中经》一卷 陈氏曰:东阳术士曹东野。自言今世言五星者,皆用唐《显庆历》,历法更本朝,前後无虑十馀变,而《百中经》犹守旧历,安得不差!乃用见行历法推算。其说如此,未知能质也。 ※《五行精纪》三十四卷
陈氏曰:清江乡贡进士廖中撰。周益公为之序。集诸家三命说。 ※《三辰通载》三十四卷 陈氏曰:嘉禾钱如璧编集五星命术。 ※《广济阴阳百忌历》二卷 陈氏曰:称唐吕才撰。有序。按:才序阴阳书,其三篇见於本传,曰《禄命》,曰《卜宅》,曰《葬》,尽扫世俗拘滞之论,安得复有此历!本初固巳假,後人附益,尤不经。 ※《三历会同》十卷 陈氏曰:不知作者。集《百忌》、《总圣》、《集正》三书。 ※《万历会同》三十卷 陈氏曰:陈从古撰。以前书推广之。书坊售利之具也。 ※《弹冠必用》一卷 陈氏曰:周谓撰。专为宦游择日设。 ※《三历撮要》一卷